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美國開展投資合作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一、投資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算好「戰略、經濟」兩本賬
作為世界上最發達和最大的經濟體,美國市場容量大、商機多、科技發達,成為眾多外國公司青睞的投資目的地。與此同時,美國市場高度成熟,法律法規健全,普通勞動力成本高,競爭激烈,部分行業進入門檻較高。因此,中國企業在決定赴美投資前,務必要算好「戰略、經濟」兩本賬。
「戰略賬」是指企業應根據自身發展戰略與規劃,分析國內、國際以及美國經濟形勢、具體行業發展趨勢,深入思考赴美投資將如何優化本企業資源配置能力,將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作為投資決策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切忌盲目、沖動做出投資決策,以免給公司帶來重大損失。
「經濟賬」是指企業要全面、系統評估赴美投資的經濟可行性,整合公司內部、外部的資源,深入做好項目選址、投資、稅務、法律等各類調研,做好風險評估和預案,科學確定可行性報告,事先做好「作業」,要特別重視培養、儲備本公司跨國經營人才的工作。避免出現赴美投資後,才發現投資成本過高、項目不可行等情況。
2、選擇適合的投資方式
企業在深入、細致計算「戰略、經濟」兩本賬、做出赴美投資決策後,面臨的首要問題是選擇何種投資方式。不同規模、不同發展階段以及國際化戰略目標不同的企業而言,需要有針對性地進行選擇。綠地投資,又稱「創建投資」,指跨國公司等投資主體在東道國境內依照東道國的法律設置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所有權歸外國投資者所有的企業,外國投資者可選擇獨資或合資設立新企業。
綠地投資方式可根據企業需要和實際隋況,小至設立代表處,大到新建工廠,能有效保護公司商業秘密,繼續鞏固品牌、產品和服務認可度。由於綠地投資會帶來新的生產能力、稅收、就業崗位,往往容易受到東道國的歡迎和認可,但包括製造業在內的大規模綠地投資需要長期、大量的籌建工作,對投資者資金實力、跨國經營和市場開拓能力等有較高要求。在美新設製造業企業應特別注意當地在廠房施工、環境評估和許可、工會及勞工等方面的規定。例如,美對企業生產的環境評估十分嚴格,一些項目投產必須進行公眾評議,獲取空氣排放等環境保護許可耗時較長,企業需在項目籌劃階段即摸清有關隋況,以便項目順利推進。
3、酌情選擇專業咨詢公司
在美國投資無論項目規模大小,均涉及注冊、稅務、勞工等法律法規,由於各州存有差異,美國聯邦、州和地方政府投資促進部門均建議外國投資者聘請當地專業律師提供咨詢服務。
製造業投資涉及項目調研、選址、公司設立、購買土地、環境影響評價(申請空氣排放)等手續、爭取優惠政策等多個流程;並購項目涉及復雜的法律、財務、投資審查、公共關系等領域。建議中國企業根據自身需求和實力,一方面組建本公司投資美國的項目團隊,有效組織利用內部資源;另一方面,視情聘請項目可研咨詢公司、環評、公司事務律師、投資銀行、會計師事務所、財務顧問、公關等專業咨詢公司。
根據中國駐美使館經商參處對近年在美成功投資或公開上市的中國企業調查情況看,受訪企業均建議,赴美投資應聘請專業咨詢公司或顧問,消除相關費用屬於「亂花錢」等錯誤認識。
4、注重誠信、合法經營、爭取支持、規避風險
中國企業在設立注冊、日常運營、稅務申報、聘用雇員等過程中,要高度重視誠信和知識產權保護,堅持依法合規經營。與美國聯邦政府主管部門、項目所在地政府、當地選區的國會議員、州議員和行業協會等保持密切聯系,主動爭取優惠政策,並就投資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積極溝通,認真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主動融入當地社區,重視工會組織,妥善處理勞資關系,與媒體保持良好溝通、積極爭取各方支持。
要樹立風險意識。企業跨國投資前要對面臨的潛在政治、法律、營商環境等風險瞭然於胸,制定並嚴格實施風險防控措施,通過聘請專業咨詢機構、選擇項目投資方式、利用保險組合、引入合資夥伴、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減少訴訟風險、增加本土化運作等多種方式規避、應對風險。
5、中國企業前往美國開展產能合作應注意的問題
中國企業到美國開展產能合作應選擇雙贏的合作模式,這樣不僅可以改善中美貿易平衡,更有利於夯實中美經貿關系的基礎,讓中美經貿關系成為中美關系的「壓艙石」,維持中美關系健康穩定發展。中國的很多產能在國際市場性價比高,如果加上來自美國的核心技術,不僅能進一步提高競爭力,也能讓相關產業技術得以發展、規則運用向更加合理的方向靠攏。因此,必須把美國的技術、規則、經驗,與中國裝備、產能結合起來。另外,中國企業可與美國企業在一些領域共同開發第三方市場,幫助一些發展中國家,推進他們的工業化、城鎮化進程。
6、部分中資企業在美國經營的感受
2013年《中國日報》美國分社與美國安可咨詢公司(APCO)聯合發布對在美國中資企業經營狀況的調查報告。這項聯合調查采訪了46家在美國中資企業的51位管理人員,這些中國企業在美國雇員數量均超過10人,涵蓋了多個行業,地域分布也較廣。調查顯示,中國企業對在美國經營前景持樂觀態度,對美國經濟在今後數年復甦、擴張大多持樂觀看法,並認為隨著美經濟改善,在美國中資企業也將從中受益。
