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Equity Investment),是為參與或控制某一公司的經營活動而投資購買其股權的行為。版可以發生在公開權的交易市場上,也可以發生在公司的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場合,還可以發生在股份的非公開轉讓場合。
Ⅱ 並購基金是什麼意思
並購抄基金是PE中的「高端」,如果說成長型PE基金是「伴大款」式的「錦上添花」,那麼並購型PE基金則是「輸出管理」式的「點石成金」。
並購基金是專注於對目標企業進行並購的基金,其投資手法是,通過收購目標企業股權,獲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然後對其進行一定的重組改造,持有一定時期後再出售。並購基金與其他類型投資的不同表現在,風險投資主要投資於創業型企業,並購基金選擇的對象是成熟企業;其他私募股權投資對企業控制權無興趣,而並購基金意在獲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並購基金經常出現在MBO和MBI中。
Ⅲ 重組委 私募備案未完成 怎麼辦
2015年3月6日,證券基金業協會網站發布《證監會明確私募投資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須履行備案程序》,公布證監會要求私募投資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必須履行備案程序。
證監會闡釋,在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中,私募投資基金一般通過五種方式參與:(1)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中,作為發行對象;(2)上市公司合並、分立申請中,作為非上市公司(吸並方或非吸並方)的股東;(3)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鎖價發行對象;(4)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詢價發行對象;(5)要約豁免義務申請中,作為申請人。
在前述5類並購重組業務中,中介機構應對上述投資者是否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范的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從立法層面看,我國對私募基金採取的是「不設行政審批+事中事後監管」的管理模式,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但是,在此種模式下,如無其他特殊規定,備案與否不影響私募基金的投資能力與投資活動,致使大量私募基金不積極履行登記備案義務,不主動接受監管。部分私募基金不接受監管、非規范運行,甚至有些機構以私募基金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集資詐騙,造成了很壞的社會影響。不僅嚴重破壞了私募基金的社會聲譽及良性發展的市場環境,還損害了廣大社會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造成社會不安定、不和諧因素。
為此,中國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多次下發通知、公告,以進一步加強私募基金的規范運行與登記備案的監督管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自2014年2月7日基金業協會開始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的登記備案工作以來,截至2015年2月7日,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7358家,所管理私募基金9156隻,管理規模達2.38萬億元,登記在冊的從業人員達12.88萬人,我國境內主要的私募證券、股權、創投基金管理人已基本完成登記備案。
此次證監會問答,雖然對未經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是否合法,沒給出明確意見,但是該問答明確認為私募基金應該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並要求中介機構核查並發表意見。在實踐中,中介機構也必然會要求私募基金完成登記備案,取得登記備案證明。因此,該問答的出台,將會進一步迫使私募基金盡快完成登記備案,規范運行。
問: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中,對私募投資基金備案情況有何要求?
答:《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私募投資基金的備案有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運作應遵守相應規定。
在並購重組行政許可申請中,私募投資基金一般通過五種方式參與:一是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申請中,作為發行對象;二是上市公司合並、分立申請中,作為非上市公司(吸並方或非吸並方)的股東;三是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鎖價發行對象;四是配套融資申請中,作為詢價發行對象;五是要約豁免義務申請中,作為申請人。
中介機構應對上述投資者是否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范的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具體來說,對於第一、二、三種情況,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分別在《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中披露核查意見;按規定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提交重組委審議前辦理。對於第四種情況,獨立財務顧問和律師事務所應在收到投資者報價後、向投資者發送繳款通知書前進行核查,在合規性報告書中發表核查意見;發行情況報告書中應披露中介機構的核查意見。對於第五種情況,財務顧問(如有)、律師事務所應在《財務顧問報告》、《法律意見書》中披露核查意見;按規定應當辦理備案手續的,應在我會受理前辦理。
Ⅳ 我國為企業並購重組牽針引線的是哪些機構是券商的投行部、基金公司投行部,私募股權基金有類似業務嗎
1、這是券商投行的重要業務,而且法律規定,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重組必需聘請有內保薦資格的券商容作為財務顧問;
2、私募股權基金(PE)有可能對被投資企業,或潛在投資對象提供信息,進行撮合交易;
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不直接參與,有可能提供信息或線索;私募股票投資基金受利益驅動,也經常可能發起和參與這類重組交易,謀求內幕交易收益。
Ⅳ 私募股權基金,並購基金和創業基金有何不同
長期以來,國內對創業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的分類一直是停留於簡單化地按企業創業階段的標准來劃分,但是創業階段是一種相對標准,不能成為區分創業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的標准,這種分類也將導致實踐中難以准確區分這兩類基金。那麼如何才能超越上述因簡單化認識帶來的種種困惑?
