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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法股權投資

發布時間:2021-02-27 15:32:44

⑴ 商業銀行法中「只能投資國債資產」 的問題

銀行法要看全面,有時候人改變- -ok?

⑵ 中國的商業銀行能否投資股票市場

不能.
現在的銀行只能投資國債的買賣,同業拆借等市場,對資本市場,股權投資都是禁止的.

⑶ 對外股權投資 是不是實行審批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版
3、《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權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6年第2號)
【辦理條件】
1、資本充足率不低於8%;
2、權益性投資余額原則上不超過其凈資產的50%(合並會計報表口徑);
3、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4、申請前1年末資產余額達到1000億元人民幣以上;
5、有合法足額的外匯資金來源;
6、公司治理良好,內部控制健全有效;
7、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8、銀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⑷ 商業銀行是否可以向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

不可以,國家另行規定的除外。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版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中權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規定: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於非自用不動產。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⑸ 銀行可以直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根據現行的商業銀行法,我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是分開的,所以商業銀行不能直接投資股權,也不能直投私募股權基金——恆榮匯彬多倆借一點不是壞處。

⑹ 請問商業銀行可以入股證券公司嗎但《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不行啊,從哪裡查這個列外條款呢

在境內的這種直接入股還是不允許的 還沒有看到特批的情況 國家開發銀行的國開證券不算 因為國開行盡管在改制 但還是政策性銀行 不屬於商業銀行 工行、中行、建行、交行都有控股的證券公司——工銀亞洲、中銀國際、建銀國際和交銀國際 但這些證券公司都是在香港注冊的 不違反銀行法43條

⑺ 商業銀行法43條 銀行不得從事信託 股票業務 理財產品違法嗎

當然不違法了,銀行的理財產品是第三方機構運行操作的。這些理財產品是直接賣給客戶,而不是銀行用所吸存在直接投資經營。

⑻ 請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持有銀行股權嗎

可以。但持股超過一定比例,就成為主要股東,會受到《商業銀行法》和銀監會等諸多監管要求的限制。

例如針對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資格限制有(不完全列舉):
一、中小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業銀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決權且是銀行前三大股東,或非前三大股東但經監管部門認定對中小商業銀行具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二、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規定的股東條件外,在實際審核過程中,應堅持以下審慎性條件:
(一)同一股東入股同質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超過2家,如取得控股權只能投(或保留)一家。並應出具與其關聯企業情況、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及其參股其他金融機構情況的說明。
(二)主要股東包括戰略投資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過20%。對於部分高風險城市商業銀行,可以適當放寬比例。
(三)要求主要股東出具資金來源說明。
(四)要求主要股東董事會出具正式的書面承諾:
一是承諾不謀求優於其他股東的關聯交易,並應出具銀行貸款情況及貸款質量情況說明(經銀行確認)。
二是承諾不幹預銀行的日常經營事務。
三是承諾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內不轉讓所持該銀行股份,並在銀行章程或協議中載明;到期轉讓股份及受讓方的股東資格應取得監管部門的同意。
四是作為持股銀行的主要資本來源,應承諾持續補充資本。
五是承諾不向銀行施加不當的指標壓力。

⑼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⑽ 現在商業銀行可以直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么

根據現行的來商業銀行自法,我國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是分開的,所以商業銀行不能直接投資股權,也不能直投私募股權基金。
我國金融有向混業發展的趨勢,對商業銀行的直投放開一直有呼籲,但需要先修改法律,所以目前是不行的。變通的做法是由商業銀行的境外子公司直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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