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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項目投資及並購的股權架構設置

發布時間:2021-03-26 14:09:03

❶ 礦業投資與並購

礦業(包括油氣業)投資變化情況與礦業經濟發展的趨勢是一致的。1998~2002年在較低水平上起伏波動,2003年起增長,2004、2005和2006年增加尤為明顯。

據法國石油研究院估計,世界(不包括前蘇聯地區與中國)油氣勘查與生產(上游產業)投資1996年為860億美元,1997年為1060億美元,1998年為1100億美元,1999年劇減至885億美元,2000年回升為990億美元,2001年升至1135億美元,2002年因油價下跌等因素減至1095億美元。加上前蘇聯地區與中國的投資,該院當時估計2002年全球為1284億美元,2003年全球回升至1388億美元。2004年續增,全球投資為1506億美元,2005年預計達1704億美元,比2004年增13.1%。預計2006年全球投資為1850億美元。該院指出,這些年油氣勘查與生產投資明顯集中於已生產的油氣田,以及開發20世紀90年代新發現的油氣田,從而阻礙了在新的地區進行油氣勘查工作。

據CSB調查的近年油氣勘查與生產的費用,結果見表1-7。2003與2004年的增幅都超過10%,2005年增幅更大。

表1-7 2002~2006年世界油氣勘查與生產投資(單位:億美元)

FBR對2002年油氣勘查與生產費用的估計數為:美國320.25億美元,加拿大109.48億美元,世界1296.83億美元。

J.S.Herold Inc.和Harrison Lovegrove&Co.Ltd年度調查報告稱,全球油氣上游產業支出2002年比2001年下降4.4%,2003年比2002年增加9%,達到1610億美元(據194家公司),其中油氣勘查與開發費用為1321億美元。開發費增長最快,達1001億美元,勘查費增加不及1%,為300億美元,證實礦地收購費為289億美元,而未證實礦地收購費為55億美元。該報告也指出,過去5年費用明顯轉向投資開發項目,而勘查費用仍保持相對固定,大致佔15%左右,礦地收購費趨於下降。2001年以來在「成熟」地區(如北美)的上游產業費用相對趨於下降,而拉美、非洲、中東等地區則明顯上升。J.S.Herold Inc.等公司的2004年上游產業費用調查結果為1950億美元,費用增加的地區為非洲、中東、亞太、美國、加拿大和歐洲,拉美則有所減少。2005年為2770億美元。

Lehman Bros.公司調查估計的結果見表1-8。

美國《油氣雜志》每年4月提供的數字匯集如表1-9。

表1-8 2001~2006年世界油氣上游產業費用(單位:億美元)

❷ 專欄三:礦業境外並購風險防範建議

發達國家通過境外投資(主要是礦業並購)在全球范圍內迅速佔有或控制優質資源,從而保障原料供應穩定和收益水平提高,並迅速造就大型國際礦業航母,取得礦業壟斷優勢,掌握了定價話語權。雖然我國是世界資源的消費中心,但是我國的冶煉企業並沒有從中獲得太多利益。當前,產業鏈的結構與利潤空間分布是逆向的,絕大部分利潤主要集中在採掘環節。這樣的利潤分布及我國對境外資源需求的渴望,使得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想法愈來愈強烈。近年來,我國企業積極參與全球資源配置,已經取得明顯成效,但是,我國參與境外礦業並購的主體主要是非礦企業,不僅缺乏關聯業務背景,而且並購中的軟環境約束也日益突出,使得礦業境外並購風險不斷凸顯。因此,加強境外並購風險防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礦業境外並購風險狀況

2012年,全球經濟低迷,礦業並購在數量和金額上都大幅下滑;全球共有礦業並購941起,總金額1040億澳元,分別比2011年下跌9%和36%。金融危機引發加拿大、澳大利亞等礦業資本市場面臨融資困境,初級勘查公司和非常規能源企業市值大幅縮水,以及部分礦業發達國家的地方政府加強游說和加大招商引資力度,使得我國境外並購逆勢而上,2012年,我國並購交易額佔全球礦業並購交易額的21%。國際礦業蕭條成為我國礦業及非礦企業加快境外投資的重要機遇。但是,機遇與風險並存,礦業境外並購風險接踵而至,主要體現為東道主國的政治風險和社會環境風險兩方面的宏觀風險,中方企業經營背景風險和項目成本控制風險兩方面的微觀風險。

