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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創投基金行業政策環境變化

發布時間:2021-04-16 01:27:32

1. 如何改善我國的創業投資環境

樓主,以下是我收集的相關資料,或許對你有所幫助!

創業投資的組織與管理形式

2004年04月23日15:48 證券時報

我國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與管理形式一直是業界關注的問題,本文作者從創業資本的基本形態和是否作為集合投資制度的法定組織形式兩方面來對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加以分析,以求獲得對創業投資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較為客觀的認知。(全新優良投資工具,透視股市的智能波段王)

創業投資基金的法定組織形式

綜觀創業投資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創業資本的基本形態有兩類:一是集合投資形態即投資基金形態,二是非集合投資形態即非投資基金形態。在這里我們重點考察「集合投資形態」。這種形態不僅是創業投資基本形態的發展方向和創業投資大家族中的主流,而且採取私募型和封閉式。(獨家證券內參,365天資訊情報站……)

然而,投資基金只是集合投資資金的客觀存在形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它們作為獨立財產主體或獨立的經營主體所採取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目前,世界普遍實行的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按有限合夥法設立的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另一種創投基金的法定組織形式是公司制。

有限合夥制的組織形式在美國創業投資界佔主導地位,其普遍實行的基本條件是:所在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體系均為平衡法體系,制定實行無限責任法和有限合夥法,委託代理信用制度完善,擁有大批具有較強風險控制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及專業投資管理人等。顯然,中國現階段還基本不具備這些條件,尤其我國的法律體系是大陸法系,強調投資主體的資格,至今還沒有無限責任法和有限合夥法,再加上中國本土的出資人特別注重對投資活動的決策權和控制權。

本人在對台灣創業投資事業進行考察時,曾專門咨詢台灣的同行,為什麼台灣很早學習美國,許多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負責人都曾長期在美國學習和工作,台灣的創業投資企業卻沒有照搬美國的有限合夥制而實行公司制?台灣同行的回答很簡單,因為台灣的《公司法》沿用的是中華民國的基本法律制度,雖幾經修改,但仍屬大陸法體系。然而,台灣在推行公司制過程中,善於巧妙地引入有限合夥制的某些有效的治理機制,而且很成功。譬如台灣創業投資以私募方式發起設立公司型基金,設置封閉期,大都委託專業投資顧問機構代理從事創業投資(基金)公司的投資經營活動,並實行委託代理費用制和投資凈收益分成的獎勵制等。

公司制是按照有限責任公司法或股份有限公司法,並採取私募方式設立的封閉型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制度安排的特點是:在股東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之間實行雙重委託———代理關系及相應的利益激勵和風險約束機制。從這個意義上講,目前在中國設立的本土創業投資企業中,由兩個以上投資者通過入股方式進行集合投資的,似乎有點象公司制的創業投資基金,然而由於國家缺乏相關的特別法律法規,在其募資方式、未設置封閉期及內部治理和運作機制等方面還沒有真正成為規范的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其制度安排缺乏核心運作機制即委託———代理和管理機構化的機制,其本質上仍屬於現行《公司法》所規定的加工貿易類企業,只不過從事的業務屬於投資類而已。

所以,我國現行《公司法》存在許多不適合並限制創業投資發展的規定,必須加以修改。

創投基金管理模式之探討

在討論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的時候,還涉及其管理模式。由於管理模式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其內部治理制度的差異。

一般地,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存在兩種不同的管理模式:一是自我管理型模式,二是委託管理型模式。

自我管理型模式即創業投資公司既設董事會,又設專業管理團隊,自行管理投資公司的資產及投資經營業務,並在公司內部實行授權經營的機制,即董事會行使法人財產所有權和重大事項的決策權和監督權,被聘用的管理團隊即經營班子由董事會授權負責投資管理的日常活動。目前中國設立的本土創業投資企業普遍實行自我管理模式。它們均依照現行《公司法》設立並開展投資經營運作活動。這是由於中國創業投資業尚處於發展初期,相關法律制度缺位,投資經理人市場尚未形成,委託代理風險很大,對專業管理人市場聲譽機制的激勵和約束效力還遠不能充分發揮等,因此,為了吸引投資者投資入股設立創業投資企業,必須特別強調「投資者主權」的原則,盡管投資者作為股東並不完全熟悉創業投資業的特點。

經過幾年的實踐,「自我管理型」創業投資已暴露出許多先天的弊端:董事會控制權太大,管理團隊缺乏自主性和穩定性,由於出資人不甚懂得創業投資業務,在投資決策上存在盲目性,注重年度的短期投資回報,與項目投資長期性的創業投資基本特徵相悖,尤其是在激勵和約束方面缺乏一定的規范,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再加上對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實收資本制和雙重征稅等。因此,為了創業投資企業的生存和為股東提供年度回報,管理團隊不得不去投資那些短期之內有效益的非創業投資業業務(包括證券投資及其他債權投資等),減少甚至放棄對高成長性創業企業的投資。這種由制度缺陷所造成的中國本土創業投資業的潛在危機,如不從根本上解決,將遲早會爆發的。

委託管理型模式。它的基本特徵是創業投資(基金)公司不設經營管理團隊,而是委託與之相獨立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負責投資經營管理,雙方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委託經營管理協議,從而實現管理團隊的機構化,並通過量化業績報酬和管理費等使激勵和約束機制硬化。公司型創業投資基金委託管理運作機制的運作程序是:公司(基金)董事會委託獨立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負責項目的選擇、評估分析和提出投資建議書,報經公司(基金)董事會決策同意後,負責辦理項目投資的具體事項和投資後管理,然後再提出投資處置建議書,報由公司(基金)董事會決策。公司(基金)法人財產的投資和收益主體均是創業投資公司本身,而不是受託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台灣地區便是公司制創業投資基金實行委託管理模式的成功典範,它的經驗非常值得我們借鑒。目前在中國注冊設立的外資創業投資機構,幾乎都將投資基金設在境外,實行委託管理模式,同時在中國境內設立投資管理操作平台,由於它們擁有資源和管理機制的優勢,其競爭力很強,遠非中國本土創業投資企業可以相比。

這里還要補充說明一點,曾有一種說法,把創業投資(基金)公司委託管理關系視同於金融信託關系。其實這是一種誤解。當我們深入對比研究美國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和台灣的公司制創業投資之後,便可徹底弄明白創業投資基金的委託管理是民法上所講的委託———代理關系,而不是《信託法》所講的「信託—受託」關系。因為在「信託—受託」關系中,財產所有權發生轉移,而在「委託—代理」關系中,財產所有權並沒有轉移,而僅僅轉移經營權,即創業投資基金只是將投資經營管理權轉移給獨立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

如果人為地將創業投資基金的委託代理制混同為信託制,並借口加強金融監管而反對推行創業投資基金的委託管理制,將會鑄成歷史的大錯,中國創業投資業大發展的希望也將成為泡影。(待續)

(作者系深圳創業投資同業公會秘書長)

2. 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對企業解決哪些困難

作為創業投資領域的重要主體之一,政府對於一國的經濟發展和產業推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應充分發揮宏觀指導與調控職能,保障創業投資良好的外部環境,為創業投資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克服「市場失靈」問題,防止「擠出效應」的發生。同時,作為資本的提供主體之一,政府也會參與到資本市場的運作,通過直接或間接參與的方式,引導並規范資本市場的投資行為。
具體來說,政府參與創業風險投資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近年來,政府參與創業風險投資的角色正在逐漸轉變——由直接投資者轉變為間接投資者,不再設立創投公司,而是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作用,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扶持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
具體來說,政府設立引導基金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引導社會資金集聚,形成資本供給效應
引導基金的設立能夠有效地改善創業資本的供給,解決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問題。創業投資的投資期長,風險大,流動性差;不像股票等證券投資可以迅速變現、流動性好,民間資本偏好於證券市場,而創業投資等股權投資整體資金供給不足,完全依靠市場機制無法有效解決資本供給不足問題。因此,政府設立引導基金,通過政府信用,吸引保險資金、社保資金等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以及民間資本、國外資本等社會資金聚集,形成資本供給進入創業投資領域,這為創業投資提供一個很好的資金來源渠道。
優化資金配置方向,落實國家產業政策
政府引導基金的投資對象是以創新型企業為主體,從而起到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對高科技創新企業的投資。目前,我國創業投資者偏好於投資期短見效快的IT類、教育、餐飲等領域項目,而對於成長期較長的生物醫葯、節能環保等領域項目投資偏少,這與國家科技發展規劃所鼓勵的方向不協調,創業投資不能有效地發揮其對產業調整和發展的促進作用。
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以政府信用吸引社會資金,可以改善和調整社會資金配置,引導資金流向生物醫葯、節能環保、新能源與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培育出一批以市場為導向、以自主研發為動力的創新型企業,有利於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
引導資金投資方向,扶持創新中小企業
政府引導基金有一個較強的政策導向——扶植極具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目前,國內很多創業投資機構及海外基金均出現投資企業階段不均衡的特點,多傾向於投資中後期的項目,特別是已經能看到上市前景(Pre-IPO)的企業。而處於種子期與初創期的企業具有很高的風險,正處於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但卻很難吸引到資金的投入。創業早期企業存在融資困難,而中後期企業資金供給相對過剩。
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處於初創期的企業,從而可以培養一批極具創新能力、市場前景好的初創期企業快速成長,為商業化創業投資機構進一步投資規避一定的風險,引導其後續投資,用「接力棒」方式將企業做強做大,最終實現政府目標的創業投資機構和商業化的創業投資機構共同發展,建立起政府資金和商業資金相互促進、相互依賴的創業投資體系。
引導資金區域流向,協調區域經濟發展
市場機制的作用會擴大地區間的創業投資資源不平衡現象,經濟條件優越,發展條件越好的東部地區,越容易獲得創投資本;而經濟條件惡劣,發展越落後的中西部地區,越難獲得創投資本。創業投資資本分布的不平衡進一步擴大了區域經濟之間的差距。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投資於中西部地區,爭取更多的中西部投資項目,有利於緩解區域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對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有好處。

