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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計劃投資於合夥企業

發布時間:2021-04-26 13:15:01

㈠ 資管計劃可能做有限合夥的gp嗎

全民創業,萬眾創新,越來越多的企業參與到了各類PE,VC,天使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那麼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人,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本文試圖作出分析

市場上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有限合夥企業,而對於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存在2個重要的角色區分。
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不可以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下面主要按照投資人不同的出資比例,不同的角色討論各自的賬務處理。

比如,根據典型的基金合夥協議,基金的分配的規則是:
1.先返還投資者持續投入的本金;
2.再按投入本金年化8%的收益按有限合夥人認繳出資的比例分配給各有限合夥人;
3.項目2金額/80%*20%分配給管理人;
4.剩餘收益按80%和20%的比例在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對有限合夥人的分配

1、投資人是GP,在合夥企業權益佔比20%。
分析:GP一般執行合夥事務,對合夥企業有控制權。GP的可變回報為20%+80%*20%=36%超過了IFRS合並財務報表准則指引中30%的可變回報標准,該投資人應該把合夥企業納入合並范圍。在投資人的單家報表上,該合夥企業符合子公司的定義,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成本法後續計量。

2、投資人是GP,在合夥企業權益佔比10%。
分析:GP一般執行合夥事務,對合夥企業有控制權。GP的可變回報為20%+80%*10%=28%未超過了IFRS合並財務報表准則指引中30%的可變回報標准,但是該投資人由於執行合夥事務,對合夥企業具有重大影響,所以在該投資人的單家報表中,該合夥企業符合聯營公司的定義,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權益法後續計量。

3、投資人是LP,在合夥企業權益佔比90%。
分析:LP一般不執行合夥事務,雖然LP佔有較多的合夥企業權益,如果LP沒有按照合夥協議獲得額外的權利,那麼僅按照權益佔比,不能認定為對合夥企業存在控制,亦不能認定存在重大影響,該投資人應該在其單家報表中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4、投資人是LP,在合夥企業權益佔比25%。
分析:一般不需要考慮LP在合夥企業的特殊權利,在投資人單家報表認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另一大類情形,企業通過集合資管計劃投資,該企業僅為集合資管計劃的投資人之一。一般集合資管計劃均由第三方資管公司管理,需要考慮第三方資管公司在資管計劃中的角色,需要認定其為管理人還是代理人。如果資管公司是管理人,那麼資管計劃納入資管公司合並范圍,其他投資人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下文討論資管計劃作為代理人的角色時,其他投資人的處理。

1、投資人在資管計劃中享有優先順序
分析:該部分投資人應該將該部分投資在單家報表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投資人在資管計劃中享有劣後級
分析:認購劣後級的投資人一般享有一定的管理權,從而保證其劣後級份額的安全和收益,如果該劣後級投資人對資管計劃存在權利,同時享有的份額超過30%,該劣後級投資人應該將該資管計劃納入合並范圍,在單家報表中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計量。
如果該劣後級投資人對資管計劃僅存在重大影響,或者享受權利但是份額不超過30%,該劣後級投資人應該在單家報表中計入長期股權投資,後續權益法核算。

另外還有一種劣後級投資人,對資管計劃沒有任何管理權,純粹為了博取高額收益,對於該部分投資人,應該直接將該部分投資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㈡ 如何定義"非資本性的債務"

、通過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等投資於股票定增,但在直接投資的資管計劃、契約型基金層面是作為固定收益取得本金和利息的(浮動部分或通過管理費等其他途徑收取),那麼這種情況是作為債務工具還是權益工具判斷呢進而決定其分類和會計處理?
2、以LP的身份投資於合夥企業,合夥企業投資於非上市公司股權,LP僅獲取固定收益,那麼這種情況是作為債務工具還是權益工具判斷呢進而決定其分類和會計處理?

㈢ 什麼是資管計劃

資管計劃就是資管產品,是指獲得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或者公募 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特定客戶的資金或通過擔任資產管理人的形式接受特定客戶的財產委託,

由資產託管人託管並交由專業資產管理人來管理, 是基金子公司為了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客戶的資產進行投資的一種理財服務創新類的標准化金融產品。

通俗點說就是投資者將自己的資金交給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進行管理,避免了因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風險,同時能取得穩定收益的一款安全度較高的理財產品。

(3)資管計劃投資於合夥企業擴展閱讀:

