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最近證監會批了基金投顧試點,是什麼東西對我們基金投資有什麼幫助嗎
目前一共是5家投顧業務試點,分別是中歐基金的子公司中歐錢滾滾、易方達基金等,都是比較有品牌的基金公司。
基金投顧業務的試水,將收費模式從收取申購贖回等交易型費用調整為按照保有規模收取的方式,有利於投顧機構、投資人以及銷售機構利益一致。
投顧機構將從客戶立場出發,根據客戶的需求制定投資方案,他們目標是為客戶賺到錢,做賬戶管理的,而不是光給客戶賣基金。
上面提到獲得首批試點的中歐錢滾滾,之前APP就上線過水滴智投了,可以一鍵生成投資方案,然後動態調倉管理的,定期還有投資報告什麼的,之後隨著投顧開展應該會有新的變化。
『貳』 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對投資者和發行人雙方利益的保護提出了哪些規定其目
1)發行人設置贖回條款和回售條款就是為了保護投資者和發行人雙方的利益所作出版的規定權。
(2)贖回條款是為了保護發行人而設立的,旨在迫使持有可轉換債券的投資者提前將其轉換成股票,從而達到增加股本、降低負債的目的,也避免利率下調造成的損失。
(3)回售條款是指發行人股票價格在一段時間連續低於轉股價格後達到一走的幅度時,可轉換債券持有人按事先約定的價格將所持有的債券賣給發行人。投資者應特別關注這一條款,設置的目的在於有效的控制投資者一旦轉股不成帶來的收益風險,同時也可以降低可轉換債券的票面利率。
『叄』 中國證監會核準的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有幾家
只有89家 ,這些信息是在 證券業協會網站上公布的。
1安徽大時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3 北京博星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5 北京海問咨詢有限公司
7 北京金昌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9 北京京放投資管理顧問有限責任公司
11 北京盛世華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13 北京禧達豐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5 北京中方信富投資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17 北京中和應泰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19 成都倍新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21 大連北部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23 福建天信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
25 廣東博眾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27 廣州匯正財經顧問有限公司
29 廣州越聲理財咨詢有限公司
31 哈爾濱新思路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33 杭州頂點財經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35 和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37 河南九鼎德盛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39 湖南金證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
41 江蘇天鼎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43 青島市大摩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45 山東英大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
47 陝西融泰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49 上海東方財富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51 上海凱石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53 上海榮正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55 上海申銀萬國證券研究所有限公司
57 上海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顧問有限公司
59 上海新資源證券咨詢有限公司
61 上海益邦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63 上海涌金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65 上海證券通投資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67 上海中廣信息傳播咨詢有限公司
69 深圳市芙浪特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71 深圳市懷新企業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73 深圳市天生人和經濟信息咨詢有限公司
75 深圳市智多盈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77 深圳市尊悅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79 四川大決策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81 天津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83 廈門高能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85 廈門市新匯通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87 雲南產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89 重慶東金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2 安徽華安新興證券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4 北京東方高聖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6 北京和眾匯富咨詢有限公司
8 北京金美林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0 北京君之創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12 北京首證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4 北京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責任公司
16 北京中富金石咨詢有限公司
18 北京中資北方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0 成都匯陽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2 大連華訊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24 廣東百靈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6 廣東科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28 廣州市萬隆證券咨詢顧問有限公司
30 哈爾濱大富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32 海南港澳資訊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34 杭州海能證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36 河北源達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38 黑龍江省容維投資顧問有限責任公司
40 江蘇金百臨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42 寧波海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44 山東神光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46 陝西巨豐投資資訊有限責任公司
48 上海大智慧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50 上海金匯信息系統有限公司
52 上海邁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54 上海森洋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56 上海世基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58 上海新世紀資信評估投資服務有限公司
60 上海亞商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62 上海益盟操盤手證券研究有限公司
64 上海證聯投資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
66 上海證券之星綜合研究有限公司
68 深圳大德匯富咨詢顧問有限公司
70 深圳市國誠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72 深圳市珞珈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74 深圳市新蘭德證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76 深圳市中證投資資訊有限公司
78 沈陽盈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80 天津市中融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82 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84 廈門金相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86 廈門市鑫鼎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有限公司
88 浙江同花順投資咨詢有限公司
本欄目信息由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填報並公示,相關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應當對其所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負責。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信息公示目的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證券市場透明度,維護行業公信力,防範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活動。
