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原則上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適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的淘汰類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其它內容適用《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國內企業適用該《目錄》,外商投資企業淘汰類適用該《目錄》,其它適用《外商目錄》
『貳』 外商投資子公司受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影響么
根據《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第二條及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股權的,需遵循《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如果是外商舉辦的投資性公司,根據《商務部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第十條,亦需在國家允許外商投資的領域依法進行投資。
具體條文如下: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的暫行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採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企業或購買其他企業(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投資者股權的行為。
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依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以及《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辦理。
外國投資者與外商投資企業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按照國家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其中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叄』 為什麼要制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是根據《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國務院令第346號),指導核准外商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企業適用有關政策的依據。是我國指導外商直接投資的重要產業政策。
《目錄》分鼓勵類、限制類和禁止類,不屬於這三類的為允許類,不列入《目錄》
鼓勵類即鼓勵外商投資,有政策優惠,意在充分利用外資引入資金技術人才;限制類限合資合作或中方控股,禁止類即禁止外商投資,意在保護民族企業、本國經濟或關系國計民生、國家經濟命脈、敏感領域等。
『肆』 發改委 商務部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適用哪些企業
是指根據國情和國家產業調整的需要,對外商可以投資在那類企業或行業加以限制的一個清單。一般經國務院批准,發改委和商務部聯合發布。列在目錄里的產業在吸收外資的時候有一定的限制,比如外資不能控股,外資的投資比例不能超過多少,或外資入股必須經過嚴格審查等等。比如農牧、采礦等就屬於限制類。
『伍』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適用全外資的企業還是中外合資企業也應當適用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適用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外商獨資(合資)、中外合作企業。
『陸』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2015年修訂) 一、農、林、牧、漁業1.我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2.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3.我國管轄海域及內陸水域水產品捕撈二、采礦業4.鎢、鉬、錫、銻、螢石勘查、開采5.稀土勘查、開采、選礦6.放射性礦產的勘查、開采、選礦三、製造業(一)醫葯製造業7.列入《野生葯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和《中國稀有瀕危保護植物名錄》的中葯材加工8.中葯飲片的蒸、炒、炙、煅等炮製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葯保密處方產品的生產(二)石油加工、煉焦和核燃料加工業9.放射性礦產冶煉、加工,核燃料生產(三)專用設備製造業10.武器彈葯製造(四)其他製造業11.象牙雕刻12.虎骨加工13.宣紙、墨錠生產四、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14.大電網范圍內,單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電站、單機容量20萬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兩用熱電聯產電站的建設、經營五、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15.空中交通管制16.郵政公司、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六、批發和零售業17.煙葉、卷煙、復烤煙葉及其他煙草製品的批發、零售七、租賃和商務服務業18.社會調查19.中國法律事務咨詢(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八、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20.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21.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圖、地方性教學地圖和真三維地圖編制、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九、水利、環境和公共設施管理業22.自然保護區和國際重要濕地的建設、經營23.國家保護的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十、教育24.義務教育機構,軍事、警察、政治和黨校等特殊領域教育機構十一、文化、體育和娛樂業25.新聞機構26.圖書、報紙、期刊的出版業務27.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業務28.各級廣播電台(站)、電視台(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發射台、轉播台、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測台、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29.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公司30.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31.新聞網站、網路出版服務、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互聯網文化經營(音樂除外)32.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文物商店33.高爾夫球場、別墅的建設十二、其他行業34.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項目35.博彩業(含賭博類跑馬場)36.色情業十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禁止的其他產業註:《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及其補充協議、《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及其後續協議、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自由貿易區協議、投資協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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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方主導是指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的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員不得少於1/2(下同)。
