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第二章
第九條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機關向其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以下稱「批准證書」)。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分別向其頒發加註「外資比例低於25%」字樣的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和外匯登記證。
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並購後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根據該款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上市公司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本規定所稱的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
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申請文件轉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一條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第十二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型大小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採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第十三條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並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
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
外國投資者、被並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並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
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第十四條並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並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並購當事人應對並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於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並就並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當事人不得以信託、代持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第十六條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於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
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對價支付期限內繳付;其餘部分的出資應符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相關規定。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25%,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第十七條作為並購對價的支付手段,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應經外匯管理機關核准。外國投資者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股權作為支付手段的,按照本規定第四章辦理。
第十八條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後,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其所購買股權在原注冊資本中所佔比例。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並購境內公司原其他股東,在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
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確定注冊資本。
第十九條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
(一)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
(二)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
(三)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
(四)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3倍。
第二十條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應根據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和實際生產經營規模確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
B. 外資持股上市公司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是外商直接投資么
網頁鏈接這個網站可以實時查詢外資持股情況
C. 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的戰略投資是不是指QFII的投資
外資的戰略投資屬於QFII范疇
D. 外資參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資比例為多少
外資參股A股上市公司的最高投資比例是沒有限定的;
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均需回要滿足以下幾答個條件:
1、設立後注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
2、外國股東持有的股份不低於25%;
3、經營范圍符合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產業政策。
從政策中,我們看出外資參股A股上市公司也是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模式;該模式也要符合上述三個基本條件,但是該條件只有最低投資股份比例的要求,沒有最高投資比例的界定;外商可以直接控股,如A股中的上市公司,重慶啤酒就是由嘉士伯控股的。
E. 國外投資者能收購泰國上市公司嗎
1、首先在泰國注冊一個公司,然後集中注入資金公開進行協議收購或者定向增發
2、分散資金控股多家公司,然後在資本二級市場隱蔽收購該公司股票,達到監管要求時進行備案公開收購。
F. 中聯重科收購cifa案例中目標企業的並購評估過程
企業並購的流程
企業並購是一項極其復雜的運作過程,涉及很多經濟、法律、政策等問題,並且不同性質企業的並購操作程序也不盡相同。為此,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對企業並購程序作出了相關規定,以規范並購行為、降低並購風險、提高並購效率。
(一)企業並購的一般流程
1.制定並購戰略規劃。企業開展並購活動首先要明確並購動機與目的,並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和自身實際情況,制定並購戰略規劃。企業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並購戰略規劃,通過詳細的信息收集和調研,為決策層提供可並購對象。
2.選擇並購對象。企業應當對可並購對象進行全面、詳細的調查分析,根據並購動機與目的,篩選合適的並購對象。
3.制定並購方案。為充分了解並購對象各方面情況,盡量減少和避免並購風險,並購方應當開展前期盡職調查工作。盡職調查的內容包括並購對象的資質和本次並購批准或授權、股權結構和股東出資情況、各項財產權利、各種債務文件、涉及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的情況、目標企業現有人員狀況等。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企業應當著手制定並購方案,針對並購的模式、交易方式、融資手段和支付方式等事宜作出安排。
4.提交並購報告。確定並購對象後,並購雙方應當各自擬訂並購報告上報主管部門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國有企業的重大並購活動或被並購由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批准;集體企業被並購,由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股份制企業由股東會或董事會審核通過。並購報告獲批准後,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發布並購消息,並告知被並購企業的債權人、債務人、合同關系人等利益相關方。
5.開展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是企業並購實施過程中的核心環節,通過資產評估,可以分析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之間的差異,以及資產名義價值與實際效能之間的差異,准確反映資產價值量的變動情況。在資產評估的同時,還要全面清查被並購企業的債權、債務和各種合同關系,以確定債務合同的處理辦法。在對被並購企業資產評估的基礎上,最終形成並購交易的底價。