3. 論文題目《我國創業投資基金的運營模式選擇》,請大家幫忙帖相關資料,最好是成品。給給 ^-^

關於北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運作模式的建議
唐 穎

我國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已經有十幾年歷史了,但在創業投資的法律、政策條件、政府支持的意識和行為模式以及創業投資機構本身的投融資實踐等方面,還僅僅處在起步階段。
隨著國家對自主創新支持力度的加大,創業投資作為一種「支持創業的投資體制」,成為培育企業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途徑。目前國內一些省市已著手研究如何通過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來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探索建立北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已列入2006年市政府的摺子工程。結合北京實際和現有的創投資源,北京在創投引導基金模式選擇上不僅要簡單易行,還要為創投業的未來發展做好機制准備。
一、內創投的沉浮與北京的實踐
創投公司可以說是伴隨我國市場化的進程而曲折發展的。20世紀80年代成立的中創投資公司,由於創投業務較少,在市場上掙扎幾年後很快轉向房地產產業。由於鄧小平南巡講話提出了大力發展科技風險投資,支持科技性產業發展的號召,1994年後又陸續成立了20多家風險產業機構。由於缺少政策支持,大部分創業投資企業偏離了創業投資方向,大量資金被投向低風險領域。1996年後,上海、北京相繼成立了政府背景的創投公司,這些機構對大眾化的風險投資起到了很大的引導作用。
與此同時,證券市場的發展幾乎主導了國內創投的浮沉。2000年前後,受互聯網風潮、納斯達克和國內的「創業板即將推出」的傳聞的影響,國內創投達到了高潮。2000-2001年,僅深圳設立的創投機構就超過了100家。2004年5月深圳中小板推出時,創投又掀起了一個高潮。在中小板上市的6家公司中,創投機構4家。此後IPO暫停,創投歸於平靜。今年IPO開始發行,國內創投又開始活躍。
北京創投業起步較早,2004年末,共有創業投資機構87家,其中本地創業投資機構55家,外資創業投資機構20家,外地創業投資機構駐京辦事處11家,中外合資創業投資機構1家,可投資資本共52.27億美元。今年一季度,北京、上海、深圳、廣東及其他省市創業投資所佔的比重分別為59%,14%,10%,7%,10%。不過從創業投資的總投資額來看,國內創投投資總額80%以上是國外創投機構的投資。自1998年市政府出資1.2億元引導非政府資金6.9億元,成立兩家創業投資公司以來,這兩家公司的資本規模一直維持不變,並且相當一部分投資偏離了創業投資性質,整體經濟效益也不高。
二、北京市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時機成熟,條件具備
(一)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時機和政策已經成熟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十一五」規劃的建議和胡錦濤總書記在全國科學技術大會的講話明確提出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要培育一大批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加快發展創業投資是一條重要的途徑。為加大對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力度,2005年11月,經國務院批准,國家發改委等十部委聯合發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辦法》從政策上規范了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鼓勵其增加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
同時,國務院日前下發的《關於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中(以下簡稱《配套政策》),明確了加快發展創業投資的有關政策。除了給予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扶持政策外,還包括:(1)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設立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投資企業,引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創業企業。國家發改委也正在著手研究制定《國家創業引導基金管理規定》。(2)在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督規定許可的前提下,支持保險公司投資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允許證券公司開展創業風險投資業務,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通過債券融資方式增強投資能力。國家發改委正與保監會、證監會、銀監會溝通,共同研究起草相關法規規章。(3)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模化融資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引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國家開發銀行在國務院批準的軟貸款規模內,向高新技術企業發放軟貸款,用於項目的參股投資。中國進出口銀行設立特別融資賬戶,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融資支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實施傾斜支持政策。
(二)北京市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條件已經具備
首先,為落實好《辦法》政策,北京市發展改革委已制定了《北京市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的規定》,對本市的創業投資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創業投資備案管理工作為政府全面了解本市創業投資企業情況,從政策上引導創業投資企業規范發展,扶持創業投資企業提供了最基本的條件。
其次,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的非上市公司可以進入三板市場進行股份的轉讓試點為創業投資企業拓寬了資本退出渠道。退出渠道是創業投資資本得以實現增值和再投資良性循環的關鍵。當前我國的退出渠道包括證券市場上市、企業並購和股權回購。目前對投資未上市企業的退出方法較為單一,主要是通過證券市場上市。我國2004年5月設立的中小企業板為高新技術企業搭建了一個發展平台。但因市場容量有限,遠不能滿足我國創業投資業日益發展的需要。
值得慶幸的是,探索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工作在今年年初取得突破性進展。我市中關村科技園區6家公司作為首批非公開發行試點公司,於今年1月被批准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俗稱「三板」)掛牌交易。可以說,上三板掛牌為今後更大規模的場外櫃台交易做好了准備。更重要的是在試點企業中,有3家涉及創業投資,此次試點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困擾創業投資企業多年的投資退出機制問題。如果試點能夠擴大,此項政策可為當前更多的創業投資企業的後續發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更為有利的是,為解決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難的問題,我市的中小企業扶持專項資金在國家發改委的批准下已經啟動。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可以考慮依託現有的每年5億元的中小企業專項資金,以部分專項資金作為創業投資的引導基金,通過引導社會資金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三、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
北京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要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對符合國家優先鼓勵發展的技術創新和高技術項目給予相應的匹配投資或貸款的補償,並實行風險共擔、收益分享,回收投資項目的分紅所得和股權轉讓收入用於滾動發展,實現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引導基金的運作可有以下三種模式:
(一)補償基金加股權投資
可考慮依託現有的中小企業專項資金,每年將部分專項資金作為引導基金。將引導基金分成兩部分,以一部分基金吸引部分社會資金共同投資或組建一家創業投資公司,另一部分作為創業投資的補償基金。創業投資公司以股權投資的方式投資風險項目公司,並進行風險投資項目的篩選、輔助調查、後期跟蹤等工作。
為解決創投公司融資問題,提高創投公司資本運作能力,創投公司可以用引導基金的補償基金作為向銀行申請貸款的信用擔保,在公司正常經營下,如不能按時償還部分貸款,由基金的補償基金償還。
(二)引導基金加擔保機構
這種模式是在第一種模式的基礎上,引入擔保機構,並將創投公司作為風險項目公司的投融資平台。政府通過補償基金放大擔保公司給創投公司擔保的貸款規模,並引導創投公司的貸款方向。創投公司可組建專管機構,負責創業資本的運營,承辦項目公司信用管理的具體工作,綜合協調管理全部項目公司的資金運作,並負責批量向貸款銀行申請貸款,負責貸款的統借統還,對銀行承擔最終還本負息責任。
這種運作模式可以考慮引導基金只作擔保公司的補償基金,而對創投公司不進行投資。這樣一方面減少了政府的初期投資,另一方面也利於創投公司的市場化運營。
(三)引導基金作為母基金吸引社會投資
這種模式是先由政府投資的公司吸收其他社會資金共同組建母基金。母基金可以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或股份制公司形式。由母基金作為引導基金,和國內外具有優良管理能力和投資能力的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或團隊,以共同組建創業投資子基金的方式,建立支持創業投資發展。政府通過組建母基金的方式與企業資金按照一定的匹配和放貸來支持風險投資項目。母基金可在發起期(一般指前三年)、出資期(一般指4-10年)和回收期(一般指11-13年)內根據發起設立子基金的協議,逐步向子基金撥付資金,回收子基金收益和投資成本並對收益進行再分配。在回收期可對子基金進行清算,並最終將基金賣給社會投資者。
在最初設立母基金時,根據《配套政策》,公司型基金可以向國家開發銀行申請軟貸款,滿足公司的資本金要求,從而較快組建母基金。目前國家開發銀行正在積極介入到創業投資中,並於今年3月,與中新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有限公司按照這種模式建立了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四、引導基金建立的幾個相關問題
從我國創業投資的發展歷程,可以認識到當前政府設立引導基金時須著重考慮的三個相關問題。
(一)政府的定位問題
引導基金的建立旨在吸引社會資本進入到那些商業性資金不願進入的、具有高風險、高成長性的高新技術領域。過去政府對創投企業支持的方式是成立國有或國有控股的創業投資企業。但這種國有控股企業在公司治理結構方面往往會存在一些問題。因此,目前政府對創投的支持要重點考慮通過建立一個規范的引導基金,以參股或給予補償的方式來吸引民間資金或者是一些外資的進入,政府並不幹預創業投資的運作,創投項目還是要由創業投資家們自己選擇。政府通過引導基金的運作,引導社會資本按照市場規律來進行風險投資。政府的責任是設計好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落實好相關的財政金融優惠政策,並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
(二)創投公司投資方向和創投企業性質問題
當前政府參股或引導創投公司首先要考慮創投公司的投資定位問題,由此來決定相關的引導政策。如果創業投資基金作為完全商業性資金,它主要投資於處於擴張期的創業性企業,對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企業,由於存在很多風險,商業性資本不願意進入,而這正是當前政府要介入並能充分引導社會資本進入的創投領域,這也符合政府進行風險投資的初衷。因此,當前本市引導基金應主要投資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企業。
因此,政府建立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應主要具備以下特點:一是基金的主要資助對象是一般投資者或銀行不願提供資金的高科技、產品新、成長快、具有巨大的增長潛力的企業,中小企業是重點;二是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以引導社會資本進入創投領域為目的,而不是以控制被投資公司所有權為目的,要讓創業投資者甘願承擔創業投資的風險,創投資本投資的著眼點不在於投資對象當前的盈虧,而在於創投資本的發展前景和資產增值,以便能通過上市或出售獲得高額的資本利得回報;三是引導基金引導的創業投資者並不直接參與產品的研究與開發、生產與銷售等經營活動,而是間接地扶持投資企業的發展,提供必要的財務監督與咨詢,使所投資的公司能夠健全經營、價值增強。
由此看來,創投公司的性質應是以追求長期(至少5-13年)的市場盈利為目的市場化主體,而不是追求短期盈利為目的的投資公司。這種長期性應體現在政府支持的高科技產品從發育、成長到基本成熟所需的必要時間,而這種盈利性是一攬子項目的盈利,不以單個項目的利得論創投企業的盈虧。
(三)運行模式的選擇問題
當前國內外創投運作模式大體上有五種。一種是美國的中小企業創投基金(基金投資型),政府通過信用在社會上募集資金,以部分募集的資金吸引社會資金投資中小創投企業,並以投資公司的大部分利潤按股份制給投資者,同時通過貸款來獲得另外的資金,從而發揮政府的杠桿作用。
另一種是以色列基金和台灣的開發基金(本文提到的蘇州工業園區和國家開發銀行成立的投資引導基金就類似此種類型),通過組建母基金,帶動多個子基金,在基金成熟時,逐漸把政府投資的股權隨著社會資本的進入出售給社會投資者,最終退出母基金。
第三種模式就是上海模式,是把創投企業定位成一個母基金方式,通過支持一些中小企業管理團隊發起一些小的投資公司。第四種是深圳模式,是把大眾基金集中在一個集團內,建立起一個航空母艦,來帶動很多小的艦隊。第五種是現在的天津模式,是把深圳模式和上海模式結合起來。既設立一個母基金,支持一些獨立小團隊,又設立創投公司來自己投資,管理著一部分基金。
本文所設計的引導基金的三種模式,是綜合考慮以上各種模式的優缺點,結合本市現有的創投資源而設計的。本文所設計的第一種模式類似上海模式,又引入補償基金來吸引銀行貸款,放大基金。由於我國有關產業基金的法規並不完善,目前也只能以政府信用的形式來增強創投公司的融資能力。這種模式的優點是操作上能夠較快啟動,引導社會資金的示範作用會很快顯現。不過,這種模式政府投資的風險較大,如果同創投企業相關的約定不完善的話,引導基金很難在長期投資中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種模式在綜合考慮第一種模式優點的基礎上,做強創投公司,並將其打造成投融資平台。為減少政府引導基金的投資風險,引入擔保公司作為政府投資風險防範的最後一道防火牆。同時,如果政府只設立補償基金,而不進行投資的話,以補償基金來放大擔保公司的擔保能力,從而增加創投企業融資能力,實現政府基金的杠桿作用。這種模式實際上是當前政府通過政策性擔保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最常用的做法。以這種運作模式,政府承擔的風險較低,政府幹預創投公司運作的程度也較低,也較易操作。
第三種模式類似以色列的模式。這種模式可以說市場化運作程度較高,是政府介入創投領域程度最低的一種模式,利於創投企業的獨立發展。並且在基金成立時就設計了政府退出的渠道,在制度上保證了引導基金的保值增值。
五、建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模式選擇的建議
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當前可考慮採用第一種模式較快啟動引導基金,較小規模地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創投領域,在創投企業有一定的實力且能夠進行資本運營時,將其打造成投融資平台,再轉向第二種模式。這是當前較為現實的一種選擇。
盡管第三種模式相對投資公司而言有許多優勢,但實際上由於目前我國產業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並不完善,基金運作模式實際上仍按投資公司的模式運作(區別在於創投公司自己運作投資,而公司型基金是由基金的管理人代為運作)這種基金並不具有真正意義的基金(如免稅等)。所以,如果以第一、二模式運作投資公司較為成功的話,待條件成熟再組建母基金也為時不晚。

