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責任投資是在全球發展較快的一種新型投資產品,它是將投資決策與經濟、社會、環境相統一的一種投資模式,是一種具有三重考量的投資。投資者不單應該對傳統的金錢回報感興趣,還應考慮到社會公義、經濟發展、世界和平與環境保護等,這樣才能實現可持續發展。SRI是一種特別的投資取向,投資過程中會通過投資者結合對社會、經濟發展和環境健康的關心,再加上傳統財務的考慮,使經濟和社會都能得益。
社會責任投資(SRI)緣起甚早,在聖經時代,猶太人就有設定以道德價值來投資的投資標准。在16世紀,喬治·福克斯(George Fox)在美國創建了貴格會(Quakers)教派,該教派教徒信仰人權平等及反對暴力戰爭,同時也把這些社會標准用來規范投資行為,這些被認為是第一批的道德投資者。
而近代的社會責任投資起源於20世紀60年代,當時環保、反戰及追求和平等議題充斥歐美。在美國,開始有人試圖以投資的方式,來反對越戰。最早一支倫理基金是瑞典在1965年發行的,1971年,在美國出現了本土第一支倫理基金(Ethical Fund),而英國第一支倫理基金是在1984年發行的Friends Provident's Stewardship Trust。目前,最大的社會責任投資市場是在美國,其次是英國、荷蘭及瑞典。其中美國及英國的社會責任投資總資產規模已超過3兆美元,每年以超過30%的速度成長,成為全世界基金管理界不可忽視的一支投資力量。現今全世界已有21個國家有與社會責任投資相關的金融產品。以亞洲市場來看,澳洲是第一大市場,日本排行第二,我國大陸及台灣地區皆還沒有此種商品。
Ⅱ 基金的類型有哪些
根據不來同標准,可以將證券自投資基金劃分為不同的種類:
(1)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這要看情況),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
(2)根據組織形態的不同,可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通常稱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投資人三方通過基金契約設立,通常稱為契約型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均為契約型基金。
(3)根據投資風險與收益的不同,可分為成長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4)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Ⅲ 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有什麼要求
《暫抄行辦法》的規定是:私募基襲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所以,單只私募基金的最多參與人數限制根據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有所差別。契約型基金投資者人數不超過200人,有限合夥型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型基金均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型基金為2人以上且不超過200人。另外,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述規定。其他關於私募基金的資訊可以關注人民創投的其他內容
Ⅳ 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人數是多少
你好,單只來私募基金投源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數。合夥型基金投資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Ⅳ 關於基金的各項指標的含義
隨著基金規模日益擴大,對各類基金的評價越來越引人注目,且已成為投資者挑選目標基金的重要參考。
說明:1.計算截止日:2003年7月4日。改制基金的設立時間以擴募完成時間為准。折價(-)/溢價(+)表示基金收盤價低於或高於凈值的百分數。
2.凈值表現反映了在將所有分紅進行再投資後,100元基金凈值在計算期內的增值情況。為閱讀方便,表現最好的20%的基金被表示為A;表現次之的20%的基金被表示為B;以此類推,表現最差的20%的基金被表示為E;表現次差的20%的基金被表示為D;表現居中的20%的基金則被表示為C。
3.年化標准差以12月凈值收益率為基礎計算而來。標准差越大,說明基金月凈值增長率的波動程度越大,基金的風險程度越高。本表將標准差最高的1/3基金列為「高」風險基金,將標准差最低的1/3基金列為「低」風險基金,標准差居中的1/3基金列為「中」風險基金。標准差僅是對風險程度的一種衡量指標,因此本表對各基金風險程度的劃分並不全面。
4.β值為基金的系統風險,系利用最近12個月(以4周為1月)的數據,根據下列公式計算而來:Rit-Rft=α+β*(Rmt-Rft)+εt。其中,Rit為基金i在第t月(以每4周為1月)的凈值增長率,Rmt為上證A股指數在第t月的指數收益率,Rft為上交所28天回購利率。貝塔值的大小反映了上證A股指數上漲(跌)1%可能引起基金凈值增長的波動程度。R2是回歸方程的決定系數,其值越大,說明對β值的估計越可靠,同時也說明基金的分散程度越好。
5.夏普比率=(基金月平均凈值增長率—無風險利率)/基金月凈值增長率標准差。夏普比率越大,說明單位風險所帶來的回報越高。負值表示基金月平均凈值增長率不及無風險利率。本表以上交所28天國債回購利率作為無風險利率,最近12個月的基金增長率(每4周為1月)進行計算夏普比率。
6.本表對基金投資表現的排序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基金的歷史表現也不能代表基金未來的投資表現。盡管所有數據及其計算結果均經仔細核對,但錯誤與遺漏在所難免,對由此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製表人不負責任。
基金的收益屬於簡單評價指標。可能大家都容易明白;而同時考慮基金風險因素的綜合性評價指標:詹森指數、特雷諾指數以及夏普指數,這些新進投資者就不一定知道了。
夏普指數用Sp表示,是指單位風險獲得的風險溢價,使用這一指標有利於投資者判斷開放式基金管理者經營的好壞。投資者可以用某一開放式基金的夏普指數與整個市場的夏普指數比較。要是某一開放式基金的夏普指數比市場平均指數高,表明該管理者經營得比市場好;要是某一開放式基金的夏普指數比市場平均指數低,則表明其經營得比市場差。
特雷諾指數用Tp表示,是每單位風險獲得的風險溢價,是投資者判斷某一基金管理者在管理基金過程中所冒風險是否有利於投資者的判斷指標。特雷諾指數越大,單位風險溢價越高,開放式基金的績效越好,基金管理者在管理的過程中所冒風險有利於投資者獲利。相反特雷諾指數越小,單位風險溢價越低,開放式基金的績效越差,基金管理者在管理的過程中所冒風險不有利於投資者獲利。
詹森指數用Jp表示,是基金投資的期望收益與證券市場的期望收益的比較指標。投資基金可能在某一段時期收益是一個負值,但這並不表示這個開放基金不好。只要在這一階段詹森指數為正,盡管基金的收益是一個負值,我們還是可以認為這個基金是一個優秀的開放式基金。相反,即使某一段時期投資者所購買的開放式基金有顯示的現金收益,但如果它的詹森指數是一個負值,那麼就表示投資者所購買的開放式基金是一個劣質的開放式基金,因為別的投資者100元能賺20塊,而這個基金管理人只能幫投資者賺10塊,投資者應當考慮重新選擇新的基金。
Ⅵ 證券投資基金在投資者享有的投資份數時,可以採用的計算公式主要有哪些
公司法規定:
