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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

發布時間:2021-04-05 15:16:15

Ⅰ 我國機構投資者存在的問題.。

論中國機構投資者制度構建與證券市場國際化
關鍵詞: 證券投資/機構投資者/證券市場國際化/QFII制度/QDII制度

內容提要: 機構投資者是近幾年來中國證券投資領域逐漸引起重視的投資主體。本文以機構投資者為中心, 通過對規制機構投資者的證券市場資本流入和流出法律制度的對比, 揭示了我國證券投資領域的國際化發展趨勢。筆者認為: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趨勢不可避免; 但是整個法律制度體系的配套建設, 尤其是在針對不同投資主體、不同投資領域、不同位階的法律制度整合方面, 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

一、機構投資者在中國證券市場法治構建中的角色定位

(一) 機構投資者在我國證券市場中的作用機構投資者是指從事證券意義上的非個人化投資行為的、職業化、社會化的團體或機構, 它包括用自有資金直接或藉助各種金融工具間接在證券市場進行投資的非個人化機構。[1]

機構投資者對於證券市場的發展具有特殊意義。

一方面, 機構投資者資金雄厚, 在證券承購和證券經紀中都佔有較大份額, 為證券市場的擴容提供了充足的資金; 另一方面, 機構投資者實行投資組合管理, 並且以長線投資為主, 有助於抑制投機行為的過多發生, 保持證券市場的穩定。此外, 機構投資者對於促進金融創新、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等方面都具有積極意義。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 機構投資者的培育與完善就顯得日益重要, 這不僅有利於資本市場的改革和進步, 而且有助於深化企業制度改革, 有助於政府進行宏觀調控, 促進整個國民經濟的穩定與發展。[2]發展機構投資者在當代資本市場發展中的作用具體來說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⒈發展機構投資者能夠聚集社會閑散資金, 擴大社會對證券的需求, 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壯大。目前, 我國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主體主要以個人投資者為主, 個人投資者受其精力、時間、知識的限制, 其直接出入交易市場所付出的成本很大; 個人投資者的數量和投入的資金滿足不了我國資本市場迅速擴容的需要,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有效途徑, 機構投資者通過其專業化的服務, 將社會閑散資金集中起來使用, 在帶來可觀收益的同時為廣大個人投資者節省了時間和精力, 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壯大。

⒉發展機構投資者對於穩定股價, 促進資本市場平穩發展意義重大。個人投資者在投資行為上以獲得短期交易收入為主, 不注重長期效益, 並且現階段的中國股民總體來說還缺乏投資操作知識, 其投資的投機成份很大。機構投資者恰好能克服這種弊端, 機構投資者注重長期投資收益, 擁有眾多的專業人士, 以及廣泛的業務聯系和全面的市場信息, 並注重對公司股票內在價值和財務狀況的分析研究, 因此能夠合理地利用信託資金進行投資。

⒊發展機構投資者還有利於推動資本市場的創新活動。機構投資者提供各方面的服務, 並對其擁有的資產實行風險分散的投資組合管理, 這必將會推動金融服務創新, 金融品種創新和市場交易方式的創新。同時, 發展機構投資者還有利於形成資本市場的完善監督體系。

(二) 機構投資者角色定位與中國證券市場法律制度完善

機構投資者的興起, 打破了傳統上個人股東高度分散的狀況, 開始逐漸淡化股東群體的傳統形象, 不乏有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 影響公司決策, 使股東有了從「消極股東」向「積極股東」轉化的動態, 從而引發了對機構投資者與公司治理結構的相關理論思考與實踐。[3]目前, 建立機構投資者配套法律制度的潛在條件已經成熟。首先, 隨著我國失業、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入發展, 失業保險金和養老金的資產額增加很快, 由此會形成對證券的極大需求; 其次, 各種投資基金發展已初俱規模, 隨著經濟發展帶來人均收人的增加, 私人儲蓄額會持續增加, 會有更多的資金通過這些基金進入資本市場; 再次, 各類企業法人為了鞏固競爭地位和開展業務往來, 也會投資於股權證券; 最後, 隨著經濟改革實踐的發展, 中國的證券投資業管理人才正在迅速成長, 這一大批高層次的專業人士為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

有學者認為, 目前我國應著重發展以下三種類型的機構投資者: 一是大力培育投資基金等新型的機構投資者; 二是允許保險公司、證券公司、銀行、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一定監管條件下投資於資本市場; 三是發展企業間相互持股, 即法人持股。[4]對於前兩者, 我國相關管理機構在政策上持積極態度, 制定了大量配套規定。與國內機構投資者相對, 合理規制, 允許國外投資者進入我國資本市場, 以引入國際資本並帶動我們整體機構投資水平的提高, 在我國證券投資領域已經進入實際操作階段。

二、境外機構投資者與中國證券市場資本流入制度現狀

(一)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概述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Investor) 制度是指允許經核準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在一定規定和限制下匯入一定額度的外匯資金, 並轉換為當地貨幣, 通過嚴格監管的專門賬戶投資當地證券市場, 其資本利息、股息等經審核後可轉為外匯匯出的一種市場開放模式。這是一種有限度地引進外資、開放資本市場的過渡性制度。在一些國家和地區, 特別是新興市場經濟的國家和地區, 由於貨幣沒有完全可自由兌換, 資本項目尚未開放, 外資直接流入有可能對其證券市場帶來較大的負面沖擊, 而通過QFII制度, 管理層可以對外資進入進行必要的限制和引導,使之與本國的經濟發展和證券市場發展相適應, 控制外來資本對本國經濟獨立性的影響, 抑制境外投機性游資對本國經濟的沖擊, 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QFII制度1990年發源於台灣, [5]其實質是一種有創意的資本管制。在這一機制下, 任何打算投資境內資本市場的人士必須分別通過合格機構進行證券買賣, 以便政府進行外匯監管和宏觀調控。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幾年的發展, 整體規模、功能和效率大大提升, 已經成為亞太地區最大同時也是最有活力的證券市場之一。應該說, 現在引入QFII制度的時機已經成熟。另一方面, 目前我國證券市場中的機構投資者比重遠遠低於境外成熟市場, 這嚴重製約了我國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從這個角度來看, 引入QFII相當迫切。引進QFII制度是我國對外開放戰略在資本市場的重大舉措, 是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又一表現。2002年11月, 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標志著中國資本市場正式引入了QFII制度。

(二) 合格境外投資者制度在我國的施行特點

建立QFII制度, 最大的風險莫過於外資進入後對本國( 地區) 證券市場和外匯市場產生的沖擊。因此, 對於這項制度創新, 在制定相關的政策時, 出於收益和風險的考慮, 往往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 吸引長期投資的外資機構, 特別是在初期; 第二, 對外資總規模、外資個股持倉比例有限制; 第三, 對資金進出境、兌換、貨幣市場投資比例有嚴格的規定; 第四, 把外資行業投資限制擴展到股市、債券市場, 對金融衍生品的投資限制較嚴格。[6]

筆者認為, 在建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法律制度體系的過程中, 應該關注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要本著互惠的原則選擇有一定信譽和實力的境外機構投資者進入中國市場。在資本項目下設立專門的QFII帳戶,並為每一個通過QFII資格認定的境外機構投資人建立分帳戶, 該帳戶資金流程處在外匯管理局的監控之下。二要加強進出入資金的管理。鑒於證券資本的流動性特徵, 要求QFII在通過審批一定時間以內, 將資金匯入中國, 並對資金的運用及匯出進行嚴格的監管。三要對QFII的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進行限制。匯入資金在轉化為人民幣以後, 可以投資於證券市場上市公司的一級和二級市場。要適當保護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行業如金融業、電信業等, 定期檢討開放效果, 密切注意對外匯市場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在投資額度方面, 根據證券市場流通市值規模而確定外資進入規模。這一階段結束後, 才可以逐步放鬆QFII的准入限制, 在條件成熟時實現資本流動的自由化。

對比現實法律規定, QFII制度初期在中國證券市場上主要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⒈以列舉的方式對QFII的資格進行嚴格界定, 維護市場穩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資產規模等條件要求嚴格。結合中國證券市場尚處於發展時期, 《辦法》中對於境外機構投資者提出了十分嚴格的要求, 這有利於國內市場投資者素質的提高以及市場的穩定。《辦法》要求所有類型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證券資產的規模均不小於100億美元, 經營時間除基金管理機構是5年以外, 保險公司和證券公司均要求30年以上。由此看來, 要滿足中國QFII資格審查條件的, 一般而言都是經營時間很長、運作規范、管理資產經驗豐富的境外機構。

⒉鼓勵穩健型的資產管理機構, 吸引長期投資。將吸引外資的中長期投資放在突出位置。《辦法》第十一條中特別指出: 符合規定的「封閉式中國基金或在其它市場有良好投資記錄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機構, 予以優先考慮」。這充分表明了管理層希望能夠吸引境外機構進行中長期投資, 維護市場中長期穩定的導向。

