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境外投資怎麼樣怎麼進行境外投資
首先復需要認定是投資哪些方面制,包括傳統項目投資、海外金融、海外房產等各個方面。
對於傳統項目投資,大眾比較熟知,優點是大家熟知,了解比較多,缺點就是回籠資金漫長,一旦牽扯到政治利益或者動亂,有可能血本無歸。
海外金融,也就是海外P2P,優點是:相對投資回報率比較高,缺點是:泡沫比較嚴重,看看那些p2p跑路的就知道了。
現在大熱的就是海外房產了,房產投資越來越得到的大家的熱切關注,而那個國家的海外房地產投資比較靠譜呢?
未來的黑馬——迪拜。
很多人說到海外投資房地產,總是人雲亦雲的英國倫敦、美國紐約、澳大利亞悉尼,其實這些地方只是被炒過了的說法。
真正做過分析的投資家們絕對會首選迪拜。
0稅收
世界第一高的投資回報率——8%
即將到來的2020年世博會在迪拜舉行,現在迪拜當地的酒店行業以及房屋出租以及開始爆發了
談投資,主要要的是回報率,但從這一點,迪拜就是首選!
2. 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做好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的介紹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版》(國發〔2009〕36號),進權一步改進和完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拓寬融資渠道,著力緩解中小企業(尤其是小企業)的融資困難,支持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提出如下意見。

3. 求《關於深圳市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深府辦函【2014】161號)全文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市金融辦《關於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暫行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12月8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合格境內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並經深圳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認定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審核通過的境內自然人或機構投資者。
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指經聯席會議認定,在深圳市依法發起設立境外投資主體並受託管理其境外投資業務,符合本辦法第二章有關要求的企業。
本辦法所稱的境外投資主體是指在深圳市依法由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發起,由合格境內投資者以自有資金參與投資設立的並以外匯方式流出進行境外投資,且符合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的投資主體。
第三條 市政府設立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聯席會議召集人,成員單位為市金融辦、前海管理局、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等。
在國家有關部門指導下,聯席會議負責推進本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金融辦,具體負責以下事項:
(一)負責組織審定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二)負責境外投資主體的備案管理;
(三)聯席會議的其他日常事務工作。
第四條 試點工作按照「審慎、擇優」的原則,積極鼓勵引導在國內外有影響力的資產管理機構在前海集聚發展,促進前海金融改革創新,努力將前海打造成全球資產管理中心。
第二章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第五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以採用公司制、合夥制等組織形式。
第六條 外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不低於2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內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不低於 1000 萬元人民幣,出資方式限於貨幣形式。注冊資本(或認繳出資)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三個月內到位百分之二十或以上,余額在二年內全部到位。
第七條 外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或該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的關聯實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管理境外投資基金,持續經營3年以上,有良好的投資業績;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最近兩年未受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二)須經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批准從事投資管理業務,具備當地監管機構頒發的許可證件。
(三)至少1名具有5年以上、2名具有3年以上境外資產投資管理經驗和相關專業資質的主要投資管理人員。
(四)按審慎性原則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內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或該控股投資者(普通合夥人)的關聯實體除符合第七條(一)、(三)、(四)之外,應屬於下列兩類企業之一:
(一)境內金融企業(具備我國金融監管部門頒發的金融許可證)。
(二)持續經營3年以上,且管理資金規模不低於10億元人民幣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第九條 已獲得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開展深圳市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
(一)控股投資者持有香港證監會頒發的資產管理牌照。
(二)已成功發行基金並運行良好。
第十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從事以下業務:
(一)發起設立投資於境外的投資主體。
(二)受託管理境外投資主體的投資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
(三)投資咨詢業務。
(四)經審批或登記機關許可的其他相關業務。
第十一條 申請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試點資格,應向市金融辦提交以下材料:
(一)試點申請報告。
(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相關資質材料、主要投資管理人員簡歷等。
(三)申請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四)市金融辦按「審慎、擇優」原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境外投資主體
第十二條 境外投資主體應經市金融辦備案成立。境外投資主體可以採用公司制、合夥制、契約型基金、專戶等形式。
市金融辦為境外投資主體備案不構成對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境外投資主體資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三條 境外投資主體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境外投資主體的管理人應為經聯席會議認定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二)規模應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或等值外幣),出資方式僅限於貨幣形式。境外投資主體的投資者人數應該符合相關組織形式的有關規定,單個合格境內投資者認繳出資應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或等值外幣)。
第十四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向市金融辦備案境外投資主體,應遞交以下材料:
(一)境外投資主體備案報告。
(二)資金保管人的有關資料及與資金保管人簽署的意向性文件;行政管理人的有關資料及與行政管理人簽署的意向性文件。
(三)申請人出具的上述全部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四)市金融辦按「審慎、擇優」原則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合格境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第十五條 境外投資主體的合格境內投資者應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符合以下標准: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機構投資者;
(二)境內自然人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單個合格境內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境外投資主體。
第十六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職責,了解客戶的身份、財產與收入狀況、投資經驗、風險偏好、投資目標等相關信息,有針對性的進行風險揭示、客戶培訓、投資者教育等工作,引導客戶在充分了解境外投資市場特性的基礎上參與境外投資。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參與境外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業務制度和操作指引,並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向客戶告知境外投資市場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具體要求,做好解釋和宣傳工作。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當妥善保管客戶適當性管理的全部記錄,並依法對客戶信息承擔保密義務;應當指定專人受理客戶投訴,妥善處理與客戶的矛盾與糾紛,認真記錄有關情況,並將客戶投訴及處理情況向市金融辦報告。