『柒』 新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有哪些變化
2014年11月4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投資目錄》」)修訂稿,公開徵求意見。《投資目錄》作為中國政府外商直接投資管制的核心文件,明確規定了鼓勵類、限制類的外商投資項目以及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並就特別行業規定了外商投資的股比限制及其與中國企業的合作模式。自1995年頒布之後,《投資目錄》每隔幾年修訂一次,此為《投資目錄》的第六次修訂,也是歷次修訂中修改規模較大的一次。自2013年7月中美重啟雙邊投資協定實質性問題談判以來,進一步擴大中國對外投資開放領域、減少外商投資領域管制一直是雙方的重要議題。在此國際環境下,上海自由貿易區率先參考國際通行的負面清單做法,制定《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即負面清單)以取代《投資目錄》,在負面清單中列明區內對外商投資項目採取的限制或禁止性措施。2013年負面清單初次發布之時,幾乎涵蓋了2011年《投資目錄》中對外商投資的全部限制政策,在外國投資者對此略感失望之際,2014年7月上海自貿區再次修改負面清單,將限制類和禁止類的產業從190條減少至139條。但是由於放寬力度有限且負面清單僅適用於上海自貿區,市場一直期待外商投資准入領域會有更進一步的深度改革。此次徵求意見稿似乎回應了市場的期待,雖然尚未採用負面清單的形式,但《投資目錄》對外商投資准入領域的放寬力度遠超上海自由貿易區的負面清單。本次修訂鼓勵外商投資先進製造業、現代服務業、科技研發等領域,對於不涉及國家經濟安全或公共利益的行業傾向於從依賴政府調控轉為交給市場之手調節。整體而言,鼓勵類項目刪減調整幅度不大,限制類條目大幅縮減(從79條減少到35條),且諸多領域放開了外資股比限制(「合作」、「合資」條目數從43條減少到11條,「中方控股」條目數從44條減少到32條)。其中,值得關注的部分行業外商投資准入政策變化如下:製造業本次徵求意見稿中,製造業開放的力度較為顯著。現行《投資目錄》中限制類的製造業條目被大幅刪減,包括飲料製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品製造業、化學纖維製造業、通用設備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武器彈葯製造除外,屬於禁止類)、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通訊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在內的條目幾乎被完全刪除。前述行業由此將被調整為允許類,外國投資者將可以在這些領域進行投資,其投資方式及持股比例亦不受限制。醫葯醫療行業在本次徵求意見稿中,醫葯行業政策也有較大變化。2011年《投資目錄》中限制類列明的產能過剩的葯品生產(如多種維生素、鈣劑)、麻醉葯品及一類精神葯品原料葯生產等被刪除,歸為允許類,這也是政府希望通過市場自主調控產業發展的體現。但另一方面,我們注意到政府對醫療機構的監管趨嚴。在2007年《投資目錄》中,醫療機構為限制類產業,投資形式亦限於合資合作,隨後在現行2011年《投資目錄》中被調整為允許類。然而,在實踐中,設立外商獨資的醫療機構依然困難重重。雖然目前上海自貿區在此方面有所突破,允許設立外商獨資醫療機構,且行業內放開醫療機構外資限制的熱議不斷,本次《投資目錄》修訂稿中將醫療機構再次被列入限制類,並且將其投資形式限於合作,意味著對外商投資醫療機構的限制短期內不會放開。汽車行業在現行的2011年《投資目錄》中,汽車電子裝置製造與研發領域多屬於鼓勵類,但某些投資其方式限於合資或合作,例如汽車電子匯流排網路技術、電動助力轉向系統電子控制器、嵌入式電子集成系統等。目前的徵求意見稿已刪除了前述產業中關於投資方式的限制,即外資可以在上述領域成立外商獨資或合資企業,不再有中資參股或參與合作的要求。但是徵求意見稿首次將汽車整車、專用汽車和摩托車製造明確列為限制類,並規定中方股比不低於50%,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兩家(含兩家)以下生產同類(即乘用車類、商用車類和摩托車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但如與中方合資夥伴聯合兼並國內其他汽車生產企業可不受兩家的限制。徵求意見稿的上述限制幾乎與2004年頒布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中的相關表述完全一致,但未將農用運輸車的製造納入限制類。汽車整車製造在2007年的《投資目錄》中列為鼓勵類外商投資項目,而2011年版的《投資目錄》中已從鼓勵類中移出成為允許類項目,根據《汽車產業發展政策》進行管理。而此次將其明確歸為限制類,反映了監管部門逐步收緊外商投資整車製造產業的趨勢以及對自主品牌汽車產業發展的支持。另一方面,從徵求意見稿來看,近年來備受矚目的關於放開整車合資股比限制的問題可能將暫時擱置。通信、互聯網總體而言,國家對通信、互聯網等領域新興業務的發展持鼓勵態度。本次徵求意見稿中取消了對增值電信領域電子商務的股權比例限制,這可能與國家主推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有關。目前,上海自貿區負面清單規定電子商務領域外商投資比例最高可達55%,上海自貿區外的地區是否亦將遵從55%的外資股比上限或是全面放開外資限制還有待《投資目錄》正式頒布並實施後檢驗。同時,新興的物聯網業務,即物聯網技術開發與應用,也被納入鼓勵類。該等修改符合中國政府希望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在物聯網相關技術領域獲得領先地位的政策導向。對於可能屬於物聯網領域的技術,例如車聯網、可穿戴移動技術以及智能電網技術等,未來投資這些技術的開發與應用的外國投資者將可能享受到投資審批的便利及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而另一方面,與之前的出版業外資政策一致,網路出版服務在本次徵求意見稿中被明確列為禁止類。該等調整並不令人意外,因為文化部、新聞出版署2005年頒布的《關於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中亦明確禁止外商投資互聯網出版業務。基礎設施、房地產對比2011年《投資目錄》,本次徵求意見稿取消了地鐵、房地產領域對外商投資的限制。具體而言,鼓勵類中的城市地鐵、輕軌等軌道交通的建設和經營不再有中方控股的限制,如果此次調整最終實施,外資有望在中國獨資建設並運營地鐵、輕軌線路。另外,徵求意見稿中將房地產業從限制類調整為允許類,不再限制外國投資者在中國進行土地成片開發以及建設和運營高檔賓館、寫字樓、國際會展中心。教育與其他行業的放開趨勢相反,本次徵求意見稿中,整體教育行業對外資的限制更加嚴格。高等教育機構、育幼機構均被新增為限制類,且投資模式限於合作並由中方主導;而原來屬於限制類的普通高中教育機構的投資模式同樣要求由中方主導。義務教育機構被列為禁止類,未來外國投資依然難以涉足中國基礎教育。服務業鼓勵類中的會計和審計在現行2011年《投資目錄》中有「限於合作、合夥」的投資形式要求,但在本次徵求意見稿中,上述要求被刪除。這意味著外國投資者將可在中國設立獨資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會計和審計服務。對娛樂業的限制也進一步放開。鼓勵類中的演出場所經營不再有中方控股的限制,而大型主題公園的建設及經營、娛樂場所經營也從限制類中刪除,成為允許類的項目。但部分服務行業的外資政策卻呈現了相反的趨勢,比如法律咨詢和文物拍賣。在2011年《投資目錄》中,法律咨詢屬於限制類;而在本修訂稿中,中國法律事務咨詢明確被列為禁止類,將中國入世承諾和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監管法規中的規定明確化。此外,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文物商店也被明確列為禁止類。
