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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保險投資收益

發布時間:2021-04-16 15:52:30

投資保險最終收益怎麼算

首先,投資險分為分紅險,年金險,萬能險和投資連接險等,不能一概而論。年限有的長有的短,分紅險和年金險比較長,最終受益大部分可以理解為本金加紅利,而紅利的多少是根據保險公司的經營能力決定的,萬能險和投資連接險年限比較短,萬能險也是分紅為主,只是它是百分之百分紅,而前面的是百分之七十,投資連接險有連接的數個投資賬戶,最後把所有賬戶的所得相加就是你的收益。就算是很會賺錢也要早早的購買保險,因為有很多原因對導致一個人不能賺錢了,風險意識是新時代生活必備的意識。

Ⅱ 保險資金的投資收益率有多少

計算收益率是一個純粹性的數學知識,計算收益要掌握投資金額、投資期限、收益率。投資金額的概念很容易明確,但是不少人將投資期限和投資收益率之間的關系把握得不夠明確。投資學中債權人資金被佔用的時間越長,意味著資金流動性越差,因此債務人要擔負較高的收益率彌補降低資金流動性帶來的損失。
收益如何計算?
投資人一般直接看到的也是投資期限和收益率成正比的情況,但是很多人沒有理解收益率真正的含義,這個收益率是年化收益率。舉個例子,我們平台有三種投資期限和投資收益率的標的,90天的標的年化收益為9%,180天的標的年化收益是10%,360天的標的年化收益是11%,於是:
90天的投資收益:投資金額×9%
180天的投資收益:投資金額×10%
360天的投資收益:投資金額×11%
這么算那就大錯特錯了!這樣的話投資兩個180天標的收益豈不是比一年的還要高!
正確的計算方法:
90天的投資收益:投資金額×9%÷12×3
180天的投資收益:投資金額×10%÷12×6
360天的投資收益:投資金額×11%÷12×12
我們將年化利率除以12得到的就是月利率,再以此為基數計算標的投資期限的利息。如果標的期限按照日進行計算,我們則要將年化利率除以365得到日利率,據此乘上投資天數計算投資收益。
PS:像現在很多的網站都帶有這種收益的計算器,介貸網、陸金、團貸都有的,樓主可以自己上去試一試看自己算的對不對

Ⅲ 現在哪個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最高

「保險公司十大排名」絕對是搜索量居高不下的關鍵詞,究其原因主要是大家對保險知識的不了解,但是配置保險又逐漸成為了剛需,只能先從保險公司的大小開始,想著大公司的產品就算不是最好,起碼也在及格線以上,然而事實真是如此嗎?
1.保險公司排名的依據是什麼?
其實,標准不一樣的話排名情況也不相同,一般來說,消費者主要看中的有保費收入、償付能力和理賠效率/投訴率等幾個方面,我們就看下這幾個方面保險公司的排名。
▲從保費上來看排名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某種程度上說,通過保費收入看保險公司十大排名,固然可以從某種程度上判斷公司實力,但是,如果想要買保險,看保費收入排名沒用,因為銷量高並不代表產品好。
▲從償付能力上來看排名

當然,償付能力越高說明公司在發生超出正常年景的賠償或給付時的經濟能力越強,但是依然不能保障償付能力越高的險企,產品就越好。
▲從理賠金額上來看排名

排名在首位的理賠金額多,只能說明在產品銷量大,在這個基礎上理賠金額也會大於其他公司,並不能說明任何其他問題。實際上,不管小公司還是大公司,都是按照合同進行理賠,只要用戶達到理賠條件,提供充足的理賠資料,一般都能順利完成理賠。
2.保險公司十大排名有何意義?
其實,當我們在糾結保險公司排名的時候,在擔心的無非是自己的保單會沒人管、不能順利理賠的問題,但這些擔心,都是不必要的。
1. 保險公司其實無法通過排名來判斷「大小」
保險公司是需要通過嚴格的注冊資金、持續注資的能力、高管人員專業度、經營方案層層審核的,起點很高,不能按照普通的「大小」來對保險公司下定義,更不能單純憑廣告多少、保險營銷員的多少來判定一個保險公司,畢竟我們要看的是產品,而不是營銷網點的多少。
1. 銀保監會強大的監管能力
銀保監會有嚴格的監管體系,會對保險公司的資金實力、償付能力和資金運用都會嚴密監管,保費有資金運用監管,賠付有償付能力監管,外有再保障制度對接全球金融,內有保險保障基金為國護盤。一個保險公司不可能會破產,就算退一萬步來講,瀕臨破產了,也會有強大的資金把他救回來。
第三,保險公司根本不敢也不會故意不賠
保險條款里對核賠時間、理賠金給付時間等都有規定,並不是保險公司想延期就能延期的。如果風險明確,符合理賠條款無異議,那麼保險公司完全沒必要為了一份保單而丟掉自己的名聲,要知道,理賠才是保險公司的口碑源泉。
還是那句話,保險公司會根據保險條款進行賠付,符合條款的,保險公司一定會賠,不符合條款的,保險公司就有理由拒賠。
所以,總的來說,我們在配置保險的時候,根本不用在意保險公司的排名,因為那些根本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產品的優劣。

