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借款合同與投資合同如何界定
借款合同是債權合同,投資合同是股權合同。這兩種合同的風險和收益各不相同。回借款合同是固定答收益,其風險在借款人一方。借款合同到期後,借款人需償還出借人借出的款項及利息,不因為借款人經營狀況的好壞而影響還款的義務,借款人的經營風險由自己承擔,與出借人無關。投資合同的收益不固定,風險由投資人自己承擔。投資合同是投資人將資金投資到公司或其他經營主體,其收益與公司收入緊密聯系,公司盈利,投資人收益多,公司虧損,投資人沒有收益,也要相應的虧損。公司的經營風險由投資人自己承擔。
❷ 債權投資協議書怎能樣寫
寫明把債權轉入股權,約定的份額、權益等,並進行企業股權變更。
❸ 投資合同怎麼簽
投資合同你可以找律師。
協議內容
經過雙方的談判,就雙方佔有多少股份,以什麼樣的投資方式、投資多少、投資回報、股權保障方式、對股利的違約規定;懂事的行為約束;退出股金的調控;董事會的構成;基本審核程序;注資或撤資的方式與參與經營管理管理的方式以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等達成一致意見。協議書的內容包括如下:
1、投資條件:
投資條件是指能滿足創業企業的各類前提條件,包括投資規模、投資階段、投資方式(有三個方式:一是普通股,可以充分享受企業成長所帶來的投資增殖,風險高;二是債權投資,不能分享企業成長所帶了的投資增殖,有固定的利息收入,風險低;三是混合式投資,有可轉換債、可轉換優先股、優先股、附認股權公司債等等)。
2、承諾條款
(1)創業企業基本情況:由創業者提供主要包括創業企業的營業執照、技術的專利權、商標專利權、公司資本與資產、高層管理人員情況、董事會和監
事會成員情況、財務報表等等。
(2)買出與賣入期權:如果創業企業沒有達到預定的經營目標時,市場業績還可以,但卻因各種原因無法上市,風險投資機構有權賣出期權,當風險投資機構想把期權轉讓給第三方時,創業者有優先以同樣條件、同樣價格購買風險投資機構的期權。
(3)後續投資承諾條款:一般情況下,風險投資機構對創業企業投資是分幾個階段(如總投資800萬分三期,一期是200萬、二期400萬、三期200萬)來投資,如果將來創業企業發展到某一階段,則需要注入更大的投資或後續投資。
(4)咨詢承諾條款:風險投資機構有義務對創業企業的後續融資、經營管理等方面給予幫助。
3、限制條款【與投資人簽訂的協議】
(1)一般情況下,創業企業的財務經理由風險機構委派人來擔當;
(2)定期風險機構的要對創業企業的財務、經營管理進行考核;
(3)資金的使用要遵循事先約定好的;
(4)給予風險投資機構優先購股權,或者是與其他股東相同的優先權;
協議中禁止的內容如下:
(1)禁止高級管理人員向第三者轉讓股份;
(2)禁止改變核心經營業務;
(3)禁止未經允許的增資擴股及並購行為;
總之,一切重大行為都要經過董事會的批准。
4、協議股權
國內的風險投資一部分是創業者自己與投資人接觸,最終達成雙方的合作;另外一部分是公司請一些做過融資或與投資機構有過很好接觸的人來為公司尋找投資者、談判直至融資成功。
總的說來,協議中一定要說清:風險投資機構或項目的最終產品的基本指標與未來發展方向;風險投資機構取得投資權益的方式與保證條款;風險資本參與企業經營管理的程序與具體范圍;創業企業股權轉讓或出售的控制,涉及到風險資本入股、撤股、創業企業股票上市;股權轉移的時機、方式等;雙方違約的處理方式等等。
❹ 做債權投資時應該注意些什麼,是不是所有債權都能轉讓
一、不能轉讓的債權有哪些
1、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要求這種約定須在轉讓之前訂立,否則,該約定無效。且該約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如果債權人違反雙方禁止轉讓的約定,將債權轉讓給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可取得該債權。
2、依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債權
這類債權要麼與債權人的人身有不可分割的關系,要麼基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的信任關系產生,如扶養請求權、僱主對於雇員、委託人對於代理人的債權、不作為債權等。對這類債權轉讓,應按無效處理。需注意的是,一般認為,由性質上不得轉讓的債權所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讓。
3、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國家以法律禁止轉讓的,違反禁止性規定的,合同當然無效。在我國禁止轉讓債權多以行政規章形式出現,如下列資產不得對外公開轉讓:
(1)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
(2)經國務院批准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
(3)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二、債權轉讓的生效條件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於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於轉讓性質。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後,受讓人已接受債務人清償的,應作為不當得利返還原債權人。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一種是基於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於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之後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願原則,但《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❺ 銀行流動性債務融資擔保措施為股權質押,請問辦理股權質押在哪裡辦需要提供債權投資協議嗎
師兄 這個問題有點打腦殼 建議你請律師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