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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特汽車投資法律與政策分析及環境研究報告

發布時間:2021-04-21 19:12:29

1. 關於汽車尾氣排放對環境影響的研究結題報告

那麼『『我用水來,,樣它的那些氣體飛的不高阿也給汽車排放出來的熱降溫度下可達到100/8O如果真的能安裝各種車輛去那多好啊,如果用10幾輛車來做一個圓圈排放出來的有多少溫度,空氣會是那一種呢,

2. 項目可行性研究的依據和范圍是主要指的什麼

依據:

1,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長期規劃,部門與地區規劃,經濟建設的指導方針、任務、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和技術經濟政策以及國家和地方法規等。

2,經過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在項目建議書批准後簽訂的意向性協議等。

3,由國家批準的資源報告,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規劃和工業基地規劃、對於交通運輸項目建設要有有關的江河流域規劃與路網規劃等。

4,國家進出口貿易政策和關稅政策。

5,當地的擬建廠址的自然、經濟、社會等基礎資料。

6,有關國家、地區和行業的工程技術、經濟方面的法令、法規、標準定額資料等。

7,由國家頒布的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及經濟評價的有關規定。

8,包含各種市場信息的市場調研報告。

范圍:

1,投資必要性。

2,技術可行性。

3,財務可行性。

4,組織可行性。

5,經濟可行性。

6,社會可行性。

7,風險因素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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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

1,可行性研究是建設項目投資決策和編制設計任務書的依據。

2,可行性研究是項目建設單位籌集資金的重要依據。

3,可行性研究是建設單位與各有關部門簽訂各種協議和合同的依據。

4,可行性研究是建設項目進行工程設計、施工、設備購置的重要依據。

5,可行性研究是向當地政府、規劃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申請有關建設許可文件的依據。

6,可行性研究是國家各級計劃綜合部門對固定資產投資實行調控管理、編制發展計劃、固定資產投資、技術改造投資的重要依據。

7,可行性研究是項目考核和後評估的重要依據。

3.  投資環境分析1

1.社會經濟發展與政局穩定狀況評價

智利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完整的自由市場經濟體制,其經濟發達程度在拉美屬中等水平國家。1998年國內生產總值為682.5億美元,人均47400美元,已保持17年的持續增長。如果智利的經濟能繼續保持目前這種良好增長勢頭,那麼可以預見在未來的10年內,將進入世界發達國家行列。

智利的經濟改革真正始於70年代中期,這比拉丁美洲其他國家提前了許多年。自1988年實行全民公決後,智利的國內政治情況發生了較大變化,在拉丁美洲地區,智利已表現出明智的領導地位。此外,智利的經濟發展所取得的成就還幫助加速了該地區其他國家的改革進程,打開了拉丁美洲的市場,尤其是吸引了國外礦業投資。據估計,1999年,智利的礦業生產將增長11%,其中銅產量將增長14.6%,達420萬噸。1998年智利的外國投資比上一年增長6.4%,達到65.5億美元,其中39.9%的外國投資投入了採掘業。

從經濟角度來看,其重要地位在於:智利作為國際市場中的一員是非常有競爭力的。1996年它的出口額已超過160億美元,約占其GDP的27%,而銅出口收入幾乎佔了全部出口收入的40%。目前智利已與Mercosur成員國建立了合作關系,並與加拿大簽訂了一份雙邊貿易協議,該協議已於1997年6月生效,這將有助於智利在不久的將來進入NAFTA組織。

智利是世界上經濟最開放的國家之一,受自身經濟特點所決定,智利經濟走勢極易受外部環境的影響。1998年,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困擾和厄爾尼諾現象的影響,智利經濟繁榮的景象被蒙上了一層陰影。雖然是連續第15個年頭經濟增長,但增幅大大回落,1998年,智利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為4%(1997年為7.1%),為90年代(1990年除外)的最低增長率。1999年智利經濟出現自1983年以來的首次下滑(-1.1%),但經過短暫調整,2000年又迅速恢復增長,達5.4%,估計GDP可達711.5億美元,人均4940美元。

總的說來,智利政局穩定,社會也是安定的,這種狀況在新的一屆政府中將繼續下去。

2.與中國的經濟貿易關系評價

智利是拉美國家中同我國交往較早的國家之一。1961年,我國在智利建立了中國進出口公司商業新聞辦公室。1965年,該辦公室改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商務處。1970年12月15日,中智建交,智利成為南美洲第一個同我建交的國家。建交後,兩國關系順利發展。到90年代初,軍政、經濟高級官員互訪不斷。

1992年11月,智利總統艾爾文作為智利第一位國家元首訪華,推動兩國關系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此後,兩國官員互訪更加頻繁。

中智建交以後,雙邊貿易開始正常發展。目前,智利已發展成為我國在拉美地區最重要的貿易夥伴之一。中國對智利的出口額在逐年增長。1998年,中國向智利出口金額6.2億美元,比上年增長8.54%;進口金額4.21億美元,增長1.45%;貿易順差1.98億美元,比上年增長34.7%。2000年雙邊貿易額達21億多美元,為僅次於巴西的中國在拉美的第二大貿易夥伴。

