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律規定:公司投資人都有哪些權利
依據《公司法》關於投資人的規定,其享有決策權、分紅權等。
縱橫法律網-廣東天匯律師事務所-余守學律師
㈡ 投資者的權利
Q:什麼是投資者權利?
A:投資者權利,在這里我們主要討論證券投資者權利。當投資者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無論多少,即為掛牌公司的股東,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業務規則的規定,依法享有知情權、表決權、提案權、質詢權、優先認購權、救濟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各項股東權利。也就是說,投資者作為掛牌公司的股東,依法享有在掛牌公司中的財產利益,並可以通過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參與掛牌公司事務,督促掛牌公司規范經營,更好地保障自己利益不受侵害。
一、投資者知情權
Q:什麼是投資者知情權?
A:投資者知情權,是指法律賦予投資者作為公司股東通過查閱、復制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公司經營、管理、決策的相關資料,實現了解公司的經營狀況和監督公司高管人員經營活動的權利。知情權是一項獨立的權利,不依附於其他的權利而存在,而且知情權是公司投資者實現其他權利的重要基礎。
Q:投資者知情權具體都包括哪些內容?
A:投資者知情權主要體現在對信息的獲取方面,即作為公司股東有權查閱與公司有關的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的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投資者查閱以上文件,尤其是財務會計報告,可以迅速了解公司的運營狀況,並可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進一步對公司的相關信息進行質詢。
Q:什麼是信息披露?
A:信息披露,在這我們主要探討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內容,根據全國股轉系統的規則要求,掛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掛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掛牌後持續信息披露。
掛牌公司在掛牌之前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公開轉讓說明書(申報稿)、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公司章程、主辦券商推薦報告,如有股票發行情況報告書也可一並披露。這一階段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是向投資者全面介紹擬掛牌公司的相關情況。
當公司掛牌之後,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這一階段的信息具有持續性的特徵,投資者根據信息可更好地判斷公司未來的發展趨勢。
Q:什麼是定期報告?
A:定期報告是指掛牌公司需要按照固定的時間周期公布的報告。掛牌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半年度報告,可以披露季度報告。掛牌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編制並披露定期報告。披露年度報告的時間是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半年報的時間是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季度報告的時間是每個會計年度前三個月、九個月結束後的一個月內。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掛牌公司只有年報是必須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
Q:什麼是臨時報告?
A:臨時報告是指掛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規和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發布的除定期報告以外的公告。臨時報告均應當加蓋董事會公章並由董事會發布。當發生可能對公司股權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掛牌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報送臨時報告,並予以公告,說明時間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後果。
掛牌公司應當發布臨時報告的情況包括但不限於:董事會或監事會做出決議時、簽署意向書或協議時、公司(含任一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知悉或理應知悉重大事件發生時;控股股東發生變化;董事、監事、高管發生變動;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或者重組;公司董事、監事、高管受到刑事追究或對公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處罰等。
Q:如何能夠快速准確地獲得掛牌公司信息?
A:最方便快捷獲取掛牌公司信息的渠道當屬全國股轉系統的官方網站,所有掛牌公司的依法應披露的信息,都應當在全國股轉系統的官方網站第一時間披露。投資者可以前往全國股轉系統官網的「信息披露」欄目中進行查閱。掛牌公司可在其他網站或媒體上進行信息披露,但披露的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且不得早於在全國股轉系統的官方網站披露的時間。
㈢ 投資者與所有者的區別
投資者與所有者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投資者是指投入現金購買某種資產以期望獲取利益或利潤的自然人和法人。廣義的投資者包括公司股東、債權人和利益相關者。狹義的投資者指的就是股東。
在金融市場中,所謂投資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購入金融工具融出資金的所有個人和機構,包括存款人,出資人在驗資時稱為投資者。投資者一般具有個人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為主風險負荷小、對信息的依賴較小等特徵。
企業的所有者即權屬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是投資人或資產的所有人,還可能是國有企業的上級主管機關。所有者的權利可以是全部的,也可以是部分的或份額的。
2、承擔的義務不同
所有者包括債權人和業主(股東)。優先權是債權人,企業一旦重組或破產清算,首先應滿足債權人,然後才考慮業主。債權是不可滅失的權力。無論公司經營狀況如何,債務都必須償還。公司盈利多,債權人不多得,只以借貸的本利和為限;公司虧損,債權人的債務也要按約定償還,債權人不承擔虧損。
而股東即投資者的權利就不同。公司盈利多,就可以多得。公司虧損,他們要承擔虧損責任,直至血本無歸。
3、所有權關系不同
組織的所有者與投資者是對公司所有權關系是有區別的,所有者包括股東和債權人。投資者是單指股東或業主。
企業擁有的任何東西都是債權人或業主提供的。所以,債權人對企業財產所得以主張的權利和業主對企業財產所得以主張的權利的總和,應等於企業的資產總額。業主權益就成為次於債權人權益的剩餘權利。

(3)投資者的權利擴展閱讀:
投資者的種類
1、戰略類
