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簽訂完資產收購框架協議後,多久完成破產重整
先定完資產收購框架協議以後,大概一個星期以內就要完成破產重整了
B. 公司自2017年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現在重整完成,新的注資方要求首先與原單位簽訂勞動解除合同,
這是合理的。只有當你不願意繼續與新的注資方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必須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否則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
C. 與某公司破產重組期間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公司破產重組期間,是法人資格是不完全的。
協議只有在破產重組期間的公司可以進行的事務中,才是有效的。
如果是關於重組後公司的事務,等重組後也是有效的。
D. 破產重整債權調整方案法規是如何規定破產債權
債權債務的清償是重整計劃的主要內容之一,它關繫到所有關系人的切身利益。重整計劃草案如不就債權債務的清償作出規定,也無法交付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
破產重整計劃應就債權債務償還的下列事項作出具體規定:
(1)債務清償的期限。債務清償期限在債的關系中具有重要的意義。在重整程序中它除具有一般民法上的意義外,更有訴訟法的效力。若重整債務人提前對部分重整債權人清償的,為法律所禁止,構成對個別債權人的優惠。若不按計劃規定的期限償還債務的,則構成對計劃的違反,是債權人請求法院強制執行的法定理由,故重整計劃應對之明確規定。
(2)債務履行擔保。這里所指的擔保並非指以重整債務人的特定財產為債權人設定的擔保,而是指其他第三人為重整債務人履行債務提供擔保的情形。在此種情況下,重整計劃應明確規定提供擔保的人及擔保權的內容。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重整計劃應當明確清償資金的來源。
(3)債務償還條件。重整計劃規定對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應當平等,但在不同性質及不同種類的債權之間,在不妨礙公平的情況下可以有所差別。
債權或股權的變動涉及到關系人的切身利益,如果在破產重整計劃中不做出明確規定,關系人會議很難通過該重整計劃。所謂債權或股權的變動,涉及削減全部或部分債權人的債權數額、免除利息、將債權作價入股、股東股份減少等內容,重整計劃對此必須明確規定。重整計劃在對債權或股權做出削減時,應該對每一類請求權或權益類內的每一項請求權或權益給予同等待遇,但在不同性質及種類的債權或股權之間,可以有所差別。在特殊情況下,在不損害債權人共同利益前提下可以對某類債權人或股東做出讓步,即不削減他們的債權或股權,如法國重整立法規定,重整方案規定的清償期限或折減對兩類債權人的債權不適用,即小額債權和為工資以及勞動合同產生的一切債權應立刻並不打折扣予以清償。在重整過程中,如果存在某些債權人或股權人的債權或股權不因重整計劃而受到影響,那麼這種情況必須在重整計劃中列明。重整人或債權人在指定重整計劃草案時,在削減債權或股權的問題上,應充分考慮到各方面的情況,以利於重整計劃的通過。
E. 法院裁定企業破產重整後新簽的擔保合同是否有效
企業破產了還用什麼擔保?肯定是無效,弄不好人家追究下來還要涉嫌詐騙
F. 公司破產重整申請期間簽訂的協議具有法律效益嗎
是有效力的。
但是還要看具體要看是什麼協議,我國《破產法》為保護債權人,規定了一系列的行為(抽逃資產等行為),是可撤銷的或無效的。具體如下:
《破產法》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一)無償轉讓財產的;
(二)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
(三)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的;
(五)放棄債權的。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二)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G. 破產重整結束時是否需破產重整主體單位法人簽字
你好,你說的這種情況之下,那肯定是需要這個主體單位的法人簽字啊,否則的話誰能夠跟你去審批文件?
H. 簽訂了投資協議書,沒有公正,怎麼撤回資金
書面協議除非協議里約定公證之後才生效,否則雙方簽名就生效了,對於雙方都有法律約束力,一方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當然雙方能夠就解除協議撤回資金進行協商一致,則不需要按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I. 破產重整一般債權如何確認
依照破產重整的精神,重整一旦被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企業就可以獲得繼續經營的機會,企業暫時免除各債權人的訴訟和要求。
根據《擔保法》,如果是連帶保證,那就沒有問題,銀行做為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保證人,尤其承擔保證責任,如果簽訂保證合同時沒有約定保證方式,那麼依照法律的規定,應該推定為連帶保證責任。
如果是一般保證,本來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應該停止一切債權行使,但《擔保法》為了保護債權人利益,依照情況,可以找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J. 重整中新簽訂合同 屬於什麼債務
1、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是共同利益的債權人負擔給付義務破產清算的對象是債權,使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保護、銷售的行為,都是對所有債權人的破產的共同利益。在這些行為的過程中,必須有一些支出。破產案件如破產費用包括債務人財產管理人員的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