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急!!國有企業受讓民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成為其控股股東是否需要行政審批
國有企業受讓民營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成為其控股股東需要行政審批。
如果擬投資的國有企業為一級國有企業,對外投資應當根據經國資管理部門審核的本年度投資計劃進行投資。如投資項目在年度投資計劃內,不需要另行審批。如投資項目不在年度投資計劃內,則擬投資的國有企業應向國資管理部門單項報批;
國有企業收購非國有資產,必須對非國有資產進行評估。其評估結果應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經國資管理部門核准或者備案。非國有資產評估的結果是確定收購價格的重要依據,一般情況下,非國有資產的轉讓價格不得高於其評估價格。
(1)中央企業跨境投資擴展閱讀: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第三條,國資委按照以管資本為主加強監管的原則,以把握投資方向、優化資本布局、嚴格決策程序、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為重點;
依法建立信息對稱、權責對等、運行規范、風險控制有力的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體系,推動中央企業強化境外投資行為的全程全面監管。
第四條,國資委指導中央企業建立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強化戰略規劃引領、明確投資決策程序、規范境外經營行為、加強境外風險管控、推動走出去模式創新,制定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項目進行分類監管,監督檢查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境外重大投資項目的決策和實施情況,組織開展對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後評價,對境外違規投資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以及其他嚴重不良後果的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條,中央企業是境外投資項目的決策主體、執行主體和責任主體。中央企業應當建立境外投資管理體系,健全境外投資管理制度,科學編制境外投資計劃,研究制定境外投資項目負面清單;
切實加強境外項目管理,提高境外投資風險防控能力,組織開展境外檢查與審計,按職責進行責任追究。
⑵ 中國公司投資中國境外的項目,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申請條件:境內依法設立的企業(不包括中央企業)或者事業單位法人。
辦理材料:
(一)辦理境外投資備案需提交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
2.通過 「境外投資備案和核准管理系統」,填寫《境外投資備案表》;
3.按《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要求需提供的其它材料;
4.主管部門要求企業提供的證明境外項目真實性的相關材料。
以上材料(備案表需要加蓋企業鮮章)掃描成圖片或PDF格式,在「系統」里作為《境外投資備案表》電子附件上傳,不再提交紙質文件。
(二)辦理境外投資核准需提交材料
1、境外投資申請書,主要包括投資主體情況、境外企業名稱、股權結構、投資金額、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投資資金來源、投資具體內容等(企業正式文件,加蓋企業鮮章);
2、通過商務部合作司「境外投資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系統」)填寫如實、完整並上報的《境外投資申請表》(正反面列印,加蓋企業鮮章);
3、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加蓋企業鮮章);
4、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准予出口的材料;
5.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企業鮮章)
⑶ 為什麼境外投資開辦金融類企業不需要商務部核准
金融類企業屬於金融主管部門(人民銀行、銀監局、外匯局)管。
商務部是管理生產型企業的。
⑷ 企業跨國投資戰略選擇形式有哪些
跨國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又稱多國公司(multi-national enterprise)、國際公司(international firm)和宇宙公司(cosmo-corporation)等。1974年,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作出決議,此後聯合國統一採用「跨國公司」這一名稱。
跨國公司是在兩國或兩個以上國家(地區)擁有礦山、工廠、銷售機構和其他資產,在母公司統一決策體系下從事國際性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它可以由單個國家的企業獨立創辦,也可以是兩個或多個國家企業合資或合作經營,跨國公司是通過輸出企業資本,在許多國家設立分公司,或控制當地的企業成為他的子公司,從事生產、銷售及其他經營的國際性資本主義壟斷組織。它是壟斷財團通過直接投資,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形成一個由國內到國外,從生產至銷售的一個超國家的壟斷體系。
聯合國跨國公司委員會認為跨國公司應具備以下三要素:第一,跨國公司是指一個工商企業,組成這個企業的實體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內經營業務,而不論其採取何種法律形式經營,也不論其在哪一經濟部門經營;第二,這種企業有一個中央決策體系,具有共同的政策,此種政策能反映企業的全球戰略目標;第三,這種企業的各個實體分享資源,信息以及和社會效益引起世人注目。
跨國公司的經營特徵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跨國公司實行全球戰略目標和高度集中統一的經營管理