作者單位:市發改委

4. 如何進行我國風險投資的環境建設<論文>

現階段中國創業資本的退出路徑研究

一、一個悖論與一個假說:准創業投資的基礎
創業投資,是產業投資的一種,又稱風險投資、風險資本,是指把資金投向蘊藏著失敗危險的高科技項目及其產品開發領域,以期在促進新技術成果盡快商品化過程中獲得資本收益的一種投資行為。一般多以投資基金方式運作,表現為以設立公司等組織形式來投資於未上市的新興中小型企業(尤其是高科技企業)的一種既承擔高風險又謀求高回報的資本形態。在國外,風險投資始於二戰後的美國,後來發展到西歐和日本等國家、地區,已有40多年的發展歷史。
風險投資基金由風險投資公司經營。當1隻基金的資產全部進行了投資後,風險投資公司可能組建第二隻基金。在80年代中期,美國許多風險投資公司同時運行3、4隻不同發展階段的基金。風險基金為封閉式,但是,當基金尋找到合適項目全部投入後,風險投資公司可以再組建新的基金。
所以,風險投資大多數是通過風險投資公司進行具體運作的。美國的風險投資公司有些是象通用電器一樣的大公司建立的,有些是管理家族資產的,如洛克菲勒家族,有些是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券公司的分支機構,其大部分都是合夥公司。合夥人一般有3到4個合夥人和大致同樣多的聯系人組成,他們聚在一起從大金融機構籌資後投資到快速增長的新公司。合夥人邀請一些著名的企業家組成一個委員會,一方面提高公司的聲望,一方面幫助公司開拓商業聯系,評審投資計劃。 一旦風險投資的項目獲得成功,投資者往往可以獲得遠遠高於一般商業投資的利潤,回報率可高達幾倍甚至幾十倍、上百倍。為了能讓風險降到最低、保證高回報,風險投資多選擇一群項目進行投資,並且與幾個合作夥伴一道共同參與風險項目投資,嚴格選項。一般投資10個風險項目有5個失敗、2個保本、3個成功,就能以成功的高額利潤抵償失敗的風險損失,獲得20%左右的平均回報率。
根據國際慣例,創業基金起碼須兼顧創業企業和投資方兩者的利益。對創業企業,要以資本、資產為資本經營服務,培育、扶持創業企業的發展;對投資者,要通過所投資企業公開上市、乃至向其它證券投資機構出售的方式,實現投資資產增值,為基金投資者謀取最大回報。

表1-1 中國與美國風險投資環境的比較

美 國 中 國
風險資本來源 充足的民間富餘資金;眾多的風險投資基金;公開完善的風險投資資本市場;養老基金,保險基金 資金缺乏、民間資金沒有有效地組織;現有的幾家風險投資基金主要由政府提供資金;養老基金、保險基金進入資本市場尚有諸多限制
退出機制 NASDAQ二板市場;發達的產權交易市場;資產證券化程度高 國內缺乏中小企業上市的途徑;產權制度制約
配套政策 有一整套相關政策法規;在稅收方面提供優惠 沒有相應法律政策規定;雖對高新技術企業有稅收優惠;但對風險投資者沒有優惠政策
道德風險 法規健全、信息充分、道德風險低 操作不透明、信息不對稱、約束不嚴、道德風險高

從表1-1中,我們可以看出,中國與美國風險投資環境的差距主要存在於三個方面:
第一,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不足,渠道單一,投資基金規模偏小。在美國有風險投資基金公司近1000家,而我國至1999年7月,只有80家風險投資基金。從國內目前已經建立的風險投資機構的資金來源看,除外資投資基金外,絕大部分是由政府或金融機構出資的,私人、民間資本幾乎沒有。並且基金規模明顯偏小,遠達不到分散風險、建立投資組合的目的。
第二,缺乏具有較高專業素質的風險投資人才。由於風險投資涉及到公司戰略、經營管理、投資、財務金融及高科技等多方面綜合專業知識,並要在投融資過程中解決一系列實際操作問題,因而需要風險投資人才既具備專業素養,又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但在國內,這類高素質的風險投資人才少之又少。
第三,缺少真正的風險企業和創業企業家。我國技術創新能力遠遠落後於發達國家,國內一些高新技術企業也名不副實,科研成果的市場化導向不強,同時也缺少具有戰略眼光和創新精神的企業家。因此,能吸引風險投資的項目不多。一些國內風險投資基金成立後難以做成投資項目,除了其自身原因外,缺少有價值的項目和創業團隊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第四,風險投資的退出問題尚未解決。我國創業資本所投資的項目,不管項目開發的好壞,創業資本都無法退出。項目開發好者,企業價值初步形成或風險投資的價值形成了,但卻找不到價值升值的渠道,既沒有下家來接手,又沒有更大的資金實力進行再次投資。項目開發壞了,清算不了,拖得風險投資公司耗時、耗力、耗資金,導致大量資金沉澱,從而大大影響了風險投資企業的良性成長。
創業資本運作的一個主要條件是,建立一套風險投資基金的運作機制,其中風險投資的有效退出機制的建立顯得十分重要。在國外主要是通過建立二板市場幫助風險投資企業實現成功的退出的。如美國的NASDAQ,歐洲的ESDAQ與EURO.NM。因此成熟的資本市場對於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然而,我國對股票上市在公司歷史、凈資產、利潤率等方面有著嚴格的要求,處於成長期的創業企業一般難以達到。盡管我們可以借鑒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建立中國的CASDAQ,即第二板股票市場,根據風險企業所涉及的技術領域及技術人員的組成結構與水平,降低高新技術企業上市的標准,為其上市創造條件。但是,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建成完善的二板市場的情況下,發展風險投資事業確實可謂「萬事不具備,只有東風」。可以說,我國風險投資業還處於萌芽階段,只能稱作準創業資本。面對這樣的形勢,從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出發,積極發展和利用准創業資本的主要退出路徑意義十分重大。

