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期貨保稅交割業務
1.什麼是期貨保稅復交割?制
答:期貨保稅交割是指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保稅監管場所內處於保稅監管狀態的期貨合約所載商品作為交割標的物進行期貨交割的過程。引入期貨保稅交割後,在交易和結算流程方面均沒有改變,只是在交割中新增保稅標准倉單,並進行保稅交割。
目前我國商品期貨的交易價格都是含稅價格,是以我國生產的貨物或進口完稅狀態下的貨物作為期貨交易和交割的標的物,國際上主要的商品期貨市場的交易價格都是不含稅凈價。
可以去上海交易所網站看一下,哪裡有。
② 保稅區 是什麼意思,在保稅區有什麼好處。有什麼壞處。
1、保稅區是國家海關設置或經海關批准注冊、受海關監督和管理的可以較長時間存儲商品的區域。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海關實施特殊監管的經濟區域。
2、保稅區具有進出口加工、國際貿易、保稅倉儲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證、免稅、保稅」的優惠政策,實行「境內關外」運作方式,是中國對外開放程度高、運作機制便捷、政策優惠的經濟區域之一。
保稅區能便利轉口貿易,增加有關費用的收入。運入保稅區的貨物可以進行儲存、改裝、分類、混合、展覽,以及加工製造,但必須處於海關監管范圍內。
外國商品存入保稅區,不必繳納進口關稅,尚可自由進出,只需交納存儲費和少量費用。
3、如果要進入關境則需交納關稅。各國的保稅區都有不同的時間規定,逾期貨物未辦理有關手續,海關有權對其拍賣,拍賣後扣除有關費用後,餘款退回貨主。
(2)食品期貨保稅交割擴展閱讀:
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
新華社北京1月25日電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強調,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高質量發展,解放思想,創新發展,賦予綜合保稅區改革開放新使命,打造具有國際競爭力和創新力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
《意見》明確,要完善政策,拓展功能,創新監管,培育綜合保稅區產業配套、營商環境等綜合競爭新優勢。推動綜合保稅區發展成為具有全球影響力和競爭力的加工製造中心、研發設計中心、物流分撥中心、檢測維修中心、銷售服務中心。
《意見》圍繞「五大中心」發展目標提出21項任務舉措:
一是統籌兩個市場,打造加工製造中心。包括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允許新設綜合保稅區提前適用政策,允許綜合保稅區內加工製造企業承接境內區外委託加工。
將在綜合保稅區內生產製造的手機、汽車零部件等重點產品從自動進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中剔除,強化企業市場主體地位等5項舉措。
二是推動創新創業,打造研發設計中心。包括企業進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據實際研發耗用核銷,支持國家產業創新中心等研發創新機構在綜合保稅區發展,賦予符合有關標準的研發設計、加工製造企業最高信用等級,支持醫療設備研發等4項舉措。
三是推進貿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撥中心。包括允許對符合條件的境內入區貨物、物品實施便捷進出區管理模式,便利貨物流轉,允許在汽車整車進口口岸的綜合保稅區內開展進口汽車保稅存儲、展示,促進文物迴流等4項舉措。
四是延伸產業鏈條,打造檢測維修中心。包括允許區內企業開展保稅檢測和全球維修業務,支持再製造業,創新監管模式等3項舉措。
五是培育新動能新優勢,打造銷售服務中心。包括發展租賃業態,逐步實現綜合保稅區全面適用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政策,支持服務外包,支持期貨保稅交割,支持綜合保稅區率先全面復制推廣自貿試驗區中與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相關的改革試點經驗等5項舉措。
《意見》指出,海關總署要繼續做好牽頭工作,進一步優化區域布局,推動符合條件的各類型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優化為綜合保稅區。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全力支持,積極營造一流的營商環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切實落實主體責任,強化安全監管,加強管理,優化服務,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
③ 期貨保稅交割的概念
交割在貨物期貨裡面也就是實際交貨的意思,交割環節即是交貨環節。內
期貨保稅交割是指以海關容特殊監管區域或場所內處於保稅監管狀態的貨物為期貨實物交割標的物的期貨實物交割。通俗一點說就是在保稅區或其他保稅監管區域里設立交割庫。
④ 什麼是期貨保稅交割 期貨保稅交割具有什麼意義
期貨保稅交割定義是指以保稅監管區域或保稅倉庫內處於保稅監管狀態的合約所載商品作為交割的標的物進行實物交割。簡單講,保持現有交易規則體系不變,保持完稅貨物進行實物交割不變,在交割環節,新增保稅貨物進行實物交割。原來進口的貨物需要進口報關後才能進入交割,開展保稅交割後,保稅貨物利用保稅倉庫在完成進口報關前就可以進入交割環節,不必先行辦理報關手續、繳納進口關稅和相關稅費。期貨保稅交割的意義一是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是促進期貨市場資源配置功能輻射范圍逐步擴大至國際市場過程中的重要一步,有利於形成國際物流中心、航運中心,提高我國的國際市場影響力;二是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將大幅提升我國期貨市場的價格影響力和國際話語權,是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有力推手;三是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將有利於將國際資源納入期貨市場,便於實物交割,對我國期貨市場穩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四是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是探索我國期貨市場國際化、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手段,能為我國期貨市場走向全球化積累經驗。期貨保稅交割的政策背景經過近20年發展,我國期貨市場已經在國內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然而在國際市場、國際貿易中的定價地位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經過幾年來的努力,期貨保稅交割被列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重要工作之一。關於期貨保稅交割國家已出台哪些政策2010年10月21日,《海關總署關於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試點的批復》(署加函【2010】460號)。2010年12月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8號)。12月13日中國證監會證監函【2010】448號正式批復上海期貨交易所可以開展期貨保稅交割試點。
⑤ 什麼是期貨保稅交割
期貨保稅交割定義
是指以保稅監管區域或保稅倉庫內處於保稅監管狀態的合約所載商品作為交割的標的物進行實物交割。簡單講,保持現有交易規則體系不變,保持完稅貨物進行實物交割不變,在交割環節,新增保稅貨物進行實物交割。原來進口的貨物需要進口報關後才能進入交割,開展保稅交割後,保稅貨物利用保稅倉庫在完成進口報關前就可以進入交割環節,不必先行辦理報關手續、繳納進口關稅和相關稅費。
期貨保稅交割的意義
一是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是促進期貨市場資源配置功能輻射范圍逐步擴大至國際市場過程中的重要一步,有利於形成國際物流中心、航運中心,提高我國的國際市場影響力;二是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將大幅提升我國期貨市場的價格影響力和國際話語權,是國際金融中心建設的有力推手;三是開展期貨保稅交割將有利於將國際資源納入期貨市場,便於實物交割,對我國期貨市場穩步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四是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是探索我國期貨市場國際化、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手段,能為我國期貨市場走向全球化積累經驗。
期貨保稅交割的政策背景
經過近20年發展,我國期貨市場已經在國內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然而在國際市場、國際貿易中的定價地位還有待進一步提高。經過幾年來的努力,期貨保稅交割被列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和國際航運中心」建設的重要工作之一。
關於期貨保稅交割國家已出台哪些政策
2010年10月21日,《海關總署關於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試點的批復》(署加函【2010】460號)。2010年12月6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關於上海期貨交易所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08號)。12月13日中國證監會證監函【2010】448號正式批復上海期貨交易所可以開展期貨保稅交割試點。
⑥ 上海綜合保稅區的期貨保稅交割
利用洋山保稅港區的凈價環境,將處於保稅狀態下的貨物納入交割系統,便利區內企業同時兼顧國內和國際兩個市場。
⑦ 什麼是期貨保稅交割業務
期貨與現貨相對。期貨是現在進行買賣,但是在將來進行交收或交割的標的物,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還可以是金融指標。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標的物是實物貨物的期貨叫做貨物期貨。
交割在貨物期貨裡面也就是實際交貨的意思,交割環節即是交貨環節。
