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金管理人的任職條件和職責介紹介紹
(一)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條件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用者,基金收益的好壞取決於基金管理人管理運用基金資產的水平,因此必須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資格做出嚴格限定,才能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只有具備一定條件的機構才能擔任基金管理人。各個國家或地區對基金管理人的任職資格有不同的規定,一般而言,申請成為基金管理人的機構要依照本國或本地區的有關證券投資信託法規,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後,方可取得基金管理人的資格,審核內容包括:基金管理公司是否具有一定的資本實力及良好的信譽,是否具備經營、運作基金的硬體條件(如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等)、專門的人才及明確的基金管理計劃等。
在美國,基金管理公司必須經SEC核准。
在日本,從事基金管理業務必須取得大藏省的許可證。基金監管機構一般從基金管理人的資本大小、資產質量、經營業績、董事的資格、主要業務人員的素質經驗以及是否有投資管理計劃等方面來對基金管理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在香港,按照《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公司的主要業務為基金管理;公司有能力動用足夠的財政資源去有效處理業務;實收資本及資本儲備最少達到100萬港幣或等值外幣;公司貸出的款額不能占其資產的重大比例;公司在任何時候都要維持正資產凈值等。
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成功做法,我國法規對基金管理人的資格條件、籌建過程、開業標准等也進行了嚴格的限定。主要有:
1.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擬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實收資本為1000萬元;有明確可行的基金管理計劃;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等。
2.基金管理公司開業。基金管理公司籌建就緒後,就可以由申請人向中國證監會提出開業申請,並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請材料。開業申報材料主要包括:籌建情況、驗資證明、人員情況、內部機構設置及職能、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營業場所及技術設施、基金管理計劃與業務規則、以及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等。
經批准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應持有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並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和中國證監會的批准文件領取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征》。基金管理公司自成立之日起6個月內必須開業。逾期沒有開業的,原批准文件自動失效,由中國證監會收回《基金管理公司法人許可證》。
(二)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基金管理人要承擔規定的職責。
基金管理人是受基金持有人的委託運作和管理基金,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的規定履行職責的。一般來說,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職責有: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按規定披露基金信息、向基金持有人支付收益等。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的職責主要有:按照基金契約的規定運用基金資產投資並管理基金資產;及時、足額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保存基金的會計帳冊、記錄15年以上;編制基金財務報告,及時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計算並公告基金資產凈值及每一基金單位資產凈值等。《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除上述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依據基金契約,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編制並公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辦理與基金有關的信息披露事宜;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並且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契約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得到有關資料的復印件等。
2.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也要受到嚴格的約束。
根據主要國家和地區法律、法規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也要受到嚴格的約束。在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在管理運作基金資產時,不得從事以下行為:將本基金投資於其他基金;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義下的資金買賣證券;從事任何形式的證券承銷或者以管理人自有資金從事除債券以外的其他證券自營業務;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基金投資;從事證券信貸業務;將基金資產用於抵押、擔保、資金拆措或者貸款;從事證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從事可能使基金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將基金資產投資於與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通過關聯交易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等。
Ⅱ 香港股市交易規則和交易時間
一、香港股市交易規則
1、港股買賣可做T+0回轉交易,當天買入、當天可以賣出。
2、實際交收時間為交易日之後第2個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戶不能提取現金、實物股票及進行買入股份的轉託管。港股不設當日漲跌幅限制。
3、港股可以賣空。但根據香港聯交所規定,只有被列為「可進行賣空的指定證券」,投資者才可進行沽空。認股權證及債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單之內。
二、香港股市交易時間
在星期一至五(公眾假期除外)進行交易,交易時間如下:
1、開市前時段 :上午9:00至上午9:30
上午9:00至上午9:15(競價買賣盤時段)
上午9:15至上午9:20(對盤前時段)
上午9:20(對盤時段)
上午9:20至上午9:30(暫停時段)
2、持續交易時段:
早市:上午9:30至中午12:00(註:若因節假日產生半日市將在12:08-12:10隨機收市)
午市:下午13:00至下午16:08-16:10(隨機收市)
在聖誕前夕、新年前夕或農歷新年前夕,將沒有午市交易。
香港聯合交易所每年編制一份休市日歷,可於香港聯合交易所網站查閱。
香港股市每個交易日在早上10:00開盤交易,中午12:30收市休息;下午14:30開盤,交易直到16:00結束。這與A股的交易時段有明顯差異。此外,指數期貨的交易時段要比股票市場多出30分鍾,具體為早上9:45開盤,下午16:15結束。
香港股市是香港股票市場的簡稱。一般指香港證券交易所。香港原有4家證券交易所,即遠東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金銀證券交易所和九龍證券交易所。1986年,4家證券交易所合並成立香港聯合證券交易所,也稱為香港證券交易所。香港股市的管理機構是證券監理處,它是根據《1973年證券條例》而成立的法定監管機構。《1973年證券條例》還規定設立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負責有關證券的決策工作。香港是世界著名的自由貿易港,是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銀行業、地產業和加工業十分發達,近年來股市發展非常迅速。
重要指數
恆指服務有限公司:
(恆指服務有限公司)乃(恆生銀行全資附屬機構),負責編制及管理恆生指數及一系列其他股市指數:
選取范疇:
成份股以在聯交所主板作第一上市的公司為選取目標.