二、貿易方面
除朝鮮等遭受貿易禁運和制裁的國家外,美國向所有WTO成員提供最惠國關稅待遇,並與墨西哥、加拿大等多個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但隨著美國將勞動密集型產業不斷向外轉移,加之金融危機的影響,很多美國工人失去工作,給地方政府和國會議員帶來壓力。美國國內一部分人開始反對自由貿易,認為對外貿易和與華貿易對美國自身利益造成了損害。美國民眾因中美貿易而失去工作。中國企業應在與美國企業開展貿易過程中關注美國民眾心態的變化,重點宣傳貿易為美國服務業創造就業,為當地政府創造稅收,消除美方的戒備和不安情緒。
近年來,美對華貿易救濟案件頻發,手段從單一的反傾銷調查發展到反傾銷反補貼雙重調查、特殊保障措施、337調查等,對中國產品輸美造成了障礙。中國企業要做好貿易救濟調查的准備,一旦涉案,應主動配合中國政府和行業協會,積極應訴。
三、承包工程方面
1、重視當地工會的作用
美國工會組織的影響很大。在紐約市、芝加哥市、波士頓市等工會勢力強大的地區,只要工程是非工會的公司承包,就會遭到工會組織的示威遊行,影響正常的施工作業。
2、重視保險公司的作用
大多數州依靠保險公司向建築公司提供保險金額的高低進行市場調節。比如,工程承包需要提供100%的履約保函,即對工程規模整體投保,但如果該公司在當地的工程經歷不足,或聲譽欠佳,保險公司不會給予全額的履約保險,公司會因無法拿到保函而難以投標。
3、重視美對外國公司本地業績的要求
美國對參與美國工程投標的外國工程公司要進行業務能力的考察,一些州不承認投標公司母公司的跨國業務能力,大多數州要求投標公司必須證明其本身有在本州完成類似工程的證據。
4、重視當地對人員的要求
美國各州對建築公司雇員資質要求均非常嚴格。中國企業應考慮優先僱傭已經取得當地從業資格人員。美國各州均要求建築師、工程師需獲得執業許可,部分州要求只有擁有本州注冊工程師資格的人員才能參加投標、承包。除少數州互相認可資質外,多數州注冊人員不能直接流動,注冊資格只在本州有效。
5、重視美對聯邦政府出資項目的建材采購要求
根據美」購買美國貨」相關法律規定,對於由美聯邦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資的工程建設項目,往往要求項目采購的建材必須產自美國。
6、重視行業協會制定的行業標准
美國政府通常不制訂建築行業標准。標准通常由行業協會根據市場隋況制定。
7、了解相關法律法規
在美國國內稅法第5000c條款中,被徵收2%稅額的外國企業,特指那些位於尚未與美國簽訂國際采購協議國家的企業,以及那些與聯邦政府簽訂采購協議為政府提供貨物或服務的企業。最終法規明確第5000c條款適用於2011年1月2日及之後收到的采購合同付款。
四、勞務合作方面
由於移民法、勞工法的規定非常嚴格,目前中國不能向美國派遣勞務工人。
五、其他應注意事項
赴美國投資的中國企業在做好日常經營的同時,應重視履行企業社會責任,充分認識到中美文化差異,與美政府、國會、媒體、工會、行業協會等各界加強溝通,主動宣介,真正融人當地社區,實現互利共贏。同時,宜向本企業國內總部報告在美經營情況,制定符合美市場情況的發展目標,先求立足,再謀長遠。
六、防範投資合作風險
在美國開展投資、貿易、承包工程和勞務合作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事前調查、分析、評估相關風險,事中做好風險規避和管理工作,切實保障自身利益。包括對項目或貿易客戶及相關方的資信調查和評估,對美國的政治風險和商業風險分析和規避,對項目本身實施的可行性分析等。相關企業應積極利用保險、擔保、銀行等保險金融機構和其他專業風險管理機構的相關業務保障自身利益。包括貿易、投資、承包工程和勞務類信用保險、財產保險、人身安全保險等,銀行的保理業務和福費庭業務,各類擔保業務(政府擔保、商業擔保、保函)等。
建議中國企業在美國開展對外投資合作過程中使用中國政策性保險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提供的包括政治風險、商業風險在內的信用風險保障產品;也可使用中國進出口銀行等政策性銀行提供的商業擔保服務。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由國家出資設立、支持中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與合作、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國有政策性保險公司,是我國唯一承辦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金融機構。公司支持企業對外投資合作的保險產品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和融資擔保等,對因投資所在國(地區)發生的國有化徵收、匯兌限制、戰爭及政治暴亂、違約等政治風險造成的經濟損失提供風險保障。
如果在沒有有效風險規避情況下發生了風險損失,也要根據損失情況盡快通過自身或相關手段追償損失。通過信用保險機構承保的業務,則由信用保險機構定損核賠、補償風險損失,相關機構協助信用保險機構追償。
② 除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還有哪些出口信用保險機構
除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還有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如下:
