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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護條款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2021-04-03 16:08:59

Ⅰ 用通俗的話講一下,可轉換債券中的回售條款是什麼

回售條款: 是指如果可轉債在發行後正股價格大幅下跌,當其正股價格遠低於轉股價格並達到一定條件的,投資者可以依照事先約定以債券面值加利息補償金的方式將可轉債回售給發行人。
該條款的一般格式:本轉債的最後兩個計息年度,公司股票收盤價連續30個交易日低於轉股極價的70%,債券持有人可將部分或全部債券按面值的103%回售給公司。
回首條款是站在投資者角度設立的,一般需要回售的轉債的價格都偏低,轉股也是明顯的虧損,相比之下回售給公司更劃算。一般的轉債發行都有贖回條款和回售條件,具有法律效力,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可以得到保障。
可轉債交易基本規則及低傭金的開戶流程可以發給你,不清楚的還可以問我哦。

Ⅱ 投資條款清單的重要性

一般投資公司在遞交條款清單之前已經與創業企業進行了一些磋商,對企業的作價和投資方式有了基本的共識。條款清單的談判是在這一基礎上的細節談判,創業企業在簽署了條款清單後,就意味著雙方就投資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經達成一致意見。雖然這並不意味著雙方最後一定能達成投資協議,但只有對條款清單中約定的條件達成一致意向,投資交易才能繼續執行並最終完成。目前也有很多國內的投資公司不簽署投資條款清單,直接開始盡職調查和合同談判。
如果投資公司對盡職調查的結果滿意,同時被投資企業自簽署條款清單之日起至投資交易正式執行的期間內未發生保證條款中規定的重大變化,投資公司才會與創業企業簽訂正式的投資協議、投入資金。據統計,大約有1/4至1/3簽了條款清單的項目最後成功達成投資協議。
理論上講條款清單並沒有法律約束力,但一般雙方從信譽角度上考慮都要遵守諾言。因此雖然正式簽訂的投資協議中將就這些條款清單做進一步的細化,但不要指望有些條款可以在稍後的合同談判中重新議定。 內容是:
* 投資額、作價和投資工具;
* 公司治理結構;
* 清算和退出方法。 1. 投資金額、(充分稀釋後的)股份作價、股權形式;
2. 達到一定目標後(如IPO)投資公司的增持購股權;
3. 投資的前提條件;
4. 預計盡職調查和財務審計所需的時間;
5.優先股的分紅比例;
6. 要與業績掛鉤的獎勵或懲罰條款;
7. 清算優先辦法;
8.優先股轉換為普通股的辦法和轉換比率;
9.反稀釋條款和棘輪條款;
10. 優先認股、受讓(或出讓)權;
11. 回購保證及作價;
12. 被投資公司對投資公司的賠償保證;
13. 董事會席位和投票權;
14. 保護性條款或一票否決權,范圍包括:
a. 改變優先股的權益,
b.優先股股數的增減,
c. 新一輪融資增發股票,
d. 公司回購普通股,
e. 公司章程修改,
f.公司債務的增加,
g. 分紅計劃,
h. 公司並購重組、出讓控股權、和出售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資產,
i. 董事會席位變化,
j. 增發普通股;
15. 期權計劃;
16. 知情權,主要是經營報告和預算報告;
17. 公司股票上市後以上條款的適用性;
18. 律師和審計費用的分擔辦法;
19. 保密責任;
20. 適用法律。
由於每個投資者的要求不同,每個被投資對象的具體情況不同,條款清單也會千差萬別。

Ⅲ 保護傘條款是什麼國際投資法中的

雙邊國際投資條約中的「保護傘條款」:「締約任何一方應恪守其就締約另一方投資者在其境內的投資所承擔的任何義務。」
通俗地說:就是東道國和外國私人投資者做生意時,東道國違約了,一般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得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問題,但通過外交途徑的前提得是東道國違反國際法。但是,通常情況下,東道國僅僅違約,沒有違反國際法。自從有了「保護傘原則」,即使東道國違約,也算「違法國際法」,外國投資者也能通過外交途徑救濟自己啦。
(初學者一枚,有錯望修正)

Ⅳ 公司債券合同中為什麼要列入保護性條款這些條款的大致內容有什麼這些條款對公司財務有何影響

公司債券合中所列入的保護性條款主要是要保護債券持有人的權益的,原因是債券持有必要的義務就是在認購該債券時繳足相關的款項,就沒有其他義務了,接下來的只是對於債券所擁有的權利,而這些保護性條款就是為保障債券持有人能得到還本付息的保障。
如提前回售條款,一般會出現在X+Y發行模式的債券上,所謂X+Y發行模式是指該債券的發行期限是X+Y年,但在第X年年末,發行人有權決定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X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後Y年的票面利率,並且發行人發出關於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實際上是發行者可以選擇不上調的,但一般債券條款限定只能上調或不上調,卻不能下調,這個是否上調主要是看X年年末時當時的市場因素情況而定)後,投資者有權選擇在本期債券的第X個計息年度的投資者回售登記期內進行登記,將持有的本期債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或選擇繼續持有本期債券。投資者選擇將持有的本期債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的,須於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公告日起五個工作日(這個的天數要視乎相關債券條款是怎麼規定,一般就是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若投資者未做登記,則視為繼續持有本期債券並接受上述上調或不上調。

一般這些提前回售條款可以保障投資者對於市場利率在發行後大幅上升的風險,但是對於發行者財務惡化而投資者選擇提前回售贖回本金的風險防範方面是比較脆弱的,原因是如果發行者的財務在某一程度上不能提前還本,大量提前回售只會造成提前違約的可能,故此在這時候反而是會倒逼發行者提高利率,使債券不違約。