6.談判簽約。並購雙方根據資產評估確定的交易底價,協商確定最終成交價,並由雙方法人代表簽訂正式並購協議書(或並購合同),明確雙方在並購活動中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7.辦理股(產)權轉讓。並購協議簽訂後,並購雙方應當履行各自的審批手續,並報有關機構備案。涉及國有資產的,應當報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審批後應當及時申請法律公證,確保並購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並購協議生效後,並購雙方應當及時辦理股權轉讓和資產移交,並向工商等部門辦理過戶、注銷、變更等手續。
8.支付對價。並購協議生效後,並購方應將按照協議約定的支付方式,將現金或股票、債券等形式的出價文件交付給被並購企業。
9.並購整合。並購活動能否取得真正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於並購後企業整合運營狀況。並購整合的主要內容包括公司發展戰略的整合、經營業務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組織架構的整合、人力資源的整合、企業文化的整合等。
(二)上市公司並購流程的特殊考慮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並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保護上市公司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我國對上市公司並購流程作出相關規定。
1.權益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並購方通過證券交易、協議轉讓、行政劃轉或其他合法途徑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編制權益變動報告書,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並購方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後,其擁有權益的股份占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也應當進行相應的報告和公告。
2.國有股東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有控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轉讓上市公司股份,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的,由國有控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不符合下述兩個條件之一的,需報經國有資產監管機構批准後才能實施。(1)總股本不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總股本超過10億股的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在連續三個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數量未達到5000萬股或累計凈轉讓股份的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的3%。(2)國有控股股東轉讓股份不涉及上市公司控股權的轉移。
國有參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在一個完整會計年度內累計凈轉讓股份比例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參股股東按照內部決策程序決定,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應將轉讓方案逐級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實施。
國有股東協議轉讓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內部決策後,應當按照規定程序逐級書面報告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並將協議轉讓股份的信息書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該信息。
3.國有企業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國有單位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規定》要求,國有企業在一個會計年度內通過證券交易方式累計凈受讓上市公司的股份未達到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由國有企業按內部管理程序決策,並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達到或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5%的,國有企業應將其受讓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後方可組織實施。
國有企業通過協議方式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後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權或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通過協議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國有單位按內部管理程序決策;國有企業通過協議方式受讓上市公司股份後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權的,應在與轉讓方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後逐級報省級或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
4.財務顧問制度。財務顧問在企業並購重組中的扮演著重要角色,對於活躍企業並購市場、提高重組效率、維護投資者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購方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上市公司國有控股股東擬採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股份並失去控股權,或國有企業通過協議轉讓受讓上市公司股份並成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應當能夠聘請境內注冊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或其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
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保持獨立性,保證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三)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特殊考慮
1.基本規定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是指下列情形: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境內企業」)的股權或認購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增資,使該境內企業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稱「股權並購」);外國投資者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外商投資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且運營該資產;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該資產(以下稱「資產並購」)。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循以下基本規定:
(1)應遵守中國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造成過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競爭,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得導致國有資產流失。
(2)應符合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投資者資格的要求及產業、土地、環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不允許外國投資者獨資經營的產業,並購不得導致外國投資者持有企業的全部股權;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對控股的產業,該產業的企業被並購後,仍應由中方在企業中占控股或相對控股地位;禁止外國投資者經營的產業,外國投資者不得並購從事該產業的企業。被並購境內企業原有所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符合有關外商投資產業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調整。
(3)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涉及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和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宜的,應遵守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規定。
