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該怎麼選擇
人的糾結就在於面對矛盾不知如何選擇。
關於本行和適配專業。很多人畢業參加工作,是一個和自己所學知識毫不相乾的職位,雖然有試用期,但學而不能致用,也是一種悲哀。
關於戀家程度。距家遠近,就意味著照顧父母的方便程度。
關於工作模式。根據你所講的,A公司的自由度明顯大於B公司。所以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決定。
關於公司提拔。請不要總是擔心公司過大別人會忽視你的努力,付出是公平的,金子還是會發光。
2. 我現在在財政局上班(主要負責會議室,收發文這些)工資不算高,也不是公務員。如果我轉行做金融好還是不
金融也是很廣的,證券基金方面要有較多的專業知識和從業證,我想你可以從事會計方面,有資格證還是很好就業的
3. 基金公司銷售支持崗(渠道維護)問題求解
學姐,幫你回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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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誠基金招聘銷售支持實習生一名 投遞簡歷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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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業:基金證券
公司類型:私營.民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國內上市公司
工作類型:實習 工作城市:上海 Email:聯系方式登陸後可見.
職責
1、IPO期間上海區域支持時,接電話,重要事件通知提醒
2、渠道部日報每日收集匯總,跟蹤
3、文件流程、事件進度跟蹤
4、數據表格、文件資料的統計、錄入、整理、歸檔
5、客戶資料錄入
6、會議內容整理
7、傳真收發
8、會議資料整理、裝訂
9、快遞的收發、郵寄
10、其它臨時需要配合的事件
要求:
1、吃苦耐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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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熱愛金融
有意者請將簡歷發至聯系方式登陸後可見,郵件主題請標明:應聘銷售支持實習生_姓名_學校專業
4. 問個技術問題,上海除息基金公司沒有接收tzxx文件,怎麼處理分紅登記的情況啊,它的數據發在哪個文件里
每天早上都要通過PROP平台接收上海登記公司發過來的這些數據啊,如果沒有接收的話,肯定會影響到恆生交易系統裡面的基金凈值了,如果漏了接收的話,需要找恆生公司協助處理了。
5. 求一些破產企業
資料:政策性破產有關文獻
Posted on 2004-10-17 12:11 蘇聲平 閱讀(1563) 評論(2) 編輯 收藏
一、有關政策性破產的幾個關鍵性文件
1986年12月0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1994年10月,《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7年3月,《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2000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源枯竭礦山關閉破產工作的通知》
2002年,《國務院關於印發軍工企業改革脫困方案的通知》
2002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鑒於這些文件早晚要完蛋,現摘錄下來,供後來理智的人們批判使用
【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發布單位】 全國人大常委會
【發布日期】1986年12月02日
【實施日期】1988年11月0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第三章 債權人會議
第四章 和解和整頓
第五章 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促進全民所有制企業自主經營,加強經濟責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經濟效益,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
第三條 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第四條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條 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破產案件的訴訟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
第二章 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供關於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以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第八條 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申請宣告破產。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說明企業虧損的情況,提交有關的會計報表、債務清冊和債權清冊。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應當在十日內通知債務人並且發布公告。人民法院在收到債務人提交的債務清冊後十日內,應當通知已知的債權人。公告和通知中應當規定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日期。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一個月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且提交有關證明材料。逾期未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人民法院對有財產擔保債權和無財產擔保債權的申報,應當分別登記。
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債務人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法第八條第二款所列有關材料。
債務人為其他單位擔任保證人的,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後五日內轉告有關當事人。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對債務人財產的其他民事執行程序必須中止。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後,債務人對部分債權人的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正常生產經營所必需的除外。
第三章 債權人會議
第十三條 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債權人會議成員享有表決權,但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除外。債務人的保證人,在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可以作為債權人,享有表決權。
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
第十四條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應當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後十五日內召開。以後的債權人會議在人民法院或者會議主席認為必要時召開,也可以在清算組或者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四分之一以上的債權人要求時召開。
第十五條 債權人會議的職權是:
(一)審查有關債權的證明材料,確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及其數額;
(二)討論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三)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案。