1.東道主國的政治風險

中國對全球資源行業成規模的投資引起外界的種種不正常猜測和不必要的擔心,導致一些國家政治上的警覺,從而調整其國外資本投資政策,對來自中國的投資加大了政府審查的力度。例如,2012年蒙古政府叫停持有合法許可證的中國南戈壁資源有限公司勘查開采活動而引發「南戈壁案」;中海油收購尼克森案,雖在加拿大已經獲得通過,但此案促使加拿大政府調整了關於外國國企收購加拿大資源性公司的政策,使得類似並購案例在未來難以復制。

2.東道主國的社會環境風險

從投資地域來看,大洋洲、亞洲及非洲仍然是我國境外投資的主要目標區。這些地域的社會環境相對較差,致使我國境外礦業投資屢遭社會環境風險沖擊。例如,紫金礦業在吉爾吉斯斯坦控股經營的金礦發生中國工人與當地居民大規模斗毆事件,造成數人受傷,當地居民舉行示威抗議,要求將中國工人趕出該國。除此之外,在境外投資過程中,環境保護與社區問題摻雜了文化傳統與民族感情的因素,遠遠超出法律范疇,解決起來非常困難。因為土著文化保護等問題,一般來講,中方人員一時難以融入當地的民情風俗,生產經營中容易受地方的排斥和刁難,同時還涉及當地的勞工政策及工會組織的影響等問題。

3.企業經營背景風險

按照投資金額多少排序,當前,中方境外投資的主體依次是:跨行業企業、礦山企業、地勘單位。由此可見,包括製造、貿易、工程、地產等在內的非礦企業境外投資的積極性比較高。根據中國礦業聯合會備案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非礦企業跨行業投入境外礦業領域的資金為46.85億美元,佔中方境外礦業總投資額的69%。非礦企業跨行業境外投資礦業,既是一件好事,又是一件高風險的事情。因為缺乏專業技術背景和行業經驗,少數項目投資質量不高,個別項目甚至無法正常生產和經營。

4.企業項目成本控制風險

十餘年來,全球礦業企業之間的兼並整合浪潮迭起,優質資源已經掌握在國際礦業巨頭手中。當前,中國企業獲得的項目往往質量一般或者情況欠佳,有的項目由於基礎設施條件不好,或者當地勞動力工資水平畸高等原因,被迫追加項目投入,導致部分企業境外投資預算不夠准確,成本難以控制。

二、風險發展趨勢

軟環境,是指影響礦業並購的制度、法律、政策、文化乃至思維觀念等因素和條件的總和。世界經濟深度調整導致的經濟發展的不確定性,以及國際貨幣和金融體系呈現的新的隱憂,加上資源保護主義困擾等,各種矛盾交織,不可避免地映射到境外礦業並購活動之中,使得軟環境風險呈現出一些新的變化趨勢。

1.資源保護主義抬頭

其主要表現是,東道主國政治風險加劇,中方企業投資並購所涉及的法律、政策方面的限制性因素增多。不少東道主國逐步加強國家對資源的控制,既希望引進國外投資來緩解自身的發展困窘,又擔憂別國佔有其資源而賦予本國國有公司更多的開發特權;既通過實施國際並購政策來挽救本國礦業經濟的衰退,又限制外資對國內資源性公司的控股而大幅抬高並購准入門檻。這樣,東道主國資源政策的不穩定性必將產生礦權變更的不確定性,使資源保護主義成為境外礦業並購的新困擾,如果資源保護主義繼續畸形發展,勢必產生境外礦業並購活動更多的變數。

2.環境保護和社會准許日益苛刻

如果准備不足,中國企業對境外投資所涉及的環境保護和社會准許就可能產生陌生感。當前,一些東道主國和投資所在地環境保護和社會准許的條件日益苛刻,甚至會影響境外礦業並購活動的正常開展。例如,由於沒有考慮到不同國別環境保護成本和社區義務要求、礦區經營區域居民搬遷成本等問題的嚴重性,已經出現個別中國企業境外並購的礦山成為呆礦的投資失敗案例。

3.境外熟練勞工短缺

安永公司的報告顯示,未來五年,澳大利亞資源行業需要增加17萬名技術熟練的員工,否則將會導致行業性產出下降。40%的加拿大礦業工作人員將於2014年達到退休年齡,這些人平均擁有21年礦業經驗,他們的退休將使技術人才的缺口在2017年達6萬~9萬人,不少礦業企業可能出現「人才荒」的被動局面。此外,部分東道主國強大的工會組織所持有的傾向性的勞工保護政策增加了境外礦業並購的成本,加大了項目推進的難度,人才問題成為制約項目落地的短板。

