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基金管理人必須披露的事項是通過什麼來實現的
可以看看如下公告就會有比較清楚的理解: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 第19號《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04年 3月3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主席 尚福林 二○○四年六月八日 [編輯本段]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信息披露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條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指定報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復制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第四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情況,及時制定相關的內容與格式准則、編報規則;根據基金信息披露活動中存在的技術問題,及時做出規范解答。證券交易所依法對基金信息披露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編輯本段] 第二章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規定 第五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說明書;(二) 基金合同;(三) 基金託管協議;(四)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五)基金募集情況;(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七)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八)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九)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十)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十一)臨時報告;(十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基金託管部門的重大人事變動;(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十五)澄清公告;(十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第六條公開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二)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三)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四)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份額發售機構;(五)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六)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第七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採用中文文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2種文本的內容一致。2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准。第八條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應當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應當為人民幣元。 [編輯本段] 第三章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條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將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網站上。第十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第十一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6個月結束之日起45日內,更新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網站上,將更新後的招募說明書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國證監會報送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並就有關更新內容提供書面說明。 [編輯本段] 第四章基金運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基金份額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3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第十四條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1次封閉式基金的資產凈值和份額凈值。第十五條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公告1次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的次日,通過網站、基金份額發售網點以及其他媒介,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第十六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後1個市場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和基金份額凈值。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市場交易日的次日,將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和基金份額累計凈值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第十七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份額發售網點查閱或者復制前述信息資料。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9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並將年度報告正文登載於網站上,將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審計。第十九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60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半年度報告,並將半年度報告正文登載在網站上,將半年度報告摘要登載在指定報刊上。第二十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登載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第二十一條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第二十二條基金定期報告應當在公開披露的第2個工作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報備應當採用電子文本和書面報告2種方式。 [編輯本段] 第五章基金臨時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基金發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並在公開披露日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和基金管理人主要辦公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二)提前終止基金合同;(三)基金擴募;(四)延長基金合同期限;(五)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六)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八)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其出資比例發生變更;(九)基金募集期延長;(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長、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內變更超過50%;(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1年內變動超過30%;(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受到監管部門的調查;(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基金託管人及其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受到嚴重行政處罰;(十六)重大關聯交易事項;(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十八)管理費、託管費等費用計提標准、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十九)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凈值0.5%;(二十)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二十一)變更基金份額發售機構;(二十二)基金更換注冊登記機構;(二十三)開放式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二十四)開放式基金申購、贖回費率及其收費方式發生變更;(二十五)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二十六)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並暫停接受贖回申請;(二十七)開放式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後重新接受申購、贖回;(二十八)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二十四條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應當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時間、會議形式、審議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等事項。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召集人應當履行相關信息披露義務。第二十五條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 [編輯本段] 第六章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第二十六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第二十七條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的規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項和特殊基金品種的信息披露,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編報規則的規定。第二十八條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凈值、基金份額凈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復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書面文件或者蓋章確認。第二十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披露信息的報刊。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報刊和網站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媒體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體不得早於指定報刊和網站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第三十條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第三十一條招募說明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發售機構的住所,供公眾查閱、復制。上市交易公告書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復制。基金定期報告公布後,應當分別置備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供公眾查閱、復制。
2.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的介紹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共四章,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這是為規范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的編制及信息披露行為,提高基金管理公司財務信息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法規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而制訂的,凡根據以上二法規定經批准設立的從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該准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3. 什麼時候基金出第三季度報告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4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專格式》:
第二條凡根據《基屬金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售基金單位並依法辦理備案手續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准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季度報告。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至少登載在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上。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季度報告最小字型大小為標准五號字。
由此可知,基金公司有關基金三季度報告,自10月下旬到11月上旬會陸續公布.
