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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監高對外投資范圍

發布時間:2021-04-22 01:22:47

⑴ 一個企業的子公司的董監高是這個企業的關聯方嗎

企業的子公司的董監高是這個母公司企業的關聯方。

⑵ 董事通過合夥的方式間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其每年的股份轉讓是否受25%的限制

1、《公司法》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內「公司董事、容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對任期內短線交易的限制
《證券法》 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3、每年可轉讓股份數量如何計算?
可轉讓股份數量的基本計算公式
在當年沒有新增股份的情況下,按照如下公式計算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減持本公司股份的數量:
可減持股份數量=上年末持有股份數量X25%

⑶ 創業板招股書董監高對外投資披露問題

創業板申請文件中有單獨的歷次股權變動的說明文件,所以招股書只披露設立、改制、重組情況。

⑷ 公司法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的規定,是否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比如董監高的競業禁止規定等。

可以使用。

一、情況分析
無論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都是企業,都屬於勞動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而競業協議屬於勞動法的范疇。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⑸ 非上市董監高股份轉讓受限25%嗎

發起人是公司設立的時候忽悠別人來參與公司投資的人,怎麼能把別人忽悠來了自己這么快就跑了呢?所以一年內不讓他們轉讓股份。
公司公開發行股票一般都會申請上市交易,如果允許公開發行前的這些股東一上市就可以賣掉自己的股票,那很多人都會在

⑹ 請問:董監高對外兼職和投資的企業需要核查到什麼程度

要核查,重點關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等情況

⑺ 董監高規定一致行動人(第10、11條)的意義是什麼呢

第十條:復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制、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例如:上市公司乙,A是乙的高管,此時A的父母(或是A的父母投資成立的丙企業)持有乙(本公司)的股份,如果A收購乙,那麼A的父母與A就構成一致行動人。
第十一條:「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指上市公司委託其他公司或組織購買的公司股份。就是說A上市公司委託B公司來購買A公司的股份。

⑻ 董監高通過持股平台有鎖定期限制嗎

多空雙方繼續圍繞3200點展開拉鋸,但是拉鋸中多頭逐步占據優勢,不過從量能來看還是呈現萎縮狀態,實際上市場目前投資者大部分處於謹慎狀態、 你好,很高興幫助你
為你解答問題,疑問
祝你生活愉快,幸福
:

⑼ 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可以由股東各自委派或指定某方單獨委派嗎

不可以。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和三十八條我們可以知道股東僅僅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的權利。

也就是說若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則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選舉產生;經理則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釋義】
股東會是由股東組成的機構。股東參加股東會是股東作為投資人權益的重要體現。股東會的成員是全體股東,因為股東是實際出資人,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本條強調所有股東即「全體股東」,是平等地體現股東的投資者權益。股東參加股東會是法定權利。不是公司的出資者,不能稱作為公司的股東,也不能成為股東會成員。

本條用「公司的權力機構」一詞來界定股東會的性質。所謂權力機構,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需要由該機構來做出決議,權力機構既區別於執行機構,不執行日常業務,也區別於監督機構和咨詢機構。

股東會只負責就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議,集體行使投資者權益。股東會以會議的形式行使權力,而不採取常設機構或日常辦公的方式,是由股東會的權力性質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現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決定的。

股東會行使職權所作決定的范圍,本法第三十八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股東會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守。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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