二、准創業投資退出機制與路徑的綜合評述
創業投資退出路徑選擇的基本原理是,要麼通過風險企業股票的公開上市轉讓股份,收回投資,或者不通過公開上市轉讓股份,或者創業者自己繼續保留創業企業的股份,變風險投資為長期投資。創業投資退出路徑選擇的最基本的出發點是,風險投資基金如何在現有經濟環境下,有效運用擁有的風險企業的股權,實現風險投資收益最大化。
根據國外創業投資的退出經驗,創業投資的退出路徑不外乎:
(1)風險投資基金本身上市與回贖;
(2)基金所投資的目標企業上市;
(3)投資目標企業回購;
(4)其它退出方式。建立二板市場是前三條途徑順利運作的前提條件。第二板市場就是一國證券主板市場之外的證券交易市場,它的明確定位是為具有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和高科技企業融資服務,是一條中小企業的直接融資渠道,是針對中小企業的資本市場。與主板市場相比,在二板市場上市的條件較低,中小企業更容易上市募集發展所需資金。
但是,在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的情況下,貿然開辟二板市場,會給廣大股民帶來很大的風險,並為投機者提供入市投機之機。此外,在我國目前一板市場還未健全之際,建立二板市場條件更不成熟,也難於在二板與一板市場之間建立合理的聯系。因此,我們應該主要考慮第四種,即其它退出方式。
2.1 利用香港及國外的第二板市場 世界各國在嚴格控制和管理主板市場上市公司以保證其正常運行的前提下,都相繼建立了以發行高科技的風險企業股票為主的二板市場。如美國的OTC(櫃台交易)市場及在此基礎上發展起來的NASDAQ(全國證券自營協會自動報價系統),就是為了那些不具備在證券交易所上市資格的中小企業的股票交易而建立的。OTC股票交易數量約佔全美股票交易的35%,而在OTC上市的公司則已經超過30000家,是美國證券交易所上市數量的10倍。通過NASDAQ進行交易的則是OTC市場中最活躍的股票,目前有4800多家。英國在1980年底建立了二板市場,即AIM市場,已經有350個左右的高科技風險企業發行了10億英鎊左右的股票。日本政府也於1983年分別在大阪、東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場。此外,還有比利時布魯塞爾的ESDAQ市場、法國巴黎的Nouveavmarche市場,馬來西亞、新加坡(即SESDAQ)也都先後開設了二板市場。二板市場的建立,一方面為高科技風險企業直接融資提供了可能,另一方面也為風險投資的增值、退出提供了舞台。

表2-1 創業板與主板上市比較

創業板 主板
投資對象 專業及充分了解市場的投資者 所有投資者
證券類別 只接受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包括期權、股權證及可轉換證券 股本證券、債務證券、由第三者發行的衍生工具、單位信託基金和投資工具
市場的目的 為主線業務的增長公司籌集資金,行業類別及公司規模不限 目的眾多,包括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盈利記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雙重上市 容許雙重上市,但無論作第一、第二上市均需遵守同樣的規定 容許雙重上市,但作第一上市及第二上市分別需遵守不同地規定
盈利要求 不設盈利要求 過去三年合計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到2000萬元港元,在之前兩年合計需達到3000萬港元
營業記錄 需顯示公司有兩年的主要業務記錄 需具備三年業務記錄
主要業務 需主營業務一項而非兩項或多項不相乾的業務。不過,涉及主營業務的其它業務是可以的 並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主要業務的盈利必須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上市後的保薦期間 在上市第一個財政年度的餘下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財政年度聘任一名保薦人,該保薦人只擔任顧問 申請人上市後,將不需保留保薦人(H股發行人須於上市後至少一年內保留保薦人)
最低市值 無具體規定,但實際上市時不能少於4600萬港元 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最低公眾持股量 上市時至少須達3000萬港元,而公眾持股量平均須占已發行股本的20%-25% 5000萬港元或已經發行股本的25%(以較高者為准);如發行人的市值超過40億港元,發行股本的百分比降至10%
股東人數 上市時公眾股東至少有100名 上市時最少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包銷規定 無硬性包銷規定,但如發行人要籌集新資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載的最低的認購額達到時方可上市 公開發售必須全麵包銷
保薦人資格 在過去5年內以保薦人的身份參與最少兩次或以副保薦人的身份參與最少三次在主板或創業板已完成的首次招股活動 並無具體規定。實際上,如保薦人未能顯示其具有所需的經驗,則需要在兩次已完成的首次公開招股活動中擔任副保薦人後,才可擔任主保薦人的資格
資料來源:《中國經營報》,1999年8月3日,第3版。