4. 我國基金信息披露制度體系有哪些
我國基金信息披露制度體系可分為國家法律、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與自律性規則四個層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國家法律
我國法律對基金信息披露的規范主要體現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門規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門規章主要體現在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文件分為3類:基金信息披露內容和格式准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XBRL標引規范(Taxonomy)》及相關XBRL模版。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規則
5. 基金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文件有哪些
基金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
1.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
2.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和相關標引規范
3.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
我國基金信息披露的規范性文件分為三類: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和相關標引規范。
6.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的第四章 附則
本准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基金管理公司財務報表附註編制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中披露的財務報表附註,其編制應當按照本附件的規定,對財務報表中需要說明的事項做出真實、完整、准確地說明。
第二條 公司應按照《企業會計准則》和本規定的要求,編制和披露財務報表附註。
第三條 本規定是對財務報表附註的一般規定。不論本附件是否有明確規定,凡對報告使用者做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財務會計信息,公司均應予以充分披露。
第四條 公司財務報表附註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 公司概況
(二) 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
(三) 遵循企業會計准則的聲明
(四) 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
(五) 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說明
(六) 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
(七) 或有事項
(八) 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九) 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
(十) 風險管理
第五條 公司的基本情況應簡介企業注冊地、組織形式和總部地址,企業的業務性質和主要經營活動,母公司以及集團最終母公司的名稱,財務報告的批准報出者和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
第六條 公司應當聲明編制的財務報表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的要求,真實、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信息。
第七條 公司應當披露採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不重要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時,應當披露重要會計政策的確定依據和財務報表項目的計量基礎,以及會計估計中所採用的關鍵假設和不確定因素。
第八條 公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及其應用指南的規定,披露會計政策和積極估計變更以及差錯更正的有關情況。
第九條 財務報表項目
(一) 對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負債項目注釋期末期初比較數據,一般最左側為期末數;利潤表項目應按照比較財務報表列示本期數和上期數並說明變動情況,最左側為本期數。
(二) 不常見的報表項目、名稱反映不出其性質或內容的報表項目,應說明該項目的具體情況。金額異常或年度間變動異常的報表項目(如占公司報表日資產總額5%或報告期利潤總額10%以上,且兩個期間的數據變動幅度達30%以上的),應具體說明原因。
(三) 公司對報表重要項目的說明,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項目列示的順序,採用文字和數字描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披露。報表重要項目的明細金額合計,應當與報表項目金額相銜接。
1、貨幣資金分別列示公司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其中需說明期末銀行存款中有無短期拆入的大額款項,若有,分別披露此類款項性質和金額;說明期末銀行存款有無使用受限制的情況,如凍結、封存等。若有,披露受限制的原因及金額。
2、應收款項,應按下列格式披露:
(1)應收款項應分別列示應收管理費、其他應收款和預付款項明細;
(2)應按賬齡列示不同賬齡段(1年以內、1-2年、2-3年、3年以上)的應收款項金額占應收款項總額的比例,以及逾期應收賬款的金額和比例;
(3)應收款項中如有持本公司5%(含5%)以上表決權股份的股東單位欠款,應披露該欠款股東單位名稱、欠款金額和款項性質。
3、壞賬准備,披露壞賬准備的期初數、本期計提、本期收回已轉銷數、本期核銷和期末數。如本期計提與會計政策中壞賬准備計提方法和比例不一致的情況,需特殊說明;
4、交易性金融資產應分別列示交易性債券投資、交易性權益工具投資、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衍生金融資產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資產的期初、期末公允價值。