本次所公示的是89家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名單、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人代表、投訴電話,以及取得證券投資咨詢執業資格人員姓名、執業資格證書號碼等信息。
我們歡迎社會監督,並提醒廣大投資者選擇具備相應資質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
『肆』 證監會,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之間有什麼區別
三者的主要職責不同:
1、證監會的主要職責:
(1)研究和擬訂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議;制定有關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規章、規則和辦法。
(2)垂直領導全國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對證券期貨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管;管理有關證券公司的領導班子和領導成員。
(3)監管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公司債券和國務院確定由證監會負責的債券及其他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託管和結算;監管證券投資基金活動;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2、證券業協會的主要職責:
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中國證監會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制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
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3、證券交易所的主要職責:
(1)證券交易所應當為組織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交易日製作證券市場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經證券交易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
(2)證券交易所有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
(3)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證券交易所採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伍』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它投資者,具體指哪些人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應該是指散貨
『陸』 證監會發布的合格投資者資質指的是什麼
1、證監會發布的合格投資者資質指的是符合四類標準的投資者。證監會將四類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一是社保基金、企業年金、慈善資金;二是依法設立並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三是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四是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2、債券合格投資者應當符合以下資質條件:
①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包括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貨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和信託公司等;
②上述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的理財產品,包括但不限於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
③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
④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⑤經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經其備案的私募基金;
⑥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企事業單位法人、合夥企業;
⑦名下金融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萬元的個人投資者;
⑧交易所認可的其他合格投資者。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柒』 廣大散戶投資者如何向證監會聲討當今的股市不公平
1、不要這么激憤,因為股指期貨是經過國務院批准上市交易的品種,是政府行為,小百姓是不可能禁止其交易的。
2、股票操作必須經過自己的獨立思考和獨立研究,找到自己熟悉的行業進行投資,並建立起自己成功的投資模型,才不至於被市場的下跌所「抹殺」。
『捌』 關於審理證劵市場上投資者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規范證券市場民事行為,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證券市場實際情況和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一、一般規定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以下簡稱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是指證券市場投資人以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並致使其遭受損失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民事賠償案件。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投資人,是指在證券市場上從事證券認購和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本規定所稱證券市場,是指發行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的發行市場,通過證券交易所報價系統進行證券交易的市場,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市場以及國家批准設立的其他證券市場。
第三條 因下列交易發生的民事訴訟,不適用本規定:
(一)在國家批准設立的證券市場以外進行的交易;
(二)在國家批准設立的證券市場上通過協議轉讓方式進行的交易。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應當著重調解,鼓勵當事人和解。
第五條 投資人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民事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根據下列不同情況分別起算:
(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之日;
(三)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行政處罰,但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決生效之日。
因同一虛假陳述行為,對不同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兩個以上行政處罰;或者既有行政處罰,又有刑事處罰的,以最先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公告之日或者作出的刑事判決生效之日,為訴訟時效起算之日。
二、受理與管轄
第六條 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除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外,還須提交以下證據: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
(二)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
第七條 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被告,應當是虛假陳述行為人,包括:
(一)發起人、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人;
(二)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證券承銷商;
(四)證券上市推薦人;
(五)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專業中介服務機構;
(六)上述(二)、(三)、(四)項所涉單位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以及(五)項中直接責任人;
(七)其他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或者自然人。
第八條 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投資人對多個被告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按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一)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但有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二)對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僅以自然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後,經當事人申請或者徵得所有原告同意後,可以追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追加後,應當將案件移送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不申請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追加的,應當通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不得移送案件。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後,受行政處罰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人民法院受理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後,有關行政處罰被撤銷的,應當裁定終結訴訟。