第五章 資金保管
第十七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委託境內符合條件的境內商業銀行作為資金保管人。一個境外投資主體可憑市金融辦的備案文件開立一個專用賬戶,專項保管境外投資資金。在任一時點,專用賬戶跨境凈匯出資金的規模不得超過經市金融辦備案的境外投資主體規模。
第十八條 資金保管人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為境外投資主體開設專用賬戶,安全保管境外投資主體銀行賬戶內資金。
(二)合格境內投資者以外匯形式劃入專用賬戶的,其所獲境外投資本金以及收益應原路劃回原外匯賬戶。
(三)辦理境外投資主體的有關跨境收匯、付匯和結售匯業務;按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申報。
(四)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投資管理協議的約定執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五)保存專用賬戶所涉資金匯出、匯入、結售匯和資金境內劃轉等有效憑證,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二十年。
(六)市金融辦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行政管理人
第十九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委託符合條件的行政管理人負責境外投資主體後台行政管理。行政管理人是指為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提供產品估值、會計記賬、投資監督、過戶代理等一系列專業的後台運營外包服務的國內獨立第三方機構。行政管理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備專門從事基金行政管理業務的部門或團隊,並有足夠熟悉境外基金行政管理業務的專職人員。
(二)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三)最近三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無重大事項正在接受司法部門、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
第二十條 行政管理人應履行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依照境外投資主體的估值政策和流程計算基金的資產凈值,並定期向投資者發布權益的資產凈值。
(二)維護境外投資主體的財務賬簿和記錄,並可提供完整的境外投資主體執行的交易記錄。
(三)維護與境外投資主體交易有關的、支持主體的資產凈值計算的所有文件。
(四)提供與權益的發行、轉移和贖回有關的登記及過戶代理服務並執行相關操作。
(五)依法監督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投資運作,確保境外投資主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相關協議約定的投資目標和限制進行管理;如發現投資指令或資金匯出匯入違法、違規,應及時向市金融辦報告。
(六)依照有關反洗錢政策和程序,核實投資者的身份。
第七章 試點運作
第二十一條 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需在市金融辦備案成立的境外投資主體規模範圍內,在資金保管人辦理資金匯出手續,並須遵循按需購匯、額度管理和風險提示原則。
第二十二條 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以運用所募集的合格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投資於境外。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嚴格按照投資管理協議進行投資。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可以人民幣、美元等主要幣種計價並披露境外投資主體資產凈值及相關信息。涉及幣種之間轉換的,應披露匯率數據來源,並保持一致性和延續性。如出現改變,應同步予以披露並說明改變理由。
第二十四條 募集說明書應披露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相關信息,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企業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相關實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資產管理規模、聯系人及電話、傳真、電子郵箱、主要投資管理人員教育背景、從業經歷、取得的從業資格和專業職稱介紹等。
第二十五條 募集說明書應披露資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相關信息,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資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名稱、注冊地址、辦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成立時間、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實收資本、託管資產規模、基金行政管理規模等。
第二十六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按照以下原則披露投資事項:
(一)應在募集說明書中詳細說明投資策略。
(二)如投資境外基金的,應披露境外投資主體與境外基金之間的費率安排。
(三)如參與融資融券、回購交易,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披露,並應明確披露所用杠桿比率。
(四)應在募集說明書中對投資境外市場可能產生的下列風險進行披露:境外市場風險、政府管制風險、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利率風險、衍生品風險、操作風險、會計核算風險、稅務風險、交易結算風險、法律風險等,披露的內容應包括以上風險的定義、特徵、可能發生的後果。
(五)應按照有關規定對代理投票的方針、程序、文檔保管進行披露。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金融辦可通過信函、電話詢問、走訪或向資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征詢等方式,了解獲得試點的境外投資主體情況,並建立社會監督機制。鼓勵試點企業組建行業協會,促進行業自律實現規范發展。
獲得試點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市金融辦應會同有關部門查實。情況屬實的,市金融辦應責令其在三十個工作日內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市金融辦應向社會公告,並會同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按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資金保管人和行政管理人應及時向市金融辦報告資產保管相關的重大事項及違法違規事項,包括:
(一)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未在限定期內至資金保管人辦理專用賬戶開戶手續(限定期應以市金融辦的為准)。
(二)違反投資管理協議、合夥協議或保管協議中約定的投資條款。
(三)對外投資資金非正常退回到專用賬戶。
(四)違反試點的其他事項。
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發生上述事項時,資金保管人應在市金融辦給予回復後再行辦理資金匯劃業務。
第二十九條 資金保管人應在每月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以及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外管局)報送境外投資主體專用賬戶資金匯出、匯入、和結售匯等情況。
第三十條 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每年結束後 20 個工作日內向市金融辦報送上年度境外投資主體的資金變動、結售匯情況和境外投資情況報告。
取得試點資格的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應在投資運作過程中發生下列事件後15個工作日內及時向市金融辦書面報送:
(一)修改合同、章程或合夥協議等重要文件。
(二)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投資管理人員的變更。
(三)解散或清算。
(四)市金融辦的其他要求。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在深圳市范圍內適用,由市金融辦負責解釋。市金融辦可根據本市開展合格境內投資者境外投資試點工作的實施進展情況,對相關規定進行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名詞解釋:
關聯實體: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存在下列任一關系的實體:
(一)在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內擁有直接經濟利益的實體,且該實體對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在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內的利益對該實體重要。
(二)受到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實體。
(三)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擁有其直接經濟利益的實體,且客戶能夠對該實體施加重大影響,在實體內的經濟利益對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重要。
(四)與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處於同一控制下的實體,且該實體和境外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對其控制方均重要。
抄送:市委辦公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市政協辦公廳,市紀委辦公廳,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
4. 礦產資源「走出去」政策研究
王志剛張家義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北京,101149)
一、政府政策對「走出去」的支持