3.配置保險最關鍵的還是要看產品的優劣
投保人壽保險無須關注保險公司排名,投保高性價比的保險產品,才是90%以上普通家庭買保險的首選。我們以重疾險為例,如果預算不足,可以選擇昆侖健康保2.0版這類單次賠付的重疾險,以30歲男士選擇30萬保額,保至80周歲,30年繳費,每年僅需2703元,即可獲得:
重疾保障:110種重疾,賠付一次,30萬保額
輕症保障:50種輕症,可賠付3次,依次賠付保額30%、40%、50%,即9萬、12萬、15萬。
中症保障:25種中症,可賠付2次,每次50%保額,即15萬。
此外還可以附加特定疾病保障、重疾住院津貼和身故/全殘/疾病終末期保障。
如過預算充足,可以選擇完美人生守護(尊享版)這類多次賠付的重疾險,還以,30歲男士為例,選擇30萬保額,保至終身,30年繳費,每年僅需5133元,即可獲得:
重疾保障:108種重疾賠付六次,比例逐次遞增;累計可賠付750%基本保額,最高可達225萬。
輕症保障:35種輕症,賠付三次,每次45%基本保額,即13.5萬賠付3次。
中症保障:20種中症,賠付兩次,每次60%基本保額,即18萬賠付2次。
此外還有原位癌額外賠付兩次,每次45%保額,即13.5萬賠2次,還有身故、全殘保險金30萬,一旦罹患輕症/中症/重疾,可以豁免余期所有保費,其餘保障不受影響。
小結
大家在配置保險的時候,對保險公司十大排名的信息不用過多關注,最關鍵的還是要清楚產品的保障責任是什麼,弄清保什麼不保什麼,再來結合自己的需求和預算,看保險產品的保障和保費是否貼合自己的需求,這樣才能配置到合適、劃算的保險。

Ⅳ 保險投資收益多少才好

2011年官方公布的保險行業投資收益率是3.6%。不過這個數字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投資收益率,沒有包括浮動盈虧等因素,所以牛市裡公布的收益率可能是低估的,而熊市裡公布的收益率可能是高估的。對於3.6%這個回報率,很多圈外人覺得太低。其實過去七、八年的投資回報率大概平均在5%左右,累計起來,估計比相當一部分股民的成績好多了。更何況要考慮到保險投資受到很多限制,比如負債匹配、流動性要求等。 2012年的保險行業投資收益率現在還不好說,因為股指其實和年初差不多,只是在一波近20%的上下「電梯行情」中,哪些公司及時獲利了結,哪些公司高位增倉追漲套牢,情況差別很大。另外今年上半年的債券大牛市,對保險整體肯定是利好,但每個公司具體配置的品種如何、會計上對利潤如何處理,也是千差萬別。精確預測每個保險公司對外發布的投資收益率,要比我們圈內人了解這個公司的實際投資水平難得多。所以筆者的一貫態度是敬券商的保險分析員而遠之。 保險投資收益率,到底多少才好,這是一個有趣的課題。雖然每個人都希望投資回報越高越好,但每個人心裡也明白,長期維持超高的投資回報率,其背後必然伴隨著超過正常水平的風險。假設一個國家的GDP長期在8%左右,而其保險行業投資回報率卻長期在10%以上,這很可能是壞事而不是好事。 當然,從另一個角度說,保險公司投資太穩健、完全以資產負債匹配為宗旨、以絕對不出事為目標,也是撐不下去的。因為沒有一個公司敢說自己的精算師設計產品奇思妙想無人能及,也沒有一個公司敢說自己的營銷手段天下第一。金融產品的同質化肯定遠比工業產品厲害,所以這需要一個金融機構的產品設計、營銷、投資、內控等各個環節都努力做得比同行稍微好一點,才有可能在競爭中取得領先。 另外,在牛熊循環周期的一個短暫時期,比如一到兩年時間,去判斷一個保險公司投資水平的高低,是不合宜的。合資保險一般謹慎,不大碰權益類投資,而內資保險的股票和股票基金投資比例比合資保險的平均水平高得多。2005年後沒有及時跟上制度變化去買股票的穩健保險公司,在那幾年承受了很大的投資壓力。但是到了近兩年熊市,又輪到激進型保險公司愁眉苦臉了。 甚至,長期的投資收益率的幾何累計,也未必能說明這個保險公司究竟是不是好公司。這還要看在投資收益率高的時候,保險公司的銷量是上升還是下降的?而較高的投資收益,是被迫去滿足客戶的回報需求,還是留存在自己內部?對自己有利的利潤分配政策,是否危害了未來的客戶市場?為了促銷而實行對自己不利的利潤分配,又是否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財務健康? 這些復雜的問題,我不認為保險行業研究員們真的能理清邏輯,取得可靠的數據,推斷出有實踐意義的投資結論。所以對於運作機制復雜的上市保險公司,我倒覺得草根的市盈率市凈率判斷、技術分析,要比一本正經的基本面分析勝算高。

