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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投資

發布時間:2021-04-20 00:41:54

① 幫忙找下《物權法》的「擔保物權」那章的課件或內容(具體該說的話)。

新《物權法》對擔保法體系的完善與修訂
原擔保法體系是指以《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為核心支柱、以調整擔保關系為調整對象的部門法體系。
一、增加可用於擔保的財產范圍
《物權法》增加如下財產作為擔保物:1)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2)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浮動抵押);3)基金份額;4)應收賬款(渡口、公路、橋梁、大學後勤設施收費權)。
心得:擔保物辦理登記的效力
有形物:能動或將來能動(在建航空器、在建船舶)的,擔保物權自擔保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為擔保物權對抗要件;不能動的,登記為擔保物權的設立要件;
無形權利(含土地使用權):登記為擔保物權的設立要件,並且,一般來說,該無形權利在那初始登記,擔保物權則相應在那辦理登記。
二、增加實現擔保物權的條件
擔保物權的實現條件可以由當事人雙方約定(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不僅僅是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的情形。
三、修訂擔保法體系關於物保和人保孰優先的規定
1、原《擔保法》及司法解釋規定,物權(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優先於債權(第三人保證);第三人提供物保和第三人保證平等選擇,擔保人履行擔保責任後,可向其他擔保人追償(要求承擔應分擔份額)。
2、新《物權法》: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無約定,債務人提供的物保優先實現;無約定,第三人物保和第三人保證平等選擇處理;擔保人追償權的實現,除非多個擔保人之間有約定,應只允許向債務人終極追償。
四、簡化抵押權實現程序
抵押權實現條件成就,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對抵押權實現方式協商不成,可徑直要求法院主持拍賣、變賣(無需經訴訟程序);但對抵押合同的效力有爭議,則必須通過訴訟方式實現抵押權。
五、區分擔保合同的效力與擔保物權的效力
1、區分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體現「物權行為是債權行為履行的結果和履行的標的」原則。
2、物權基於對世權、絕對權的性質,其設立、變更、終止均應公示,登記或交付具有物權的設權效力(對抗要件的除外)和公示公信效力。
3、《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經登記生效的害處:在合同生效(登記)前,難以約束迫使當事人積極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如拒不配合協助登記義務,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擔保合同難以獲得強制執行效力。
4、《物權法》則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符合合同法生效要件,擔保合同即可生效,約束迫使當事人積極赴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否則承擔違約責任,有法律強制執行力。
六、完善最高額擔保規則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存在的債權,經當事人同意,可轉入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部分債權轉讓,當事人可約定最高額抵押權也隨之轉讓。
允許最高額質權。
七、抵押權的存續期間
《擔保法》司法解釋: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兩年內還可實現。
《物權法》:必須在主債權時效期內行使抵押權。
八、擴大留置權的適用范圍
《擔保法》84條,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合同關系(《合同法》行紀合同、《信託法》信託合同、《海商法》船舶建造合同、船舶修理合同等),可依法留置(適用於合同關系);
《擔保法》司法解釋109條,債權已屆清償期,債權人對動產的佔有與其債權的發生有牽連關系,即可留置(要求有牽連關系);
《物權法》230條、231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務人可以留置已合法佔有且屬同一法律關系的債務人動產,但企業間留置不受同一法律關系的限制(即採取同一法律關系說,將留置擴大到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
九、有限公司股權質權的實現與原有股東的優先購買權、不動產抵押權的實現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我認為應優先考慮保護關聯關系人的優先購買權(法定權利優於約定權利,且有利於有限公司運作、發揮不動產的使用效用)
十、公司對外擔保、向其他企業投資和公司章程的關系
公司為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按照新《公司法》貫徹表決權迴避制度、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非關聯關系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公司為非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非關聯方)擔保,按照章程規定提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經濟交往中經常出現的情形有:擔保人的章程陳舊對擔保沒有規定;工商部門拒絕提供最新修訂的擔保人章程;擔保人管理混亂,提供的公司章程可能不是最新生效的;擔保人提供的章程的股東簽章的真偽難辨;按章程規定進行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的股東、董事簽章的真偽難辨(查詢工商檔案確定董事、股東是誰,又與交易成本和效率的價值取向相沖突),提升交易成本;章程規定的擔保人對外擔保不超過凈資產的若干百分比,而擔保人的凈資產一般難以查明……
作為商務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產生如下困惑和窘境:顧及公司法規定,對擔保人開展盡職調查(審閱章程),則與企業老闆、經營者追求商業交易的效率、成本和效益價值相沖突;不顧及擔保人章程,則與交易安全的價值取向相沖突。
最高院法官傾向性實務處理意見:對於有限公司作為擔保人,一般有該公司的簽章即可認定擔保成立;上市公司作為擔保人,則嚴格按照公司法和證監會關於擔保的規定處理;非上市股份公司作為擔保人,考慮到其具有相當公眾性和開放性,也應該按照公司法規定,提供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② 深圳濱利投資有限公司法人是誰