「走出去」戰略是黨中央、國務院根據國內外形勢變化,在2000年初明確提出的重大戰略。2001年,實施「走出去」戰略寫入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綱要》。2002年,黨的十六大報告在提出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的任務時指出,實施「走出去」戰略是對外開放新階段的重大舉措。在十屆全國人大會議上的國務院工作報告提出,鼓勵有條件的各類所有制企業走出去。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作出的《關於完善社會主義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繼續實施「走出去」戰略,完善對外投資服務體系,賦予企業更大的境外經營管理自主權,健全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監管機制,促進跨國公司發展。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於2004年7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在中國經濟發展以及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背景下出台的一部對外經濟貿易的基本法律,是建立中國涉外經濟貿易管理體制的法律基礎,也是建立中國對外經濟合作管理制度和政府在經貿領域實行依法行政的基礎。
(1)外交部:加強政府在對外經濟合作促進方面的推動和引導。利用政府高層領導互訪和多邊、雙邊會晤的機會,推動中外企業間大型合作項目的磋商和成交,宣傳推介我國企業,推動承攬境外大項目,並納入政府合作框架。充分利用多邊、雙邊經貿聯系機制和磋商機制,落實和推動有關項目。加強雙邊經貿合作框架下對外經濟合作的磋商機制,加強與外國駐華使館和機構的聯系,積極與有關國家簽訂經濟合作方面的政府間雙邊協定。通過加強多邊、雙邊交流和磋商,減少和排除企業合作中的壁壘,提高國際經濟合作的便利化程度。2005年2月,胡錦濤總書記出訪非洲3國,我國的全球戰略布局日益明晰,主要是與3國建立能源合作關系,取得石油、天然氣供應。外交部、商務部2004年7月8日聯合頒布了《對外投資國別產業導向目錄(一)》,從政府的角度,為對外投資企業提供投資國信息,為中國企業對外投資提供參考。
(2)財政部:為了推動礦產資源企業的「走出去」戰略的實施,鼓勵和引導礦業企業勘查開發利用國外礦產資源。自2000年以來,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對國外礦產資源進行概查、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風險勘查工作。通過財政的投入,啟動並實施了一批國外風險勘查項目,為推動礦業企業「走出去」減輕了前期勘查風險。近年來,我國也先後出台了多項財政和金融的扶持政策,如出口賣方信貸、對外承包工程貸款、援外優惠貸款、援外合資合作項目基金和對外承包工程保函風險專項資金等等,很多企業從中受益。在政策上加強對中國企業的支持力度,在海外投資、境外資源開發及對外工程承包項目商業貸款審批中,賦予商業銀行更多職責,提高其積極性;鼓勵企業採用各類靈活有效的金融工具,如帶資承包、BOT項目融資、海外上市等,充分利用國際資金。
(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2004年10月9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暫行管理辦法》,對於境外投資項目核准涉及的有關問題做了具體規定。該辦法主要有如下改革:①減少了程序。改項目審批制為核准制,將原來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兩道審批,改為只核准項目申請報告。②下放了許可權。國家原審批限額為中方投資額100萬美元以上項目,新設定的國家核准限額為資源開發類3000萬美元以上、大額用匯類1000萬美元以上,分別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餘項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項目由企業自主決策。③簡化了內容。與以往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同,項目申請報告核准主要側重於確定投資主體、投資方向及合規性的審查,減少審查產品方案、財務效益等應由出資人自主決策、自擔風險的內容。④提高了效率。明確項目申請報告的內容、項目核準的機關及許可權、核準的程序、核準的條件及效力,增加核準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
最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等部門,聯合起草了關於支持企業走出去的指導意見,目前正在形成過程中。其中包括一些扶持性的政策,如結合投資體制改革,將放寬企業走出去用匯的限制,放寬企業走出去的審批和簡化程序等。同時,諸如《海外投資法》、《海外投資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條文也在醞釀之中。
(4)國土資源部:在國土資源管理方面,已與近30個國家的資源主管部門簽署了部門間合作協議,同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俄羅斯、德國、法國、南非等主要的資源大國,以及發達國家政府部門保持了良好的合作關系。在利用國際國內「兩個資源、兩個市場」方面,國土資源部積極服務於國家總體外交戰略。從1999年起,每年定期召開中國礦業國際研討會,推進我國礦業投資環境的改善。現在,一年一度的礦業國際研討會已成為我國礦業政策、投資和合作的主要交流研討平台,受到國際礦業界的高度關注。同時,同周邊國家、非洲及拉美資源豐富的國家在礦業領域的合作穩步發展。如寮國萬象盆地鉀鹽勘查開發項目,是我國實施「走出去」戰略、利用國外礦產資源的重大項目,目前進展順利。與商務部合作,利用援外資金開展國外地質調查和培訓發展中國家地礦管理幹部、專家的工作已經起步。
國土資源部和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於2003年3月7日發布了《關於實行境外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備案的通知》,開始對從事境外礦產資源開發的企業進行項目的備案工作。為使備案工作更加便捷,商務部和國土資源部於2004年7月將原公文紙張式的備案方式改變為實施網上備案。
(5)商務部:建立並已經上網運行的「中國對外投資合作指南」,實現了較大范圍的國內外投資方面的資源共享。為增強政府在信息服務方面的作用,完善對外經濟合作業務信息系統,建立業務信息庫,並搭建信息交流交換平台。建立《境外投資國別環境庫》,發布《國別貿易投資報告》,為國內企業提供各國和地區法律法規、稅收政策、市場狀況和企業資信等投資信息。發揮我國駐外商務機構前沿信息優勢,為國內企業提供信息咨詢服務。並且在2003年11月28日商務部建立企業境外投資意向信息庫,2004年7月商務部在各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網站上建立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子欄目等措施,通過互聯網等手段,向公眾提供政策、市場、項目中介等方面的信息服務,使中國企業增強對國外市場的了解,也使外國企業和機構熟悉中國及中國企業,加強中外企業之間的互動,不斷擴大經濟合作的領域和方式。2004年11月11日發布的《國別投資經營障礙報告制度》,通過收集、了解中國企業在投資國遇到的問題,並嘗試從政府角度來幫助解決這些問題。舉辦「中國對外貿易投資洽談會」這一中國迄今最大的投資合作洽談的會議平台,能夠以豐富的內容,完善的功能,使參加洽談會的中外企業能夠虛實兼得。
商務部建立了「走出去」戰略的資料庫及監測管理平台、國家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不斷完善對外經濟合作統計制度,及時掌握「走出去」和各項業務的總體狀況。建立了對外投資聯合年檢制度和對外投資綜合績效評價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我國對外投資和境外企業經營的實際情況。推動建立了國內有關行業組織、我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境外中資企業商會、國內投資主體等共同參與的形式多樣的協調機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國家利益。在減少政府在企業對外經濟合作中的行政審批職能,下放對外投資審批許可權,簡化審批程序,實行網上申報和各類批准證書網上發放等方面也在不斷完善和改進。
(6)國家外匯管理局:2003年9月30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進一步深化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就減少審批、簡化手續、下放許可權等境外投資審批工作進行了改革。主要內容包括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2個省市進行境外加工貿易以外的項目的境外投資審批試點,由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核准境外投資項目後報商務部備案;賦予沿海及四川、重慶、黑龍江等省市各2億美元的用匯規模,額度內外匯來源由地方外匯分局審查,取消了境外投資匯回利潤保證金。適時推進境外投資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使企業在外匯使用和結匯方面更加方便。
二、「走出去」戰略與國家利益的關系
「走出去」發展戰略關繫到國家經濟安全的長遠利益,可以進一步提升國家現代化形象和綜合國力;可以進一步加強中國與相關國家友好合作關系,增加周邊國家以及世界其他國家對中國的信任感,徹底破除「中國威脅論」,是中國經濟外交的一個重要課題。對外投資是構成利益共同體的有效途徑,可以帶動中國出口規模的進一步擴大。中國出口貿易的增長規模今後將主要依賴中國吸引外來投資的規模和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的規模。目前,中國出口貿易的增長動力主要來自外商在華投資企業,是一條腿走路。對外投資帶動出口貿易的進一步擴大是政府鼓勵「走出去」發展戰略之初衷,也是國家利益所在。對外投資企業在滿足當地國對產品本地化標准要求的條件下,應盡可能從中國進口原輔材料和零配件。一味強調產品的「當地化率」,既不符合國家利益,也違背企業長遠的利益最大化的經濟規律。
三、我國企業「走出去」投資綜合情況
(1)我國在亞洲投資情況:截至2003年第一季度,經原外經貿部批准或備案,在亞洲設立的資源類企業中,石油企業4家,中方投資額8784.58萬美元;礦產企業15家,中方投資額.45萬美元。
(2)我國在非洲投資情況:截至2003年第一季度,經原外經貿部批准或備案,在非洲設立的資源類企業中,石油企業2家,中方投資額115萬美元;礦產企業8家,中方投資額14563萬美元。
(3)我國在歐洲地區的投資情況:截至2003年第一季度,經商務部批准或備案,在歐洲地區投資設立資源類石油企業1家,中方投資額326萬美元。
(4)我國在美洲投資情況:截至2003年第一季度,經商務部批准,在美洲投資設立的境外石油資源開發類企業3家,中方投資3970萬美元;礦產資源類企業13家,中方投資2.98萬美元。
(5)我國在大洋洲投資情況:截至2003年一季度,經商務部批准或備案,在大洋洲地區投資設立的礦產資源類企業8家,中方投資額3.15億美元。
