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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體制改革大型企業集團

發布時間:2021-04-25 09:03:18

⑴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文件全文

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目標(一)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是: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二)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目標是: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培育規范的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系,改進調控方式,完善調控手段;加快投資領域的立法進程;加強投資監管,維護規范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二、轉變政府管理職能,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一)改革項目審批制度,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徹底改革現行不分投資主體、不分資金來源、不分項目性質,一律按投資規模大小分別由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審批的企業投資管理辦法。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准制和備案制。其中,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角度進行核准,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改為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並依法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於企業使用政府補助、轉貸、貼息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各地區、各部門要相應改進管理辦法,規范管理行為,不得以任何名義截留下放給企業的投資決策權利。(二)規范政府核准制。要嚴格限定實行政府核准制的范圍,並根據變化的情況適時調整。《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未經國務院批准,各地區、各部門不得擅自增減《目錄》規定的范圍。企業投資建設實行核准制的項目,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政府對企業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從維護經濟安全、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優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現壟斷等方面進行核准。對於外商投資項目,政府還要從市場准入、資本項目管理等方面進行核准。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嚴格規范的核准制度,明確核準的范圍、內容、申報程序和辦理時限,並向社會公布,提高辦事效率,增強透明度。(三)健全備案制。對於《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制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要對備案工作加強指導和監督,防止以備案的名義變相審批。(四)擴大大型企業集團的投資決策權。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目錄》內的項目,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准,也可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准後,規劃中屬於《目錄》內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准,只須辦理備案手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五)鼓勵社會投資。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允許社會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逐步理順公共產品價格,通過注入資本金、貸款貼息、稅收優惠等措施,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以獨資、合資、合作、聯營、項目融資等方式,參與經營性的公益事業、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於涉及國家壟斷資源開發利用、需要統一規劃布局的項目,政府在確定建設規劃後,可向社會公開招標選定項目業主。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各種所有制企業進行境外投資。(六)進一步拓寬企業投資項目的融資渠道。允許各類企業以股權融資方式籌集投資資金,逐步建立起多種募集方式相互補充的多層次資本市場。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和證券監管機構批准,選擇一些收益穩定的基礎設施項目進行試點,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債券等方式籌集建設資金。在嚴格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改革企業債券發行管理制度,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增加企業債券品種。按照市場化原則改進和完善銀行的固定資產貸款審批和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運用銀團貸款、融資租賃、項目融資、財務顧問等多種業務方式,支持項目建設。允許各種所有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申請使用國外貸款。制定相關法規,組織建立中小企業融資和信用擔保體系,鼓勵銀行和各類合格擔保機構對項目融資的擔保方式進行研究創新,採取多種形式增強擔保機構資本實力,推動設立中小企業投資公司,建立和完善創業投資機制。規范發展各類投資基金。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和重點建設工程項目。(七)規范企業投資行為。各類企業都應嚴格遵守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產業政策和行業准入標准,不得投資建設國家禁止發展的項目;應誠信守法,維護公共利益,確保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應按照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出資人制度、投資風險約束機制、科學民主的投資決策制度和重大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嚴格執行投資項目的法人責任制、資本金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三、完善政府投資體制,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范圍。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系國家安全和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包括加強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促進欠發達地區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能夠由社會投資建設的項目,盡可能利用社會資金建設。合理劃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投資事權。中央政府投資除本級政權等建設外,主要安排跨地區、跨流域以及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二)健全政府投資項目決策機制。進一步完善和堅持科學的決策規則和程序,提高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咨詢評估要引入競爭機制,並制定合理的競爭規則;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三)規范政府投資資金管理。編制政府投資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各類政府投資資金,包括預算內投資、各類專項建設基金、統借國外貸款等。政府投資資金按項目安排,根據資金來源、項目性質和調控需要,可分別採取直接投資、資本金注入、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以資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確定出資人代表。要針對不同的資金類型和資金運用方式,確定相應的管理辦法,逐步實現政府投資的決策程序和資金管理的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四)簡化和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批程序,合理劃分審批許可權。按照項目性質、資金來源和事權劃分,合理確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與有關部門之間的項目審批許可權。對於政府投資項目,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從投資決策角度只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應嚴格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概算審批工作;採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具體的許可權劃分和審批程序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方面研究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頒布實施。(五)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改進建設實施方式。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標准,並根據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完善。按項目建設進度下達投資資金計劃。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中介服務管理,對咨詢評估、招標代理等中介機構實行資質管理,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對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嚴格控制項目投資、質量和工期,竣工驗收後移交給使用單位。增強投資風險意識,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項目的風險管理機制。(六)引入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效益。各級政府要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公益事業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對於具有壟斷性的項目,試行特許經營,通過業主招標制度,開展公平競爭,保護公眾利益。已經建成的政府投資項目,具備條件的經過批准可以依法轉讓產權或經營權,以回收的資金滾動投資於社會公益等各類基礎設施建設。四、加強和改善投資的宏觀調控(一)完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要在國務院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協作、有效運轉、依法監督,調控全社會的投資活動,保持合理投資規模,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協調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二)改進投資宏觀調控方式。綜合運用經濟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對全社會投資進行以間接調控方式為主的有效調控。國務院有關部門要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教育、科技、衛生、交通、能源、農業、林業、水利、生態建設、環境保護、戰略資源開發等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包括必要的專項發展建設規劃,明確發展的指導思想、戰略目標、總體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等。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發展建設規劃是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努力提高政府投資效益,引導社會投資。制定並適時調整國家固定資產投資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明確國家鼓勵、限制和禁止投資的項目。建立投資信息發布制度,及時發布政府對投資的調控目標、主要調控政策、重點行業投資狀況和發展趨勢等信息,引導全社會投資活動。建立科學的行業准入制度,規范重點行業的環保標准、安全標准、能耗水耗標准和產品技術、質量標准,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三)協調投資宏觀調控手段。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要求以及宏觀調控需要,合理確定政府投資規模,保持國家對全社會投資的積極引導和有效調控。靈活運用投資補助、貼息、價格、利率、稅收等多種手段,引導社會投資,優化投資的產業結構和地區結構。適時制定和調整信貸政策,引導中長期貸款的總量和投向。嚴格和規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土地供應對社會投資的調控和引導作用。(四)加強和改進投資信息、統計工作。加強投資統計工作,改革和完善投資統計制度,進一步及時、准確、全面地反映全社會固定資產存量和投資的運行態勢,並建立各類信息共享機制,為投資宏觀調控提供科學依據。建立投資風險預警和防範體系,加強對宏觀經濟和投資運行的監測分析。五、加強和改進投資的監督管理(一)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資監管體系。建立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工程咨詢、投資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都應有相應的責任約束,對不遵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要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完善政府投資制衡機制,投資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以及有關部門,要依據職能分工,對政府投資的管理進行相互監督。審計機關要依法全面履行職責,進一步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提高政府投資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完善重大項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資項目後評價制度,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全過程監管。建立政府投資項目的社會監督機制,鼓勵公眾和新聞媒體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二)建立健全協同配合的企業投資監管體系。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市規劃、質量監督、銀行監管、證券監管、外匯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要依法加強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的,不得辦理相關許可手續。在建設過程中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有關部門要責令其及時改正,並依法嚴肅處理。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企業投資項目的事中和事後監督檢查,對於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准入標準的項目,以及不按規定履行相應核准或許可手續而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要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審計機關依法對國有企業的投資進行審計監督,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建立企業投資誠信制度,對於在項目申報和建設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違反法律法規的,要予以懲處,並公開披露,在一定時間內限制其投資建設活動。(三)加強對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監管。各類投資中介服務機構均須與政府部門脫鉤,堅持誠信原則,加強自我約束,為投資者提供高質量、多樣化的中介服務。鼓勵各種投資中介服務機構採取合夥制、股份制等多種形式改組改造。健全和完善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業協會,確立法律規范、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的行業管理體制。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投資中介服務市場,強化投資中介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四)完善法律法規,依法監督管理。建立健全與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投資要素合理流動、市場發揮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的市場環境,規范各類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和政府的投資管理活動。認真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嚴格財經紀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加強執法檢查,培育和維護規范的建設市場秩序。
附件: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國務院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⑵ 投資體制的現狀

