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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績效評價

發布時間:2021-04-17 21:09:21

❶ 證券投資基金業績評價指標都有哪些

基金績效評價就是在剔除了市場一般收益率水平、基金的市場風險和盈利專偶然性的前提下屬,對基金經理人投資才能的公正客觀的評價。
(一)基金的投資目標
基金的投資目標不同,其投資范圍、操作策略及其所受的投資約束也就不同。
(二)基金的風險水平
需要在風險調整環球,網校的基礎上對基金的績效加以衡量。
(三)比較基準
在基金的相對比較上,必須注意比較基準的合理選擇。
(四)時期選擇
計算的開始時間和所選擇的計算時期不同,證券從業資格衡量結果也就不同。
(五)基金組合的穩定性

❷ 證券投資基金的運作特點

第一,規模較大,這是它的一個重要特點。

在美國,一隻證券投資基金的規模可高達幾百億美元;在我國一般為20億元至30億元,較高的達50億之多,大大高於單個工商企業、證券公司及個人的證券投資規模。

第二,專業運作。

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聚集了大批專業的、經驗豐富的人員協同工作,能夠比較有效的克服單個工商企業、證券公司或個人在證券投資中的信息分析不足、市場理解不足、操作技能不足等缺陷。從而保障證券投資的有效性和收益水平。

第三,組合投資。

為了有效分散投資風險,管理人在運作中通常將資金同時投入十幾種甚至幾十種證券中。並且還根據證券市場及其他條件的變化,結合對已有信息的分析和長期運作經驗,適時調整所持證券的組合狀況,從而既充分分散風險,又努力為基金持有人謀取投資收益。

第四,長期收益較好。

通過集中基金投資者的資金,證券投資基金實現了由管理人進行的集中投資,規模效益顯著,使得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成本明顯低於各個投資者分別投資於證券市場所耗費的交易總成本。各管理人專業人員的投資運作,也提高了資金的運作效率,進一步提高了基金持有人的收益水平。幾十年來,證券投資基金持有人的收益率普遍高於同期銀行存款利率、同期國債和同期公司債券的利率。