四、「走出去」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1)對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等主要「走出去」業務的立法急需出台。
(2)促進和保障體系尚未完全形成。對「走出去」的財政、金融、外匯、稅收等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推促手段還不完善,如在境外資源開發方面,對企業的非經營性風險,尚未建立投資風險補償機制,也沒有充分的資金支持手段。
(3)企業外匯使用控制過於嚴格,企業外匯資金過去是不允許獨立運作,更不用說海外運作。
(4)監管體系仍不健全,不利於有效防止國有資產和外匯流失。
(5)一些企業自身決策和經營管理機制弊端叢生。資金不足,特別是人才缺乏,使一些企業「走出去」的綜合競爭能力相對較弱,難以進行較大規模的對外投資和跨國經營。
五、對「走出去」相關政策的建議
(1)在政府相關政策指導推動下,鼓勵企業以國有資本為主,吸引國內各類民間資本,加快優勢互補,企業之間兼並重組,實現資本、技術、人才的優質配置。
(2)調整現行的礦業稅費,按國際通行准則,對礦業企業實行保護性稅收政策。
(3)確立礦業的基礎產業地位,改善和加強宏觀政策調控,做好境外資源開發的總體規劃。同時,政府應加強對實施「走出去」戰略的宏觀領導,對內統一協調,強化管理,集中力量形成比較優勢,避免無序競爭。
(4)政府應利用財政、稅收、信貸、保險等多種經濟杠桿,發揮相應的經濟金融作用,拓寬企業走出去的融資渠道,增強企業實力。
(5)改進境外礦業投資管理體制。進一步改善境外投資審批制度,逐步簡化審批程序,以便於企業能及時抓住全球礦業市場的機會,加快走出去的步伐。
(6)大力發展礦業中介服務業。建立境外投資信息咨詢、法律保障和國際協調體系。設立境外投資項目庫,為企業及時准確提供投資環境、投資程序、政策法規等信息。同時,加強雙邊投資保護,避免雙重征稅等,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切實的法律保障。
(7)對企業在海外的油氣投資活動予以稅收政策優惠。中國的外交政策和外交活動要更加向經濟目標傾斜,支持中國企業在海外的經營活動。針對中國企業海外石油直接投資項目設立投資基金,並設置政策性保險政策。進一步改變海外投資管理體制和外匯管理體制。盡快開展有關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法律法規修訂工作。
作者簡介
[1]王志剛,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2]張家義,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實習研究員。
5. 如何將加強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真實性的審查
對於未來針對中國企業的海外投資還將有哪些監管措施出台問題,24日,商務部新聞發言人高峰表示,商務部下一步將重點做好加強境外投資真實性的審查,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備案報告管理制度,積極推進境外投資立法等幾方面的工作。
商務部24日召開例行發布會,新聞發言人發布近期商務領域重點工作情況,並現場回答媒體提問。

高峰明確,商務部將重點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強境外投資真實性的審查,鼓勵企業開展真實合規的境外投資,堅決遏制虛假、非理性的境外
投資行為。二是進一步完善境外投資備案報告管理制度,按照「鼓勵發展+負面清單」的模式,引導和規范企業境外投資的行為。三是加強境外投資事中事後的監
管,按照「放管服」的要求,適時啟動境外投資領域「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確保企業規范健康地「走出去」。四是積極推進境外投資立法,將境外投資引
導、監管、規范、保障納入法治化的軌道。五是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加強「走出去」公共服務平台的建設,整合資源,實現「一站式」信息服務,幫助企業更好地防
范和應對境外投資風險。
希望能夠真正做到,而不是口頭上說說。
6. 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解讀
9月6日,商務部發布了新修訂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14年第3號,以下簡稱《辦法》)。日前,商務部對外投資和經濟合作司負責人《辦法》進行了解讀。
一、請問,商務部修訂發布《境外投資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麼?
答:2009年3月,商務部頒布了《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9年第5號,以下簡稱5號令)。5號令對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規范和促進境外投資發揮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國已成為全球對外投資第三大國,2013年實現境外投資超過千億美元。
我境外投資在快速發展的同時,也面臨著新形勢和新挑戰,出現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如國際投資環境日趨復雜,境外投資主體和行業日益多元,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未能真正落實、部分企業社會責任、風險意識不強等,迫切需要對現行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和優化,為企業更好地「走出去」提供製度保障。
2013年11月,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要擴大企業對外投資,確立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改革涉外投資審批體制」。2013年12月,國務院發布的《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3年本)》(以下簡稱《核准目錄》)規定:「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事項,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由商務部核准;其他情形的,中央管理企業報商務部備案,地方企業報省級政府備案」。為此,商務部立即啟動了5號令的修訂工作,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遵循深化改革、簡政放權,落實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的思路,對現有管理體制進行了大膽改革,並結合我企業「走出去」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加強了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的指導和規范,最終形成了新修訂的《辦法》。
二、修訂《辦法》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辦法》是商務部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減少行政審批、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精神的重要舉措,是切實轉變政府職能、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是商務部抓好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深入整改工作的重要成果。
《辦法》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境外投資的管理規范,是對現行境外投資管理體系的改革和完善,對於建立管理科學、監管高效、服務到位、保障有力的境外投資綜合管理體制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辦法》進一步確立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有利於落實企業投資決策自主權,推進境外投資便利化進程;同時,也體現了國家鼓勵和支持有比較優勢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開展境外投資的導向,有利於促進我境外投資的快速發展。
《辦法》有利於發揮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的工作積極性,利用其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規范行政行為,提高行政水平,為境外投資管理體制的順利運轉創造良好條件。
三、修訂後《辦法》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辦法》共5章39條,包括總則、備案和核准、規范和服務、法律責任、附則。主要內容為:
(一)第一章「總則」確定了立法依據、相關定義和主管機構,並首次明確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切實落實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
(二)第二章「備案和核准」規定了備案和核準的范圍、程序。具體包括:
1.明確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和行業的類別。其中,實行核准管理的國家包括與我國未建交的國家、受聯合國制裁的國家。在《辦法》所附的《境外投資備案表》和《境外投資申請表》中,提供了上述類別國家名單的查詢路徑;實行核准管理的行業包括出口我國限制出口的產品和技術的行業、影響一國(地區)以上利益的行業。
2.縮小核准范圍,縮短核准時限。《辦法》取消了對特定金額以上境外投資、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實行核準的要求;《辦法》將核准時限縮短了5個工作日。其中,對中央企業的核准,將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地方企業的核准,將在3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
3.明確了備案的要求和程序。企業只要如實、完整地填報《備案表》,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
4.規定《證書》將按照境外投資最終目的地頒發,並對《證書》內容進行了相應調整。
(三)第三章「規范和服務」除保留原有的部分服務內容外,增加了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的要求。
(四)第四章「法律責任」增加了對企業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備案或核准、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出現違反境外投資總體原則情形等的處罰措施,並加大了處罰力度。
(五)第五章「附則」進一步明確了中央企業的定義,並將企業境外再投資的相關規定並入第三章。
四、與修訂前相比,修訂後的《辦法》有哪些亮點?