Ⅳ 各大保險公司的投資收益率

這個保監會要求保密的 雖然我知道答案 哇哈哈哈哈!

Ⅵ 保險公司投資收益排名

去各公司的官網上看,每月的都有數據的

Ⅶ 保險投資收益率到底意味著什麼

【摘要】保險投資收益率,到底多少才好,這是一個有趣的課題。雖然每個人都希望投資回報越高越好,但每個人心裡也明白,長期維持超高的投資回報率,其背後必然伴隨著超過正常水平的風險。假設一個國家的GDP長期在8%左右,而其保險行業投資回報率卻長期在10%以上,這很可能是壞事而不是好事。 2011年官方公布的保險行業投資收益率是3.6%。不過這個數字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投資收益率,沒有包括浮動盈虧等因素,所以牛市裡公布的收益率可能是低估的,而熊市裡公布的收益率可能是高估的。對於3.6%這個回報率,很多圈外人覺得太低。其實過去七、八年的投資回報率大概平均在5%左右,累計起來,估計比相當一部分股民的成績好多了。更何況要考慮到保險投資受到很多限制,比如負債匹配、流動性要求等。 2012年的保險行業投資收益率現在還不好說,因為股指其實和年初差不多,只是在一波近20%的上下「電梯行情」中,哪些公司及時獲利了結,哪些公司高位增倉追漲套牢,情況差別很大。另外今年上半年的債券大牛市,對保險整體肯定是利好,但每個公司具體配置的品種如何、會計上對利潤如何處理,也是千差萬別。精確預測每個保險公司對外發布的投資收益率,要比我們圈內人了解這個公司的實際投資水平難得多。所以筆者的一貫態度是敬券商的保險分析員而遠之。 當然,從另一個角度說,保險公司投資太穩健、完全以資產負債匹配為宗旨、以絕對不出事為目標,也是撐不下去的。因為沒有一個公司敢說自己的精算師設計產品奇思妙想無人能及,也沒有一個公司敢說自己的營銷手段天下第一。金融產品的同質化肯定遠比工業產品厲害,所以這需要一個金融機構的產品設計、營銷、投資、內控等各個環節都努力做得比同行稍微好一點,才有可能在競爭中取得領先。 另外,在牛熊循環周期的一個短暫時期,比如一到兩年時間,去判斷一個保險公司投資水平的高低,是不合宜的。合資保險一般謹慎,不大碰權益類投資,而內資保險的股票和股票基金投資比例比合資保險的平均水平高得多。2005年後沒有及時跟上制度變化去買股票的穩健保險公司,在那幾年承受了很大的投資壓力。但是到了近兩年熊市,又輪到激進型保險公司愁眉苦臉了。 甚至,長期的投資收益率的幾何累計,也未必能說明這個保險公司究竟是不是好公司。這還要看在投資收益率高的時候,保險公司的銷量是上升還是下降的?而較高的投資收益,是被迫去滿足客戶的回報需求,還是留存在自己內部?對自己有利的利潤分配政策,是否危害了未來的客戶市場?為了促銷而實行對自己不利的利潤分配,又是否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和財務健康? 【慧擇提示】這些復雜的問題,我不認為保險行業研究員們真的能理清邏輯,取得可靠的數據,推斷出有實踐意義的投資結論。所以對於運作機制復雜的上市保險公司,我倒覺得草根的市盈率市凈率判斷、技術分析,要比一本正經的基本面分析勝算高。