中智貿易具有很強的互補性。我國從智利進口的商品主要是銅、銅精礦砂、紙漿、魚粉、硝石和木材等。我國向智利出口的商品主要是輕工業品、紡織品、服裝、化工醫葯原料、手工工具、機械設備、小五金、小農具等等。

根據中智兩國政府貿易協定的規定,兩國之間成立了經濟貿易混合委員會。在70年代,由於智利發生政局變動等歷史原因,混合委員會的工作未能正常運轉。從1979年以來,在中智雙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混合委員會逐步恢復正常工作,基本上每年輪流在對方首都舉行會議,討論和研究雙邊之間經貿問題。通過混合委員會,增進了兩國之間經貿的接觸往來,促進了雙邊經貿關系的發展。

結論:中智兩國有著傳統的經貿友好合作關系,貿易具有很強的互補性。

3.鼓勵外商投資政策分析和評價

智利政府十分重視吸引外資,早在1974年軍政府上台之初就頒布了《外國投資法》,即第600號法令,並成立了「外國投資委員會」。以後又不斷修改,規定對外國資本與本國資本一視同仁。1985年,智利政府公布了外債資本化的第19號條款,修訂了公司稅法,作出了一系列旨在減稅、方便資本抽回和利潤匯出的規定,加上近年來智利的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和發展,投資環境不斷改善,智利被外國投資者認為是拉美最有吸引力的國家。根據標准(Standacd&Poors)公司投資風險分類,智利已被列為BBB級。這是自1982年8月債務危機爆發以來第一個拉美國家達到這一等級。因此,智利已成為外國投資低風險國家。

智利外資來源國主要為美國,約占外資的一半,其次有澳大利亞、英國、日本、西班牙等國。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智利大部分新投資、擴建及相關項目必須由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批准,所有投資項目申請的最後決定權歸總統,行政當局一般不進行干預。礦業和石油開采已全部開放。

智利對外資的投資比例沒有加以限制,外資最高的投資的比例可達100%。

從目前的情況看,外資投資重點主要集中在采礦業、製造業、能源、電信和基礎設施等方面。

智利外資法的主要內容是:外國投資者,一旦將資本和項目在智利中央銀行、智利外資委員會以及商業部門辦理有關立項、資本注冊和公司注冊手續後,即被認為是一個合法的智利企業,包括進行合資或購股項目的人員,便可享受與智利本國企業同樣的待遇(國民待遇)。有關的投資項目手續(不包括債務資本化投資),包括智利中央銀行對帶進設備價格的評估和審批,一般只需要2~3周,即可辦妥。

《外國投資法》規定,投資方式,可以是自由兌換的外匯,有形資產,可以是資本化的技術,以及與外國投資有關的貸款,外債投資,利潤轉為投資等等。投資者可以在3年後抽走投資資本。投資的技術和原設備折賣為現金抽走時,若不高於或保持原價格水平,不須交稅。若高於原價格折賣時,其超出部分需要交納增值稅。投資者匯出利潤不受時間限制。資本抽回和利潤匯出由智利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折成所需外匯匯出。根據外債資本化第19條款規定,債務資本化投資,前4年凈利潤可在第5年匯回。每匯出的利潤不能超出利潤總額的25%。第5年及此後各年所得利潤可全部匯回。在前4年中匯出利潤時,需按利潤的32%交納提前匯出費。債務資本化投資資本10年內不能抽回。否則按原投資資本額的一定比例交納提前抽回費。

外資法對外商在智利投資應辦的手續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智利執行優惠的外資政策:

(1)對外資企業實行穩定和優惠的稅收政策

1977年政府宣布從外國投資創收的利潤中徵收的固定稅率為49.5%,10年內保持不變,後來又延長至30年不變。1993年政府又決定在重新修訂的外國投資法中,將對外國投資創收利潤徵收的固定稅率從49.5%減至42%。這使智利在吸引外資方面具有更大的競爭力。

另外政府還規定,外國資本在第1、2、10、12行政區內進行的礦產勘查和開發項目,其所得稅減免10%,可以得到產品出口價值10%的政府津貼(每年不得超過250萬美元),還可獲得項目年度勞動工資總額17%的國家信貸資金。在計算稅金時允許固定資產按5年期快速折舊,項目投資生產前的費用在正式生產後5年內分期攤還。

(2)允許外資用智利的債務投資智利礦產勘查與開發項目

這就是80年代中期開始實施的綜合型的債務股權轉讓計劃。它對發展智利投資項目,特別是礦業投資項目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由於當時智利債務過重,償還能力不足。進而影響了投資者的積極性。為使智利重新回到世界投資者的投資組合之中,政府制定了專門的規章以支持這一計劃。在計劃實施中,有相當部分的智利債務轉為礦業項目的股權。1983~1992年間,外資企業共使用了92億美元的智利外債購買智利國有資產(包括礦產勘探和采礦權)。這一方面減輕了智利的外債負擔,同時又可使外資企業帶進新的投入。例如Homestkke礦業公司以5700萬美元債款租用Hveso金礦為期10年的采礦權,並投資100萬美元進行礦區勘探、建設堆浸廠;英美礦業公司和加拿大Comino公司以4700萬美元購買了馬爾泰金礦,並投資3000萬美元建設礦山生產設施;加拿大LAC礦業公司用1900萬美元購買了托基鉛鋅礦,並投資600萬美元擴建選礦廠。

