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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了外商投資法利好什麼股

發布時間:2021-04-16 04:50:46

❶ 外商投資法通過後,面對公平競爭,國內企業該做好哪些准備。

1、加快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的進度,提高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今年產業損害調查局將全面貫徹國家經貿委《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反補貼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深入研究世貿組織和主要國家相關法律和案例。
總結以往辦案經驗,制定詳盡的產業損害調查操作手冊或指南,把產業損害調查工作納入程序化軌道。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快立案進程和調查與裁決的進度,及時發揮反傾銷等措施的作用,切實保護產業利益。及早制定預案,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針對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的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案件。
加強對案件的經濟學和產業競爭力分析和國內外典型案例的研究,特別是對同類產品確定、產品競爭性、損害威脅、公共利益等重點問題的研究,提高裁決水平,2003年擬先對2-3個產業進行產業競爭力分析,編制產業競爭力評估報告。
在已建立的電子政務平台及信息披露平台的基礎上,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和案卷查閱制度,提高聽證會的質量和效果,增加辦案透明度。
2、充分發揮省市經貿委和行業協會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工作中的作用一是完善產業損害報告制度,加強調查研究,及早發現產業損害跡象和案件苗頭。
3、加強立案前輔導工作。對企業申請立案給予技術指導,協助企業建立信息渠道、提供申請書參考範本等。在徵得申請企業同意的情況下,邀請相關省市和行業協會參加立案前協調和咨詢會議。
4、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無利害沖突的情況下,省市經貿委和行業協會適當介入指導國內生產者填寫調查問卷、准備核查等工作。
5、加強省市經貿委和行業協會間的溝通,及時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指導產業(企業)立案工作。
6、完善國家經貿委與地方、行業有機結合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發揮預警機制為產業和企業的服務功能
產業損害調查局今年將繼續堅持做好月度重點敏感商品、重點行業、重點地區和重點國別的產業損害預警報告。
指導省市經貿委和行業協會做好產業損害預警工作,2003年要爭取在10個左右省市和10個行業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使地方和行業的預警機製成為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預警體系的延伸和補充,初步形成全國重點進出口商品產業損害預警監測體系。
在國際方面,將繼續發揮預警機制在避免貿易摩擦方面的作用,2003年力爭與日本、俄羅斯、印度、美國、墨西哥等國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數據交換機制,促進雙邊貿易健康發展。
7、面對日益嚴峻和復雜的國外反傾銷形勢,將繼續密切關注國際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發展態勢,積極支持和幫助企業做好對外應訴工作。
(一)逐步與主要國家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機構建立聯系制度,加強對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加拿大、印度等主要國家反傾銷法律制度的研究。
特別是要加強對「非市場經濟」地位、特殊保障措施等問題的研究,結合對企業應訴典型案例的分析,總結出應對國外反傾銷的規律性做法和經驗,給企業應訴以針對性更強的指導。
(二)是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經貿委內部有關司局的協調配合,做好企業應訴和接受外方實地核查的國內協調工作,特別是在市場經濟地位的抗辯中,繼續發揮國家經貿委的作用。

❷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的股票

公司的證券可以和其他的方式進行融資。

❸ 外商投資法的通過對中學生而言有何現實意義

外商投資法主要是保護和規范外商在中國投資的投資行為。它保護和規范的主體是外商,與中小學生應該沒有關系,當然也看不出有什麼現實意義。

❹ 根據政治生活的知識,分析國家頒布《外商投資法》的意義

1.有利於抄推動更高水平開放型新體制
2.有利於樹立以主動開放推動全球化的國際形象 改善投資環境最重要的手段是立法,因為構成投資環境的許多條 件和因素最終是通過一定的法律制度而完成其作用和效力的。早期的 外資三法越來越難以適應我國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
3.有利於促進我國利用外資高質量發展和穩定預期 2019 年 1 月份至 11 月份,全國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36747 家, 實際使用外資 8459.4 億元人民幣

❺ 新〈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對外商投資企業有什麼影響請專業人士幫忙回答,很急,謝謝!

新《公司法》對於股東大會、董事會的召開做了一些新的規定,更具有實際操作性,具體有:

第四十條規定:「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原《公司法》是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原《公司法》是』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條規定:「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監事會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職責時,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副董事長不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時,半數以上董事可以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但是,對於外商投資企業而言,對於召開董事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有規定,具體如下: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經1/3以上董事提議,可以由董事長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因此,《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是否屬於「另有規定」,是否外商投資企業召集董事會仍要按照《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還是新《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屬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未盡的規定,是對該《實施條例》的有效補充,同樣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

關於這一點,我認為,在外商投資法律與公司法的適用關繫上,原則應當是外商投資法律沒有規定到的,就應當適用公司法.