我國香港聯交所理事會於1998年12月1日通過了設立香港創業板的方案,其上市規則建議稿於1999年6月出台。目前正處於緊鑼密鼓籌備之中的香港二板市場已經正式命名為香港創業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簡稱GEM)。在香港的二板市場上市,則是我國風險投資從風險企業中成功退出的一個有效途徑。自香港聯合交易所准備開辟創業板的消息公布以來,國內很多企業便著手准備到創業板上市融資,並委託證券公司進行前期上市准備。
香港的二板市場對國內風險企業的吸引力最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國內科技企業上市審批條件較為嚴格,並且供小於求,而創業板上市的條件要寬松得多。二是通過創業板上市進行股份改制,創業板允許管理層擁有期股權。三是可吸引國外的風險投資基金。四是籌集資金既快又便捷。由於創業板上市的企業規模較小,與主板市場相比單位成本相對較高,上市費用大約在1000萬元左右。雖然創業板對企業沒有規模要求,但考慮到上市成本的問題,一般選擇注冊資金在5000萬元以上的企業。另外,如果證券公司有足夠資金實力,企業只要繳納一定的前期費用即可,待上市成功後再收取相應的費用。
但是,另一方面是香港二板市場對風險企業的監管比較嚴格:一是信息披露要求嚴格。主板市場規定半年披露一次,創業板對上市公司業績要求一個季度公開披露一次,並且採用環比的披露方式(這一季度比上一季度的增長率作出比較)。如果這一季度的業績偏差,那麼將會直接反應到股市上。二是投資風險較主板市場大。對於投資者來講,高風險投入,必然希望得到高收益的回報。如果公司發展速度低於20%的增長率,很難贏得投資者的青睞。三是對於公司董事結構的規定。創業板規定公司董事中必須有兩名獨立董事,對獨立董事的要求必須是不在公司擔任任何職務的局外人,獨立董事有權不經過公司絕大多數董事的同意,如果認為公司存在嚴重問題時,可向聯交所申請停牌,這一舉措提高了監管力度。四是對發起人股東持股鎖定的規定。發起人同時又是公司的管理者,要求所持股份必須在兩年以後才可以轉讓。因此,發起人的利益必須與公司的利益捆綁在一起。五是與國內上市公司相比市盈率低。
目前,國內風險企業到香港二板市場上市的最大困難是證監會還沒有出台上市規則,使其工作很難展開。再有國有企業是否能在香港上市及上市國有股佔有的比例應該是多少,創業板上市規定管理層能否擁有期股權,對於這方面國家至今沒有明確的規定。政策的不確定造成工作模糊性。表現在判斷企業的不確定性上,比如對什麼是有價值企業、什麼是發展潛力的企業、什麼樣的企業是否符合境外投資者的胃口等判斷沒有把握。畢竟創業板是一種新的融資品種,沒有前車之鑒。
除了利用香港的二板市場,我國風險投資企業同樣可以利用前述新加坡等其它國家的二板市場,實現公開轉讓股權,收回風險投資。這一點類似於發行N股、GDR股。新加坡有兩個資本市場,一個是當地企業上市的,另一個是以美元結算供外國企業上市的,但這個市場比較小,成交不夠活躍。為吸引國際投資者,新加坡明確提出要成為亞洲的基金中心。
新加坡政府的態度比香港積極,比如新加坡政府投資機構在中國內地投資,就是希望企業能去新加坡,而不去香港上市。二板市場上香港從政策優惠來講不如新加坡,企業到新加坡上市,可以把總部搬到新加坡。
2.2 利用主板市場
由於國內二板市場尚未建立,除利用在國外及香港的二板市場公開上市退出途徑外,主要應該藉助主板市場,即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證券市場產權交易功能,實現股權轉讓;或者利用產權交易市場,轉讓風險投資企業的股權。同時也應該其它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
的確,風險資本退出還有多種方式。比如,可以利用現有上市公司的「殼資源」實施資產重組吸收高科技風險資本,還可以通過投資分紅與技術市場來進行股權出售。具體可以考慮如下幾條適合當前中國國情的風險投資退出路徑:
(1)股份回購,即由風險企業收購部分或全部風險資本股份。例如,重慶「華邦」制葯在短短幾年內由一個4名員工、注冊資本3萬元的民營科研機構,發展成為利潤千萬元的高科技企業。這應得益重慶「高創中心」的孵化與渝高公司的風險投資。1996年底,高創中心向渝高公司和華邦員工轉讓了在華邦的全部股份,抽回了在華邦的投資,實現了資本的增值,收回資金120萬元,為1993年入資額的近3倍。
(2)如果風險投資公司或股東有實力,可以長期持有風險企業的股份。例如,三家國外風險投資公司投資於亞信集團,因為看中了該公司的高成長性,准備長期持有,從公司利潤中分享成果。在重慶高創中心完成對華邦的孵化使命後,渝高公司占華邦股本的52%。僅1997年,渝高公司從華邦公司分得了紅利80萬元,不僅收回全部投資,並且使公司股本大大增加。渝高公司對華邦的成功投資,主要是認准了華邦雄厚的技術力量及市場前景。
(3)賣青苗。如果存在二板市場的話,風險投資可把風險企業這粒種子培育成能抵抗一定風雨的小樹以後再上市。但在目前情形下,也可以考慮賣「青苗」,即將風險企業出售給行業內的大公司或其它有實力的大集團繼續孵化。例如,首鋼集團特別注意經營領域的多元化,強調高科技作為首鋼的新的經濟增長點,近年來不斷收購青苗,兼並了一些小型科技企業,效果非常好。
(4)風險企業與大公司拼接在一起,到海外上市。目前我國國內企業越來越多地在紐約、東京、香港上市,而配上高科技項目,一是可以使公司較容易地獲得上市;二是可以提高公司股票的價值。
(5)風險企業與國內上市公司合作,作為該公司的配股題材,這是對雙方都有利的事情。
(6)技術轉讓。如果風險投資公司實力較弱、急於變現,可以將科研成果申請專利,從專利轉讓費中收回投資。例如,北京烽森技術分析公司所投項目,除採取股份收益以實現變現外,還採取技術成果轉讓方式,取得技術轉讓費,收回原始投資。
三、准創業投資退出方式的比較與可行性研究 自1985年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宗旨而創辦中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簡稱中創公司)以來,中國一直處在對風險投資建立、設計和嘗試的討論中。期間,不少公司(包括政府成立的投資公司和一些上市公司)開始注重對高科技項目進行融投資;各地方政府開始專門成立專為小型高科技企業初創階段提供投資服務的創業服務中心。一些國外風險投資基金和投資機構也已經開始在中國落戶。
1992年全球最大的信息技術服務公司美國國際數據集團(IDG),在中國成立美國太平洋風險投資基金後,即開始進行多家風險企業投資。1998年5月IDG設立的太平洋技術創業投資基金宣布向成立於1993年的金蝶公司先期投入2000萬元人民幣,是迄今為止,IDG對華軟體產業最大一筆風險投資,也是國內信息企業接受的最高的風險投資。1998年10月26日,國家科技部和美國國際數據集團在京宣布,科技部將在未來7年內從該集團引進10億美元,用以創立高新技術發展基金。1998年4月,因特爾、恆隆IDG及哈理森公司共同向「中文網路神探――搜狐」(SoHoo)注入近200萬美元的二期風險投資。愛特信公司於1996年11月獲得美國麻省工學院和商學院三位教授22萬美元初期風險投資;愛特信公司採取「兩頭在外」的資本運作方式,即吸納國外風險資本,嚴格按照國際通用的用人制度和會計原則,在國內成立實體,計劃2001年在美國上市。四通利方憑借技術力量和龐大的客戶群於1997年8月獲得美國華登創業投資基金、羅伯特、史蒂文森高科技投資銀行及四通集團650萬美元投資合同。經過國際化改造以後的四通利方總資產達到1500萬美元,比1993年的公司創立時增長23倍。繼四通利方之後,還有亞信集團、多方偉博等信息技術企業成功地融入了美國及中美合作風險投資。
近期,珠海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三灶科技工業園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正籌建珠海晨星科技創業投資基金。該基金為公司型封閉式產業基金,先以私募方式設立,條件成熟時轉為公募。基金規模為兩億元,轉為公募時適當擴大規模。基金存續期限十年,存續期滿後經批准可以續期兩年。所以,我國風險投資事業正面臨著大發展的前途。
創新理論的鼻祖熊彼特先生認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需要具有這樣幾個必備條件。首先要有具有創新精神的企業家,其次是能夠轉化為現實產品的高新技術,第三是保證高新技術產業能夠生根發芽的對高新技術產品的市場需求,最後一個條件是對高新技術產業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通過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將高新技術組入傳統的國有上市公司,逐漸改造現有企業的原有產品線、產品項目,或者增加新的科技含量相對高的產品線,逐步淘汰原有落後的生產設施和產品,或者給處於困境中的高科技企業提供資金市場支持,則是風險投資退出的主要渠道之一。
通過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利用上市公司的比較優勢、集合高科技企業有關方面的特長,可以充分滿足熊彼特所說的四個必備條件。上市公司是中國企業家的搖籃,上市公司與資本市場聯系緊密,具有融資特權,可以便利使用證券融資渠道,能夠有效地籌措發展高新技術需要的資金,上市公司具有完善的市場營銷渠道、以及功能較為齊全的營銷隊伍。 截至1999年7月,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科技類公司中,主要包括電子類、通訊類、生物類、新材料類和機電類。分布情況,請參見表8-3-1。

表8-3-1 截至1999年7月底滬深兩地高新技術企業上市情況

高新技術類別 電子 通訊 生物醫葯 新材料 機電及其它 合計
滬市上市公司家數 30 4 15 15 11 75
深市上市公司家數 26 7 9 5 13 60

資料來源:《上海證券報》1999年3月-8月。

通過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產重組是風險投資退出的主要途徑之一。因為: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與風險企業資產重組,提升經營業績,獲得送股配股,或者增發新股資格,籌集發展高新技術項目需要的資金;通過與風險企業的資產重組,剝離不良資產,停止一些陳舊經營項目,上馬高新技術項目。
國嘉實業是最早通過資產重組將主業改為軟體的上市公司。其控股公司北京和德主要從事軟體開發、高科技產品生產,和德的軟體技術主要來自美國DEAL公司,其持有的90%北京國軟軟體公司股份與國嘉原有資產置換後,國嘉控股國軟90%股份,同時,北京和德公司和美國US.I.I.I公司分別成為國嘉實業的第一、第二大股東。 匯通水利1998年利用配股資金投入3000萬元於中軟融鑫信息技術有限公司,開發銀行自動化系統軟體,接著,中軟融鑫又宣布投資1.17億元,建設上海浦東融鑫軟體園,建立上海軟體開發基地。
其它通過資產重組方式參與軟體行業的有,南華西1999年投資1000萬元(佔18%)與TCL集團,成立翰林匯軟體產業有限公司。輕紡城與杭州新中大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組建杭州新中大軟體有限公司,專門開發財務及企業管理軟體。寧波華通,協同公司第一大股東中物物資有限公司,與中科院下屬公司合作成立注冊資本1億元的中軟軟體產業有限公司,主要開發機頂盒用軟體,以及「天天數學」軟體、金融證券用掌上電腦數據機。五礦發展投資90萬元現金,成立五礦騰龍軟體公司,控股60%,主要開發網路軟體和視頻解碼軟體。還有中國武夷參股福州海峽軟體園有限公司,海信電器與海信集團內部共5家法人共同組建軟體公司,石達電腦收購東方銘泰軟體公司,開發東方快車軟體。
近年,有關上市公司經過資產重組涉及高新技術產業的典型案例請參見表8-3-3。
表3-2 1998年通過資產重組介入高新技術產業的主要上市公司

公司 原來主營業務 主要重組內容
鞍山合成 化纖 通過大規模資產剝離介入生物醫葯
托普軟體 機床 托普集團收購上市,介入軟體產業
遼源得亨 紡織化纖 大規模資產重組介入軟體產業
泰康股份 化纖 深圳聚友和成都振興科技收購,同時反向收購成都聚友介入信息產業
廣華化纖 化纖 從化博大實業公司收購,重組介入高科技農業和電子業

資料來源;《證券時報》1999年2月8日。

至1999年7月底,上海本地上市公司119家,屬於高新技術企業的約12家,嚴格可以稱得上高科技企業的,恐怕只有上海貝嶺、復星實業、方正科技、三愛富、華東電腦5家。其中方正科技由原延中實業與北大方正經資產重組後才進入高新技術行業。在上海本地上市公司中,1996年以前上市的有92家,這些企業大多數經營業績已經淪為殼資源,這些企業的產業取向急需升級換代,這就為通過資產重組方式發展上海的高新技術產業提供了需要和可能。1998年,上海本地上市公司資產重組案例中,涉及高新技術項目比例佔全部33家發生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總數的20%。這些,為風險投資通過風險企業與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退出變現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表3-3 上海本地上市公司中的主要高新技術企業

上市公司名稱 上海貝嶺 復星實業 方正科技 三愛富 華東電腦
從事的高新技術產業 電子元氣件 生物醫葯 電腦系列產品 新材料 電腦系列產品

所以,通過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可以打通風險企業與資本市場的通道,可以成功地將風險投資退出風險企業。
改變風險投資退出思路,將風險投資的項目作為上市公司的長期投資的方式,也是可行的。按風險投資的本意,其投資目的是通過退出來獲得高額回報,具有明顯的投機性質。在上海一百的視美案例中我們看到,上海第一百貨進行風險投資的目的是為了開創商業經營的新模式,尋求新的利潤增長點,屬於長期戰略投資。這是我國風險投資的新突破,必將進一步促進風險投資界思想的解放,為眾多的產業資本進入風險投資領域找到恰當的切入點。而上市公司通過風險投資的方式實現資源的重新配置和資產重組,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風險資本的退出問題。
近日,上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和上海技術產權交易所同時成立。上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選擇處於風險期的中小型企業和科研機構的高新技術項目進行投資。待項目成長到成熟階段,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將所佔股份,通過新建立的技術產權交易所或者其它途徑,套現成貨幣資金退出。所以,風險投資的途徑正越走越寬闊。
但是,中國要素市場的發育很不完善,尤其是股權市場的功能和層次單一,既無法提供經理股票期權激勵高科技企業家,也無法提供高效的上市或退出的機會吸引風險資本的注入。因此,盡管我國的風險投資可以利用多種途徑退出,但是在中國建立上市標准較低的專為中小型企業服務的二板市場勢在必行。
20多年的改革開放已經使資本市場發展初具規模,積累了豐富的改革經驗(特別是轉軌過程中投資主體的培育經驗)。這些對於二板市場的建設和整個資本市場的完善都是非常有益的。但是,風險資本市場與主板市場的建設截然不同(如「准入制」、低門檻、全面充分即時地披露風險和企業經營財務信息制度等),僅靠降低滬