推進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全力抓好重點項目建設,確保實現投資預期目標。

中央政府的投資主要是國債資金,中央投資基金(交通建設基金、鐵道基金、水利基金、銀行基金等)。這些基金的使用是圍繞著投資的重點領域進行的。

一、中央政府投資的重點領域
整個「十五」期間,中央投資的重點領域包括農林水利、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西部大開發和生態環境建設,並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十一五」期間是一個重要的承前啟後的時期,但同時也是一個矛盾凸顯的時期。我們認為「十一五」時期中央政府扶持的重點領域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繼續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
整個農口的投入是中央政府投資的重中之重,應該重點加強這方面的工作。
為了更好地解決「三農」問題,中央明確提出「十一五」期間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奮斗目標。要實施好這一戰略任務,需要加快建設一大批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的項目。如農村飲水安全應急工程等等。飲水安全是涉及到老百姓千家萬戶切身利益的大事,因此「十一五」期間要在飲水安全方面加大力度,讓農民喝到安全的飲用水,這是防病的根本。在糧食主產區要建設標准化的優質糧田,優化糧食產業對提高農村收入也有很大的作用。要建設農村公路,改變進村路泥濘不堪、崎嶇不平的狀況,這也是整治農村環境很重要的方面。要建設大型灌區並注意和中型灌區配套、農業節水配套等項目。要建設中央提出的「動物疫病監控系統」。繼續加快農村小水電、小工業等「六小」工程,以及種子工程、植物保護工程、中西部地區農網完善工程等。
(二)繼續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努力縮小地區發展差距
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是「十一五」期間重要的任務,也是欠發達地區廣大群眾的迫切需求。但是,西部地區政府的財力不足,經濟發展和公共建設沒有穩定的資金來源,很多方面需要中央財政的轉移支付。近年來,中央政府投資用於支持西部地區的比重在不斷提高,這對加快西部地區的發展至關重要。同時,東北老工業基地調整改造已經啟動,我們還要促進中部地區的崛起,中部地區是國家的糧食主產區,要發揮它的作用,支持它的發展。所以整個「十一五」期間,國家對整個中西部的開發還要給予支持。中部也包括東北、黑龍江和吉林,遼寧統計口徑按東部執行,但是這兩年也是按中部政策給予支持的。
(三)繼續加快經濟和社會的協調發展
要繼續支持社會事業發展,解決「一條腿長一條腿短」的現象。要加強基礎教育,公共衛生、公共文化設施、公檢法司設施等方面的基本建設。這些方面都是市場機制難以發揮作用的地方,需要政府增加投入,特別是中央政府要給於支持。同時中央和地方的財稅政策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整個「十一五」期間,要繼續實施「兩基」攻堅,農村寄宿制學校、農村的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農村衛生醫療服務體系建設等規劃。
(四)加快科技發展,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中央明確提出「十一五」時期必須要著力提高我國的自主創新能力,增強經濟的國際競爭力。按照《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除了企業作為自主創新的主體自身需要增加投入以外,也需要政府加大這方面的投資力度。要支持建設高速鐵路、鐵路現代化等成套設備和重大技術裝備的國產化,要開發先進的製造關鍵技術、節能和新能源技術、資源綜合利用技術等重大技術基礎設施。要加大投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五)繼續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實現可持續發展
整個「十一五」期間,國家要下大力氣緩解資源瓶頸,遏制生態環境進一步惡化的趨勢。要加快建設一批項目,比如三峽庫區和淮河治理、南水北調、丹江口水庫及上游等重點流域的污水處理、醫療廢物和危險廢物的處置設施、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等環境保護項目,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天然草原的退牧還草、「三北」防護林工程、三江源自然保護區的建設等生態環境保護的項目。這些都是需要長期關注的重點,也是全球的目標。
(六)加強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增強經濟長遠發展的後勁
「十一五」期間,要進一步加強關系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這是保持經濟持續協調發展的基礎。重大基礎設施規劃到目前為止還在繼續編制,現在已經明確了南水北調還要繼續支持。淮河治理、廣西、新疆等在建的重大水利工程、首都機場擴建、西部支線機場等,這些都是「十五」接轉到「十一五」的需要重點支持的項目。
(七)關注民生,解決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切身利益的問題
近期需要解決的主要是東北三省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改造,改善廣大群眾基本居住條件。完成水庫除險加固建設。我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少數民族總人口大概60萬人,分布在大概20多個省市,零散稀疏,有些居住條件非常惡劣。我們要關注那些特殊人群的生活條件的改善。繼續實施採煤沉陷區的治理。這些都是「十一五」期間中央需要重點支持的項目,也都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二、推進投資體制改革的對策和思路