這一點我們從跨國公司的定義中就不難看出,跨國公司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在世界范圍內進行生產、配置,並把研究與發展、採掘、提煉、加工、裝配、銷售以及服務等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伸向世界各地,而把最高決策權保留在跨國公司總公司,總公司對整個公司的投資計劃、生產安排、價格體系、市場安排、利潤分配、研究方向以及其他重大決策分擔責任。
如果我們把1865年德國拜爾化學公司在美國紐約州開設的苯胺工廠視作為世界上第一家跨國公司,那麼,跨國公司至今為止已有130多年歷史。1885年創建的美國電話電報公司,1875年創建的日本東芝公司,1899年的電氣公司,德國樂嘉文洋行等等,這些集團在19世紀末期就具有當今世界公司的雛形。但在二次大戰前,跨國公司的發展緩慢,其經濟實力十分有限,對國民經濟乃至世界經濟的影響微不足道。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隨著經濟生活國際化的發展,在國家壟斷資本主義促進下,跨國公司廣泛發展。至1988年,跨國公司投資總額達9628億美元,為當年全球對外直接投資10312億美元的93%,全球已有2萬余家跨國公司母公司,它們設立在世界各地的子公司已超過10萬家。近年來,由於wto的成立,更加帶動了跨國公司的發展。跨國公司在國際生產,國際貿易和國際資本流動等方面的影響日益增大,其獨特的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及其給企業和投資國帶來的巨大經濟決策,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管理,子公司根據母公司的全球戰略制訂各自的經營計劃及措施。
跨國公司的管理也是經歷了一定的發展過程,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政治形勢趨於穩定,許多國家都致力於發展本國經濟,都在研究自己的管理之論。隨著生產力的飛速發展,生產社會化程度日益提高,對管理的研究也就日漸深入,如果把眾多的管理之論加以分類,大致有這樣幾種類型: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管理之論;以日本為代表的東方資本主義管理之論;中國的社會主義特色管理之論。從目前看來,西方現代管理思想大致可以分為七大學派,即管理的程序學派、行為科學學派、決策理論學派、系統管理學派、權變理論學派、管理科學學派和經驗主義學派,以上這些學術思想形成了現代管理思想,現代的管理思想又為跨國公司的發展奠定了管理基礎。
二、跨國公司向綜合多種經營發展
雖然在19末期,很多跨國公司就營業額來說已經具有當今世界公司的雛形,但真正實行復數產品生產的產品結構的公司,也就是綜合型多種經營的跨國公司,從七十年代以後才得以迅猛發展,其業務經營的范圍形象地說,就是「從方便麵條到導彈」,幾乎無所不包。例如,美國杜邦公司和聯合化學公司,聯邦德國巴登笨胺蘇打公司和赫希斯染料公司,英國柯爾茲化學公司,日本朝日化學公司和住友化學公司等化學工業公司。除了經營化學工業產品以外,還兼營制葯、食品、化妝品、首飾工藝品、紡織、冶金、電子、化肥、農葯、運輸和旅館業等各種行業。
多種經營給跨國公司營銷帶來極大的好處:(1)增強壟斷企業總的經濟潛力,防止「過剩」資本形式,確保跨國公司安全發展,有利於全球戰略目標的實現。企業的經營目的在於獲取利潤,而利潤率的高低多寡取決於企業如何籌劃和組織生產、銷售與分配這三道前後相衍的運動環節,多種經營可以使跨國公司加強生產環節,進行低價值的投入,高價值的產出,從而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達到利潤最大化。(2)有利於資金合理流動與分配,提高各種生產要素和副產品的利潤率。資金的投入必須帶來良好的投資效益,這是投資的必然性選擇,生產要素組合的合理、經濟與否直接決定著企業成本與勞動生產率的高低,國際間的生產要素組合也要優於一國自身。跨國公司就是國際性生產要素優化組合的一種靈活而又高效的載體。(3)便於分散風險,穩定企業的經濟效益。當今世界經濟發展迅速,行業、種類日趨繁多,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各行業在年度之間狀況波動很大,占據多個行業的跨國公司的經營,就不會因一項經營的波動而影響整個公司的收益。(4)可以充分利用生產餘力,延長產品生命周期,增加利潤。(5)能節省共同費用,增強企業機動性。
三、以開發新技術推動跨國公司的發展
高技術是「未來世界經濟的引擎」,故跨國公司之間在這一方面展開了一場較大的角逐,更尖銳地表現在生物工程、新材料、新能源等領域的貿易的磨擦上。
(一)跨國公司在新技術革命中,始終保持領先地位。
跨國公司在新的國際分工中,若要保持優勢,或從一種優勢向另一種優勢,就必須在研究與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中,始終保持領先地位,跨國公司始終在新技術部門佔領先地位,戰後迅速發展起來的新興工業,如汽車、石化、制葯和電子工業等,幾乎全部為跨國公司的控制。
跨國公司注重於生產工藝的研究,每一個跨國公司都設有專門的研究機構,並得到政府大量財政資助,70年代美國聯邦政府用預算撥款資助了民用科研項目的1/4以上。
(二)跨國公司奉行特有的技術戰略
跨國公司技術轉移戰略:從全球范圍比較生產成本,選擇最佳生產基地,以確保高額利潤。首先,把研製的專利技術應用於母國的國內生產,壟斷國內市場,並通過產品出口滿足國外市場的需要。其次,經過若干年後,再將新技術轉讓給設在其他發達國家裡的子公司,取得當地市場的技術優勢。再次,又過若干年後,再向發展中國家的子公司轉讓技術。跨國公司轉讓技術要考慮生產能力(或運用生產技術的能力),投資能力(或擴大生產以便利用擴大了的國內市場或出口市場的能力)和革新能力(它使研製新產品和提供新服務成為可能)。
四、跨國公司從利用價值競爭手段,轉向非價格競爭手段爭奪世界市場。
傳統的價值競爭是指企業通過降低生產成本,以低於國際市場或其他企業同類商品的價格,在國外市場上打擊和排擠競爭對手,擴大商品銷路。
非價格競爭是指通過提高產品質量和性能,增加花色品種,改進商品包裝及裝璜、規格、改善售前售後服務,提供優惠的支付條件,更新商標牌號,加強廣告宣傳和保證及時交貨等手段,來提高產品的素質、信譽和知名度,以增強商品的競爭能力,擴大商品的銷路。目前跨國公司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提高商品的非價格競爭能力;(1)提高產品質量,逾越貿易技術壁壘;(2)加強技術服務,提高商品性能,延長使用期限;(3)提供信貸;(4)加速產品升級換代,不斷推出新產品,更新花色品種;(5)不斷設計新穎和多樣的包裝裝璜,注意包裝裝璜的「個性化」;(6)加強廣告宣傳,大力研究改進廣告銷售術。