5.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面臨的問題有哪些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存在的問題
1. 對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市場監管力不夠
無規矩不成方圓,要使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得於正常化、規范化發展,就需要有特定的法律法規去約束和規范,可是目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監管的法律體系尚未完全建立起來。而在基金業發達的美國,對共同基金的規范和監管,不僅有證券法、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而且有基金行業的自律。而國內目前基金監管所依據的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投資基金法》還沒有出台,行業自律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我監控尚處於探索之中。這無疑使得我國很多證券投資市場的問題無法得到法律依據,無法可依,這同時給了一些不法份子,利用法律的漏洞,從中牟取利益,投機現象極其嚴重,違規資金在證券市場興風作浪,一些機構操控股票,大肆炒作,這嚴重影響了廣大的投資者的合法權利。
2. 證券市場還不夠完善,上市公司質量不夠高
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比較晚,雖然在1998年之前中國的股票市場中即存在少量的證券投資基金,但是證券市場的設立和運作的非規范性,使其大多淪為了以基金的名義募集資金進行股市「坐莊」炒作的工具,已無證券投資基金之實質。而從1998年開始,在「調整投資者結構,穩定市場發展」的大背景下,在發行、託管和運作等方面都符合國際慣例的 現代 意義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才引入中國證券市場, 所以相對來說還不夠成熟。
再者,由於管理經驗,經營模式和管理制度的不足,我們國很多上市公司還處於探索階段,未能完成進入成熟階段,比方說國有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的畸形表現在國有股權的高度集中和國有股「一股獨大」。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公布的統計結果,截至2001年7月30日,深、滬兩市上市公司前十大股東持股數占總股本的66%,其中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以及政府機構持股數占總股本的51.16%,國有股所佔比例居絕對統治地位。由於國有股和法人股都不能上市流通,這種畸形的股權結構便固定化了。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它對於公司治理結構的控制權方式、運作方式乃至效率等都有重要影響。國有股「一股獨大」使國有股股東行為發生了嚴重的扭曲,這一些,都是我國上市公司不成熟的表現。
3. 基金市場的風險過高,缺乏規避風險的方法
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基金市場,也一樣存在著風險。基金雖然是以投資組合的方式來分散資金,進而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但畢竟任何投資工具都無法免除風險,證券投資基金也自然不能除外,一般來說,有流動性風險、拆價風險、管理風險、貝他風險。利率也是基金的潛在風險,因為利率直接影響著國債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國債和股票,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同樣的,政策也會對基金造成巨大的影響,政策風險政策風險是指通過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行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的變化,從而導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正由於我國的基金市場不成熟,導致缺少規避風險的辦法,對於存在的許多風險,顯得心有餘而力不足,所以在不同程度上造成投資者對所要投資的基金不了解,盲目投資,從而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4. 缺乏公眾認可的評價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缺乏的是全面而准確對基金進行評價,而這是是基金市場的公正與穩定的理念在基金交易中的體現,公正、穩定是基金市場最根本的價值目標,也是人們對基金市場的終極企盼和最高的要求。對於何為基金公正,理論界和實務操作以及廣大的股民的通說,認為基金市場的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方面的內容。但是,這種基金市場公正觀念的界定,實際上只是揭示了基金市場正的一個側面,即從基金市場公正的內部構造來解釋公正本身,而忽視了公正含義的外部揭示,從而使得基金市場公正呈現單面向運行勢態,其直接的後果就是導致了基金市場沒有達到人們希望的公正穩定,這是因為缺乏公眾認可的評價體系,廣大的股民,上市公司,政府部門,都是基金市場的調節者,需要齊齊參與,共同參與到基金市場的分析,而正是缺乏這樣的評價體系,導致很多基金參與者盲目投資,不能客觀分析,容易受到其他投資者的影響, 這也給一些不法份子一個可乘之機,很多不法份子利用這個基金市場的弱點,用違法的手段誘導投資者,從中牟取不義之財。

6. 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現狀

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現狀及對策

中南工業大學工商管理學院 何曉潔

風險投資是適應於高新技術產業高投入、高風險特點的一種新的融資手段,它在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的。

一、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風險投資業起步於80年代中期。1985年,中共中央在《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對於變化迅速,風險較大的高新技術開發工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給以支持。」這一決定從政策上保證了我國高新技術產業風險投資的發展。同年九月,我國第一家風險投資公司———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簡稱中創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成立,它的誕生標准著我國風險投資業的起步。繼中創公司之後,我國又相繼成立了中國科招高技術有限公司,上海科技投資股份公司,廣東科技創業投資公司,深圳高新技術產業投資服務公司,江蘇省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等類似的公司。隨後各級銀行也設立了科技貸款業務,以資助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僅僅幾年,就從1500萬元的規模增長到數百億元,1998年達到208億元。

90年代後,隨著大批國際風險投資基金和公司湧入中國,在為剛起步的中國風險投資業注入新的資金的同時又帶來了西方全新的風險管理技術和規范化的風險運作機制,從而促進了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據統計資料顯示,目前,我國有22個省市已創建了各類科技信託公司、科技風險投資公司和科技信用社80多家,其投資能力達到了36億元。但是,從總體而言,我國的風險投資經歷了十多年的孕育期後,仍處在剛剛起步的階段,還未建立起一個健全、完善的風險投資機制,風險投資在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中也遠未起到它應有的作用。

二、我國風險投資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風險投資業雖起步較晚,發展卻很快,且為我國高新技術企業的孕育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作出了貢獻,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有:

1.風險資本來源渠道單一。風險投資的主體應該是願意並且能夠承擔風險的個人、企業等私人部門,如美國的風險資本組成中,年金基金(主要是養老基金)和私人投資占絕大部分。而目前我國風險資本主要來源於政府財政撥款和銀行貸款,很少有來自於大企業、保險金、養老基金和個人投資者的資金投入。

2.有關法規法制不健全。社會上的一些非法集資活動屢禁不止,挫傷了人們投資的積極性,使得有些對風險承受能力較差的人甚至於對正常的集資活動都產生了逆反心理。此外,我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規不完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不力,損害了進行高新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的利益,使得他們的高投入得不到高收益,嚴重地打擊了他們進一步創新的積極性,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極為不利。

3.風險投資領域人才缺乏。風險投資是一個新的領域,風險投資家是一類特殊人才,不僅要求他們具備必要的工程技術知識和企業管理理論基礎,而且還要求他們必須是具有金融投資實踐和高科技企業管理實踐的復合型人才。而目前我國就很缺乏風險投資領域的人才,尤其是高新技術項目評估中介機構的力量不足,缺乏既懂技術,又能預測、把握市場,既懂金融又會經營管理的人才。因此,人才難覓將是困擾我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一個大問題。

4.風險投資退出難。風險投資的目的在於獲取高的資金回報率後帶著豐厚的利潤退出,這就需要有完善的產權交易市場和健全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我國目前產權交易市場剛起步,還很不完善,且還沒有形成良好的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風險投資沒有出口,這是對風險投資業發展最大的制約因素,這使得一些潛在的投資者因懼怕「投進去,收不回」而對風險投資望而卻步,從而限制了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5.政府對風險投資業的扶持力度不夠。世界各國政府為了刺激本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均制定了稅收上的優惠政策及相關的法律予以支持。我國政府雖然明確表示要支持風險投資業的發展,但力度不夠。因此,我國目前既缺乏寬松的稅收政策環境和行之有效的激勵措施,又沒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和規范的管理方法,嚴重地制約了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三、發展我國風險投資業的對策

針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加快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步伐。

1.多渠道開辟風險投資資金來源。要改變我國風險投資資本不足、融資渠道單一的現狀,就必須開辟多種形式的風險投資資金籌集渠道。我國目前社會資金體系龐大,包括了6萬億元的居民儲蓄存款,3600多億元的信託資金和數量不菲的保險金、養老金等,這些社會資金都可以作為風險投資業的融資來源。應鼓勵各大、中型企業和非銀行金融機構以股份制的形式積極參與各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的組建。以深圳成立的「准基金模式」運作的深圳市科技風險投資公司為例,深圳市政府出資5億元作為啟動資金,其餘5億元採取私募招股方式從政策允許的大金融機構、市屬大型產業集團等進行募集。此外,還應積極引進國外資本從事風險投資業務。採取多渠道的融資方式必將對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注入生機和活力。

