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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3-20 16:48:56

基金業協會規定基金銷售費用最低標準是多少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第五章 基金銷售費用

第四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或者公告中載明收取銷售費用的項目、條件和方式,在招募說明書或者公告中載明費率標准及費用計算方法。
第四十六條 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認購費、申購費、贖回費、轉換費和銷售服務費等費用。基金銷售機構收取基金銷售費用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銷售費用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基金銷售機構為基金投資人提供增值服務的,可以向基金投資人收取增值服務費。增值服務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產品的過程中,在確保遵守基金和相關產品銷售適用性原則的基礎上,向投資人提供的除法定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約定服務以外的附加服務。
第四十八條 基金銷售機構收取增值服務費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合理、公開、質價相符的定價原則;
(二)所有開辦增值服務的營業網點應當公示增值服務的內容;
(三)統一印製服務協議,明確增值服務的內容、方式、收費標准、期限及糾紛解決機制等;
(四)基金投資人應當享有自主選擇增值服務的權利,選擇接受增值服務的基金投資人應當在服務協議上簽字確認;
(五)增值服務費應當單獨繳納,不應從申購(認購)資金中扣除;
(六)提供增值服務和簽訂服務協議的主體應當是基金銷售機構,任何銷售人員不得私自收取增值服務費;
(七)相關監管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銷售機構提供增值服務並以此向投資人收取增值服務費的,應當將統一印製的服務協議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以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基金銷售機構收取客戶維護費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銷售費用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銷售協議或者其補充協議中約定,雙方在申購(認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的分成比例,並據此就各自實際取得的銷售費用確認基金銷售收入,如實核算、記賬,依法納稅。
第五十一條 基金業協會可以在自律規則中規定基金銷售費用的最低標准。

❷ 投資者購買開放式基金需要支付哪些費用

對開放式基金來說主要是指申購費、贖回費。

1、申購費指投資人購買基金單位需支付的費用,主要用於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銷售費用以及廣告費和其它營銷支出。可在投資人購買基金單位時收取,即前收申購費,也可在投資人賣出基金單位時收取,即後收申購費,其費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遞減。

2、贖回費:指投資人賣出基金單位時支付的費用。贖回費與後收申購費不同,後收申購費屬銷售傭金,贖回費則是針對贖回行為收取的費用。後收申購費收入由基金管理公司支配,而贖回費收入則歸基金所有。

❸ 開放式基金的管理費.託管費.銷售服務費誰負擔是投資者負擔嗎

基金管理費是指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資產而向基金收取的費用。基金託管費是指基金託管人為託管基金資產而向基金收取的費用。銷售和服務費主要用於支付銷售機構的傭金、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銷廣告費、促銷活動費、持有人服務費等。這些費用都是直接從基金資產中支付,而不是直接從投資者個人帳戶中扣除。

❹ 法律規定,新的基金認購費率不能打折嗎

新的基金認購費率中,不能打折的條款已經被取消。
經過2013年修改後的專《開放式基金銷售屬費用管理規定》取消了原來舊規中,基金申購和贖回費率不能低於4折的硬性規定;並且,舊規中認購費率不能打折的硬性要求也被取消了。

特別提示,第十四條中明確: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活動中,不得有在簽訂銷售協議或銷售基金的活動中進行商業賄賂和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❺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