⒊投資范圍和投資額度有嚴格限制, 體現漸進式原則。投資對象和持股比例與國內的基金近乎同享國民待遇, 但范圍有區別。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對象是除B股以外的境內市場上掛牌交易的A股和債券,這與國內基金的投資范圍是相同的。就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而言, 單個境外機構的投資限額與國內基金一樣不得超過該公司總股份的10%.全部境外機構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上限為20%, 而國內基金在這一點上沒有限制。當然, 《辦法》也為動態管理留有餘地, 特別補充說「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至於行業限制, 《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 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這就表明包括石化、電子、汽車、交通運輸等主導產業, 以及原先禁止外商投資但入世後大幅開放的行業包括醫葯、零售業、公用事業、金融服務等, 將成為QFII關注的熱點。

⒋對合格機構匯出匯入資金進行監控, 穩定外匯市場。對於資金的流向控制, 一般有兩種不同的手段:一種是採取強制方法, 規定資金匯出匯入的時間與額度; 另一種是用稅收手段, 對不同的資金匯入匯出時間與額度徵收不同的稅, 從而限制外資、外匯的流動。[7]目前我國對資本出入採取的是強制方法。《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合格投資者應當自中國證監會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三個月內匯入本金, 全額結匯後直接轉入人民幣特殊賬戶。第二十六條又規定, 合格投資者為封閉式中國基金管理機構的, 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20%, 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一個月, 而其他投資者不得少於三個月。

三、境內機構投資者與中國證券市場資本流出制度

(一)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的推出背景

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Investor) , 是在一國境內設立, 經該國有關部門批准從事境外證券市場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業務的證券投資基金。和QFII一樣, 它也是在貨幣沒有實現完全可自由兌換、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 有限度地允許境內投資者投資境外證券市場的一項過渡性的制度安排。2006年4月: 被市場稱作「QDII開閘」的人民銀行行「五號公告」發布, 開放資本賬戶的三點重大新政策出台: 第一, 允許符合條件的銀行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 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 第二, 允許符合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證券經營機構, 在一定額度內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自有外匯, 用於在境外進行的包含股票在內的組合證券投資; 第三, 允許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類產品及貨幣市場工具, 購匯額按保險機構總資產的一定比例控制。

我國現階段實行的是利率、匯率、資本帳戶三位一體的管理制度, 且這種制度還將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存在下去, 在這種管制框架下, 短期內難以實現人民幣資本帳戶下的自由兌換, 居民自然被禁止買賣境外股票,但隨著國內居民調整個人金融資產結構和對外投資的慾望不斷增強, 迫切需要建立一種既符合貨幣管制原則, 又能疏通國內居民投資海外資本市場渠道的機制,QDII機制便可達至這一要求。QDII目前情況下推出, 主要的背景就是目前我國高速增長的外匯儲備, 這幾項措施都使得更多的外匯資金流向個人或者投資機構手中,也暗合了吳曉靈行長「藏匯於民」的政策意圖。在推出QDII以後, 有望一定程度上改善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狀況, 而金融機構和個人也獲得了更廣闊的投資空間。央行稱, 上述政策措施將會同有關部門適時分項組織實施, 目前政策下, 基金QDII需通過證監會和外管局審批,而保險公司、銀行業QDII也需由各自監管機構審批。業內人士預計此次開放首先將允許投資於固定收益品種,之後是證券組合, 最後才是金融衍生產品。[8]

(二) 在中國施行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的立法步驟分析

中國過去曾經長期外匯短缺, 所以向來是先鼓勵流入, 然後才是有序流出。現在中國已經告別了外匯短缺的時代, 所以我們根據形勢發展變化, 對資本的流入和流出實行均衡管理。這次在有序引導流出方面的政策調整力度比較大, 但不能說是一個根本性的轉折, 這仍然是一個有序的、漸進的過程。[9]從此次我國人民銀行「五號公告」對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海外投資活動規制也體現了極為謹慎的特點:

⒈銀行投資「固定收益產品」風險的轉移。根據五號公告內容, 符合條件的銀行可以集合境內機構和個人的人民幣資金, 在一定額度內購匯投資於境外固定收益產品。投資者可以將人民幣交給境內銀行, 由境內銀行統一購匯投資於海外, 本金和收益返回境內時, 再度結匯成人民幣。國內投資者可以將外匯資產交給境內商業銀行, 通過委託理財方式直接投資境外。對於銀行而言, 新的外匯代客理財業務, 事實上是將其外匯結構性存款業務轉化為中間業務。在原來的理財方式下,客戶的自有外匯資金在會計核算上體現為銀行的存款, 形成銀行的有效負債, 銀行可以用其發放貸款或進行海外投資, 而在代客理財業務中, 客戶的資金直接投到境外, 並由第三方託管。銀行和客戶之間將從原來的銷售關系轉化為資產管理關系, 銀行只是中介人, 收取中介費用, 不再提供保底承諾。[10]

⒉社保基金配套規定的積極跟進。海外投資是社保基金醞釀已久的戰略目標。人民銀行的「五號公告」出台不久, 社保基金理事會就公布了《社保基金海外投資管理暫行規定》。這一規定, 勾勒出了社保基金海外投資模式的總體框架, 社保基金海外投資據此正式啟動。根據《暫行規定》, 社保基金投資境外的資金來源主要為以外匯形式上繳的境外國有股減持所得, 即為其本身自有外匯。從目前理事會的現狀看, 在人員、經驗和技術系統等方面的准備還不具備海外投資的直接操作能力, 因此採取委託投資的模式比較適合, 這也符合國際上養老金機構的操作慣例, 核心是風險監控和專業化的管理。在社保基金的海外投資規劃中, 固定收益類產品比重要小於股票類產品。此番招募境外投資管理人, 根據社保基金理事會公告, 申請者主要為受託投資管理五大類投資產品, 分別是全球股票積極型基金、美國股票指數增強型基金、香港股票積極型基金、全球債券積極型基金和外匯現金管理。這一系列投資基準的選擇體現了社保基金審慎的心態, 同時也為後續法律的規定預留了很大空間。

⒊保險公司受到的影響相對最小。在「五號公告」之前, 保險公司的自有外匯投資渠道已經部分打開。[11]目前保險公司境外投資的具體操作細則仍未出台, 而人民銀行的「五號公告」中所提到的「符合條件的保險機構」、「境外的貨幣市場工具」以及換匯額度都未揭曉。在此之前, 保險公司能夠做的就是一些研究的准備工作。所以「五號公告」對保險公司短期影響是境內潛在的合格機構投資者中最小的。

(三) 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制度的關系

資本項目的開放應該是雙向的, 有流入就有流出。中國曾經長期外匯短缺, 所以向來是先鼓勵流入, 然後才是有序流出。先放開QFII有其必然性。現在中國已經告別了外匯短缺的時代, 所以管理層根據形勢發展變化, 對資本的流入和流出實行均衡管理。資金雙向有序流動有利於資源的優化配置, 而資金單方向流動會導致資金高度集中, 可能產生風險聚集, 不利於金融系統的穩定。因此, 在國際收支證券項下有必要建立資金雙向有序流動的機制。在繼續推進QFII制度、鼓勵更多境外資金投資國內證券市場的同時, 拓寬境內資金投資渠道, 並允許部分國內資金投資國際證券市場, 引導部分資金有序、合法流出, 以分散投資風險, 提高投資收益。近些年來, 我國國際收支連續出現大幅順差, 影響到貨幣政策的獨立操作, 加大了維護人民幣幣值穩定的壓力。在這種情況下, 管理機構調整外匯管理政策,改變了以往「寬進嚴出」的局面, 並積極採取措施化解國際收支壓力, 在證券項下允許保險公司運用自有外匯資金投資海外債券市場, 批準保險公司和社保基金投資海外市場, 將在一定程度上扭轉我國目前證券項下資金單向流入的局面。[12]

QFII機制的運作要涉及三個核心問題: 其一是合格機構的資格認定問題。包括注冊資本數量、財務狀況、經營期限、是否有違規違紀記錄等考核標准。其二是對合格機構匯出入資金的監控問題。[13]其三是合格機構的投資范圍和額度限制問題。[14]對比QDII制度, 我們發現上面三個問題同樣也是其關注的重點。QFII這項制度的安排實際上只是將我國允許合格的境外投資者進入我國資本市場的初步做法。在我國這樣一個即有流通股, 又有非流通股; 即有國有股和法人股, 又有A股、B股和H股等多股權結構的資本市場中, 外資如何應對, 就不是一項QFII的制度所能決定的了。一旦推出QDII後, 即意味著國內投資者可參與境外有價證券的投資, 尤其是香港股票的買賣。由於香港股票市場的股票價格相對於國內股票市場的股票價格要廉價的多,因此, QFII與QDII這兩項制度安排哪一個對投資者更具吸引力也是不言而喻的, 其實質更是決定了資金最終的流動方向。QDII的推出, 使中國證券市場與國際融合的大趨勢更進了一步, 這將對中國證券市場的投資理念、估值標准產生重大影響。與國際市場的比較將成為投資者重要決策依據。如果說此前是QFII將國際投資理念帶入了中國的話, 那麼QDII將促使這種理念進一步深化。