五、跨國公司擴大內部貿易
跨國公司內部貿易在整個國際貿易中也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跨國公司的內部貿易是指跨國母公司與國外子公司之間以及國外子公司相互之間在產品、技術和服務方面的交易關系。70年代以來,不斷發展的跨國公司內部貿易日益呈現出巨大的重要性,不僅對國際貿易體系和貿易方式而且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都產生了很大影響。雖然獲得詳細而准確的關於跨國公司內部貿易的資料相當困難,但從所獲得的不太多的資料中發現,跨國公司內部貿易在整個國際貿易中具有重要地位。
與跨國公司之間的國際貿易相比,跨國公司內部貿易有以下特點:第一,一般來說,在研究與開發的密集較高的產業部門中的公司內部貿易,比研究與開發密集度低的部門高。公司內部貿易呈現這種特點的原因,主要是跨國公司之所以能夠從事海外經營活動,是因為它們在技術上和管理上擁有某些優勢,而這些優勢的獲得往往是以付出高昂的研究與開發費用為代價。因此為了保持企業在技術和管理上的壟斷優勢,為了不使已付出的高昂的代價付之東流,將所有交易都在公司內進行,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第二,公司內部貿易的產品構成主要是最終產品,其次是有待加工和組裝的中間產品。經系統的研究證明,公司貿易的內部化率與產品的加工程度成正比關系,即產品的加工程度越高,其內部化率越高;反之,則內部化率越低。第三,公司內部貿易的價格不依國際市場供求關系而變化,而是採用轉移價格的方式進行。這不僅是公司內部貿易區別於公司間貿易的一大特點,而且是跨國公司問題研究的一個重要課程。
可以預料,跨國公司除了有更大發展之外,在未來10年還將會出現三種趨勢:按「國際化經營三階段」論,專家認為發達國家跨國公司早已跨越了以「物」為中心,即商品進出口部門展開國際交流的第一階段。發展中國家的跨國公司正處於此階段。大多數發達國家跨國公司已進入所謂「當地化階段」,即就地產銷、設立據點的第二階段。只有少數跨國公司已達到第三階段,即國際分工階段。據預測,新世紀將有大批公司進入第三階段,即跨國公司的人才、物資、錢財、技術、信息等經濟資源傾向於效益較高的國家或地區,最終成為「無國界企業」。
美、歐、日三方跨國公司「三足鼎立」雛型已見眉目,今後將是他們演繹「三國志」的時代
⑸ 如何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准證書
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管理法律規定
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是指我國企業通過新設(獨資、合資、合作等)、收購、兼並、參股、注資、股權置換等方式在境外設立企業或取得既有企業所有權或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國家支持和鼓勵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目前,主要有境外加工貿易、貿易與生產性企業、境外並購、資源開發等類型。
為促進境外投資發展,原外經貿部、外匯管理局2002年發布《境外投資聯合年檢暫行辦法》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辦法〔試行)》,商務部2004年10月1日發布《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商務部、外交部2004年7月8日發布《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境外投資項目核推暫行管理辦法》,以及境外開展加工項目的政策性規定。
(一)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審查、核准
對於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核准:國別投資環境;國別安全狀況;投資所在國與我國的政治經濟關系;境外投資導向政策;國別合理布局;履行有關國際協定的義務;保障企業合法權益。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在經濟、技術上是否可行,由企業自行負責。
國內企業境外投資涉及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准: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可能導致中國政府違反所締結的國際協定的;涉及我國禁止出口的技術和貨物的;東道國政局動盪和存在重大安全問題的;與東道國或地區的法律法規或風俗相悖的;從事跨國犯罪活動的。
(二)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申請材料
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申請書;境外企業章程及相關協議或合同;外匯主管部門出具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的意見;國內企業營業執照以及法律法規要求具備的相關資格或資質證明;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央企業的申請獲得核准後,由商務部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投資批准證書》。其他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代發《批准證書》。國內企業憑《批准證書》辦理外匯、銀行、海關、外事等相關事宜。
獲得批準的國內企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報送統計資料、參加境外投資聯合年檢和境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經批准開辦的境外企業,在當地注冊後,應將注冊文件報商務部備案,並向我駐外經濟商務參贊處(室)報到登記。
