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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基金有限合夥人地位

發布時間:2021-04-18 05:43:42

1. 普通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與產業投資基金在設立程序及企業性質上有什麼區別

有限合夥制的股權基金也好,產業基金也好,從企業性質上來說,都屬於有限合夥企業,從合夥企業法的角度來看,都是一樣的企業,只是基金的經營范圍有點特殊而已。都是要求有一個普通合夥人,最多49個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也就是執行事務合夥人負責合夥事務,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不承擔合夥事務,以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

股權投資基金和產業投資基金因為經營范圍和投資的特殊性,在某些地區設立前存在一定的審批手續,需要到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獲得相應批准文件後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一般的有限合夥企業,除非涉及行政審批,比如律師、會計師事務所等,直接注冊就可以。

從設立程序上來說,股權投資基金和產業基金存在一個資金募集的程序,需要主發起人,對出資人進行招募,也就是所謂的找錢,向出資人說明投資方向、投資策略等等。在獲得出資人一致同意出資,並簽署出資承諾和合夥協議後再辦理工商注冊。

辦理工商注冊時,所有的有限合夥企業都差不多了,首先進行名稱預先核准,獲得核名通知後,提交企業注冊申請、合夥協議、出資承諾等等。辦理工商注冊,這個時候,是否進行出資和驗資,各地要求不同,一般根據合夥協議要求,所有出資人商議一致同意出資比例。

工商注冊後即辦理機構代碼、稅務登記、開戶許可等。

不知道是否解答完全,如有其他疑問,可給我留言。

2. 產業基金是否可以投資發起人的自己名下的企業

現在的產業基金基本為有限合夥制,按照有限合夥有關法律規定,作為發起人應是作為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該產業基金能否投資發起人自己名下企業,需要看該產業基金章程是否對此類投資作出約定,如果沒有作出約定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是不能夠投資發起人名下企業的,合夥人違反規定的,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夥企業所有;給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 有限合夥基金和有限合夥企業有什麼區別

據財大師基金,兩者主要有以下區別:
一,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二,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的是由普通的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的。普通合夥人也就是以前的合夥人的條件,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是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在具體要求上是比較嚴格的,如果一旦普通合夥人無法承擔責任,這樣的話債權人的利益有時就得不到保護。
所以在2006年的《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有下列原因: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限定在「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
因此,就有限合夥人的身份來看,無論是公民、法人還是其他組織都沒有問題。

4. 投資基金為什麼是有限合夥 知乎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基金。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特點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的條件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1]
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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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產業基金合夥人哪家公司做得最好有沒有了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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