2005年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投資體制改革取得了長足進展。一是落實企業投資的自主權邁出關鍵一步;二是政府投資體制改革逐步深入;三是在咨詢評估領域引進了競爭機制;四是相關方面的配套改革工作在穩步推進;五是地方各省的投資體制改革也在積極的開展。
但改革推進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1.很多改革措施沒有真正落到實處;2.配套文件的起草和制定工作還需要進一步加快;3.已經出台的一些配套文件應不斷改進和完善;4.投資監管亟待加強;5.思想觀念有待進一步轉變。
下一步推進投資體制改革的對策和思路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 要進一步推進改革措施的實施
要切實抓好已經出台的各項改革措施的貫徹實施工作,進一步做好已經出台的文件的改進和完善。
(二)要抓緊起草配套文件,早日建立整個管理制度
我們要重點抓好以下幾項主要配套文件的起草工作:盡快出台《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項目管理辦法》,規范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項目的審批程序和許可權;盡快頒發《項目申請報告示範文本》;要加快起草《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代建制」試行管理辦法》。同時要抓緊起草《政府投資責任追究試行意見》、《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評價管理辦法》、《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竣工驗收管理辦法》。
(三) 切實加強投資監管
第一,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發展規劃、行業准入標準的投資項目,堅決不予以核准和備案。第二,對已經核准和備案的投資項目,要保證他們能夠按照核准或者備案的要求進行建設;對於未經核准而擅自開工的項目,要堅決制止並予以相應的處罰。監管主要要依靠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主要是法律手段。國家發改委准備起草《企業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管理條例》,把它從辦法上升到條例,明確核准和備案的法律地位,提高備案的嚴密性。
(四)要進一步加強各方面的培訓和各方面的宣傳
對企業核准特別是企業投資項目的核准提出來的一些問題進行解疑釋惑。

⑶ 如何評價中國當前的投資體制,今後將如何改革

第一,制約投資體制改革進展的體制障礙還沒有消除。
投資體制改革因為涉及到計劃經濟條件下形成的資源調配關系,所以必須按照市場經濟要求,大力推進配套改革,特別是與轉變政府職能相結合。有專家提出,當前最突出的問題就是要求合理界定行政部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投資職能和正確定位,如果不能擺脫傳統計劃經濟管理方式,在投資領域里政企不分,不認真規劃好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投資體制,改革就難以有效突破。
第二,國有經濟投資比例仍然太大,多元化投資主體還有待發育。在國有經濟投資領域,由於投資責任與收益不能很好匹配,在一些部門利益驅動下,上馬了許多不該上的項目,造成大量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目前亟待建立完善國有經濟投資決策的利益、風險、約束機制,強化投資項目監管,真正建立起政府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專家們提出,要進一步放寬社會資本的投資領域,吸引各類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建設。
第三,投資體制的配套改革需要進一步推進。專家們認為,目前我國投資體制的配套改革顯得比較滯後,需要對包括土地轉讓制度改革、加強投資體制規劃、建立固定資產投資信息體系等在內的綜合配套改革積極推進。

⑷ 我國投資體制改革的目標與內容是什麼

我國投資體制改革的目標與內容:

1、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落實企業投資自主權;

2、合理界定政府投資職能,提高投資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建立投資決策責任追究制度;進一步拓寬項目融資渠道,發展多種融資方式;

3、培育規范的投資中介服務組織,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平競爭;健全投資宏觀調控體系,改進調控方式,完善調控手段;加快投資領域的立法進程;

4、加強投資監管,維護規范的投資和建設市場秩序。通過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最終建立起市場引導投資、企業自主決策、銀行獨立審貸、融資方式多樣、中介服務規范、宏觀調控有效的新型投資體制。

(4)投資體制改革大型企業集團擴展閱讀:

指導思想:

按照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確立企業在投資活動中的主體地位。

規范政府投資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營造有利於各類投資主體公平、有序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生產要素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優化投資結構,提高投資效益,推動經濟協調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⑸ (新華社信箱·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解讀)如何深化投資體制改革

