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制度有哪些
近年,私募股權基金(PE)迅速發展,已成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監管空白嚴重阻礙了行業的規范發展。尤其是監管部門仍舊懸而未決,很多部門都在爭奪監管權,其中,發改委與證監會的「斗爭」最為激烈。
預監管部門主要有:發改委、證監會、商務部和銀監會。
一、發改委
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於2006年發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方式、投資方向、備案條件、經營范圍、投資限制、企業監管等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暫行辦法》對創投企業的監管體現在發改委的備案上,通過發改部門備案的創投企業應當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為進一步加強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國家發改委2009年又發布了《關於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對備案創投企業的經營范圍、最低實收資本和承諾資本、投資者人數、單個投資者最低出資、高管資質作了要求;規范了創投企業的「代理」投資業務,並在創投企業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強化。
2011年1月,發改委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試點地區設立的、募集規模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股權投資企業接受強制備案管理、運作規范管理並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緊接著3月份,發改委又在其網站上公布了《股權投資企業備案文件指引/標准文本/表格下載》,進一步細化了股權投資企業(即「基金」)及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即「管理機構」)的備案工作。2011年11月,發改委辦公廳又下發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PE強制備案制度由試點地區推廣至全國。這份《通知》也成為國內第一個全國性的股權投資企業規范條例。
不過,全國范圍內無法滿足備案條件的存量PE可能還為數不少,他們下一步該如何調整,還待進一步觀察。
二、證監會
證監會認為,我國應該借鑒成熟市場的監管實踐,效仿美英做法,由證監會為主要負責機關進行日常監管,其他部門就相關領域提出眾多原創建議,如美國明確規定,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一定規模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監管,美國財政部空間和聯邦儲備銀行對私募基金進行國內金融風險評估和質詢;英國從2001年開始就由金融服務局統一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寶股權轉移事件」引發了行業關於VIE合法性的大討論。到了9月份,有幾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國證監會正在提交報告,建議國務院迅速取締VIE結構,這份報告也流傳至坊間,在行業 內引發了熱議甚至恐慌情緒難以騰飛。但截至目前,關於VIE監管仍無進一步的政策出來。
而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也擬將PE納入法律監管之下。據悉,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於2012年推出。但是否應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納入監管范圍,這是《基金法》修訂過程中的一大障礙。
三、商務部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五部門於2003年發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外資創投的設立審批、對外投資審批、投資限制、投資備案、資金使用情況、投資管理人監督等方面作了規定。與純內資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相比,監管者對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施行審批制,實行最嚴格的監管。
2011年6月,「支付寶股權轉移事件」引發了行業關於VIE合法性的大討論。之後,商務部外資司曾到上海組織調研會,VIE是被提及話題之一。
四、銀監會
在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方面,銀監會制定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對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管是通過規范信託公司的投資決策、風險控制來實現的,如要求信託公司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即使信託公司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投資顧問也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由於銀監會是信託公司的監管機關,《指引》的監管措施有明確的指向對象,內容也較全面。
總之,我國對私募股權基金並無統一的監管者和監管標准,而由相關部門分頭監管。
『貳』 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
私募來股權基金管理辦法,主要源有以下幾點制度:
一,明確口徑登記備案制度;
二,確立合格投資者制度;
三,明確了解私募基金的募資規則;
四,提出規范投資運作行為的規則;
五,確立了對不同類別私募基金進行差異化行業自律和監管的制度。
『叄』 股權投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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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內企業赴香港上市的模式
中國境內企業到香港上市主要有直接上市和間接上市兩種模式。
• 直接上市模式是直接以中國境內公司的名義向香港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交易,所以也稱H股上市模式。
• 間接上市模式是中國境內企業到海外注冊或購買殼公司,海外殼公司以收購、股權置換等方式取得境內資產的控股權,並以殼公司名義在香港上市籌資的方式,此種方式也稱紅籌模式。
直接上市模式的股票目前在境外和境內沒有全流通,且上市條件相對較高,選擇此種模式的基本都是我國境內的國有企業。
紅籌股概念誕生於20世紀90年代初期的香港股票市場,香港和國際投資者把在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的帶有中國概念的股票稱為紅籌股,因而這些企業也被稱為紅籌企業。
紅籌模式的基本架構包含多種形式,但實際操作中最常見的兩種為直接持股模式和協議控制模式(也稱VIE模式)。直接持股模式適用於我國對外資持股比例沒有限制的行業,協議控制模式適用於對外資持股比例有限制的行業。
直接持股模式
直接持股模式是我國境內民營企業和中小企業在香港上市的主流模式,該模式的架構圖如下:
直接持股模式架構搭建的步驟:
第一步:境內運營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管理人及戰略投資者以個人的名義在境外設立離岸公司或殼公司(也稱「特殊目的公司」)。境內企業通常會選擇在英屬維爾京群島(BVI)或開曼群島(Cayman)設立特殊目的的公司。