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須經省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經商務部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核准,其他外商投資企業赴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核准。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不得向下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委託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核准事宜及增加核准環節、申報材料和核准內容。
(三)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
境外並購,是指國內企業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資企業通過購買境外企業的股權或資產的方式(包括參股、股權置換等)獲得該企業的資產或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為及時了解我國企業境外並購情況,向企業提供境外並購及時有效的政府服務,2005年3月31日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企業境外並購事項前期報告制度》。該《報告制度》規定,企業在確定境外並購意向後,須及時向商務部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地方省級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其他企業向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報告,地方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外匯管理部門分別向商務部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轉報。
二、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的法律規定
境外投資項目,是指投資主體通過投人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規定,國家對境內各類法人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並、參股、增資、再投資)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項目實行核准管理。
資源開發類項目,是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此類項目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額2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大額用匯類項目指在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領域之外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此類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資用匯額5000萬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核准。
項目核準的條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主權、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准則;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於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關於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國內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先進技術;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三、申請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優惠的法律規定
1999年2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於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意見的通知》,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加工貿易的規定,原外經貿部會同有關部委制訂了有關配套政策,例如,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簡化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外匯管理的通知》,在資金、稅收、外匯管理、外派人員審批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
經國家批准從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憑外經貿部頒發的《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准證書》,可享受以下鼓勵政策:
(一)資金鼓勵政策
凡符合規定貸款條件的企業,有關銀行對其到境外建廠提供人民幣中長期貨款。從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中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扶持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項目由進出口銀行評估、放款和回收。到境外開展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的企業可從援外優惠貸款、合資合作項目基金中得到資金支持。為鼓勵擴大生產規模,允許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將獲利後5年內所獲利潤充實資本金。銀行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所需資金優先提供出口信貸。有關銀行根據《貸款通則》的要求及企業的經營狀況、償債能力和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實際生產規模,帶料加工裝配項目的國內企業核定該項目出口信貸額度,在額度范圍內簡化審批手續。從事帶料加工裝配項目企業申請批準的周轉外匯貸款,銀行按正常的貨款利率執行,由中央外貿發展基金對出口企業貼息2個百分點。