2.加強政策法規建設,為風險投資提供穩定的法律環境。要確保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就必須制定有關風險投資機制及其各類主體正常運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以我國證券業的發展為例,我國證券市場發展至今已有多年,而《證券法》直到1999年7月1日才開始實施。我國證券業的發展走了一條不太規范的道路,其間走過的許多不必要的彎路與法規的不健全有很大的關系。因此,在形成和發展風險投資機制的過程中,應該吸取證券業發展的經驗教訓,並借鑒發達國家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成功經驗,制訂出適合我國國情的政策法規及管理辦法等。同時,在這些政策法規實施的過程中還必須有一套監控體系與之配合,對風險投資機制運作過程中出現的偏差應以及時的調控和引導,對不適合風險投資機制運作的一些條例作出及時的調整,為風險投資業的健康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政策法規環境。

3.大力培養風險投資管理人才。風險投資涉及到科技、金融和企業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識,對從業人員要求很高,只有專業素質高,且具有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的風險投資管理人員才能勝任這一工作。而我國目前這方面的人才十分匱乏,因此,進行專門人才的培訓工作是十分必要的。例如,在高等院校開設有關風險投資方面的理論課程,為風險投資公司提供前期人才儲備工作;聘請國外有豐富經驗的人士對在崗風險管理人員進行培訓,開拓其視野以及深化其對風險投資的實質性認識;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讓其在實際的操作環境中去不斷摸索,豐富經驗。

4.充分發揮股票市場對風險投資的促進作用。風險投資者或風險投資公司投資於高科技企業,並不是希望通過企業將來賺的利潤來收回投資,而是通過在股票市場上出售一部分股權套現,然後再投資於其他高科技企業。而高科技企業初創時,規模都較小,且無經營業績,企業財務狀況往往達不到上市公司的要求,這使得大量具有高成長性的高科技企業不能上市。在我國,風險投資的一個主要「出口」———企業上市就得不到保障,風險投資就真的成了「風險」投資,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在股票市場上變現,必定影響投資者的積極性,高科技企業的資金也就不能真正到位。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從以下二個方面進行改進:

①在現有的股票市場上盡量保證高科技企業的上市。高科技企業是我國高科技產業的微觀基礎,為促進高科技產業的發展,給予高科技企業上市方面一定的優惠政策及扶持是十分必要的。當然,對於高科技企業上市的支持主要應表現在上市時間上的優先,上市數量上的優先以及上市程序上的盡可能簡化。另外,一些較成熟的高科技企業也可以利用現有證券市場的「殼資源」,通過「買殼上市」,達到上市的目的。

②積極籌建第二板股票市場。從國際上看,風險投資的主要「出口」在第二板股票市場。世界各主要發達國家均設立了第二板股票市場,主要是為一些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特別是為高科技企業發行股票提供一個場所,其股票發行的標准低於一般的股票市場。這樣就使風險投資的「出口」十分通暢,風險投資者不必再擔心「投進去,出不來」,免除了後顧之憂。因此,我國要發展風險投資業,借鑒國外經濟建立第二板股票市場是最佳的選擇。

另外,香港聯交所已經正式籌劃設立第二板股票市場,內地的新興企業將獲得在港低成本上市的機會,這對於我國內地發展風險投資是一個良好的機遇,風險投資的資金出口又多了一條渠道。

5.加大政府對風險投資業的扶持力度。風險投資的生存與發展不僅依靠於風險投資公司的精心運作,更需要政府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從國外的經驗看,政府在風險投資業發展過程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國政府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大對風險投資業的扶持力度。

①提供稅收優惠政策。我國對於高新技術企業雖然也有一些優惠政策,但是,與其他優惠政策相比優勢不明顯。應當加強優惠政策的力度,將更多的資金吸引到風險投資領域,另外,我國目前對風險投資公司還沒有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可考慮對風險投資公司中投資於風險企業的投資收益實行減免徵稅。

②提供政府財政支持。國家財政和各級地方財政,每年應當新增高科技產業發展專項撥款,實行部分撥款、部分低息有償使用,專項用於重大高新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啟動期的投入。如高新技術企業前期投資不足時的墊付金和必要的周轉金,部分可用於風險損失補貼、貸款貼息和獎勵。在專項撥款的基礎上,逐步向設立專門的高技術發展基金過渡。

③提供貸款擔保。在目前情況下,銀行貸款仍然是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但是,高新技術企業在發展初期,受到銀行貸款要求資產抵押的限制,融資能力不足,迫切需要政府為風險投資對象的貸款提供擔保。為此,可以由政府組織建立高新技術產業投資公司,或者設立科技貸款擔保基金,由其為高新技術企業向銀行提供貸款擔保。

7. 私募基金監管政策收緊 還有誰能

今年以來,私募基金可謂政策頻出,市場反應頗具亮點。不久前「史上最熱鬧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成為市場津津樂道的話題之一。由於中國基金業協會對於私募的監管政策不斷收緊,全國多達3萬余名私募高管不得不 「挑燈夜讀,備戰統考」。
另外,一些跨界創投明星也紛紛加入到「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熱潮中。「為了參加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所做的准備,其難度不亞於錄個人專輯。」羽泉組合」里的胡海泉5年前涉足創投圈,也是創投界的「無證老兵」之一,對於此次考試仍然顯得信心不足。到底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為何匯聚了行業大咖和跨界創投明星?私募基金監管政策收緊的情況下,私募機構該如何應對?對廣大投資人又會帶來什麼影響?眾多問題近期成業內熱議的焦點。

一、私募基金緣何成了人見人愛的香餑餑?
基金業協會網站信息顯示,目前多位重量級的明星在資本市場都做得風生水起,如黃曉明、任泉、胡海泉等創辦的私募基金公司都在基金業協會備案。

2014年3月13日,胡海泉成立了北京乾祥海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備案且正在運作的私募基金公司為北京乾祥海泉甲號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性質為股權投資基金。公開信息顯示,目前海泉基金的管理規模達30億元,投資項目已接近30個。
另一位創投明星,是被稱為「藝人中最會投資」的任泉。公開資料顯示,任泉旗下目前可查到的兩家私募基金,於2015年8月6日和2015年9月10日在中基協進行管理人登記。2014年7月,任泉攜手黃曉明、李冰冰等設立Star VC私募基金,次年10月章子怡和黃渤加入成為新合夥人。
2015年6月,Angelababy(楊穎)成立創投基金AB Capital;
2015年7月上旬,張泉靈加盟紫牛基金擔任創始管理合夥人;
今年1月,孟非、郭德綱、黃健翔稱要合作文化創投基金。
明星跨界積極投身創投領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基金業目前的繁榮場面。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備案私募基金25461隻,認繳規模5.34萬億元,實繳規模4.29萬億元,私募基金行業的從業人員38.99萬人。
同時,截至2015年10月底,私募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總規模劃分,管理正在運行的基金規模在20億元以下的21388家,20億~50億元的260家,50億~100億元的88家,100億元以上的85家。百億規模的私募數量已突破80多家,其發展速度讓業內人士頗感吃驚。
金牌顧問優選財富集團總裁張虎成指出,近年來,國內高凈值客戶人群快速增長,實體經濟面臨轉型,大量的資產管理需求給私募提供了發展空間。在這樣的格局下,私募的優勢逐步顯現,造成了在一段時間內的大擴容。

二、私募基金大發展帶來哪些大問題?
私募基金大擴容的過程中,對增加融資渠道,促進經濟發展確實做出了不小貢獻,但也不可避免產生了諸多棘手問題。有關部門檢查中發現,當前私募基金領域主要存在以下違法違規問題:
1、登記備案信息失真
常見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更新不及時,沒有按規定報送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
2、資金募集行為違規
例如,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向不是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誇大或者虛假宣傳;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等。
3、投資運作行為違規
如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
4、公司管理不規范
如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充分;沒有建立利益沖突防範機制或執行不到位等。

5、涉嫌違法犯罪
如以虛假或誇大項目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資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

其中,以第2和第5項違規所造成的惡果最為嚴重,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最為慘重並難以挽回,其性質也碰觸了法律底線。

三、緊縮私募基金調控政策意義何在?
曾記否,2015年11月1日,那個把「阿瑪尼」穿成「白大褂」,在微信朋友圈迅速走紅的中國最著名的私募基金經理徐翔被抓的歷史瞬間嗎?

作為中國最大的私募基金之一,澤熙私募以高收益率和對市場精準的把控能力聞名於私募界,其掌舵人徐翔更是業內神話。2015年6月15日是A股的一個轉折點,在接下來的走勢中,多隻私募產品遭遇凈值腰斬、爆倉、清盤,但「私募一哥」徐翔掌舵的澤熙投資卻在6~7月的股市下跌中屹立不倒,並且收益率還逆勢增長。
徐翔等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股市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股票交易價格,其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目前案件在審。背後的違規操作終究使神話煙消雲散,投資人發財夢一夜成空!
市場上如徐翔這般或案發或跑路的私募基金還有很多,私募基金曾經歷了「野蠻生長」期後,行業因此已經變得魚龍混雜。2014年納入監管正規軍之後,法規逐一落實,私募行業也朝著更加規范的方向發展。今年2月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簡稱《公告》。
公告當中明確提到,「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管人員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這也算是給私募下了最後通牒。按照規定: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均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於是,私募界便上演了叱吒風雲大佬不得不奔赴考場,一些沒有基金從業資格的跨界明星也硬著頭皮上陣的場面,顯而易見的原因就是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出台的新規,他們都需要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通過基金從業考試。
隨後, 4月15日,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又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行為辦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四、誰可以「私募」、向誰「私募」、如何「私募」?
《募集行為辦法》是針對募集環節制定的細則。從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序、賬戶監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募集行為辦法》首次系統地構建了一整套專業、具有操作性、適應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和各類型基金差異化特點的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行業募集行為、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信託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可謂是針對私募高管和從業者的思維准則和執行手冊。
1、誰可以募集?
《募集行為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

