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北京銀行最近要成立基金公司,真的嗎
是真的。
北京銀行聯合加拿大豐業銀行、北京有色金屬研究院共同出資成立中加基金。
繼中荷人壽之後再度發力,領跑全國城商行。
如有不懂之處,真誠歡迎追問;如果有幸幫助到你,請及時採納!謝謝啦!
B. 以改制名義賤賣集體資去哪裡舉報
近日,本報《社會調查》周刊接到讀者來信反映:2005年,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所屬企業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改制,山西朔州人李建國購買了該集團資產的擁有權。改制後出現的一系列問題讓該公司的部分職工感到困惑,遂向山西省有關部門進行反映,經過山西省直紀工委等有關部門的聯合調查,發現該公司此次改制存在大量集體資產流失的問題。日前,記者根據職工代表提供的線索對此事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查采訪。
股權轉讓 協議作假
記者在調查采訪的過程中從有關部門獲得了涉及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改制的文件、會議決議、股份轉讓協議等方面的大量資料。記者從這些資料中看到,涉及該公司股權轉讓的股份轉讓協議竟然簽了三份,簽訂時間為2005年1月12日至1月18日之間,協議的甲方均為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和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代表:李榮鋼、白永德,乙方代表均為李建國、李近、李琪。
第一份是2005年1月12日白永德與李建國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山西塑料集團有限公司集體基金會將持有的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集體基金會的49%股份(摺合人民幣1078萬元)轉讓給李建國。
第二份是2005年1月18日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主任李榮鋼、白永德與李近、李琪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將持有的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的46%股權 (摺合人民幣1012萬元)轉讓給李近、李琪,其中李近、李琪分別出資506萬元,各自購買23%的股權。
第三份是2005年1月18日李榮鋼、白永德與李建國、李近、李琪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將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李建國、李近、李琪,轉讓價格為1080萬元人民幣,另外出讓方承擔360萬元的各種債務。
對於這三份協議,山西神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裴國升與山西佳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利忠進行了分析。他們認為,同一件事情,在不同時間簽訂了不同內容的協議,其真實性值得推敲。其中第二份和第三份協議在同一時間、同樣當事人,就同一事件簽訂了內容完全不同的協議。李榮鋼主任分析,前兩份均是為了應付山西省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雙方實際上執行的是第三個協議,但第三個協議的轉讓價格最低,而且還由轉讓方承擔360萬元的債務,1080萬元的轉讓價格實際上只需支付720萬元。
據知情的職工代表反映,李近、李琪只是李建國利用其名義進行簽訂協議,其實,他倆根本沒有出資,也未參與,其在協議書上的簽名均為李建國一人所簽;在幾個協議中的簽字人白永德原為集體基金會的代表,但他在簽署協議之前的2004年11月30日就已買斷工齡,是沒有資格代表集體基金會簽署上述協議的。
企業在股東、股份、股權的分配轉讓等重大問題上,不得有半點馬虎,不能弄虛作假,更不能偽造。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是一項政策性很強,非常嚴肅的問題。
集體資產 低價出賣
依據這三份協議,記者算了一筆賬:第一份協議出讓原塑料集團公司49%的股份,出讓價1078萬元;第二份協議出讓原塑料集團公司46%的股份,出讓價1012萬元。兩次轉讓合計95%股份,價格共計2090萬元。加上山西省城聯社保留的5%股份,價格為110萬元,共計2200萬元。正好與公司的注冊資本相符。
而實際履行的是第三份協議,對於720萬元的價格,在2007年1月29日的職工通報會上,李榮鋼解釋,當時就怕出問題,才找了山西省紀檢委下屬的一家評估所進行評估後,結合當時公司的實際情況和市場情況認定的。但職工們卻一直懷疑公司資產被嚴重低估。
記者幾經周折,找到了當時受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委託,由山西天華財務咨詢評價有限公司所做的《評估報告書》,報告書稱:「本公司評估人員按照必要的評估程序對委託評估資產實施了實地勘察、市場調查與詢證,對委託資產在2004年6月30日所表現的市場價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凈資產為1362.8萬元。」評估價超過了1300萬元的資產只賣了720萬元,李榮鋼等人難以自圓其說。
山西塑料集團職工合股基金會原負責人張雲崗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按照出讓協議上的內容,當時出讓的資產主要有:
1.柳巷開發區14號臨街六層樓帶半畝大院,2004年曾准備以700萬元賣掉,現在市場價值超過1000萬元。評估時,僅僅按照財務賬本中1987年購買時的價格470萬元,經過折舊後,評估了200萬元。
2.五一路49號威世達大廈1.5萬平方米大樓,按每平方米4000元計算,現在市場價值超過6000萬元。評估時作為在建工程按1998年前的投資2300萬元,從賬本上照搬過來。
3.五一路郭家巷65套住宅,價值也超過1000萬元。
4.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投資的佔地50畝的塑料總廠,僅一套進口設備就值3000餘萬元。
5.山西省塑料公司的佔地30畝,並配有330米鐵路專用線的倉庫。
上億元的總資產卻只評估了1300萬元,而且僅僅賣了720萬元。