第十六條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的過半數通過,並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以上,但是通過和解協議草案的決議,必須占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債權人會議的決議,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約束力。
債權人認為債權人會議的決議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在債權人會議作出決議後七日內提請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章 和解和整頓
第十七條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三個月內,被申請破產的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申請對該企業進行整頓,整頓的期限不超過兩年。
第十八條 整頓申請提出後,企業應當向債權人會議提出和解協議草案。和解協議應當規定企業清償債務的期限。
第十九條 企業和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可後,由人民法院發布公告,中止破產程序。和解協議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條 企業的整頓由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主持。
企業整頓方案應當經過企業職工代表大會討論。企業整頓的情況應當向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並聽取意見。企業整頓的情況應當定期向債權人會議報告。
第二十一條 整頓期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該企業的整頓,宣告其破產:
(一)不執行和解協議的;
(二)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的;
(三)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
第二十二條 經過整頓,企業能夠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對該企業的破產程序並且予以公告。整頓期滿,企業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該企業破產,並且按照本法第九條的規定重新登記債權。
第五章 破產宣告和破產清算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業破產:
(一)依照本法第三條的規定應當宣告破產的;
(二)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終結整頓的;
(三)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第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負責破產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清算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政府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清算組對人民法院負責並且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處理破產企業的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破產企業的債務人和財產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組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第二十六條 對破產企業未履行的合同,清算組可以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清算組決定解除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損害的,其損害賠償額作為破產債權。
第二十七條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向清算組辦理移交手續前,負責保管本企業的財產、帳冊、文書、資料和印章等。
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破產程序終結以前,根據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的要求進行工作,不得擅離職守。
第二十八條 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
(一)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
(二)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序終結前所取得的財產;
(三)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已作為擔保物的財產不屬於破產財產;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財產。
第二十九條 破產企業內屬於他人的財產,由該財產的權利人通過清算組取回。
第三十條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權和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為破產債權。
債權人參加破產程序的費用不得作為破產債權。
第三十一條 破產宣告時未到期的債權,視為已到期債權,但是應當減去未到期的利息。
第三十二條 破產宣告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其數額超過擔保物的價款的,未受清償的部分,作為破產債權,依照破產程序受償。
第三十三條 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負有債務的,可以在破產清算前抵銷。
第三十四條 下列破產費用,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
(一)破產財產的管理、變賣和分配所需要的費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
(二)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
(三)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破產程序終結。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前六個月至破產宣告之日的期間內,破產企業的下列行為無效:
(一)隱匿、私分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二)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
(三)對原來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五)放棄自已的債權。
破產企業有前款所列行為的,清算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回財產。追回的財產,並入破產財產。
第三十六條 破產財產中的成套設備,應當整體出售;不能整體出售的,可以分散出售。
第三十七條 清算組提出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請人民法院裁定後執行。
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
(三)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條 破產財產分配完畢,由清算組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後,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
第三十九條 破產程序終結後,由清算組向破產企業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四十條 破產企業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自破產程序終結之日起一年內被查出的,由人民法院追回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清償。
第四十一條 破產企業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對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企業被宣告破產後,由政府監察部門和審計部門負責查明企業破產的責任。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企業破產負有主要責任的,給予行政處分。
