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個人以房產出資,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個稅問題:個人股東用自有房產投資入股,有評估增值,是否徵收個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文件)規定:「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後投資於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上述文件被《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2011年第2號)廢止,2號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生效。按照實體從舊原則,在2號公告生效前,對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2號公告生效後,對非貨幣資產評估增值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營業稅問題: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在提供下列資料後——資產評估報告(或驗資報告)、投資入股協議、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權證明材料,由區市地稅局比照營業稅減免稅審批程序,出具不征稅證明。
三、土地增值稅問題:根據《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的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房地產企業除外)
四、契稅問題:《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轉讓,對接收方按照3~5%的稅率徵收契稅。
❷ 個人獨資企業老闆名下的房產,現在轉到公司名下,需要交什麼稅
1.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文件規定:「按「產權轉移書據」稅目徵收。
2.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2017年14號)繳納增值稅。
3.個人所得稅: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屬於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同時發生。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應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減除該資產原值及合理稅費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4.土地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8號第二條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
❸ 個人以房產投資入股需要繳納哪些稅
(一)營業稅。
第一條的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所謂投資入股,必須是共負盈虧、共擔風險。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的有關規定,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稅。因此,如果名為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而實際是以取得固定利潤或按銷售額提成的方式取得報酬,就是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的范圍。同時,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的有關規定,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行為,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徵收營業稅: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稅。 因此,如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的范圍,則需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的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自2006年3月2日起,《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三)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企業將房產進行投資入股,實際上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行為,以房產換取了股權,應視同轉讓財產所得,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應將所換取的股權價值確認為收入,該房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因此,投資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由上文個人以房產投資入股需要繳納哪些稅不難看出,對於以房產作為投資入股,在繳納稅款方面還存在不同的情況。對於那些用房產投資入股但是與所有的股東一樣共同承擔風險的股東來說可以免徵營業稅,但是如果只是享受利益分配而不參與風險的承擔,那麼這時候營業稅就不會被免除掉了。
❹ 個人以自己的房產和土地投資入股,需要繳納什麼稅
個人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要繳納哪些稅
現在很多公司的合夥方式有很多,有技術入股的、不動產入股的、資金入股的,那麼不動產作為投資入股,需要繳納哪些稅呢?如果你對這部分內容不了解,那就和會計網一起來學習吧。
個人以不動產入股要繳納什麼稅?
1、營業稅
相關政策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擔風險,收取固定的利潤的行為,需要繳納營業稅,根據(財稅〔2002〕191號)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2、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稅發〔2008〕115號)規定,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於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於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但是因為自然人的不同會造成不公平,也違背了稅法的公平性,在實踐過程中,納稅人碰到用不動產投資入股的情況,要與主管稅務機關積極溝通,爭取在投資環節不繳納個人所得稅,等待轉讓或處置環節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所得稅
企業法人以非貨幣性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另一家企業或成立新企業,意味著,該企業法人用非貨幣性資產換取了另一家企業的股權。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特殊重組的條件規定:可以暫緩繳納企業所得稅,可以達到延遲納稅的目的。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該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這就意味著用不動產換取股權的交易行為,企業應該視同銷售不動產,按照不動產的銷售確認轉讓的損益。
不動產的范圍
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質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將嚴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有體物,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著物。」
所謂動產,就是不動產之外的物,是指在性質上能夠移動,並且移動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如電視機、書本等。不動產除土地之外,其他財產如房屋、林木等都是附著於土地的,通常在空間上不可移動,若發生移動影響它的經濟價值。而動產通常並不附著於土地。
以上就是有關不動產投資入股的一些稅法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想了解更多有關的會計知識點,請多多關注會計網!
❺ 個人投資收益交稅 個人投資收益怎麼交稅
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回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答適用20%的比例稅率。另外需要說的是,個人取得企業債券利息,也需要按20%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在購買股票後,一部分人會進行股票轉讓,通過交易的差價來獲取收益。而這種行為產生的收益屬於「財產轉讓」的應稅項目。因此國家規定,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5)個人名下財產投資稅收擴展閱讀:
風險及規避:
(一)個人投資面臨的主要風險
風險是指在未來會造成虧損的可能性。投資與風險伴行。通常來說,風險越高,獲利越大;風險越低,獲利越小。就個人投資而言,面臨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種。
1、本金損失的風險。不論是因市場因素或經營優劣,只要會損失本金,就有這類風險。國內地下投資公司出問題,投資人的投資血本無歸,也是這類風險。
2、收益損失的風險。它是指投資無法帶來預期的收益。租金收不到或無法分配到股利就屬於這種風險。
3、通貨膨脹風險。也就是前述的購買力風險,雖然影響投資相當大,但很多人卻往往忽略了這項因素。
❻ 以個人資產投資入股需要交稅嗎
股東繳稅是他的事,與公司的業務無關,他繳清稅後投入的相關房產、合同、發票才是你們公司經營和做帳的依據。
❼ 個人名下資產是否按資產納稅
資產交稅不強調是組織還是個人,而是強調是什麼類型的資產,作什麼用途。
如果是不動產,強調是否是經營用,如果是經營用,比如辦工廠、門市作商店,那麼都要納稅,如果是個人購買的住房,除在購買時要繳納契稅外,一般不再納稅(再轉讓時還會涉及納稅)。
如果是動產,比如小轎車,在購買時要繳車輛購置稅,以後每年要繳車船稅。
如果是無形資產,比如專利權、著作權等,擁有期間如果提供使用權,你要納稅,在轉讓時也要納稅。
❽ 個人以房產投資需要繳哪些稅
(一)營業稅。
第一條的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所謂投資入股,必須是共負盈虧、共擔風險。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的有關規定,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稅。因此,如果名為以不動產投資入股,而實際是以取得固定利潤或按銷售額提成的方式取得報酬,就是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的范圍。同時,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的有關規定,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行為,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徵收營業稅: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稅。 因此,如不屬於免徵營業稅的范圍,則需要繳納營業稅及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的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 自2006年3月2日起,《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五條規定,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三)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企業將房產進行投資入股,實際上是發生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行為,以房產換取了股權,應視同轉讓財產所得,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應將所換取的股權價值確認為收入,該房產的凈值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印花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因此,投資方應按「產權轉移書據」所載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❾ 個人以固定資產投資如何繳稅
以固定資產投資入股,風險共擔的,不需繳納營業稅;沒有風險共擔的而是取得固定收益的,按租賃業繳納5%的營業稅。
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固定資產是企業的勞動手段,也是企業賴以生產經營的主要資產。從會計的角度劃分,固定資產一般被分為生產用固定資產、非生產用固定資產、租出固定資產、未使用固定資產、不需用固定資產、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接受捐贈固定資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