(3)允許外企轉讓礦權

這使外國投資者在投資理財方面有更大的靈活性。例如美國猶他公司和蓋蒂公司在結束了埃斯康迪達銅礦的勘探評價後,將采礦權轉讓給澳英日公司和世界銀行金融組織聯合組建的公司,由該公司出資建設大型露天開採的銅礦山;美國聖約瑟礦業公司在完成因迪奧金礦的勘查評價後,向加拿大LAC公司轉讓了采礦權。

(4)免收權利金

經濟學家通常認為權利金是礦山企業需繳納的最重要的稅費之一。因為不管礦山是否盈利這筆費用都必須支付。智利多年來一直未徵收權利金,這對礦業投資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4.稅收制度分析和評價

智利的稅收主要包括:所得稅、附加稅、資本收益稅、強制性利潤分成、預扣稅、不動產稅、采礦特許權稅、增值稅、進口稅、印花稅、社會保險等。

智利公司稅收方面的規定,一直在不斷修訂和增補。1992年,外資的固定總稅由原來的49.5%降為42%。公司所得稅稅率一般為15%。但年銷售量在3.6萬噸以上的股份公司,除徵收有色金屬礦石所得稅外,還加征附加稅,附加稅為35%,主要適用於在智利經營的外國公司匯回或分配到國外的利潤,外國公司也可選擇將所得稅和附加稅合並為固定稅率42%。股息稅稅率為35%,分公司利潤稅稅率為15%,預扣利息稅稅率為40%,增值稅稅率為18%。折舊費率:機械5%,各類工具10%~20%,汽車10%~14.3%,建築物1%~4%,等等。

采礦特許權稅。智利不徵收權利金,僅徵收采礦特許權稅。一般按土地面積的公頃數徵收。包括兩項收費:一是應特許權要求而付的法律費。勘查收費,申請地面積在300公頃以內的,每公頃0.19美元;超過300公頃的,每公頃1.50美元。對於采礦,申請地在100公頃以內的每公頃為0.38美元,超過600公頃的為1.87美元;二是年度執照費,勘查活動,每公頃0.83美元,采礦活動,每公頃4.18美元,非金屬及河流沉積礦產開采每公頃1.38美元。

為了鼓勵長期資本投資,限制短期資本的進入,特別是限制短期搞投機的資本的進入,智利政府於1991年規定,按資本進入時間長短徵收短期資本進口稅。稅率最低每月為0.1%,最高為1.2%,累計1年時間徵收1.2%,逾1年者不再增加。

智利政府對外國投資者徵收的利潤稅是可以選擇的,並受法律保護。智利外國投資委員會規定的稅種有兩種,第一種,企業利潤稅15%,這是在智利的所有企業都必須交納的稅,每年4月份完稅。第二種是外資利潤匯出時才徵收。有三種不同的稅率供選擇:①35%可變所得稅,國家進行不定期調整;②42%固定所得稅率,適用期間自投資活動開始為期10年,並適用於開采自然資源的礦產業,投資額超過5000萬美元者,固定稅率為期20年;③40%基數利潤匯出稅。

外國投資者,在選定利潤匯出稅後,與智利政府簽訂執行合同,以確定雙方的權益與義務。以後,投資者對所選擇的利潤匯出稅率只有一次更改的權利。外國投資者對所匯出的利潤或抽走的資本,按規定完稅後,由智利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兌換成所需外匯匯出。

外國投資者,若將所得利潤購智利產品運往國外,按一般出口對待,出口結匯向智利中央銀行辦理。外國投資者或企業,有外匯使用和匯出權,在出口所得外匯匯出時,須按利潤匯出征稅。

外國貸款應按照智利外匯法條例或按外國投資法進入智利,必須在智利中央銀行進行登記,以便於貸款本金以及利息的匯出。貸款進入智利後,應折成當地貨幣。外國投資者償還貸款本金匯出時,不需征稅,但付貸款利息匯出時須交4%的稅。無論是貸款本金和利息的匯出,均在完成15%利潤稅後進行。

實行納稅優惠是智利政府鼓勵外國投資者投資的重要措施之一。

智利政府對於外國投資者的納稅優惠,原則上與內資一樣,即給予外國投資者以國民待遇。外資享受的納稅優惠程度,由外國投資者與外資委員會談判決定。欲享受納稅優惠者必須向外資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智利法律規定,在交納所得稅方面,投資者既可以決定選擇適用外資法規定的一般稅率,也可以選擇開業後10年內的不變稅率。但是,相對而言,一般稅率低於不變稅率。

關於納稅優惠的具體措施,自1974年以來,政府制訂了一系列法令,對納稅優惠作了具體規定。大體說來,智利是按產業加以確定的。

(1)對開發森林的納稅優惠

智利1974年頒布的第701號法令,確立了森林地帶的法定范圍及適宜開發森林的地區,並且具體規定了鼓勵開發森林的納稅優惠措施。法令規定,對於開發森林所得收入,可以扣除50%的追加稅。但是,木材加工及與此有關的生產活動所得的利潤,不能享受第701號法令規定的納稅優惠措施。