深圳濱利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叫梁濱

③ 在我國如何進行稅收留置權的投資

所謂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約定佔有債務人財產,在與該財產有關系的債權未受清回償前,答有權留置該財產,而且債務人未履行債務的,該財產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舉個例子:假設A企業欠繳稅款30萬元,稅務機關通過查詢賬戶後該納稅人沒有銀行存款,無法實行強制扣繳,但是該企業有公務用車一輛,價值30萬元,這時候稅務機關可以先行扣押(當稅務機關對該車輛實行扣押後,就具有該財產的留置權,而且其他債務人無權對該財產實施扣押或者起訴,但是破產企業的員工工資除外),直至該納稅人繳清欠稅,扣押後仍然無法清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拍賣、變賣該車輛以抵繳應納稅款。

④ 最高額擔保合同中約定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仍然有效符合法律規定嗎

從擔保法一般規定,若擔保合同的主合同無效,那為擔保合同又約定的擔保合同應該無效。由於商業經濟中當事人雙方出於各自利益考慮,若一方提出擔保的主合同無效情況下,由次產生的又一擔保合同有效就要看約定的內容和標的了。若都雙方同意且對誠信進行約束,那在主合同無效的情況擔保合同也是可以有效的,具體問題要具體分析

⑤ 股權質押質權人為銀行,出資人違約該怎麼辦

質權人的權利:1對質物的佔有和留置權 2收取質物的孳息 3質物轉質權 4預先拍賣和變賣質物權 5優先受償權質權人的義務:妥善保管質物,而當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還負有返還質物的義務出質人的權利: 1仍享有對質物的處分權,但不應當影響原有的質權 2在與質權人約定後可繼續享有對質物的收益權出質人的義務:不得妨害質權人享有並行使對質物的權利

⑥ 何為保全型擔保物權與投資型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擔保物權是為了擔保債權的實現,所以,擔保物權的存在本身對權利人沒有實際價值。只有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而權利人實現其擔保物權即該權利消滅時,權利人才成為擔保物的物權人,才獲得了擔保物的價值。根據我國《擔保法》,擔保物權一般分為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抵押權: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佔有地將自己的特定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務人有權從該抵押財產的價值中優先受清償的權利。質權:又稱質押,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佔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其佔有的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留置權:指債權人因合同關系佔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時,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並就以該財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⑦ 設備抵押登記當日法院查封,抵押是否有效

當日查封肯定是有效了,抵押無效了

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所有權人將他人房屋投資入股應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為了進一步規范民事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人民法院民事執行工作的實踐經驗,制定本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一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佔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未登記的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依據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和其他相關證據確定權屬。對於第三人佔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於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條作為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生效後至申請執行前,債權人可以向有執行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債務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應當立即執行。第四條訴訟前、訴訟中及仲裁中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入執行程序後,自動轉為執行中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並適用本規定第二十九條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第六條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第七條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第八條查封、扣押動產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該項財產。人民法院將查封、扣押的動產交付其他人控制的,應當在該動產上加貼封條或者採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適當方式。第九條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並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登記手續。未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第十條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築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築物的實際佔有人,並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第十一條扣押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機動車輛時,人民法院應當在扣押清單上記載該機動車輛的發動機編號。該車輛在扣押期間權利人要求權屬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並及時相應的扣押登記手續。第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產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不宜由被執行人保管的,可以委託第三人或者申請執行人保管。由人民法院指定被執行人保管的財產,如果繼續使用對該財產的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續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託第三人、申請執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第十三條查封、扣押、凍結擔保物權人佔有的擔保財產,一般應當指定該擔保物權人作為保管人;該財產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質權、留置權不因轉移佔有而消滅。第十四條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並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並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協議分割後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第十五條對第三人為被執行人的利益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該財產被指定給第三人繼續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對第三人為自己的利益依法佔有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可以繼續佔有和使用該財產,但不得將其交付給被執行人。第三人無償借用被執行人的財產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十六條被執行人將其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根據合同約定被執行人保留所有權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由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內向人民法院交付全部餘款後,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第十七條被執行人將其所有的需要過戶登記的財產出賣給第三人,第三人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尚未產權過戶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已經支付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但未過戶登記手續的,如果第三人對此沒有過錯,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第十八條被執行人購買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但第三人依合同約定保留所有權,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書面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三人依法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已經採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因支付價款而形成的對該第三人的債權。第十九條被執行人購買需要過戶登記的第三人的財產,已經支付部分或者全部價款並實際佔有該財產,雖未產權過戶登記手續,但申請執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餘價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餘價款從該財產變價款中優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第二十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時,執行人員應當製作筆錄,載明下列內容:(一)執行措施開始及完成的時間;(二)財產的所在地、種類、數量;(三)財產的保管人;(四)其他應當記明的事項。執行人員及保管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人員到場的,到場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第二十一條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發現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及時解除對超標的額部分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但該財產為不可分物且被執行人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除外。第二十二條查封、扣押的效力及於查封、扣押物的從物和天然孳息。第二十三條查封地上建築物的效力及於該地上建築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於地上建築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地上建築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應當分別查封登記。第二十四條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滅失或者毀損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於該財產的替代物、賠償款。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查封、扣押、凍結該替代物、賠償款的裁定。第二十五條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登記機關已經受理被執行人轉讓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的過戶登記申請,尚未核准登記的,應當協助人民法院執行。人民法院不得對登記機關已經核准登記的被執行人已轉讓的財產實施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查封、扣押、凍結協助執行通知書在送達登記機關時,其他人民法院已向該登記機關送達了過戶登記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應當優先過戶登記。第二十六條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准許佔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佔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七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被執行人設定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時起不再增加。人民法院雖然沒有通知抵押權人,但有證據證明抵押權人知道查封、扣押事實的,受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從其知道該事實時起不再增加。第二十八條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其他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查封、扣押、凍結解除的,登記在先的輪候查封、扣押、凍結即自動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對已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協助進行輪候登記,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其他人民法院查閱有關文書和記錄。其他人民法院對沒有登記的財產進行輪候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製作筆錄,並經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及被執行人簽字,或者書面通知實施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條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人民法院未延期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已經被執行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消滅。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並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凍結案外人財產的;(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申請執行人和其他執行債權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債的;(四)債務已經清償的;(五)被執行人提供擔保且申請執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第三十二條財產保全裁定和先予執行裁定的執行適用本規定。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

