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基金投資 > 代客投資理財司法解釋

代客投資理財司法解釋

發布時間:2021-04-09 02:32:39

① 代客理財法律問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本條是對禁止證券公司承諾證券交易後果的規定。

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作出承諾,是指向客戶保證其進行證券買賣將會獲得一定數額的收入。對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是指向客戶保證其進行證券買賣,在受到損失時將會由證券公司賠償其一定數額的損失或者全部的損失。有些證券公司為了招攬客戶,以多種方式,預先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這種行為不僅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而且也是對證券市場有嚴重危害的欺詐客戶的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因為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的關系是委託人與被委託人的代理關系,而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其後果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同時,買賣證券是一項投資風險很大的金融活動,再高明的證券公司也難以保證在證券市場上永遠獲利。如果證券公司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那麼,一旦出現損失或者沒有獲得承諾的收益,就需要證券公司兌現。但證券公司接受客戶的委託代客戶買賣證券所取得的傭金收入,依照公司法的規定,依法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後的余額屬於股東的權益,應當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持股比例或者有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約定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的方式分配給股東。而提取的公積金只能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的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的資本。因此,公司沒有任何資金可用於增加客戶的收益或者賠償客戶的損失。也就是說,證券公司既沒有保證客戶買賣收益的能力,也沒有賠償客戶買賣損失的可能。如果有證券公司對客戶的買賣收益或者賠償客戶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該承諾根本不可能兌現,只能是對客戶的一種誘騙,而且容易引發證券公司之間的惡性競爭。為了保護客戶利益,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本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買賣證券的損失作出承諾。

② 代客理財是不是違法行為

依照我國現有的有關法律規則,代客炒股理財可以經過合法的私募、基金公司以公募專的方式中止,或者屬經過投資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研發的理財富品操作。假設是其他的機構或者個人代客炒股(無從業資質),固然可能(或可以)簽署合同,但這種合同不是我國《合同法》中所規則的規范的信託合同或者拜託合同。因此,固然不能說這種私自代客理財行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但目前在我國,這種做法至少是不受法律維護的。

③ 怎樣界定「非法代客理財」

沒有法律保護,投資收益未知,風險要客戶承擔,客戶不知情,資金出入操作權轉移。

④ 合法個人代客理財或委託理財或私募基金與非法的區別

首先我們要區分私募和非法集資,私募常識:出資人數有限制,不得面向公眾,單個出資人的出資金額不少於100萬。而低於100萬起投,大量發行,利用會議,網路,面向公眾的,不符合私募條件。
私募基金的組織形式,主要有:
一、公司式。一般通過設立「投資公司」吸納大眾投資,由資金管理人管理,主要用於證券投資。
二、契約式(即信託)。由投資人和私募管理人簽署協議,投資人將資金交由管理人管理和投資,管理人負責返還投資收益。
三、有限合夥式。基於《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由一人負無限責任,其餘合夥人負有限責任的組織特點,私募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私募管理人負責私募基金運營,並負無限責任,投資人以投資額為限負有限責任,主要集中在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個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券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符合以上標準的基本上就是合法的私募基金。想起之前還有人問過P2P是不是非法集資,也順便回答一下。大概是因為P2P前幾年屬於新生行業,整個行業還不成熟,所以經常出現負面現象。但是經過幾年的發展和監管的發力,大大減少了這類風險。只要一些簡單的篩選,基本能避免。
作為投資者,在研究平台在之前,要先學會剖析資產背後的邏輯。例如無界財富(比較早期做P2B的平台)還是比較透明的,以前期保證金項目為例,平台披露信息就非常之多,借款方、還款來源及保障、股權質押……項目擺出來了,起碼誠意十足,也確實凸顯作為P2B的優勢,而且他們從成立以來,一直都由國有金融機構風控,也因此在業內被以穩健著稱。
我們在選擇一個理財平台時,要多方位分析,比如服務和體驗,這個也拿無界財富來舉個例子,每天群里也互動,有個直接可以看到員工動態的部落,也比較有意思,反正挺透明的,讓投資人安心了很多~所以說,除了在安全方面做的完善,服務也要同時跟上,這才是一個優質的平台所必備的。

⑤ 法律上國家對境內個人境外代客理財有什麼規定

受境外法律約束

⑥ 民間代客理財,受不受法律

你好樓主:你說的這個平台沒有聽說過,每個保險都有他自身的價值和意義,但並不是適合所有人的,可以考慮投資,或者從微信的理財通裡面找一款收益更高的保險理財產品,具體操作如下:進入理財通後,點擊「我的總資產」,會看到你的總資產及理財通余額和你所購買的理財產品,點擊進入「理財通余額」後,點擊充值就可以了,填入你要充值的金額,有銀行卡讓你選擇

⑦ 咨詢公司代客理財合法嗎如果不合法,法律依據是什麼

首先公司要有相應資質,如公司營業執照(公司)或者證券/保險/期貨從業資格證書或專科考試成績合格證書(個人)。

其次,證券公司(如東方證券)、咨詢公司(如益邦投資)不能和客戶約定分成,也不能承諾保底收益。

⑧ 法律問題,個人與個人簽的代客理財協議合法嗎

1、《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人員,必須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並加入一家有從業資格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後,方可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任何人未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或者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但是未在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工作的,不得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2、《證券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3、《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4、《證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第一百六十九條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一百七十一條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二)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上述《股票投資委託協議》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關於「未經中國證監會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得從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業務,及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不得與投資人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等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對於無效協議造成的損失,應當按照合同雙方的過錯來承擔。

閱讀全文

與代客投資理財司法解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股票換手率高好不好 瀏覽:654
易方達5G概念基金有哪些 瀏覽:526
富國文體健康股票基金凈值 瀏覽:805
4萬5美金多少人民幣匯率 瀏覽:46
新興股票市場 瀏覽:33
融出資金業務 瀏覽:954
美元人民幣匯率2019年4月29日 瀏覽:857
網信理財卷碼 瀏覽:774
東方融匯理財 瀏覽:492
創業慧康的投資價值 瀏覽:753
1分鍾買漲跌的外匯騙局 瀏覽:289
桔子理財違約 瀏覽:46
北京金鴻德投資 瀏覽:630
2013年我國的外匯儲備 瀏覽:919
人民幣升值對中國對外投資 瀏覽:335
建行理財流 瀏覽:994
武漢融資網 瀏覽:213
黃岡本地民間貸款 瀏覽:875
代辦金融資質 瀏覽:643
存款融資嗎 瀏覽: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