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所余稅後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更多證券資訊請查看炎黃財經。
Ⅶ 社會責任投資基金的社會責任投資分析
我國在社會責任投資方面,從基金篩選來看,還沒有一支倫理基金, 同時因為人民幣尚不能自由兌換,國內投資人也無法購買國外的倫理基金。此外,國內的基金市場還不成熟,資本市場上創新工具也不多,少有具有長期投資價值的標的物,投資人對社會責任認知還不夠,更不用談到篩選的問題了。
在股東主張方面,主要是著重公司治理及公司社會責任,但目前國內的公司治理還在普遍改進之中,在政府的大力整頓及投資者的要求下,已逐漸改善及提高,政府公布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則,及有關獨立董事及外部監管,上海證券交易所也在策劃出台上市公司治理指數等;有關公司審計報告及透明度的部分,也在不斷改進中。在公司社會責任方面,有越來越多公司認識到環保問題對公司形象的重要性,開始加以注意,特別是出口導向的公司,因為要符合外國買家的要求標准,乃率先採取ISO14001及SA8000等環保認證標准,有些公司甚至在其年報中加入環保政策的部分,但總的來說,數量還是不多。在社區投資方面,我國主要還是以政府主導為主, 著重於對下崗勞工、農村貧困人口及貧窮大學生的財務補助;但民間的參予實在太少, 同時對需要創業貸款的中小企業,仍然扶持不夠。
另外,國內還沒有對社會道德投資的本土機構,只有一些國外駐國內的分支機構像全球環境基金(Global Environment Fund),世界自然基金(World Wide Fund for Nature),世界銀行(World Bank)等,更沒有有關中國社會道德投資的深入報告。國內因法規限制,非政府組織(Non 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大多隻著重在環保議題上,對其他社會道德議題的深入研究,往往受限及不足。相信隨著經濟生活環境的提高,人們對社會道德投資的重視也與日俱增。
若能進一步倡導社會責任投資,以基金(特別是退休養老基金)的力量,來導正社會不良風氣,改變社會貧富懸殊的現象,同時用資本的力量迫使上市公司提高公司治理,加大透明度,擴大其社會責任,重視誠信、環保,必能使資本市場及經濟社會煥然一新。目前政府即將降低對QFII的門檻, 鼓勵外資發揮價值型投資的理念。今後應放寬對倫理基金的限制,鼓勵國外的倫理基金來國內投資。同時,政府也應鼓勵社會慈善團體參予社會道德活動,並以法規及獎勵等方式,提高企業的認知,喚起人民的重視,使社會道德投資的理念能深入人心,開花結果。
Ⅷ 《新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範圍和投資限制的規定是什麼
一、擴大法律適用范圍,私募證券基金首次入法
新基金法針對適用范圍,通過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充分結合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市場運行實際情況,規定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新基金法。並通過設立第十章專章對其進行原則性規定。自此,以非公開募集資金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首次納入法律監管的范圍。
(一)採用合同法理論,體現意思自治原則
新基金法總則部分對非公開募集基金合同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進行了規定,即「通過非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非公開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風險承擔由基金合同約定。」不同於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基金(以下簡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額享受收益和承擔風險的強制性法律規定,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當事人基本權利義務的設定方式上更符合法理和現實需求。
不同於《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的表述,新基金法對基金財產債務承擔的自治原則進行了明確規定,基金財產的債務由基金財產本身承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其出資為限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責任,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另外還規定非公開募集的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約定,由基金託管人之外的人管理。第三章中明確了基金託管人由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擔任。上述條款都表現出在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新基金法賦予基金合同當事人更多選擇的權利。
(二)增加基金管理人組織形式,引入合夥企業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比現行基金法增加了一種企業組織形式,即合夥企業。新基金法增加了基金管理人的種類,將以合夥企業形式存在的基金管理人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和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了對合夥企業性質的基金管理人的規范和監管力度。
(三)規定合格投資者制度,嚴防非法集資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確定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的限制性條款,並授權中國證監會對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進行規定。
這一制度的確立為保護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提供了法律防火牆,嚴格控制合格投資者的人數,有效地防止非公開募集基金違法亂集資,也預防了在基金證券投資過程中因投資不利而導致社會矛盾激化的情形。
(四)取消事前注冊,確立自律登記制度
新《基金法》排除了證監會在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准入環節上設置行政審批的障礙,明確規定了擔任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只需要按照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報送基本情況。
登記制度豁免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向證監會的事前注冊義務,減輕了其設立的成本,降低了設立的難度,通過加強協會自律管理,給予市場更多活力。新基金法用法律形式奠定了基金行業協會在行業的地位,為基金行業在自律管理下的多元化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將對行業發展格局產生重大影響。