缺點:
1,投資領域的局限性。
2,追逐利益的局限性。

❸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 私募適用嗎

不適用
私募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❹ 四種基金績效評價法

基金績效評價是一個復雜的問題。它不僅涉及到衡量績效的客觀有效的度量方法,也關繫到基金績效的持續性和業績歸因分析等多方面的因素。從目前的情況看,我國在基金績效評價方面的研究依然非常薄弱,不僅在理論研究上還基本停留在國外90年代的理論水平,在實證研究上也比較缺乏。
國外近幾十年的理論研究和實踐表明,數量分析的方法被大量地引入基金績效評價。隨著現代金融理論的不斷發展,基金績效評價在理論研究的指導下進行了許多實證分析,而實證分析的結果又反過來對相關的金融理論和假設進行了驗證。事實上,許多在金融投資理論界存在爭議的假設依然能夠在基金績效評價的領域發現其蹤跡。
國外對基金績效評價研究有著長期的歷史、較為完善的理論體系和大量的實證研究,而我國目前還基本處在開始的階段。這是因為證券投資基金在我國的時間較短,即使以90年代初期各地不規范設立的基金(如藍天基金、天驥基金和廣發基金等)算起,也不過10餘年的時間。若以1998年3月第一隻封閉式基金(基金金泰、基金開元)成立算起也僅幾年的時間。由於封閉式基金的基金規模(份額)並不隨基金績效發生變動,封閉式基金的發行長期處於超額認購的局面,加之持有人主要是通過封閉式基金的交易獲取價差收益而不是通過凈值增長獲得資本利得,因此無論是管理公司、持有人、監管層和獨立第三方對基金績效評價的研究並不系統和深入。從2001年華安基金公司在中國市場發行了第一隻開放式基金起,截至2005年12月28日,共有217隻證券投資基金正式運作,其中開放式基金163隻,封閉式基金54隻。按照證監會11月底的統計數據,目前證券投資基金的凈值規模已經達到5000億元;共有52家基金管理公司,其中正式管理基金的是49家;與迅猛增長的基金市場相比,我國在基金績效評價的理論研究和實證分析方面還遠遠落在後面。
國外的績效評價具有較長的歷史。60年代資產組合理論、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和股票價格行為理論,奠定了現代基金評價理論的基石。特別是Sharpe/Lintner的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PAM),更是基金績效評價的基礎。Treynor、Sharpe和Jensen幾乎同時分別提出了經過風險調整後的基金績效評價方法,這才使績效評價能夠在同樣的風險水平上進行比較。盡管他們在衡量風險的指標選取上有所不同(Sharpe指數採用的是全部風險)。CPAM模型歷史久遠而且目前仍被廣泛應用(例如Malkiel,1995和Ferson、Schadt,1996)。不過這個理論也遭到了強烈的反對(RichardRoll1977,1978,AdmatiandRoss,1985,和DybvigandRoss,1985a,b)。例如,使用證券市場線來進行績效評價是「不確定的」。使用這種方法來判斷績效有時會被視為「無望的」(AdmatiandRoss,1985,p.16)和「總體而言任何事情皆有可能。」(DybvigandRoss,1985a, p.383)
針對上述的批評,又有一些改進的指標被提出。例如信息率,即是改進的詹森指數,通過單位非系統風險的超常收益率對基金投資業績進行評價。1997年諾獎得主FrancoModigliani和其孫女LeahModigliani把國債引入證券投資的實際資產組合,構建一個虛擬的資產組合,使其總風險等於市場組合的風險,通過比較虛擬資產組合與市場組合的平均收益率來評價基金業績,該種方法被命名為M2.
2000年Muralidhar認為Sharp值、信息率、M2法不足以有效地進行組合構建和基金業績排序,問題的關鍵在於對組合和基準之間標准差的差異調整不夠,並且忽略了「組合和基準的相關性」常導致錯誤排序和評價。鑒於此,Muralidhar提出了M3測度方法。Stutzer(2000)在損失厭惡理論基礎上,假定投資者選擇最大可能地迴避風險,從而構建了一個新的評價指標,即衰減度(ProbabilityofDecayRate),該指標最大的特點在於允許收益率收斂於各種分布。當收益率收斂於非正態分布式衰減度對於偏度和峰度敏感性較高,正偏度的基金風險趨小。
此外,證券選擇和時機選擇、業績歸因、績效的持續性、基金風格、績效評估的一致性、基準組合的有效性和資產配置分析等方面,也是國外近期基金績效評價研究的熱點。
