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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投資

發布時間:2021-02-15 13:54:25

1. 什麼是虛假出資如何處罰

虛假出資來是指公司的發起人、自股東在出資過程中未繳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的行為。對虛假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法院對股東虛假出資是如何認定的

虛假出資主襲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4、股東設立公司時,為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項款項進行經營;
5、未對投入的凈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您單位可以在拿出股東出資虛假的初步證據後,以股東為被告,要求股東對虛假出資進行舉證,對欠您單位的債務承擔舉證責任。

3. 如何區別虛假出資與出資

有人甚至認為,虛報注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罪除在犯罪構成上完全相同外,在危害性上也是一樣的,應該以虛假出資罪這個外延較大的罪名將兩者統一為一個罪。對此,筆者不敢苟同。這種觀點雖然揭示了虛假出資罪與虛報注冊資本罪之間存在的聯系,卻沒有注意到與虛假出資罪相比,虛報注冊資本罪在構成上有其特殊之處,立法者賦予了兩罪不同的構成要件。 具體而言,兩罪存在兩方面的明顯差別: (1)在客觀方面,這種差別表現有三: 第一,虛報注冊資本罪在客觀方面並不一定存在虛假出資行為,而虛假出資罪則必定存在虛假出資行為。 第二,在是否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方面不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人必定要實施欺騙公司登記機關的行為;虛假出資罪中的行為人由於虛假出資不是為了騙取公司登記,因而不會去欺騙公司登記機關,而只是欺騙其他公司發起人、股東或者債權人,比如將虛假的驗資證明交給其他股東,謊稱已足額出資。兩罪在客觀方面的這種差別,使得虛報注冊資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記管理制度,虛假出資罪侵犯的卻是其他公司發起人、股東或者債權人利益。 第三,在虛假出資的具體表現上有所不同。虛報注冊資本罪中的虛假出資行為可以表現為出資不足額。虛假出資罪在客觀方面則不包括這種虛假出資行為。 (2)兩罪的犯罪主體有所不同。虛假出資罪的主體是公司發起人和股東,虛報注冊資本罪的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當然,實踐中,公司發起人和股東可能同時又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但並非所有公司發起人和股東同時又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為了虛報注冊資本而虛假出資,那麼其虛假出資行為屬於為了實施虛報注冊資本罪採取的手段行為。如果虛假出資行為同時構成虛假出資罪,那麼虛報注冊資本罪和虛假出資罪之間存在牽連關系,屬於牽連犯。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按照從一重處斷原則,選擇其中的重罪定罪處罰

4. 什麼是虛假出資

虛假出復資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制並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所有權,而與代收股款的銀行串通,由銀行出具收款證明,或者與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串通由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出具財產所有權轉移證明、出資證明,騙取公司的登記的行為。
http://ke..com/view/279018.htm 詳細解釋

5. 虛假出資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虛假出資罪量刑標准
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自然人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單位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虛假出資罪犯罪構成
(一)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債權入、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
我國目前對公司注冊登記採取的是准則主義和核准主義相結合的原則。申請設立公司必須具備《公司法》規定的各項條件,才可能取得注冊登記。《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第九十三條規定:「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後,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況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由上述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公司出資管理制度側重於保護公司債權人和社會經濟秩序。凡違反上述規定進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即違反了國家對注冊資本的管理制度。
(二)犯罪的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實施了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對於虛假出資而言,必然實施了以下行為才符合本罪的構成要件。
1.違反《公司法》對出資的有關規定。
《公司法》對公司發起人、股東的出資作出了具體的規定,行為人如果違反了公司法有關出資額、出資方式等的規定,就有可能構成虛假出資罪。
2.行為人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
虛假出資在實踐中表現為不按《公司法》的規定和要求,交付貨幣、實物或者轉移財產權的情形,在認購股份時弄虛作假而未繳納股款,以貨幣出資而末將出資貨幣存人銀行的臨時賬戶,以實物出資的而未交付實物,或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土地使用權出資而不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等。
3. 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抽逃出資。
對於抽逃出資而言,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行為,違反了資本維持和資本不變的原則。
抽逃出資的行為構成犯罪,只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後,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都以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為其成立之日,在此以後,公司才取得法人資格,對外以公司名義進行各種活動,其行為的法律後果才歸屬於公司。在此之前的抽逃出資行為,雖然也能造成一定危害,但僅能引起違約責任,對其他出資人承擔違約責任,不構成抽逃出資罪。
4.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三)犯罪的主觀方面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虛假出資目的在於在不出資的情況下取得公司登記,抽逃出資的目的在於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以供他用。兩者一般的動機都在於以出資之名,而行欺詐之實,不出資而獲利。
(四)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公司是指《公司法》所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發起人是指公司出資或者認購公司股份、並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的公司創辦人。
股東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向公司出資的人。
這里的發起人或股東也可以為單位,此處的單位只要符合發起人、股東的條件即可。

6. 虛假投資入股騙錢是屬天商業詐騙嗎

你可以向稅務機關提供相關線索,要求查處常年虧損如何繼續經營的現象,然後通過稅務核實公司的運營情況,搜集證據,法院起訴。

7. 這樣的虛假出資,應如何處罰

《公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可以看出,股東可以自己約定實際繳納出資的時間,我們叫「約定出資時間」,而且,這個「出資時間」是登記機關的法定登記事項;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這是法律規定的最長出資時間,我們叫「法定出資時間」;
股東可以在法定的最長出資時間內約定自己的出資時間。
《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這里的「未按期交付」只能是未按法定的出資時間交付出資,而不可能是未按章程約定的時間交付出資。一是因為章程具有合同性質,違反合同的約定且不違反國家強制規定的,行政機關不能以違約為由處罰合同一方當事人;二是約定出資時間是法定登記事項,登記機關不可能對超過法定出資期限的約定給予登記。因為,"未按期出資"只能是未按法定出資期限出資。由於約定出資時間是法定登記事項,登記事項發生改變是可以變更登記的。未按照登記機關登記的「出資時間」出資,屬於改變登記事項未辦理變更登記的情形。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你提出的問題屬於股東超過章程約定的出資期限未出資,但未超過法定的出資期限。

8. 以虛假手段騙人投資不合法的項目,損失怎麼追回

虛假+手段騙人的投資不合法損失的話,可以直接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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