5、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分別列示可供出售債券、可供出售權益工具及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期初、期末公允價值。
6、持有至到期投資應分別列示各項目的期初、期末賬面余額。
7、買入返售證券按交易場所披露買入返售證券的期初數、期末數和到期約定返售金額。
8、長期股權投資應分別列示各被投資單位的期初數和期末數以及當期及累計未確認的投資損失金額。如果被投資單位由於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及其他方面的影響,其向投資企業轉移資金的能力受到限制的,應當披露受限制的具體情況。
9、固定資產應按原值、累計折舊、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和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合計等類別分項列示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減少額及期末余額。固定資產中如有在建工程轉入、出售、置換、抵押、擔保或封存等情況,應予以說明。公司確有準備處置固定資產的,應當說明准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10、無形資產按項目列示無形資產的取得方式、原值、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轉出額、本期攤銷額、累計攤銷額、期末余額、剩餘攤銷年限。
對本期增加的大額無形資產,若該資產原始價值是以評估值作為入賬依據的,還應披露評估機構、評估方法。
11、資產減值准備,按項目列示資產減值准備的期初余額、本期計提額、本期轉回額、本期轉銷額和期末余額。
12、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應分別信用借款、抵押借款、質押借款和保證借款列示期初數、期末余額。應披露抵押方式及抵押物名稱、價值。若有到期未償還的借款,應披露未償還的原因及還款計劃,並在期後事項中反映期後償還情況。
13、交易性金融負債應分別列示發行的交易性債券、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記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衍生金融負債以及其他交易性金融負債的期初、期末公允價值。
14、應付款項,應按下列格式披露:
(1)按應付款項類別(其他應付款、預收賬款等)分別列示應付款項的期末數、期初數以及占總額的比例;
(2)期末應付款項中如有欠持本公司5%(含5%)以上股份的股東單位的款項,應披露股東單位名稱、金額和款項性質;
(3)預提費用,應列示預提項目的名稱,期末余額,並說明重大項目的預提依據;
(4)專項風險准備,披露計提專項風險准備的目的、提取來源、計提標准、核算方法等,還應披露期初數、本期增加數、本期減少數和期末數。
15、應付職工薪酬,按項目列示應付職工薪酬的期初余額、本期增加額、本期支付額和期末余額。若有非貨幣性福利,還應披露企業本期為職工提供的各項非貨幣性福利形式、金額以及其計算依據。
16、應交稅費,應按稅種等分項列示期末應付未付的稅額。
17、賣出回購證券款,應按交易場所披露期末、期初數和到期約定回購金額。
18、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應列示各項目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負債目的期初、期末賬面余額,以及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虧損等金額。
19、實收資本應按股東列示持股比例和金額的期末數和期初數。報告期實收資本(股本)變動的,應披露變動情況及證監會的批文文號和執行驗資的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和驗資報告文號。
20、資本公積,分項列示報告期資本公積的變動情況。若用資本公積轉增資本的,應說明其有關決議。
21、一般風險准備,披露風險准備金的設立目的、提取來源、計提標准、核算方法等,還應披露期初數、本期增加數、本期減少數和期末數。
22、盈餘公積,分項列示報告期盈餘公積的變動情況。用盈餘公積轉增資本、彌補虧損、分派股利的,應說明有關決議或依據。
23、未分配利潤,說明報告期利潤分配情況以及未分配利潤的增減變動情況。若本年度有發生調整以前年度損益的事項,且金額較大,須詳細披露該調整事項的內容、原因及影響金額。
24、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按來源列示公允價值變動收益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25、管理費收入應按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收入、社保基金管理費收入分類披露管理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費收入,應按基金名稱列出來源於該基金的管理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對於社保基金管理費收入,應按受託管理的社保基金編號列出來源於該基金的管理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如果基金合同(或受託合同)中規定須將管理費收入的一部分作為保證金(或風險准備金)的,須作說明,並註明提取基礎和比例。
26、基金銷售收入按基金銷售手續費收入和基金銷售服務費收入分類列示本期數和上期數。
手續費收入按申購費收入、贖回費收入、轉換費收入、認購費收入分別披露手續費收入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27、其他業務收入,應按收入類別(如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租賃收入、擔保收入)分項列示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28、業務及管理費用,應披露占公司業務及管理費用較大的前十種營業費用名稱、本年和上年發生額、增減百分比。
29、資產減值損失,按項目列示資產減值損失的本期數和上期數。
30、營業稅金及附加,應按稅收的類別分別披露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31、所得稅費用,披露所得稅費用(收益)的組成,包括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還應披露所得稅費用(收益)和會計利潤的關系。
32、其他營業支出,應按支出類別分項列示本年數、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33、投資收益,按證券類別(如國債、基金等)披露本年度和上年度投資收益。若某項業務活動所獲得的收益占報告當期利潤總額的10%(含10%)以上的,應對該項業務內容、相關成本、交易金額等作出說明。
34、營業外收入,應披露占公司營業外收入最大的前五種收入名稱、本年和上年發生額。
