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轉投資是什麼意思
關於轉投資。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通過向其他公司投資而成為其他公司股東的行為。公司轉投資對分散經營風險、調整產業結構、節約交易成本有著重要意義,然而轉投資也不可避免地給債權人帶來一些負面效應。主要是公司轉投資可能引起資本空洞化及資本虛增,造成假像;通過轉投資形成關聯企業集團;使債權人債權懸空。
修改前的公司法對轉投資做了比較嚴格的限定,除國務院規定的投資公司與控股公司外,公司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凈資產的50%。
新《公司法》取消了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第十五條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可以預見,大量的空殼工具公司和關聯企業集團必將出現。商業銀行要防範債權懸空的風險有以下幾條途徑:一是要求接受貸款的公司主動作出限制對外投資的承諾並在章程中明確記載;二是做好盡職調查,摸清企業關聯關系,嚴格執行銀監會關於關聯企業集團貸款的風險控制制度,嚴守風險監管指標;三是要求債務人完善對外投資的決策制度。
Ⅱ 限制資金資產轉移,限制買入等措施是什麼意思
限制資金資產轉移就是控制你的資金,隨便的亂轉,限制買入等措施是什麼意思?就是控制你的資金,不能隨便的投資亂往外地亂投
Ⅲ 公司法轉投資之限制問題!!!很急!!很急!!!
1.若是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後進行公告
2.無表決權
3.應該是違反了
4.沒有具體規定處分的期限
Ⅳ 公司轉投資的對象的限制
新公司法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新公司法同時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可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綜上所述,新公司未對轉投資對象作限制.
Ⅳ 公司法轉投資之限制問題!!!急!!
A是一家注冊在中國大陸的公司嗎?如果是:
1、公司轉投資,是指公司通過向其他公司投資而成為其他公司股東的行為。A將其收資本額60%的資產(現金、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增資予B,即可實現。這么大規模的對外投資,一般應經董事會,甚至股東會的批准。
2、中國《公司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三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雖然,公司法對於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未做明確限制,但根據立法本原,應該認為A之100%子公司B持有A之股份適用於上述法條,同樣根據立法本原,該部分股份不因當擁有表決權,因為該部分股份實際是公司以自有資產來取得的自有權益,若能擁有表決權,理論上,公司經理層甚至可使用公司自身資產從股東手裡取得控制權,而這顯然是荒謬的。
3、如果B公司取得A的股權不是上述法條中所列之情況,則違法。
4、《公司法》規定:「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
Ⅵ 轉投資之限制問題!
公司轉投資是公司以其現金、實物、無形資產作為出資而成為另一法律實體的所有者和債權人。根據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的規定和你的提問,本人理解為:
1、投資對象上的限制,公司只能向其他企業投資,而不能向非企業組織投資,因為非企業不以盈利為目的,公司向非企業組織投資,無疑加大了公司的經營風險,實際上是損害了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
2、對所投資的企業的責任的限制,公司應以出資額為限對所投資公司承擔責任,即公司不能通過協議約定對其他企業承擔連帶責任,如果依照法律的規定負連帶責任,則不能投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司不能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3、轉投資的數額由公司自主決定,法律沒有作限制性規定。
4、B公司透過證券市場,取得所持A公司百分之十股份,作為股東身份有表決權。
5、A公司是上市公司,B公司透過證券市場,取得A公司百分之十股份,應該是可以的。在證券市場上子公司收購母公司的情況是允許的,如中軟股份(600536)收購中軟總公司。
Ⅶ 轉投資之限制問題!!!
公司法類問題我不是很擅長,查了資料再來回答你。
Ⅷ 請問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有什麼限制
一、根據來新《公源司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
二、公司轉投資行為對於活躍資本市場和企業擴展經營規模,提高經濟效益具有積極意義,同時轉投資又是公司並購、擴張的前提,是公司經營的內在需求。因此轉投資已成為企業間相互重組和聯合的重要手段和工具。但於此同時,轉投資存在不可避免的負面影響。單項轉投資會產生虛增資本的問題,而雙向投資會引發關系企業及董事、監事互相控制的問題。因此,對於轉投資的負面效應,公司法必須對其進行回應。這樣就產生了公司法上的轉投資限制制度。
Ⅸ 我國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轉投資的限制性規定有哪些
我國《公司法》明確規定:「股本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轉讓。」但《公司法》又對股份轉讓作了如下幾方面的限制: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國家股的轉讓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為本公司股份的受讓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抵押權的標的。 5、股東在法定的「停止過戶期」的時限內不得轉讓股份。 根據《公司法》第140條規定,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6、國有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我國《證券法》第83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Ⅹ 新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對象是否作了限制
《公司法》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根據上述規定,公司對外投資的對象並未受限制,僅對投資決策程序進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