4.項目缺乏資金鏈條的持續支撐

當前,境外資產和礦權難以進行抵押,投資境外礦業項目主要是通過「內保外貸」的方式獲得貸款,增加了國內實體的融資負擔。一般來講,國內多數地勘單位在境外礦業並購的過程中首選控股自營的運作模式,登記或購買探礦權,運用自有資金、企業資金、國家基金或補貼開展勘查,集投資者、運作者、承包商於一體,這使得中方企業資金鏈條緊張,支撐力度不強,應對東道主國資源政策變化的能力較差,境外礦業並購資源的資產得不到有效保護。另外,民營企業參與境外礦業並購的一個普遍性問題,就是難以獲得貸款和融資支持,呈現出單打獨斗的窘態。

三、對策建議

近年來,國家相關部委在專項資金、領事保護等方面對我國企業境外礦業並購予以積極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此基礎上,根據境外礦業並購風險現狀和軟環境風險變化趨勢,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進一步做好風險防範工作。

1.健全境外礦業並購投資融資機制

一是完善投資風險防控體系。要建立健全促進境外礦業並購投資的規劃、協調、服務和管理機制,尤其要完善境外礦業並購活動的融資管理體制,針對境外礦業並購風險現狀和軟環境風險變化趨勢,制定或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二是建立礦產勘查融資市場。可在我國現有的資本市場創業板塊中開展境外礦業並購勘查融資活動,明確勘查企業上市標准,培育新的礦產勘查主體。三是積極開放境內外礦業權平台。利用天津國際礦業金融改革示範基地這個載體,積極鼓勵將境外並購的礦業權置於這個平台交易,以期實現境內外礦業權共同整合的目的。四是大力推進融資改革。盡快制訂與國際通行資源儲量標准接軌的相關標准,促進礦業企業股權融資、基金融資、信託融資、債券融資等多途徑的融資改革。

2.政府協商對話抵制資源保護主義

一是簽訂境外礦業投資互惠協議。與相關的資源富裕國家搞好政府間的協商對話,建立資源戰略合作夥伴關系,進一步加強對資源富裕國家及投資所在地基礎設施建設的支持與幫助,積極推動建立均衡與共贏的國際資源版圖。二是建立境外礦業並購預警機制。在各境外礦業投資相關國家的大使館設立和加強資源參贊的力量。積極建立海外聯絡點,及時了解和掌握當地關於礦業並購軟環境的信息。國土資源部及時制訂並每年修訂《世界重要國家礦產資源勘查投資指南》,對資源富裕國家最新資源政策尤其是軟環境變化情況予以及時預警。

3.鼓勵民營企業參與境外礦業並購

一是制定民營企業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條例。轉變政府職能,簡化民營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審批手續,並結合礦業行業特點,制定民營企業境外礦業並購備案管理細則。二是提供政策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應在國家層面上進一步加強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合作,通過天津礦業權交易所向企業發布、共享國家支持「走出去」的事前調查等相關政策和措施。三是在融資上對境外礦業並購的民營企業予以傾斜。國內財政部門和金融單位要支持民營企業向價值鏈高端的境外礦業並購項目進軍,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要為民營企業從事境外礦業並購等礦業投資活動提供優惠待遇。

(執筆:余韻)

❸ 礦山資產作為並購資產有什麼要求

資產並購
指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

資產並購是指一個公司(通常稱為收購公司為了取得另一個公司(通常稱為被收購公司或目標公司)的經營控制權而收購另一個公司的主要資產、重大資產、全部資產或實質性的全部資產的投資行為。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對於資產並購行為有投票權並依法享有退股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按支付手段不同,具體分為以現金為對價受讓目標公司的資產和以股份為對價受讓目標公司資產兩種資產並購形式。