35、營業外支出,應按支出項目(如固定資產凈損失、捐贈支出、付款支出違約和賠償損失、非常損失等)披露本年數、上年數。
36、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凡涉及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應按《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的要求進行披露。
37、或有事項對於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或有事項(如涉及訴訟、仲裁、擔保、已貼現的商業承兌匯票等),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項目的性質、金額及對報告期及報告期後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如果公司沒有需要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的或有事項,也應予以說明。
38、承諾事項除按照第十四條要求披露或有事項外,對於資產負債表日存在的其他重大承諾事項,應說明其存在情況、金額及影響。如果公司沒有需要說明的承諾事項,也應予以說明。
39、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中的非調整事項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規定,應說明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的內容,估計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的影響;如無法作出估計,應說明其原因。
40、其他重要事項。
7.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報告內容與格式准則的第三章 年度報告摘要
第六十六條 除按照第十三條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還應聲明:
「本年度報告摘要摘自年度報告正文,報告使用者欲了解詳細內容,應閱讀年度報告正文。」 第六十七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簡介: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稱及縮寫;
(二)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總裁);
(三)注冊資本,公司注冊地址,公司辦公地址及其郵政編碼,公司國際互聯網網址、電子信箱。
第六十八條 公司應簡介其歷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經歷的改制重組、增資擴股等情況。
第六十九條 公司應採用圖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簡要介紹其組織結構,包括公司總部的主要職能部門、境內外分公司、境內外專業子公司等。
第七十條 公司應簡要介紹管理基金的情況,包括管理基金的只數,管理基金的種類,並按類列示所管理基金的名稱、基金成立日期、託管銀行的名稱等。
各類型基金的列示順序按基金成立日期由先到後排列。
第七十一條 如果公司有直銷機構,則公司應披露直銷機構數量和分布情況等。
第七十二條 公司應簡介其員工的有關情況,主要包括:員工人數、專業結構、年齡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七十三條 公司應披露其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的相關信息。
第三節 主要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
第七十四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主要會計數據的本年數、年初(上年)數和增減百分比。
第七十五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財務狀況指標的期末數、期初數和增減百分比:資產負債率、凈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
第七十六條 公司應採用數據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經營成果指標的上期數、本期數和增減百分比:凈資產收益率、總資產收益率、營業費用率。
第七十七條 公司計算各項比率時,要扣除基金交易代收(代付)款項對資產、負債的影響。
第七十八條 公司應簡要披露報告期發生的關聯交易。
第四節 股本(資本)變動及股東情況
第七十九條 公司應概要披露實收資本在報告期的變動情況,包括增資擴股、股權轉讓、股權激勵等。
第八十條 股東變化情況。如果報告期公司的股東發生了變化,應披露新舊股東名稱、變化日期、變化原因等。
第八十一條 公司應披露如下股東情況:
(一)報告期末股東總數;
(二)持股前五名的股東名稱、持股比例、所持股份(股權)的質押或凍結情況;
(三)如股東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應予以說明。
第五節 管理層報告
第八十二條 公司應概要分析其各項業務(如基金募集、基金銷售、基金管理、受託資產管理等)的開展情況。
第八十三條 公司應概要披露報告期各主要業務活動發生的重大變化及對本期業績的影響,如開展的新業務,分公司新設和處置情況,重大的資產處置、置換、剝離等情況。
第八十四條 公司應對其資產質量、流動性情況、以及負債狀況進行分析,並做概要披露。
第八十五條 公司應對其與財務報表相關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作出簡要評價,並概要介紹報告期注冊會計師對內部控制的評價意見。
第八十六條 公司財務報表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有解釋性說明、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的,應披露審計意見內容概要和本公司董事會對相關事項所作的概要說明。
第六節 其他重要事項
第八十七條 應概要說明如下重要事項:
(一)報告期各單項業務資格發生的變化;
(二)按照涉訴債權和涉訴債務分別披露報告期及上一年度發生訴訟、仲裁事項所涉及的總金額;
(三)重要的表外項目如擔保、抵押等;
(四)公司本年度被處罰情況;
(五)聘任、解聘會計師事務所的情況;
(六)重大的期後事項等。
8. 請問關於基金的季報,半年報,年報時間
1. 基金需編制年報、半年報摘要,並將摘要至少登載在一種指定報刊上,登載的最小字型大小為標准五號字。准則指出,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季報,並至少登載在一種指定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上。
2.