(2)對石油業的納稅優惠

根據1975年頒布的第1089號法令規定,從事石油事業承包人可享受納稅上的特別優惠措施。即承包人或者按通常的稅率納稅,或者支付所得稅。其納稅金額相當於所得報酬或服務費的50%。但是,不管適用哪一種納稅方法,總統都可能根據每個項目的情況,扣除10%~100%的稅收。附加價值稅和關稅也可適用同樣的減免措施。出口碳氫化合物可以免納關稅和其他稅款。

(3)對原子能企業的納稅優惠

根據1976年9月30日頒布的第1557號法令規定,從事原子能項目的承包人可以與從事石油業的承包人一樣,享受納稅優惠。

(4)對從事沿海地區貿易的貿易者的納稅優惠

法律允許擁有智利船籍的船舶從事沿海地區的貿易,並且可以享受減免附加價值稅的優惠。

(5)對進口原材料、生產資料的優惠

法律規定,不論是外國投資者還是國內投資者,凡進口生產資料都需要交納進口稅(按到岸價納稅)和附加價值稅(按到岸價+進口稅交納),但可以享受以下優惠:①延期交納生產資料的進口稅。1987年頒布的第18634號法令規定,用於生產出口產品所需進口的機械設備等生產資料的進口稅,可延期交納,期限為7年。如果每年的出口率達到規定比例的,則可免納進口關稅。②免納生產資料附加價值稅。1976年頒布的第635號法令規定,按外資法設立的生產企業,如果進口的生產資料等屬智利國內不能生產的,經當事人申請和經濟部門同意,可免納附加價值稅。然而,由於申請批准免納附加價值稅的手續非常復雜和費時,所以,後來採用進口時先交納附加價值稅,後辦理退稅手續的方法。③退還原材料、輔助材料的關稅。根據1988年頒布的第18708號法令規定,政府有關部門以支票形式退還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進口原材料、輔助材料和零部件的關稅。通過第三者進口的原材料也可以申請退還關稅。

5.關稅政策的分析與評價

智利實行統一關稅制。稅率為11%,進口商品按CIF價交11%的關稅和18%的增值稅。進口商品銷售到最終消費者手中後,進口商可獲得18%增值稅退稅。有些進口要在11%的關稅之外徵收附加稅:①二手貨徵收貨物進口關稅稅額50%的附加稅。②空運貨物徵收進口貨物關稅稅額2%的稅。

對某些昂貴的消費品要徵收奢侈品稅,其稅率為50%。

智利自70年代後期以來,逐步在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在進口方面,各種限制在逐步減少。目前,除危害國家安全、有傷風化及部分奢侈品外,均允許自由進口。智利於1979年已實現了10%的統一進口稅率。目前的關稅率保持在11%左右,同時對進口貨徵收18%的增值稅。進口貨物的外匯支付,經報請中央銀行後,由國內商業銀行根據進口申報及貨運單據原件辦理,匯率依同業銀行匯率確定。智利政府還規定,對於資本貨物和中間產品的進口,可根據國內企業的具體情況,緩征、減征或免徵進口關稅。為鼓勵出口,出口商享受稅收、資金等方面的優惠。其中出口退稅的比率依出口額大小確定。商業銀行可提供多種外匯和比索信貸。出口商收取出口所得外匯期限為150天,他們可以購買所得外匯收入的10%(上限為500萬美元),作為經營活動的開銷。另外還可購買10%作為國外經營的成本。

6.外匯管理制度

智利的外匯管理較松,現有兩個外匯市場。除上面所說的官方外匯市場之外,還有一個平行外匯市場。平行外匯市場也稱自由外匯市場。官方外匯市場與自由外匯市場上的外匯買賣差價少則1~2比索,多則6~8比索。在自由外匯市場兌換外匯不受限制。報紙上每天都公布比索與美元的兌換率,包括官方市場兌換率、協議美元兌換率以及自由市場兌換率。私人團體在這兩種市場上都能以自由協議的匯率進行交易

7.對外貿易管理及政策分析與評價

智利推行貿易自由化政策。在智利,任何自然人和法人只要在中央銀行登記注冊後便可經營進出口業務,注冊資本不限。

智利經濟部是制訂國家經濟政策(包括外貿政策)的最高權力機構。中央銀行是外貿政策的執行機構。智利對外貿易事務歸外交部經濟司統一管理,它通過國內的各種委員會和設在世界各地的辦事機構,領導和協調智利全國的進出口商和各行業的數百家企業。智利中央銀行在進口貨物的審批、非關稅壁壘和外匯管理方面發揮主要作用。

(1)出口和出口收入管理

所有商品均可自由出口,除軍用物資外,對出口產品和出口目的地均不加任何限制。出口商品價值超過1000美元的,必須通過商業銀行結匯,並到中央銀行登記。授權商業銀行購買出口商全部即期外匯。允許出口商在一特別的外匯帳戶保留5%的出口收入,並可從此帳戶中提款用於支付旅行費用、咨詢費、銀行費用、傭金及與出口有關的其他費用。但任何此類帳戶在12個月內累積額不得超過50萬美元。國家銅礦出口所得外匯收入必須存入中央銀行的特別外幣帳戶,僅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才能允許從此帳戶中提款。

