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轉讓公司股權有哪些限制
股權轉讓顧名思義就是將在即在某公司所處於的股權轉讓給第三方。對於股權轉讓這一操作,還存在一些限制因素,這些限制因素隨著公司的性質不同而大體上一致。其中主要的限制因素有四點。
一、轉讓場所的限制。
二、發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轉讓限制。
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轉讓的限制。
四、對公司收購自身股份的限制和接受本公司股票為質押標的的限制。
公司股權轉讓本身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還是需要多加註意。
② 長期股權投資能否超過凈資產
舊公司法第十二條規定了限制: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並以該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計對外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但新公司法予以刪除,新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民事法律中,遵循的法律原則是:法不禁止即自由。
新公司法取消對投資比例的限制是基於以下的考慮:
對外投資屬於公司的經營自主權,公司有權利自由決定投資事項,投資限額應當是公司章程規定的事項,沒有必要由法律對投資占公司凈資產的比例進行限制。
另外,除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新法並沒有限制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業投資,只要不成為對所投資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即可。
③ 股權投資的限制有哪些
您好,您的問題已獲悉,我的初步解答如下:
首先,股權投資的限制主要來源於兩大類:一是主體限制(比如公務員不得從商),二是市場准入標准(比如保險公司外資持股不得高於25%);
其次,上述限制的規制散見於各類、各位階的法律規制當中,列舉無法窮盡;
最後,但上述限制僅限於顯名股權投資,而隱名股權投資的限制僅來源於合同效力的識別依據,限制非常少。
順頌商祺
田嘉龍律師
④ 股權轉讓有哪些限制性規定
股權轉讓可以分為三種情形,一是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二是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三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下面是對這三種股權轉讓限制情形的詳細介紹,希望通過本文的介紹,能讓大家對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有所了解。
對股權轉讓的限制可以分為以下3種情形
一、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即各國法律對股權轉讓明文設置的條件限制。這也是股權轉讓限制中最主要、最為復雜的一種,中國法律規定,依法律的股權轉讓限制主要表現為封閉性限制,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1、封閉性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2、股權轉讓場所的限制
針對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轉讓中國《公司法》第139條規定:「股東轉讓其股份,必須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第146條規定:「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方即發生轉讓的效力。」此類轉讓場所的限制規定,在各國立法上也極為少見。這也許與行政管理中的管理論佔主導的思想有關,但將行政管理的模式生搬硬套為股權轉讓的限制是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幼稚病。
3、發起人持股時間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該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對發起人股權轉讓的限制,使發起人與其他股東的權利不相等,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各類市場主體平等行使權利不相稱。
4、董事、監事、經理任職條件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其目的是杜絕公司負責人利用職務便利獲取公司的內部信息,從事不公平的內幕股權交易,從而損害其他非任董事、監事、經理的股東的合法權益。
5、特殊股份轉讓的限制中國《公司法》第148條規定:「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的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轉讓或者購買股份的審批許可權、管理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1997年7月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第20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和修改企業原合同、章程協議自核發變更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之日起生效。協議生效後,企業投資者按照修改後的企業合同、章程規定享有有關權利並承擔有關義務。」
6、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
中國《公司法》第149條第1款規定:「公司不得收購該公司的股票,但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該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並時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收購該公司的股票後,必須在10日內注銷該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變更登記,並且公告。同時,第149條第3款還規定:「公司不得接受該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這里的「抵押權的標的」應當更為准確地表述為「質押權的標的」。因為根據中國《擔保法》第75條的規定:「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應是權利質押中質押權的標的。如果公司接受該公司的股票質押,則質押人與質押權人同歸於一人。
二、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通過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設置的條件,依章程的股權轉讓限制,多是依照法律的許可來進行。在中國公司法律中卻沒有此類限制性規定。
三、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
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約定對股權轉讓作價的限制。此類合同應包括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以及股東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等。如部分股東之間就股權優先受讓權所作的相互約定、公司與部分股東之間所作的特定條件下回購股權的約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權轉讓限制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