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職業年金制度的對我國職業年金制度建立的幾點意見
自2009年國務院確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省市已有兩年有餘,然而各省市均未出台具體相關的政策方案。參照國外職業年金建立模式以及我國企業年金在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我國職業年金由於國情的特殊性以及適用主體是文化程度較高的公職人員這一特殊性,我國職業年金也有其自身的建立、發展方式。本文在研究職業年金過程中對於我國職業年金今後政策出台、發展規劃、實施監管等方面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實現職業年金制度與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
職業年金在政策出台到實際實施過程中的有效過渡需要多個方面的銜接才能確保完善。其一,應妥善處理職業年金制度確立前後待遇水平上的銜接,避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由於改革後退休金的降低而出現批量提前退休的情況,確保改革後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較為合理。其二,妥善處理職業年金建立過程中與基礎養老保險制度在繳費方式、計發方式以及基金管理等方面的有效銜接。其三,確保職業年金制度在政策出台、合理實施以及適度發展方面與企業年金制度的有效銜接,避免出現因替代率過高而導致的不公平現象的產生,而導致分配不合理、社會不和諧。(二)強化稅收作用,鼓勵職工參與職業年金制度
職業年金屬於社會保險范疇,因而政府在職業年金制度的建立以及運作過程中負有相當一部分的責任,然而,這並不意味著職業年金基金的經辦應全部由社保部門來進行負責,也可以將其推向市場化,實行多樣化的管理方式。通過對於發達國家職業年金制度推行的研究,稅收政策在推動職業年金發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政府推動年金制度建立發展的最有效措施。目前,我國年金市場存在的主要問題就是年金的發展動力不足,而稅收優惠政策在立法上的缺位是年金缺乏動力的主要原因。職業年金制度在推行過程中,國家可制定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鼓勵全國范圍內的事業單位從業人員積極參與進來。參照國外發達國家經驗來看,大多數相對成熟的國家在職業年金的投資和收益應該給予明確的免稅政策,採用EET式的稅收遞延優惠政策,典型的如美國的401(K)計劃。適當情況下,國家適當調整企業年金與職業年金的稅收政策,逐步減少兩者間的差異,實現分配公平。(三)完善職業年金立法體系,確保監管到位
目前,我國相關於職業年金制度的政策與方案尚未出台,因而真正意義上的職業年金制度尚未實行,對於職業年金制度的監管體系更無從談起。然而,根據國外的職業年金監管經驗,可為我國隨後建立的職業年金制度提供合理有效的監管範式。職業年金的監管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保險等多個單位參與並聯合協作才能夠完成的。而監管有效實施的前提是立法體系的完善,為確保職業年金制度的出台、推行、發展等,加強立法體系的保障已經勢在必行,有關立法部門應給予高度重視。就國外模式來看,大多數多家均有專門的監管部門,應切實根據國家的相關國情,設立監管機構,加強監管,並嚴防重復監管、無效監管現象的出現。例如,美國的年金監管部門包括聯邦政府的稅務局,勞工部下屬的養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以及退休金津貼保障公司。稅務局主要是對年金是否符合《稅收法》中規定的稅收優惠條件進行審核、督察;勞工部下屬的養老金和福利收益管理署則主要是對於《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的執行情況開展監督工作;退休金津貼保障公司則主要是解決僱主單位在經濟困難等情況下出現的無力支付原定退休金時,建立保險基金從而進行償付,這個公司屬於美國的一個政府機構。美國的年金制度由以上三個部分進行監管,透明、公正。
我國的職業年金監管模式也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相關經驗,採用多重監管支柱,將政府監管、社會監管、市場監管、法律監管相互融合起來,形成一個全面監管的體系,確保職業年金制度在國家范圍內的有效推行,真正為民造福。
目前,雖然國家已經確立了職業年金制度的試行省市,然而,相關的政策與方案均未出台,全國范圍內僅有少數的單位試行了職業年金制度,例如南昌大學。因而,目前國內職業年金制度仍在探索階段,政府需要進一步明確事業單位在分類改革中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實現統一。由於此次改革涉及的人員較多、范圍較廣,政府與相關部門應根據我國國情,組織相關專家學者認真研究,把握好改革時間、統一規劃、反復論證,從而最終出台符合民意的政策。
② 扣職業年金抵稅上限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范圍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范圍一致。
第四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國家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保證職業年金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准,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條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委託關系確定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三條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和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十五條因執行本辦法發生爭議的,工作人員可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提請仲裁或者申訴。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③ 職業年金我只繳納了一年就辭職了,請問這斷買後這一年繳納的錢是白繳納了嗎
不會的,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
依據《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第八條規定: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
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
(3)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擴展閱讀:
職業年金的相關要求規定:
1、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委託關系確定後,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2、根據本人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確定待遇水平,繳費與待遇掛鉤;社保經辦機構負責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不斷提高管理服務水平;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政府部門加強監管,確保資金安全。
④ 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細則
職業年金[1] 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障制度,主要特點有:⑴職業年金既不是社會保版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權一項單位福利制度,是企事業單位人力資源管理、薪酬福利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⑵職業年金的責任主體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職業年金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依據自身經濟狀況建立的保障制度,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承擔因實施職業年金計劃所產生的所有風險。⑶職業年金以貨幣資產的形式存在,資金的本質屬性是保值和增值,從而決定了職業年金資產對投資的內在需求
⑤ 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轉移什麼意思
今年1月,國務院決定全面啟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昨日,國務院對外公布了《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今後機關事業單位將為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
此外,《辦法》提出,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實際收益計息。而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繳費】
繳費基數與養老保險一致
今年1月份,國務院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其中明確,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昨日公布的《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重申了上述做法,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按照《辦法》規定,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