三、訴訟方式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涉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的原告可以選擇單獨訴訟或者共同訴訟方式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提起的訴訟,既有單獨訴訟也有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提起單獨訴訟的原告參加共同訴訟。
多個原告因同一虛假陳述事實對相同被告同時提起兩個以上共同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合並為一個共同訴訟。
第十四條 共同訴訟的原告人數應當在開庭審理前確定。原告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二至五名訴訟代表人,每名訴訟代表人可以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第十五條 訴訟代表人應當經過其所代表的原告特別授權,代表原告參加開庭審理,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與被告進行和解或者達成調解協議。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對人數眾多的原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時,可以在判決主文中對賠償總額作出判決,並將每個原告的姓名、應獲得賠償金額等列表附於民事判決書後。
四、虛假陳述的認定
第十七條 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對於重大事件,應當結合證券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二條及相關規定的內容認定。
虛假記載,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披露信息時,將不存在的事實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記載的行為。
誤導性陳述,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過媒體,作出使投資人對其投資行為發生錯誤判斷並產生重大影響的陳述。
重大遺漏,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將應當記載的事項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記載。
不正當披露,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
第十八條 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一)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
(二)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
(三)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第十九條 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一)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
(二)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進行的投資;
(三)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
(四)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五)屬於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
第二十條 本規定所指的虛假陳述實施日,是指作出虛假陳述或者發生虛假陳述之日。
虛假陳述揭露日,是指虛假陳述在全國范圍發行或者播放的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上,首次被公開揭露之日。
虛假陳述更正日,是指虛假陳述行為人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披露證券市場信息的媒體上,自行公告更正虛假陳述並按規定履行停牌手續之日。
五、歸責與免責事由
第二十一條 發起人、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對其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發行人、上市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前款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第二十二條 實際控制人操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律規定,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義虛假陳述並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可以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實際控制人追償。
實際控制人違反證券法第四條、第五條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由實際控制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對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承擔的賠償責任負連帶責任。其免責事由同前款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違反證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無過錯的,應予免責。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第七條第(七)項規定的其他作出虛假陳述行為的機構或者自然人,違反證券法第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百八十八條和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共同侵權責任
第二十六條 發起人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擔保的,發起人與發行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七條 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或者專業中介服務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虛假陳述,而不予糾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見的,構成共同侵權,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和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共同虛假陳述,分別與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承銷商、證券上市推薦人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一)參與虛假陳述的;
(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虛假陳述而未明確表示反對的;
(三)其他應當負有責任的情形。
七、損失認定
第二十九條 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發行市場虛假陳述,導致投資人損失的,投資人有權要求虛假陳述行為人按本規定第三十條賠償損失;導致證券被停止發行的,投資人有權要求返還和賠償所繳股款及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的利息。
第三十條 虛假陳述行為人在證券交易市場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范圍,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投資人實際損失包括:
(一)投資差額損失;
(二)投資差額損失部分的傭金和印花稅。
前款所涉資金利息,自買入至賣出證券日或者基準日,按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第三十一條 投資人在基準日及以前賣出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實際賣出證券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第三十二條 投資人在基準日之後賣出或者仍持有證券的,其投資差額損失,以買入證券平均價格與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準日期間,每個交易日收盤價的平均價格之差,乘以投資人所持證券數量計算。
第三十三條 投資差額損失計算的基準日,是指虛假陳述揭露或者更正後,為將投資人應獲賠償限定在虛假陳述所造成的損失范圍內,確定損失計算的合理期間而規定的截止日期。基準日分別按下列情況確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虛假陳述影響的證券累計成交量達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過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的證券成交量不予計算。
(二)按前項規定在開庭審理前尚不能確定的,則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後第30個交易日為基準日。
(三)已經退出證券交易市場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
(四)已經停止證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為基準日;恢復交易的,可以本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基準日。
第三十四條 投資人持股期間基於股東身份取得的收益,包括紅利、紅股、公積金轉增所得的股份以及投資人持股期間出資購買的配股、增發股和轉配股,不得沖抵虛假陳述行為人的賠償金額。
第三十五條 已經除權的證券,計算投資差額損失時,證券價格和證券數量應當復權計算。
八、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院2002年1月15日發布的《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玖』 廣大股民是否可以向證監會索賠
很難啊。
證監會要是不受理,你可是一點辦法都沒有的。
在中國,法律算個P,只有職能部門定調才會產生違法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