由上述不難看出,改制過程中如果不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規進行規范操作,流失的將是巨額的國家和集體資產。
弄虛作假 職工受騙
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以及國家相關政策,企業改制,國有、集體資產轉讓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法定程序,要經過職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通過。職工認為,在此次改制過程中,評估報告是假的,協議、決議是假的,程序是不正常的,此次改制是徹頭徹尾的「騙局」。
職工還反映,為了炮製假協議,李建國在會議決議、會議紀要以及文件上大做文章。
2004年10月30日的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第三屆一次董事會議紀要稱:參加人為姚海平等10人,選舉姚海平為第三屆董事會董事長,聘任李士俊為總經理。而董事簽名中卻只有姚海平、曹文會、趙玲玲、白永德4人。紀要上寫著張雲崗與吳偉也參加了會議,而張雲崗及吳偉本人表示,他們根本就沒有參加過這樣的會議。很明顯這份會議紀要是偽造的。
據張雲崗介紹,真實的情況是:2003年12月7日至8日,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第三屆一次股東大會及董事會,選舉姚海平為董事長,曹文會、趙玲玲、張雲崗、白永德為董事。董事會聘李士俊、謝東輝、王國炬為副總經理,關衛華為董事長助理。2004年1月3日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晉塑(2004)第5號文件中的任職決定是真實的。
2005年1月12日的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集體基金會決議中寫到:基金會成員應到131人,實到99人,超過應到人數2/3,符合基金會章程之規定。會議的主要內容為同意將集體基金會持有的公司49%的股份轉讓給李建國,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持有的23%轉讓給李近,23%轉讓給李琪,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保留5%的股份。同意白永德作為公司代表簽署有關轉讓文件。後面還有基金會成員99人的簽字,後附131名成員名單。
職工們反映,這份決議也涉嫌偽造,主要依據有:
一是所列名單為1997年塑料集團成立時,職工合股基金會入股名單,而不是集體基金會的名單;
二是決議中的簽名問題。在簽名者的名單中,有的已退休多年(如安述禮、劉文廣等人),有的在國外(如藍天浩當時在日本),有的已調離(如蘭春紅多年前調到北京、王光宇早已調到稅務部門、郭中陽、呂敏、劉蓉、唐黎文等也早已調走),有的生病住院(如侯靜),而這些人的簽名竟然都出現在決議上,不可思議;
三是2004年11月30日之前,職工就被遣散回家了,怎麼可能在2005年1月12日參加職工大會呢?2007年1月13日,由75名職工聯名發出一份聲明,對上述決議以及其內容,予以明確否認。後經山西省紀檢部門查實,這99名職工的簽名,均是李建國指使他人仿簽的,並用偽造簽名的復印件,辦理了股份變更登記。令人感到奇怪的是這份復印件上還加蓋有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的公章,並承諾有問題由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負責。另外,2004年12月10日,在山西省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時,山西省塑料公司在《股權轉讓協議書》後附有一份令人感到蹊蹺的「情況說明」:在職工合股基金會上的簽名有9人多簽、2人重簽、4人誤簽、11人未簽。並稱「以上情況屬實,如因轉讓合股基金會股份而引起的糾紛,由我公司承擔責任。」並加蓋其公司公章及合股基金會公章。同時,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以晉城聯資〔2004〕46號文件給省工商局的文件中稱:極個別「職工合股基金會」成員因特殊原因沒有簽名……不影響此次股份轉讓。就用這樣的材料順利地辦理了變更手續。
其間,職工代表們還提到一個細節,2005年1月12日與1月18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李建國的720萬元,在2004年11月30日之前就到了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的賬上。11月30日之前進行的職工身份置換,就使用了其中的400萬元。協議未簽,款已提前到位,這也令人費解。
裴國升律師說,從幾份決議中存在的問題和75名職工的聲明可以看出,當時公司方根本沒有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會,未經職工大會及股東會同意轉讓集體基金會的股份程序是不規范的。
針對上述問題,裴律師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四條規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集體企業的合並與分立,應當遵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依法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其他財產關系和遺留問題,妥善安置從業人員。任何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和損害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
張利忠律師說,依照上述的法規,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無權轉讓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集體基金會的股權,公司未經職工大會同意,對職工擁有的股份進行轉讓,轉讓協議應當視為無效。
以上調查材料證明,山西省塑料集團在改制過程中從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議、會議決議、職工簽名等均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這種行為既坑了國家也欺騙了職工,如此改制,怎能不出現問題。
認真查處 積極整改