1、股權投資基金、並購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有什麼關聯?
廣義的股權投資金基金等於廣義的創業投資基金,通常中我們所講的股權投資基金更傾向於廣義上的,但創業投資基金則更傾向於狹義上的。並購投資基金和(狹義的)創業投資基金分別是上述兩類基金的兩大主流類別,而並購基金源於創業投資基金,後隨著規模的擴大,逐步分離出來。
2、並購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該如何區分?
如何才能准確理解並購投資基金所特有的運作方式並與創業投資基金相區別?概括地講,就是:創業投資基金是「增量資本供給,支持企業創建」;並購投資基金(即典型股權投資基金)是「存量股權受讓,支持企業重建」。
與創業投資基金完全不同的是,並購投資基金則主要是因為企業存在重大的股權結構問題,以及與之相關的控制權問題和企業組織管理體系重建的問題。這個時候就需要通過並購投資基金受讓已有的存量股權,來促進企業股權結構的重組,並最終理順企業控制權、實現組織管理體系的重建。這樣,並購基金所遇到的問題和需要採取的運作方式,和經典創業投資基金相比,就有實質性差異了。
小編按:對於這一區分標准,根據講話內容來看,劉主任的重點在「創建」還是「重建」,這一點,即所要解決的問題,小編認為這一點不夠明確和具體,在實踐中也不是很容易進行區分。對於「增量資本供給」和「存量股權受讓」這一點,具體點可以理解為一個是對企業的增資擴股,一個是受讓企業股東的股權,這個按照投資合同邊便可很快的區分出來。但在實踐中,對於同一個項目,投資方有時同時採取「股權受讓」和「增資擴股」的兩種方式,那麼這種情形,按照這一標准該如何界定呢?按照80%的比例進行區分?
3、以並購方式退出的基金如何分類?
以並購實現投資退出的基金,其對被投資企業而言,如果在投資的時候就是一種增量資本供給,並以此來支持新型企業的創建,就自然屬於創業投資基金範疇。支持被投資企業引進海外科技成果,即使被投資企業是採取並購方式來引進海外科技成果,也屬於被投資企業層面的產品經營范疇。在基金層面,仍是對被投資企業提供增量資本供給,通過這種增量資本供給來支持企業的產品經營,並通過創新的產品經營推進新型企業的創建。
4、並購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如何區分?
並購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區別於產業投資的本質不同在於:產業投資均是以經營產品為手段,以獲取銷售利潤為目的,因而屬於產品經營范疇;而無論是並購投資基金還是創業投資基金,均是以經營資本為手段,以獲得財務回報為目的,因而屬於資本經營范疇。
Ⅵ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能參與上市公司的定向增發嗎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重申,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通過開立證券賬戶參與非公開發行、協議轉讓、大宗交易等方式,購買已上市公司股票,參與上市公司並購重組。
Ⅶ 並購重組私募債券發行主體可以是哪些
可以民營企業為主體發行,中小企業私募債是我國中小微企業在境內市場以非公開方式發行的,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企業債券,其發行人是非上市中小微企業,發行方式為面向特定對象的私募發行。
Ⅷ 關於現有股東是否屬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一、前言
無論新三板、IPO還是並購重組,股轉公司及證監會都會關注私募投資基金備案事宜。自2015年3月20日之日起申報的公司或其股東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資基金的,需要核查其私募基金備案問題。此時,律師在編製法律意見書時,就需要對公司是否是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認定,發表明確意見。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基金業協會)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二、實務探討
(一)已有案例介紹
1.富煌鋼構(002743)IPO項目
發行人律師在在富煌鋼構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審查,出具了《富煌鋼構不存在私募基金的專項核查意見書》,富煌鋼構的法人股東有富煌建設、安徽江淮電纜集團、北京德泰恆潤投資、安徽皖潤新能源、華芳集團。律師審查後認為:富煌建設股東為楊俊斌和周伊凡,為兩名自然人股東,富煌建設股東不存在私募投資基金。江淮電纜主要從事電線電纜、特種電纜、電加熱器、橋架母線槽加工製造等業務,不屬於《暫行辦法》第二條和《備案辦法》第二條所定義的私募投資基金。德泰投資股東設立的資金來及自有資金,不存在向他人募集資金的情形,其資產也未委託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皖潤新能源主要從事新能源技術開發、資本運作咨詢服務、管道及配件銷售、中介服務。華芳氣團主要從事紡織品製造、加工、銷售;紡織原料、羊毛、金屬材料、五金交電、紡織機械及器材、熟料製品、煤炭購銷;實業投資等業務。綜上,發行律師認為,發行人股東不存在《暫行辦法》和《備案辦法》規定的私募投資基金。