Treynor&Mazuy(1966)首次提出的二次方程模型(T-M模型)可以用來檢驗基金經理的擇時能力。擇時能力是指基金經理預測風險資產的收益高於或低於無風險利率的能力。Heriksson&Merton(1981)則提出在CPAM模型中增加一個二項式隨機變數,稱之為雙β模型(H-M模型)。Bhattacharya&Pfleiderer(1983)對H-M模型的研究表明,經過他們改進後的模型可以判斷基金經理是否正確地利用了正確的信息。Connor&Kora jczyk(1991)的研究表明在基金組合與市場收益率之間有協偏度(Co-skewness)時,T-M和H-M模型會得到錯誤的結論。Grinblatt&Titman(1989,1994)針對這種情況提出了(PPW)的模型,此模型通過計算期內各時期的超額收益率的加權收益率,給出了擇股和擇時能力的綜合檢驗結果。此外,Chang&Lewellen(1984)基於APT模型提出了一種新的檢驗方法。引入變數β1和β2,通過計算它們的差來判斷資產管理人的擇時能力。
Fama(1972)最早對基金績效進行了歸因分析,並提出了著名的Fama模型。Fama的模型建立在CAPM模型有效的前提上,他將資產組合的超額收益率分為「選擇回報」(由分散回報和凈選擇回報組成)和「風險回報」(由投資者風險回報和經理人風險回報組成)兩部分。Brinson,Hood&Beebower(1986)提出的BHB模型則將資產組合與基準組合的差異歸因於擇時、擇股和交互作用三類。但他們的研究結果也遭到了許多批評,如Hensel,Ezra&Ilkiw(1991),JohnNuttall(1998)等。
績效的持續性是績效評價的又一個主要研究方面。如果基金績效是持續的,則績效評價的結果對投資者而言是具有實際應用意義的。盡管關於績效持續性的研究常常是相互矛盾的,不過近來眾多的研究比較傾向於認為基金的績效具有較為顯著的持續性。如Brown&Goetzmann(1995)認為基金「短期內」具有持續性。比較常用的檢驗方式有半期平均秩差檢驗法和交叉積比率(CPRCrossProctRadio)法。半期平均秩差檢驗法是通過將基金按時間分為前後時間相等的兩部份,並分別計算其秩。如果這兩段的秩相等,則表明該基金的業績在全部基金的排名保持穩定狀態,其業績具有長期的穩定性。CPR法是將一定時期內的基金績效與所有基金的中位值相比較,將比較結果高者標為W(win),低於中位值者標為L(lost)。定義CPR=WW LL/(WL LW)。CPR的取值范圍為(0,+∞),如果績效的持續性越差,CPR值越接近0,反之若持續性越強,CPR值越接近正無窮。據Carhart(1997)的觀點,短期的基金績效的持續性應歸咎於持有的好或差的股票,長期的持續性則是由於費率結構的設計不同。
基金的風格研究是對基金的投資和收益特點進行的研究。隨著金融創新的深化和產品設計競爭的加劇,市場上逐漸出現了許多類型和風格差異的基金。因此基金的風格研究具有極大的實用性。基金風格研究的方法可以分為因素分析法和特徵分析法。最早的風格研究方法是所謂的HBS(HoldingsBasedStyleAnalysis)法。這種方法通過對基金披露的全部持股信息進行分析而進行。缺點是無法有效地剔除「披露日修飾」行為。1992年夏普(Sharpe)採用12因素模型(這12個因素是短期票據、中期政府債、長期政府債、公司債、抵押證券、大盤價值股票、大盤成長股票、中盤股票、小盤股票、非美國債券、日本股票和歐洲股票)進行研究,這種方法被稱為RBS(ReturnBasedStyleAnalysis)。RBS方法將基金收益分解為風格收益和選擇收益。模型中因素的選取遵循排他、無遺漏和易於獲得等原則。目前有越來越多的各種因素模型出現。而特徵分析法有MSB(MorningstarStyleBox)方法等。晨星風格箱法(MSB)由著名的晨星公司於1992年提出並於2002年進行了改進。它首先根據資產組合中各股票市值規模的大小將其分為大盤、中盤和小盤,再在劃分的每個市值區間根據定義的演算法計算其價值和成長得分,最後將其定位到基金風格箱里的不同位置。
GolloandLockwood(1999)對1983-1991期間更換了經理人的共同基金的業績、風險及投資風格的改變進行了研究。當用公司規模、價值/成長重新對基金進行分類時,發現有多於65%的基金在改變管理之後投資風格也發生了改變。
績效評估的一致性是研究和比較基金績效評價的諸方法結果差異性的。不過該方面的研究一直比較少,國內目前還只有王聰(2001)對多重比較法等概念進行了一些介紹。評估一致性的檢驗方法主要有Spearman秩相關檢驗、Kendall協同檢驗和多重比較法等。Spearman秩相關檢驗方法是通過對兩種績效評估方法所形成秩序列的相關性,判斷兩方法是否一致。如果該兩種方法的秩(排序的差的平方)較小,則表明該兩種方法對基金的評估具備一致性。Kendall協同檢驗是在相關系數檢驗法上發展的。其中Kendall協同系數定義為12S/m2n(n2-1)。W的取值范圍在0和1之間。W的值越大,諸績效評估方法具備越強的一致性。極端地,W取值1時說明所有的績效評估方法結果完全相同。經過Kendall協同檢驗,具有一致性的基金可以通過多重比較法來進行總體業績評估。
國內關於基金績效評價的研究目前還比較少。從已發表的文章和收集的資料來看,國內的研究還局限於對國外理論的介紹和實證研究,更多地是對某種單獨的理論或角度進行研究,缺乏整體和系統的研究和缺少理論上的創新。
[編輯]