從2005年11月5日開始,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原職工就改制存在的問題多次聯名上書有關部門。山西省紀委根據職工反映的問題,責成省直紀工委進行調查處理。
2006年10月17日開始,省直紀工委調查組用了29天時間對此事進行了調查,查清了事實,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2007年1月29日,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主任李榮鋼、副主任姚海平與職工代表見了面,對有關問題作了解答。
2007年2月2日,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專門召開黨組擴大會議,傳達省直紀工委調查組的意見精神,經過核實,省直紀工委調查組認定,塑料集團公司在改制過程中存在以下嚴重問題:
1.改制過程中,所有重大事項均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也沒有工會組織的書面證明。在決定集體資產轉讓給李建國個人的重大事項上,只是徵求了離退休職工的意見,這違反了《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4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相關規定。在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判斷是否屬於本集體企業勞動群眾,主要是根據其是否仍然在本集體企業工作、勞動。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18條 「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之規定。企業財產按照下列程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清算工作所需各種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所欠銀行和信用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之相關規定。審計、評估結果未經職工代表大會認可,而是將對集體資產處置最具監督權和發言權的所有者,先行身份置換遣散回家。審計、評估工作未能公開招標,缺乏有效的監督,剝離塑料集團公司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認可不嚴肅,難以有效保障集體資產不受侵害。
3.2004年10月,使用變造的文書和虛假的股份轉讓協議書到省工商局進行股份所有制變更登記。違反《公司法》第199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之相關規定。
4.利用虛假股份轉讓協議書將塑料集團公司職工合股基金會股份,非法轉讓給集體基金會,侵犯了合股基金會成員的利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威脅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之相關規定。
5.2005年1月,經山西省城鎮集體聯社同意,李建國利用虛假文書及虛假股份轉讓協議到省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非法成為塑料集團公司體資產的擁有者,並非法成為塑料集團公司的法人代表。違反《公司法》第199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之相關規定。
6.2005年1月18日,在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未履行合法交易程序的前提下,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領導與李建國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違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4條規定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再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58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法條例規定,向集體企業攤派或者侵吞、挪用集體企業資產的,必須賠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山西省直紀工委調查組對以上問題認定的同時,又向有關部門提出了三條整改建議:
一、責成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限期自行糾正此次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改制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二、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要通過公開、公正、合法的程序,積極探索對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進行改制。
三、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要加強對山西塑料集團公司資產的監督管理。
針對山西省直紀工委的調查意見及建議,山西省城聯社主任李榮鋼明確表示,省城聯社黨組會議已經達成共識,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糾正和整改。首先要對問題進行徹底糾正,其次要認真研究塑料集團的改制問題,要充分尊重職工的權利,嚴格依法按程序辦事,制訂出公平合理、職工滿意的改制方案。
在會上,李榮鋼主任、姚海平副主任分別介紹了當時股權轉讓的特殊背景情況,分析了出現問題的具體原因。李榮鋼主任要求,要根據省直工委意見和建議,抓好糾正和整改,汲取經驗教訓,以利於推進直屬單位的繼續深化改革。同時會議作出了具體整改的五條措施:
一、省城聯社領導及機關各處室領導,都要進一步認真學習、領會、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特別是《公司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總社制定的《聯社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提高法律水平、政策水平,抓好山西省塑料集團股份轉讓問題的糾正與整改,進一步搞好直屬單位和全系統的集體企業的改革發展。