綜合我國現行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中所作的涉及資產並購的相關規定,同時結合外國的立法例(主要是美國公司法),資產並購具有如下法律特徵,認識和界定資產並購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把握:
一、資產並購中所涉及的資產是指被收購公司的全部資產或實質性的全部資產、重大資產或主要資產,交易涉及到被收購公司經營控制權的移轉,因此,交易應經被收購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即被收購公司股東有投票權
二、作為少數服從多數的補充,被收購公司的少數異議股東在資產並購中享有退股權(或估價權)
三、資產並購交易完成後,被收購公司的法人資格一般還存在,收購公司受讓資產後,一般不承擔被收購公司的債務。除非雙方另有約定且不損害被收購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或法律有明確的例外情況的規定;
四、資產並購涉及公司經營控制權的移轉和集中,因此受合同法、公司法的調整的同時,大規模的可能影響市場競爭的資產並購還受到反壟斷法的調整。

❹ 並購中的股權結構設計及控制權研究,思路怎麼寫

1、先從復公司法上分析
2、從制公司治理上分析
3、從公司章程制定上分析
4、至於控制權,控制方法主要是從公司章程,公司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上入手;
5、若是有限責任公司,一般情況的下的控股權達到51就可以,特殊三分之二以上;若是股份公司則根據情形,若是上市公司百分之十幾就可以達到控股狀態;
6、公司章程特別約定,投票權委託,一票否決權、特殊投資領域的投票權、投資限制等都可以形成控制權