以(H 股)形式於香港上市的中國企業如符合以下其中一種情況,將合資格獲考慮納入恆生指數.
該(H 股)公司的股本以全(H 股)形式於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該( H 股 )公司已完成整個股權分置改革,且沒有非上市股本;或新上市的( H 股)公司沒有非上市股本.
挑選准則:
恆生指數成份股乃經廣泛向外諮詢,及嚴謹周詳的程序而挑選.
任何公司均須符合以下基本准則,才有機會獲選為成份股:
必須位列在聯交所上市所有普通股份( H 股除外 )總市值首90% 之列(市值乃指過去12個月的平均值);
必須位列在聯交所上市所有普通股份( H 股除外 )成交額首90% 之列(成交額乃指將過去 24 個月的成交總額分為八個季度各自作出評估);或
須在聯交所上市滿 24 個月或符合有關上市少於 24 個月的大型股獲納入恆生指數之指引.
上市少於 24 個月的大型股獲納入恆生指數之指引:
新上市的大型股獲納入為恆生指數成份股候選名單須符合以下所列的市值排名及最少達到相關的上市時間:
於檢討指數時大型股平均市值排名:
五或以上:最少上市時間三個月
六至十五:最少上市時間六個月
十六至二十:最少上市時間十二個月
二十一至二十五:最少上市時間十八個月
二十五以下:最少上市時間二十四個月
經甄選合資格後,再按以下准則接受最終評選:
公司市值及成交額之排名;
不同行業在恆生指數內所佔的比重能反映大市分布;及公司的財政狀況.
恆生(中國企業)指數:
挑選准則:
恆生綜合指數成份股中的(國企 H 股).
恆生中國(H 股)金融行業指數.
挑選准則:
根據恆生行業分類系統中被歸類為金融業的恆生中國企業指數數份股.
恆生(綜合)指數系列:
恆生綜合指數系列由十八隻指數組成,以不同方法來反映市場之表現.
除恆生綜合指數外,整個系列包括六隻地域指數及十一隻行業指數.
恆生(綜合)指數:
成份股:
恆生綜合指數以涵蓋聯交所主板上市之股票市值的百份之九十為目標,而現時的成份股數量為二百隻.
挑選准則:
除停牌的日子外,成份股不能在過去十二個月中,有超過二十天在市場欠缺成交;
以過去十二個月的平均市值計算,選取在通過(1)項後最大市值之二百間公司作為成份股.
恆生綜合指數 - (地域)指數
挑選准則:
公司的大部分營業銷售額須來自中國內地以外的地方,並為恆生綜合指數的成份股.
挑選准則:
恆生香港綜合指數中,市值最大的十五間公司.
挑選准則:
恆生香港綜合指數中,以市值計算名列第十六至五十的股份.
挑選准則:
恆生香港綜合指數中,以市值計算名列第五十一或以後的公司.
挑選准則:
公司最少 50% 之營業銷售額須來自中國內地,並為恆生綜合指數的成份股.
挑選准則:
恆生中國內地綜合指數成份股中的非國企 H 股;並至少百分之三十股權由下列股東直接擁有:
1.中國國營、省市單位所擁有的機構;或
2.由上述( 1 )項所述之上市或私營公司.
恆生綜合指數 - (行業)指數
恆生綜合行業指數包括能(源業)、(原材料業)、(工業製品業)、(消費品製造業)、(服務業)、(電訊業)、(公用事業)、(金融業)、(地產建築業)、(資訊科技業),以及(綜合企業).
挑選准則:
二百隻成份股將會根據其業務而編制到所屬之行業.
恆生(流通)指數系列
恆生流通指數系列旨在為投資者提供另一組市場參考指數,在編算上顧及由策略性股東長期持有而不在市場上流通的股份.
恆生流通指數系列在編算上,採用個別股份的流通市值,並將其占指數的比重調整至不超過百分之十五.
恆生流通指數系列共有六隻指數:
流通指數:
三隻流通指數的成份股相對的恆生綜合指數內的「地域指數」組別相同.
流通指數相對指數.
恆生流通綜合指數.
恆生香港流通指數.
恆生中國內地流通指數.
恆生綜合指數.
恆生香港綜合指數.
恆生中國內地綜合指數.
精選指數:
精選指數採用同樣方法編算,但包括較少數目的成份股,以促進指數衍生產品之發展.
恆生 50(更新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恆生香港 25(更新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恆生中國內地 25(更新日期:二零零六年九月十一日)
剔除停牌成份股之政策:
恆生指數系列之任何一隻指數成份股如連續停牌一個月,該成份股將會從有關指數中被剔除.
在非常特殊情況下,如該成份股被認為極有可能在短時間內復牌,始有可能獲保留在指數內.