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准則第4號《季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季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
第二節 基金產品概況
第三節 主要財務指標和基金凈值表現
第四節 管理人報告
第五節 投資組合報告
第六節 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
第七節 備查文件目錄
第三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季度報告的編制及披露行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及《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制訂本准則。
第二條凡根據《基金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售基金單位並依法辦理備案手續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准則的要求編制和披露季度報告。
第三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應當保證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與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就其保證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如個別董事對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應當單獨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
基金託管人應當對基金季度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進行復核、審查,並出具意見,保證復核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諾其中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四條本准則的規定是對基金季度報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作出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不論本准則是否有明確規定,基金管理人均應披露。若本准則某些具體要求對基金確不適用的,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實際情況在不影響披露內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適當修改。
第五條基金季度報告中的財務資料無須審計,但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審計的財務資料應註明未經審計字樣。
********第六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十五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季度報告,並將季度報告至少登載在一種由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聯網網站上。在指定報紙上刊登的季度報告最小字型大小為標准五號字。**********
第七條 季度報告的文字表述應當簡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方式履行置備義務。
第九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履行備案義務。
第二章 季度報告正文
第一節 重要提示
第十條 季度報告應作重要提示,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如個別董事對季度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存在異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聲明:××董事無法保證本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理由是:…,請投資者特別關注。
基金託管人__根據本基金合同規定,於_年_月_日復核了本報告中的財務指標、凈值表現和投資組合報告等內容,保證復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第二節 基金產品概況
第十一條應披露以下內容:基金簡稱、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業績比較基準(若有)、風險收益特徵(若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名稱等內容。
第三節 主要財務指標和基金凈值表現
第十二條至少應列示本報告期的下列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基金本期凈收益、基金份額本期凈收益、期末基金資產凈值、期末基金份額凈值等。
基金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1號<主要財務指標的計算及披露>》的有關規定計算和披露相關指標。財務指標的計算公式不須披露。
第十三條列表顯示本報告期基金份額凈值增長率及其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收益率的比較;圖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凈值的變動情況,並與同期業績比較基準的變動進行比較。
基金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2號<基金凈值表現的編制及披露>》的有關規定編制和披露基金的凈值表現。
第四節 管理人報告
第十四條 簡要介紹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理(或基金經理小組成員)情況。
第十五條對報告期內基金運作的遵規守信情況作出說明;若存在違法違規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諾的,應就有關情況作出具體說明,並提出處理方法。
第十六條 結合宏觀經濟情況及證券市場情況,對報告期內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業績表現作出說明與解釋。
第五節 投資組合報告
第十七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應按《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編報規則第4號<基金投資組合報告的編制及披露>》等相關規定披露以下內容:
(一)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二)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若有股票投資)。
(三)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細(若有股票投資);指數基金若兼具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的,應分別按積極投資和指數投資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細。
(四)報告期末按券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五)報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資產凈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明細。
(六)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第六節 開放式基金份額變動
第十八條開放式基金應列示本報告期內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報告期內合同生效的基金,應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來基金份額的變動情況),至少包括:本報告期期初(或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末基金份額總額、報告期間基金總申購份額、總贖回份額。
第七節 備查文件目錄
第十九條 披露備查文件的目錄、存放地點及查閱方式。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准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