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會計中退回的投資款記賬成費用什麼改變了對誰有好處對其它的股東有什麼損失
捋順一下你的問題:
三個股東投資成立一個公司,兩個出資20萬元,一個出資21萬元,大家拿著花的票據來入賬。
如果大家約定的投資額都是20萬元,也就是相同投資、共但損益,賬務可做如下處理:
借:管理費用或固定資產(大家都是花了錢的條子)61萬
貸:實收資本-甲 20萬
實收資本-乙 20萬
實收資本-丙 20萬
其他應付款-甲 1萬
歸還甲股東多出的1萬元
借:其他應付款-甲 1萬
貸:現金 1萬
這樣三個股東的投資額相同。
甲股東不讓寫成投資款,應該寫入其他應付款,這和費用沒關系,他可能不懂會計。
Ⅱ 股東溢價增資計入資本公積的投資款能否返還
資本溢價是指企業在籌集資金的過程中,投資人的投入資本超過其注冊資本的數額。該項差額是按投資人的出資額與其在新增注冊資本中應占的份額數的差異計算的。
在企業創立時,出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全部記入「實收資本」科目,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在企業重組並有新的投資者加入時,相同數量的出資額,由於出資時間不同,對企業產生的影響也不一樣。在創立時投資,不但投資風險性很大,而且資本利潤率很低,而新加入的投資者既避開了產品試生產,開辟市場的風險,又享受了企業經營過程中業已形成的留在收益。
所以,為了維護原有投資者的權益,新加入的投資者要付出大於原有投資者的出資額,才能取得與原投資者相同的投資比例。其中,按投資比例計算的出資額部分,記入「實收資本」科目,大於部分應記入「資本公積」科目。
股東溢價增資計入資本公積的投資款不屬於《公司法》意義上的股東「出資」。
1、依據《公司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法》意義上的「出資」就相當於「注冊資本」。
而注冊資本是法律上的概念,實收資本是會計上的概念。注冊資本是公司在設立時籌集的、由公司章程載明的、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冊的資本,是股東認繳或認購的出資額。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即企業收到的各投資者根據合同、協議、章程規定實際交納的資本數額,或者說,實收資本是公司成立時實際收到的股東的出資總額,是公司現實擁有的資本。
股東溢價增資投入公司的投資款由兩部分構成,分別計入「實收資本」的增資和計入「資本公積」的增資溢價。非常明確,因增資溢價而計入資本公積的投資款,不屬於《公司法》意義上的「出資」。
2、《公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並未規定股東不能「抽逃」資本公積金。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資本公積金可以轉增股本,但不能彌補虧損。
(1)對於企業股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已明確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2)對於自然人股東,《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規定:個人取得非上市公司、新三板掛牌公司中的非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不含以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情形)轉增股本的,應該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實施轉增的企業應該及時代扣代繳。
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後,只是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會計科目的數額發生變化,但的凈資產總額並未發生變化。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並不需要和公司「減資」一樣,對外公告及向公司債權人提供擔保。由此可見,《公司法》對待股東「出資」和「資本公積金」上,並未同等對待。《公司法》並未限制股東在會計上「減少」資本公積金而「增加」股本(注冊資金)。
綜上,注冊資本因對外公示而產生的公信力,基於第三人因信賴該公示而產生需要保護的交易秩序,故《公司法》規定股東不得抽逃出資。但資本公積金只是公司對內會計科目的不同設置,資本公積金對外並不公示,第三人也不會因此對資本公積金額而產生信賴利益,故從《公司法》的角度考慮:溢價增資中,股東不能抽逃出資,但可以要求公司返還資本公積金。
Ⅲ 資本公積投資者可以退出嗎
資本公積(capital reserves)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由於接受捐贈、股本溢價以及法定財產重估增值等原因所形成的公積金。資本公積是與企業收益無關而與資本相關的貸項。資本公積是指投資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業、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並且投入金額上超過法定資本部分的資本。資本公積金的分配等不屬於抽逃資金,但是僅限於轉增資本,投資減值,股權投資差額攤銷。所以,資本公積投資者抽出是不可以的。