為使對小額出口實行退稅的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符合條件的商品(大約占國家年出口量的6%左右)的出口商,根據現行的出口退稅制度,可以選擇接受退稅(出口收入結匯的120天之內)代替出口補貼。根據19024號法令,出口商可以收回支付的進口稅,1990年規定的符合條件的商品年平均出口額等於或少於500萬美元。符合條件的產品目錄根據其前一年的出口額每年修訂。年出口額(按FOB價計算)也隨之調整。對年出口額少於或等於100萬美元的出口商的退稅,相當於年出口銷售凈額的10%;對年出口額在1000萬~1500萬美元之間的出口商的退稅,相當於所出口銷售凈額的5%;對年出口額在1500萬~1800萬美元之間的出口商的退稅,為年出口銷售凈額的3%。

(2)進口和進口支付管理

除了舊機動車外,大部分商品進口都沒有限制。但必須通過當地商業銀行獲得中央銀行簽發的進口許可證。通過官方外匯市場對有形貿易的對外支付只有經簽發進口許可證後方可支付。

符合文件要求的進口商不受所涉及債務期限的限制,都可獲准進入官方外匯市場。

8.資本輸出、入管理

1974年7月7日第600號法令(1977年3月18日第1748號法令對此法令作了修改)和《外國投資法》,對長期資本投資建立了管理制度。外國在智利投資必須經外國投資委員會批准,通過合同進行。礦業投資一般不超過8年,其他項目不超過3年。除了少數例外,投資不足500萬美元的項目可由投資委員會的執行秘書批准。一般對利潤匯出沒有限制。但關於此項事宜的特別協議已包括在上面提到的投資活動之中。除非在合同上有其他特別規定,投資3年後資本便可以調回。外國投資者可以選擇,或在10年內公司所得稅率為42%,或按智利國內公司所得稅制度辦理(按照這個制度,外國投資者應付稅率為32.5%)。與外國投資有關的任何外國貸款,都必須經中央銀行批准。第600號法令頒布之前進入智利的資本,如未選擇執行此法律,仍可按原規定執行。合同規定石油部分由政府依據總統法令決定。此項法令的權利和義務由礦業部授予國家石油公司。

智利對外資的投資比例沒有限制,外資最高的投資比例可達100%。外資投資者的資本抽回和利潤匯出由智利中央銀行按官方匯率折成所需外匯匯出,投資的技術和設備折賣為現金抽走時,若不高於或保持原價格水平,不須交稅。若高於原價格折賣時,其超出部分需交納增值稅。根據1985年5月頒布的《外匯交易規則》的規定,外國人可以把在智利的債權轉化為向智利投資的股份。根據外債資本化第19條款規定,債務資本化投資前4年凈利潤可在第5年匯出,每年匯出利潤不超過利潤總額的25%,第5年及此後各年所得利潤可全部匯回。在前4年中匯出利潤時,需將利潤的32%交納提前匯出費。《外匯交易規則》還規定,由債權轉化來的上述股份,10年內不得抽回,否則按原投資資本額的一定比例交納提前抽回費。

9.黃金管理政策的分析與評價

智利發行過3種金幣,但每一種都不是法幣。貨幣黃金交易僅可以在指定的交易所進行。不過私人之間的一般黃金交易可自由進行。只要符合黃金進出口交易的正式手續,包括在中央銀行登記,那麼黃金的進出口是不受限制的。

4. 中東地區投資環境風險分析

中東地區是世界上最主要的油氣輸出地區,這一地區的油氣儲量和產量一直位居世界前列。2009年,中東地區的石油產量佔全世界的30.3%,達24.357百萬桶/天(BP,2010)。

2.3.1.1 沙烏地阿拉伯

沙特面積225萬km2,人口約2400萬。2009年沙特石油產量為9.7百萬桶/天,佔世界石油產量的12%(BP,2010)。

(1)政治經濟風險

目前,沙特政局基本穩定,受益於豐富的石油資源,經濟態勢良好。但有些國際恐怖組織可能滲透到了沙特國內。沙特國王阿卜杜拉已經86歲,在君主制下,政治權力的交替導致局勢不穩的可能性增大。

石油工業是沙特經濟的主要支柱,石油出口給沙特帶來了豐富的貿易收入。

當前,沙特的經濟風險主要是:沙特經濟發展受到石油貿易的影響過大,國際油價起伏會直接影響沙特石油出口收入。除了石油天然氣工業,沙特其他行業的發展較為落後。盡管沙特提出要實現多元化的經濟結構,但是在當前的沙特經濟結構中,即使是非石油行業的建築業、製造業、運輸業等,依然主要以石油工業為導向。

外國公司進入沙特存在著諸多障礙,特別是在石油天然氣領域。沙特允許外國公司以投資者的身份注冊獨資公司,但中國公司按照規定辦理了注冊手續後,還必須有資質許可證,否則無權參加投標甚至無法購買標書。沙特對外國人,或是外國人與沙特人合夥的經營機構即股份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合夥人、承包商或商行等徵收所得稅。對沙特人或海灣國公民則只徵收2%左右的宗教稅而不徵收所得稅。由於沙特每年石油貿易收入豐厚,資金儲備充足,並不需要外國投資來滿足國內投資需要,所以沙特政府在吸引外資的積極性上弱於其他國家。