(4)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應依照有關規定經審批機關批准,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設立登記。
(5)如果被並購企業為境內上市公司,還應根據《外國投資者對上市公司戰略投資管理辦法》,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6)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當按照中國稅法規定納稅,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
(7)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所涉及的各方當事人應遵守中國有關外匯管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及時向外匯管理機關辦理各項外匯核准、登記、備案及變更手續。
2.基本制度
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應遵循以下基本制度:
(1)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該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低於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該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其舉借外債按照境內非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的有關規定辦理。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公司,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但該境外公司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或者該境外公司向並購後所設企業增資,增資額占所設企業注冊資本比例達到25%以上的除外;據此所述方式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實際控制人以外的外國投資者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高於25%的,享受外商投資企業待遇。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上市公司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其中,審批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匯管理機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屬於應由商務部審批的特定類型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省級審批機關應將申請文件轉報商務部審批,商務部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
(2)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當事人不得以外商投資企業境內投資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3)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並取得實際控制權,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型大小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當事人未予申報,但其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商務部可以會同相關部門要求當事人終止交易或採取轉讓相關股權、資產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並購行為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影響。
(4)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承繼被並購境內公司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承擔其原有的債權和債務。外國投資者、被並購境內企業、債權人及其他當事人可以對被並購境內企業的債權債務的處置另行達成協議,但是該協議不得損害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債務的處置協議應報送審批機關。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應當在投資者向審批機關報送申請文件之前至少15日,向債權人發出通知書,並在全國發行的省級以上報紙上發布公告。
(5)並購當事人應以資產評估機構對擬轉讓的股權價值或擬出售資產的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交易價格的依據。並購當事人可以約定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應採用國際通行的評估方法。禁止以明顯低於評估結果的價格轉讓股權或出售資產,變相向境外轉移資本。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導致以國有資產的投資形成的股權變更或國有資產產權轉移時,應當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
(6)並購當事人應對並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於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並就並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當事人不得以信託、代持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7)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投資者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准後,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對價的60%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對價,並按實際繳付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公司增資,有限責任公司和以發起方式設立的境內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當在公司申請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時繳付不低於20%的新增注冊資本,其餘部分的出資時間應符合《公司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在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中規定出資期限。設立外商投資企業,並通過該企業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且運營該資產的,對與資產對價等額部分的出資,投資者應在規定的對價支付期限內繳付;其餘部分的出資應符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出資的相關規定。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企業注冊資本25%,投資者以現金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投資者以實物、工業產權等出資的,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8)作為並購對價的支付手段,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外國投資者以其合法擁有的人民幣資產作為支付手段的,應經外匯管理機關核准。外國投資者以其擁有處置權的股權作為支付手段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9)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境內公司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後,該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外國投資者的出資比例為其所購買股權在原注冊資本中所佔比例。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的,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為原境內公司注冊資本與增資額之和。外國投資者與被並購境內公司原其他股東,在境內公司資產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各自在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的出資比例。外國投資者認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的,按照《公司法》有關規定確定注冊資本。
(10)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對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應按照以下比例確定投資總額的上限;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下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10/7;注冊資本在210萬美元以上至5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倍;注冊資本在500萬美元以上至1200萬美元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5倍;注冊資本在1200萬美元以上的,投資總額不得超出注冊資本的3倍。