2、規范初期宣傳以及確認特定對象、合格投資者
《募集行為辦法》規定了募集程序依三個層次層層遞進,並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

首先,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
《募集行為辦法》確立了募集機構的六項募集行為義務。
第一,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
第二,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
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第四,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要求,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
第五,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借鑒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冷靜期的制度安排切實保護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升客戶體驗,塑造專業誠信的行業形象;
第六,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
3、對募集專用賬戶的監督
為防止非法集資,被募集機構挪用侵佔客戶財產的現象出現,需要設立專門資金賬戶並讓監督機構監管,明確募集機構與監督銀行要簽訂監督協議,以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募集行為辦法》的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一方面,對於廣大投資人而言是好事一樁,從規范市場角度看,更有利於投資人辨別正規私募機構和產品,降低上當受騙的風險。
另一方面,對於私募機構而言,中國基金業協會鄭重提示,在《募集行為辦法》發布到正式實施的3個月過渡期內,募集機構應當盡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在辦法正式實施後,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嚴格按照《募集行為辦法》的規定,嚴肅執行自律規則和行業標准,一旦發現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將做出相應的自律處分,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情形,將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
令人欣喜的是,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的自律規則體系正在逐步形成。隨著投資者財富的增長,投資者可選擇的投資范圍越來越廣,私募基金作為資產配置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會逐漸走入更多投資人的視線。投資者如果能運用好私募基金這個產品,也可以為自身帶來財富的增值。

8. 運用經濟生活的知識,說明國務院設立國家新興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的合理性

為了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主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過程中,加快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是突破口。必須實施創新驅動戰略,積極加強自主創新,革新技術,大力發展新興產業,所以國家設立新型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既要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又要發揮國家科學的宏觀調控。國務院設立新型產業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體現了這一要求。
國家財政具有促進資源配置的作用,有利於促進我國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

9.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政策是什麼

創業投資引導基金是由政府設立並按市場化方式運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過扶持創業投資企業發展,引導社會資金進入創業投資領域的一項政策。引導基金本身不直接從事創業投資業務。

10. 風險投資業的發展需要哪些有利環境

你這個命題也太大了,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遇到的何止一個問題,是一大堆問題,你可以從管理、創新、財務、融資、人才、法律保護、政府保障、社會保險、稅務、項目支持等方面挑一個主線來講。 你這個命題要做成了絕不是一篇論文,而是一本很厚的書。 拋磚引玉給你一個: 摘 要:融資困難一直是阻礙我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突出問題之一。應針對我國當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的環境特徵,借鑒國外經驗,盡快建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誠信系統,有效降低銀行的信息成本,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加快風險投資業發展,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強大的資本支持等,以改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環境。 關鍵詞:高新技術;中小企業;融資環境 一、我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環境現狀 長期以來,我國在經濟發展中只重視改善大型企業的生存環境,而對中小企業發展尤其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問題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造成了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難的困境。主要表現:一是以銀行信貸為依託的間接融資渠道存在較大障礙。在西方國家,銀行信用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的重要渠道。如美國,37%的小企業從商業銀行獲得融資,其餘資金的供給者是金融公司、租賃公司和其他非金融機構。我國的商業銀行在為中小企業貸款服務方面存在較多障礙。主要原因有:首先,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數量眾多,一次性貸款的數額較小,與銀行對大型企業或項目的貸款業務相比,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貸款會明顯增加銀行的業務量和經營。其次,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市場風險大,資金佔用時間長,商業銀行一般不願承擔此類貸款風險。另外,商業銀行對企業提供貸款需要嚴格的擔保程序,而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在創業過程中,往往資產質量不佳、負債率高,難以提供合適有效的擔保方式。二是政府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夠。西方國家政府扶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的政策措施有貼息貸款、政府優惠貸款、銀行貸款信用擔保等。我國政府為了支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先後出台了一些支持高科技中小企業融資的政策,但力度相當有限。一方面,針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貼息貸款、優惠貸款有限,另一方面在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方面也顯得滯後。 二、中外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環境的比較 (一)貸款援助政策 在西方國家,政府幫助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獲得貸款的主要方式有:貸款擔保、貸款貼息、政府直接優惠貸款等。美國促進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政策主要由小企業管理局(SBA)負責實施。其主要政策內容是: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銀行貸款擔保和提供少量的直接特別貸款,並負責管理政府其他部門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目前,SBA擔保的最高貸款額為25萬美元,擔保貸款額占貸款總額的比重最高可達90%,期限可長達25年。日本作為典型的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國家,政府在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中起著非常大的作用,並制定了獨特的以政府金融體系為主的中小企業資金扶持政策。日本解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資金不足的獨特做法是,由政府財政撥款建立專門的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信貸服務的政府金融機構。主要有:國民金融公庫(1949)、中小企業金融公庫(1953)、中小企業投資育成公司(1963)和中小企業振興事業團(1967)等。 (二)信貸決策方式 西方國家的商業銀行在信貸決策時的指導思想是自主的謹慎實施策略,而我國商業銀行在信貸決策時受政府幹預較多。由於決策方式的不同,從而構成決策效果的不同。西方國家的銀行在信貸決策時通常採取三種有效方式,即:集中化決策、分散化決策和一體化決策。無論哪種決策方案,當貸款項目進入實施階段後,就由精通各項金融業務的員工任項目經理,對決策的全部實現過程進行跟蹤監控和提供服務,包括對貸款的運動軌跡、使用效率及迴流渠道,抵押物品的保管、核查與監督等,盡可能防止信貸風險產生。 我國信貸決策人為因素較多。因此,我國銀行的信貸決策與西方經濟發達國家信貸決策有所不同,並實行利隨本清的清償方式。我國的信貸決策的特徵是指令性、長官性決策行為較多。當國家出台一系列金融法規後,各家銀行在規定的時間內辦抵押,換借據。由於對抵押物品的有效性沒有經過科學論證,致使抵押貸款手續要素殘缺,造成信貸資產的大量損失。 (三)風險投資基金 風險投資基金是政府或民間創立的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創新活動提供的具有高風險和高回報率的專項投資基金。其中歐美等國家多由民間創立,而日本等國主要為政府設立。 美國的風險基金最為發達,遍及全國500多個小企業投資公司,其中大部分主要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投資資金。1995年共有7萬多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獲得總共110多億美元的風險基金。 日本的風險基金也很發達。20世紀70年代後,日本開始實施中小企業現代化政策,進一步提出了中小企業要實現知識密集化、高技術化的政策,同時鼓勵政府金融機構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風險投資。目前,日本風險企業已達2萬多家,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融資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我國的風險投資業起步較晚,處於發展的初期,風險投資規模小,加上法規的不健全以及風險投資缺乏完善退出機制等原因,難以滿足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對風險資本融資的需求。 (四)信用擔保制度 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是世界各國扶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通行作法,是重塑銀企關系、強化信用觀念、化解金融風險,改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環境的重要手段。在世界各國中,最早建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國家是日本。日本於1937年成立了東京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會,1958年成立了全國性的日本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公庫和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協會,形成了中央與地方共擔風險、擔保與再擔保有機結合的信用保證體系。 美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信用擔保制度是由美國中小企業管理局來實現的。美國的中小企業管理局在全國有2000多個分支機構,形成了一個覆蓋全國的信用擔保體系,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我國目前一些地區進行了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的探索,但建立全國性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還處於探索階段。 三、改善我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環境的政策建議 (一)盡快建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誠信系統,有效降低銀行的信息成本 中小企業的群體信用較差,是阻礙銀行信貸資金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流動的主要原因之一。為此,可借鑒國外經驗,逐步建立中小企業誠信信息庫體系。任何企業只要從該體系內任何一家或幾家商業銀行獲得信貸融資,該企業的資產、經營、誠信記錄等重要信息會及時登記入庫。若企業法人或企業經理誠信狀況不佳,任何商業銀行將停止其提供融資。同時具有良好誠信紀錄的企業將會更便利的獲得銀行的信貸資金支持。 (二)建立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 由於先天不足的原因,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普遍存在著信用等級不高的問題,使得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資格條件和抵押擔保條件特別嚴格;信用擔保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通過構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可以建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與銀行之間良好的關系,提高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信用程度。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開始了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擔保的探索。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由擔保和再擔保兩部分構成。擔保以地市為基礎,再擔保以省為基礎。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信用擔保體系一般由信用擔保公司、銀行等金融機構、中央與地方政府、咨詢機構等組成,體現新型的銀、企、政關系。為了完善我國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應該進一步採取以下措施:建立信用擔保的風險控制與防範體系;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基金;保證擔保基金有長期穩定的補充資金來源;建立健全有關法律制度,使信用擔保機構有法可依。 (三)加快風險投資業發展,為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提供強大的資金支持 西方國家新技術產業發展的經驗表明,發達的風險投資業和充足的風險資本是中小企業,尤其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的孵化器和催化劑。我國的風險投資業起步較晚,存在著資金來源單一、風險資本規模偏小、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缺乏等諸多問題,難以滿足高科技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因此,加快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是改善我國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環境的當務之急。其核心工作包括:一是加大政府對風險投資業扶持力度。例如,政府通過健全法規制度、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制定財政稅收信貸優惠政策等工作,為風險投資的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政策環境,扶持風險投資的發展。二是積極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建設,健全風險投資的退出機制,為風險資本建立順暢的退出渠道。三是積極發展風險投資基金,吸引民間資金進入風險投資領域,拓寬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渠道。在西方國家,風險投資基金是支持高新技術產業及創業投資發展的重要資金來源。與一般的投資基金相比,風險投資基金是面向高新技術產業的投資基金,實行「共同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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