四、中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與機構投資者法律制度體系的完善

(一)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法律障礙

我國證券市場作為一個新興的證券市場, 起步於80年代初, 在至今不到20年時間里, 相繼發行了國際債券、B股、H股、紅籌股, 並對買殼上市、借殼上市及設立國家基金等多種籌資方式進行了嘗試, 隨著時間的推移和證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 一些問題逐漸暴露出來,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規范化發展, 並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現實障礙:

⒈證券市場相關法規不健全、沒有形成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法律體系是規范證券市場運作的基礎。世界上證券市場發達的國家都有一套包括針對證券交易、證券投資者保護、投資公司等法律和各階段配套法律條款組成的健全的法律體系。我國證券法是長期的立法工作在1999年才頒布的, 已有的《公司法》以及與證券相關的管理條例, 有些內容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飛速發展已不符合國際慣例和中國現實。這種法律制定、實施的低效性勢必影響證券市場國際化的進程。[15]

⒉金融管制較嚴, 人民幣尚未實現自由兌換。我國目前仍實行比較嚴格的金融管制, 這種資金不自由、貨幣不自由的壁壘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國際證券資本。雖然外國投資者可以通過外匯調劑中心把所得部分利潤匯回本國, 但這對於機構投資者來說沒什麼吸引力。

⒊證券監督法律制度、監管方式和監管水平均存在不足。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程度越深, 所面臨的風險越大, 客觀上要求更加有效的監管機制與之相匹配。在WTO的相關條款中強調的原則之一就是透明度原則,即要求信息披露, 這是金融監管的基礎。而我國監管法律體系並不健全。另外, 對證券市場的管理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公司股票的發行與上市, 迄今實行的是額度分配和審批制度。這種以行政手段分配資本市場資源的制度, 排斥了企業以業績和成長預期競爭進入資本市場的平等機會, 導致上市公司整體質量的下降, 增加了國內證券市場的風險。

(二) 中國證券市場國際化的立法的步驟

關於證券投資的法規一般分三個層次: 一是立法機構制定的證券法律; 二是證券主管機構制定的監管規定; 三是證券交易所制定的有關規則。這三個層次的法規形成一個健全的證券法規體系, 全國規范證券市場的主體及其行為。證券市場國際化的前提是規范化,否則, 證券市場的國際化就無從談起。[16]其中, 前兩者擁有立法權的機構制定的各種層次的證券投資法律制度比證券交易所等中介機構制定的規則具有更高的權威性與持久性。我國利用國際證券投資按照先境外後境內、先債券後股票的順序發展, 立法步驟大致可以總結如下:

第一步, 證券市場開放初期, 利用國際證券投資應該仍然以境外發行股票和債券為主, 允許外資間接進入A股證券市場, 同時逐步將B股市場國際化, 並為與A股合並做准備。由於受國內資本市場發育不完善和監管能力等諸多因素的制約, 短期內開放A股市場的風險較大, 而境外發行股票不僅有利於國內企業擴展融資空間, 而且有利於企業熟悉國際資本市場規則, 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進行規范化企業管理和經營。另外,由於目前在國外投資的中國企業所需的資金, 基本上都是依靠國內總公司的匯款或從設在當地的中國金融機構貸款。如果能夠確立發行當地貨幣債券的方式籌集資金, 就可以減少對總公司和中國金融機構的依賴,取得比較穩定的資金來源。通過發行當地貨幣債券籌集資金還可以避免產生貨幣錯配和匯率風險。在人民幣不可自由兌換的條件下, 國外資本主要以合格機構投資者的方式投資國內證券市場。隨著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完善, 要逐步放寬QFII機構的限制條件, 但根據證券市場的總體規模, 核定每個機構允許進入中國證券市場的流通市值不超過總市值的一定比例, 同時規定每個機構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投資比例, 並嚴格限制其對敏感部門的投資。

第二步, 證券市場開放逐漸成熟後, 通過證券投資機構進行二級市場的間接投資應成為主要的投資模式, 並允許境外共同基金直接進入股市。允許外資以投資於基金、組建合資合作基金、組建證券公司和投資公司、購買資產管理公司所持有股權等形式間接投資於A股市場, 將獲得的股息和紅利匯出。允許境外共同基金直接進入股市, 並由外匯管理局監督資金的流入和流出, 通過專門賬戶管理。在國內金融體系比較完善、宏觀經濟比較穩定和監管能力有所增強的條件下, 逐步開始嘗試允許境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存托憑證直接投資於國內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 可以選擇香港證券交易所作為試點。隨著國內A股市場結構性矛盾逐步得到解決, A股市場逐步開始國際化運作, 規范上市主體信息披露、規范投資者行為、規范券商操作, 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 與B股合並。

第三步, 在證券市場運作及監管制度比較成熟、資本項目可自由兌換、利率和匯率市場化形成機制基本建成以後, 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異地掛牌或存托憑證直接投資國內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 完成證券市場的全面開放。在證券市場全面開放以後, 中國利用國際證券投資的規模主要由市場決定, 政府的作用主要是加強對短期資本流動的監管。(來源:中國民商法律網)

Ⅱ 如何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規范運作水平

轉載以下資料供參考

如何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關於制度
所謂出資人,就是向企業投入資本的人,即企業資本的擁有者,也就是股東。任何人的財產(資本)一旦投入企業,就變成企業的法人財產,投資者就享有出資人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包括資產受益、按照法定程序參與企業的重大決策和聘請經營者、轉讓股權等。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有企業的資產必須同其他所有制資產一樣,具有明確的出資人代表。同時,國有資產也應該具有一般資產的產權要素:所有權、經營權、收益權和處置權。
要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必須進一步明確:國資委不是政府的行政機構,與所轄企業的關系也不是行政隸屬關系,更不是上下級關系,而是以國有股權為紐帶,是股東與企業法人的關系,委託與代理的關系。國資委作為出資人代表,既要做到依法行使股東的權利,又要保證不越位、越權,對所轄國有資產享有收益權、重大決策權和經營者選擇權。否則,如果還繼續沿襲隸屬關系式的行政干預,「老闆加婆婆」的現象就會愈演愈烈,就會將企業管死,退回到改革的原點。不僅如此,由於國資委比過去政府部門的權力更大了,問題也可能變得更加復雜,一旦決策失誤,造成的損失將更加嚴重。
完善出資人制度,還必須建立相應的責任機制。國資委每年必須向人大報告國有資產經營情況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執行情況。各級人大必須設立專門的審計、監督機構,對國有資本經營績效進行評估、檢查與監督。同時,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由於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本經營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參與治理
盡管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理論本身並不完善,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途徑也處於實踐探索中,但利益相關者治理已日漸成為各國公司治理發展的一種趨勢。在我國公司治理的實踐中,包括中小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在內的利益相關者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探討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機制與可行途徑,已成為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的緊迫任務。
繼續推進產權制度改革,建立合理的公司股權結構合理的公司債權結構,是建立公司內部制衡機制和有效監督機制的基礎。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獨大」的狀況,控股股東極易利用其控股地位侵佔上市公司的資金,嚴重影響上市公司的經營,直接損害了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利益。必須積極推進股權多元化,改變上市公司「一股獨大」的狀況。然而,國際經驗表明,股權過於分散也會導致內部人控制等問題。因此,我國企業產權改革必須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我國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企業多年累積形成的現實的產權狀況,提倡和推進國有企業之間以及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相互持股,在此基礎上實現股權多元化、分散化、法人化。
外部監管
這些機構在日本和德國典型的是銀行,而在美國,主要是機構投資者,例如養老基金。我國的機構投資者也獲得了較大發展。但總體規模不足、種類單一,在參與公司治理方面仍屬於「沉默的大多數」,並沒有在公司治理改進的事業中發出應有的聲音。在中國股市中,機構投資者還只是一個「用腳投票」的交易者而遠非以公司治理為導向的投資者。因此,創造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力機制並探索其參與公司治理的有效途徑,發揮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是我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所面臨的重要任務。
建立制度
有效的公司治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體系與外部環境。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要實現公司治理的目標,需要有競爭性的產品市場和資本市場、活躍的公司控制權市場、管理人員的激勵與監督機制,不僅需要健全的《公司法》,還需要嚴格的審計和財務信息披露制度、嚴格的反欺詐法規以及高效率和高水平的司法系統、行政監管機構和自律性組織。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時間不長,相應的法制建設也相對落後,行政監管機構和中介組織的公信力不夠,司法系統效率不高。這些都必須從系統的角度加以改進與建設,為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