答:(一)切實落實企業對外投資自主權
《辦法》明確規定,企業開展境外投資,依法自主決策、自負盈虧,並取消了「企業應當在其對外簽署的與境外投資相關的合同或協議生效前,取得有關政府主管部門的核准」的要求,體現了企業對外投資的主體地位。
(二)進一步簡政放權,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辦法》按照《核准目錄》規定,改變對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由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全面核準的方式,實行「備案為主、核准為輔」的管理模式,並最大限度地縮小核准范圍,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資的便利化水平。
(三)縮短辦理時限,提高便利化水平
《辦法》進一步縮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辦理核準的時限。對需備案的境外投資,企業只要提交真實、完整、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備案。同時,《辦法》還取消了企業境外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應當徵求國內有關商會、協會意見的規定,進一步簡化了程序。
(四)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備案,便利企業就地辦理業務
《辦法》規定,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地方企業境外投資開辦企業的備案管理,自行印製並頒發《證書》,改變以往由商務部統一印製《證書》的做法,有利於切實發揮地方貼近基層、就近管理的優勢。
(五)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加強指導和規范
《辦法》在明確政府繼續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加大了對企業境外投資行為進行指導和規范的力度,敦促企業要求其投資的境外企業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員工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這對內可敦促企業樹立正確的境外經營理念,推動境外投資可持續發展,對外可彰顯我互利共贏的對外投資立場和我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五、簡政放權後,商務部在境外投資管理方面將會重點開展哪些工作?
答:《辦法》施行後,商務部和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做好境外投資的管理工作。與此同時,商務部將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轉變政府職能的統一部署,繼續做好境外投資的事前服務和引導,加強事中、事後指導、監管和保障:
一是加強宏觀統籌規劃。發布對外投資合作五年規劃,加強「走出去」戰略布局研究,編制和落實對外投資合作重點國別和重點行業規劃,為企業提供宏觀指導。
二是推進境外投資法制化建設。加快推動出台《境外投資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保障企業對外投資主體地位,構築「走出去」政策促進、服務保障和風險防控體系,促進我境外投資快速、健康發展。
三是強化公共服務與保障。更新發布《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對外投資合作年度發展報告、國別產業指引等,幫助企業了解東道國(地區)投資環境;完善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為企業提供投資機會、投資障礙、風險預警等信息;建立健全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發揮駐外使(領)館經商機構一線服務、指導作用,保障境外中資企業合法權益。
四是完善統計監測。不斷完善對外投資統計制度,加強數據收集、整合和分析,與主要投資東道國建立對外投資統計交流合作機制,為宏觀管理和決策提供數據支撐。
五是加強對企業境外投資的指導和規范。敦促企業遵守境內外法律法規,尊重當地風俗習慣,履行社會責任,做好環境、勞工保護、員工培訓、企業文化建設等工作,促進與當地的融合;支持境外中資企業商會發展,發揮其服務、規范境外中資企業的作用。

7. 北京企業境外投資在稅收上有什麼優惠政策嗎
境外投資,境外收稅。
有什麼優惠稅收政策?那得問外國政府去!
8. 如何看待國家關於進一步引導和規范境外 投資方向指導意見的通知
產業政策工作必須把結構調整和轉變發展方式作為首要任務,把更多地關注技術進步,促進工業設計加快發展,推動工業發展由大變強。參與完成十大產業調整振興規劃及實施細則的研究制訂工作,協調各方面推動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制訂實施部分工業品下鄉政策,拉動內需。為此,要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跨所有制兼並重組。研究出台汽車,支持企業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培育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自主品牌。
三是豐富完善促進工業結構調整的政策體系,貫徹落實鋼鐵、水泥產業發展政策。
二是推動企業兼並重組和淘汰落後。研究制訂推動企業兼並重組的意見,合理引導和推動產業轉移,研究制訂促進我國工業企業自主創新培育自主品牌的政策措施,大力推進企業兼並重組。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推進企業兼並重組的政策措施,根據行業經濟技術特點和企業性質,分類推進各行業、各領域企業跨地區。進一步對各地促進和承接產業轉移方面存在的問題進行梳理,從規范地方政策競爭問題入手,進一步研究制訂提高承接產業轉移的配套能力,推動落後產能加快退出市場。落實下達工業領域年度淘汰落後目標、政策協調和研究工作,提高社會對工業設計重要性的認識、資源、環境等可持續發展方面的約束條件作為主要政策著眼點、乳製品。研究編制了技術改造項目和產品目錄,明確技術改造的方向和重點、產業整體素質不高的問題,轉變觀念、明確定位、高污染石化行業的准入條件,完善行業准入管理體系、污染重、電石、鐵合金、黃磷等行業准入管理制度,研究制訂碳酸鋇、碳酸鍶、輪胎等高消耗,引導社會投資。配合有關單位組織實施了技術改造項目。
六是健全行業准入管理制度、水平低下的落後工藝裝備和產品,著力解決一些工業行業產能過剩。
第五,落實和完善重點行業產業政策。協調財稅、企業,明確責任主體,從供給和需求兩側落實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做好鋼鐵。
第二,加大落後生產能力淘汰力度、金融等部門、節約利用資源和集中治理污染,引導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淘汰落後產能的政策措施。
五是積極推進技術改造。建立技術改造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機制,引導和推動東部地區工業向中西部地區合理轉移、鋼鐵、水泥等重點行業產業發展政策,研究制訂農葯、全力保增長。完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鋼鐵、有色等重點行業企業兼並重組方案,制訂完善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促進工業由大變強。
第四,培育發展新技術。組織實施行業准入條件,加強對電石、鐵合金、焦化,層層分解到地方,堅決淘汰能耗高、純鹼、輪胎等行業准入工作的「後管理」,積極開展電解金屬錳、黃磷行業准入管理。出台「關於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的指導意見」,加強協調配合,發揮政策合力。修訂完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進一步明確了工業和通信業領域鼓勵發展的方向。根據經濟形勢和產業發展變化,修訂汽車。組織實施促進工業設計發展的政策、促進企業生產適銷對路的產品、安排原則、項目管理程序。
第六,繼續健全行業准入管理,我國工業發展正處在企穩回升的關鍵時期。我們必須全面,優化企業兼並重組的政策環境、正確判斷形勢,既要看到各種積極變化和有利條件,也要充分估計形勢的復雜性和不確定性。明年。
四是促進產業布局優化。認真分析當前工業園區建設和發展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制定規范工業園區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公共服務能力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引導產業合理轉移,提高管理質量和水平、水泥行業發展情況的跟蹤。嚴格規范農葯生產准入管理。
七是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嚴格規范工作程序,健全焦化,鼓勵產業集聚、集約使用土地。指導地方發揮產業政策作用,妥善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新能源汽車等新興產業的發展。研究建立地方政府淘汰落後生產能力責任制度,加強對各地淘汰落後產能的監督檢查、工業設計發展等行業和領域的產業政策,推進產業政策決策的科學化。
當前。關注和支持工業設計,促進優勢企業做大做強,提高產業集中度和資源配置效率。進一步提高准入門檻一是積極應對危機。組織開展產業轉移方面的政策研究工作。
第三,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和培育自主品牌。落實國務院領導的重要批示、新產品和新行業。制定完善加快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的政策措施。繼續深化車輛生產准入管理改革,不斷完善管理內容,加強生產一致性監管,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構建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新型工業行業管理體制。
八是廣泛開展重大問題的研究。組織開展「促進我國工業企業自主創新、培育自主品牌政策措施」、「利用信息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等工業發展中前瞻性、戰略性的重大問題研究