新華社北京月17日電 投資管理是配置資源的重要手段。《決定》指出,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改革的目的就是大幅度減少政府對資源的直接配置,把應該由企業決策的交還給企業,把該由市場決定的事交還給市場,推動資源配置依據市場規則、市場價格、市場競爭實現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優化。
投資體制改革一直伴隨著從計劃經濟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轉變。這次投資體制改革是在2005年投資體制改革基礎上的進一步深化。2004年,國務院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任務,出台了投資體制改革決定。改革的核心內容是,改革政府對企業投資的管理制度,實行誰投資、誰決策、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減少政府的干預。對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的投資項目,政府僅對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是否關系經濟安全、影響資源環境、涉及整體布局等公共性問題進行核准,其他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均由審批制改為登記備案制,項目的市場前景、經濟效益、資金來源和產品技術方案等均由企業自主決策、自擔風險,並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土地使用、環境保護、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等許可手續和減免稅確認手續。對政府核準的范圍嚴格限定,目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後,由國務院批准公布。同時擴大大型企業集團的投資決策權。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明顯增強,已上升為決定性作用,企業作為市場主體日益成熟,現有的投資管理體制暴露出政府對企業的投資活動干預過多的弊端,影響了企業投資活動的效率和效益最大化,必須進一步改革。《決定》進一步提出,企業投資項目,除關系國家安全和生態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外,一律由企業依法依規自主決策,政府不再審批。這就是說,要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受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政府審批、核准、備案的范圍,修訂政府核准投資項目目錄。對確需核准、備案的項目,要大大簡化程序,同時明確規定限時辦結提高效率,為企業服好務。
深化投資體制改革,有利於解決經濟生活中的突出問題。當前經濟發展中產能嚴重過剩的突出矛盾,暴露出現行投資體制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弊端。一般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供給大於需求是市場競爭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但當產能嚴重超過有效需求時,就會造成社會資源的巨大浪費。以往,我們解決這類問題的主要措施,就是上收產能過剩行業項目審批權,政府通過嚴格審批或停止審批來控制產能過剩行業新上項目,從現實情況看,這種辦法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要求。《決定》提出,要強化節能節地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准入標准,建立健全防範和化解產能過剩長效機制。這就意味著,解決產能過剩的問題,不能再靠政府審批,而要通過市場優勝劣汰淘汰落後生產能力,通過擴大市場需求吸納一部分生產能力。政府的責任是要完善准入制度,抬高市場准入門檻,避免企業盲目投資,造成低水平重復建設,浪費社會資源。

⑹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的文件附件

附件: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
簡要說明:
(一)本目錄所列項目,是指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重大和限制類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二)企業不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本目錄以外的項目,除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專門規定禁止投資的項目以外,實行備案管理。
(三)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專門規定的項目的審批或核准,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本目錄對政府核准許可權作出了規定。其中:
1.目錄規定「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行業主管部門核准,其中重要項目報國務院核准。
2.目錄規定「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省級政府可根據當地情況和項目性質,具體劃分各級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的核准許可權,但目錄明確規定「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其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
3.根據促進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不同行業的實際情況,可對特大型企業的投資決策許可權特別授權。
(五)本目錄為2004年本。根據情況變化,將適時調整。
一、農林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庫:國際河流和跨省(區、市)河流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協調的國際河流、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能源
(一)電力。
水電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項目和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火電站: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熱電站:燃煤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風電站:總裝機容量5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330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的電網工程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煤炭。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的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煤炭液化:年產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石油、天然氣。
原油:年產100萬噸及以上的新油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具有石油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天然氣: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項目由具有天然氣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國家原油存儲設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或年輸氣能力5億立方米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交通運輸
(一)鐵道。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按隸屬關系分別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二)公路。
公路:國道主幹線、西部開發公路干線、國家高速公路網、跨省(區、市)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獨立公路橋梁、隧道:跨境、跨海灣、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水運。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新建港區和年吞吐能力20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自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內河航運:千噸級以上通航建築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四)民航。
新建機場:由國務院核准。
擴建機場:總投資10億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擴建軍民合用機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會同軍隊有關部門核准。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國際電信傳輸電路、國際關口站、專用電信網的國際通信設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郵政:國際關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郵政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電子信息產品製造: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鋼鐵:已探明工業儲量5000萬噸及以上規模的鐵礦開發項目和新增生產能力的煉鐵、煉鋼、軋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鐵礦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有色:新增生產能力的電解鋁項目、新建氧化鋁項目和總投資5億元及以上的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礦山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石化: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新建乙烯及改擴建新增能力超過年產20萬噸乙烯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項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過年產10萬噸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化肥:年產50萬噸及以上鉀礦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磷、鉀礦肥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水泥:除禁止類項目外,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稀土:礦山開發、冶煉分離和總投資1億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黃金:日采選礦石5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專項規定執行。船舶:新建10萬噸級以上造船設施(船台、船塢)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機生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軌道交通: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製造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七、輕工煙草
紙漿:年產10萬噸及以上紙漿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年產3.4(含)萬噸━━10(不含)萬噸紙漿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紙漿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聚酯:日產300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制鹽: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糖: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糖料項目禁止建設。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飛機(含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由國務院核准。城市供水:跨省(區、市)日調水50萬噸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城市供水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城市道路橋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灣的橋梁、隧道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社會事業
教育、衛生、文化、廣播電影電視:大學城、醫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旅遊: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設施,世界自然、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體育:F1賽車場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娛樂:大型主題公園由國務院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一、金融
印鈔、造幣、鈔票紙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二、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允許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包括增資)5000萬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
國家規定的限額以上、限制投資和涉及配額、許可證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其變更事項;大型外商投資項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增資減資、轉股、合並)事項,由商務部核准。上述項目之外的外商投資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准。
十三、境外投資
中方投資3000萬美元及以上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中方投資用匯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的非資源類境外投資項目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核准。上述項目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中央管理企業投資的項目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關法規辦理核准。國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由商務部核准。