二、根據省直紀工委的要求,首先要從指出的問題進行糾正,要列出需要糾正的問題,逐條進行徹底糾正與整改。
三、李榮鋼、姚海平同志分別前頭對有關問題進行糾正整改。屬於省城聯社方面需要糾正的問題,由李榮鋼負責;屬於原塑料集團方面的需要糾正的問題,由姚海平負責。
四、糾正整改之後,成立領導組,研究下一步塑料集團改制問題。
五、在糾正整改過程中,自覺接受省直紀工委的全程監督和指導。
對於原塑料集團職工反映省塑料集團改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山西省紀委根據職工反映的問題,責成省直紀工委進行調查處理。省直紀工委很快做出反映,立即組成調查組進行認真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和整改建議通報省城聯社,省城聯社立即召開黨組會議並作出了整改方案。不僅如此,山西省工商局也於2月27日立案調查省塑料集團公司改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通過調查,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2005年5月18日和2005年12月12日兩次在省工商局辦理股權轉讓登記,均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偽造股權轉讓協議、偽造股東會決議、偽造職工簽名等造假行為,造成集體財產以及職工利益受到侵害。省工商局根據調查結果,依照《公司法》119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69條的規定,建議撤銷省塑料集團公司2005年5月18日以及2005年12月12日利用虛假證明進行的兩次股權變更登記,並分別處以罰款5萬元和25萬元。
問題到此並沒有結束,2007年4月16日,山西省工商局又對撤銷省塑料集團兩次虛假股權轉讓登記,召集有關當事人進行了聽證。會上省工商局相關人員表示,聽證會以後,將按相關的法律和規定程序,盡快對此事作出裁定。山西省工商局對此事的處理雷厲風行,於4月27日作出處罰決定書。決定撤銷省塑料集團公司2005年5月18日和2005年12月12日兩次在省工商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合法有效性,並於5月17日在《山西省市場導報》上刊登出聲明公告。
2007年5月15日,山西省城聯社根據山西省工商局撤消塑料集團2005年股份轉讓變更的通知意見精神,為確保塑料集團的改革與發展,省城聯社制定了「恢復並調整充實省城聯社塑料集團改革領導組及辦公室,明確職責和任務。」等六條整改措施。
至此,山西省塑料集團集體資產流失的真相大白於天下,這使職工們看到了希望。
企業改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一個企業的改制是一項復雜、浩大的工程,它涉及多方面利益,出現問題並不可怕,關鍵是對問題是視而不見,還是對問題積極整改。像山西省紀委、省直紀工委、省城鎮工業聯合社、省工商局等部門對省塑料集團改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認真對待、積極整改的做法值得借鑒。
偽造簽名的情況說明:
※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企業改制中涉及資產損失認定與處理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批准程序。
※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改制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不得妨礙其辦理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改制企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資料文件或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資產吸收非國有投資者投資時國有產權的折股價格,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
※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的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要按照有關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解決。改制後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利用改制之機轉移、侵佔、侵吞國有資產的,隱匿資產、提供虛假會計資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營私舞弊、與買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的,嚴重失職、違規操作、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要進行認真調查處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 國辦發〔2003〕96號《國資委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
C. 廣東匯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廣東匯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08年8月,注冊資本1000萬元人民幣,是一家經廣東省專工商屬行政管理局批准注冊設立的旨在為中國金融企業提供專業化和全方位配套外包服務的綜合運營商,總部位於素有「金融綠洲」之稱的現代製造業名城東莞。廣東匯聯的前身是東莞市匯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主營業務是為廣大中小企業及個人提供全面融資貸款渠道策劃、貸款申報及為小額貸款公司、P2P金融服務公司、典當行提供貸後管理咨詢、催收等相關服務。
法定代表人:周祥成
成立時間:2010-08-31