(2)勘探開發風險

在沙特,油氣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勘探、開發、運輸和銷售由沙特阿美石油公司壟斷經營。沙特自然地理條件惡劣,境內大部分土地都是沙漠,無常年流水的河流和湖泊。沙特國內可耕地少於國土面積的2%。在石油工業大規模發展之前,沙特基本沒有現代化的工業。

沙特在天然氣領域部分開放了開采後的加工和銷售。在尚未勘探的地區,對外資公司開放勘探、開發和生產領域,包括生產後的加工。而在石油領域,石油勘探、開采仍由沙特阿美石油公司壟斷,不允許外國公司在石油勘探和生產領域投資及按投資比例獲取份額油。但外國公司通過資格預審後,可以參加以沙特阿美石油公司為業主的石油勘探和生產項目的投標。在石油加工領域,沙特向外資開放,允許外商合資或者獨資建立石油加工廠。

從當前來看,中國進入沙特國內油氣行業的可能方式有:①老油田提高採收率的工程技術服務合同;②天然氣領域的勘探與開發。

2.3.1.2 伊朗

伊朗面積163.6萬km2,人口約7000萬。2009年伊朗石油產量4.2百萬桶/天,佔世界總產量的5.3%(BP,2010)。

(1)政治經濟風險

伊朗是政教合一的伊斯蘭共和制國家。最高宗教領袖為全國人民的領袖。總統是僅次於最高宗教領袖的國家領導人,現任總統內賈德於2005年6月當選,並在2009年6月連任成功。在政治上,內賈德堅持「維護伊斯蘭價值觀」的立場。在對外政策上,內賈德主張發展「公正的國際關系」。在核問題上,他強調伊朗擁有掌握和利用民用核技術的權利,同時表示,伊朗沒有研製核武器的企圖,並願意與歐盟通過真誠的對話來解決矛盾。

目前,伊朗政治局勢相對穩定。

伊朗經濟同樣有較大的風險。國外經濟制裁是伊朗經濟發展的最大障礙。受伊朗核問題的影響,許多公司終止了與伊朗的合作。伊朗經濟高度依賴石油,國際油價將對伊朗的財政收入產生較大的影響。雖然伊朗石油資源豐富,但是技術相對落後,煉油能力不足,是成品油的進口國。如果遭到國際封鎖,伊朗的經濟將會受到相當大的打擊。另外,伊朗國內經濟膨脹形勢嚴峻,消費者價格指數從2006年的11.7%,上升到了2008年4月的24.2%。

總體來看,伊朗政府非常希望外資進入。但是伊朗稅收體系復雜,外匯管理嚴格,在伊朗投資的政治經濟風險較高。

(2)勘探開發風險

伊朗的油氣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伊朗對外吸引投資的主要模式是「回購合同」(Buyback)。伊朗的回購合同主要有3種形式:油氣田開發的回購合同、勘探區塊的回購合同和勘探開發一體化的回購合同。在這種方式下,承包公司承擔所有投資,但可以回收投資和融資成本,並由國家支付報酬。回購合同的主要缺點有:第一,伊朗政府對承包商的采購活動有很多的監督與參與,審批環節多、流程長,采購效率低;第二,要求利用本地資源的比例較高,這類合同中規定,對本地資源利用要超過項目資本總成本的一定比例,在實際操作中困難很大。

2.3.1.3 伊拉克

伊拉克面積44.2萬km2,人口約2900萬。2009年,伊拉克的石油產量為2.5百萬桶/天,比2008年上漲了2.4%,佔世界石油產量的3.2%(BP,2010)。

(1)政治經濟風險

伊拉克安全局勢至今動盪不安。由於戰爭,伊拉克的石油設施受到嚴重破壞。伊拉克政治上最大的風險是,當美軍完全撤軍後,政府能否防止內戰的發生。伊拉克教派與種族沖突嚴重;失業率高;法制不健全,腐敗問題突出;各類利益集團的沖突往往趨於暴力化;北部地區的庫爾德分裂主義等。

除了安全問題,伊拉克的基礎設施落後,電力、自來水等設施都不完善。銀行業和法律方面存在很多嚴重的問題。

(2)勘探開發風險

伊拉克油氣資源極其豐富,勘探開發風險主要源自國內局勢。受安全局勢,以及資金與技術的制約,伊拉克石油行業復原緩慢。

伊拉克勘探開發風險還表現在,伊拉克中央政府和庫爾德地方政府對石油資源歸屬與利益的分配存在嚴重分歧。

2.3.1.4 阿聯酋

阿聯酋面積8.4km2,人口約490萬。2009年,阿聯酋石油產量為2.6百萬桶/天,佔世界總產量的3.2%(BP,2010)。

(1)政治經濟風險

阿聯酋是鬆散的聯邦制國家。阿聯酋政局穩定,政策具備較強的連續性。阿聯酋以石油生產和石油化工為主。阿聯酋歡迎外國投資者進入。

2009年11月26日,迪拜最大的國有投資公司迪拜世界(Du World)突然宣布延長6個月償付即將到期的約40億美元的伊斯蘭債券,並將在政府援助下進行高達590億美元的債務重組。盡管迪拜政府同時發表聲明稱其債務支持基金將會著手評估此次重組所需資金,但上述消息仍然極大觸發了全球投資者的恐慌情緒,全球金融市場反應強烈。不過,市場在震驚後發現,迪拜債務危機規模有限,對阿聯酋及中東地區的影響不大,阿聯酋的財政狀況依然健康。阿聯酋經濟前景依舊看好。