Ⅲ 機構投資者可以成為大股東的制衡力量嗎

這要看機構投資者有沒有意願和能力參與到公司治理中去。

在實踐中,存在多起基金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參與到制衡大股東的治理中的案例。

Ⅳ shareholder activist是什麼怎麼翻譯最好

Shareholder Activism一般譯為股東權益運動、股東積極主義、 積極股東行動主義、股東行動主義。 . 所謂的股東積極主義,就是當上市公司董事會的決策, 不符合股東利益,身為「有識之士」股東的就糾集力量, 令董事會改組,甚或逼管理層下台。此處所謂股東, 其實並非一般小股東,而是以以機構投資者為主的股市中實戶。 他們積極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力, 主要取決於持股成本與發動改革的收益的比較。 具體決定於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持股時間和監督成本等. 機構投資人對公司治理的態度, 已傾向以企業經營模式來發揮其最大的影響力。 . 機構投資人自期為投資大眾的」守門員」 -Watch Dog,強調監督『經營責任』 (Management Accountability),更為自己追求最大『股東價值』 (Shareholder Value)。Wall Street Rules 衍成Market-Based Governance Model 。 . 股東積極主義近年在歐洲搞得如火如荼, 更可為小股東帶來相當的回報。據一份在倫敦商學院(London Business School)研討會上發表的獨立學術研究指, 英國的法律及文化環境極為適合股東權益運動壯大規模, 學者追蹤一個名為Hermes UK Focus Fund 的表現,發現該基金在研究期間, 專門鎖定一些股價落後大盤或被低估了的公司,經營績效差、 公司治理品質與內涵不良、法人持股比重高、 內部人持股比重低之企業作投資對象,投資額占被鎖定公司的1% 至15%權益,然後針對公司治理、 財務結構等導致股價積弱的原因,作出積極參與, 例如與管理層談判,甚至撤換董事會成員。 值得留意的是,該基金很少在公開的股東會高調行事, 反而多在幕後發招,以達到提高派息率、改善認股權計劃等目的。 而在這些公司大動作的公布期前後, 有關公司的股價表現往往脫胎換骨,此亦正是該基金的傑作。 在亞洲,南韓的三星電子也開始正視類似的股東集體挑戰, 香港民間非營利機構民主人民團結組織(People's Solidarity f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PSPD)前(2005) 年就曾經在股東大會上,對總裁擔任董事的提案,集結到3.75% 的反對票,雖未足以左右大局,但對當地企業界已響起警訊, 更代表股東權益運動的起步。正如PSPD在其創立宣言中所言述, "We are going to raise the flag of Solidarity for a society in which everyone can have a voice, and people with diligence and honesty may lead life they deserve.To be the real sovereigns of the country, we should become watchdogs of the government, screening the daily decision-making process it derives its power from." 說明把公民參與的意識帶到公司治理的范疇。 前(2004)年,德國證券交易所(Duetsche Borse)想收購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 豈知擁有德國證券交易所8%股權的TCI突然出手, 一手放空倫敦證券交易所的股票,另一手聯合美林證券、 富達基金等德國證券交易所股東,反對德國證券交易所的收購建議, 最後搞到德國證券交易所的行政總裁Werner Seifert在2004年5月9日倉皇下台。 . 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可以克服小股東治理激勵不足, 彌補大股東內部控制的缺陷。

Ⅳ 機構投資者的機構投資者的分類

上個世紀年代以前,國外的研究都是把機構投資者作為一個整體來觀察其行為的作用。從Bushee(1998)在其博士論文基於機構投資者的交易行為對其進行系統的分類後,後續機構投資者的研究都會考慮機構投資者的異質性,從而帶來了機構投資者分類方法的不斷涌現。目前具有代表性的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短暫型(transient)機構投資者、准指數型(quasi—indexing)機構投資者和專注型(dedicated)機構投資者
這是Bushee(1998)在Baysingereta1.(1991)的基礎上提出的。他根據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行為,構建了三大類指標下的九個變數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三大類指標包括機構投資者持股集中度、組合周轉率和盈餘敏感性。九個變數包括:機構投資者的平均持股比例、該機構投資者持股占公司中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超過5%的持股之和、機構投資者在公司中持股比例平方的對數、機構投資者持股時間超過兩年的比例、機構投資者在季度問持股變化的絕對值與機構投資者持股之和比、機構在公司持股的季度間變化量和公司在季報盈餘變化之比、機構持股比例增加公司平均盈餘的變化與機構持股比例減少公司平均盈餘的變化間的差異、公司盈餘為正的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的變化之和與公司盈餘為負的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變化之合的差值。針對描述機構投資者行為的九個變數,採用因子分析對這其進行降維。再利用聚類分析,得到上述三類機構投資者。後來,在Bushee(2001)的研究中剔除了盈餘敏感性指標,只考慮機構投資者持股集中度和組合周轉率兩個指標,同樣也把機構投資者分為短暫型、准指數型和專注型機構投資者。
Kon(2007)借鑒了Bushee(2001)對機構投資者分類的方法,把機構投資者分為短線型和長線型機構投資者兩種,其中短線型機構投資者對應於Bushee(2001)中的短暫型機構投資者,長線型機構投資者與准指數型和成熟型機構投資者相對應。
他的研究發現長線型機構投資者能夠有效的限制公司可操控性盈餘管理,可以降低激進型的盈餘管理,而短線機構與激進型的盈餘管理並不相關。此外,Kon(2003)使用澳大利亞上市公司作為樣本檢驗激進型盈餘管理與機構投資者持股間的關系。
同時,MongandAzkan(2008)在檢驗英國上市公司中董事收入的決定因素,把機構投資者分為長線型和短線型後,發現長線型機構投資者限制了公司董事會的支出,從而加強了董事支出與公司績效之間的關聯度。
(二)壓力敏感型(pressure.sensitive)和壓力抵制型(pressure.resistant)機構投資者
Brickleyeta1.(1988)發現投票行為是機構投資者類型的函數。他們通過二分法將機構投資者區分開來,他們依據是:機構投資者與所投資的企業是否有業務關系還是投資合約。機構投資者的這種異質性使得它們參加公司治理的能力、積極性和目標有很大差異。其中,保險公司和銀行信託與所投資的公司一般有商業關系或希望形成商業關系,由於潛在的利益沖突,它們缺乏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和能力,這種類型的機構投資者被Briekleyeta1.(1988)認為是壓力敏感型的機構投資者,而公共養老基金和所投資的公司缺乏這種潛在的商業關系,因而具有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性,屬於壓力抵制型的機構投資者。一項由Shermaneta1.(1988)進行的實證研究對不同的機構投資者與公司的戰略性決策進行了相關分析。每家機構投資者被劃分為四類:養老基金、共同基金、保險公司和銀行。該項研究建立了每一類機構持股分別與資本開支、研發投入和廣告費用間的相關性模型。該項研究最重要的結果是顯示出養老基金與共同基金截然不同的投資策略。這一投資策略的差異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所投資公司在資本開支和研發投入等戰略性投資上的差異。
Cometteta1.(2007)檢驗機構投資者持股與公司經營績效間的關系時發現公司的經營現金流與機構持股比例和持股機構數量顯著正相關,但是這種關系僅僅限於在與上市公司沒有商業業務往來的獨立機構投資者(也就是Bricklyeta1.(1988)分類中的壓力抵抗型機構投資者)子樣本中存在。
(三)把機構投資者持股公司按照機構持股比例高低和持股機構數目多少進行劃分
這一分類的提出是基於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效應。機構投資者的發展與持股機構化的趨勢,使得機構投資者在上市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不斷上升,並由此對機構投資者行為策略的選擇產生一定的影響。
UmaandDavid(2006)研究發現機構持股比例與公司財務報告的信息質量成正向的關系,但機構的持股集中度超過某一比例又會對財務報告的質量產生負面效果,這就說明了機構投資者持股對於公司財務報告質量的作用是一個倒U型的關系。在GillanandStarks(2000)的研究中,按照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的高低,把研究樣本分為機構持股高比例公司和機構持股低比例公司。在Sias(2001)的研究中,認為公司中持股機構數目是比機構持股比例衡量機構投資者持股作用更好的指標,在其研究中採用持股持股機構數目來劃分研究樣本。
(四)獨立長線高比例持股的機構投資者和其他
所有的機構投資者在面臨是否行使監督職責時,都會進行成本和收益的對比分析。Cheneta1.(2007)所有機構投資者在面臨是否形式監督職責時,都會進行成本與收益的對比,他們的研究在考慮其行使監督的成本與收益的框架下,把機構投資者分為獨立長期型機構投資者和其他。對機構投資者這樣的劃分,主要考慮三個指標:(1)機構投資者持股的倉位:可以使用公司前五大機構投資者持股的比例之和、某一機構投資者持股的最高比例和大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在5%以上)持股的比例之和。(2)機構投資者的獨立性:根據Bricklyeta1.(1988),David(1998)基於機構投資者本身性質的異質性,把機構投資者分為壓力敏感型和壓力不敏感型。其中壓力不敏感型被認為是獨立的機構投資者。(3)機構持股的時間:根據Bushee(2001)把機構投資者分為短暫型、准指數型和專注型機構投資者。其中短暫型被認為是短線型機構投資者,准指數型和專注型被認為是長線型機構投資者。
(五)買入(入場)機構投資者、賣出(出場)機構機構投資者和調整持有的機構投資者
BadrinathandSunil(2002)使用了1200家機構投資者在8年中的交易行為為樣本,把機構投資者分解成買入(入場)、賣出(出場)和調整持有的機構投資者三種類型,發現入場機構投資者具有明顯的慣性交易特徵,但出場和調整持有的機構投資者則不是慣性交易者。
在國內現有的研究中,大都局限於把機構投資者持股的公司按照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高低或持股機構數目的多少來劃分。如翁洪波和吳世農(2007)發現機構投資者持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發生「惡意派現的可能性越小。李善民和王彩萍(2007)發現機構投資者能夠積極參與公司治理並影響上市公司的薪酬水平。曹玉貴(2005)根據股數效應和公司數效應所揭示的公司治理收益和治理成本之間的關系,建立機構投資者收益函數,運用博弈論探討了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影響因素為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治理公司的數量和參與公司治理後公司股票價格的增值幅度。殷春紅和曹玉貴(2006)認為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的動力主要取決於成本和收益的比較,具體決定於機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持股時間和監督成本。李青原(2003)通過對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進行數理模型的一般分析,認為機構投資者是否積極參與公司治理取決於機構投資者持有公司的股權比例、監督成本、風險偏好。王奇波(2006)在建立理論模型研究機構投資者參與股權制衡時發現,機構投資者參與的公司治理效果還受到股權結構與法制環境的影響,同時也存在著機構投資者與大股東的合謀問題。王媛媛(2008)借鑒了Bushee(1998)對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方法,對基金進行分類,研究不同類型的基金持股與盈餘管理之間地關系。但是其研究發現聚類分析結果不穩定,而且僅僅樣本局限於基金,研究區間只有兩年。