設立境外殼公司時,一般從架構第一層的BVI公司開始設立,第一層設立完成後開始設立第二層的Cayman公司,最後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選擇是否設立第三層BVI公司或直接設立第四層的香港公司。
第二步:境內運營公司股東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機構投資者辦理境外直接投資(ODI)備案手續。
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文)的規定,在搭建紅籌架構時,境內居民個人設立了境外殼公司後,在並購境內運營企業前應向外管局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如沒有辦理登記,境內居民從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獲得的利潤和權益變現所得將難以調回境內使用,而且會造成境內運營公司與境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利潤、出資等)均不合法,從而對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礙。
境外直接投資(英文為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簡稱ODI),是指國內企業、團體在經過相關部門的核准後,通過設立、並購、參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資,以控制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的投資行為。根據我國相關法規規定,境內非國有企業進行海外直接投資或並購交易,需獲得商務部門對境外投資行為的核准、發改委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核准或備案、銀行外匯登記三大環節(如涉及到國有企業還要獲得國資委的批復)。
境內運營公司對外投資的股東如為個人,需辦理37號文規定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對外投資的股東如為法人或團體,需辦理ODI備案。對外投資人在辦理上述登記及備案手續前不能有返程投資和融資行為。
第三步:境外香港公司收購境內運營公司。境內運營公司是境內經營的實體公司,境外香港公司對境內運營公司進行並購,使境內運營公司成為境外香港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並購完成後直接持股方式的架構也搭建完成。搭建紅籌架構的過程實際上是將境內運營公司的境內股東轉為境外股東持股。
協議控制模式(VIE)
協議控制模式(也稱VIE模式)是紅籌模式中的一個特例。此模式因最早由新浪在美國上市時採用,因而國內也稱之為「新浪模式」。VIE是「Variable Interest Entity」首字母的縮寫,譯為可變利益實體。
協議控制模式是指由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東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再由特殊目的公司在國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FOE(下稱「外商獨資企業」或「WFOE」),之後由WFOE與國內運營實體及其股東簽署一系列控制協議(或稱「VIE協議」),以實現合並報表之目的。協議控制模式架構請見圖:
外商直接投資在一定行業受政策限制,境外控股公司和外商獨資企業均無法取得從事於特定行業的許可或牌照,而境內運營公司可以取得相應資質,因此通過協議安排,將境內運營公司的利潤轉移給外商獨資企業,允許境外控股公司的資金間接地注入境內運營公司,並允許外商獨資企業直接向境內運營公司提供服務,最終使得外商獨資企業取得對境內運營公司的實際控制權和管理權。
VIE模式架構搭建的步驟:
搭建VIE模式的第一步和第二步與直接持股模式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贅述,第三步是境外香港公司在境內設立外商獨資企業WFOE,之後由WFOE與國內運營公司及其股東簽署一系列控制協議,從而實現對境內運營公司的控制並轉移利潤。WFOE與境內運營公司及其股東須簽署如下控制協議:
1、獨家服務協議。通過外商獨資企業(WFOE)與境內運營公司簽訂獨家服務協議,約定WFOE向境內運營公司提供特定服務,境內運營公司向WFOE支付服務費用,目的是將境內運營公司的經營利潤轉移至WFOE。具體服務范圍因行業而異,但通常包括咨詢、戰略服務以及技術服務。
2、借款協議。是外商獨資企業與中國公司各股東簽署的借款協議,外商獨資企業為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東提供貸款,以用於將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權質押給外商獨資企業。目前借款協議不是必須簽署,因辦理股權質押的管理部門現在認可收取獨家服務費也是一種債權,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東可以基於此債權將股權質押給外商獨資企業。
3、股權質押協議。WFOE與境內運營公司股東簽署股權質押協議,境內運營公司股東向外商獨資企業出質其股權,作為履行其他VIE結構協議的保證。股權質押協議通常包括出質人授權外商獨資企業處分質押股權的條款。實踐中,境內運營公司的全部股東均需與外商獨資企業簽署股權質押協議。
4、投票權委託協議或股東委託投票代理協議。WFOE與境內運營公司股東簽署投票權協議或股東委託投票代理協議,境內運營公司股東委託WFOE指定的人員行使其股東權利,包括投票權、查賬權、知情權、簽字權以及選舉權等,或者由WFOE委派的人員代為行使境內運營公司股東的投票權。
5、購買選擇權協議。WFOE與境內運營公司及其股東簽署購買選擇權協議,約定WFOE或其指定人員在我國對特定行業的外商投資限制解除後有權購買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權,購買股權的價格往往約定為我國法律項下允許的最低價格。
6、配偶承諾函。境內運營公司股東的配偶承諾不就境內運營公司的股權提出任何主張,同時承諾VIE架構項下所有協議的修改或終止不需要其另行授權或同意。
上述相關協議簽署後VIE架構就搭建完成,架構中境外每一層的作用與直接持股模式基本一致。
『肆』 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辦法
國家發改委財政來金融司司長昨日表示源,由發改委起草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形成草案,准備近期上報國務院,《辦法》將規范和促進我國股權投資的發展。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主辦的「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上作上述表示的。《辦法》完成向若幹部門的徵求意見後,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對象資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資質、管理規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識。而國務院對該《辦法》高度關注,多次詢問進展,國家發改委將會加快上報,爭取盡早出台。 徐林還表示,當前非常適合股權投資企業快速發展。中國正在應對全球經濟衰退帶來的影響,政府除了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方面採取各項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關注股權投資基金等一些融資工具的發展,盡量滿足企業的股權融資需求。同時,也正是在市場不景氣的時候,企業兼並調整往往比較頻繁,股權投資也會有更多的發展機會。因此,當前加快中國股權投資行業的制度建設,對於擺脫經濟衰退的壓力,促進經濟盡快走向持續復甦的道路,具有特別積極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