具體來看,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如果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怎麼辦?對此,《辦法》規定,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
此外,如果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領取】
在職期間去世 余額可繼承
在今年1月份發布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對於「領取年金」的表述為「工作人員退休後,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根據昨日公布的《辦法》,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在三種條件下領取職業年金。
第一種情形是「退休後按月領取」。《辦法》規定,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第二種情況是工作人員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第三種情況則是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辦法》明確,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 追問
1 職業年金是「變相福利」?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社會保障系主任褚福靈認為,建立職業年金制度是由於我國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加補充」是養老保險改革的要點和方向。
中國人民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楊立雄解釋,其實養老金的「三個支柱」中的第一支柱是基礎養老金,第二是企業年金,第三是商業養老保險。但是,目前我們國家並沒有建立起來這樣的三個支柱。在國外,企業年金是非常普遍的做法。
楊立雄舉例說,一些事業單位和機關的工作人員是高學歷,目前醫生和教師是事業單位的主要組成人員。假如一個人讀完博士已經30歲的話,他離退休只有30年。如果一個城鎮企業工作者16歲可以工作,同樣在60歲退休,繳44年的養老保險。
他認為,如果不建立職業年金制度,那麼上述的兩種群體退休後,兩者領取的養老金差距會拉大,而這也是不公平的。
2 養老金待遇將建調整機制?
今年1月份,國務院決定全面啟動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這意味著我國施行了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終於退出歷史舞台。
除了建立「職業年金」外,楊立雄認為,養老金並軌之後,可以建立養老金待遇調整機制。
他解釋,上個世紀90年代,在改革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時,將養老金替代率設定為70%左右。但是隨著社會平均收入的快速增長,養老金替代率呈現下降趨勢。目前,全國養老金平均替代率已低於50%,北京上海等發達地區甚至低於40%。
楊立雄說,由於沒有其他支柱養老金做補充,退休人員感覺收入偏低。為此,中央政府連續十年提高城鎮職工養老金待遇。這種調整措施只是權宜之計,不僅給財政帶來較重負擔,也破壞了現有養老保險制度。
他認為,如果沒有正常的調整機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在養老金並軌後將會感受到更大的不公,從而造成整個社會成員對養老金制度的不滿。因此,並軌之後還需要設計一個更為科學的待遇調整機制,讓退休人員共享社會發展成果。
⑥ 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工資包括哪些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吸引力,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建立職業年金的事業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
(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三)已建立民主協商機制。
第五條建立職業年金,應當由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民主協商確定,並制定職業年金方案。職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享受經常性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前,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
第六條職業年金方案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參加人員范圍;
(二)資金籌集與分配方式;
(三)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方式;
(四)權益歸屬方式;
(五)基金管理方式;
(六)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
(七)支付職業年金待遇的條件;
(八)中止和恢復繳費的條件與程序;
(九)修改和終止職業年金方案的條件與程序;
(十)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地方所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中央所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職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向事業單位出具備案的復函,未復函的視同無異議,職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八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職業年金單位繳費的列支渠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上年度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
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工作人員本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第九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第十條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業化管理。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單位繳費應當按照職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當期計入的最高額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凈收益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轉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領取職業年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從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分期領取職業年金;
(二)出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
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四條職業年金的稅收政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五條建立職業年金的事業單位,應當確定職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受託人原則上應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也可以由單位成立職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
第十六條成立職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的單位,職業年金理事會可由單位和工會會員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本單位工會會員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
職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單位的職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
第十七條確定受託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事業單位,另一方為受託人。
第十八條受託人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職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職業年金賬戶;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
受託人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確定委託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九條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託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因履行職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因訂立或者履行職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可結合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⑦ 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的全文