以此原則來對董事會的召開進行具體分析: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規定:董事長負責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召集時,由董事長委託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負責著急並主持董事會會議.可見,這里僅僅規定了董事長不能召集董事會會議情形下的處理方式,但是並沒有規定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情形的處理方式.

而新公司法,不僅僅規定了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時的處理方式,同時也規定了董事長"不"履行職務時的處理方式,是由副董事長召集,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並主持董事會會議.

因此,在董事長"不能"召集董事會會議的情況下,外資企業法對此情形下的處理已經有了規定,屬於"另有規定",因此,不適用公司法的規定.

但是,對於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情形下的處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並沒有相應規定,在此情形下,就應當適用公司法的規定,即在董事長不履行職務的情況下,應當由副董事長召集.而副董事長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可以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同樣的問題,也存在於公司解散的程序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第一款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解散的事由做了明確規定:「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一)合營期限屆滿;

(二)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五)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六)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

第一百八十三條是規定了在公司陷入僵局的情況下,持有一定股權的股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具體為: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同樣,新《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是否是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有效補充?是否同樣適用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

關於這一點 ,我認為,公司僵局訴訟的規定,在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並沒有相應規定,因此,公司法關於僵局訴訟的規定,應當可以適用於中外合資企業。

但是,在此問題上適用新公司法,將會和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管理辦法相矛盾.因為根據新公司法,人民法院判決解散公司,在對方不配合的情況下,要進行特別清算,根據公司法,特別清算是由人民法院主持的,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清算管理辦法,特別清算則是由審批機關主持的。此問題如何解決,應該是值得思考的問題。

❻ 憲法修正案與外商投資法都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對嗎

憲 法修正案和外商投資法都體現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這種說法是正確的。

❼ 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的影響(利弊)

根據商務部12月日公布的外商投資數據,今年1至7月實際外商直接投資(FDI)下降20.35%,7月份下降35.71%。這是外商直接投資連續第10年出現負增長,也是自7月以來的最大跌幅。

今年1至7月,我國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為483.68億美元,同比下降20.35%。全國新批外商投資企業12,264家,同比下降27.39%。

7月份,實際使用外資53.59億美元,同比下降35.71%。新批外商投資企業1845家,同比下降21.39%。但是,與其他國家相比,中國一直是外國直接投資流入量很大的國家。目前,全球外商直接投資正在下降,中國的下降幅度相對較小。

(7)通過了外商投資法利好什麼股擴展閱讀

我國產業結構升級中產生的問題

(一)擴大了產業結構偏差。目前,外商對我國的直接投資集中於第二產業.尤其是工業部門.對第三產業的投資比重偏低,對第一產業的投資規模很小.加劇了我國產業結構的不合理。在第二產業內部.一方面外資主要投資於規模小、見效快風險小的輕工業和一般加工組裝企業.對重工業的投入相對薄弱.導致我國輕重工業發展不協調,不利於對產業結構升級空間的拓展。

另一方面,外資工業高度集中於製造業。而在製造業中又主要集中在加工工業.加快了我國工業結構高加工度化的進程。在第三產業結構中,外資過多地流向商業、房地產、金融保險業等利潤較高的產業,而流向通訊、交通運輸等基礎設施部門和科教文衛部門較少.對這些部門的產出比重變化還沒有起明顯作用

(二)形成壟斷,降低市場效率。隨著我國引進外商投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國內市場結構變化速度加快.外商投資企業的壟斷現象開始在部分行業中顯示出來。隨著國內體制改革不斷推進,中國市場經濟體制環境正在形成之中。外商在華獨資經營的環境明顯改善.不再依賴中方投資者與其合作以求適應傳統計劃經濟的許多特點。

(三)對我國的民族工業帶來壓力和阻力以市場控制為目的的FDI.對國內相關產業的發展會構成抑制的一面.表現在外商控股控市.對我國民族工業構成威脅。我國企業尤其是大量國有企業因機制障礙越來越難以適應競爭加劇的市場環境.從而受到外資的排擠。最終退出市場。

❽ 憲法和外商投資法之間存在什麼樣的關系

憲法是母法,外商投資法是子法,憲法是外商投資法的制定依據,外商投資法是憲法相關規則的細化。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外商投資法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❾ 請你談談國家通過外商投資法有何重要意義

結合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外商投資法草案將進一步走向完善,成為中國向制度型開放邁進的堅實一步,為新時期中國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更科學的法治保障。為了進一步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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