期貨保稅交割是指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場所內處於保稅監管狀態的貨物為期貨實物交割標的物的期貨實物交割。通俗一點說就是在保稅區或其他保稅監管區域里設立交割庫。
自2010年12月1日起,上海期貨交易所的會員和客戶通過上海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保稅交割標的物,仍按保稅貨物暫免徵收增值稅。期貨保稅交割的銷售方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應出具當期期貨保稅交割的書面說明及上海期貨交易所交割單、保稅倉單等資料。不過,非保稅貨物發生的期貨實物交割仍將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下發〈貨物期貨徵收增值稅具體辦法〉的通知》的規定執行。
此前,我國,部分期貨實物交割是在貨物完成進關手續後進行的,交易風險和交易費用相對較高。而開展期貨保稅交割業務之後,企業可以在上海期貨交易所下單,國際供應商直接將貨物屯於保稅交割倉庫。一方面,這種交易方式將強化上期所品種與國外商品價格的聯動關系,使其在國際市場有關商品定價體系中的作用逐步增強;另一方面,保稅區期貨交割免徵增值稅將吸引更多來料加工貿易商,利用國內期貨市場進行套期保值操作,進一步拓寬國內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范圍。
除此之外,期貨保稅交割試點對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也大有益處。在優惠政策的推動下,更多國際客商可能會考慮在上海洋山港等保稅區里建交割庫,這將進一步擴大上海的航運市場。
⑧ 什麼叫保稅交割
「期貨保稅交割」是指以特殊監管區域內處於保稅監管狀態的貨物作為期貨交割標的物的一種銷售方式。
⑨ 今年的稅收新政策具體都是什麼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壓縮財稅優惠辦理時間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財法〔2017〕2號)
2.《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2017年種子種源免稅進口計劃的通知》(財關稅〔2017〕19號)
3.《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於第二批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中資「方便旗」船舶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7〕21號)
4.《財政部關於認真做好宣傳貫徹新<會計法>有關工作的通知》(財會[2017]27號)
5.《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2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中外合作海上油(氣)田開采企業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10號)
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集成電路企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7號)
8.《財政部關於取消、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18號)
9.《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
10.《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1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行業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1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承租集體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9號)
1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
14.《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15.《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有線電視收視費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5號)
1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6號)
17.《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簡並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
18.《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19.《財政部 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
20.《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1號)
2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
2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23.《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2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25.《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
26.《財政部關於取消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的通知》(財稅〔2017〕50號)
27.《財政部關於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後期扶持基金徵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7〕51號)
28.《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暫免徵銀行業監管費和保險業監管費的通知》(財稅〔2017〕52號)
29.《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支持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5號)
30.《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資管產品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56號)
3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建築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32.《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於北京2022年冬奧會和冬殘奧會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60號)
3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鐵路和航空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分支機構名單的通知》(財稅〔2017〕67號)
34.《財政部關於加強全國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一張網」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稅〔2017〕69號)
35.《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節能節水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17年版)的通知》(財稅〔2017〕71號)
36.《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外國駐華使(領)館及其館員在華購買貨物和服務增值稅退稅政策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7〕74號)
37.《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6號)
38.《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39.《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40.《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央網路安全和信息化領導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統計局印發<關於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發改高技〔2017〕1245號)
41.《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科技技術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水利部 農業部 商務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林業局關於印發<循環發展引領行動>的通知》(發改環資〔2017〕751號)
42.《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商務部 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總局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國家標准化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家政服務提質擴容行動方案(2017年)>的通知》(發改社會〔2017〕1293號)