資管計劃與傳統理財產品的區別

一、發行主體

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證券公司

傳統理財產品:商業銀行自主發行

二、監管機構

資管計劃:證監會

傳統理財產品:銀監會

三、收益率表現方式

資管計劃:產品購買份額*產品單位份額凈值差

傳統理財產品:本金*收益率*持有時間

四、投資期限

資管計劃:1-3年,客戶可在每月或每季度開放期進行申購和贖回

傳統理財產品:合同中註明,1個月至幾年不等

五、風險

資管計劃:浮動收益類產品,非保本

傳統理財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本金有保障

六、參與/退出方式

資管計劃:指定開放期內參與;投資人可選擇全額贖回,也可選擇部分贖回

傳統理財產品:認購期內參與;正常運作至投資期限結束,無需進行贖回

信託,資管計劃,基金,私募基金這些有什麼區別

資管產品,是獲得監管機構批準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一種標准化金融產品。目前我國有91家公募基金,但證監會只批復了67家公募基金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做特定資產管理業務(這些在證監會網站可查詢)
資管產品與信託產品的區別:
相同點:
1.必須報備監管部門,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2.資金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
3.認購方式相同,項目合同、說明書等類似;
4.本質相同通道不同,都屬於投融資平台,都可以橫涉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產業市場等多個領域;
不同點:
1.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而資產管理公司只有67家,牌照資源稀缺性更加明顯;
2.資產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強,尤其在宏觀經濟研究、行業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這樣的研究團隊指引下選擇可投資項目,能有效的增加對融資方的議價能力並降低投資風險;
3.信託報備銀監會1次,募集滿即可成立;資管計劃要報備2次,募集開始時報備1次,募集滿後驗資報備1次,驗資2天後成立;
4.資管計劃具有雙重增信,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監管層的雙重風險審核
5.資管計劃小額暢打,最多200個名額
6.收益高,資管計劃一般比信託計劃高1%/年;期限短,資管計劃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今後趨勢:基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證監會提倡的金融創新結果,因監管嚴格、運作靈活,收益較高,小額不受限制、專業管理等優勢,未來基金專項資管用來分拆信託或發起類信託產品是一種必然趨勢。
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計劃問題答疑
1、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如何理解其「剛性兌付」?
首先,「剛性兌付」是監管層的一個態度。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他的「剛性兌付」預期強,主要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一、監管層面:信託業的「剛性兌付」是 銀監會的一個態度,其也並沒有明文規定。證監會與銀監會同屬於一個級別,證監會的監管風格更加穩健。銀監會是總量控制,證監會是事前控制,我們通過基金子 公司的報備次數就可以看出, 證監會雖然放開了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 業務,但是其仍然是審慎的監管態度,通過募集前報備,募集滿後再報備一 次,證監會維持其嚴格的監管風格。
二、行業發展層面:基金子公司由於剛開始發展,其初期的業務指引著這個行業的發展,因此行業內的公司都是很謹慎的在操作業務,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有67家基金子公司成立,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對一的專項資管業務」。
三、基金子公司層面: 基金子公司背靠強大的股東背景,他的風險化解能力同樣很強,不比信託差(主要包括產品自身的風控體系化解,大股東接盤,四大資產管理接盤,私募機構接盤,保險資金接盤等等)。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團隊幾乎都是挖信託的人才,他的管理風格, 風控體系延續了信託行業嚴謹 的作風。
四、牌照層面:類信託牌照仍然很值錢,這也是為什麼政策放開之後,所有基金子公司一擁而上,爭搶這個牌照, 沒有哪家基金子公司敢於第一個打破「剛性兌付」,從而被監管層檢查,甚至暫停、停止專項業務(即類信託業務)。
五、人員、業務層面:基金子公司都是通過挖掘信託行業的人才,而且都是信託業務骨幹,風控骨幹,中高層領導, 都是信託業中精英中的精英,他們的業務水準可以說高出信託行業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們對優質類信託項目獲取,融資設計,風險把控更加得心應手,從而保障 「剛性兌付」。
2.基金子公司是證監會監管,股市的起伏,公募基金的產品讓股民很受傷,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產品總讓人感覺風險高,怎麼辦?
目標客戶:公募基金的認購起點是1000元,他的客戶群體很大部分不是我們的高凈值客戶。