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對企業破產負有主要責任的,對該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給予行政處分。破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人,因玩忽職守造成企業破產,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實施滿三個月之日起試行,試行的具體部署和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http://www.yfzs.gov.cn/ 2003-06-30 10:20:04
【法規分類號】112501199402
【標題】國務院關於在若干城市試行國有企業破產有關問題的通知
【時效性】有效
【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日期】1994/10/25
【實施日期】1994/10/25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經濟體制改革
【文號】國發(1994)59號
【題注】
【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配合在18個城市(上海、天津、齊齊哈爾、哈爾濱、長春、沈陽、唐山、太原、青島、淄博、常州、蚌埠、武漢、株洲、柳州、成都、重慶、寶雞)進行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工作的開展,建立和完善企業優勝劣汰機制,指導和規范這些城市國有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破產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
《破產法》第四條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據此,各有關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實施企業破產中,採取各種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產企業職工,保持社會穩定。
二、破產企業土地使用權的處置
企業破產時,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以拍賣或者招標方式為主依法轉讓,轉讓所得首先用於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安置破產企業職工後有剩餘的,剩餘部分與其他破產財產統一列入破產財產分配方案。
三、破產財產的處置
破產財產處置前,應當由具有法定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以評估價值作底價,通過拍賣、招標等方式依法轉讓。
處置企業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不足部分應當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
企業在破產前為維持生產經營,向職工籌借的款項,視為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處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實際使用時間和銀行同期存款利率計算。職工在企業破產前作為資本金投資的款項,視為破產財產。
破產企業的職工住房、學校、托幼園(所)、醫院等福利性設施,原則上不計入破產財產,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接收處理,其職工由接收單位安置。但是,沒有必要續辦並能整體出讓的,可以計入破產財產。
四、擔保的處理
破產企業作為抵押物的財產,債權人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抵押財產計入破產財產;債權人不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超過抵押債權的部分計入破產財產。
企業對其同一財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企業破產時,抵押權人按照抵押順序受償。
一個企業為另一個企業提供擔保的,被擔保企業破產後,擔保企業應當按照擔保合同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償債期限可以由擔保企業與被擔保企業的債權人協商確定。
行政機關為企業提供擔保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認擔保合同無效。
五、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
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准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
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
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破產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來源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系,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負擔。
六、銀行因企業破產受到的貸款損失的處理
銀行因企業破產受到的貸款本金、利息損失,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家有關銀行總行批准後,分別在國家核定銀行提取的呆帳准備金和壞帳准備金控制比例內沖銷。
七、破產企業的整體接收
人民法院裁定清算組提出的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後,執行分配方案前,其他企業整體接收破產企業財產、承擔分配方案確定清償的破產企業債務、安置破產企業職工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兼並企業的優惠待遇。
八、瀕臨破產企業的重組
對瀕臨破產的企業,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可以採取改組企業管理層、改變企業資產經營形式、引導企業組織結構調整等措施,予以重組。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認為企業不宜破產的,應當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企業清償債務。
瀕臨破產的企業在申請破產前,經擁有三分之二以上債權額的債權人同意,並經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將企業效益好的部分同企業分立。分立後的企業,應當按照商定的比例承擔原企業的債務。
九、實施企業破產的組織領導
實施企業破產,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難度很大。有關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由一名政府負責人牽頭,經貿委(經委、計經委)、計委、財政、銀行、勞動、審計、稅務、國有資產管理、土地、工會等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工作機構,統一負責組織、協調、解決實施企業破產中遇到的問題,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開展。要根據當地社會的承受能力,制定切實可行的企業破產預案。要採取積極、穩妥的措施,及時處理實施企業破產中的重點、難點問題。要發揮有關社會中介組織在企業破產實施中的作用。實施企業破產中遇到緊急情況和重大問題,要及時上報。
6. 單位的養老金接收函應該怎麼寫
只能現在所在單位社保局才能開,具體格式是這樣的,標題是「xxx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收函」,正文是,抬頭(寫原單位社保所在的社保局),例如:北京市XX區社保局:
下面是::XX同志(省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XXX),已調入XXXXX公司,該單位已在我處參加統籌,為便於通用以管理,請將該職工養老保險關系及基金整體轉移我處統籌。
開戶名:XXXXXXXXXXXXXXXX
賬號:XXXXXXXXXXXXXXXXXX
開戶行: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基金財務部門電話:XXXXXX
基金財務部門聯系人:XXXXX
單位核定部門蓋章
就這樣的,這個接收函是由現在所在單位所在地的社保部門開的,不是單位開的,不過要單位出面去開,你和社保部一說他們就幫你辦了。
7.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直屬單位
(一) 招標辦
暫無資料!
