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二十八條
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以最低注冊資本人民幣2億元設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每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首次申請設立分公司,應當增加不少於人民幣2千萬元的注冊資本。
申請設立分公司時,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前款規定的增資後額度的,可以不再增加相應的注冊資本。
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注冊資本達到人民幣5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設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註冊資本。
② 人壽保險公司可以是外商獨資設立嗎
根據《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
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合資在中國境內設立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合資保險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壽險公司),其中外資比例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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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十條
《條例》第八條第三項所稱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是指申請日的上一個會計年度末。
④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修改決定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第七條第一款修改為:「合資保險公司、獨資保險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第二款修改為:「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由其總公司無償撥給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或者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的營運資金。」本決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⑤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四十二條
外資保險公司違反本細則有關規定的,由中國保監會依據《保險法》、《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進行處罰。
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三十四條
外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其任職資格審核與管理,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執行,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⑦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六條
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成立後,外國保險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回營運資金。
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第四十一條
外國財產保險公司申請撤銷其在中國境內分公司的,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准,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外國財產保險公司董事長或者總經理簽署的申請書;
(二)擬成立的清算組人員構成及清算方案;
(三)未了責任的處理方案。
外國財產保險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分公司的具體程序,適用《條例》及本細則有關合資、外資財產保險公司申請解散的程序。
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總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宣告破產的,外國財產保險公司分公司的清算及債務處理適用《條例》第三十條及本細則有關合資、獨資財產保險公司解散的相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