物權類1200001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銀行鄭州分行與濟南市電信局侵權損害賠償一案的復函2199501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王春林與銀川鋁型材廠有獎儲蓄存單糾紛一案的復函3199409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淄博食品廠訴張店區車站事處財產交換一案請示的函4199403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經濟日報社與段惠民、第三人成都實用信息公司財產侵權案如何處理的復函519901105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對有關獎券糾紛問題的復函619891221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淮北市青龍山鎮洪庄行政村訴青龍山鎮人民政府塌陷區水面使用權糾紛一案的電話答復7198804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劉士庚訴定州市東趙庄鄉東趙庄村委會白銀糾紛一案的批復8198804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掘獲過去地主埋藏的銀元歸誰所有問題的批復9196402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地主王維新與農民換房並挖出銀元銀錁等財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節錄)10195807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知情的買主買得的贓物應如何處理問題的復函11195111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善意非直接由所有人手中取得之所有權應否保護的問題的復函擔保物權類1200505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處置銀行不良資產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2200411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出口退稅託管賬戶質押貸款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3200404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4200402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深圳發展銀行廣州分行信源支行與成都宗申聯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的請示的復函52003122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如何適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四條請示的答復62003112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高法[2003]183號請示的答復72003102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訴訟時效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保證責任等問題請示的答復820030904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公室對湖南高院關於《合同法》生效前承包人的工程款與抵押權的受償順序問題的請示報告的答復函92003061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外國企業派駐我國的代表處以代表處名義出具的擔保是否有效及外國企業對該擔保行為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的請示的復函10200304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南昌市商業銀行象南支行與南昌市東湖華亭商場、蔡亮借款合同擔保糾紛案請示的復函11200302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錦州市商業銀行與錦州市華鼎工貿商行、錦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實華通信設備安裝公司借款糾紛一案的復函12200301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船舶抵押合同為從合同時債權人同時起訴主債務人和抵押人地方人民法院應否受理請示的復函13200301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吉林市商業銀行營業部與交通銀行吉林分行船營支行長春路分理處存單質押糾紛一案請示的答復14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涉及擔保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的適用和保證責任方式認定問題的批復15200211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已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向其他保證人行使追償權問題的批復1620021122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擔保期間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方式及程序問題的請示》的答復17200210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中國銀行中銀發[2002]45號請示的答復182002101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廣西開發投資有限公司與中國信達資產公司南寧事處借款合同擔保糾紛一案請示的復函192002080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擔保法生效前發生保證行為的保證期間問題的通知20200206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有工業企業以機器設備等財產為抵押物與債權人簽訂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問題的批復21200202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西安市第三奶牛場與咸陽市中陸城市信用社、西安新業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抵押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222001082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沈陽市信託投資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問題的答復23200108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能否對連帶責任保證人所有的船舶行使留置權的請示的復函24200012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5200008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法院錯判導致債權利息損失擴大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262000021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展期貸款超過原貸款期限的效力問題的答復2719990630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縣級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能否作為保證人問題的復函281999030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海口魯銀實業公司典當拍賣行與海南飛馳實業有限公司、海南萬錫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海南內江房地產開發公司抵押貸款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29199809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正確確認企業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有關保證合同效力問題的通知30199610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與四川省農村信託投資公司擔保借款糾紛一案中四川省汽車運輸成都公司應否承擔保證責任的復函3119951106最高人民法院對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借款擔保合同糾紛請示問題的答復32199505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