⑺ 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中共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

(2003年10月14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建成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更具活力、更加開放的經濟體系的戰略部署,深化經濟體制改革,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討論了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若乾重大問題,並作出如下決定。

一、我國經濟體制改革面臨的形勢和任務

(1)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十一屆三中全會開始改革開放、十四大確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目標以及十四屆三中全會作出相關決定以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在理論和實踐上取得重大進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已經確立,全方位、寬領域、多層次的對外開放格局基本形成。改革的不斷深化,極大地促進了社會生產力、綜合國力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使我國經受住了國際經濟金融動盪和國內嚴重自然災害、重大疫情等嚴峻考驗。同時也存在經濟結構不合理、分配關系尚未理順、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就業矛盾突出、資源環境壓力加大、經濟整體競爭力不強等問題,其重要原因是我國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體制還不完善,生產力發展仍面臨諸多體制性障礙。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科技進步加快的國際環境,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新形勢,必須加快推進改革,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生產力,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注入強大動力。

(2)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任務。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統籌區域發展、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統籌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統籌國內發展和對外開放的要求,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增強企業活力和競爭力,健全國家宏觀調控,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體制保障。主要任務是: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建立有利於逐步改變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體制;形成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建設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完善宏觀調控體系、行政管理體制和經濟法律制度;健全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機制。

(3)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原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全面落實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改革方向,注重製度建設和體制創新。堅持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有重點、有步驟地推進改革。堅持統籌兼顧,協調好改革進程中的各種利益關系。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

二、進一步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

(4)推行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堅持公有制的主體地位,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積極推行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加快調整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要適應經濟市場化不斷發展的趨勢,進一步增強公有制經濟的活力,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製成為公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需要由國有資本控股的企業,應區別不同情況實行絕對控股或相對控股。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進一步推動國有資本更多地投向關系國家安全和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其他行業和領域的國有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和結構調整,在市場公平競爭中優勝劣汰。發展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公司大企業集團。繼續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以明晰產權為重點深化集體企業改革,發展多種形式的集體經濟。

(5)大力發展和積極引導非公有制經濟。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促進我國社會生產力發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訂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除體制性障礙。放寬市場准入,允許非公有資本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非公有制企業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與其他企業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的發展,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做強做大。非公有制企業要依法經營,照章納稅,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改進對非公有制企業的服務和監管。

(6)建立健全現代產權制度。產權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內容,包括物權、債權、股權和知識產權等各類財產權。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有利於維護公有財產權,鞏固公有制經濟的主體地位;有利於保護私有財產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有利於各類資本的流動和重組,推動混合所有制經濟發展;有利於增強企業和公眾創業創新的動力,形成良好的信用基礎和市場秩序。這是完善基本經濟制度的內在要求,是構建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基礎。要依法保護各類產權,健全產權交易規則和監管制度,推動產權有序流轉,保障所有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和發展權利。
三、完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深化國有企業改革

(7)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體制。堅持政府公共管理職能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能分開。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對授權監管的國有資本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維護企業作為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督促企業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建立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企業經營業績考核體系。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監管和經營的有效形式,完善授權經營制度。建立健全國有金融資產、非經營性資產和自然資源資產等的監管制度。

(8)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規范公司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的權責,完善企業領導人員的聘任制度。股東會決定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董事會選擇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者行使用人權,並形成權力機構、決策機構、監督機構和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企業黨組織要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並適應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改進發揮作用的方式,支持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依法行使職權,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要堅持黨管幹部原則,並同市場化選聘企業經營管理者的機制相結合。中央和地方黨委要加強和改進對國有重要骨幹企業領導班子的管理。要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探索現代企業制度下職工民主管理的有效途徑,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繼續推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深化勞動用工、人事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分流安置富餘人員,分離企業辦社會職能,創造企業改革發展的良好環境。

(9)加快推進和完善壟斷行業改革。對壟斷行業要放寬市場准入,引入競爭機制。有條件的企業要積極推行投資主體多元化。繼續推進和完善電信、電力、民航等行業的改革重組。加快推進鐵道、郵政和城市公用事業等改革,實行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政事分開。對自然壟斷業務要進行有效監管。
四、深化農村改革,完善農村經濟體制

(10)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核心,要長期穩定並不斷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依法保障農民對土地承包經營的各項權利。農戶在承包期內可依法、自願、有償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完善流轉辦法,逐步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按照保障農民權益、控制征地規模的原則,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征地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用途管制,及時給予農民合理補償。

(11)健全農業社會化服務、農產品市場和對農業的支持保護體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推進制度創新,增強服務功能。支持農民按照自願、民主的原則,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村專業合作組織。鼓勵工商企業投資發展農產品加工和營銷,積極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形成科研、生產、加工、銷售一體化的產業鏈。深化農業科技推廣體制和供銷社改革,形成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完善農產品市場體系,放開糧食收購市場,把通過流通環節的間接補貼改為對農民的直接補貼,切實保護種糧農民的利益。加大國家對農業的支持保護,增加各級財政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加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建設。完善扶貧開發機制。國家新增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事業支出主要用於農村。探索建立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12)深化農村稅費改革。農村稅費改革是減輕農民負擔和深化農村改革的重大舉措。完善農村稅費改革試點的各項政策,取消農業特產稅,加快推進縣鄉機構和農村義務教育體制等綜合配套改革。在完成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逐步降低農業稅率,切實減輕農民負擔。