Ⅵ 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案例

舉一個國外投資機構對國內公司投資的案例:新橋投資深發展銀行
新橋是美國專業股權投資集團———德州太平洋投資集團(TPG)在亞洲的公司,一直專注於亞洲地區投資,也善於發現重組問題纏身卻依然有發展潛力的銀行。
其合夥人單偉建曾在一次談話中向外界透露:「新橋投資是買不起好銀行的,但我們可以買別人不願意買的壞銀行,使它變好,然後賣給好銀行。」
在深發展之前,韓國第一銀行是新橋最引以為豪的傑作。1999年底,新橋以5億美元獲得韓國第一銀行49%的股權和100%的投票權,2005年初,以33億美元將韓國第一銀行的股權賣給了渣打銀行。新橋此次投資獲得巨利,成為海內外投資界的經典案例。
2004年底,新橋以每股3.54元受讓深發展17.89%股權成為第一大股東,並承諾五年鎖定期。其後的故事,與當初新橋入主韓國第一銀行如出一轍,成立全新管理團隊,改革重組、管理提升。
至2008年末,深發展的資產質量明顯改善,不良貸款余額迅速下降至19.28億元,不良貸款率下降至0.68%,撥備覆蓋率迅速上升至105.14%。
2009年第一季度公司獲得凈利潤11.22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11.74%,同期不良貸款余額略有增加,達到19.63億元,不良貸款率繼續下降至0.61%,撥備覆蓋率則上升至130.43%。
到2010年平安集團完成對深發展的收購,並與平安銀行整合。新橋入股5年時間,獲利5倍以上,這也意味著深發展銀行的市場價值在這5年的時間里獲得了5倍的成長。