香港: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加拿大:加拿大出口發展公司(EDC);捷克:捷克出口擔保和保險公司(egap);芬蘭:芬蘭擔保委員會(FINNVERA);匈牙利:出口擔保公司(MEHIB);波蘭:波蘭出口信用保險公司(KUKE);葡萄牙:葡萄牙信用保險公司(COSEC)
也有部分盡管政府無股份,但是政府參與保險決策機制:如荷蘭出口信用保險局、法國COFACE、德國HERMES。
另外還有一股分以進出口銀行方式存在,如美國進出口銀行。
(2)中國唯一從事政策性海外投資保險業務擴展閱讀
中國信保通過為對外貿易和對外投資合作提供保險等服務,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重點支持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出口,特別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機電產品等資本性貨物出口,促進經濟增長、就業與國際收支平衡。
主要產品及服務包括: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短期出口信用保險、國內信用保險、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和再保險、應收賬款管理、商賬追收、信息咨詢等出口信用保險服務。
中國信保以「履行政策性職能,服務開放型經濟」為己任,積極擴大出口信用保險覆蓋面,為我國貨物、技術、服務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海外投資項目提供全方位風險保障,在支持「一帶一路」建設、促進國際產能合作、培育國際經濟合作和競爭新優勢、推動經濟結構優化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③ 我想問一下,我國關於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內哪部法律有所涉及應由哪部法律調整
您好!我國關於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律法規尚未出台。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三種類型:「美國模式」是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國內法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適用的法定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制度為一體。「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以國內法制為主。「德國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時採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格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但「德國模式」並非均衡發展模式,而是以雙邊保證制為主的混合模式。
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於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並未包括投資於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可見我國目前採取單邊主義模式。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和「卡爾沃主義」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於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後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可見,我國目前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各國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而德國則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相分離的模式。
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開展,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採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畢竟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並非一個行政主體。其次,不利於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謝謝閱讀!