注冊資本:1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44190000088469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東莞市莞城街道旗峰路200號萬科中心2號商業辦公樓1712號
D. 找一個關於吉林省物價局和財政廳聯合下發的關於價調基金的文件
兄弟給你找這個差不沒急死。二個小時才找著,奶奶的物價局也沒有個網站。1997年有個修改的補充文件最下面原文件網址
吉林省副食品家和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
文號:吉省價辦聯字[1995]33號
省政府各委、辦、廳、各直屬機構,中直駐吉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8]23號、[1994]16號和吉政辦發[1993]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精神,為進一步規范我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徵收和管理使用工作,經省政府批准,並徵得財政部駐吉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意,特製定如下實施辦法。
第一條基金來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國家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及收費標准,經批准提高而增收中的一部分;
(二)企事業單位(含外資企業)、個體工面業戶的銷售、營業及收費收入中的一部分;
(三)外埠常駐機構及經商、務工等流動人員經濟收入的一部分;
(四)其他。
第二條徵收范圍及標准:
(一)物價部門管理的產(商)品價格和收費項目,凡經批准提高價格和收費標準的,從上調之日起,按所增加的收入總額的5-10%徵收(上調前一年的收入總額與上調幅度的乘積為年增加收入總額)
(二)外地進入我省的建制建築、裝潢、施工單位,按其所承攬工程總造價的2-3‰徵收;
(三)外地進入我省的流動人口,每人每月按5元徵收;
(四)賓館、招待所、旅店住宿人員,按營業收入額的1-2%徵收;(各地也可每床每日按一定金額徵收)
(五)(飯店酒吧、酒店、酒家、餐廳、咖啡廳、冷飲廳)等餐飲業,按其營業收入的0.5-1%徵收;不易計算營業收入的,按應繳稅額的一定比例徵收(下同)
(六)營業性歌舞廳(夜總會、卡拉ok、桑那、檯球室、電子游藝廳、錄像廳、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娛樂場所,按其營業收入額的2-3%徵收;
(七)計程車及個體運輸戶每人每月按5-10元徵收
(八)非城鎮人口入城及調入長吉兩市的(不含大中專畢業生和高中級專業職稱),每人安2000-5000元徵收
(九)上述范圍以外的單位,按職工人數每人每月1-2元徵收。
第三條具體徵收辦法:
徵收基金的工作原則上由負責徵收的部門自行組織,特殊情況也可委託其他單位協助代征。
(一)凡提高產(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的,由物價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負責徵收;
(二)建築業、裝潢、施工單位由城建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三)落戶人員及流動,人口可由公安部門在辦理審批手續時代征;
(四)個體工商業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
(五)文化娛樂場所可由文化市場管理部門(或其他)負責代征;
(六)其他均由五家部門負責徵收或委託其他部門代征;
中省直單位,其基金徵收工作原則上由省級徵收部門負責;或委託交納基金單位所在地的物價部門徵收。
繳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只向一個部門繳納,不重復徵收,如出現復征時,一律不再退還,但可抵下期應繳數。
基金應按月征繳,月交納額不足100元的,可按季交納。
第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酌情減免徵收基金
1、停產、半停產企業免收;
2、民政部門興辦的社會福利企業免收;
3、經省稅務部門批準的全額免稅企業免收;
4、財政全額撥款單位免收;
5、停產、半停產企業職工經商的及自產自銷的菜農免收;
6、科教文衛等系統興辦的社會公益事業減半徵收;
7、校辦企業減半徵收;
8、三資企業、微利企業及經省級稅務部門批准減稅照顧的企業可酌情減收;
9、各部門依據政策規定,符合減免條件的,可適當減免。
申請減免交納基金的單位,一律填寫統一的《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減免審批表》,企事業單位經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個體工商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報所在地物價部門批准。
基金減免額一次超過5萬元或全年累計超過20萬元的。一律報省物價部門審批,其中額度巨大的還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一律實行先繳後退制度,經批准減免的基金,屬免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次月將已上繳基金退回,屬減收的由批准之月起執行,已上繳部分可以抵頂待繳部分。
第五條 基金管理
(一)基金的管理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財政部門負責人使用時須向物價部門申報,由物價、蔡增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通過財政專戶撥款。基金的日常徵收、稽查及組織協調工作由各級政府物價部門負責;物價、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基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政府的物價、財政部門負責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物價,財政部門報告基金的徵收、使用及管理工作。
(二)凡需交納基金的單位和個人,應於次月十日至十五日將基金存入徵收部門在銀行的專戶。各徵收部門徵收基金款達1000元時即存入財政專戶。
(三)各單位交納的基金,企業可列入管理費用,直接向住宿客人收取的基金科不及營業收入.