(13)改善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環境。農村富餘勞動力在城鄉之間雙向流動就業,是增加農民收入和推進城鎮化的重要途徑。建立健全農村勞動力的培訓機制,推進鄉鎮企業改革和調整,大力發展縣域經濟,積極拓展農村就業空間,取消對農民進城就業的限制性規定,為農民創造更多就業機會。逐步統一城鄉勞動力市場,加強引導和管理,形成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制度。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完善流動人口管理,引導農村富餘勞動力平穩有序轉移。加快城鎮化進程,在城市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農業人口,可按當地規定在就業地或居住地登記戶籍,並依法享有當地居民應有的權利,承擔應盡的義務。
五、完善市場體系,規范市場秩序

(14)加快建設全國統一市場。強化市場的統一性,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重要任務。大力推進市場對內對外開放,加快要素價格市場化,發展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物流配送等現代流通方式,促進商品和各種要素在全國范圍自由流動和充分競爭。廢止妨礙公平競爭、設置行政壁壘、排斥外地產品和服務的各種分割市場的規定,打破行業壟斷和地區封鎖。積極發展獨立公正、規范運作的專業化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按市場化原則規范和發展各類行業協會、商會等自律性組織。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健全產品質量監管機制,嚴厲打擊制假售假、商業欺詐等違法行為,維護和健全市場秩序。

(15)大力發展資本和其他要素市場。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規范和發展主板市場,推進風險投資和創業板市場建設。積極拓展債券市場,完善和規范發行程序,擴大公司債券發行規模。大力發展機構投資者,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統一互聯的證券市場,完善交易、登記和結算體系。加快發展土地、技術、勞動力等要素市場。規范發展產權交易。積極發展財產、人身保險和再保險市場。穩步發展期貨市場。

(16)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形成以道德為支撐、產權為基礎、法律為保障的社會信用制度,是建設現代市場體系的必要條件,也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增強全社會的信用意識,政府、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都要把誠實守信作為基本行為准則。按照完善法規、特許經營、商業運作、專業服務的方向,加快建設企業和個人信用服務體系。建立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制度。逐步開放信用服務市場。

六、繼續改善宏觀調控,加快轉變政府職能

(17)完善國家宏觀調控體系。進一步健全國家計劃和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相互配合的宏觀調控體系。國家計劃明確的宏觀調控目標和總體要求,是制定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的主要依據。財政政策要在促進經濟增長、優化結構和調節收入方面發揮重要功能,完善財政政策的有效實施方式。貨幣政策要在保持幣值穩定和總量平衡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健全貨幣政策的傳導機制。重視人口老齡化趨勢等因素對社會供求的影響。完善統計體制,健全經濟運行監測體系,加強各宏觀經濟調控部門的功能互補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觀調控水平。

(18)轉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把政府經濟管理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上來。加強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的研究和制定,提出發展的重大戰略、基本任務和產業政策,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實現經濟增長與人口資源環境相協調。加強對區域發展的協調和指導,積極推進西部大開發,有效發揮中部地區綜合優勢,支持中西部地區加快改革發展,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鼓勵東部有條件地區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完善政府重大經濟社會問題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決策程序,充分利用社會智力資源和現代信息技術,增強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19)深化投資體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企業的投資主體地位,實行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國家只審批關系經濟安全、影響環境資源、涉及整體布局的重大項目和政府投資項目及限制類項目,其他項目由審批制改為備案制,由投資主體自行決策,依法辦理用地、資源、環保、安全等許可手續。對必須審批的項目,要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許可權,擴大大型企業集團投資決策權,完善咨詢論證制度,減少環節,提高效率。健全政府投資決策和項目法人約束機制。國家主要通過規劃和政策指導、信息發布以及規范市場准入,引導社會投資方向,抑制無序競爭和盲目重復建設。

七、完善財稅體制,深化金融改革

(20)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稅制度。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增值稅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稅基。改進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城鄉稅制統一。

(21)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公共財政體制,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中西部地區和民族地區的財政支持。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采購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清理和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凡能納入預算的都要納入預算管理。改革預算編制制度,完善預算編制、執行的制衡機制,加強審計監督。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和對或有負債的有效監控。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政府預算的審查和監督。

(22)深化金融企業改革。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要成為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選擇有條件的國有商業銀行實行股份制改造,加快處置不良資產,充實資本金,創造條件上市。深化政策性銀行改革。完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運行機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造。在加強監管和保持資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穩步發展各種所有制金融企業。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國家給予適當政策支持。通過試點取得經驗,逐步把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為農村社區服務的地方性金融企業。

(23)健全金融調控機制。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建立健全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利率形成機制,中央銀行通過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引導市場利率。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在有效防範風險前提下,有選擇、分步驟放寬對跨境資本交易活動的限制,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建立和完善統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統。改進中央銀行的金融調控,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維護金融運行和金融市場的整體穩定,防範系統性風險。

(24)完善金融監管體制。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健全金融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機制,依法嚴格實行市場退出制度。強化金融監管手段,防範和打擊金融犯罪。增強監管信息透明度並接受社會監督。處理好監管和支持金融創新的關系,鼓勵金融企業探索金融經營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之間以及同中央銀行、財政部門的協調機制,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八、深化涉外經濟體制改革,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