④ 何為海外投資保險 承保范圍怎樣
海外投資保險有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兩種。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中國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中國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海外投資保險承保的風險為徵收、匯兌限制、戰爭以及政府違約。 徵收指投資所在國政府採取、批准、授權或同意的對投資實行的強行徵用、沒收、國有化、扣押等行為。這些行為需持續一段時間,且使投資者無法建立或經營項目企業,或者剝奪、妨礙投資者的權益。 戰爭指投資所在國發生的戰爭、內戰、恐怖行為以及其他類似戰爭的行為。戰爭項下的保障包括戰爭造成的項目企業有形財產的損失和因戰爭行為導致項目企業不能正常經營所造成的損失。 匯兌限制指投資所在國政府實施的阻礙、限制投資者把當地貨幣兌換為可自由兌換貨幣並/或匯出投資所在國的措施,或者使投資者必須以遠高於市場匯率的價格才能將當地貨幣兌換為可自由兌換貨幣並/或匯出投資所在國的措施。 政府違約指投資所在國政府非法地或者不合理地取消、違反、不履行或者拒絕承認其出具、簽訂的與投資相關的特定擔保、保證或特許權協議等。 慧擇提示:以上是對海外投資保險及其承保范圍的簡介。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
⑤ 中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三種類型:「美國模式」是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國內法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適用的法定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制度為一體。「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以國內法制為主。「德國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時採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格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但「德國模式」並非均衡發展模式,而是以雙邊保證制為主的混合模式。
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於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並未包括投資於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可見我國目前採取單邊主義模式。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和「卡爾沃主義」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於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後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可見,我國目前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各國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而德國則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相分離的模式。
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開展,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採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畢竟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並非一個行政主體。其次,不利於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投保人范圍的界定不科學
1、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包括了依外國法設立95%以上的股權屬我國企業的投保人。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分擴大了合格投保人的范圍。雖然這類投保人是我國企業在海外的子公司,其資產所有者是我國企業,為了全面保護我國的利益似乎應該對他們進行保護,然而這種做法與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不相符,無法實現代位求償權。在單邊模式下的代位權行使以外交保護權為理論依據,而外交保護權的行使又受「國籍連續」規則的限制。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作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將因其不具有我國國籍而導致我國的承保機構無法行使代位權,達不到保護投保的人的目的。
2、《投保指南》將「以中國法設立的由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企業」排除在投資保險范圍外的做法,實際上不恰當的縮小了合格....
⑥ 中國如何加強海外投資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已初步展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但我國尚未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予以法律上的確認,使得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面臨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有待調整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有「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德國模式」三種類型:「美國模式」是雙邊主義模式,它以美國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國內法上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適用的法定前提,融國內法與國際法制度為一體。「日本模式」是單邊主義模式,它只根據國內法的規定適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而不以日本同資本輸入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法定前提,以國內法制為主。「德國模式」是混合模式,它同時採用雙邊保證制與單邊保證制,其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格東道國可以與德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是其法律秩序適合德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的國家。但「德國模式」並非均衡發展模式,而是以雙邊保證制為主的混合模式。 根據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關於承保對象的規定——合格投資項目的條件並未包括投資於與中國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的國家,可見我國目前採取單邊主義模式。因單邊投資保險模式不以雙邊投資協定為法定前提,保險機構實現代位的依據只能是外交保護權,而外交保護的實施長期存在爭議,受「用盡當地救濟」、「國籍繼續」和「卡爾沃主義」等基本條件的限制,不利於投資母國保險機構理賠後代位求償權的實際有效行使。可見,我國目前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有待調整。 (二)承保機構的設置有待完善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承保機構的設置,各國也存有不同模式:日本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而德國則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相分離的模式。 我國目前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開展,對擬投保項目的審批和承保均由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可見,我國現行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置採用保險審批機構和業務經營機構合一的模式。然而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採用這一模式存在較大的弊端:首先,行使審批職能與中國出口信用公司獨立法人身份不相符。盡管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是政府全資的政策性公司,但它畢竟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具有獨立的經濟賬戶和經濟利益要求,並非一個行政主體。其次,不利於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在國內法層面對海外投資保險進行商業化運作。因此,我國承保機構的設置也有待進一步完善。 (三)投保人范圍的界定不科學 1、在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投保指南》中包括了依外國法設立95%以上的股權屬我國企業的投保人。筆者認為這一規定過分擴大了合格投保人的范圍。雖然這類投保人是我國企業在海外的子公司,其資產所有者是我國企業,為了全面保護我國的利益似乎應該對他們進行保護,然而這種做法與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採用的單邊主義模式不相符,無法實現代位求償權。在單邊模式下的代位權行使以外交保護權為理論依據,而外交保護權的行使又受「國籍連續」規則的限制。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作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合格投資者,將因其不具有我國國籍而導致我國的承保機構無法行使代位權,達不到保護投保的人的目的。 2、《投保指南》將「以中國法設立的由香港、澳門、台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企業」排除在投資保險范圍外的做法,實際上不恰當的縮小了合格....