網路_香港股市
Ⅲ 金融制度有哪些具體內容,比如有哪些具體的制度,以及這些制度主要起哪些作用
所謂金融制度,就是指有關金融交易的全部制度安排或規則的集合。可以從三個層次來理解金融制度:(1)金融制度的最上層是法律、規章制度和貨幣政策,即一般意義上的金融活動和金融交易規則;(2)金融制度的中間層是金融體系的構成,包括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3)金融制度的基礎層是金融活動和金融交易參與者的行為。在任何一個金融制度中,它的參與者基本上可以歸納為五類:資金有餘的人或部門、資金短缺的人或部門、金融中介機構、金融市場、金融監管當局。
香港的金融制度詳細資料參考:
香港是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 金融機構和市場緊密聯系, 為本地和海外的客戶及投資者提供各類投資產品及服務。香港金融市場的特色是流通量高,市場在有效和具透明度的監管下運作, 各項監管規例都符合國際標准。
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政府恪守盡量不幹預金融市場運作的原則,並盡力提供一個有利營商的環境。政府實施低稅政策和推行簡單的稅制,使各類商業有更多主動權及創新空間。香港十分重視法治及維持巿場的公平競爭,不會阻止外國公司參與本地的金融市場,更不會限制資金進出本港。此外,本港亦無實施外匯管制。
金融市場:銀行業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香港有134間持牌銀行、32間有限制牌照銀行和33間接受存款公司。此外,有88間外資銀行在本港設有代表辦事處,分行總數約1 300間(不包括在本港的主要營業地點)。這些外資銀行來自37個國家,其中69間是屬於全球最大的100間銀行。香港的銀行從事多方面的零售及批發銀行業務,例如接受存款、貿易融資、公司財務、財資活動、貴重金屬買賣及證券經紀業務。
香港已連續11年(1995年-2005年)獲美國傳統基金會評為經濟最自由的地方。香港的銀行業務約有57%以外幣為單位,並以對外為主,顯示香港在全球銀行業中的重要地位。截至2005年年底,各間銀行及接受存款機構所持的海外凈資產總值16,040億港元,使香港成為全世界最大的銀行中心之一。
香港的外匯市場發展成熟,買賣活躍。本港沒有外匯管制,且位於有利的時區,這對促進外匯市場的發展,十分有利。由於本港與海外的外匯市場緊密連系,香港的投資者可以全日24小時在世界各地的市場進行外匯買賣。根據國際結算銀行在2004年進行的每三年一度全球調查,香港外匯市場以成交額計算在世界排行第六位。香港貨幣市場主要包括銀行同業拆息市場。貨幣市場主要是給機構進行批發層面的銀行業務。香港的銀行同業拆息率,是按市場參與者之間的資金供求而決定,所以,這個利率是香港短期貸款最重要的價格指針之一。在2006年3月,香港銀行同業拆息市場平均每日的成交額為2,660億港元。
以截至2006年5月底的資本市值計算,香港的股票市場位列世界第八,在亞洲則排名第二1。以2005年的股本集資額計算,香港股票市場位列全球第五,亞洲第一。本地股票市場上有多元化的投資產品,包括普通股份、期權、認股權證、牛熊證、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單位信託及債務證券,供投資者進行買賣。截至2006年5月底,在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主板市場掛牌的上市公司有1,144間,資本市值總額達94,110億港元,當中有347間為內地企業,這些內地企業至今已透過香港集資超過11,000億港元。在聯交所內進行的交易透過「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進行。第三代電子交易系統,即「第三代自動對盤及成交系統」,已全面投入運作。新系統提供一個連接投資者、經紀及交易所的交易平台,以提高市場效率及促進股票市場的網上交易。
至於衍生產品市場方面,截至2006年5月底,有四種期貨產品及兩種期權產品於香港期貨交易所(期交所)及聯交所進行買賣,包括指數期貨、股票期貨、利率期貨、債券期貨、指數期權及股票期權。隨著越來越多內地企業在香港股票市場上市,H股指數期貨及期權已分別在2003年12月及2004年6月推出。此外,新華富時中國25指數期貨及期權亦已在2005年5月推出。隨著恆生指數期貨及期權合約的交易於2000年6月轉以「自動交易系統」進行,衍生產品市場的交易運作已全面電子化。在兩個交易所內進行的交易透過三間互連的結算公司進行交收及結算,該三間公司分別是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公司及香港期貨結算公
司。香港中央結算有限公司透過「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在股票市場上進行交收及結算。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是該兩個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的控股公司。香港交易所在2003年年中完成引入新一代的「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第三代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該系統的開放式結構使香港交易所可以與市場參與者接連。在衍生產品市場方面,香港交易所於2004年年初推出了新的「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以取代香港聯合交易所期權結算公司及香港期貨結算公司所沿用的兩套傳統結算系統。「衍生產品結算及交收系統」容許期貨交易所及股票期權交易所參與者透過單一的前端裝置,結算及交收他們在期貨和期權市場內的交易。