4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商務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統計局 國家知識產權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做好2017年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的意見》(發改運行〔2017〕691號)
4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 中央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公室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工業和信息化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環境保護部 交通運輸部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中華全國總工會印發<關於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946號)
45.《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7號)
46.《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發布<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7年第14號)
47.《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國土資源部公告2017年第2號)
4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一批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號)
49.《國家稅務總局 國土資源部關於落實資源稅改革優惠政策若幹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號)
5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號)
5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
5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研發機構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號)
5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序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
5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7號)
5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住房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判定購房時間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8號)
5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
5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為納稅人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0號)
5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5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6年度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2號)
6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涉稅專業服務監管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3號)
6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列中葡稅收協定利息條款免稅機構的主管當局間協議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5號)
6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
6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
6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6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9號)
6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0號)
6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化稅務行政許可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1號)
6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有固定裝置非運輸車輛免稅圖冊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2號)
6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3號)
7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
7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蘭共和國政府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三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5號)
7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填報口徑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6號)
7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符合條件的銷售熊貓普制金幣納稅人名單(第八批)暨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退出名單(第二批)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8號)
7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貨保稅交割業務增值稅管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9號)
7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
7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規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1號)
7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核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2號)
7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稅務行政處罰(簡易)執法文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3號)
7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民所有制企業公司制改制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4號)
8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
8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優化增值稅 消費稅有關涉稅事項辦理程序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6號)
8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7號)
8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羅馬尼亞對所得消除雙重征稅和防止逃避稅的協定>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
84.《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
8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選拔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1號)
8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筆試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2號)
8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面試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3號)
8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學員選拔考察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4號)
8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五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培養對象錄取情況的通告》(國家稅務總局通告2017年第5號)