(五)加重管理人義務,債務無限連帶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合同當事人可以依照約定,由部分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並在基金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對基金財產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上述規定,一方面擴大了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選擇范圍,充分尊重了投資各方的意見,另一方面通過加重基金管理人的債務承擔的義務,有效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
(六)私募股權基金應守法,違規投資證券適用本法
為了嚴防私募股權基金在實踐中違反《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擅自投資於證券市場,發生監管套利行為,新基金法有針對性地對此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證券投資活動也適用本法。即掩藏在私募股權基金合法外表下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以證券投資活動為目的,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也明確地納入了新基金法的規制范圍內。
二、適度松綁行政管制,關聯交易首度放開
(一)放鬆審核標准,提高申報門檻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經營管理主要負責人和從事合規監管的負責人的選任或者改任,應當報證監會進行審核。
新《基金法》的這一規定明顯提高了申報審核的標准,提高了進入證監會審核的門檻,放寬了公開募集基金對基金經理自行選聘的權力。
(二)放開法律禁止閘門,從業人員買賣證券成合法
新《基金法》引人關注的一點在於,確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其本人、配偶、利害關系人可以進行證券投資,而這極可能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產生侵害基金投資人利益的行為,而相關監管只需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報,且對上述人員的相關管理制度的建立則由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來進行,在制度設計層面是典型的自己監管自己。在外部監管層面只規定了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而備案的形式意義遠大於實際意義,基本上不具有監管的效力。
雖然新基金法針對基金管理人與投資人產生利益沖突後的解決進行了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權利或者履行職責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但是保護投資者權益,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在無底限的放寬監管力度的情況下難以得到實現。
(三)建立激勵機制,員工持股計劃首實施
新基金法增加了員工持股計劃,規定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實行專業人士持股計劃,建立長效激勵約束機制。
這一規定針對基金從業人員想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共享證券投資收益的需求,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鼓勵相關專業人士恪盡職守,取得長遠收益,也是防範基金從業人員通過「老鼠倉」對自身進行利益輸送的一種正面制度設計,但制度的實施效果還有待驗證。
(四)促進市場繁榮,關聯交易附條件放行
新基金法解除了現行基金法對買賣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的禁止性規定,明確要求使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防範利益沖突,符合證監會的規定,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上述規定極大地促進了證券投資市場的積極性和流動性,但是如何保證在利益沖突時,基金管理人不會利用基金財產實施的關聯交易不損害到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如何使得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落到實處,實際操作中對證監會的監管必然會帶來壓力和挑戰。
三、提高風險控制監管力度,從業人員成防範重點
(一)加強從業人員監管力度,禁止內幕交易
新《基金法》增加了禁止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所實施行為的類型,被禁止的行為包括侵佔、挪用基金財產,禁止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禁止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對於違法經營或者出現重大風險,證監會還可以對該基金管理人採取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取消基金管理資格或者撤銷等監管措施。經證監會批准,還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或者申請司法機關,對該基金管理人直接負責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阻止其出境,並禁止其轉移、轉讓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財產,或者在財產上設定其他權利。
(二)明確高級管理人員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明確要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盡到勤勉盡責的義務,對未能盡到勤勉盡責義務,致使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證監會可以責令更換。
(三)嚴控基金管理人股東,不得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新《基金法》增加了對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責任義務的相應規定,要求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向證監會及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並明確規定不得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不得擅自干預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營活動,不得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四)明確基金託管人特別義務,未勤勉盡責要負責