除股票及期貨市場外,本港亦有一個活躍的場外交易市場,該市場主要由專業機構參與運作及使用,而涉及的產品包括與股票、利率及貨幣有關的掉期、遠期及期權合約。
香港的債務市場已發展為區內其中一個流通量最高的巿場。「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於1990年設立,由香港金融管理局負責管理,為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以及私營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提供結算和託管服務。在2006年9月,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的平均每日成交額為363億港元。截至2006年9月底,未償還的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數額約為1,304億港元。在2006年上半年,私營機構發行的債務證券數額共達1,120億港元。
香港金銀業貿易場自二十世紀初開始已為投資者提供買賣黃金的交易平台。2005年內,在該貿易場交易的九九金總數量達392萬両。
香港是全球最開放的保險業中心之一。在2006 年6月,本港共有174間認可的保險公司,其中87間在香港注冊成立,其餘87間則分別在21個國家注冊成立,當中以美國及百慕達公司最多。近年,香港的保險業市場每年都有良好的增長,臨時數據顯示,2005年的保費總額約為1,410億港元。
香港是投資組合管理活動的區域中心,這類活動包括香港認可的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以及較大規模的機構基金管理。截至2006年3月底,本港共有1 998個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在2005年年底,該等獲認可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的資產凈值約為52,072億港元。
在2000年12月推行的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制度會滾存龐大的退休資產,促進金融市場進一步發展。強積金屬長線的投資活動,除了對新投資產品帶來需求外,亦會增加對現有產品的需求,更有助促進金融市場的穩定發展。截至2006年5月,強積金計劃下的累算資產總額已達到1,706億港元(220億美元)。
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為配合國際趨勢,香港歷年來已制定和發展本地的金融服務監管制度。主要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分別負責監管銀行業、證券和期貨業、保險業和退休計劃的業務。
在1993年,政府把外匯基金辦事處及銀行業監理處合並為金管局,主要目的是確保維持金融體制及銀行業穩定等中央銀行的功能,能夠由一個具專業知識的機構執行,並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從而維系港人及國際財經界對香港的信心。除了監管銀行業外,金管局的其它功能和目標包括維持港元穩定、提高金融制度的效率及促進其發展,以及維護廉潔公正的金融制度;這與世界各地中央銀行的功能和目標大致相同。
政府並不參與證券期貨業的日常監管工作。證監會於1989年成立,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執行規管香港證券期貨市場的法例,以及促進和推動證券期貨市場的發展。證監會致力維持和促進證券期貨業的公平、效率、競爭力、透明度及秩序,並為投資者提供保障。證監會根據現行的規管架構,有責任規管和監察香港交易所及其附屬機構,包括聯交所、期交所及三間認可的結算公司。政府會在有需要時協助推動及協調證監會和香港交易所推行的市場改革。
《2006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已於2006年6月23日生效,該修訂條例就分開證監會主席與該會執行管理層的角色,以及增設行政總裁職位而訂定條文。在新的架構下,主席領導證監會董事局制定證監會的整體方向、政策及策略,以及監察執行管理層在落實董事局所議定的目標、政策及策略方面的工作。至於行政總裁,他須對證監會的日常運作負起行政職責。這個模式與本地及國際的最佳管治方法一致。
保監處為政府架構內的一個辦事處,負責執行規管保險公司和中介人的法例。保險業監理專員獲委為保險業監督,對本港保險業實行審慎的監管,以保障保單持有人的利益。此外,保險業界會征詢保險業監督的意見,制訂自我監管的措施,以加強保險市場的專業紀律。在保險業監督的推動下,保險業已實施「保險中介人素質保證計劃」,規定所有保險中介人須通過考試方能執業。自2002年開始,保險中介人更須參加持續的專業培訓計劃,才獲准延續有關登記或授權。
積金局於1998年9月成立。該局是獨立的法定組織,負責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
銀行:本港的接受存款機構劃分為三級,分別是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根據《銀行業條例》,上述的銀行及公司統稱為「認可機構」。這些認可機構可以本港注冊公司或外國銀行分行形式在本港經營業務。
目前,只有持牌銀行才可經營往來戶口業務,以及接納任何數額和期限的存款。有限制牌照銀行主要經營商業銀行及資本市場業務。這些銀行可接受50萬港元或以上的存款,存款期不限。接受存款公司以屬於持牌銀行所有,或與持牌銀行有聯系的機構居多,並經營一系列的業務,主要是消費貸款業務。接受存款公司只可接受10萬港元或以上、原定期限最少為三個月的存款。