(二) 勞保辦
省勞保辦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務院、建設部以及省政府有關勞動保險制度改革的方針和路線、法規和政策;
二、負責制定和修改湖南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和規定;
三、負責全省勞動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和調劑餘缺;
四、負責對市(州)、縣(市)勞保機構及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幫助;
五、負責審核建築業企業勞動保險基金撥付標准;
六、負責省管工程項目勞保基金的收取、撥付和管理;
七、負責向上級和同級財政、勞動社會保險部門報送報表,匯報工作;
八、負責編制湖南省勞動保險基金收支預算和決算報告;
九、及時完成上級及廳領導交辦的工作任務。
公開辦事依據
一、省政府《關於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行業管理問題的批復》(湘政辦函[1992]249號)。
二、省建委、省勞動廳、省財政廳、省建行聯合發布《湖南省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統籌管理辦法》(湘建[1992]管字第467號)。
三、省建設廳、省政財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建築行業勞保基金統籌管理的規定》(湘建建[2003]265號)。
四、省建委、省財政廳、省勞動廳關於頒發《湖南省建築行業勞動保險基金財務管理辦法》、《會計制度》(湘財[94]綜字第158號)。
五、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不得減免建築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的通知》(湘政電傳[1997]第81號、湘政辦明電[2001]66號)。
六、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的通知》(建標[2003]206號);省建設廳《關於頒發湖南省建設工程計價暫行辦法的通知》(湘建價[2002]578號)。
七、國家計劃委員會收費管理司《關於建安工程勞保收費的函》(計司收費函[1998]第44號)。
八、建設部《關於建築安裝工程勞動保險費用管理辦法》(建人[1996]512號)(建人勞[1998]73號)、(建人教勞[2000]146號)。
公開辦事程序
一、勞保基金的收取:
1、在工程報建時,領取施工許可證之前,按工程造價(中標價)的3.5%向建設單位計取勞保基金。鑒於竣工結算一般大於報建造價的實際情況,在單位工程造價的基礎上,按規定比例增加30%預收勞保基金,一並列入工程造價。工程竣工後,按工程審計結算通知書或結算單辦理勞保基金結算,實行多退少補。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批准減免。
計算式:應收勞保基金=工程造價(中標價)×3.5%×1.3
執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項目計算式:
應收勞保基金=工程造價(中標價)×3.5%×1.3÷1.035
2、對於工期長、工程量大(5000萬元以上)、分年度投資的項目,在辦理勞保基金的收取時,可以實行分期繳納,簽訂緩交協議,首次繳納時,不得低於應繳數額的30%,餘款按雙方簽訂協議的期限按時交納。
二、勞保基金的撥付:
凡是收取了勞保基金的工程項目,建築業企業持工程項目審計結算通知書或結算單,收款收據復印件、《湖南省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撥付手冊》、企業《申請撥付勞保基金報告》及撥付勞保基金收據,嚴格按照湘建建[2003]265號文件的規定辦理勞保基金撥付手續,辦理撥付實行集中辦公。撥付具體標准如下:
1、凡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建築業企業按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100%進行撥付。對參加了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撥付的勞保基金不夠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建築業企業,可以在工程進度完成50%以上實行預付,預撥時必須提供建築業企業交納社會基本養老保險金的收費單且預撥的最高額度為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70%。
2、未參加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內建築業企業撥付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
3、已參加當地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且按規定在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了進湘施工備案登記的外省來湘建築業企業,按勞保基金基本部分的50%撥付。
公開辦事紀律