90.《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落實工作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211號)
91.《科技部火炬中心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試行)>>的通知》(國科火字〔2017〕144號)
92.《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擴大稅收征管方式改革試點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12號)
93.《海關總署關於推進全國海關通關一體化改革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25號)
94.《海關總署關於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0號)
95.《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明確稅款滯納金減免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2號)
96.《海關總署關於發布2017版<<進出口稅則商品及品目注釋>>修訂(第一、二期)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36號)
97.《海關總署關於簡化海關稅費電子支付作業流程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4號)
98.《海關總署關於優化匯總征稅制度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45號)
99.《海關總署公告關於調整進口減免稅貨物監管年限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1號)
100.《海關總署公告關於調整進口減免稅貨物監管年限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1號)
101.《海關總署關於經香港輸往內地葡萄酒全面實施通關征稅便利措施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55號)
102.《海關總署關於擴大通關作業無紙化適用范圍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7年第8號)
103.《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 稅務總局 工商總局 證監會關於在人口凈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通知》(建房〔2017〕153號)
104.《交通運輸部等十四個部門關於印發促進道路貨運行業健康穩定發展行動計劃(2017-2020年)的通知》(交運發〔2017〕141號)
105.《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2017)》(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06.《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於給予甘比亞共和國、聖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國97%稅目產品零關稅待遇的通知》(稅委會〔2017〕22號)
107.《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財政票據電子化管理系統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5號)
108.《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調整稅務總局領導基層聯系點的通知》(稅總辦發〔2017〕126號)
10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深化稅務系統「放管服」改革 優化稅收環境的若干意見》(稅總發〔2017〕101號)
11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省經營企業涉稅事項全國通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2號)
11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創新跨區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2017〕103號)
112.《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加強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06號)
11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納稅申報比對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稅總發〔2017〕124號)
114.《國家稅務總局 公安部關於建立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和機動車銷售發票信息共享核查機制有關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2號)
11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發〔2017〕31號)
11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國家稅務局系統節約能源資源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稅總發〔2017〕33號)
11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稅收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42號)
11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稅總發〔2017〕44號)
119.《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推動「銀稅互動」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56號)
12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給予營改增試點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記功、嘉獎的決定》(稅總發〔2017〕81號)
12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政府網站發展指引>的通知》(稅總發〔2017〕84號)
12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供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風險提示服務的通知》(稅總函〔2017〕135號)
12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稅務總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通知》(稅總函〔2017〕162號)
12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176號)
12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行所需稅控設備管理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232號)
126.《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立節能減排工作領導小組的通知》(稅總函〔2017〕247號)
127.《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17B版的通知》(稅總函〔2017〕248號)
128.《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國稅務系統法治基地名單的通知》(稅總函〔2017〕28號)
129.《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內蒙古自治區呼准鄂鐵路防火隔離帶適用耕地佔用稅優惠政策的批復》(稅總函〔2017〕332號)
130.《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推進 「多證合一」工商共享信息運用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7〕402號)
13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一批涉稅事項和報送資料的通知》(稅總函〔2017〕403號)
13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銷售國家臨時存儲糧食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批復》(稅總函〔2017〕422號)
13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退稅率文庫2017A版的通知》(稅總函〔2017〕42號)
13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政策的通知》(稅總函〔2017〕88號)
135.《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聯合舉辦2017年全國稅收公益廣告作品徵集暨展播活動的通知》(新廣電辦發〔2017〕34號)
136.《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免徵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第十二批)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8號)
⑩ 什麼是期貨保稅交割
所謂期貨保稅交割,指的是以海關特殊區域內處於保稅監管狀態的貨物作為交割標的物的一種銷售方式,主要包含到期交割和期轉現交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