新《基金法》規定了基金託管人不再具備法定條件、未能勤勉盡責或履行職責時存在重大失誤的責任承擔問題,證監會、銀監會有權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影響所託管基金的穩健運行、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上述權力機關還可以限制其業務活動,責令暫停辦理新的基金託管業務,或責令更換負有責任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保護基金投資人權益,加強知情權和監督權
(一)規定風險准備金制度,投資人損失有保底
新《基金法》規定了風險准備金制度及其適用條件,明確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從管理基金的報酬中計提風險准備金,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可以優先使用風險准備金予以賠償。
(二)明確投資人知情權,可查私募財務信息
新《基金法》特別規定了投資人的知情權,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非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有權查閱基金的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三)投資人常設權力機構,加強日常管理有法可依
新《基金法》加強了基金投資人對基金的日常管理,規定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設立日常機構,行使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提請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基金託管人的託管活動,提請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准,基金合同約定的各項職權。
(四)加強投資人對基金監督,引入二次召集制度
新《基金法》規定,因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不足50%而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首次召集失敗,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五、區分公募、私募和非法集資,私募符合標準的可轉公募
(一)公募基金管理嚴,禁止未經注冊變相募集
新《基金法》規定公開募集基金應當注冊,未經注冊,不得公開或者變相公開募集基金,明確將公開募集基金定義為是向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累計超過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基金形式。
(二)明確非公開募集基金內涵,私募投資基金被排除
新《基金法》對非公開募集基金財產的證券投資對象進行了明確,包括買賣公開發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基金份額,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三)明確非法集資的形式,嚴禁宣傳推介
新《基金法》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四)引入競爭機制,私募符合標准可轉公募
新《基金法》允許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基金管理人,其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資產規模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可以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
這相當於為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引入了更多競爭主體,一方面促進了公募基金市場的發展,另一方面將更多符合公募基金管理條件的基金管理人納入公開募集基金嚴格的監管體系中。
六、專章規定基金服務機構,細化責任分配
(一)基金服務機構首入法,納入證監會監管范圍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實行注冊或者備案制,規定從事公開募集基金的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投資顧問、評價、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等基金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向證監會申請注冊或者備案,基金服務機構准入制度的具體規定則由法律明確授權證監會制定。
(二)明確各方法律責任,連帶責任適用廣泛
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投資顧問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可以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復核等事項,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另外,關於基金服務機構的連帶賠償責任,新基金法規定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委託,為有關基金業務活動出具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財產造成損失的,應當與委託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基金服務機構應勤勉盡責,保守基金商業秘密
新《基金法》對基金服務機構的相關勤勉盡責義務和保密義務進行了規定,要求基金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建立應急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不得泄露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投資運作相關的非公開信息。
七、提升基金行業協會地位,發揮行業自律管理作用
(一)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強制性入會,納入證監會監管
基金行業協會是證券投資基金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新《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加入基金行業協會,該規定是強制性法律規定,而基金服務機構則根據自願原則可以加入基金行業協會,也可以不加入。
新《基金法》還明確了向證監會備案基金行業協會章程的機制,將其納入證監會的監管范圍。
(二)基金行業協會自律管理,服務會員保護投資人
依據新《基金法》的規定,基金行業協會將發揮以下作用:
1、自律管理;
2、維護投資人利益;
3、開展行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