繳納基金單位帳務處理:
1.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單位:
借:管理費用--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
貸:其它應交款
2.代收代繳單位的賬務處理接吉財綜〔〕994〕111號執行;
(三)徵收部門。
收到時,借:銀行存款 貸:其它應付款
上繳財政專戶時,借:其它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四)基金可由各庄(代)收部門直接收繳,也可委託銀行實行托收承付。銀行部門應做好基金結轉和劃撥工作。
(五)各級財政部門可以按征(代)收部門、單位徵收基金額5%核撥徵收手續費,用以解決徵收工作中必要的辦公經費
(六)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儲存,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隨意挪用、坐支、截留基金。年終結余基金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各級政府通過徵收取得的基金收入經批准免交能交基金和預算調節基金。
(七)各征(代)收單位應辦理《收費許可證》並使用財政部門統一檢印的專用票據,否則,被收單位、個人有權拒付;
(八)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收繳基金工作。
征(代)收部門及工作人員應盡職盡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枉法。
第六條基金的使用
基金的主要用途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用於影響人民生活的重要副食品臨時性、突發性價格波動的調控,防止暴漲暴落;
(二)用於國家調整價格引起連鎖反映,但又不能相應調價的個別重要副食品政策性補貼;
(三)發展副食品基地和投資建設"菜籃子"工程;
(四)重大節假日期間對主要副食品價格的補貼;
基金的使用應當制定年度計劃,未列入年度計劃的,原則上不能使用基金。基金的年度計劃由物價、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基金的使用本著有償與無償相結合,以有償(低息)為主的原則。
使用基金的部門、單位,應提出詳細的書面申請,填寫《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使用審批表》,按基金管理許可權和審批程序報批。
第七條 監督檢查及處罰
(一)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對多次故意不能足額交納的,對當事人和負責人處以罰款;
(二)對逾期不交的,逾期30天之內的,每天可處以應交基金額1%的滯納金,超過一個月的,企事業單位,由物價部門按違反價格規定進行處罰,個體工商戶由工商部門催繳,對無故拒繳的,要進行適當處罰,直至吊銷營業執照。
(三)對故意設置障礙、刁難征(代)收人員工作的,由徵收部門會同公安、工商部門聯合處理,對干擾公務、打罵徵收人員的,由公安部門按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四)對有意阻擋、包庇或拒絕繳納基金的單位,由監察部門追究領導者責任,給予通報批評及必要的黨紀、政紀處分;
(五)征(代)收、管理、監督機關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基金繳納表》、《基金使用審批表》、《基金減免審批表》均由省物價部門統一樣式、統一印製、發放和管理。
各市(州)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並報省備案。
本辦法從十月一日起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由市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政府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吉林省副食品
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的決定
(1997年12月15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84號)
省政府決定對《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條第(一)項修改為:"對不能足額交納基金的,征(代)收部門應責令限期補交。"
二、第七條第(二)項修改為:"對拒不交納的,由有關部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本決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副食品價格調節基金徵收管理使用的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
http://www.jlds.gov.cn/DsFwCms/site/jldscms/web/fgContent.jsp?ContentLink=5698
E. 浙商證券,浙商期貨,浙商基金,浙商保險有聯系嗎
估計實際控制人相同,都是獨立運作的。
浙商證券注冊資本回21.20億元人民幣,總部設答於浙江省杭州市。公司系國有控股公司,同時全資控股浙商期貨有限公司,也是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主發起人。
浙商期貨於1995年9月7日在杭州成立,注冊資本五億元人民幣。全資控股股東為浙商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公司為大連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會員,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全面結算會員,經營范圍:商品期貨經紀和金融期貨經紀。
浙商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是第一家總部設在浙江的全國性財產保險公司,公司注冊資金為人民幣15億元,是由浙江省商業集團有限公司、浙江省能源集團有限公司、雅戈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規模較大、實力雄厚的綜合性集團,與浙江國大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浙江勤業建工集團有限公司、嘉凱城集團名城有限公司、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德邦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等運作靈活,市場知度名較高的企業共同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