Ⅷ 2006年-2010(到2009也可以)年全國總保險保費收入分別是多少以及增長率

2007年是近年來保險業發展形勢最好的一年,全年實現保費收入7035.8億元,同比增長25% .
2008年,中國保險業共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9784.1億元,同比增長39.1%,是2002年以來增長最快的一年。保險資金運用余額3.1萬億元,較年初增長14.3%。

2009年末,我國實現保費收入11137.3億元,同比增長13.8%。這也是我國保險行業年度保費收入首次突破1萬億元。
其中,財產險業務繼續保持較快增長,保費收入2875.8億元,同比增長23.1%。人身險業務保費收入8261.5億元,在上年增速較高的基礎上同比增長10.9%。
此外,2009年末保險公司總資產達4.1萬億元,凈資產為3904.6億元,保險資金運用余額3.7萬億元。保險公司利潤總額達530.6億元,財產險公司扭虧為盈,實現利潤35.1億元,人身險公司實現利潤434.6億元。全行業實現投資收益2141.7億元,收益率為6.41%。保險業全年賠付共3125.5億元。
2010年1-10月全國各地區原保險保費 全國合計12383億元!

Ⅸ 有誰知道保險業2008年、2009年的投資收益率最高

是平安集團,因為平安有銀行,證劵,保險這三個方面組成的

Ⅹ 做2009年年報時投資收益包括那些股票投資虧損怎麼樣填在表上

具體的國家規定在下面,你自己看看就知道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章 應納稅所得額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第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五條所稱清算所得,是指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以及相關稅費等後的余額。
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餘資產,其中相當於從被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中應當分得的部分,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餘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第二節 收 入
第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包括現金、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准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以及債務的豁免等。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取得收入的非貨幣形式,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勞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第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前款所稱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
第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提供勞務收入,是指企業從事建築安裝、修理修配、交通運輸、倉儲租賃、金融保險、郵電通信、咨詢經紀、文化體育、科學研究、技術服務、教育培訓、餐飲住宿、中介代理、衛生保健、社區服務、旅遊、娛樂、加工以及其他勞務服務活動取得的收入。
第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轉讓財產收入,是指企業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第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五)項所稱利息收入,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佔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七)項所稱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八)項所稱接受捐贈收入,是指企業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二十三條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二)企業受託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築、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第二十四條 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節 扣 除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第二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成本、銷貨成本、業務支出以及其他耗費。
第三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費用,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已經計入成本的有關費用除外。
第三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第三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損失,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損失,轉讓財產損失,呆賬損失,壞賬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
企業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資產,在以後納稅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時,應當計入當期收入。
第三十三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外,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十五條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准內,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條 除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第三十七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准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第三十八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第三十九條 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四十條 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 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四十五條 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規定提取的用於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准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後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第四十六條 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准予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第四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准予扣除。
第四十九條 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非銀行企業內營業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第五十條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並合理分攤的,准予扣除。
第五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所稱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第五十一條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社會團體:
(一)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
(二)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三)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該法人所有;
(四)收益和營運結余主要用於符合該法人設立目的的事業;
(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不歸屬任何個人或者營利組織;
(六)不經營與其設立目的無關的業務;
(七)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八)捐贈者不以任何形式參與社會團體財產的分配;
(九)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民政部門等登記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六)項所稱贊助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支出。
第五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第(七)項所稱未經核定的准備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各項資產減值准備、風險准備等准備金支出。
第四節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第五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所稱固定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第六十一條 從事開採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第六十二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二)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農產品、提供勞務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第六十三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第六十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六條 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後至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第六十七條 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准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於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外購商譽的支出,在企業整體轉讓或者清算時,准予扣除。
第六十八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是指改變房屋或者建築物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第(二)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餘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改建的固定資產延長使用年限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外,應當適當延長折舊年限。
第六十九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後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第七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四)項所稱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於3年。
第七十一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四條所稱投資資產,是指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投資和債權性投資形成的資產。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
投資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第七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五條所稱存貨,是指企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品或者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或者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貨按照以下方法確定成本:
(一)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二)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存貨,以該存貨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三)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以產出或者採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為成本。
第七十三條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的存貨的成本計算方法,可以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中選用一種。計價方法一經選用,不得隨意變更。
第七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六條所稱資產的凈值和第十九條所稱財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准備金等後的余額。
第七十五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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