(二)簡化外匯管理手續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免交匯回利潤保證金。該項目涉及購匯或需匯出外匯的,需事前經外匯管理部門批准;不涉及購匯或外匯匯出的,可不做外匯風險審查,企業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到外匯管理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涉及的外匯收、付及匯兌,按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適當延長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目設備、技術、零配件、厚材料的出口收匯核銷期限。
(三)享受出口退稅政策
對企業作為實物性投資的出境設備、器件、原材料及散件,海關憑外經貿部批准證書和合同副本驗放,實行全國統一的出口退稅政策。對其中二手設備按其提取折舊後的余額計算應退稅款;對新設備和原材料按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稅額計算應退稅款。
(四)金融服務和政策性保險鼓勵政策
國有商業銀行制訂具體規劃,加快海外營業網點的建設,為境外企業在當地提供流動資金貸款、清算、結算等金融服務。
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作用,為境外帶料加工裝配等國家鼓勵出口的項目、產品提供政治風險(包括戰爭、動亂、政府徵用)及非商業性風險保障。對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的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等,可比照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條件提供保險。適當提高對拉美、非洲等高風險地區的出口信用保險國家限額。研究建立境外投資風險保障機制。
(五)其他鼓勵政策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項下出口設備、技術、零配件、原材料,如涉及出口許可證或配額,給予優先安排。
四、中國簽署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與避免雙重征稅協定
中外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鼓勵和保護資本流動是雙向性的,作為中國商務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對中國吸引外資和促進海外投資都發揮著積極的作用。目前,中國已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為110多個,已經簽訂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國家80多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可以增加外國投資者的安全感,避免和消除對跨國納稅人的重復征稅;同時也對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為中國企業進一步實施「走出去」戰略,加強國際間投資、貿易往來和科學技術交流,拓寬對外經濟合作的領域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框架和外部環境。
五、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管理法律規定
2006年8月16日,商務部發布《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是指符合該《暫行辦法》規定的服務請求人,反映情況,請求提供政策信息服務、法律咨詢服務,或者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不法侵害或可能將要受到損害或不法侵害,請求協調解決,由投訴服務中心進行協調處理、答復的服務。服務請求人,是指依據《對外貿易法》有關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或者是依法從事境外投資活動的中國一投資者。
商務部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中心,根據《暫行辦法》規定,負責無償提供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其工作經費由政府資助。
投訴服務中心具有法人資格,對其行為依法獨立承擔責任。
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事項范圍包括: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國際服務貿易;與對外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對外勞務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境外投資;境外其他商務活動。中國企業境外商務投訴服務事項不包括外交領事管轄的事項。
此外,2005年9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商務部等部門《關於加強境外中資企業、機構與人員安全保護工作的意見》。要求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應急處置和內部防範等機制,正確處理安全與發展的關系,及時果斷處置突發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減少我國公民生命財產損失,維護我國國家主權利益。
境外投資對我國這個發展中國家而言剛剛起步,立法尚未跟上,在我國積極完善利用外資法律的同時,還要加快境外投資立法步伐,為我國企業境外投資提供法律保障。
⑹ 中國企業赴境外投資的境內審批程序!