一、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相關政策、規定執行公務;
二、遵守職業道德,堅持「勤政廉政、忠於職守,團結奮進、高效務實」的工作準則,不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接受社會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基層服務,為企業服務;
三、在工作中,不準接受禮金、有價證券和貴重禮品。
四、提高辦事效率,做到群眾利益無小事,能一次辦好的事情,必須及時辦理;手續不全的,一次性講清所需資料;不符合規定不能辦理的,也要耐心講清原由。對基層要求解決的重大問題及時呈報廳黨組和主管領導;
五、講究儀表,待人和氣,禮貌用語,熱情接待,服務周到。
辦理《湖南省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撥付手冊》需提供的資料
一、企業申請辦理《撥付手冊》的報告(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企業資質證書附本(驗原件,留復印件);
三、企業營業執照(驗原件,留復印件);
四、參保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證》(驗原件,留復印件);
五、市、州所管轄的建築業企業按規定辦理《撥付手冊》,由當地勞保辦審查後,除出具參保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證》原件之外,還應有市、州上報的《建築業企業領取勞保基金撥付手冊匯總表》一式兩份。
省管工程勞保基金撥付程序
一、撥付勞保基金時間:每月25—27日(節假日順延)。
二、對建築業企業申請撥付勞保基金的資料進行核實、審批後撥付。
三、建築業企業申請撥付勞保基金必須提交的資料:
1、《湖南省建築業企業勞保基金撥付手冊》;
2、申請撥付勞保基金報告(統一印製);
3、建設單位繳納勞保基金收據復印件;
4、建設項目審計結算通知書、工程項目結算單;
四、建築業企業開具撥付勞保基金統一結算收據
(三) 質安監總站
我省工程質量監督的主要工作
1.按照法定范圍對工程質量實行全方位、各過程監督管理;
2.發現違反質量方面法律、法規、規章及強制性標准條文等規范、標準的行為,督促責任方及時糾正處理,記錄參與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不良質量行為;
3.接受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開展管理工作;
4.及時、調查處理工程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
5.組織質量監督、檢測、試驗人員業務培訓;
6.引導企業建立內部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評價指標體系以及質量創優機制;
7.做好檢測試驗機構年審和管理工作;
8.完成省領導和廳里交辦的其它質量管理工作。
我省工程施工安全監督的主要工作
1.對受監工程安全實行監督管理,記錄參與建設各方責任主體的不良安全行為;
2.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和評價指標體系;
3.開展預防事故的專項治理工作;
4.組織企業開展創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動;
5.監督調查處理和按規定上報重大安全事故;
6.推行建築意外傷害保險工作;
7.組織安監人員業務培訓,一、二級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和事故責任人員學習班;
8.完成省領導和廳里交辦的其它安全工作。
(四) 定額站
計價中心
1、 負責建築、安裝、市政、園林等建設工程概預算定額以及費用定額、勞動定額和工期定額等取費標準的編制、修訂、補充,以及一次性補充定額的編制、工程類別的劃分等,並承擔管理工作和解釋工作;
2、 負責調研、測定、編制人工、機械費預算價格並做好人工、材料、機械的定額、定價工作,並負責監督調解工程造價經濟糾紛;
3、 研究制定工程造價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和辦法,並承擔管理與解釋工作;
4、 開展工程造價合同的管理等;
5、 指導各市、州造價管理機構的有關業務工作。
信息中心
1、 負責造價信息網路的建設與維護,並負責維護管理計算機;
2、 管理伺服器,管理已開發的工程造價管理信息系統和遠程通訊系統,並負責網路會員的關系管理;
3、 搜集、儲存、分析已完工工程造價資料,並做好信息資料庫的建立與維護;
4、 負責建設工程材料預算價格編制辦法與管理辦法的制訂與管理、建築材料信息搜集及軟體管理與銷售;
5、 《定額與造價》的編輯、發行與廣告工作。
造價協會
1、 做好造價咨詢單位資質、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計價人員資格的管理、年檢和審查工作;
2、 負責造價師注冊、考前培訓、繼續教育及管理,預算員崗位培訓等;
3、 維護會員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的有關問題;
4、 及時傳達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間的聯系;