(25)完善對外開放的制度保障。按照市場經濟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加快內外貿一體化進程。形成穩定、透明的涉外經濟管理體制,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確保各類企業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的自主權和平等地位。依法管理涉外經濟活動,強化服務和監管職能,進一步提高貿易和投資的自由、便利程度。建立健全外貿運行監控體系和國際收支預警機制,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26)更好地發揮外資的作用。抓住新一輪全球生產要素優化重組和產業轉移的重大機遇,擴大利用外資規模,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結合國內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更多地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注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提高。繼續發展加工貿易,著力吸引跨國公司把更高技術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製造環節和研發機構轉移到我國,引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拓寬投資領域,吸引外資加快向有條件的地區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領域擴展,力爭再形成若干外資密集、內外結合、帶動力強的經濟增長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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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詳細內容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體制和運行機制已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高度集中的、以
行政手段為主的計劃經濟體制已基本「瓦解」,市場在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
置的基礎性作用已大大加強,新體制的基本構架已大體確立,對外開放的格局基
本形成,綜合國力大大增強,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其主要表現是:
第一,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建立起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
營體制,社會生產力得到了解放和發展。
農村改革成了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起點。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經濟體制改革跨出
了大的步伐:普遍推行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廢
除了「人民公社」制度;取消了農業生產指令性計劃,實行合同定購制;放開了
絕大部分農產品的價格,國家對關系國計民生的糧、棉等主要衣產品實行保護價
;鼓勵農村各種所有制經濟和非農業的發展,鄉鎮企業異軍突起、發展迅速;推
進了貿、工、農一體化和產、供、銷「一條龍」建設,農業產業化方興未艾,因
地制宜、適度規模和集約化經營也有一定發展,小城鎮迅速崛起。可以說,經過
改革,農村作為傳統經濟中自然經濟色彩最濃、經濟發展水平最薄弱的環節,其
運行機制基本上已率先進入了市場經濟的軌道。農村新經濟體制的實行和政策的
不斷開放,使全國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普遍高漲,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取得了巨大成
就,創造了人間奇跡,對其他方面改革開放起到了極大的示範和帶動效應。
第二,市場經濟對資源配置的基礎地位得到確定並發揮了巨大作用。
過去指令性計劃無處不在、無所不包,覆蓋國民經濟的方方面面。經過改革,已
全部取消了農產品生產的指令性計劃,國家只對9種主要農產品生產實行指導性計
劃管理。
在工業總產值中,由國家計劃安排的比重已由1979年的70%以上降為目前的4.6%;
實行指令性計劃管理的工業品只有12種,而且只限於其中的部分產量,僅佔全國
工業總產值的4.1%,與改革前相比減少了90%。95%以上工業消費品的生產及其價
格由生產者根據市場供求狀況自主決定。在商品零售總額中,國家管理的價格占
商品總價值的比重已由1979年的95%以上降為7.2%左右。全國統一的商品市場已基
本形成。要素市場尤其是資本市場發展已具規模。截至1998年12月底,在上海
深圳上市的證券品種總數已達999個,上市公司達851家,市場總值達21420億元,
開戶投資者達3989萬戶。
第三,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為目標的企業管理制度正在形成和發展。
盡管目前不少國有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步履艱難,但與改革前相比,其管理
體制和經營機制都發生了重大變化。「抓大放小」戰略和「三改一加強」的舉措
得到有效實施,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正在積極進行。公司制、兼並、聯合、租賃、
承包、股份合作制和破產、出售等改組、改制的具體形式靈活多樣。國有資本正
從一些低效領域和不宜進入的領域向基礎性、戰略性、關鍵性產業領域轉移,從
而大大提高了國有經濟的素質和質量。這不僅有利於發揮國有經濟的主導作用,
而且有利於多種所有制經濟發展。不少國有企業正在從工廠制向公司制轉變;產
品經營正在向資本經營轉變;單一投資主體正在向多元化投資主體轉變;分散化
、小型化的企業開始轉向聯合化、集團化。但是,國有企業冗員、債務和社會負
擔等歷史遺留問題尚未根本解決,其競爭條件和競爭環境有待進一步改善。國有
經濟與市場結合、國有企業成為市場主體的改革正處在關鍵時刻。
第四,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新體制為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增
添了新內容。
改革開放以前,我國的經濟成分基本上是單一的公有制經濟。黨的十一屆三中全
會以後,中央從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出發,提出了堅持以公有制為
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和共同發展的方針,積極探索公有制的實現形式
,鼓勵發展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使所有制結構發生了重要變化,徹底打
破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單一的公有制格局。國有經濟的結構有很大的調整,對
國民經濟的控制力大大增強。例如:1978年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原值為4488.2億元
,固定資產凈值為3201.4億元;1997年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原值和凈值分別達到
54620.8億元和38878.5億元,比1978年分別增加10.2倍和近10倍。公有經濟佔主
體、國有經濟佔主導的地位基本實現。國有、集體、個體、私營、外商等不同經
濟成分在市場競爭中共同發展的局面初步形成。所有制的這種格局,不僅適應了
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要求,有利於經濟發展,而且有利於形
成多家競爭、充滿生機和活力的市場機制。
第五,運用經濟法律手段調控經濟的機制和手段正日趨成熟和完善。
我國在改革過去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手段時,並沒有對市場放任自流,而是穩步
加強宏觀調控體系建設。首先,財政體制改革取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歷史與成