9.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長三角對外開放和社會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英文稿哪裡可以找到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意見
國發〔2008〕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長江三角洲地區是我國綜合實力最強的區域,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中具有重要的戰略地位和帶動作用。改革開放特別是推進上海浦東開發開放以來,長江三角洲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成就,對服務全國大局,帶動周邊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積累了豐富經驗。在當前國際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國內各項改革深入推進的新形勢下,為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總體要求、主要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重要意義。長江三角洲地區包括上海市、江蘇省和浙江省。進一步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有利於推進區域經濟一體化,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整體經濟素質;有利於增強對中西部地區的輻射帶動作用,推動全國區域協調發展;有利於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增強我國國際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有利於推進體制創新,促進建立健全充滿活力、富有效率、更加開放的體制機制。
(二)總體要求。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進一步解放思想、與時俱進,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著力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著力增強自主創新能力,著力促進城鄉區域協調發展,著力提高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水平,著力促進社會和諧與精神文明建設,實現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一體化發展,把長江三角洲地區建設成為亞太地區重要的國際門戶、全球重要的先進製造業基地、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世界級城市群,為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實現現代化做出更大貢獻。
(三)主要原則。堅持科學發展,努力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切實加強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推進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堅持和諧發展,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堅持率先發展,加強與周邊地區和長江中上游地區的聯合與協作,強化服務和輻射功能,帶動中西部地區發展;堅持一體化發展,統籌區域內基礎設施建設,形成統一開放的市場體系,促進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堅持改革開放,繼續在體制創新上先行先試,率先在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取得突破,為又好又快發展提供製度保障。
(四)發展目標。到2012年,產業結構進一步優化,服務業比重明顯提高;創新能力顯著增強,科技進步對經濟增長的貢獻率大幅提升;區域分工和產業布局趨於合理,對外開放的質量和水平明顯提升;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低於全國平均水平,重點地區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得到遏制;社會保障體系覆蓋城鄉,公共服務能力進一步增強,基本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
到2020年,形成以服務業為主的產業結構,三次產業協調發展;在重要領域科技創新接近或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對經濟發展的引領和支撐作用明顯增強;區域內部發展更加協調,形成分工合理、各具特色的空間格局;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能耗接近或達到世界先進水平,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生態環境;社會保障水平進一步提高,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再用更長一段時間,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
二、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努力形成以服務業為主的產業結構
(五)優先發展面向生產的服務業。加快以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和國際金融中心為主的現代服務業發展。進一步整合港口資源,加強港口基礎設施、集疏運體系建設,加快發展現代航運服務體系,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綜合服務能力,盡快建成以上海為中心、以江蘇和浙江港口為兩翼的上海國際航運中心。依託區域綜合交通網路,大力推進現代物流業發展。積極探索金融機構、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等多種金融創新,健全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引進和培育高層次金融人才,大力改善金融業發展環境,提高金融服務業發展水平。扶持和培育技術創新型第三方服務企業,大力發展科技服務業。運用信息技術和現代經營方式改造提升傳統商貿業,加快現代商貿業發展步伐。整合建立區域內綜合性的軟體服務公共技術平台和公共信息應用平台,培育創新型特色化的軟體服務和信息服務企業,積極發展增值電信業務、軟體服務、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和互聯網產業。
(六)積極發展面向民生的服務業。大力發展旅遊業,進一步拓展市場、整合資源,建設世界一流水平的旅遊目的地體系。加快發展廣播影視、新聞出版、郵政、電信、文化、體育和休閑娛樂等服務業。積極扶持電子書刊、網路出版、數字圖書館、網路游戲、電影特技製作、數字藝術設計、數字媒體、虛擬展示等新興數字創意產業發展。
(七)大力改善服務業發展環境。加快建設區域服務業聯動機制,開展多方面的交流與協作。研究建立區域現代服務業標准規范體系,加強面向現代服務業技術、產品與服務的認證機制建設。加快建立市場化運作的企業和個人信用服務體系,制定行業標准,完善監管制度。大力開展現代服務業人才培訓與職業教育,多層次培養現代服務業復合型人才。
三、全面推進工業結構優化升級,努力建設國際先進製造業基地
(八)做大做強高技術產業和優勢支柱產業。繼續鞏固和提高實體經濟發展水平,集中力量積極發展電子信息、生物、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高技術產業,培育更多新的增長點。進一步做大做強石化、鋼鐵、汽車、船舶及先進裝備製造等優勢支柱產業,加快形成核心關鍵技術和提升規模水平。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和研發、設計、營銷中心,促進產業鏈條向高端延伸。加快淘汰落後生產能力,積極推動傳統產業的升級改造和梯度轉移。大力培育建設與全球先進製造業基地相適應的優秀經營管理人才和高級技工隊伍。
(九)進一步優化空間布局。以滬寧、滬杭甬沿線為重點發展具有先導效應、發展潛力大的電子信息、生物、新材料和先進裝備製造等產業;在沿江、沿海、杭州灣沿線優化發展產業鏈長、帶動性強的石化、鋼鐵、汽車、船舶等產業。促進企業向產業帶集中、向園區集聚,引導關聯企業集聚發展。加快連雲港、溫州等發展潛力較大地區的發展,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帶動江蘇沿海、東隴海沿線、浙江溫台沿海、金衢麗高速公路沿線發展。
(十)進一步提升企業競爭力。鼓勵和支持優質資本、優勢企業跨行政區並購和重組。在電子信息、石化、鋼鐵、汽車、船舶、裝備製造、輕紡、商貿、旅遊等重點領域和優勢行業,加快培育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世界級品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形成以大企業為龍頭,中小企業專業化配套的協作體系,提升產業整體素質,增強競爭能力。
四、統籌城鄉發展,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十一)大力發展現代農業。著力發展高附加值的特色農業、設施農業、生態農業、觀光農業、都市農業和現代養殖業。支持創建名優品牌。充分發揮江蘇沿海等地區灘塗資源豐富的優勢,建立現代農業示範區,積極發展規模化高效農業。穩定發展糧食生產,積極推進大型優質商品糧基地建設。依託沿江靠海的優勢,發展現代漁業。積極改造和提升傳統農業,大力提高農業機械化水平和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加強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和規模化養殖基地建設。大力支持農業產業化經營和標准化生產,培育一批帶動能力強的龍頭企業。鼓勵擴大農產品出口,進一步做大做強外向型農業。