5、 制定行業公約,維護公平競爭;研究探討工程造價管理體制的改革、行業發展、行業政策、市場准入制度及行為規范等理論與實踐問題;
6、 開展行業調查和科技創新,促進現代化管理技術在工程造價行業的運用,探索合理確定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的方法,向行政部門提供建議。
綜合管理部
1、 做好總站日常行政、人事工作,負責總站重要行政、人事文件的管理;辦理人員調動,考勤管理、績效考核等人力資源管理工作;
2、 擬訂總站有關文件,制訂與完善總站的各項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做好總站的工作計劃與工作總結工作;
3、 召集總站有關行政會議,做好會議記錄;接待來往客人以及外界聯系工作;
4、 管理印章,擬寫各種證明、介紹;做好檔案資料管理工作,文書及各類資料收發;
5、 負責做好全站行政後勤服務工作;管理全站財產,做好辦公用品采購供應工作;總站車輛管理、使用與維護;
6、 負責各部門關系的協調、處理。
戰略規劃部
1、 廣泛收集與國內外工程造價管理相關的情報、資訊與最新動態;分析、研究工程造價管理的發展條件與發展趨勢;
2、 組織制定行業調研計劃,並組織實施;
3、 對所得情報予以匯總、分類,整理歸檔,並每月向站長提交相關情報與分析報告;4、 負責對總站的發展項目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可行性建議;
5、 組織提出總站的總體發展戰略、方針建議;編制總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計劃,並組織實施;
6、 總站行業研究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的保管。
財務監督部
1、 參與內部經濟責任制的制定;定期組織召開財務成本分析會,提出改善經營管理的建議和措施;
2、 負責組織制定總站的財務收支計劃、財務成本計劃以及具體實施計劃
3、 組織編制各類會計報表和業務分析報告;定期編制會計報表和納稅申報表,依法繳納國家稅收;
4、 負責所有費用和原始憑證的審核報銷工作,並計入相應的費用開支渠道;
5、 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結合經營服務和財務成本計劃,制訂物資消耗計劃,並提出降低物資消耗的具體措施
6、 負責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的日常收付、保管工作;管理好固定資產,建立台帳,按月計提折舊;
7、 定期歸集、整理和審查會計帳目與檔案,並負責保管。
後勤管理服務中心
1、 總站辦公區與宿舍區的房屋建築維護、修繕管理;總站辦公區與宿舍區公共區域、走道等環境衛生保潔;總站水電設備維護、液化氣、變、配電室管理;總站辦公區與宿舍區安全、消防、供水管理及公共場所秩序的執行工作;
2、 內部通訊設施、公用電視設備管理及代收代繳各種公共費用;對辦公、客房用空調器、熱水器、飲水機等代管與維修;辦公區和宿舍區的熱水供應;環境綠化美化工作;
3、 處理住戶投訴及緊急事故處理工作;
4、 總站的報紙信函收發工作;本中心辦公用品、水電、維修等器具采購發放管理;車輛管理與清洗保潔工作。
(五) 科研院
湖南省建築科學研究院由湖南省編制委員會、湖南省科學技術委員會1987年8月以湘編直[1987]120號文批准成立,系省級技術開發類科研機構,省建設廳直屬單位。
院現有職工112人,其中高級工程師25人,工程師56人,國家一級注冊建築師5人,一級注冊結構工程師6人,注冊規劃師3人,注冊監理工程師15人,注冊建造師7人。主要從事建築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建築工程質量(含材料、設備、環境、鋼結構、節能保溫)檢測、建築工程設計、城鄉規劃、風景園林設計與施工、工程監理、招標代理、地基與基礎施工、工程裝飾、建築防水、建築物鑒定與加固等技術服務及建築材料的研發、生產、銷售。
此外,院還設有樁基研究與試驗基地和建築材料開發生產基地。
2005年6月,全院取得了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我們將以一流的管理、一流的質量、一流的服務,朝著專業化、知識化、集團化的發展目標邁進,努力打造「建科」品牌,竭誠與社會各界朋友攜手共進,同創輝煌。
(六) 建設幹校
湖南省建設幹部學校於1985年經湖南省建設委員會報請中共湖南省委組織部、省編委、省教委批准成立,為正處級全民事業單位。
學校主要承擔全省建設系統在職人員的業務培訓和繼續教育。學校經湖南省教育委員會批准,並設湖南省城鄉建設電視(職業)中專學校,在全省各州、市設立了分校和教學點,被湖南省教育委員會定為全省建設類職業技術教育教學研究的主持學校。先後與南京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南京工業大學、湖南廣播電視大學聯合辦學。開設有中等學歷職業技術教育;國家計劃內全日制電大普通班專科學歷教育和成人大學專科、本科函授學歷教育。榮獲湖南省職業技術教育科研成果一等獎二項,三等獎一項。
學校成立以來,已為全省建設系統和相關行業培養輸送中專學歷畢業生2萬余名,全日制和業余大學專科、 本科學歷畢業生1500多名,培訓各類人員近1.5萬余名。
學校在科學發展觀指導下,本著立足建設行業,服務社會的辦學宗旨,堅持與時俱進,正在朝著一個全方位、多層次、多渠道的辦學方向發展。
(七) 建築設計院
暫無資料!

