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夫妻一方背著另一方的欠債屬二人共同債務嗎
你好,
1、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所以,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果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即如果夫妻雙方是通過訴訟程序解除婚姻關系,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不只要面臨著償還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財產重新分配的情形,而且其行為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要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2)離婚時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這是對離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行為的一種處罰。
3、離婚後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
(1)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我們可以知道,離婚後發現對方離婚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訴訟時效:離婚後發現一方有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的,可以在發現之次日起兩年內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財產的訴訟。
(3)對於離婚後發現一方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請求法院重新分割財產時,也可以請求多分財產。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決。
『貳』 夫妻中的一方瞞著對方借錢,借款也不用於家庭開支或投資,另一方不知錢的去向,離婚時要分擔債務嗎
夫妻離婚時處理債務問題,如認定屬一方擅自借款,且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離婚時,應由擅自借款方自己承擔該筆債務。
『叄』 一方在外投資做生意虧了但另外一方不知情離婚時要承擔債務嗎
具體情況具體對待,如果雙方離婚,首先應雙方協商分擔債務,協商不成可由一方向另一方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管轄人民法院起訴,是否承擔應以人民法院最終判決為准;
以下供參考:夫妻一方做生意虧損離婚怎麼分配債務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一方做生意虧損的,如果生意是屬於共同生產經營的,是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後由雙方共同償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一條 【共同債務】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如何處理夫妻間債務關系
(一)一方婚前已經形成的債務,原則上認定為夫妻中一方的個人債務,有特殊情況的除外。作為例外情形,債權人能夠證明所欠債務是為結婚所欠或者都已經用於婚後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此時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了主張權利的債權人。
『肆』 夫妻一方背著另一方欠債,是否雙方都有償還的責任
夫妻婚姻期間的債務屬於共同債務,但一方能證明屬於另一方的個人債務除外。夫妻一方瞞著另一方把債款用於賭博、吸毒、婚外情等個人揮霍的,應屬個人債務;雖有隱瞞,但債款用於共同生活的,應為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范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的規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
(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的,應以夫妻個人財產償還。
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債權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從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從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來看,我國在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上,採取的是以債務的發生時間為原則、以特殊約定為例外的判斷標准。
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只要不存在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債權人明知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情形,則一律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判斷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應以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為標准。
(4)夫妻一方背著另一方做投資賠了擴展閱讀:
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解與認定
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應當在夫妻之間與債權人利益之間尋找一種符合公平正義的平衡點。在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這一點上,應當採取慎重的態度,即: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於夫妻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可從以下標准進行判斷: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伍』 夫妻一方瞞著另一方在外給人作了擔保,另 一方是否需承擔責任
你如果知道後,不表示反對,那就要承擔。如果你知道後表示反對,那就不承擔
『陸』 夫妻一方瞞著另一方借錢做生意賺的錢算誰的
不管是不是瞞著對方借錢,只要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創造的利潤,都是屬於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
『柒』 夫妻雙一方投資給另一方做生意兩年沒分紅怎麼處理
還是要分出來,不要時間久了都爛在鍋里了!盈虧要有數據,用數據說話,不然到最後相互怪罪就不好了
『捌』 兩人合夥做生意,一方瞞著另一方投資別的項目賠錢了 怎麼辦,債務應該由雙方一起背嗎
先起訴他 這是他個人行為 讓他自己承擔後果 還要賠償損害的公司權益
『玖』 夫妻一方私自投資損失巨大,離婚時另一方可要求多分財產嗎
這個要求合理,但是法院不一定支持,關鍵是投資的時候另一方是不是知情,如果知情的話應該共同承擔損失。
『拾』 夫妻一方私自做主投資被騙了,另一方要求賠償該怎麼辦
夫妻一方私自做主投資被騙了,另一方要求賠償法律不支持。
夫妻關系續存期間,夫妻都有支配財產的權利。
且是用於投資,不是非法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