2.杭州高新(300478)
發行律師在《補充法律意見書六》中專門對杭州高校私募基金問題進行專項恢復,發行律師認為:發行人股東高興集團的經營范圍為企業投資、管理;旅遊景點開發,為委託其他機構管理其資產,不存在受第三方委託代為持有發行人股權的情形。公司股東潤禾投資經營范圍為創業投資業務等,潤禾投資與浙江永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簽訂《委託管理協議》,約定浙江永信為其資產管理人。潤禾投資屬於私募投資基金。
3.達能照明
達能照明的股東杭州誠鼎企業類型為有限合夥企業,經營范圍是創業投資業務、創業投資咨詢業務。根據基金協會出具的《私募投資基金證明》,杭州誠鼎已經在基金協會辦理了相關備案手續。股東蕪湖富海企業類型是有限合夥企業,經營范圍是股權投資、創業投資、股權投資及創業投資咨詢業務。根據基金協會出具的《私募投資基金證明》,蕪湖富海已經在基金協會辦理相關備案登記手續。股東合能投資及合能聚源為公司員工持股平台,合夥人均為公司員工,不需要在基金協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4.建科機械(832578)
公司股東上海上創信德創業已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辦理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股東誠科建贏(天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系公司為實施股權激勵而設立的員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資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股東誠科建達(天津)企業管理咨詢系公司為實施股權激勵而設立的員工持股平台,不存在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資產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5.金泉科技
公司股東望江眾晟資金來源於兩位股東認繳的出資,不存在股東以外的其他投資者募集資金的情形,系金泉科技公司為實施員工股權激勵而設立的有限合夥企業、但是台州益達資金來源於股東認繳的出資,其設立後,其企業資產並非通過「非公開募集」產生,但鑒於其是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而設立的企業,為謹慎起見,該股東應被認定為屬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所指的私募投資基金。
(二)認定標准分析
從公布的律師意見書來看,律師在對是否屬於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認定,筆者結合工作經驗,總結了以下幾個方面的思考角度。
1.從公司的股東角度出發
私募基金的募集對象具有特殊性,它必須在一定范圍之內募集資金,這就為我們進行判定提供了思考方向,我們可以查閱公司章程,確定公司的現有股東。一般來講,公司股東人數較少,結構單一,不存在向其他機構募集資金的可能性,我們可以初步排除是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身份。
當然,如果公司股東人數較少,也不能百分之百的排除,同時對於符合私募基金定義的股東律師可以查詢中國基金協議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司信息、查詢私募基金的備案資料和基金管理人的登記證書來進行輔助認定。
2.從公司主營業務出發
一般來說,私募基金的主營業務是進行證券投資、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業務。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我們在通過核查公司的主要業務時,一般可以排除。具體來講,律師可以要求公司提供最近三年的主營業務資料來進行認定。
3.從公司的注冊地址出發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中指出本法定義的私募基金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我們從一條文中可以看出,這里的私募基金需要在中國境內設立,首要滿足要求是在中國境內注冊,如果一個中國沒有在中國境內注冊,自然不受我國法律監督,也就不存在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備案登記。
4.從公司資金的來源出發
律師在進行盡職調查時,需要審核公司注冊資本的支付憑證。我們可以查閱公司法人股東的章程、工商檔案並結合法人股東出具的說明,判定公司的資金來源於自有資金,沒有向他人募集資金的情形,同時也沒有委託基金管理人進行管理,我們可以排除私募基金的可能性。律師可以調取公司股東工商檔案資料,公司成立時的驗資報告、銀行對賬單,公司成立時的內部決議文件輔助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