基金績效評價的指標[1]
1、夏普(Sharpe)指數簡介
美國經濟學家威廉·夏普於1966年發表《共同基金的業績》一文,提出用基金承擔單位總風險(包括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所帶來的超額收益來衡量基金業績,這就是夏普指數。夏普指數通過一定評價期內,基金投資組合的平均收益超過無風險收益率部分與基金收益率的標准差之比來衡量基金的績效。計算公式為:
Sp = (rp-rf)/σp
其中,Sp為夏普指數,rp為基金組合的實際收益, rf為無風險收益率, σp 為基金收益率所對應的標准差。
夏普指數的理論依據是資本資產模型(CAPM模型),以資本市場線(CML)為評價的基點,如果基金證券組合的夏普指數大於市場證券組合M的夏普指數,則該基金組合就位於CML之上,表明其表現好於市場;反之,如果基金投資組合P的夏普指數小於市場證券組合M的夏普指數,則該基金組合就位於CML之下,表明其表現劣於市場。因此,可以認為,夏普業績指數越大,基金績效就越好;反之,基金績效就越差。
2、特雷諾(Treynor)指數簡介
傑克·特雷諾1965年發表《如何評價投資基金的管理》一文,認為足夠的證券組合可以消除單一資產的非系統性風險,那麼系統風險就可以較好地刻畫基金的風險,即與收益率變動相聯系應為系統性風險。因此,特雷諾指數採用在一段時間內證券組合的平均風
險報酬與其系統性風險對比的方法來評價投資基金的績效。這就是特雷諾指數,它等於基金的超額收益與其系統風險測度β之比。
計算公式為:
Tp = (rp-rf)/ βp
其中,Tp為特雷諾指數;βp表示基金投資組合的β系數,是投資組合要承擔的系統風險。
特雷諾業績指數的理論依據也是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APM模型),但是是以證券市場線(SML)為評價的基點,當市場處於平衡時,所有的資產組合都落在SML上,即SML的斜率就表示市場證券組合的特雷諾指數。當基金投資組合的特雷諾指數大於SML的斜率時, 該投資組合就位於SML線之上,表明其表現優於市場表現;反之,當基金投資組合的特雷諾指數小於SML的斜率時,該投資基金組合位於SML線之下,表明其表現劣於市場表現。所以,特雷諾業績指數越大,基金的績效就越好;反之,基金的績效就越差。
3、詹森(Jensen)指數簡介
美國經濟學家邁克爾·詹森1968年發表《1945-1964年間共同基金的業績》一文,提出了一種評價基金業績德絕對指標,即詹森指數。他認為,基金投資組合的額外收益可衡量基金額外信息的價值,因而可以衡量基金的投資業績,其計算公式為:
Jp=rp-[rf+βp(rm-rf)]
----Jp為詹森指數。
詹森業績指數,又稱為α值,它反映了基金與市場整體之間的績效差異。詹森指數也以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為基礎,根據SML來估計基金的超額收益率。其實質是反映證券投資組合收益率與按該組合的β系數算出來的均衡收益率之間的差額。當然,差額越大,也就是詹森系數越大,反映基金運作效果越好。如果為正值,則說明基金經理有超常的選股能力,被評價基金與市場相比,高於市場平均水平,投資業績良好;為負值則說明基金經理的選股能力欠佳,不能跑過指數,被評價基金的表現與市場相比較整體表現差;為零則說明基金經理的選股能力一般,只能與指數持平。