阿聯酋沒有管理油氣行業的專門立法,每個酋長國都頒布了稅收法令,有各自的稅率。阿聯酋各個酋長國都採用礦區使用費/稅收制合同。除迪拜外,其他酋長國都有國家參股的要求,各酋長國的最高參股比例為60%。

(2)勘探開發風險

阿聯酋石油天然氣儲量豐富,油氣開發風險相對較小。

5. 沙烏地阿拉伯的氣候和風土人情

沙烏地阿拉伯是熱帶沙漠氣候,全年高溫乾燥,不下雨,全國沒有一條河流,湖泊。飲用水,生活用水全部靠進口,食物也全部靠進口。石油資源豐富,靠賣石油為生。
沙烏地阿拉伯屬於中東地區阿拉伯國家,阿拉伯人有著自己獨特的生活風俗習慣,阿拉伯人的服裝非常有特點,頭圍著圍巾身穿長袍,長袍的顏色以白色為主,少數還有一些黑色,深灰,深藍和深棕色,這已經成為阿拉伯人的一種標志了.沙烏地阿拉伯是穆斯林國家,信仰伊斯蘭教,說阿拉伯語,不吸煙,不飲酒,不玩牌,不賭博,不吸毒。國家富裕,但是貧富差距沒有任何數據。沙烏地阿拉伯沒有夜總會和電影院,飯館也非常少。談話中避免談論中東政治和國際石油政策。

6. 全球各地區管理體制與政策法規對比分析

北美地區為了進一步促進自身經濟發展,不斷深化經濟制度改革,同時通過采礦、石油及天然氣行業准入程度的開放,修訂礦權,頒布各類優惠政策以此來吸引國外投資。近幾年來,很多國家加大國內油氣資源的開發力度,使本國的能源政策適應國內外的變化,重點支持節省資源、保護環境的技術,完善投資、財政、稅收等經濟手段,推行其能源政策,廣泛動員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和能源節約。

有些南美國家在石油政策上沿用西方國家的模式,使用對外招標開發油氣資源。這些國家根據本國石油和天然氣行業的特徵設定稅收和行業法案,其中對相關的稅率、費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歐洲地區基於已有的經濟基礎和政治體制,形成了完整的能源管理體制以及配套的能源法律制度,稅費制度也十分成熟和完善。同時,對於能源行業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發展要求,例如注重清潔能源和更高的環境保護訴求。

前蘇聯地區在法律方面進行補充和完善,為吸引國外投資提供基礎,具體來說在金融、關稅以及稅收方面都設立了較為優惠的政策。這些國家積極制定和完善與吸收外國投資的相關立法。確定了國際上通用的、可以接受的稅收、付費以及提成的標准水平,使許可證形式大為減少,並且規范和簡化了境內取得許可證的程序。

由於非洲國家都積極地希望走上獨立自主的民族崛起之路,因此在經濟體制方面不斷進行改革,並通過法律、政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吸引外國的投資和先進技術。非洲多數國家油氣法律政策仍然很不完善,已有2/3的國家大幅修改了關於礦業投資的立法,修改了礦業法、外商投資法等相關法律,以確保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所得,同時也在法律上保證外商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吸引外國投資,很多非洲國家陸續出台優惠的稅費政策。

亞太地區各國由於自身資源量及經濟發展水平,都有專門的油氣管理機構和國家所有的石油公司,因此油氣行業在亞太地區具有較高的國家壟斷性。以往,亞洲國家通過積極的吸引外國投資加快本國發展。但是,亞太國家也越來越重視自身意識,追求國家利益。因此,亞太地區各國政府對於油氣行業的干涉也越來越強,同時提出了更高的環境保護要求。

多數中東地區的國家國有化的油氣資源很少,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很少,但部分國家禁止外資獲得資源所有權,僅限技術服務合同。沙烏地阿拉伯、伊拉克、伊朗等國家有專門的石油法,其他國家尚沒有油氣專門或統一的立法。全球各地區管理體制與政策法規概況對比如表4.13所示。

表4.13 全球各地區管理體制與政策法規概況對比表

世界主要資源輸出國的油氣資源投資環境的對比分析見附錄3。在全球范圍內,油氣資源主要分布在中東、非洲、前蘇聯地區和南美地區,這些地區具有豐富的石油資源,但是各個地區的具體情況不同。特別是中東、非洲油氣資源豐富,開發潛能大,積極吸引外商投資,是中國未來石油資源供應地首選;北美、歐洲投資環境利弊兼存,與中國關系一直在波折中前進,因此合作機遇與挑戰並存;南美油氣合作前景廣闊,但由於競爭激烈,還有地域距離問題,未來油氣投資仍任重而道遠;前蘇聯地區自然資源豐富,與中國鄰近,投資條件良好,但各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個別地區仍有不安定的社會動盪問題;亞太地區天然氣豐富,潛力十分巨大,亞太地區由於發展中國家的崛起,石油和天然氣的消費量巨大,而亞太地區石油的儲量有限、天然氣儲量相當可觀,因此,在亞太地區積極尋求天然氣合作是解決我國能源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