(2009年12月14日證監會公告〔2009〕32號公布,根據年6月6日證監會公告〔2013〕26號《關於修改〈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市場秩序,保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基金是指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本規定所稱基金銷售機構是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本規定所稱基金銷售費用,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售基金份額以及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銷售活動中收取的費用。
創新型封閉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品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設定科學合理、簡單清晰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和費率水平,不斷完善基金銷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當競爭。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建立健全對基金銷售費用的監督和控制機制,持續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保證公平、有序、規范地開展基金銷售業務。 第五條 基金銷售費用包括基金的申購(認購)費、贖回費和銷售服務費。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認購費。
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可以收取申購費。
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採用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方式,也可以採用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後端收費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前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申購(認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前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後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持有期限適用不同的後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對於持有期低於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後端申購(認購)費用。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
對於除本條第三款規定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按照以下費用標准收取贖回費:
(一)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二)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7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3個月但少於6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6個月的投資人,應當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
對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類別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參照上述標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贖回費的收取標准和計入基金財產的比例。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一定的銷售服務費,專門用於基金的銷售與基金持有人的服務。
第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第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執行系統,健全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加強後台管理系統對費率的合規控制,強化對分支機構基金銷售費用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並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應在基金銷售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中約定,雙方在申購(認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的分成比例,並據此就各自實際取得的銷售費用確認基金銷售收入,如實核算、記賬,依法納稅。
第十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產品前,應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約定支付報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以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客戶維護費從基金管理費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銷售協議中明確約定銷售費用的結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戶維護費外,不得就銷售費用簽訂其他補充協議。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銷售機構支付非以銷售基金的保有量為基礎的客戶維護費,不得在基金銷售協議之外支付或變相支付銷售傭金或報酬獎勵。
第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簽訂銷售協議或銷售基金的活動中進行商業賄賂;
(二)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
(三)未經公告擅自變更向基金投資人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准,或通過先收後返、財務處理等方式變相降低收費標准;
(四)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擾亂行業競爭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載明以下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內容:
(一)基金銷售費用收取的條件、方式、用途和費用標准;
(二)以簡單明了的格式和舉例方式向投資人說明基金銷售費用水平;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事項。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中披露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管理費、託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的金額,並說明管理費中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的監察稽核報告中列明基金銷售費用的具體支付項目和使用情況以及從管理費中支付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第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基金銷售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❻ 開放式基金的交易費用有什麼規定

開戶費指投資人在開立基金賬戶時支付的費用認購費認購費是向在基金設立募集期回內購買基金答的投資者收取的費用,有的基金認購期間相對基金成立後的申購有費率上的優惠。申購費申購費是在投資者申購時收取的費用。我國法律規定,申購費率不得超過申購金額的5%。目前國內的開放式基金的申購費率一般為申購金額的1%~2%,並且適用的費率一般隨申購金額的增加而降低。贖回費贖回費是在投資者贖回時從贖回款中扣除的費用,我國法律規定,贖回費率不得超過贖回金額的3%,贖回費收入在扣除基本手續費後,余額應當歸基金所有。目前國內開放式基金的贖回費率一般為0.5%。轉託管費指基金投資人在辦理將自己託管在某代銷機構的基金份額轉入其他銷售機構業務時收取的費用非交易過戶費指在基金投資人辦理因繼承、司法判決等情況導致投資人基金份額所有權份額的非交易過戶業務時收取的費用。註:目前,基金公司大多隻收認/申/贖3項費用,其他費用為代銷機構根據情況收取。

❼ 購買開放式基金要收取哪三種費用

基金是一種間接的證券投資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即具有資格的銀行)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然後共擔投資風險、分享收益。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什麼時間可以買賣開放式基金,開放式基金有哪些費用,開放式基金買賣的價格如何確定,今天就給大家介紹一下開方式基金買賣的相關知識。投資者需在基金契約規定的開放日辦理基金的買賣,目前一般是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體的業務辦理時間一般由基金管理人與銷售機構確定。但是在證券交易所收市(目前為下午3:00)後受理的申請只能算做是下一個開放日受理的申請。封閉期是指基金成立後有一段不接受贖回的時間段。因為新設立的基金需有相對較長的一段期間逐步依市場狀況完成持股的布局,所以基金契約中一般都設有封閉期的規定。根據我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規定,開放式基金成立後的封閉期不得超過3個月。基金的封閉期如果過短,會出現基金尚未完成布局即必須應付贖回的問題,這樣會影響基金單位凈值及投資者的權益。所以封閉期過短可能相對風險較大。基金投資應以長期為宜,投資者不應以封閉期的長短作為選擇基金的標准。

❽ 基金的銷售新規對我們老百姓有什麼影響

今日, 修訂後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正式實施,市場人士表示,短線買賣基金的交易成本最高可能增加3倍。新規定最大的特點之一就是鼓勵長期持有。對於基民而言,今後如果持有期超過3年,費用最低可能降至零。但如果短期頻繁買賣,成本將大大增加。
「在基金新規出台之前,絕大多數偏股基金只針對持有期在一年內的贖回申請收取最高0.5%的贖回費,而銷售新規實施之後,對於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基金公司可以收取不低於贖回金額1.5%的贖回費。對於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贖回金額0.75%的贖回費。短炒基金的交易成本最高可能增加3倍。」一「老十家」基金公司市場部人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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