認可機構三級制使那些基礎穩固但規模不及一般銀行的公司,有資格申請成為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以便能接受本地人士存款,或經營批發及投資性質的銀行業務。為持牌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擬定認可准則的目的,是確保只有組織健全及管理完善的機構,才可獲委託接受公眾的存款。當局會定期檢討發牌准則,以確保這些准則能夠反映監管環境不時轉變的需要,並符合不斷改變的國際標准。
認可機構必須遵守《銀行業條例》的規定,維持足夠的流動資金和資本充足比率;定期向金管局提交統計報表;遵守貸款予客戶或董事及雇員的限額規定;以及在委任董事和行政總裁(包括其候補人)及控制權改變時,尋求金管局的批准。外國銀行以分行形式在港經營業務,是無須在香港持有資本的。根據《銀行業條例》,這些銀行亦不受資本比率規定或以資本為基礎的大額風險額度所限制。
香港在銀行監管方面的法律架構符合國際標准,包括由巴塞爾委員會於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監管銀行業的主要原則》。監管程序採用風險為本的模式,著重評估認可機構就所面對的現有及潛在風險而採用的內部風險管理制度的質素。監管的目的在於設計一套審慎的監察制度,以協助維持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同時並提供足夠的靈活空間,讓認可機構作出商業決定。
所有本地注冊認可機構現時均須按巴塞爾委員會在1988年發出的《資本協議》所訂明的資本充足標准,保持不少於8%的法定資本充足比率。金管局打算從2007年1月1日起,實施巴塞爾委員會於2004年6月頒布的經修訂資本充足架構(一般稱為《資本協議二》)。在監管外國銀行的風險方面,銀行資本是否充裕是由銀行注冊地的監管機構負責監管。雖然監管信用集中風險是銀行的總辦事處及注冊地的監管機構的責任,但金管局仍會就銀行提供大額貸款的個案,收集有助審慎監管的數據。至於外匯風險,金管局會檢討及監管銀行的內部限額,這些限額通常是由銀行的總辦事處訂定。如有任何超越該限額的個案,外國銀行必須向金管局報告。本港所有的認可機構,不論其注冊地點,均須保持不少於25%的法定流動資金比率。
鑒於電子銀行服務在香港日漸普及,而認可機構亦越來越倚賴信息科技,金管局繼續加強其在電子銀行及認可機構科技風險管理方面的監管架構。為此,金管局發出了一系列的指引,包括《電子銀行的監管》及《科技風險管理的一般原則》,並由2002年起就電子銀行監管及科技風險管理進行了約80次的專家小組現場審查。此外,金管局又推行為認可機構而設的自動管控自我評估程序,以評定這些機構在電子銀行監管及科技風險管理方面的管控成效。鑒於本港的電子銀行詐騙個案日漸增加,有關電子銀行保安的多渠道消費者教育計劃已經展開。銀行亦由2005年6月開始推行雙重身分核實方法,以加強對高風險零售網上銀行交易的保安管制。
金管局正採取兩項主要措施,以促進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健。第一,金管局正協助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在香港設立存款保障計劃。根據該計劃,一旦發生銀行倒閉事件,每名存戶最多可獲10萬港元的賠償。預期該計劃將於2006年下半年開始投入運作,以提供存款保障。第二,業內公會已按金管局的建議,於香港設立商業信貸資料庫。該資料庫已於2004年11月開始運作,第一階段涵蓋每年營業額不超過5,000萬港元的非上巿公司的信貸資料。金管局會與業內公會合作,研究如何擴大商業信貸資料庫的信貸資料范圍。
證券及期貨:香港特區政府對證券業的政策,是為該行業提供有利環境,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一個公平運作的市場,並施以足夠的監管,盡可能確保證券及期貨機構依循完善的商業標准,以保持投資者的信心,但又不會因制度繁瑣或財政干預而受到不必要的窒礙。
科技發展及全球金融市場一體化的趨勢正加劇各地市場間的競爭。為提高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競爭力,財政司司長於1999年3月發表財政預算案演詞時,公布就證券及期貨市場推行三大范疇的改革。改革措施包括改善市場的基礎設施;透過把兩間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股份化和合並,對市場架構進行改革;以及把規管制度的法律架構更新和精簡合理化。
在市場架構改革方面,有關兩個交易所及三間結算公司合並的授權法例,即《交易及結算所(合並)條例》,已於2000年2月24日制定,合並計劃其後在2000年3月6日完成。作為合並後的機構,香港交易所於2000年6月27日在其本身的交易所上市。合並的目的在於設立一個新的市場架構以提高效率、減低成本、加強風險管理及鼓勵市場推出新產品和服務,從而提高市場的競爭力。香港交易所是一間商業機構,但獲授予維持一個公平而有秩序的市場,以及審慎管理風險等重要公共職能。根據上述法例訂立的制衡措施,旨在確保該公司在發展業務時能在履行公共職能和達到商業目標之間取得平衡。
至於規管方面的改革,《證券及期貨條例》已於2003年4月1日生效。該條例把10條規管證券及期貨市場的法例更新,並綜合為一條新法例,使證券及期貨市場的規管制度符合國際標准和慣例。該條例亦同時引入新的規管措施,包括為市場中介人建立單一的發牌制度,以簡化規管安排和減輕受規管人士的負擔;引入新發牌條件,以提升中介人服務的質素;設立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以民事程序處理有關個案,並擴大現有的刑事檢控范圍,以打擊市場失當行為;更新有關披露證券權益的規定,以提高市場的透明度;以及以靈活方式規管自動化交易服務,促進市場創新。條例提供了一個更具透明度和更完整的規管架構,並在保障投資者和促進市場發展這兩方面,取得合理平衡。此外,條例亦進一步鞏固了香港作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和中國內地首要集資中心的地位。