中國投資人赴境外投資的情況越來越多,囊括了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應盡可能多地了解投資當地國家的法律結構,以便與境外投資結構對接。
當前,中國投資人赴境外投資的情況越來越多,囊括了國民經濟的各個領域。投資時,首先遇到的就是在中國法項下如何進行境外投資審批的問題。為此,筆者總結以往執業經驗,撰成本文,為有跨境投資意向的各位讀者提供參考。但因涉及到不同投資類型以及法律法規更新的原因,實際審批過程可能與本文所述有所差異,請參考適用。
第一步:發展與改革部門的項目審批
一、項目審批部門——政府發展與改革部門
涉及到中國企業赴境外投資的國內法律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關於境外投資項目備案證明的通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項目核准程序
1、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及下發《確認函》
有關企業在項目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購項目在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之前,境外競標項目在對外正式投標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並抄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
信息報告應說明投資主體基本情況、項目投資背景情況、收購或競標目標情況、對外工作和盡職調查情況、收購或競標的基本方案和時間安排等。中央管理企業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並抄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地方企業通過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報送項目信息報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後,對於報告內容要求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向報送單位出具確認函,並抄送有關部門和機構;對於報告內容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將及時通知報送單位補充和完善。確認函將標明一定的有效期。有關企業可在有效期內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如在此期間未能完成,應根據情況辦理確認函延期,或者重新報送項目信息報告。
確認函是有關企業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附件。
2、提交《項目申請報告》
《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項目名稱、投資方基本情況;項目背景情況及投資環境情況等約5項內容。同時,《項目申請報告》還應附上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等。
3、省級發改委初審及上報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規定,應由省級發改委管轄的,由省級發改委審核核准;應由國家發改委審核核準的,則由省級發改委初審後上報國家發改委。
省級發改委初審時間為20個工作日。故省級發改委自收到《項目申請報告》直至出具「審核文件」轉報國家發改委的審核時間約為20個工作日。
4、國家發改委核准和批復
⑺ 理財投資於境外金融市場,應當嚴格遵守
企業境外投資辦事步驟梳理及注意事項
2014年、2015年,發改委、商務部門、外匯局先後實施了新的法律法規,簡化了境內企業境外投資與並購的審批、備案與登記程序,降低了審批許可權,這為我國企業進行境外投資提供了有利的保障。以下為海外投資的步驟及需要注意的問題。
下面為海外投資審批、備案步驟:
具體步驟如下:
第一步:發改委審批
(一)審批許可權問題
2014年5月8日實施的《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根據具體情況對境外投資項目分別實行核准或備案管理。
1、關於核准項目許可權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中方投資額10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其中,中方投資額20億美元及以上,並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准。
2、關於備案項目許可權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除上述需核準的項目外,其它境外投資項目向發改委備案即可。其中,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備案;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境外投資項目,由地方發改委備案。
對於境外投資項目前期工作周期長、所需前期費用規模較大的,如履約保證金、保函手續費、中介服務費等,企業可對項目前期費用申請核准或備案。
3、關於信息報告確認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報送項目信息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收到項目信息報告後,對符合國家境外投資政策的項目,在7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函。
(二)項目核准或備案流程問題
1、關於項目核准程序與時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首先由國內企業直接向地方發改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由地方發改委提出審核意見後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自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對於符合核准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准,或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核准。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准決定或提出審核意見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人批准延長10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報企業。
2、關於項目備案程序與時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屬於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備案的項目,地方企業應填報境外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及其附件,直接提交地方發改委,由地方發改委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在受理備案申請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備案條件的境外投資項目出具備案通知書。對不予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以書面決定的方式通知申報企業並說明理由。
投資主體憑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和稅收等相關手續。
(三)其他注意事項
1、需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或備案的境外投資項目,國內企業在對外簽署具有最終法律約束效力的文件前,應當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或可在簽署的文件中明確生效條件為依法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出具的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
2、國內企業需在核准文件和備案通知書的有效期完成相關手續,其中建設類項目核准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為二年,其他項目核准文件和備案通知書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內企業未能完成相關手續的,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申請延長有效期,以避免因項目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失效而需重新辦理。
(四)法律責任問題
1、關於項目申請報告內容失實的法律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投資主體應當對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或項目備案申請表及附件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資主體在境外投資項目申報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不予受理或不予核准、備案;已經取得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撤銷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並給予警告。
2、關於未依法申請核准與備案的法律責任
根據《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於未依法辦理核准或備案的項目,或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備案通知書內容實施的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國內企業停止項目實施,並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3、關於未依法報送項目信息而開展實質工作的法律責任
對於投資主體應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但未獲得信息報告確認函而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予以通報批評,責令其糾正。對於性質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將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罰,並提請或者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二步:商務部審批
