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信息披露義務有哪些
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它的信息披露義務主要體現在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回相關的義務。當代表基金份答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持有人大會,而管理人和託管人都不召集的時候,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此時,該類持有人應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
Ⅱ 基金份額的賠償責任
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直接導致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計算錯誤,內可能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購容基金份額時多付價款,在基金份額贖回時少得價款,對此基金價額持有人有權獲得賠償。根據本法第83條規定的原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根據本法的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並公告基金份額凈值,而基金託管人負責復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份額凈值。因此,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是由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共同行為造成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受到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同時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中一人賠償其損失。通常情況下,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是由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過失造成的,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賠償也只限於申購、贖回的價款和利息等直接經濟損失。
Ⅲ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否通過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投資進行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回份額持有人大會,並答行使表決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查詢或獲取公開的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4、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後要求履行保本條款的權利; 5、申購、贖回、轉讓基金份額,進行基金間轉換,選擇轉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後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種; 6、在不同的基金直銷或代銷機構之間轉託管; 7、獲取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9、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及時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1、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小散可以不參加,等於棄權;到場的大戶一般都會維護所有基金持有者的利益,因為這也是在維護他們自己的利益,所以不用太擔心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Ⅳ 為什麼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這看起來是保障了回持有人利益,其實不然。答因為如果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最終肯定不是個人承擔,而是公司承擔。公司承擔,以現在基金公司現狀,一家中等基金公司管理規模大約在100-300億之間,普遍的注冊資本也不過2億左右。如果說承諾收益了,按100億計算,承擔虧損2%這家公司就得關門了。如果說這家公司規模300億,100億的那隻虧了,公司要關門了,那對另外200億的管理人是不是很不公平?這是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從歷史沿革來看,違規承諾收益,存在變成公司變相向持有人進行融資的風險。你這么理解,我發了100億產品,給你4%的收益,我把這錢通過其他方式套出來,給我自己用,那是不是變成了我向你借錢給我自己用么?
目前,對於保護持有人利益,增強投資者信心的問題,證監會允許的是採用變通的方法,比如允許基金公司拿自有資金作為產品的安全墊(或說劣後)。也就是如果產品虧了,先虧基金公司那部分自有資金,直到虧完。
Ⅳ 基金份額持有人有哪些權利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如何召開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專份額持有人大會,並屬行使表決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監督基金經營情況,查詢或獲取公開的基金業務及財務狀況的資料; 4、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後要求履行保本條款的權利; 5、申購、贖回、轉讓基金份額,進行基金間轉換,選擇轉入下一保本周期或修改基金合同後形成的其它基金品種; 6、在不同的基金直銷或代銷機構之間轉託管; 7、獲取基金清算後的剩餘資產;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規定履行其義務; 9、依照本基金合同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及時依據法律法規、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據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11、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小散可以不參加,等於棄權;到場的大戶一般都會維護所有基金持有者的利益,因為這也是在維護他們自己的利益,所以不用太擔心自己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Ⅵ 私募基金糾紛如何訴訟
有合同啊,私募基金投資一般是不公開的,只要沒違反合同就很難勝訴。不適合小戶玩
Ⅶ 基金份額是什麼持有人有什麼權利
基金份額是指基金發起人向投資者公開發行的,表示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額對基金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清算後剩餘財產取得權和其他相關權利,並承擔相應義務的憑證。
基金份額持有人是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持有基金份額的自然人和法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人。他們是基金資產的實際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權、表決權和收益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
基本權利:對基金收益的享有權、對基金份額的轉讓權和在一定程度上對基金經營決策的參與權。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權利: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2)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3)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4)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5)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6)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7)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應當通過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1)提前終止基金合同;
(2)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准;
(5)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注意】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
(1)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Ⅷ 「基金投資人」和「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有區別嗎
「基金投資人」: 投資建立基金公司的人(法人)。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投回資於基金公答司設立的基金產品的人(法人)。
「基金投資人」的收益:基金公司的管理收益。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的收益:基金產品的收益。
「基金投資人」:高風險、高收益。
「基金份額的持有人」:收益穩定,比較低。
Ⅸ 基金持有人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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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享有下列權利:(一)分享基金財產收益;(二)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三)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四)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六)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七)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