『捌』 國家禁止經營和限制經營的范圍都是哪些有類似《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這樣的規定嗎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附件
一、鼓勵類
1、石油、天然氣的風險勘探、開發:限於合作
2、低滲透油氣藏(田)的開發:限於合作
3、提高原油採收率的新技術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4、物探、鑽井、測井、井下作業等石油勘探開發新技術的開發與應用:限於合作
5、汽車、摩托車整車製造:外資比例不超過50%
6、定期、不定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49%
7、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8、公路貨物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9、一般商品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限定條件見限制類第(五)
10、會計、審計:限於合作、合夥
二、限制類
(一)出入境汽車運輸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二)水上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
(三)鐵路貨物運輸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四)電信公司
1、增值電信、基礎電信中的尋呼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0%;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0%
2、基礎電信中的移動話音和數據服務:自2001年12月11日起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外資比例不超過35%;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3、基礎電信中的國內業務、國際業務: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25%;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35%;不遲於2007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五)商品交易、直銷、郵購、網上銷售、特許經營、委託經營、銷售代理、商業管理等各類商業公司,以及糧、棉、植物油、食糖、葯品、煙草、汽車、原油、農業生產資料的批發、零售、物流配送;圖書、報紙、期刊的批發、零售業務;成品油批發及加油站建設、經營
1、傭金代理、批發(不包括鹽、煙草):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可達50%,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成品油、原油
2、零售(不包括煙草):允許外商投資,但不允許經營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化肥、成品油;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可達50%,允許經營書報雜志;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允許經營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經營化肥。經營產品包括汽車(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取消限制)、書報雜志、葯品、農葯、農膜、成品油、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煙草、棉花的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不允許外方控股
3、特許經營和無固定地點的批發、零售: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
(六)音像製品(除電影外)的分銷:限於合作,中方控股
(七)貨物租賃公司: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八)代理公司
1、船舶:外資比例不超過49%
2、貨運(不包括郵政部門專營服務的業務):外資比例不超過50%(速遞服務不超過49%);不遲於2002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3、外輪理貨:限於合資、合作
4、廣告:外資比例不超過49%;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九)保險公司
1、非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1%;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2、壽險保險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
(十)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1、證券公司: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1/3
2、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允許外商投資,外資比例不超過33%;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49%
(十一)保險經紀公司:外資比例不超過50%;不遲於2004年12月11日允許外資比例達51%;不遲於2006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
(十二)進出口商品檢驗、鑒定、認證公司:不遲於2003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控股;不遲於2005年12月11日允許外方獨資(完)
安徽招商網編輯、整理
『玖』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具體用處在哪啊
一是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適應經濟全球化深入發展新形勢,實行更加積極主動的開放戰略,擴大開放領域,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
二是促進製造業改造提升。將高端製造業作為鼓勵外商投資的重點領域,促進外商投資使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改造和提升傳統產業。
三是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抓住國際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機遇,鼓勵外商投資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車等戰略性新興產業,提升我國承接國際產業轉移的層次和水平,培育國際合作和競爭新優勢。
四是促進服務業發展。積極引導外商投資服務業,推動產業結構調整。鼓勵外商投資現代服務業,支持面向民生的服務業擴大利用外資,推進服務業開放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