Ⅳ 有關退回實收資本的問題。
1、虧損在平時已經結轉本年利潤科目,股東撤資科目與利潤無關
2、退回投資款差額部分應貸記資本公積,不存在減少虧損的問題。依據:國稅發[2003]45號、財會[2003]29號
3、撤資應先去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注冊資金減資手續,否則為非法撤資,違反公司法規定
Ⅳ 收到資金退還給投資者怎麼做會計分錄
收到資金退還給投資者怎麼做會計分錄需區分幾種情況:
一、投資者(股東)為按公司章程要求實際出資走賬,一走一過分錄為
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股東
退還時:
借:其他應收款-股東
貸:銀行存款
二、收到資金是暫備用支付公司成立之初的開辦費用,投資者個人(股東)墊支後又付出:
收款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某某投資者
退回時:
借:其他應付款-某某投資者
貸:銀行存款
三、注意事項:
由於第一種情況屬假注資行為,股東投資後當借款借出,涉及個稅問題,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如果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即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筆者建議在目前認繳制情況下沒必要這樣做。
Ⅵ 退還股東投資款應填入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哪一欄
關於退回股東投資款應填入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中的哪一欄,我並未發現有權威解釋,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講解》
第三十一章 財務報表列報
第五節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一般企業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的列報格式和列報方法
④」所有者投入和減少資本」項目,反映企業當年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和減少的資本其中:
「所有者投入資本」項目,反映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形成的實收資本(或股本)和資本溢
價或股本溢價,並對應列在」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欄。
「股份支付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金額」項目,反映企業處於等待期中的權益結算的股份支
付當年計入資本公積的金額,並對應列在」資本公積」欄。
所以 1.所有者投入資本 和 2.股份支付計入所有者權益的金額,都是有明確規定應該填列何種內容的,所有者減少資本,則不應該填在這兩行。我的建議是在無法增加或修改披露行的情況下,把減少注冊資本填入「其他」一行。在可以增加或修改披露行的情況下,新增一行「所有者減少資本」。
Ⅶ 怎麼才能讓推薦人把資本運作投資款退回來
除非抓住他把柄與要害,不過你沒有方法很難要回來
Ⅷ 會計中,投資人退部份投資款應如何做分錄
確定是當初入錯了的話,則可用一筆分錄沖回原分錄,再做正確的分錄。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應該經所有股東確認,而不是其中一個股東說了算。涉及股本確認和變化的,都需要所有股東確認。
另外,按規定,超出應繳股本部分應該計入資本公積,而不是退回。
Ⅸ 公司的資本公積金能否退還股東
資本公積金就是指由投資者或其他人(或單位)投入,所有權歸屬於投資者,但不構成實收資本回的那部分資本或者資產答。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資本溢價和股票溢價;接受捐贈的資產;法定財產重估增值,即資產的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超過原賬面凈值的部分;
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企業取得的資本公積金,在「資本公積」科目進行核算,並按資本公積金形成的來源進行明細核算。凈資產是資產減負債的差,當然也包括資本公積金。

資本公積金按其來源和用途可分為一般項目、准備項目和特殊項目 。其中一般項目中的「資本(或股本)溢價」主要用於轉增資本,這也是資本公積金的主要組成部分;
資本公積中的各種准備項目,如股權投資准備、非現金資產捐贈准備等准備項目,是所有者權益的一種准備,在未實現前,不得用於轉增資本(或股本);特殊項目主要是企業改制兼並過程中形成的一些資本公積,一般有特殊的規定。
Ⅹ 做會計分錄:1)依法退回投資者投入的資本金;
1、借:實收資本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2、借:應付帳款 貸:應付票據
4、借:盈餘公積 貸:實收資本
3、借:短期借款 貸:其他應付款 驗資後:借:其他應付款 貸:實收資本
5、借:利潤分配 貸:應付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