保險:《保險公司條例》規定,所有在香港或從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均由保險業監督授權及進行審慎的監管。政府的政策是准許信譽良好、財政穩健和管理完善的新保險公司,加入保險行列。所有尋求保險業監督授權的保險公司,均須受相同的授權准則所規限,而所有獲授權的保險公司,不論其注冊地點,亦受保險業監督審慎監管。
強積金制度: 1995年8月,香港製定了《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為設立一個強制性私營公積金制度奠下基礎;這意味著香港在提供雇員退休保障方面,邁出重要的一步。該條例在1998年3月獲修訂,附屬規例亦分別於1998年4月及1999年5月獲得通過,就強積金制度的運作和某些職業退休計劃成員獲豁免的事宜,訂立具體的規則。
由於強積金供款屬強制性供款,政府已在強積金制度下訂立多項措施,確保強積金資產獲得妥善保管。該等措施包括在批核強積金受託人方面訂立嚴格准則;審慎作出監管,確保有關人士符合標准和遵守規例;確保計劃能順利運作和具透明度;以及設立一個補償基金機制,補償因違法行為而招致的損失。強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開始實施。截至2006年5月底,約有98.7%的僱主、96.9%的有關雇員及77%的自僱人士參與了強積金計劃。當局不斷檢討強積金法例,以加強強積金制度的效益和效率。若干與運作及技術事宜有關的法例修訂,已於2002年制定。另一批有關投資規管的法例修訂,亦已於2006年制定。積金局現正擬備其它涵蓋計劃行政及執法事宜的修訂建議,以提交立法會審議。
2004年6月,積金局頒布《強積金投資基金披露守則》,以改善強積金基金收費及投資表現資料的披露,目的是提高透明度,確保計劃成員獲得更多資料,作出明智的投資決定。積金局並於2005年7月公布一套《合規標准》,藉以協助核准強積金受託人建立嚴謹的合規框架,以便監察機構有否履行法定義務及責任。
貨幣市場:就貨幣市場而言,本港的銀行同業拆息市場規模龐大,交投活躍,而銀行之間的批發港元活動亦是透過銀行同業拆息市場進行。香港銀行同業拆放利率及借入利率是金融市場資金流動性的重要指針,而對港元信貸的定價而言,亦起著重要的作用。
一直以來,銀行同業資金都是銀行體系中港元的主要來源,尤其對那些沒有經營大型零售網路的銀行(多數是外地注冊的銀行)而言。同時,銀行同業拆息市場亦是那些擁有大量客戶存款的銀行作出短期貸款投資的渠道。目前,銀行同業資金占所有銀行的港元債務總額約15%,反映銀行同業拆息市場對香港金融中介服務非常重要。
貨幣政策:香港的貨幣政策目標是維持貨幣穩定,亦即保持港元匯價穩定,使外匯市場上港元兌美元的匯率保持在7.80港元兌1美元左右的水平。採取這目標的原因是香港是一個高度外向的經濟體系。無論就本地進行的商業活動的性質或公眾信心而言,維持港元匯價穩定對香港都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本港於1983年10月實施聯系匯率制度,該制度是一個貨幣發行局制度。貨幣發行局模式規定,港元貨幣基礎由外匯基金持有的美元儲備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固定匯率提供最少百分百的支持,而港元貨幣基礎的任何變動亦要百分百與該等美元儲備的相應變動配合。貨幣基礎包括已發行的紙幣和硬幣、持牌銀行在金管局開設的結算戶口的結余總和(即總結余)及未償還的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
截至2006年5月底,本港的外匯儲備達1,265億美元,約為流通貨幣的六倍,在全球排行第八位。本港三間發鈔銀行發行紙幣時,須於金管局的外匯基金戶口存放美元(以7.80港元兌1美元計),以換取法律規定作為銀行發鈔支持的負債證明書。至於由政府發行的10元紙幣及硬幣,金管局與代理銀行(負責保管和在市面推出10元紙幣及硬幣)之間的交易也是按7.80港元兌1美元的匯率以美元結算。因此,港元紙幣及硬幣均獲得存於外匯基金的美元全面支持,其變動亦由該等美元儲備的相應增減配合。自1998年9月起,金管局向持牌銀行明確保證,會將這些銀行的結算戶口內的港元兌換為美元。金管局在2005年5月18日推出強方兌換保證,在7.75的水平向持牌銀行買入美元,並宣布將現行金管局在7.80水平出售美元予持牌銀行的弱方兌換保證移至7.85的水平,讓強弱雙向的兌換保證能對稱地以聯系匯率7.80為中心點而運作。在強方及弱方兌換保證水平所設定的兌換范圍內,金管局可選擇進行符合貨幣發行局制度運作原則的市場操作,以促進貨幣及外匯市場暢順運作。
債務市場的發展:過去10年,為發展本地債務市場,金管局推行了若干措施,包括發行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並設立「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發行計劃提供高質素的港元債券,並為港元債券提供基準收益率曲線,從而促進債務市場的增長。「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的建立為港元及非港元債券提供高效率的結算及交收系統,而與海外結算系統的聯網則有助促進跨境債務工具的投資。其它措施包括由1999年3月起允許以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作為買賣期貨、指數期權和股票期權的孖展抵押品,這有助鼓勵市場廣泛利用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從而提高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的流通量。另外,外匯基金債券於1999年8月開始在聯交所上市,把投資者基礎擴大至個人投資者的層面。此舉有助各機構發行的債券上市,如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按揭公司)自1999年10月起把發行的部分債券在聯交所上市。