2014年10月6日施行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簡化了行政審批,確立了「備案為主、核准為輔」的新型管理模式,進一步提升了境外投資的便利化,並進一步提升了國內企業進行境外投資與並購的自主權。
(一)關於審批許可權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企業境外投資除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需實行核准外,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資實行備案管理。
(二)關於審批流程的規定
(1)備案申請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屬於備案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投資主體填寫《境外投資備案表》後,連同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分別報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並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2)核准申請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對屬於核准情形的境外投資,中央企業向商務部提出申請,地方企業通過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向商務部提出申請。企業申請境外投資核准需提交申請書、《境外投資申請表》、境外投資相關合同或協議、有關部門對境外投資所涉的屬於我國限制出口的產品或技術准予出口的材料等。
(三)關於審批期限的規定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商務部核准境外投資應當徵求我駐外使(領)館(經商處室)意見。商務部應當在受理中央企業核准申請後20個工作日內(包含徵求經商處意見的時間)作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務部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地方企業核准申請後對申請進行初步審查,並在15個工作日內(包含徵求經商處意見的時間)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商務部。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商務部收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的初步審查意見後,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予以核準的決定。對予以核準的境外投資,商務部出具書面核准決定並頒發《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四)其他注意事項
根據《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自領取《企業境外投資證書》之日起2年內,境內企業未在境外開展投資的,《企業境外投資證書》自動失效。如需再開展境外投資,應當重新辦理備案或申請核准。
第三步:外匯登記
在獲得發改委和商務部門的核准或備案文件之後,然後需要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
2015年2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和改進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5〕13號文)(以下簡稱《外匯13號文》)開始實施。13號文取消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核准行政審批,改由銀行按照《直接投資外匯業務操作指引》直接審核辦理境外直接投資項下外匯登記。因此,自2015年6月1日起,外匯局不再負責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事項,而只是通過銀行對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實施間接監管。企業可自行選擇注冊地銀行辦理直接投資外匯登記。企業完成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後,再辦理後續直接投資相關賬戶開立、資金匯兌等業務(含利潤、紅利匯出或匯回)。
第四步:國資委審批或備案
如海外投資主體是國有企業的,則涉及國資委的審批或備案。根據《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六條規定,屬於企業主業的境外投資項目要報國資委備案,非主業境外投資項目須報國資委審核。同時根據《市屬國有企業股權投資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規定,國有企業進行境外股權投資和海外並購融資跨境擔保的,應按內部決策程序審議,經所出資企業審核後,由所出資企業報市國資委審批。
⑻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35號 英文怎麼說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辦法 35號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overseas investment by Central Enterprises No. 35
重點詞彙釋義
中央企業central enterprises
境外投版資overseas investment
監督管理權management by personal supervision;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辦法way; method; means; measure; quomodo
⑼ 我國有沒有國有資產在國外投資方面的制度法規是什麼
這些文件我都有。
你如需要,可發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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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境外企業、機構清產核資報表》的通知(財清[1995]6號)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
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年2004第21號)
關於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16號)廢止
商務部、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關於內地企業赴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開辦企業核准事項的規定(商合發[2004]452號)廢止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下發《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境外外匯帳戶管理規定》的通知(匯政發字[1997]第10號)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11]144號)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26號)
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11年第27號)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資境外發[1992]29號)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資企發[1996]114號)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重新修訂的《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資企發[1995]85號)廢止
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於印發《境外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表》的通知(國資企發[1996]142號)
⑽ 如何將加強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真實性的審查
對於未來針對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還將有哪些監管措施出台問題,24日,商務部新聞發言人高峰表示,商務部下一步將重點做好加強境外投資真實性的審查,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備案報告管理制度,積極推進境外投資立法等幾方面的工作。
商務部24日召開例行發布會,新聞發言人發布近期商務領域重點工作情況,並現場回答媒體提問。
高峰明確,商務部將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境外投資真實性的審查,鼓勵企業開展真實合規的境外投資,堅決遏制虛假、非理性的境外
投資行為。二是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備案報告管理制度,按照「鼓勵發展+負面清單」的模式,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的行為。三是加強境外投資事中事後的監
管,按照「放管服」的要求,適時啟動境外投資領域「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確保企業規范健康地「走出去」。四是積極推進境外投資立法,將境外投資引
導、監管、規范、保障納入法治化的軌道。五是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加強「走出去」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整合資源,實現「一站式」信息服務,幫助企業更好地防
范和應對境外投資風險。
希望能夠真正做到,而不是口頭上說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