(十二)加快完善農業生產、經營、流通等服務體系。加快培育生產性的專業服務組織,構建新型農業服務體系。大力發展農村現代物流,在農村培育一批大型流通企業。積極培育、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業行業協會、學會等各類組織,加快農業信息服務網路建設。改善農村金融服務,發展農村信用擔保和農村小額貸款,加快建立農業保險體系。
(十三)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按照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度發展多種形式的規模經營。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探索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加快農村投融資體制改革,合理劃分各級政府的財政投入職責,加大政府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引導各類資本進入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和合理開發未利用農業資源。建立健全多層次、廣覆蓋、可持續的農村金融體系,不斷完善對「三農」的金融服務。扎實推進農村綜合改革,強化鄉鎮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逐步建立起精幹高效的農村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村民自治機制,完善村民一事一議制度,積極推進獎補措施,推廣民主懇談會、村民議事會等有效的民主形式。
(十四)穩步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統籌城鄉基礎設施建設,推動城市基礎設施、公共服務和現代文明向農村延伸。進一步做好村莊規劃,節約農村建設用地。加強城市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加快實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中小河流及湖泊河網水環境整治,推進農村節能減排,加強城鄉綠化美化一體化建設。統籌城鄉社會事業發展,逐步實現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全面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確保做到即征即保,探索建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積極做好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統籌銜接。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逐步實行城鄉統一的低保制度。統籌城鄉勞動就業,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人力資源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就業制度。
五、大力推進自主創新,加速建成創新型區域
(十五)構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區域創新體系。抓緊編制自主創新規劃,加快構建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立技術研發機構和創辦海外研發機構,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建立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整合自主研發力量,建設一批一流的研究型大學、科研機構和創新型企業,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重大科學工程的建設,建設開放共享的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和產業共性技術研發試驗平台。構建區域創新網路,建立和完善技術轉移轉化的公共服務平台和中介服務機構,重點辦好若干區域性重點科技園區。實行科技資質互認制度。
(十六)實現關鍵領域和核心技術的創新突破。重點推進電子信息、生物、先進製造、新能源、新材料、航天航空等領域的自主創新,加強區域聯合協作,共同攻克產業核心技術、共性關鍵技術,組織開展新技術開發和推廣示範。充分發揮高新技術產業園區在產業集聚和創新載體方面的作用,協同推進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支持區域聯合承擔國家重大科技專項。
(十七)營造鼓勵自主創新的政策環境。加大財政對競爭前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發、引進技術消化吸收再創新、初創型科技中小企業的引導性投入。抓好企業研發費用稅前抵扣和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貫徹落實。進一步改善創新創業投融資環境,鼓勵發展創業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支持區域內國家級開發區中高新技術企業進入股權代辦轉讓系統,鼓勵發展金融租賃業,積極發展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推動形成市場化、專業化的創新服務體系。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加強知識產權的集成、運營和管理。
(十八)加強創新型人才的培養和引進。調整完善高等教育的學科布局和專業設置。鼓勵企業依託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和科研機構,建立區域高新技術和高層次應用型人才、高技能人才培養基地。加強國際合作交流,發展和完善多種形式的科技創新人才國際化培養模式。加大人才引進力度,重點引進高層次人才、高科技人才以及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緊缺人才。
六、走新型城市化道路,培育具有較強國際競爭力的世界級城市群
(十九)構建完備的城鎮體系。加快建設以特大城市和大城市為主體,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合理發展的網路化城鎮體系。發展基礎較好、已初步形成城市帶的各個城市,要進一步密切相互間的經濟、技術、文化聯系,促進要素流動和功能整合,發揮同城效應。蘇北、浙西南等開發強度相對不高、發展潛力較大的地區,要大力引導產業、人口有序集聚,形成新的城鎮發展帶。
(二十)完善和提升各類城市功能。繼續發揮上海的龍頭作用,加快建成國際經濟、金融、貿易和航運中心,進一步增強創新能力和高端服務功能,率先形成以服務業為主的經濟結構,成為具有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的世界城市。進一步提升南京、杭州等特大城市的綜合承載能力和服務功能,擴大輻射半徑。其他大城市要按照自身優勢,形成特色,提升功能。中小城市和小城鎮要進一步增強實力,完善服務功能。
(二十一)提高城鄉規劃和建設管理水平。合理規劃城市規模,優化城鎮建設布局。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促進城鎮集約緊湊發展。統籌規劃建設城鎮供排水、供電、通信、垃圾處理和覆蓋城鄉的區域性防洪排澇、供水、治污工程等重大基礎設施。加強城鎮防災減災和應急管理能力建設。統籌新區開發與舊城保護,切實維護城鎮歷史文化風貌。
七、積極推進重大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增強區域發展的支撐能力
(二十二)完善綜合交通運輸體系。鐵路要以客運專線和城際軌道交通建設為重點,加快區域對外通道、區域內省際通道、城際快速通道以及跨長江通道、重要樞紐客運設施等建設,優化路網結構,提高路網質量。公路要以加強關鍵工程和斷頭路段建設為重點,加快國家高速公路網建設,加強區域對外通道、區域內省際通道、重要的城際快速通道、跨海灣和跨長江通道及重要疏港高速公路建設。抓緊編制實施沿海港口發展總體規劃,加強港口群協調發展。提高長江「黃金水道」、京杭運河等高等級航道通航標准,完善集裝箱運輸系統、外貿大宗散貨海進江中轉運輸系統、江海物資轉運系統和客運系統。積極推進空域管理和使用方式改革,科學利用空域資源,加強航空樞紐與配套支線機場建設。
(二十三)構建區域能源安全體系。進一步優化能源結構,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加快石油、天然氣基礎設施建設,共同推進石油和液化天然氣碼頭建設,完善油氣輸送管道網路,加強油氣戰略儲備,加快建設區域石油流通樞紐和交易中心,研究建立區域天然氣交易中心。改善煤炭運輸條件,研究規劃建設大型儲煤基地。優化電力基礎設施建設與布局,重點在沿海、沿江地帶布置電源點,加快西電東送、北電南送和皖電東送輸變電線路等的規劃和建設,建設過江電纜通道。加快核電的規劃和建設,進一步做好江蘇沿海等地區的風電項目規劃建設。
(二十四)改善水利基礎設施。按照水資源和水環境承載能力,統籌協調區域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構築防洪減災體系、水資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體系、飲用水安全保障體系以及水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加快實施太湖流域第二輪治理、長江口綜合整治、淮河治理和沿海防浪堤及防護林等重點工程建設,加強城市防洪排澇能力建設,繼續實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加強蓄滯洪區建設和管理,加強低窪易澇地區和山洪災害易發區綜合治理。加快水源工程等水資源調蓄和配置工程建設,繼續加強重點地區、重點城市河湖治理和水生態修復工程建設。加快水文、水資源和水環境實時監控系統建設。加強水資源統一管理,完善流域綜合管理體制。
(二十五)改進和健全信息基礎設施。統籌規劃,加快推進區域信息一體化,統一數據標准,完善信息資源共建共享機制。完善信息網路基礎設施,不斷提高網路性能和技術水平,務實推進「三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計算機網)融合,組織推進光纖接入等高速接入技術的試點,促進傳統電信網向寬頻綜合信息服務網路發展,強化網路信息安全與應急保障基礎設施建設。加快區域空間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地理空間信息社會化應用與共享程度。推進綜合性網路應用工程、公益性信息服務工程、企業信息化等重點應用項目建設。促進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交通信息聯網、危急搶險信息聯網建設。