Ⅳ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是什麼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內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容務院規定。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於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Ⅵ 什麼條款對投資者和發行人雙方的利益保護作了規定其目的是什麼

(
贖回條款抄和回售條款
)對投資襲者和發行人雙方的利益保護作了規定.
贖回條款是為了保護發行人的而設立的,旨在迫使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投資
者提前將其
轉換成股票,從而達到增加股本、降低負債的目的,也避免利率下降造
成的損失。主要作
用是加速轉股和降低融資成本。

Ⅶ 什麼是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按照不同類型的客戶,對客戶提供不一樣的投資方案。如保守型的建議買貨幣型或者債券型的基金或理財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包含對投資者分類,對產品分級,按照風險級別匹配適當的投資者三方面的含義。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不可能規定出非常精準的一一對應的匹配關系。法規如果過細,很可能與實踐脫節。為此,就要按照簽署「責任狀」的邏輯,緊緊抓住經營機構這個「一肩挑兩頭」的主體,明確經營機構既要按照《辦法》規定和自律組織規定對投資者分類,又要具體負責對所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進行分級,制定產品分級的內部管理制度。應該說,能否准確分級是各機構核心競爭力的一種體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不是一般的市場參與者,它們既要面對籌資者,又要面對投資者,既要參與規則的制定,又是重量級的規則執行者,堪稱市場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須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義務。它們盡到應盡責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參與市場的種子。
《辦法》從適當性評估義務、風險揭示義務、內部管理義務、普通投資者保護義務等方面細化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履責要求。針對違規行為的具體情形,《辦法》一一列出「負面清單」,規定了可對經營機構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的監管措施,以及情節嚴重的處理措施和行政處罰,對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還可以依法採取市場禁入的措施。可以說,《辦法》是一部「有牙齒的立法」。
如果這部法規能夠切實落地,至少買賣不對等、不對稱的問題可以得到部分化解。

Ⅷ 證券法為什麼是投資者利益保護法

證券法第一章第一條明確規定: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當然是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法.

Ⅸ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什麼

1、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全稱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於2005年8月30日登專記屬成立,由國務院獨資設立,證監會、財政部、央行有關人士出任董事,與2005年9月29日正式開業,又被簡稱為中投保。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採取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2、按照章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董事會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負責籌集、管理和使用基金資金,並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履行對基金的管理職責,保證基金的安全。
3、保護基金公司是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有獨資金融機構,性質為非營利性企業法人,主要負責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保護基金公司歸口中國證監會管理。
4、為建立證券公司退出機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籌集、管理和運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建立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改革和穩定發展。

Ⅹ 債券合同中為什麼要列入保護性條款這些條款大致包括哪些內容這些條款對公司財務有何影響

公司債券合中所列入的保護性條款主要是要保護債券持有人的權益的,原因是債券持有人必要的義務就是在認購該債券時繳足相關的款項,就沒有其他義務了,接下來的只是對於債券所擁有的權利,而這些保護性條款就是為保障債券持有人能得到還本付息的保障,但一般來說這些保護性條款遇上問題時都是比較脆弱的,對公司的財務也不會真正產生多少影響。詳細解釋如下:
如提前回售條款,一般會出現在X+Y發行模式的債券上,所謂X+Y發行模式是指該債券的發行期限是X+Y年,但在第X年年末,發行人有權決定在本期債券存續期的第X年末上調本期債券後Y年的票面利率,並且發行人發出關於是否上調本期債券票面利率及上調幅度的公告(實際上是發行者可以選擇不上調的,但一般債券條款限定只能上調或不上調,卻不能下調,這個是否上調主要是看X年年末時當時的市場因素情況而定)後,投資者有權選擇在本期債券的第X個計息年度的投資者回售登記期內進行登記,將持有的本期債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或選擇繼續持有本期債券。投資者選擇將持有的本期債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給發行人的,須於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公告日起五個工作日(這個的天數要視乎相關債券條款是怎麼規定,一般就是五個工作日)內進行登記;若投資者未做登記,則視為繼續持有本期債券並接受上述上調或不上調。
一般這些提前回售條款可以保障投資者對於市場利率在發行後大幅上升的風險,在某一程度上會增加發行者利息上的支出,但是對於發行者財務惡化而投資者選擇提前回售贖回本金的財務風險防範方面是比較脆弱的,原因是如果發行者的財務在某一程度上不能提前還本,大量提前回售只會造成提前違約的可能,故此在這時候反而是會倒逼發行者提高利率,使債券不會發生提前違約的情況出現,但是往往這種做法就是把問題往後延長解決,並不能使發行者的財務狀況得到根本改善。
如應收帳款擔保、存貨和設備的擔保,有些債券會把其這類資產作為債券的擔保,但必須要注意相關抵押品的變現能力,應收帳款存在難於收回(甚至是壞帳)的情況,存貨、設備會面臨相關行業不景氣導致存貨、設備貶值難於變現或低價變現的可能。一般來說這類的擔保不會對發行者的財務會有多少影響。

說到底債券中的保護性條款很多時候是發行者以自身的情況度身制定的,說是能起到保護債券持有人的作用,這是在發行人沒有出現財務問題的時候一個很好裝飾而已,但當公司出現財務問題時,這些保護性條款很多時候往往就是發揮作用有限而成為擺設,最主要原因就是在設計上自身就存在一定的缺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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