❺ 並購法務是做什麼的

項目投資並購一般包括法律文件談判和簽署、盡調(法律、財務、稅務、技術等)、交易(融資、稅務)方案設計、投資決策、政府審批、股權交割等環節,同時上述環節還存在不同程度的重疊或交叉。
根據對法務人員在投資並購中的角色定位,本文重點圍繞以下環節分析法務人員的參與方式:
(一)提出項目推進建議或方案
在投資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較為規范的公司,從項目信息篩選到目標項目的推進,公司高管和業務部門一般較為熟悉其基本的操作思路。而對於投資規章制度和業務流程缺乏的公司,情況則大不相同。公司高管遇到項目投資並購事務,不知如何推進,不知從何處著手,隨意性很強。在實踐中,無數公司在重復著同樣的錯誤,屢屢為低級錯誤付出代價。有時,公司尚未實施盡調或內部決策程序,擔心錯失商機而急於簽署具有實質性內容的協議;或者出現另外的情形,公司與合作方或轉讓方沒有簽署任何法律文件,就安排啟動盡調,結果枉花費用和時間。法務人員在日常法務管理中,一定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善於識別業務類別和特點,及時就項目推進思路和步驟向公司提出建議或方案,說服公司遵循投資並購一般性程序謹慎推進。
(二)聘請外部律師介入投資並購程序
法務人員和外聘律師是互補的關系,而不是互相排斥,在投資並購業務中尤其如此。投資並購律師是一支專業的社會力量,法務人員應該學會如何調動和運用好外聘律師資源,作為法務管理的智力支撐。投資並購業務相對較多的公司,最可取的辦法是組建外部律師庫,在需要時從律師庫中進行比選。當然,境外項目的投資並購,必須選擇項目本土律師。除非有經驗的大型跨國公司,法務人員平時很難掌握境外本土律師資源,特別是擅長項目投資並購的本土律師資源,因此,一般很難建立境外項目律師庫。針對此種情況,捷徑就是通過國內或國際律師推薦,或者直接將選聘境外本土律師的任務委託給國內或國際律師。
另外,法務人員需要把握選聘外部律師的時機,一般掌握在全面法律盡調啟動之前(境外項目可提前至初步法律盡調之前)。
(三)組織法律盡調
法律盡調是投資並購的關鍵環節,調查結果如何直接影響到交易(融資、稅務)方案設計、合同談判以及投資決策,資產交割後風險的出現也多與盡調不充分有關。另外,盡調往往是最耗費時日和最消耗費用的環節。如何有效組織法律盡調並發揮法律盡調的效用,對法務人員是一項重大考驗。
建議法務人員從以下幾個方面組織開展法律盡調:
1.法務人員與公司相關部門溝通,合理安排法律盡調與財務、稅務、技術等盡調的時間和先後次序
一般而言,各類盡調未必同時展開,否則會造成人力、財力的浪費。比如礦業項目,地質盡調可以先行,如果資源量、品位、賦存條件不能滿足需要,就可能選擇放棄,沒有必要再繼續調查。也即,依據項目類型和項目所處階段的不同,各類盡調會有先後次序。需要各專業人員充分協商,做好調查計劃和安排。
2.法務人員需考慮將法律盡調分階段實施,一般而言,可將法律盡調劃分為初步法律盡調和全面法律盡調兩個階段
公司法務人員應注意把握法律盡調的階段劃分,不可輕易啟動全面法律盡調。在初步法律盡調階段,根據項目的不同特點,重點關注影響項目的重大實質性障礙,比如礦業項目,項目公司是否持有探礦權或采礦權。經初步法律盡調,如發現任一重大實質性法律障礙無法排除,則不僅不再需要全面法律盡調,項目整體工作也會隨之終止。在初步法律盡調基礎上,如決定進一步推進,可啟動全面法律盡調。全面法律盡調工作應堅持全面、客觀、細致的原則,不可放過任何蛛絲馬跡,不可存在任何僥幸心理,不能將時間或費用作為影響全面法律盡調的決定性考量因素。任何看似很小的問題,也可能構成項目實施的重大障礙,以致給公司造成損失。
3.法務人員應做好法律盡調清單和報告的審查或評審
首先,法務人員應嚴格審查初步法律盡調和全面法律盡調清單,並與其他專業的盡調清單做好銜接。清單的質量好壞直接影響調查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且不可作為「二傳手」將外聘律師起草的清單直接轉發被調查方了事。根據調查的進展,隨著問題的逐步暴露,法務人員需指導和監督外聘律師准備補充調查清單。
其次,法務人員應對外聘律師提供的法律盡調報告組織評審。法律盡調報告不是孤立的文件,不僅需要公司法務人員、外聘律師參加評審,公司相關高管以及相關職能部門、甚至其他中介機構也需要參加評審。在可行的情況下,可安排法律盡調報告與其他專業盡調報告一並評審。法務人員應根據參審人員提出的意見,協助外聘律師整理出需要進一步調查的問題,補充和完善報告。
4.法務人員應向公司決策層提交法律問題要點和評價意見
外聘律師撰寫的法律盡調報告盡管非常翔實,但由於均系繁瑣和晦澀的法律專業問題,如何使公司決策層理解並以此作為決策的依據,則需要外聘律師整理出主要或關鍵性法律問題要點,由法務人員結合此類要點對法律盡調報告提出評價意見,指出哪些問題可以忽略,哪些問題有法律風險控制措施,哪些問題需要在合同談判中予以解決。
(四)參與項目交易(融資、稅務)方案設計
對復雜些的投資並購項目,尤其是境外投資並購項目,項目交易(融資、稅務)方案設計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環節,公司一般非常重視。在設計方案時,中介機構包括外聘律師往往考慮問題的角度過於單一,以致於提交的方案非常復雜、難以操作。法務人員應積極介入,對方案實施審查,不僅要考慮交易和融資的安全性和節稅問題,還要考慮此方案可能給今後層級管理、股權或資產處置、發債上市、爭議解決等帶來的難度和風險,協助優化方案,幫助公司決策層進行綜合評判。
(五)合同談判和法律文件簽署
項目推進過程伴隨著是合同談判過程,在此過程中將通過一系列法律文件如備忘錄、會議紀要、意向書、保密協議、合作(交易)框架協議、正式合作協議、出資協議(股權轉讓協議)、交割協議等將談判成果固化,從而確保項目層層遞進,且做到可進可退。隨著項目推進程度不斷加深,法務人員介入也會越來越深。在備忘錄、會議紀要、意向書和保密協議等初期文件商談和簽署階段,法務人員容易勝任,基本沒有必要聘請外聘律師參與。在合作(交易)框架協議商談和簽署階段,由於需要明確實質性權利義務條款,外聘律師參與的必要性明顯增強,如果是境外項目,還必須有本土律師參與。法務人員要指導和監督外聘律師參與談判和起草、修改協議,做好內外溝通協調工作。
另外,法務人員須按照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嚴格履行合同評審和簽署流程,確保充分聽取和吸收公司各職能部門和各專業人員的評審意見。
(六)參與項目投資決策
項目投資並購對任何一家公司來講都是重大投資決策事項,必須履行項目投資決策程序,從而確保項目合規和控制風險。項目一般經專題會議(或項目評審會議)、總經理(或總裁)辦公會議研究後,由董事會審議,甚至報股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審批。即便投資管理不規范的公司,也會有或繁或簡的決策程序。法務人員如何參與項目投資決策是一項重要課題,這是發揮法務人員法律把關作用的重要一環。
在投資決策程序中,法務人員應做到以下兩點:
1.對涉及投資並購的各類會議的議案材料進行審查,對項目的合法性、合規性、交易方案、法律風險及其控制措施提出法律審查意見,必要時,指導外聘律師出具法律意見書,將法律審查意見或法律意見書作為議案材料的附件;
2.全過程參加或列席涉及投資並購的各類會議,提供相關法律問題的咨詢,必要時,邀請外聘律師參加或列席。
(七)合規審查
法務人員一般負有合規管理之責(有一部分公司獨立設置合規部門或崗位),對投資並購項目應及時開展合規審查,提出合規審查意見。合規審查應關注以下三個方面:
1.投資並購的目標項目自身的合規性,存在哪些合規缺陷,有沒有補救或完善措施;
2.投資並購過程的內部程序合規性,也即,是否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和流程履行了合同評審、資金支付、投資決策程序;
3.投資並購過程的外部程序合規性,也即是否通過了境內外相關政府部門審批。