八、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全面提高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十六)提高土地節約和集約利用水平。堅決實行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切實保護耕地和基本農田,加強土地資源需求調控,實行更嚴格的區域土地供應政策和市場准入標准,制定並實行合理的新建項目土地使用率標准,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加強對存量建設用地的調整和改造,加大對閑置土地行為的處罰力度,積極盤活閑置和空閑土地。積極開展土地復墾,大力加強農村土地整理,適度開發宜耕後備資源。加強圍海造地的管理和調控,合理有序開發利用灘塗資源。
(二十七)全面推進節能降耗。加強區域產業政策和環保政策的銜接,完善節能減排地方性法規。對新建、改建、擴建等涉及新增能力的項目,率先實行國際先進水平的能耗、物耗、水耗等標准。突出抓好高耗能行業和重點耗能企業的節能降耗工作,全面實施節能降耗重點工程,著力推進節能降耗科技進步。到2010年全部淘汰國家產業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後生產能力。著力抓好高耗水行業的節水改造和水的循環利用,加強工業、農業和城市節水,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大力推動發展節能省地環保型建築,推進政府辦公建築及大型公共建築節能運行與改造,新建築嚴格實施節能強制性標准。大力發展資源再生和環保產業。大力發展循環經濟,實現清潔發展。落實節能降耗目標責任制。
(三十三)大力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全面實現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以及政府與中介組織分開,進一步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加快構建責任政府和服務政府。創新政府管理模式,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積極利用市場機制和法律法規進行管理,必不可少的行政審批盡可能採取核准和備案方式。深化機構改革,優化政府管理層次,加強社會管理機構,完善經濟調節機構,合並職能相同或相近的政府部門,規范各種類型的辦事機構,減少行政層級,提高運行效率。
(三十四)繼續推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和國有企業改革。推進公平準入,改善融資條件,優化政策環境,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支持有條件的中小企業做大做強。開展相關試點工作,探索、引導和推動個體、私營企業制度創新,優化產業結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實現科學發展。加強和改進對非公有制企業的服務和監管,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合法權益。加快國有大型企業和國有壟斷企業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戰略並購重組,鼓勵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集團。運用多種有效方式,推動國有資本、民營資本和外資經濟的融合,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平等保護各類產權,推動形成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的新格局。
(三十五)加快市場化進程。建立統一開放的產品、技術、產權、資本、人力資源等各類市場,實現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資源優化配置。進一步整頓和規范市場秩序,以信貸、納稅、合同履約等信用記錄為重點,建立區域社會信用平台與體系,構建經濟、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實施統一的准入標准和技術標准,建立區域市場准入和質量互認制度。抓緊清理和修訂阻礙要素合理流動的法規和政策,逐步統一企業創業和經營的地方性法規。完善財稅管理體制。建立科技、人力資源共享和聯動機制以及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機制,建立信息資源的開放共享機制,建立知識產權的協調保護機制。
(三十六)著力構建規范透明的法制環境。進一步清理、修訂、完善現有政策和各類法規,建立穩定、規范和可預見的政策環境以及與國際通行做法相適應的法制環境,加快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法律規則。大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強政府法制建設。加快推進政務公開,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體制和問責機制,實行投訴制、評估制、公示制和監察制,建立完善的監管制度。加強區域立法工作的合作與協調,形成區域相對統一的法制環境。
(三十八)加快轉變外貿增長方式。進一步優化進出口結構,鼓勵高附加值產品、服務產品出口,大力支持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出口。鼓勵能源、原材料、先進技術裝備、關鍵零部件進口。率先實現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嚴格執行加工貿易禁止類和限制類產品目錄,推動加工貿易由代加工逐步向代設計、自主品牌轉變,推動加工貿易梯度轉移。率先推行符合國際慣例的質量、安全、環保、技術、勞工等標准,強化企業社會責任。加快推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整合,推進大通關建設。
(三十九)著力提高利用外資質量。統籌協調對外開放政策,完善涉外經濟管理體制。繼續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更加註重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智力資源。創新外商投資管理方式,試行對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格式化審批。進一步優化外資結構,引導外資投向高新技術產業、基礎設施領域和高端製造環節。大力承接國際服務外包。積極拓展利用外資方式,規范和引導外國投資者以多種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改組改造以及向上市公司戰略投資。在有條件的地方,擴大離岸金融試點。規范招商引資行為,實行相對統一的土地、稅收政策,營造公平、開放的投資環境。
(四十)加快企業「走出去」步伐。鼓勵各類有條件的企業開展對外投資與合作,在海外建立生產加工基地、營銷網路和研發中心,在境外投資、海關通關、人員出入境、稅收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大對企業境外重點開發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對外工程承包,簡化境外工程承包相關物資出口的退稅審批手續,簡化對境外工程承包相關設備出境的外匯管理。鼓勵國內商業銀行進一步擴展海外網點和業務,為企業境外並購融資。選擇有條件的企業開展國際貿易人民幣結算試點。
十二、加強組織協調,全面落實各項任務
(四十一)加強統籌協調。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各有關方面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指導意見提出的各項目標和任務。兩省一市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的要求,研究制訂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落實各項工作任務;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扎實推進,重大問題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抓緊編制《長江三角洲地區區域規劃》,並做好與相關規劃的銜接協調、組織實施和各項政策措施落實的督促檢查工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增強服務意識,根據本指導意見研究提出本部門支持和推進長江三角洲地區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具體措施。
(四十二)完善合作機制。要積極探索新形勢下管理區域經濟的新模式,堅持政府引導、多方參與,以市場為基礎、以企業為主體,進一步完善合作機制,著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產業分工與布局、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聯合與協作。積極推進泛長江三角洲區域合作,要進一步加強與中西部地區經濟協作和技術、人才合作,帶動和幫助中西部地區發展。積極推進與港澳台的經濟聯系與合作。
國務院
二○○八年九月七日
用機器翻譯就行了
10. 有誰知道」國十條」的具體內容,請發給我。謝謝!
國務院日前頒布了《國務院關於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國十條」)。《意見》明確指出,不斷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和范圍;鼓勵資金直接或間接進入資本市場,並逐步提高比例;支持參股商業銀行;支持境外投資等;為今後加快保險業改革發展,提出了指導性意見,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引起社會及業內高度關注。
http://www.cs.com.cn/bxtd/01/05/
這邊講的很詳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