(11)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應根據購買資產的交易價格和實際生產經營規模確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符合有關規定。
3.審批與登記
(1)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投資者應根據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企業類型及所從事的行業,依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被並購境內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致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決議,或被並購境內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股東大會決議;被並購境內公司依法變更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申請書;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外國投資者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或認購境內公司增資的協議;被並購境內公司上一財務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注冊登記證明及資信證明文件;被並購境內公司所投資企業的情況說明;被並購境內公司及其所投資企業的營業執照(副本);被並購境內公司職工安置計劃,等等。並購後所設外商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規模、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許可的,有關的許可文件應一並報送。
(2)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根據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企業類型及所從事的行業,依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向具有相應審批許可權的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文件:境內企業產權持有人或權力機構同意出售資產的決議;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申請書;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合同、章程;擬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或外國投資者與境內企業簽署的資產購買協議;被並購境內企業的章程、營業執照(副本);被並購境內企業通知、公告債權人的證明以及債權人是否提出異議的說明;經公證和依法認證的投資者的身份證明文件或開業證明、有關資信證明文件;被並購境內企業職工安置計劃,等等。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企業資產並以該資產投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的,在外商投資企業成立之前,不得以該資產開展經營活動。
(3)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除另有規定外,審批機關應自收到規定報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內,依法決定批准或不批准。決定批準的,由審批機關頒發批准證書。外國投資者協議購買境內公司股東股權,審批機關決定批準的,應同時將有關批准文件分別抄送股權轉讓放、境內公司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股權轉讓方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為其辦理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並出具相關證明,轉股收匯外資外匯登記證明是證明外方已繳付的股權收購對價已到位的有效文件。
(4)外國投資者資產並購的,投資者應自收到批准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設立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外國投資者股權並購的,被並購境內公司應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領取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
4、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
(1)以股權並購的條件。
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作為支付手段並購境內公司,是指境外公司的股東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權,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股份的行為。其中,境外公司應合法設立並且其注冊地具有完善的公司法律制度,且公司及其管理層最近3年未收到監管機構的處罰;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應為上市公司,其上市所在地應具有完善的證劵交易制度。
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所涉及的境內外公司的股權,應符合以下條件;股東合法持有並依法可以轉讓;無所有權爭議且沒有設定質押及任何其他權利限制;境外公司的股權應在境外公開合法證券交易市場(櫃台交易市場除外)掛牌交易;境外公司的股權最近1年交易價格穩定。其中後兩項要求,不適用於特殊目的公司。
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境內公司或其他股東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登記的中介機構擔任顧問(以下稱「並購顧問」)。並購顧問應就並購申請文件的真實性、境外公司的財務狀況以及並購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要求作盡職調查,並出具並購顧問報告,就前述內容逐項發表明確的專業意見。其中,並購顧問應符合以下條件:信譽良好且有相關從業經驗;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應有調查並分析境外公司注冊地和上市所有地法律制度與境外公司財務狀況的能力。
(2)申報文件。
外國投資者以股權並購境內公司應報送商務部審批,境內公司除報送上述3.審批與登記中所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以下文件:境內公司最近1年股權變動和重大資產變動情況的說明;並購顧問報告;所涉及的境內外公司及其股東的開業證明或身份證明文件;境外公司的股東持股情況說明和持有境外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名錄;境外公司的章程和對外擔保的情況說明;境外公司最近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和最近半年的股票交易情況報告。
(3)對於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別規定。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為實現在境外上市,其股東以其所持公司股權,或者特殊目的公司以其增發的股份,作為支付手段,購買境內公司股東的股權或者境內公司增發的股份的,適用此處所指「特別規定」。對於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別規定,主要包括:
①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應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應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②權益在境外上市的境內公司,應符合下列條件:產權明晰,不存在產權爭議或潛在產權爭議;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良好的持續經營能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機構和內部管理制度;公司及其主要股東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③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核准手續。辦理核准手續時,境內公司除向商務部報送《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要求的文件外,另須報送以下文件:特殊目的公司實際控制人的身份證明文件;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商業計劃書;並購顧問就特殊目的公司未來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格所作的評估報告。獲得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後,設立人或控制人應向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相應的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手續。
④特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的股票發行價總值,不得低於其所對應的經中國有關資產評估機構評估的被並購境內公司股權的價值。
5.安全審查
(1)並購安全審查范圍