為進一步提高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二手市場的流通量和透明度,金管局自2000年起採取了多項改革措施,包括根據基準准則定期檢討市場莊家的表現;以長期外匯基金債券取代短期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以及預先公布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的季度發行時間表。金管局自2002年11月起在其網頁公布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以及由「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託管和結算的其它債務證券每月成交量及未償還額的統計數字,這些數字按剩餘期限及定息/浮息債券分類。另外,金管局於2002年12月推行「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定價計劃」,以加強港元基準收益率曲線的可信性。外匯基金票據及債券定價由主要新聞通訊社發布,並刊載於金管局的網站。
金管局一直致力加強債務市場的基礎建設,分別在2000年及2003年推出了「美元結算系統」及「歐元結算系統」,讓美元及歐元債券交易能夠在亞洲時區內高效率地進行實時結算交收。2005年12月,馬來西亞中央銀行與金管局簽訂諒解備忘錄,在馬來西亞的馬來西亞幣實時支付結算系統及香港的美元實時支付結算系統之間建立聯網。聯網定於2006年內完成,是區內首次在兩個實時支付結算系統之間建立跨境聯網,為兩種貨幣提供外匯交易同步交收服務。
香港交易所於2001年11月推出三年期外匯基金債券期貨作為債務市場對沖風險的工具。為鼓勵更多公司把發行的債券上市,香港交易所於2002年7月1日調低債券的上市費用。此外,政府亦採取了多項措施,簡化有關債券發行與上市的規例及程序。
為促進零售債券市場的發展,各機構不斷推行改革措施,包括在1999年把符合寬減利得稅資格的債券的最低面值由50萬港元調低至五萬港元;向公眾灌輸有關債券投資的知識;檢討公開發售債券的規則;按揭公司自2001年起通過銀行的銷售網路發行以個人投資者為對象的債券;以及推出零售外匯基金債券。於2000年12月推行的強積金制度,進一步推動了債務市場及基金管理業務的發展。政府在2004年5月及7月兩度成功發債,提升了市民大眾對債券的認識和興趣,並增加了市民的投資選擇。個人及機構投資者對這兩次發債的反應非常踴躍,這不但證明香港具備發行大規模債券的基建和人才,而且亦顯示本港對高質素債券的龐大潛在需求。
政府正就改善零售債券和股份的公開發售制度進行分階段檢討。在攺善計劃首階段提出的建議,已於2003年5月落實。2004年12月,《2004年公司(修訂)條例》中與招股章程有關的修訂條文開始生效,標志著該改善計劃的第二階段已經完成,並且明確地為首階段的措施賦予法定地位。改善計劃的第三階段隨著證監會發表有關對《公司條例》的招股章程制度的可行性改革咨詢文件而於2005年8月展開。改革建議的范疇涉及令類近但在法律上分為不同類別的金融產品的監管趨向一致、交易前的研究、保薦人的法律責任,以及可以藉提述方式將在某網上存管處備存的信息納入招股章程內的制度等。咨詢期於2005年12月31日結束,並接獲26份意見書。政府期望響應文件可於2006年第三季發表。
對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監察:《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於2004年11月生效。該條例的目的,是促進對香港在貨幣或金融方面的穩定性,或對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有重要性的結算及交收系統的整體安全和效率。該條例賦權金融管理專員指定及監察該等結算及交收系統。該條例亦對經該等指定系統進行的交易的交收終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終局性免受破產法例或任何其它法例影響。為此,金融管理專員會向符合該條例所列明的若干准則的指定系統發出終局性證明書。截至2005年年底,共有五個結算及交收系統(包括「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港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持續聯系結算及交收系統」、「美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及「歐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獲指定並各自獲發給終局性證明書。該條例實施後,一個獨立的結算及交收系統上訴審裁處已根據該條例設立,就任何人士因金融管理專員在指定及相關事宜方面所作決定感到受屈而提出的上訴進行聆訊。此外,由獨立人士組成的程序覆檢委員會已於2004年12月成立,負責檢討金融管理專員對金管局具有法定或實益權益的指定系統施加該條例規定的標准時所採用的程序與步驟。
Ⅳ 香港證劵公司1號牌2號牌、4號牌、9號牌什麼意思
香港是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也是很多內地金融機構走出國門的橋頭堡。在香港開支不同的金融業務,需要向證監會申請不同種類的牌照。下面對香港的9大牌照進行總結:
(彭易經理 香港SFC證監會牌照,辦理和轉讓)