株洲鋼廠與湘潭亨發工貿公司等購銷合同糾紛一案有關保證人保證責任問題的復函331995041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請示的經濟合同糾紛案有關保證人保證責任問題的復函341995041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中國農業銀行湖北省分行國際業務部申請宣告武漢貨櫃有限公司破產一案中兩份抵押合同效力問題的復函35199412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銀行貸款抵押財產執行問題的復函(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廢止的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有關司法解釋目錄(第五批)(20020306)361994090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詐騙犯罪的被害人起訴要求詐騙過程中的收取擔保費用的保證人代償「借款」應如何處理的請示的函371994041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有關保證的若干問題的規定381994032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391993120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應否免除問題的復函40199307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貴陽第二城市信用社向中國北方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函是具有擔保性質的答復41199307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保險公司與長城公司的保險合同的效力及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函421993040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農業銀行哈爾濱市分行道里事處訴民革哈爾濱市委及三棵樹糧庫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一案中三棵樹糧庫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的復函431992102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電子器材公司與招商銀行擔保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441992090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職工利用本單位公章為自己實施的民事行為擔保企業是否應承擔擔保責任問題的函4519920418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庭關於同一抵押物設立數個抵押權依次受償問題的函461992040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保險單能否用於抵押的復函471991102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金融機構不履行其義務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復函481991101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是否可直接判令保證單位履行債務的復函49199108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惠州恆業公司訴恩平旅遊實業公司購銷合同糾紛一案中銀行是否負擔保責任的函501991060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借款合同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新的《財產抵押還款協議》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請示的答復5119910427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購銷合同當事人延長履行期限後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問題的電話答復5219910130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靈山縣公安局對其工作人員擅自以所在單位名義對外提供財產保證,應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答復531990052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關於洪紹武賀建玲債務擔保一案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541990040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國人民解放軍河南省軍區訴鄭州市花園路城市信用合作社借貸擔保合同糾紛一案的法律適用和擔保協議效力問題的復函5519890717最高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關於國家機關作為借款合同保證人應否承擔經濟損失問題的電話答復56198810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機關不能擔任保證人」的時效問題的答復5719881018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作為保證人的合夥組織被撤銷後,債權人未請求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是否不視為債權人放棄請求權的批復58198810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機關能否作經濟合同的保證人及擔保條款無效時經濟合同是否有效問題的批復591988032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作為經濟合同一方當事人的保證人其保證合同是否有效及發生糾紛時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19961231)6019880109關於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未經保證人同意達成延期還款協議後保證人是否繼續承擔擔保責任的批復(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19961231)6119870205關於專業銀行、信用社擔保的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保證人是否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問題的批復(失效)相關文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部分司法解釋的通知附: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廢止的1979年至1989年間發布的司法解釋目錄(第二批)(19961231)62195706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擔保人是否應代債務人償還欠款問題的批復631953082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重慶市針織業聯營社對外擔保的責任問題的解答意見的復函6419530206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執行保證債務問題的答復6519520429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償付抵押債務應依照司三通字第16號通報第四項之規定處理的復函661951090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抵押權問題的復函671951071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請示抵押權問題的答復6819510707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債務擔保財產與抵押財產性質及各債權人在受償時有無區別的問題的批復

⑩ 藍村王元剛被抓

顛倒黑白 黑社會猖獗 即墨屬於青島市,而藍村又在即墨市中名列前茅,經濟發展飛快的鄉鎮。當然黑幫惡勢力也越來越猖獗,聯手污衊王元剛肖秀友等人。

王元剛肖秀友等人創建學校,重建學校,給孩子帶來更好的學習條件。並且為各個村莊修路架橋,打通了藍村經濟發展的通道。

這樣對社會對藍村有貢獻的人,怎麼會被誣蔑成黑社會,被關被押。而真正的黑社會依然在猖獗。難道敢於反抗黑社會的人都會遭到這個下場嗎?這個社會到底還沒有公道可言。難道政府真的腐敗了?難道發律也偏向黑社會了嗎?

敢於反抗的人民站出來吧,共同把真正的黑社會擊敗,還王元剛肖秀友等人的清白,給藍村人民一片和平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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