了突破性進展。從1980年財政實行「劃分收支,分級包干」的體制,到1994年建
立中央與地方分事基礎上的分稅制,基本上確立了適應市場要求的新的財稅體制
框架,並保證了國家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其次,金融體制改革走出了決定性步
伐。中央銀行的宏觀調控和監控體系初步建立,調控方式有較大改進。以國有商
業銀行為主體、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地方股份制合作銀行和外資銀
行等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組織體系已經初步形成。實現了人民幣經常項目下
的可兌換制度。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監管的金融市場體系得到了穩步發展
。此外,投融資體制改革取得了實質性發展,開辟了多種融資渠道,重視了產業
政策、地區政策對社會投資的引導。總之,新的宏觀調控體系的框架已大體確立
,國家越來越多地利用經濟手段來調節社會的經濟活動。
由於有效的宏觀調控體系的形成,在保持較快發展速度的同時,經濟穩定性不斷
增強。1978-1997年,經濟增長率的級差,即年度最高增長率與最低增長率之間
相差11.4個百分點;而改革開放前的26年,經濟增長率的極差高達48.6個百分點
。特別是目前國民經濟呈現出「高增長、低通脹」的良好態勢,標志著我國成功
地擺脫了歷史上多次出現的大起大落和通貨膨脹的困擾,開始走上持續、快速、
健康發展的軌道。
第六,按勞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結合的分配製度及社會保障體系正在建立和實施
過去,我們實行高度集中的平均主義的分配管理體制,嚴重壓抑了勞動者的積極
性。從某種意義上講,中國的改革是從取消平均主義「大鍋飯」開始的。改革開
放以來,我們堅決貫徹執行鄧小平提出的允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區通過誠實勞
動和合法經營先富起來的政策,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行以按勞分
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政策,允許生產要素參加分配,把個人的有效貢
獻與經濟利益掛起鉤來,有效地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性。平均主義的分配方式己
基本被多勞多得的分配方式所取代;單一的分配格局已被按勞分配為主、多種分
配方式並存的格局所取代。為了解決收入差距過分懸殊,最終實現共同富裕,在
逐步理順初次分配關系的同時,注重建立以稅收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體系。
傳統的福利住房分配製度正在從實物分配向貨幣化分配轉變,停止了福利性分房
,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和經濟適用住房供應體系。
第七,市場經濟法規和新的經濟秩序逐步形成。
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越是發展,法制建設越需要全面加強。
改革開放以來,全國人大十分重視立法工作,加快了依法行政、依法改革的力度
。據統計,1979-1997年底,全國人大及人大常委會共審議通過328件法律和有關
法律問題的決定,國務院發布和批准發布了791件行政法規、多項地方性法規,國
務院有關部門、地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約有17000件,在規范市場經濟主體行為
、維護市場秩序、加強宏觀調控、增強法制意識、擴大對外開放等方面起到了重
要作用。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國際化需要,加強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我國先後
簽署了一系列國際公約,這也為我國早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提供了法律基礎。
第八,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中國經濟正走向世界經濟的大舞台。
在改革開放前期,建立了4個經濟特區,開放了14個沿海港口城市,以後又建立了
海南特區和浦東開發新區,建立了一系列沿邊開放口岸、內地開放城市和開發區
,基本形成多層次、多形式、多領域、全方位的對外開放格局,適應國際慣例的
對外經濟運行機制已初步建立。外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從1994年底始,國家取
消了外匯收支計劃,進出口總額由1978年的206億美元增加到1997年的3251億美元
,增長近15倍。我國在世界貿易中的位次由第32位上升到第10位。政府積極支持
有條件的國內企業進入國際金融市場直接融資,到1997年底已有41家國家大中型
企業成功地在海外上市,共籌措資金95.6億美元。吸收外商直接投資和利用外資
取得突破性進展。改革開放以來累計實際利用外資3700多億美元,其中吸引外商
直接投資總額近2300億美元;已累計批准外商投資項目30多萬個,從業人員達
1750萬人。1993年以來,我國已連續5年成為世界上吸收外資最多的發展中國家。
境外投資也邁出了可喜的步伐,到1997年底在境外設立的企業共有5000多家,遍
及世界139個國家和地區。在充分利用外資的同時,又注意有效避免外債風險。
總之,改革開放使我國經濟運行機制發生了歷史性變化,行政指令性、計劃縱向
分配資源的方式已基本上向多家競爭、市場橫向配置資源的方式轉變;實現了由
憑票供應、商品匱乏的賣方市場向品種繁多、產品豐富的買方市場轉變;實現了
由封閉半封閉的經濟向多層次、全方位開放的經濟轉變;經濟運行由以「短缺」
為基本特徵的供給約束型向以市場需求約束為主並與資源約束相結合的類型轉變
;經濟增長方式正由粗放經營向集約經營轉變;國民經濟由大起大落轉向持續、
快速、健康發展。改革開放有力地推動了經濟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使我國發
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

⑼ 投融資體制的三個階段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經歷「目標探索」、「框架構建」、「體制完善」三個階段,取得重大成就,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

⑽ 投資決策階段工作內容有哪些

投資決策階段工作內容有哪些?
1.編報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是擬建項目單位向國家提出的要求建設某一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對建設工程項目的輪廓設想。項目建議書的主要作用是推薦一個擬建項目,論述其建設的必要性、建設條件的可行性和獲利的可能性,供國家選擇並確定是否進行下一步工作。
對於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按要求編制完成後,應根據建設規模和限額劃分分別報送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經批准後,可以進行詳細的可行性研究工作,但並不表明項目非上不可,批準的項目建議書不是項目的最終決策。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對於企業不使用政
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不再進行投資決策性質的審批,項目實行核准制或登記備案制,企業不需要編制項目建議書而可直接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2.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是對工程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
證。可行性研究工作完成後,需要編寫出反映其全部工作成果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3.項目投資決策審批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政府投資項目和非政府投資項目分別實行審批制、核准制或備案制。
(1)政府投資項目。對於採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人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需
要從投資決策的角度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還要嚴格審批其初步設計和概算;對於採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則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要經過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的評估論證,特別重大的項目還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國家將逐步實行政府投資項目公示制度,以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2)非政府投資項目。對於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再實行審
批制,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准制或登記備案制。
1)核准制。企業投資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的項目時,僅需向政府提
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准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
2)備案制。對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為擴大大型企業集團的投資決策權,對於基本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大型企業集團,投資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的項目時,可以按項目單獨申報核准,也可編制中長期發展建設規劃,規劃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批准後,規劃中屬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的項目不再另行申報核准,只需辦理備案手續。企業集團要及時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報告規劃執行和項目建設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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