香港九大牌照
1號牌:證券交易
1為客戶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權的買賣/經紀服務
2為客戶買賣債券
3為客戶買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配售及包銷證券
2號牌:期貨合約交易
1為客戶提供指數或商品期貨的買賣
2為客戶提供指數或商品期貨的經紀服務
3為客戶買入或沽出期貨合約
3號牌:杠桿式外匯交易
以孖展形式為客戶進行外匯交易買賣
4號牌:就證券提供意見
1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或買入證券的投資意見
2發出有關證券的研究報告或分析
5號牌: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
1向客戶提供有關沽出或買入期貨合約的投資意見
2發出有關期貨合約的研究報告或分析
6號牌: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
1為上市申請人擔任首次公開招股的保薦人
2就《公司收購、合並及股份購回守則》提供意見
3就《上市規則》的合規事宜為上市公司提供意見
7號牌: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
操作配對客戶買賣盤的電子交易平台
8號牌:提供證券保證金融資
為買入股票的客戶提供融資並以客戶的股票作為抵押品
9號牌:提供資產管理
以全權委託形式為客戶管理證券或期貨合約投資組合
以全權委託形式管理基金
Ⅳ 在艾德證券申請美股開戶靠譜嗎
靠譜,主要是在它官方途徑進行開戶,別輕易相信其他
美股研究社有對開戶券商進行全方面的分析,還可以協助開戶
Ⅵ 什麼叫「開放式基金」,有什麼利弊
開放式基金,在國外又稱共同基金,也就是上市型開放式基金發行結束內後,投資者既容可以在指定網點申購與贖回基金份額,也可以在交易所買賣該基金。不過投資者如果是在指定網點申購的基金份額,想要上網拋出,須辦理一定的轉託管手續;同樣,如果是在交易所網上買進的基金份額,想要在指定網點贖回,也要辦理一定的轉託管手續。
開放式基金是一種發行額可變,基金份額(單位)總數可隨時增減,投資者可按基金的報價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營業場所申購或贖回的基金。開放式基金具有發行數量沒有限制、買賣價格以資產凈值為准、在櫃台上買賣和風險相對較小等特點,特別適合於中小投資者進行投資。
Ⅶ 買了點港股,知道大陸股市和香港股市的區別了
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市場存在不少分別,當中包括
1. 香港證券市場較國際化,有較多機構投資者,海外及本地機構投資者成交額約占總成交額的65%(分別為39%及26%),海外投資者的成交額更占總成交額逾40%。由於各地的投資者對證券估值和市場前景可能會作出不同的判斷,內地投資者在參與香港證券市場時宜加倍審慎。
2. 在產品種類方面,香港證券市場提供不同類別的產品,包括股本證券、股本認股權證、衍生權證、期貨、期權、牛熊證、交易所買賣基金、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及債務證券,以供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在不同市況下有所選擇。
在交易安排上兩地市場亦有不少差異,例如:
1. 內地市場有漲跌停板制度,即漲跌波幅如超過某一百分比,有關股份即會停止交易一段指定時間;香港市場並沒有此制度。此外,根據香港法律,除非香港證監會在咨詢香港特別行政區財政司司長後指令,否則香港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不得停市。
2. 在香港證券市場,股份上漲時,股份報價屏幕上顯示的顏色為綠色,下跌時則為紅色;內地則相反。
3.香港證券市場主要以港元為交易貨幣;內地股市以人民幣為交易貨幣。
4. 在香港,證券商可替投資者安排賣出當日較早前已購入的證券,俗稱「即日鮮」買賣。內地則要求證券撥入戶口後始可賣出。投資者宜與證券商商議是否容許「即日鮮」買賣。
5.香港證券市場准許進行受監管的賣空交易。
6.香港的證券結算所在T+2日與證券商交收證券及清算款項。證券商與其客戶之間的所有清算安排,則屬證券商與投資者之間的商業協議。因此,投資者應該在交易前先向證券商查詢有關款項清算安排,例如在購入證券時是否需要實時付款,或出售證券後何時才能取回款項。
Ⅷ 基金與信託有什麼關系哪位大俠幫忙解答一下啊
《信託法》規定,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委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在信託活動中存在民事信託、營業信託和公益信託三種。
民事信託主要是以個人財產的撫養、贍養、處理遺產等目的而設立的信託;
營業性信託主要是個人或法人以財產增值為目的,委託營業性信託機構進行財產經營而設立的信託;
公益信託主要是以發展公益事業目的而設立的信託。
與基金的區別:
1、募集方式不同:一是公募,一類似私募。
2、投向不同:信託資金的投向比基金寬得多。
3、認購產品的起點不同:信託產品的夠買起點要比基金高得多得多。
Ⅸ 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可以做數字貨幣發行嗎
香港開放復式基金型公司是香港與今制年7月30日推出來的,經過港府的4年調查與論證。最終在今年7月定了下來。這也為香港的金融市場注入新的活力。香港開放式基金型公司簡稱OFC。
注冊該類型公司和普通公司是不一樣的,需要到證券管理局注冊在到注冊處初測。比較麻煩,對注冊人也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