8. 財經法規中規定的資金範圍分別指什麼
一、如果你說的是貨幣資金,答案是:
庫存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
(其他貨幣資金包括外埠存款、銀行匯票存款、銀行本票存款、信用證存款、信用卡存款和存出投資款等)
二、如果你說的是現金,答案是:
1.職工工資、各種工資性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包括稿費和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3.支付給個人的各種獎金,包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各種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現金支出;
5.收購單位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支付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結算起點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需要增加時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確定後報國務院備案;
8.確實需要現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除5、6兩項不受結算起點1000元的限制外,開戶單位支付給個人的其他款項,支付現金每人一次不得超過1000元,超過限額部分,根據提款人的要求在指定的銀行轉為儲蓄存款或以支票、銀行本票支付。
我剛考過會計證,所以記得這些,希望能幫到你!!!
9. 資金會計的職責
2018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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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的職能:
反映與控制,反映與監督,反映、監督與分析、考核與評價
會計的基本職能:
會計的基本職能包括進行會計核算和實施會計監督兩個方面。
會計核算職能是指會計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單位,通過確認、記錄、計算、報告等環節,對特定主體的經濟活動進行記賬、算賬、報賬,為各有關方面提供會計信息的功能。
會計監督職能是指會計人員在進行會計核算的同時,對特定主體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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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社保機構接收函怎麼辦
您好。
一、辦理社保遷移需要什麼手續?
需要辦理社保轉移手續,流程如下:
(一)持職工本人身份證、社保卡、原單位離職證明先到原參保社保局要求出具《參保憑證》。
(二)再將上述憑證、身份證原件 復印件、社保卡到目前參保的社保局,同時填寫一份《社會保險關系轉入申請表》。
(三)資料提交後,通常45天左右完成轉移。
二、社保不轉移有什麼影響?
社保不轉移,除了養老之外的其它險種在繳納只能重新開始,因為都不能斷繳。
但是對養老保險沒有過多影響,只要養老保險在退休前累計繳納15年即可。但是不轉移也浪費了之前繳納的金額和繳費年限,因此建議離職後馬上辦理保險轉移手續。員工在達到退休年齡之後,累計繳納養老保險滿十五年以上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所以社保轉移進行累計是非常有必要的。
三、辦理社保轉移需要注意哪些事項?
(一)個人在辦理社保轉移之前,首先要確保社保是停止的狀態。如果在繳納狀態是不能辦理轉移的。
(二)辦理社保轉移是去最後購買社保的地方,而不是第一次買社保的地方。(之前個人買社保去第一次繳納的地方,所以理應以為是去辦卡的地方買,白跑了一趟)。
(三)個人必須在轉移地有繳納社保才能辦理轉移。(比如把深堋社保轉移到廣州,那麼參保入必須在廣州單位有參保才能把個人在深圳繳納的社保轉移到廣州繳納)。
(四)辦理社保轉移需要的資料是身份證復印件,社保卡開具相關繳費憑證。(養老轉移憑證、醫療轉移憑證)。
希望能夠幫到您,謝謝,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