⑦ 中國信保 為什麼是政策性
我國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中國信保)改革實施總體方案和章程獲得國務院批准。2012年12月18日,中國信保在北京舉行中國信保體制改革暨注資儀式。改革後,中國信保的資本實力顯著增強,公司治理結構進一步完善,政策性職能定位進一步強化,標志著中國信保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我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發展翻開了新篇章。
中國信保自2001年組建以來,在促進我國出口、保障海外投資、服務國家戰略,特別是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過程中發揮了獨特作用。為了更好地適應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對外經貿與投資合作發展的需要,服務國家發展戰略,國務院決定對中國信保進行改革。目標是按照現代金融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把中國信保建成定位明確、業務清晰、功能突出、償付能力充足、治理規范、內控嚴密、運營安全、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政策性保險公司,充分發揮政策性保險在支持外貿發展、實施「走出去」戰略中的功能和作用,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⑧ 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對象為何要求投資所在東道國必須是發展中國家
海外投資保險
海外投資保險是一種政府提供的保證保險。其實質上是一種對海外投資者的「國家保證」,不僅由國家特設機構或委託特設機構執行,國家充當經濟後盾,而且針對的更是源於國家權力的國家危險,而這種危險通常是商業保險不給予承保的。
海外投資保險是非盈利性的政策性險種。該保險是鼓勵企業對外投資,保證海外投資企業規避各種由於政治風險和信用風險所產生的不確定性損失。其保險標的為無形債權與利益,即本國投資企業進行對外投資或貸款後,應當向外國收回的款項、股息或紅利。該項保險為避免海外投資企業疏忽做好信息調查或事前逆向選擇的風險防範措施和事後的保全措施以及企業的心理因素方面的道德風險,採用不足額保險,藉以降低損失幅度和損失頻率。
單邊投資保險與雙邊投資保險。從發達國家的海外投資保險的法律形式來看,既有屬於國內法范疇的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也有屬於國際法范疇的雙邊投資保險制度。在單邊投資保險制度下,由投資者所在國家單獨制定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設立保險機構,並不要求投資接受國確認或締結雙邊協定,從而屬於國內法調整范圍。雙邊投資保險制度以對外投資國與投資接受國共同簽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為前提,它要求投資接受國予以確認。無論是雙邊投資協定還是多邊投資協定,因屬於政府間的協議,均具有國際法性質。
承保范圍
為解除海外投資者的顧慮,促使其對外投資,西方國家紛紛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承諾一旦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國家風險而導致投資損失時,由政府的投資保險機構予以補償。我國對各國所簽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規定的主要保護風險是國有化風險、貨幣匯兌險、戰爭與內亂險。
參考資料:http://jjxy.nankai.e.cn/jiayuan/baoxian2002/fys/za/haiwai.htm
⑨ 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怎麼樣
簡介: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簡稱「中國信保」)是我國唯一的政策性保險公司、四家政策性金融機構之一和四家中央管理的國有保險公司之一,成立於2001年,目前已形成覆蓋全國的服務網路。公司的經營宗旨是:「通過為對外貿易和對外投資合作提供保險等服務,促進對外經濟貿易發展,重點支持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出口,特別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機電產品等資本性貨物出口,促進經濟增長、就業與國際收支平衡」。
中國信保的業務范圍包括: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國內信用保險業務;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業務和再保險業務;應收賬款管理等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及信息咨詢業務;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經批準的其他業務。中國信保還向市場推出了具有多重服務功能的「信保通」電子商務平台和中小微企業投保平台,使廣大客戶享受到更加快捷高效的網上服務。
公司成立以來,出口信用保險對我國外經貿的支持作用日益顯現。尤其在國際金融危機期間,出口信用保險充分發揮了穩定外需、促進出口成交的杠桿作用,幫助廣大外經貿企業破解了「有單不敢接」、「有單無力接」的難題,在「搶訂單、保市場」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14年末,中國信保累計支持的國內外貿易和投資的規模1.9萬億美元,為數萬家出口企業提供了出口信用保險服務,為數百個中長期項目提供了保險支持,包括高科技出口項目、大型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出口項目、大型對外工程承包項目等,累計向企業支付賠款67.6億美元。同時,中國信保還累計帶動219家銀行為出口企業融資超過2.2萬億元人民幣。
中國信保將努力建設成為定位明確、業務清晰、功能突出、償付能力充足、治理規范、內控嚴密、運營安全、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政策性保險公司。中國信保將圍繞服務國家戰略,通過提供政策性保險服務,在支持我國外經貿發展、實施「走出去」戰略、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以及促進經濟增長、就業和國際收支平衡等方面,發揮更為重要的政策性作用。
歡迎加盟信用保險事業,為促進中國對外貿易和投資,推動中國企業走向世界貢獻力量!
法定代表人:王毅
成立日期:2001-11-08
注冊資本:2716113.883624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北京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0007109290334
經營狀態:開業
所屬行業:金融業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
英文名: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人員規模:500-999人
企業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豐匯園11號豐匯時代大廈
經營范圍: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國內信用保險業務;與出口信用保險相關的信用擔保業務和再保險業務;應收賬款管理、商賬追收等出口信用保險服務及信息咨詢業務;保險資金運用業務;經批準的其他業務。(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