①並購安全審查的范圍為: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軍工及軍工配套企業,重點、敏感軍事設施周邊企業,以及關系國防安全的其他單位;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關系國家安全的重要農產品、重要能源和資源、重要基礎設施、重要運輸服務、關鍵技術、重大裝備製造等企業,且實際控制權可能被外國投資者取得。
②外國投資者取得實際控制權,是指外國投資者通過並購成為境內企業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包括下列情形:外國投資者及其控股母公司、控股子公司在並購後持有的股份總額在50%以上,數個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持有的股份總額合計在50%以上;外國投資者在並購後所持有的股份總額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其他導致境內企業的經營決策、財務、人事、技術等實際控制權轉移給外國投資者的情形。
(2)並購安全審查內容。
審查內容包括:並購交易對國防安全,包括對國防需要的國內產品生產能力、國內服務提供能力和有關設備設施的影響;並購交易對國家經濟穩定運行的影響;並購交易對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影響;並購交易對涉及國家安全關鍵技術研發能力的影響。
(3)並購安全審查程序。
建立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具體承擔並購安全審查工作。聯席會議在國務院領導下,由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牽頭,根據外資並購所涉及的行業和領域,會同相關部門開展並購安全審查。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分析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對國家安全的影響;研究、協調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安全審查工作中的重大向題;對需要進行安全審查的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交易進行安全審查並作出決定。
G. 外國投資者可以收購非上市公司的可轉換債券嗎
不可以,可轉換公司債券只有上市公司可以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按照一定比例轉換為普通股份,加上一系列的贖回、回售條款,還款期限和方式都較為靈活。
H. 關於中國的企業在外國上市的問題
30太少,300分還值得我打這些字。。。。哈哈1。都知道企業上市是在圈錢,那麼為什麼外國會允許中國的企業上市的? 對他們有什麼好處?--------高分紅,你看國內股市,有的公司幾年分一次紅,一次分幾分錢,在國外早TM被退市了,在美國有規定,分紅幾年達不到多少標準是不行滴,具體多少忘了。當然這只是表面的,現在全球資本流動性日益增強,外國資金也需要出路,當然還有帝國資本主義控制我國經濟,剝削我國人民等等,因為是在國內獲得的利潤,卻給外國人高分紅,變相的財富外流,外國人當然歡迎啦。2。在外國上市的企業是直接在國外發行新股還是在國內融完資在到國外上市交易?------這個發行過程是很復雜的,一般是通過大銀行來運作,比如高盛,美國對於外國上市公司,一般分好幾等,每個級別發行都不一樣,中國一般就是通過轉托憑證來上市,就是股份實際上是在中國,比如我交給建行,建行在去聯系高盛,按美元比例兌換成憑證,高盛在美國發行這種憑證,這個憑證就是股票了,具體的分紅什麼通過銀行間來運作。3。中國企業到國外上市國外有什麼要求?--------當然的是效益好的啦,利潤高的,要不怎麼給他們那些外國爹分紅啊。比如。。中移動。。4。比如中國的企業在紐交所上市了, 是不是所有美國人都可以買賣,他們根本不了解遠在大洋彼岸的企業的 經營情況會買嗎?要是有外國企業上市A股市場我肯定不會買, 還是專供在外華僑買賣的。----------美國人當然會買,美國普通人一般不炒股,都是通過專業的經濟人來買賣,你說不了解大洋彼岸的公司?你當華爾街是什麼?他們比你還了解這些公司好吧。
I. 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的影響
根據外資收購境內企業時支付方式的不同,可將外資並購分為現金並購和換股並購兩大類。 1、現金並購一(並購各方無關聯關系)
對無關聯關系的外資並購,除下文所提,在新規則下基本沒有變化。
新規則加強了對於外資並購所引發的國家經濟安全、壟斷等問題的審查:
(1)增設了關於保障國家經濟安全的特別規定(第12條)。外資並購如涉及重點行業、存在影響或可能影響國家經濟安全因素或者導致擁有馳名商標或中華老字型大小的境內企業實際控制權轉移的,當事人應就此向商務部進行申報。
(2)專設第5章「反壟斷審查」。新規則對並購導致的反壟斷審查仍延用舊規則的相關內容。
(註:以上變化同樣適用於下述其他並購模式)
2、現金並購二(並購各方存在關聯關系)
對存在關聯關系的外資並購,新規則明確了相關審批許可權一律上收至商務部。(第11條,「境內公司、企業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設立或控制的公司名義並購與其有關聯關系的境內的公司,應報商務部審批。」 )
新規則還對該類型的外資並購當事人增設了信息披露義務。(第15條,「並購當事人應對並購各方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進行說明,如果有兩方屬於同一個實際控制人,則當事人應向審批機關披露其實際控制人,並就並購目的和評估結果是否符合市場公允價值進行解釋。當事人不得以信託、代持或其他方式規避前述要求。」) 從第27、28條的規定理解,新規則下的換股並購的方式,僅限於兩類:(1)境外上市公司並購境內公司;(2)特殊目的公司並購境內公司。
1、換股並購一(境外上市公司並購境內公司)
關於審批部門。境外上市公司採用換股方式並購境內公司時,需經商務部審批,但無需取得證監會的批准。
關於交易時間的控制。審批機關對並購後頒發的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及外匯登記證都將做加註處理,限定並購雙方在6個月內完成換股並購,否則加註批文到期後自動失效,境內公司股權結構回復到並購前的狀態。對在指定期限內完成換股並購的,則按照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相關規定處理,即由境內公司或其股東就其持有境外公司股權事項,向商務部、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登記手續。經核准後,境內公司或其股東領取中國企業境外投資批准證書,並換領無加註的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及外匯登記證。
盡管從審批環節上,上述安排比現金並購模式多了一道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審批環節,似乎增加了更多的不確定性。但考慮到,該並購安排的整體方案已在申請換股並購階段經過了商務部的初步審批,因此,後階段的審批似乎帶有更多的變更登記色彩。
2、換股並購二(特殊目的公司並購境內公司)
新規則的第4章第3節是對於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別規定。
(1)關於「特殊目的公司」的定義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5號文)中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新規則中的「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中國境內公司或自然人為實現以其實際擁有的境內公司權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兩個定義相比較可以看出,新規則下的特殊目的公司較75號文的范圍更為狹窄。
從中引申出的結論是:非以境外上市目的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75號文的定義)不得以換股方式並購境內公司。換言之,僅以私募為目的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以換股方式並購境內公司。
(2)關於審批部門。同上文所提的現金並購二一樣,以境外上市為目的的特殊目的公司(新規則的定義)以換股方式並購境內公司,一律報商務部審批。所不同的是,該方式下增設了證監會的審批要求(第40、45條)。當商務部對文件初審同意後,出具原則批復函,境內公司憑該批復函向證監會報送申請上市的文件。證監會於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核准。
(3)關於交易時間的控制,換股並購二與換股並購一基本相同。但考慮到境外上市的需要,並購期限延長到了一年。
(4)關於審批程序和環節。換股並購二比換股並購一更為復雜:
A. 設立階段:境內公司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應按照《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向商務部申請辦理核准手續,並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B. 換股並購階段:商務部初審;證監會核准。並購導致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等事項變更的,持有特殊目的公司股權的境內公司或自然人,向商務部辦理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變更核准手續,並向所在地外匯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變更;
C. 境外上市完成後:境內公司應自境外公司完成境外上市之日起30日內,向商務部報告境外上市情況和融資收入調回計劃,並申請換發無加註的批准證書。同時,向證監會報告境外上市情況並提供相關的備案文件。境內公司還應向外匯管理機關報送融資收入調回計劃,由外匯管理機關監督實施。境內公司取得無加註的批准證書後,應在3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外匯管理機關申請換發無加註的營業執照、外匯登記證。
J. 中外合資企業及外商獨資企業是否可以購買A股上市公司股票
當然可以,只是開戶是開的法人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