❻ 股權並購和資產並購的區別

收購是指一個公司通過產權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權,以專實現一定經濟屬目標的經濟行為;並購是指兩家或者更多的獨立企業,公司合並組成一家企業,通常由一家占優勢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並購一般是指兼並和收購。兩者的區別在於:首先,收購屬於並購的一種形式;其次,並購除了採用收購的方式,還可以採用兼並的方式,兼並又稱吸收合並,是指兩個獨立的法人兼並和被兼並公司,通過並購的方式合二為一,被兼並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消亡其財產和債權債務等權利義務概括轉移於實施並購公司,實施兼並公司需要相應辦理公司變更登記;然而收購則是收購者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目標公司的法人主體資格並不因之而必然消亡,在收購者為公司時,體現為目標公司成為收購公司的子公司。

❼ 深圳前海深南創投投資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深南創投投資有限公司(簡稱:深南創投),是一家專業從事股權投資的金融機構,注冊資本金5億元,總部位於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創投自身設立龐大的投資銀行部,核心人員分別來自紅杉資本,IDG資本,真格基金,德豐傑基金,平安創投等國際知名投資機構。目前為止,深南創投股權投資成功案例100多家,累計投資金額300餘億人民幣,創利過千億。一次選擇,一生信任」,是深南創投對每一位客戶的承諾,也是深南創投的企業宗旨。深南創投主要從事業務包括上市公司股權並購,定向增發,IPO,上市輔導及財務咨詢,項目投資方向涉及互聯網、教育、醫療、環保產業、旅遊產業、新能源、高新技術、貴金屬礦業、消費品及先進製造等領域,企業業務縱深於以上領域的一流品牌領先企業。深南創投於2015年06月05日獲得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登記編號為P1015238。
法定代表人:劉斌
成立時間:2015-04-10
注冊資本:50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0301112544733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1號A棟201室(入駐深圳市前海商務秘書有限公司)

❽ 國內投資礦業的投資機構有哪些

國內如神華、中石油、中石化等國有企業有投資礦業項目,也有專注礦業投資的私募股權基金,比如中盈基岩,礦業投資需要極強的專業性,才能盡量規避投資失敗的風險。

❾ 如何設置股權架構,更能吸引投資者

投資人一般看好一個項目的同時,他會迫不及待想看經營這個項目的團隊。
那麼股權架構需要有以下幾點:
1.行業好,項目好,想像空間大。
2.公司架構符合公司法。
3.團隊人才全面。
4.大股東對公司股權能夠達到「相對控制」。
5.公司無關聯交易
6.公司無重大瑕疵。
7.模式好,資源多,資金多……
最主要的事:行業好和大股東信心!
(雲赫股權)答

❿ 股權並購的方法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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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並購系指並購方通過協議購買目標企業的股權或認購目標企業增資方式,成為目標企業股東,進而達到參與、控制目標企業的目的,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股權並購系指並購方通過協議購買目標企業的股權或認購目標企業增資方式,成為目標企業股東,進而達到參與、控制目標企業的目的,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依據《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第2條:本規定所稱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系指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的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使該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稱「股權並購」);或者,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或,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稱「資產並購」),由上述規定內容可以看出國內立法對股權並購內涵的界定,兩者的區別與聯系,股權並購與資產並購之區別與聯系具體有以下幾點:並購意圖,並購方的並購意圖是為了取得對目標企業的控制權,體現在股權並購中的股權層面的控制和資產並購中的實際運營中的控制,雖然層面不一樣,但都是為了取得對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權,進而擴大並購方在生產服務等領域的實際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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