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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的權利可以約定不以投資比例

發布時間:2021-04-22 15:12:29

Ⅰ 公司法允許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嗎

可以。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在公司法中,按照實繳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有:增資、分紅、分剩餘財產。

Ⅱ 新的公司法是否有規定,股東可以約定股權比例

股權比例是根據股東各自出資金額占注冊資本的比例計算出來的,股權比例是不能約定的,但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約定表決權、分紅權的比例,可與股權比例不一致。

Ⅲ 有限公司股東約定可以不同時出資嗎

內資公司可以的,只要首次出資額達到注冊最低限額,然後是兩年內繳清..

Ⅳ 有限責任公司利潤分配能否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可以,《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4)股東的權利可以約定不以投資比例擴展閱讀:

1、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2、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4、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6、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Ⅳ 涉及到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相關案例,必須是外商投資企業的~!

《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12月25日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再次修訂,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後一次修訂加上了最後一句。
第三十五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Ⅵ 股東能不能不按出資比例分股份

以知識產權和其他方式增加出資比例

Ⅶ 是否可以不按照出資比例持有股權

如果公司章程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的可以。《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即為公司章程約定,經由全體股東同意,公司不按照出資比例(股權比例)進行分紅的,公司可以按照章程的約定比例進行分紅。

(7)股東的權利可以約定不以投資比例擴展閱讀

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

並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並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Ⅷ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可以規定股東會會議不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這個是對是錯

正確。

《公司法》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Ⅸ 您好,如果公司章程約定股東的表決權不按出資比例行使,算不算違法

問:您好,如果公司章程約定股東的表決權不按出資比例行使,算不算違法?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
該責任有兩種情形:一是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二是公司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以後,發現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
(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出資不足股東在公司出資比例雖然是按照公司章程所確立的出資額進行確定,但是能否按照公司章程確定的出資比例足額行使股東權利,回答是否定的。《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條還規定,股東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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