近年來,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不斷出台油氣方面的鼓勵性政策,加大戰略性油氣勘探開發投資,不斷調整油氣戰略部署,建立穩定供應的油氣戰略規劃,世界地緣油氣及其供求發生了很大變化。而中東、非洲等油氣資源豐富國家政治局勢不穩定,給中國國外油氣資源投資帶來了很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客觀綜合評價全球各大地區和主要資源國的油氣投資環境,為中國國外油氣投資提供決策參考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對外油氣資源投資是解決中國能源問題的重要途徑。海外油氣資源投資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當地的投資環境,因此對投資環境的全面了解和正確判斷,是我國海外油氣投資走出的關鍵步驟。只有處理好油氣投資多元化與主要渠道之間的關系,提高對外投資成功率,方能減少國外油氣投資項目的風險以及保證國內油氣的供應安全和國家安全。

7. 美國油頁岩戰略及能源法落實情況

2005年,美國國會對油頁岩舉行聽證,討論可以推進油頁岩和油砂資源「環境友好型」開發技術進步的機遇。聽證會還強調了為工業界投資提供優惠政策所需要的法律行動和管理措施,探討了其他政府和組織以及相關工業界的經驗及其所關心的問題。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第369節之下的條款(油頁岩、油砂和其他戰略非常規燃料)指示,內政部需要開始租賃公共土地中的油頁岩區塊,並且要求內政部與國防部合作提出一個對油頁岩(及其他戰略非常規燃料)進行商業性開發的計劃。

2005年內政部土地管理局(BLM)成立了油頁岩工作組,解決公共土地內油頁岩的准入問題以及公共土地中油頁岩開發的障礙。以前礦產租賃法案第30條第241(a)節將一個租約的面積限制在5120英畝之內。油頁岩開發的鼓動者聲稱,對租約規模的限制不利於油頁岩的經濟開發。因此,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第241(a)節將一個租約的最大面積擴大到5760英畝,並規定一個礦權人在一個州內所可以擁有的礦業權面積最多可達5萬英畝。

2005年9月20日,土地管理局宣布收到了19份推薦書,擬對科羅拉多州、猶他州和懷俄明州公共土地按160英畝的標准區塊租賃,用於油頁岩資源的研發和論證。2006年1月17日,土地管理局宣布,其接受了6個公司有關開發油頁岩技術的8份提案。所選擇的公司包括:Chevron油頁岩公司,EGL資源公司,ExxonMobil公司,Oil-Tech勘查公司和Shell領先油氣公司。其中6項提案研究原位提煉技術,以便使對地表的擾動最小化。各項提案均需要按照國家環境政策法(NEPA)審查。除160英畝規模的用於油頁岩資源研發和論證的租賃區外,還保留了其相鄰面積為4960英畝的區塊,各項目發起人在隨後經土地管理局進行審查並將研發和論證申請轉化為未來的商業性租約時,對這些區塊擁有優先權。

能源政策法案還將油頁岩作為具有戰略意義的國內資源,並且命令能源部協調和促進油頁岩資源的商業性開發。該法案第369(q)節(國防部采購非常規燃料)命令國防部和能源部制定一項利用從油頁岩中所生產出的燃料的戰略,以滿足國防部的要求。國防部與能源部合作提出了清潔燃料倡議,研製、論證、驗證並使用來自於替代能源(包括油頁岩)的無硫發動機燃料。通過去硫,這些燃料可適用於燃料槽發電,也可以用於飛機和汽車的渦輪發動機。考慮採用基於Fischer-Tropsch工藝的合成燃料技術。

2006年美國總統布希簽署通過了一項法案,法案要求內政部在2007年將全國油頁岩分布區土地資源的35%出租給石油公司,同時規定暫時免除石油公司發展頁岩油產業的納稅義務,力爭減少政府和地方團體對項目實施的不利影響,並要求將內容復雜冗長的環保測評縮減成一份能夠確保十年有效的、簡單的分析報告。

2008年6月18日白宮對外發布,美國總統布希要求國會廢除有關禁止為油頁岩開發租賃聯邦土地的立法條款。總統布希說「我們應該發展包括油頁岩在內的非常規能源,擴大石油產量。……在科羅拉多州、猶他州和懷俄明州的綠河盆地,存在大約8000億桶油當量的可采頁岩油資源,其油當量比沙烏地阿拉伯探明的石油儲量還要多三倍」。

此外,聯邦政府還制定了礦產租讓權方案、政府代付稅款、土地管理局資源管理計劃「負荷能力」規定等政策。

各地州政府,特別是科羅拉多州政府成立了油頁岩信託資金,簡化了聯合審核程序,制定了能源沖突方案,開展了州生產稅和生產稅信貸計劃。科羅拉多州政府還建立了政府和社會聯合經濟研究機構,制定相應的土地利用發展條例。

美國油頁岩產業發展規劃迄今已經經過四上四下,當前這第五個機遇是否能夠抓著並且將油頁岩真正進行商業性開發,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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