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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框架協議自動解除

發布時間:2021-04-22 16:26:54

A. 投資框架協議(投資意向書)應包括哪些內容

創業投資機構在選擇投資項目的時候,首先是要收集項目的有關資料,比如商業計劃書、公司發展規劃、項目可行性報告、財務報表和有關知識產權資料,在經過初步判斷後基本符合其投資方向和投資階段後,便會進行初步接觸和考察,並與項目方的實際控制人進行初步溝通,以期在大的問題上達成一致,才會開始下一步的盡職調查工作,這個時候,就會根據協商的結果雙方鑒定一個投資框架協議或投資意向書,這個框架協議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雙方基本認同其中的約定,因為這是合作的前提,框架協議一般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股權比例和價格。協議會明確投資方想參股項目方的大概投資比例,太小的話項目方可能達不到其融資目的而放棄,太大則可能威脅到實際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在投入基金的時候是購買股份或增資擴股、評估企業價值的時候是以什麼方法為基準,是凈資產溢價,未來現金流折現,還是市盈率法等等,基準日是什麼時候,是以去年業績和資產做為評估基礎,還是以預測的今年年底業績為基礎。是否引進對賭條款,是以收入還是以利潤為對賭條件,對賭後的獎罰是調整各方股權比例,還是調整投入基金或其它形式,對無形資產的認可和評估方式等等。 2、股權結構的調整和資產重組。很多時候,投資方感興趣的是項目方的主營業務和主營業務相關資產,但由於歷史原因,民營企業通常家族式交叉持股、代持股或者幾家公司同樣業務但分別持股,這就必須按現代企業要求規范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理順股權結構,避免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突出主營業務。另外項目方有些資產,比如土地,還有業務與主營業務沒有多大關系,則必須進行資產剝離和重組,這些資產有可能是優質資產,也有可能是不良資產,但對主營業務沒有貢獻,如果不重組,就會降低公司的資產回報率或者影響主營業務的突出。 3、上市意向和公司發展模式。項目方是否有強烈的意願在資產市場掛牌上市,想在哪裡上市,大概想什麼時候申請上市,這是投資方十分關心的問題,因為投資方並不可能與項目方白頭到老,他們的資金也是通過向出資人募集得來的,所以在一定時候必須退出,返回出資人本金和回報,而理想的退出方式是通過企業上市,另外在國內或國外上市也相當重要,它涉及上市資源的調配和退出後資金的回籠問題。上市需要給股民講一個很好的故事,這就涉及公司的市場前景,特別是公司發展模式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問題,這一部分可能還包括回購條款,也就是說在一定時間內,企業實際控制人不想上市或者達不到上市條件,則必須以一定的方式回購投資方的股份,讓投資方實現退出以便給出資人有所交代,當然,這種退出方式的回報遠遠不如上市後的退出。 4、投資後董事會和經營班子的組成、責任和義務。投資後投資方是否在董事會有席位,有多少席位,如果股份比例不到三分之一是否在重大問題上有否決權,除了《公司法》規定外,還有什麼問題需要董事會一致同意。投資方是否派人參與經營管理。總經理的許可權和責任,包括對高管人員的任命和工資制訂,對外投資、對外借款、對外擔保的許可權等。另外投資方有哪些資源,在哪些方面可以協助公司運作,比如政府資源、市場資源、人力資源、上市資源等,可以協助公司進行發展戰略規劃財務規范,爭取政府優惠政策,引進高管人員和申請上市等方面。 5、下一步工作的安排和時間表。框架協議只是初步合作意向,下一步通常需要雙方共同成立協調小組,開展盡職調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協議談判、工商變更等工作,框架協議還須明確這些工作所需費用的墊付和分攤問題,也須明確每一步工作的時間和完成投資的大概時間。

B. 簽署框架協議後,具體執行時是否還需要單獨再簽訂具體合同

簽署框架協議後,具體執行時是否需要單獨再簽訂具體合同,需要根據框架協議的內容來確定。

第一種情況:框架協議相當於是締約協議,表示雙方意向合作的文件,如果協議條文概況籠統,未就合同的標的、價款、履行方式等具體合同條款達成合意,則不產生合同對雙方當事人的約束效力,具體的交易細節需要在框架合同的基礎上再細化成正式的合同。

第二種情況:如果框架協議約定了具體事項、完成時間、雙方准備工作分工及責任等,則可被認定為具體合同,不需要另行簽訂合同。

如果框架協議裡面規定了合作的方式和價格,具有可操作性,那是可以視為具體合同的,不需要另行簽訂合同。

(2)投資框架協議自動解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第六十一條 合同約定不明的補救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不明時的履行

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網路-框架協議

C. 項目合作框架協議有什麼意義

  1. 一般所說的框架合同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標的交易達成意向並對主要內容予以確定而訂立的合同,具體的交易細節在框架合同的基礎上再細化成正式的合同。

  2. 框架協議相當於是締約協議,表示雙方意向合作的文件,如果協議條文概況籠統的話則無實際影響,如果約定了具體事項、完成時間、雙方准備工作分工及責任等,就很嚴肅了,可能會引發締約責任。

  3. 簽訂合作框架協議之後,就代表雙方達成了初步合作意向,在排他期內基本上就把其他競爭者排除在外了。這段時間里沒有其他競爭者競爭,合作雙方就可以就進一步的合作展開深入工作。

D. 什麼叫框架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框架協議一般是做大項目的商務談判,雙方把大方向定下後所簽訂的協議。比如合作投資開發房地產的,合作方一般會簽訂一個約定項目投資和待項目進行後雙方如何合作的合同,隨著項目實施再陸續簽訂完善具體的細節的協議,這個最開始簽訂的就是框架協議。2、具有法律效力

E. 政府如何解決項目投資方放鴿子問題

自從2016年政府頒發了新辦法以來,這方面企業是鑽不了空子了。
舉例:
東門政府現在因為想引進高端電子產業,於是以協議轉讓的方式賣出一塊地,也就是不用招標拍賣,價格比市場價低了很多。
A集團是深圳高新企業,也是高端電子。它想買下東門這塊地,於是先跟政府談。政府去了深圳考察,發現這個企業可以,有配套實力。
接下來,雙方簽訂合作框架協議,這個協議已經具備一定法律效應了。約定好未來五年開發計劃。
政府把這塊300畝的地,切分成三份,每份100畝。第一次協議轉讓價格200萬賣了一百畝給你A集團。

但是A集團突然不想開發,ok,政府已經在合同說好了,三年內沒有建立起廠房,要收回。於是A集團只能乖乖建設起來。

A集團覺得,這個廠房如果可以配套一棟寫字樓,讓自己上下游的企業買一層用來辦公,多好;加上可以建2棟房地產,優先賣給自己員工,綁住他們,也很好。於是,政府說,這個可以,你答應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要有30元納稅每年。我給你三年時間。
接下來,三年後,A集團真的可以做到這個納稅水平,政府才允許你辦理獨立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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