Ⅶ 機構投資者的機構投資者的作用

一、機構投資者在股市擴容和國有企業改制所起的作用
我國證券市場從試點伊始就承擔了為國有企業服務的責任,證券市場在國有企業改革中起到的作用,主要在以下方面:
(1)國有企業通過改造為上市公司,獲得了直接的融資渠道,可以加快企業技術改造的步伐,為企業規模的壯大和有效的參與國際競爭創造了條件。企業上市有利於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
(2)國有企業通過在證券市場上市,可以引進現代企業制度的運行機制和運行環境,規范企業的經營運作。企業上市以後,信息披露工作加強,使企業的透明度提高,在各方的監督和制約下,不斷強化著企業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證券市場為國有企業的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通過收購上市公司,剝離不良資產,將子公司或部分優良資產先行上市後再將其他資產注入上市公司等重組活動,實現優勝劣汰,優化了企業的組織結構,改善了企業的發展機制,提高了企業的整合能力,使企業走上了持續發展之路;
(3)證券市場還可以通過引導資金流向,使一些有成長性的企業的股價上揚,從而為該類企業通過證券市場進行股本擴張成為可能,同時使一些業績差、成長性不佳的企業的股價下滑,難以再次籌集資金,以致逐漸消亡或者被重組。
機構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主體之一,所以在國有企業改制和證券市場擴容中都能夠起到重要作用。機構投資者的作用既有直接的也有間接的。
首先,機構投資者在企業改制中起到直接作用:國有企業上市之前一定要進行股份制改造,根據我國《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企業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並上市要經過提出改制申請,選聘中介機構,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方案,提出股票發行及上市申請,發行及上市輔導,發行股票、召開創立大會,申請設立登記,上市交易等九個步驟。其中選聘中介機構中的主承銷商就是機構投資者中的證券公司,制定並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方案、發行及上市輔導、發行股票等步驟也必須要有證券公司參加。
其次,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擴容中起到了間接作用:隨著經濟發展對證券市場依賴程度的加深,證券市場將不斷擴大,股市能否在擴容中保持平穩發展,關鍵在於資金擴容能否跟上股市擴容的步伐。長期以來,市場流動資金不足一直是困擾我國股市二級市場走勢的一個難題,隨著股市擴容速度的加快,尤其是大量股本龐大的國有改制企業上市以後,擴容速度與資金相對不足的矛盾顯得越來越突出。據統計,到1999年底為止,我國滬深兩地股市的市價總值為2.6萬億元,而到2000年上半年已達4.1萬億元,半年增加了50%以上,2001年在市道低迷的情況下仍保持了一定的擴容速度。面對市場的急劇發展,如果沒有新的增量資金進場,股市將難以長期維持在當前的位置並且繼續走高。機構投資者通過專家理財和規模效應,有利於吸引部分潛在投資資金進入股市,有效地擴大股市資金的供給渠道,促進市場的活躍和規模的擴大。據估計,券商通過增資擴股和進入拆借市場以及股票抵押融資可新增資金約400億元左右;基金通過原有投資基金重組擴募、向保險公司配售以及創立開放式基金新品種等措施而產生的擴張潛力約在500億元左右;三類企業以及其他法人可能給股市新增資金約1000億元左右。
一級市場股票的順利發行需要有一個有容量和活躍的二級市場,沒有活躍的二級市場,股票發行工作很難完成,這一點相信經歷過1994年、1995年的投資者會有一個清醒的認識。如果沒有一個有容量和大量資金承接力的二級市場,大量的改制後的國有企業就不能夠順利上市。機構投資者的出現將給中國證券市場帶來根本性的改變,能夠促進二級市場擴容和活躍,從而使一級市場的發行工作得以順利進行,有了一級市場的順利發行,國有企業的大規模改制才能夠順利進行。再次,機構投資者在國有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實現資源合理配置方面也起到很大的作用。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運用自己在管理方面和人才方面的優勢,幫助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設,也可以通過兼並重組等方式取得公司的控制權,從而對企業進行再次的改組,使企業成為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具有活力的現代企業,在內部組織方面建成一個比較適合中國發展的結構模式。機構投資者在實現資源配置方面起的作用更加明顯,機構投資者通過自己在信息掌握和信息分析方面的優勢,發現市場上的有價值的企業進行投資,可以使該類企業股價上揚,從而為該類企業進行擴大再生產提供了條件,2000年中國證券市場上信息產業類的股票的增發行為,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另外機構投資者通過在證券市場上收購虧損企業,然後注入優質資產,使企業起死回生的重組兼並活動,也起到了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作用而且還活躍了市場。這兩種行為充分體現了機構投資者在市場資金配置和殼資源再利用方面起到的作用。
黨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快國民經濟市場化進程,要著重發展資本市場。繼續推進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資產重組、資本運營、資產證券化。企業改制、企業股權證券化和債權證券化就需要依靠投資銀行業中投資銀行家、金融工程師運用專業技術和金融工具幫企業籌劃設計完成的,企業資本運營、兼並、重組離開投資銀行家是寸步難行。我國國有工商企業巨額的(約有3萬億元)閑置存量資產,如果沒有強大的投資銀行業加以重新組合和證券化,要想較快搞活也是不大可能的。所以機構投資者在企業改制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資源優化配置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二、機構投資者在法人治理結構上所起的作用
在中國,隨著市場的擴大,機構投資者的規模也越來越大,機構投資在國內證券市場上的地位和作用也將逐漸擴大,成為證券市場上的主體投資者。機構投資者是否參與公司治理結構,如果參加如何發揮其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作用自然成為一個重要問題。
中國的機構投資者正處於蓬勃發展之中,在目前可以入市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和實業公司這三類機構進一步發展的速度與空間,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在上市公司治理及其自身的治理方面的實際運作情況。上市公司治理質量提高以及執行以公司治理為導向的投資戰略的機構投資者的增多,將大大加快機構投資者的發展。上市公司質量的提高和機構投資者的壯大是互為依賴和相互促進的。
從中國機構投資者的角度看,在中國目前的市場上執行以公司為導向的投資戰略,在政策和法規對此沒有什麼限制,上市公司方面也還很少有採取如分類董事會等阻礙新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手段,監管部門也在鼓勵機構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剩下的問題就是中國的機構投資者如何參與公司治理,如何能夠執行一種以公司治理為導向的投資戰略而盈利了。
這需要對目前中國上市公司股價與公司治理相關的內在價值之間的關系作出一個基本的判斷。目前,中國證券市場股價的升降中原因比較復雜,但從中長線的趨勢來看,優劣公司之間市場價值的差異也還是能夠顯示出來的,「機構投資者」和中長線股民增多也是不爭的事實。頻頻暴露出的上市公司治理和管理方面的問題亦可謂「觸目驚心」,這就給公司治理導向的機構投資者「創造」了一個巨大的「用武之地」。
機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治理的參與可以有三種深度或三個方向:一是著重於一般性的公司治理,主要涉及股東、董事、經理層關系和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二是著重於與行業相關的公司治理,探尋適應於所屬行業的最佳公司治理行為;三是著重於監察公司內部的執行和控制系統。中國的機構投資者剛剛開始關注公司治理,在一般性的公司治理方面還有很多工作可做。
三、機構投資者在國有股減持問題上所起的作用
要談機構投資者在國有股減持問題上能夠起的作用,首先應該明確國家進行國有股減持的原因、目的、意義等,以及減持的方式和減持後的資金投向等問題。這些問題明確之後,則很好確定機構投資者在其中起的作用。
國有股減持的原因和目的:
黨中央從戰略上調整國有經濟布局的基本要求、以及國有企業的制度變遷選擇,意味著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進入優化所有權結構、增強所有權控制效率階段,或者說改革已經到了要解決國有企業所有權結構的問題上。這是國家要進行國有股減持的根本原因。
減持國有股意義:
主要體現在(1)增強國有資產存量的流動性。(2)為公眾流通股、法人股、國有股走向統一奠定基礎,與國際慣例接軌。(3)真正實現國有控股企業股權多元化的功能,形成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4)有利於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資源配置效率。(5)有利於吸引社會投資者進入國家壟斷產業,建立企業戰略聯盟。
國有股減持的方式和資金投向:
目前主要有以下幾種:國有股股份回購(資產回購和現金回購),國有股轉為優先股或債權、直接出售國有股、增發社會流通股、發行可轉換債券、引進國有投資公司等戰略投資者,等等。減持後的主要投向,一部分投向社會保障基金,一部分由國家財政進行再投資。
通過上面對國有股減持的目的、意義、方式和減持後的資金投向問題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該機構投資者在其中起到的作用主要體現在間接和直接兩個方面。間接的作用: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國有股減持成功的最根本保障是———一個成功的證券市場。機構投資者作為證券市場上最重要的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起著重要的作用。因而對國有股的成功減持也起著重要的作用。國有股的減持以目前已經有的幾種方式來看,都要對市場造成較大的沖擊,這其中,一是增加股票的供給導致資金分流,對市場造成沖擊;二是國有股減持對市場投資者的心理造成較大的壓力。直接的作用:機構投資者是減持方案的設計者和執行者。1999年底,中國證監會以配售方式,將「中國嘉陵」和「貴州輪胎」的一部分國有股轉以10倍左右市盈率的價格配售給公眾投資者,邁出了以公開方式減持國有股的第一步,而證券公司作為這部分減持股份的主承銷商直接參與了配售工作。由於這個方案的減持價格和減持比例與市場的預期有較大偏差,所以這個方案一推出,即受到市場各方的抨擊,市場也出現較大幅度的下挫。應該說這個減持方案的設計是比較失敗的,但是最後減持股份得以成功轉讓,方案完成多虧了參與配售的主承銷商包銷了很大一部分國有股權。1999年12月16日申能股份公告將以現金回購母公司持有的10億股國有法人股,每股價格為2.51元,目前該方案已經按時完成,市場的反應很好。這一減持方案的設計者是南方證券公司。國有股回購這一減持方案受到市場的歡迎,這一點從一家公司傳出要進行國有股回購的消息之後,該公司股票大漲就可以證明。在2000年中期,雲天化也公布進行國有股股權的回購。估計在一定時間內,國有股股權回購的方式將成為國有股減持的主要方式。另一種方案———向國有投資公司轉讓國有股股權的方案,該方案將國有投資公司作為國有股的受讓方,受讓
