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對於現在很多小型金融投資公司詐騙行為,銀監會管不管他們都有營業執照!
《證券抄、期貨投資咨詢管理襲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五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同時從事證券和期貨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有十名以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的專職人員;其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一名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從業資格。
2、有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3、有固定的業務場所和與業務相適應的通訊及其他信息傳遞設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
6、具備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有專營和兼營之分。從事證券經營和其他咨詢業務的機構,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兼營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然後你在看看你說的那些公司,看看是否符合呢。基本都是許以高利,進行非常集資的。
『貳』 投資公司詐騙介紹人有罪嗎
介紹人是否有罪的判斷,需要有介紹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詐騙行為而予以介紹的證據,這種主觀上的明知在實物中更多的是司法推斷,推斷會綜合諸如生活常識,詐騙手段方式、介紹行為如何、獲利情況等等進行。主觀上如果明知是詐騙行為而予以介紹,往往形成詐騙罪的共犯。
『叄』 投資公司涉嫌詐騙被封,業務員有什麼責任
投資公司涉嫌詐騙,業務員是否承擔責任,應當分情況討論:
1.如果業務員不知道公司涉嫌非法詐騙,則其不用承擔刑事責任;
2.若業務員明知公司從事的是詐騙行業,依然從事這一行為,則應當承擔相應的刑罰責任;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主要犯罪行為人,犯罪後果主要由公司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承擔;
3.如果公司為空殼公司,是為了從事犯罪行為而成立的,則承擔較為嚴重的刑事責任。
『肆』 我老公以前在一家投資公司做財務,現在公司涉嫌集資詐騙,他作為骨幹被抓進看守所了現在快兩個月了,已經被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追訴。由於集資詐騙罪的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大,對於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集資詐騙罪,最高可判處死刑。你老公憑啥自己承擔莫須有的罪名?難道他不知道非法集資罪性質嚴重嗎?是否有你不知道的內幕呢......你老公曾就職的公司真涉嫌非法集資,主要責任人是公司負責人與財務負責人,你老公若只工作了3個月,應該不會進入公司核心層,充其量是知情不報,雖也是違法的,但不會受很重刑罰。你可找個專業一點的律師咨詢下,然後托律師轉達讓你老公不該答的不要亂回答,對於敏感的問題全部採取保持沉默的方式,由律師去作答,願你老公避開嫌疑,早日回家!!!
『伍』 請問拿一百萬投資了公司,公司一直沒有運營,算是詐騙嗎
這應當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符合條件的就構成詐騙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陸』 投資公司吸收資金放貸違法嗎怎麼舉報
只要是涉嫌非法集資就已經犯罪,不管是採用放貸還是其他任何版的犯罪手段都要承權擔法律責任。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的行為。
『柒』 對方要本人投資其公司後一個多月發現他公司欠債很多,請問這個行為是詐騙嗎
如果你投資的公司在雙方簽訂投資合同時,沒有將其公司有許多欠債的實際情況告訴給你,應該屬於欺詐行為。但如果雙方簽訂合同時,你沒有調查該公司是否有外債 ,則公司屬於隱瞞,不屬於詐騙。供參考。
『捌』 投資公司涉嫌詐騙,業務員會承擔責任嗎》
業務員無責或輕責,若有責任也是從犯,具體分析:
1、業務員知道還是不知道所在公司是詐騙,如果該公司合法及不知道公司詐騙則本人認為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2、如果知道該公司是詐騙,而繼續與公司已其干,應承擔相應責任。
但不管怎麼講,公司才是違法主體,作為主犯,公司老闆及高管才是主要犯罪人員,主要後果應該由公司承擔。
3、如果該公司本身就是空殼公司,沒有經過正規注冊,這就有點復雜一點,責任大一點。
4、如果公司沒注冊且知道是在騙人而繼續干,肯定要承擔從犯責任。
(8)投資公司放數有無詐騙行為擴展閱讀:
公司詐騙,以共犯論處,以公司犯罪為主要考慮,或者主從分離:
《「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千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財物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個人詐騙公私財物20萬元以上的,屬於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詐騙數額特別巨大是認定詐騙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一個重要內容,但不是唯一情節。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
(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
(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
(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
(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
(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