❺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的當事人主要有()。 

基金投資人是我們本人.
基金發起人是基金公司.
基金託管人是銀行.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是拿不到錢的他只負責投資跟運作 你滿意嗎 詳細嗎希望對你有幫助

❻ 請問如何評價基金的績效表現

基金的績效應該是最重要的考慮 投資人可從以下四方面客觀地評價基金績效版表現:權將基金的績效表現和既定的指標作比較在海外,基金成立時都會設定一個衡量和評估該基金績效表現的指標這個指標的設定與該基金的投資標的、運作風格等有直接關系,比如高科技基金對應的是高科技指數,小規模基金對應的是小規模基金指數。如果基金的績效表現好於該指標,該基金的績效表現就是值得肯定的;同類基金進行比較大盤基金和大盤基金之間、小盤基金和小盤基金之間、投資標的相同的基金之間才具有可比性。如果將投資標的、運作風格、規模大小都不相同的基金進行比較,則是不科學的;以長期投資的觀點看待基金績效中長期的績效表現才能體現出一隻基金績效表現的全貌。某隻基金可能在短期內凈值表現不佳,但從長期歷史的績效表現來看,該基金的累計績效平攤到每一年,則可能會相當不錯。

❼ 根據基金運作方式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哪些

❽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 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 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 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 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 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且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三十三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三十七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合同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條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第四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並處以警告。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或者報送解決方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生效決定;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❾ 基金績效評價應注意哪些因素

基金績效評價就是在剔除了市場一般收益率水平、基金的市場風險和盈利偶然性的前提內下,對基金經理容人投資才能的公正客觀的評價。
(一)基金的投資目標
基金的投資目標不同,其投資范圍、操作策略及其所受的投資約束也就不同。
(二)基金的風險水平
需要在風險調整環球,網校的基礎上對基金的績效加以衡量。
(三)比較基準
在基金的相對比較上,必須注意比較基準的合理選擇。
(四)時期選擇
計算的開始時間和所選擇的計算時期不同,證券從業資格衡量結果也就不同。
(五)基金組合的穩定性

❿ 證券投資基金是如何運作的

基金的發行 證券投資基金應由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基金公司發行。每隻基金的發行均需首先由基金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交申請設立基金的文件,其內容應包括:擬申請設立基金名稱、設立基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金類型、基金規模、存續時間,發行價格、發行對象、基金的交易或申購和贖回安排、擬委託的託管人,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和託管協議等。中國證監會收到文件後對基金公司資格、、基金託管人資格以及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以及上報資料的完整性、准確性進行審核,假如符合有關標准,則正式下文批准基金公司公開發行基金。

基金的募集 基金公司在接到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的文件後,應發布募集公告。募集期限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不得超過3個月,並需要符合下列條件: (1)募集期限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 (2)募集期限內,最低認購戶數達到200人。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募集費用,將已募集的資金並加計銀行活期存款利息,自募集期滿之日起30天內退還基金認購人。自投資者在募集期內認購之日至成立之間,認購資金按照同業拆解利率或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並相應增加認購份額。募集期是指自招募說明書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時間段。
基金的成立 基金募集期內達到發行要求標准後,有關募集資金的數額,需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驗資證明。報中國證監會審核後,由證監會下達批准成立的文件,基金正式成立。在這之前,募集資金只能存入商業銀行,不能動用。基金正式成立後,基金管理公司才能正式承擔基金資產管理的責任,使用募集資金,開始建倉,進行投資運作。在建倉期內不能申購與贖回,稱為「封閉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封閉期結束,基金公司應發表公告,投資者可以開始進行申購與贖回。封閉期內一般每周五公布一次凈值。

基金託管人 為了充分保障基金投資者的權益,防止基金資產被挪作他用,基金都要由某一託管機構,即基金託管人來對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操作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託管人是依據基金運行中「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是基金持有人權益的代表,通常由有實力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簽訂託管協議,在託管協議規定的范圍內履行自己的職責並收取一定的報酬。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的運行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各方間關系
(1)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 基金持有人是基金的實際所有者,而基金管理人則是憑借專門的知識與經驗,運用所管理基金的資產,根據法律、法規及基金章程或基金契約的規定,按照科學的投資組合原理進行投資決策,謀求所管理基金資產的不斷增值,並為基金持有人獲取盡可能多收益的機構。所以,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的關系實質上是所有人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
(2)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 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是經營與監管的關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何職務。基金管理人由投資專家組成,負責基金資產的經營;託管人由主管機關認可的金融機構擔任,負責基金資產的保管,依據基金管理機構的指令處置基金資產並監督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是否合法合規。對基金管理人而言,處理有關證券、現金收付的具體事務交由基金託管人辦理,自己就可以專心從事資產的運用和投資決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對基金持有人負責。
(3)持有人與託管人之間 持有人與託管人是委託與受託的關系,持有人把基金資產委託給基金託管人管理,以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基金託管人必須對基金持有人負責,監管基金管理人的行為,使其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為基金持有人勤勉盡職,保證資產安全,提高資產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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