第一條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提高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增強事業單位的吸引力,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根據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總體部署和要求,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依法參加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四條建立職業年金的事業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一)依法參加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二)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三)已建立民主協商機制。第五條建立職業年金,應當由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通過民主協商確定,並制定職業年金方案。職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通過。享受經常性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在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前,須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第六條職業年金方案應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參加人員范圍;(二)資金籌集與分配方式;(三)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管理方式;(四)權益歸屬方式;(五)基金管理方式;(六)計發辦法和支付方式;(七)支付職業年金待遇的條件;(八)中止和恢復繳費的條件與程序;(九)修改和終止職業年金方案的條件與程序;(十)組織管理和監督方式;(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第七條地方所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所在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備案。中央所屬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方案,應當報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職業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應向事業單位出具備案的復函,未復函的視同無異議,職業年金方案即行生效。第八條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職業年金單位繳費的列支渠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個人繳費比例不超過上年度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職業年金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工作人員本人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第九條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一)單位繳費;(二)個人繳費;(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第十條職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應當遵循謹慎、分散風險的原則,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業化管理。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管理辦法另行制定。第十一條單位繳費應當按照職業年金方案規定比例計算的數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當期計入的最高額一般不得超過本單位工作人員平均分配額的3倍;工作人員個人繳費額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凈收益額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可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轉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第十三條領取職業年金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可以從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中一次或分期領取職業年金;(二)出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三)工作人員或退休人員死亡後,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第十四條職業年金的稅收政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五條建立職業年金的事業單位,應當確定職業年金受託人(以下簡稱受託人),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受託人原則上應是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也可以由單位成立職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第十六條成立職業年金理事會作為受託人的單位,職業年金理事會可由單位和工會會員代表組成,也可以聘請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參加,其中本單位工會會員代表應不少於三分之一。職業年金理事會除管理本單位的職業年金事務之外,不得從事其他任何形式的經營性活動。第十七條確定受託人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一方為事業單位,另一方為受託人。第十八條受託人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職業年金賬戶管理機構作為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職業年金賬戶;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受託人與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確定委託關系,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第十九條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受託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第二十一條因履行職業年金合同發生爭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請仲裁或者訴訟;因訂立或者履行職業年金方案發生爭議的,按國家有關集體合同爭議處理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省級人民政府可結合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備案。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⑧ 養老金和職業年金有什麼區別
一、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中國的職業年金是一種補充養老保障制度,既不是社會保險,也不是商業保險,而是一項單位福利制度,是事業單位及其職工依據自身經濟狀況建立的保障制度,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承擔因實施職業年金計劃所產生的所有風險。
二、養老金(pension)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後,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需要。
三、養老金和職業年金的區別如下:
1、性質不同:從本質上看,職業年金是職工工資的延期支付,目的是為未來的退休養老做准備,以避免基本養老保險不足時所帶來的生活水平的下降,職業年金從這個意義上講是作為一種補充養老保險。養老金是為解決勞動者在達到國家規定的解除勞動義務的勞動年齡界限,或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退出勞動崗位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
2、強制性不同:養老保險是社保的其中一項,屬於國家強制保險。而職業年金是單位福利制度,為自願而非強制實行。國家並未通過立法要求符合條件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企業年金,而只是要求有條件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
3、費用來源不同: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是由公司繳納20%,個人繳納8%。職業年金由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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