資金的來源主要是銀行信貸資金和國家增資,受讓後在適當的時候,再在二級市場進行流通。這個方案作為機構投資者之一的國有投資公司更是重任在肩,在其中起到了國有股一級市場到二級市場的緩沖器的作用,而且減持需要的資金的來源主要來自於潛在的機構投資者———商業銀行。還有一種方案是設立一個專門用於減持國有股的基金,通過發售基金的收入,從國家手中收購國有股股權。這種方式使機構投資者的隊伍中又添子一個新的成員———減持基金(其模式類似與香港的盈富基金模式)。從國有股減持後的資金投向來看,其中一部分用於健全社會保障體系,這使社會保障基金能夠有資金進行支付,而且一旦管理部門允許社保基金入市,能夠為機構投資者的壯大作出貢獻。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以目前的證券市場規模和市場參與主體機構投資者現有的規模和實力難以在短期內完成這一浩大的工程。但是也只有機構投資者才能夠完成這一歷史重任,這需要機構投資者迅速地成長起來。
四、機構投資者在債轉股問題上所起的作用
因為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本身就是機構投資者,所以機構投資者在債轉股實施中的作用,人們應該是很清楚的。從下面的數字我們可以看到資產管理公司的任務的艱巨性。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注冊資本總共為400億元,從銀行剝離到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不良資產總額為1.3萬億元,其中通過採取債轉股方式來處置的不良資產總額為4596億元,涉及債轉股企業601戶。由於債轉股問題關繫到我國國有企業和國有銀行二者的命運,所以應該對債轉股這一改革措施推出的背景、實質和要達到的目標進行分析,只有對這些問題了解清楚之後,才能更清楚機構投資者的重要作用。
債轉股推出的背景:進入九十年代之後,國有企業經營越來越困難,全國大部分國有企業處於虧損狀態。困難企業的特徵是負債率居高不下、資金嚴重匱乏。由於歷史原因,許多國有企業在設立時形成的貸款始終壓迫著企業的神經,每年高額的利息足以消耗掉企業大部或全部利潤,經營的積極性被壓制了。另一方面,由於國有企業無法按期歸還貸款,使國有銀行中產生大量不良資產,也影響著銀行真正走上商業化經營之路,商業銀行難「商業」是現有金融體制改革的症結。在這一背景之下,「債轉股」,這種改革方案被提了出來。
債轉股需要解決的問題的實質:債轉股要解決的問題的表象是一方面,通過國有企業的債權轉成股權,從而減輕國企財務負擔,使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另一方面,通過接收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債權,使國有銀行的不良貸款率下降,從而改善銀行資產質量,加快銀行的商業化改革的進程,減少金融風險出現的可能性。這里需要討論的是,國有企業大面積虧損的原因真是債務負擔過重嗎?目前有一種通行的說法認為國有企業效益不好是由於銀行債務負擔過重造成的,這種說法實際上是本末倒置了。應該說是因為國有企業效益差,所以才付不起銀行的利息。國有企業效益差才是問題的實質。
造成國有企業效益差的原因很多,如「所有者缺位」造成企業效益無人關心等。但最主要的原因是在目前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市場上三類生產主體國有企業、三資企業、民營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造成的。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化的過程中,由於歷史遺留下的很多問題造成國有企業先天背負著很多政策性負擔,這種政策性負擔過重導致企業的經營成本過高。而造成這些負擔的責任在於政府,所以政府對這些企業給予補貼。但是企業虧損的原因既有政策性虧損也有經營性虧損,政府應該只對政策性虧損給予補貼,但實際情況是無論哪一種虧損,企業都要求政府補貼。長期如此,造成國有企業的競爭力喪失殆盡,而且為了尋求補貼還造成了很多腐敗問題。
現在大型國有企業所背負的政策性負擔可分成兩個大類:一是社會性政策負擔,一是戰略性政策負擔:社會性政策負擔包括國有企業中的養老保險和冗員等。
除了社會性政策負擔外,國家為了發展戰略的目標建立的一些大型企業。然而,這些不符合比較優勢的產業在完全自由競爭的市場環境下是沒有自生能力的,這些國有企業的投資和生產是國家戰略決策的結果,並非企業的自主選擇,所以,這種負擔可稱為戰略性政策負擔。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債轉股實施過程中要解決的實質性問題是解除國有企業政策性負擔的問題。
債轉股要實現的目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目標是利用10年的時間,將股權變現而退出現有的投資領域,收回投資。而作為國家實施債轉股要實現的目標是通過實施債轉股,實現國有企業的扭虧為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實現可持續發展。金融管理公司實現股權變現的主要方式是股權回購、上市流通和股權轉讓等方式。
從國家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目標看,兩者的利益取向並不完全一樣。而且從上面的分析我們看到國有企業效益差的根本原因是政策性負擔過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施債轉股之後並不能解決這個問題。而且債轉股的政策並未明確表明,金融管理公司可以接管企業,而且由於企業進行債轉股的初衷是減免債務,而不是接受管理。管理公司既無權利接管企業又無能力減輕國有企業政策性負擔,所以管理公司很難轉變企業的現狀。而且金融管理公司的目標是將股權變現收回投資,屬於短期行為,所以對企業的持續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未必會很關心。
從金融管理公司收回投資的方式分析,在已簽署債轉股協議的企業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普遍採取了股權回購、企業上市和股權轉讓等退出模式。這些退出方式的實現都需要有像證券公司這樣的機構投資者運用重組、並購等手段,幫助企業進行重整再造之後,才能進行。但是,企業上市這一途徑也只能是債轉股企業中很少部分的優秀企業能夠實現的,大多數債轉股企業仍將是非上市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現退出的另一種主要方式是向機構投資者轉讓股權。也就是由機構投資者主要是三類企業和一些有實力的民營企業充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手中的股權的受讓者。這樣做的好處是這些公司大都是上市公司或者有一家或幾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權,受讓這些股權之後,可以通過重組等方式進入到上市公司中,從而完成流通過程。
1.從債轉股業務流程上分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負責接受和處置不良資產,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實施債轉股;三類企業則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進行股權轉讓時,收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股權。由此可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國有投資公司其實是在債轉股不同階段負主要操作之責。
2.從經營目標上分析,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地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的、直接的經營目標;三類企業則以推進國有產權的資本化和市場化、實現國有資本的優化配置作為主要經營目標。因此,在經營目標上兩者各有側重。
3.從對債轉股企業的介入程度看,三類企業由於身處行業之中,對行業和企業需要有更多的了解和把握,自然對債轉股企業的介入程度可能要深入得多。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金融管理公司作為機構投資者的一員,在債轉股過程中起到的作用無人可比,其他機構投資者例如券商在其中起到設計師的作用。三類企業參與債轉股的工作是一點想法,如果這種想法可行,則三類企業在債轉股後期的工作中起到的作用將超過金融管理公司。
五、機構投資者在穩定市場和豐富市場金融品種方面起到的作用
促成機構投資者在穩定市場和豐富金融品種方面起作用的因素有兩方面,一是市場的發展的需要,一是機構投資者自身發展的需要。而且推出金融品種的目的也是為了市場的穩定。(這里需要強調的是目前比較適合中國國情的金融創新品種是———股票指數期貨)
機構投資者在維護市場穩定方面作用體現在:通過自身的研究力量和信息優勢,對各類信息進行真偽辨別,他們選擇真正有投資價值的股票,並做中長期持有,這就能夠起到抑制市場短期波動幅度過大的作用,而且有利於導入理性、成熟的投資理念,引導廣大中小投資者理性投資、鼓勵投資、遏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規范、穩健、高效地運作。
證券市場上金融衍生產品的出現只是一個時間問題,由於機構投資者的存在和快速的發展壯大,使該品種的推出時間被大大加快了。
機構投資者力促「股指期貨」推出的原因分析:
1、股指期貨本身的功能決定,這一金融品種有利於市場的穩定
股市投資者在股票市場上面臨的風險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股市的整體風險,又稱為系統風險,即所有或大多數股票的價格一起波動的風險。另一種是個股風險,又稱為非系統風險,即持有單個股票所面臨的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通過投資組合,即同時購買多種風險不同的股票,可以較好地規避非系統風險,但不能有效地規避整個股市下跌所帶來的系統風險。由於股票指數基本上能代表整個市場股票價格變動的趨勢和幅度,人們開始嘗試著將股票指數改造成一種可交易的期貨合約並利用它對所有股票進行套期保值,規避系統風險,於是股指期貨應運而生。股指期貨就是一種以股票價格指數作為標的物的金融期貨合約。股指期貨的主要功能體現在:迴避系統風險、鎖定預期利潤、充分利用期貨保證金的信用擴張,及時捕捉市場機會。
股指期貨的這幾個功能使機構投資者能夠很好的規避風險,而且使用得當,還能夠利用股指期貨的杠桿作用,獲取更大的收益。
2、機構投資者實力增長迅速和市場監管力度加大,造成機構投資者產生避險需求
市場上傳出應該推出「股指期貨」的呼籲的時間與管理層要試點發展「開放式基金」的時間基本上是一致的。理由是開放式基金的金額不固定,隨時有贖回的壓力,如果沒有相應的拋空機制,開放式基金將面臨很大的風險。但是,只有開放式基金需要這一避險工具嗎?其他機構投資者呢?
中國證券市場的波動性較強,當討論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時,一種比較普遍的觀點是由於市場上個人投資者佔到主導地位造成的。這種結論的導出是以機構投資者主要從事投資活動和個人投資者主要從事投機活動為前提的。如果這個結論成立,就可以導出另一個推論,當個人投資者佔主導地位時,市場的投機氣氛較濃,所以這時的市場的波動幅度大;當以投資為投資理念為主導的機構投資者占市場的主導地位時,市場的波動幅度小,所以機構投資者對市場應該有穩定作用。
這里有一個疑問,中國證券市場的波動性較強的問題是存在的,但是是否是由於投資者的結構性原因造成呢?我們認為市場的波動性強是由於交易制度設置上的缺陷造成的。中國證券市場的交易制度中沒有做空機制,造成只有買入之後上漲投資者才能夠盈利。當賬面的盈利豐厚之後,只有拋出才能兌現盈利。這就造成市場漲時瘋狂,跌時狂暴的波動性的特點。
當整個市場進入小利時代。這里的小利是相對於過去的暴利、大利而言的,迫使機構投資者開始追求穩定的利潤,將風險因素放在首位考慮。當市場處於暴利階段,而且監管力度不是很強的時候,機構投資者可以通過「坐莊」等方式獲取超額利潤,所以對迴避風險的金融創新品種的需求不是很大;當市場進入小利階段而且監管力度加大,使機構「坐莊」的利潤空間被大大壓縮,這時機構投資者對引進新的金融品種以迴避越來越大的市場的風險的需求大大增加,所以會力促「股指期貨」的推出。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機構投資者對市場能夠起到穩定作用,主要是基於其長期投資的理念。由於至目前為止,股票指數期貨還沒有推出,所以機構投資者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僅僅是一種推想。但是有一點可以肯定,股票指數期貨的推出將有利於機構投資者的發展,機構投資者發展了,將會有更多的需求———對於金融衍生工具。

