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資收益如何繳納營業稅及企業所得稅
流轉稅管理處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第四款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的規定,你公司從銀行買賣的貨幣型基金、指數型基金或者從市場上買賣的股票,在賣出時應按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繳納營業稅,對分紅性收益不繳納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管理處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你公司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26條第2款「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沒有控制許可權制,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居民企業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應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徵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規定,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屬於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憑資產會計核算資料和原始憑證及內部審批證明等相關證據,稅前自行扣除。
2. 投資收益是否應交營業稅仰或其他稅種
「抑或」哈,不是「仰」。
投資收益不交營業稅。
對個人來說,投資收益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股息、紅利」稅目計征,稅率20%。
對於企業來說,投資收益如果是債權投資取得的利息,即就要並入其他所得交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是股權投資收益,則不交納企業所得稅。
3. 商業銀行投資收益是否要交營業稅
商業銀行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徵收營業稅金及附加,過去規定要徵收營業稅的文件是:《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失效。即:二、關於營業稅政策問題
(三)對金融機構(包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徵收營業稅;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
注釋:條款失效,第二條第(三)項失效。
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
因此,不徵收營業稅金及附加
4. 求"投資收益"是否要交營業稅
按照新的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企業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是不用交
納企業所得稅的。
投資收益是不用交營業稅的
5. 投資收益如何繳納營業稅
在投資過程中,如納稅人未提供應稅勞務,未取得固定收益,並共同承擔風險,則不征營業稅;如果收取固定收益,則屬於資金佔用費或從事有價證券買賣活動則應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第五條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余額為營業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2號)
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6. 投資收益要交營業稅嗎
投資收益不交營業稅。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營業稅實施細則》文件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是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具體講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所謂"有償"是指從受讓方(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提示:你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如果屬於權益性投資收益,應當是免稅收入,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從營業稅角度分析,並未有償提供應稅勞務,不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如果屬於收取固定收益(按一定比例),屬於資金佔用費,也就利息所得,不但納稅企業所得稅,還應按規定繳納稅營業稅,並到地稅完稅後代開發票給被投資方。
7. 企業買賣股票的投資收益要繳納營業稅嗎
需要繳納增值稅和印花稅,不屬於營業稅。
8. 「投資收益」是否繳納營業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如納稅人未提供應稅勞務,未取得固定收益,並共同承擔風險,則不征營業稅;如果收取固定收益,則屬於資金佔用費,應按照規定繳納營業稅。
一、定義: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
二、納稅人:
1、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2、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使用本法,這兩類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稅即可,避免重復征稅。
三、征稅對象:
1、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2、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9. 理財產品投資收益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存款或購入金融商品行為,不徵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
《福建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金融企業從事代客理財申購新股業務計征營業稅問題的通知》(閩國稅發[2001]20號)規定,對金融企業從事「代客理財」業務,從銀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能夠按委託方投入資金的比例分配其存款利息的,不征營業稅;否則,應視同經紀業手續費收入計征營業稅。
參照上述規定,客戶將銀行存款委託金融機構投資短期理財產品,金融機構將理財資金用於投資固定收益類金融產品,客戶不承擔投資風險,取得保本不固定的浮動收益。
由此可見,此浮動收益不符合「不與投資方共同承擔風險,只收取固定利潤的,視為發生貸款行為」。因此,客戶取得不固定的浮動收益,在稅法尚未明確下,暫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繳納營業稅。
10. 投資收益繳納的稅金如何核算
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投資收益交納所得稅,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是免所得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