戰略投資者是指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要求、與發行人具有合作關系或合作意向和潛力,並願意按照發行人配售要求,與發行人簽署戰略投資配售協議的法人;是與發行公司業務聯系緊密,且欲長期持有發行公司股票的法人。
2、證券類
證券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資金供給者,主要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眾多的證券投資者保證了證券發行和交易的連續性,也活躍了證券市場的交易證券投資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資本收益為目的而買入證券的機構和個人。機構投資者主要是證券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
3、機構類。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
4、個人類
一般來說,股票的持有者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在證券市場發展的初期,
市場參與者主要是個人投資者,即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從事股票買賣的投資者。
5、基金類。基金投資者即基金份額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資人,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的受益人。
6、政府類。政府投資者是指進行證券投資的政府機構。政府機構進行證券投資的主要目的不是為了獲取利息、股息等投資收益,而是為了調劑資金餘缺和實施公開市場操作,進行宏觀經濟調控。
7、天使類。天使投資者是具有豐厚收入並為初創企業提供啟動資本的個人。
㈣ 所有者是什麼和投資者什麼區別所有者權益是指什麼
「所有者」指的是包括股東和債權人;「投資者」是單指股東或業主。兩者對公司所有權內取得方式和容對公司承擔的義務上有區別。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過去形成應該歸屬所有者享有的經濟利益。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含有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內容。而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得失指的是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所有者包括債權人和業主(股東)。投資者還可分為長期投資者和短期投資者。上市公司的發起人一般屬於長期投資者,而在證券市場的散戶基本屬於短期投資者。
㈤ 投資者權益什麼意思
權益的定義:
1、指公民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所說權益。
2、會計學上指資產。屬於所有人的叫做所有者權益,屬於債權人的權益叫做債權人權益。兩者總稱為權益。
所有者權益。《企業會計制度》對所有者權益的定義: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後的余額。包括:
1、實收資本:企業的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按照企業章程,或合同、協議的約定,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所有者向企業投入的資本,在一般情況下無須償還,可以長期周轉使用。
2、資本公積:資本本身升值或其他原因而產生的投資者的共同的權益。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資產、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資本(或股本)溢價,是指企業投資者投入的資金超過其在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 接受捐贈資產,是指企業因接受現金和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 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是指企業接受外幣投資因所採用的匯率不同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
3、盈餘公積:企業從實現的利潤中提取或形成的留存於企業內部的積累。
4、未分配利潤:企業留於以後年度分配的利潤或待分配利潤。
投資者權益,比所有者權益的范圍更大。投資者,從廣義上講,包括股權投資者和債權投資者。投資者權益,就是指投資者在被投資對象中擁有的資產。
㈥ 股票投資者有什麼義務和權利
投資者投資上市公司股票可依法享有公司經營決策投票權,經營利潤紅利分享權,公司經營重大事項知情權等權利,至於義務,如果不在公司上班工作則沒什麼明確的義務。
㈦ 股民有哪些權利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知情權、查賬權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與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權利。
(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等。
3、請求法院撤銷權
董事會、股東(大)會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做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權
(有限公司)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時,(股份公司)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5、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權
(有限公司)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公司)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6、請求回購權
股東會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股東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7、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優先股股東除外)
8、股利分配權
9、公司發行新股的認股權
10、以股東名義起訴權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他人損害公司利益時,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義的起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時的利益以自己名義的起訴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股東利益時的起訴權。
11、請求法院解散公司權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 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2依法轉讓出資或股份的權利
13、公司終止後對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權
此外,股民還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