Ⅷ 積極投資的動因

(一) 由成本收益原則所決定從理論上講,積極投資的興起最主要的原因是由市場因素引起,即成本收益原則所決定的。
在美國,20世紀90年代以來,隨著機構投資者的規模越來越大,以及公司股權宏觀集中程度的提高,機構投資者掌握的股權從絕對量上看已較大,用傳統的被動投資、用腳投票的方式已不能適應環境的變化。
下面兩個模型從成本收益的角度說明了機構投資者採用公司治理型積極投資策略的原因。
股票效應模型:在僅考慮投資一種股票的情況下,如果pa≥pb+C/S,則投資者選擇參與公司治理(式中Pa為投資者採取公司智力行動後目標公司的股價,Pb為投資者採取公司治理行動前目標公司的股價,C為投資者採取公司治理行動所要付出的總成本,S為投資者所持股份數是一個常數),隨著投資者持有股份數量S的增大,每股治理成本C/S下降,Pa≥Pb+C/S的可能性越大。股數效應致使股東更大積極性參與公司治理。
公司數效應模型:在投資者投資多種股票的情況下,如果Σ (Pai X Si)≥ Σ (Pbi X Si) +TC,則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式中Pai和Pbi分別為投資者採取公司治理行動後和採取公司治理行動前所持有的第1種股票的價格,Si是投資者持有的第1種股票,TC為投資者為所有參與治理公司所付出的治理成本)。再令Ci為投資者為參與第1家公司的治理所付成本,則因公司治理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分享性致使TC小於ΣCi,並且投資者持有股份的公司數越多,TC小於ΣCi的幅度會越大。公司數效應致使持有股票只數越多的投資者越有積極性參與公司治理。
在股權高度分散的結構下,機構投資者不願意參與公司治理。因為對公司管理層實施監督,需要付出監督成本,但所得到的利益將被其他股東所分享, 自己反而成為「搭便車」的犧牲品。只有當參與公司治理帶來的好處大於監督成本時,機構投資者才願意參與公司治理。下面再用博弈論來進行考察,就可以發現這實質是一個標準的納什均衡。
在監督成本相同的前提下,機構投資者從監督中獲得的收益要明顯大於小股東。假設某股票的市場投資主體由佔大股權的機構投資者和佔小股權的小股東組成,採取監督行動之後的股票投資總收益是100單位,監督成本是20單位,則下面圖l的矩陣表明了機構投資者和小股東採取不同策略之後的支付情況(扣除了監督成本)。
從圖l的矩陣可以得知,小股東最明智的策略不是監督,而機構投資者最明智的策略是監督。當機構投資者和小股東都監督時,前者得50單位,後者得l單位;當機構投資者監督,而小股東不監督時,前者得50單位,後者得30單位;當機構投資者不監督,小股東也不監督時,前者得70單位,後者得l0單位;當兩者均不監督時,兩者均得0單位。所以不監督是小股東的占優策略。假定小股東選擇不監督,機構投資者的最優選擇只能是監督。所以這個博弈過程的納什均衡是,機構投資者要擔負起監督責任,而小股東則搭便車。
機構投資者進行積極投資的初衷,是為了盡可能地減少損失,隨著投資活動的增多,一些機構投資者發現在投資中運用積極投資策略不僅能夠減少損失,而且能夠得到意想不到的好處,於是他們不再充當套牢之後才開口說話的角色,而是成為積極投資策略的倡導者和推動者。近幾年來,有不少美國機構投資者開始主動尋找治理型積極投資的機會,並且獲得成功,例如CaLPERS加州公務員退休系統就是其中之一。由公司治理活動家孟科斯(Monks)創建的LENS投資管理公司更是其中的佼佼者。LENS被稱為第一家公司治理基金,而LENS自稱為公司治理投資者、一種積極投資的選擇,從某種意義上講,LENS已經具備「激進型積極投資」 的雛形了。大家耳熟能詳的股王巴菲特實際上也是一個典型的積極投資者。
(二)積極投資的本質是控制市場信息
股數效應模型和公司數效應模型解釋了機構投資者進行治理型積極投資的動因,隨著投資實踐的不斷進行,有不少機構投資者開始從治理型積極投資發展為激進型積極投資,並有愈演愈烈的跡象。這種行為用成本收益原則已經很難解釋了,所以有必要從經濟學和投資學的角度來考察積極投資的實質。
l、積極投資在某種程度上回歸「古典企業」是為了減少信息不對稱。
假設股票市場是有效市場,則企業的一切信息都在股價上得到充分反映,那麼在市場中所有投資者均處於同一條起跑線上,市場博弈將由投資者和投資者之間、投資者和企業之間的博弈變為主要是投資者和企業之間的博弈。投資者和企業之間的博弈可以用委託代理關系來描述。由於契約的不完全性,在委託代理關系中,投資者和企業管理者處於信息不對稱狀態,投資者作為委託方是未知情者,處於不利地位。管理者作為代理方是知情者,擁有較多的私有信息,處於不利地位。如果投資者不對企業管理者實行監督,由於機會主義的存在(威廉姆森),將難以避免代理人利用信息上的優勢,做出損人利己的行為,即道德風險行為。那種希望通過完善契約來徹底解決信息不對稱的想法是不現實的,按照西蒙的觀點,由於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人們簽定的契約在一些重要方面肯定是不完全的。當然在某種程度上人們可以通過不斷完善契約使之成為一種次優契約(即現實中最優的),從而實現投資者和企業管理者之間的均衡。但這種成本仍然很高。
之所以產生委託代理關系,是和現代企業的產生密不可分的。現代企業和古典企業最大的區別在於現代企業是所有權和控制權相分離的,而古典企業是所有權和控制權合二為一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合二為一就不存在委託代理關系,從而也就不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積極投資在某種程度上講正是古典企業的回歸。積極投資者通過監督企業管理層(激進型積極投資是直接干預),由外部治理變為內部治理,由外部股東變為內部股東,實際上在某種程度上實現了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合二為一,這正是某種程度上的古典企業的回歸。
2.積極投資者希望通過控制市場信息來減少不確定性。
下面再從投資學的角度來考察積極投資。
投資者一切投資行為的最終目的都是希望在風險一定的條件下實現收益的最大化,或在收益一定的條件下使風險最小化。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投資者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總結出各種各樣的方法。傳統的投資分析方法有三種,它們是基本分析法、技術分析法和大量應用數理模型的金融工程(主要是如CAPM模型、ICAPM模型、APT模型、Black—Scholes公式等各種定價模型)。
基本分析最關鍵部分是對企業價值進行評估。運用的方法主要有財務分析(尤其是現金流量分析)、投資項目評估和管理者綜合評估,其他還包括上市公司外部環境(如宏觀經濟環境、法律環境)、所處行業狀況、科技發展的水平、上市公司研發能力、管理制度、產權與治理結構狀況等。
技術分析的理論基礎基於三項假設:市場行為涵蓋一切信息;價格沿趨勢波動;歷史會重演。技術分析只注重股票變化的表象,認為價量已經綜合反映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因此它不太關心上市公司的實際業務,只要股價呈現出規律性,它就可以利用這種規律性先行一步,進行套利。
金融工程中的經典資本資產定價理論側重於數量分析和技術分析的結合,由於在投資實踐中屢屢受挫,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國際著名金融工程大師默頓(Robert C.Merton)參與管理的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出現巨額虧損就是一例,因此不得不進行改革。近期的金融工程理論(如Eugene F fama and R.F Kenneth,]996)已開始將數理分析與基本分析結合起來,廣泛地用於考察股票收益的行為模式中。
普通投資者在進行投資管理時,一般先用上述方法中的一種或幾種來選定投資目標,然後再進行投資組合。投資者一旦執行投資計劃,就只能希望自己的分析完全正確,希望事態的發展和自己的預期完全一致。但實際上,無論投資者採用哪種分析方法,也無論投資者多麼聰明,整個投資過程的立足點總是建立在對市場提供的信息進行判斷的基礎上的,股票的買賣實際上是市場信息的買賣。這樣,問題就出來了:首先,市場信息是否准確是判斷的基礎,但投資者無法保證市場信息是准確無誤的;其次,投資者無法保證自己能夠正確理解市場信息,並據此作出正確的判斷;再次,即使市場信息是准確的,投資者作出的判斷也是正確的,但市場信息只是一個靜態指標,它反映的是過去和現在的狀況,投資者據此作出的判斷只能是對過去和現在情況的判斷,並不能由此推及將來。也就是說,現在正確並不等於將來也正確,假設情況發生變化,投資者根據現有信息作出的投資策略就有問題了。
更為關鍵的是在有效市場理論推出後,連投資者的判斷是否有用也倍受懷疑,因為在一個有效的證券市場中,由於信息對每個投資者都是均等的,任何投資者都不可能通過信息處理獲取超額收益。因此,信奉有效市場理論的投資者認為戰勝市場是很困難的,最好的辦法就是相信市場,分散投資,選擇指數化的投資組合,以求獲得市場平均的收益水平。因為認識到市場信息的不確定性,投資者開始嘗試運用積極投資策略。
再來看這樣一個推導過程:傳統的投資分析方法依賴於對市場信息的判斷一對市場信息的判斷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一這種判斷的不確定性導致投資結果的不確定性。
既然傳統分析方法從本源開始就存在不確定性,要減少最終結果的不確定性,就要從本源做起。要達到些目的,可選擇的方法有三種:第一種方法是徹底放棄對市場信息進行判斷,相信市場,結果就變成被動型分散的指數化投資組合;第二種方法是通過獲取內幕信息來保證市場信息的准確性,但這種方法為各國法律所不允許;第三種方法就是控制市場信息。控制市場信息又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操縱股價,另一種就是積極投資。
積極投資者參與公司治理的「積極」 程度不同,對企業的影響就不同,進而對市場信息的控製程度也不會相同。
治理型積極投資對於企業只進行較淺層次的干預,因此對市場信息只能是加以影響,還談不上控制。激進型積極投資對企業的參與程度較深,由此對市場信息能夠進行控制。
還有一些激進的積極投資者覺得僅僅對市場信息進行控制已無法滿足自己的需求,為了獲得更為有利的市場信息,他們不惜對上市公司進行價值再創造,反映在市場信息上,可以稱之為市場信息創造者,這是最為激進的一類積極投資者。
積極投資者干預企業的程度不同,所花費成本不同,所帶來的收益也不同。投資者之所以願意花費更大的成本去干預企業,必定是和更大的收益相聯系的。

Ⅸ 誰是公司治理主體:銀行和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的地位和作用

公司治理主體是董事會、
股東會
,銀行是債權人,行駛監督權,
機構投資者
看他的股份佔比了。

Ⅹ 5.如何學習和借鑒美國經驗,發揮我國機構投資者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1、要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要進一步發展證券投資基金,壯大基金的資產規模,要加快商業銀行設立證券基金的試點工作。中國工商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已經完成。同時,還要積極研究保險機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擴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試點,穩步增加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規模。

2、促進機構投資者協調發展。在穩步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同時,要不斷擴大保險資金、企業年金和社保基金投資資本市場的資產比例和規模,並積極推動其他機構投資者的發展和壯大。

3、要豐富市場投資產品,積極推動市場的創新,研究開發適合於不同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產品。

4、加強對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監控,有效防範投資機構的投資風險。

5、建立健全對基金管理公司等資產管理機構主要股東的有效約束機制,保持這些管理機構運行的獨立性和穩定性。

6、繼續完善有利於各類投資者投資資本市場的稅收政策等等措施。



(10)機構投資者積極參與公司治理擴展閱讀

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收益為其主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

其中最典型的機構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自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各類投資基金等。機構投資者通常具有集中性、專業性的特點,比較注重理性投資和長期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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