產品層面:中國的股市,偏股型基金很大程度上是投機,這是投資者,投機者的行為,他願意承擔高風險,獲得高收益,與類信託業務有本質的區別。
對比信託:證券投資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也是不保本的,這不是基金子公司的問題,這是所投向標的和投資人風險偏好問題,與監管層、設計發行機構沒 有關系。我們所指的「剛性兌付」主要指債權類集合型產品。
產品層面: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產品,無論從融資人實力、交易結構、抵質押 擔保、風險控制層面都是很完善的,不是那種投機型的無法掌控,與其有本質區別。
3.基金子公司注冊資本低,風險化解能力弱,他的基金子公司類信託產品的風險化解能力怎麼樣?
信託的化解能力:信託的化解能力主要包括產品的風險控制措施,大股東償付、自有資金接盤、資金池產品過渡、 資產管理公司接盤、保險資金接盤、私募機構接盤等等。
基金子公司的化解能力同樣很豐富,主要包括產品的風險控制措施、大股東償付、資產管理公司接盤、保險資金接 盤、私募機構接盤等等。只比信託少了自有資金接盤,和資金池產品過渡兩個手段。
那麼我們詳細講述下少了的這兩個區別:自有資金接盤,所謂的自有資金,也是大股東的注資才有的,因為基金子公司的規定注冊資本2000萬起,大股東可以花較少的錢提高他的資金使用效率,那麼大股東為什麼要增加註冊資本呢?
當出現風險事件,基金子公司的大股東背景實力都非常強,都是些大型央企、中國500強,世界500強企業,不比信託弱,基金子公司的大股東的償付實力很好。而且,為什麼證監會的規定,注冊門檻2000萬起就可以了呢?我們覺得,這是監管層的一個態度,監管層認為在一定時間內,類信託業務還是很安全的,監管層鼓勵其管理的機構做類信託業務。否則,以證監會事前控制的穩健監管風格,他是不會這樣發文規定。資金池產品過渡: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雖然目前未在市場上看到資金池產品,我們相信,未來一定有,因為資金池產品是體現基金子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的一個表現。憑借基金子公司的業務團隊,風控團隊都是信託行 業內的精英,他們的資產管理能力,他們帶來的經營體系,風控體系都非常強,他們也會發起資金池產品,並且依靠以往公募基金的發行募集渠道,能夠迅速建立規 模龐大的資金池產品。而現在的類信託產品,期限都是一年,兩年,因此,基金子公司的資金池產品經過嚴謹的規劃 設計(現在應該還在嚴格規劃中)適時推出問世之後,基金子公司的的主動管理能力,以及對旗下的優質類信託產品都是很好的保障。
4.基金子公司人員少,其類信託產品如何保障因其人員不足帶來的風險?
人員的結構:首先,基金子公司都是通過挖掘信託行業的人才,而且都是信託業務骨幹,風控骨幹,中高層領導,都是信託業中精英中的精英,他們的業務水準可以 說高出信託行業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們對優質類信託項目獲取,融資設計,風險把控更加得心應手,從而保障類信託產品的安全。
量化分析:其次,我們做一個量化分析,以市場上做的比較好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方正東亞信託做一個類比。 2012年,方正東亞信託的資產管理規模是千億級別,我們按照1000億計算, 他的員工數量是200人左右(上述數據網上可查到)。平均每個員工對應管理的資產是1000億/200=5億,也就是說方正東亞信託平均每個員工管理的資 產是5億/人。而我們看基金子公司的,截止2013年上半年,基金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規模是600億,實際開展業務是19家 公司,平均每家公司的資產管理規模是 600億/19=32億。每家基金子公司的人員大約數十人,我們按照平均水平20 計算,那麼一家基金子公司的平均員工管理的資產數量為32億/20=1.6億,遠遠低於信託行業的平均每個員工管理的資產。人員與業務規模發展:基金子公 司成立之初,就全部是精英團隊,隨著業務規模的發展,其一定會建立起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團隊數量。一個公司的優秀經營管理,也是保障這個公司健康持續發展 的重要條件之一,因此,基金子公司的人員相對於其的資產管理規模,業務發展速度來講並不少,而且可以說,比信託更加具有保障,因為他們都是精英,資產管理 能力非常強,而且平均每個基金子公司員工管理的資產同比信託還要少。
目前資管業務屬於初期起步階段,他們為了佔有市場份額,推廣自己的品牌,肯定會在項目風控上做的特別嚴格,而且未來肯定會對信託公司進行很大的沖擊,瓜分信託公司的項目。
家庭理財關鍵是規避潛在風險,保證財產的穩步的保值增值,所以無論投資什麼,一定要投資合法合規的產品。一定要牢記這一點。
限合夥制基金屬於公司制私募基金,其核心是投資者組成一個有限合夥制企業,然後以企業名義投資在某一特定方向。作為投資者,並不是簡單購買理財產品,而是成為一家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這是一種創新的企業合夥方式,有較高的靈活性和較低的運作成本。年收益率(10——13%)
有限合夥企業的核心在於,將合夥人分成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業內簡稱其為GP和LP。GP負責整個合夥企業的設立、管理、運作和清算等合夥業務,也會出資。LP則一般不參與合夥業務,僅負責出資。從法律上來說,一個有限合夥企業至少需要2個合夥人,最多不超過50個,其中一個必須是GP。GP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LP則以其出資額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另外,更為核心的是,在具體負責投資業務上,一般合夥企業會成立投資管理決策委員會,負責整體投資的運作。從目前的相關產品構架來看,基本上是GP出力和小部分錢,LP出大部分錢,主要都由GP進行管理和運作,LP只負責分享收益。
因為有限合夥基金和信託產品在固定收益類產品里又極其相似,因此有必要給您解釋下二者的不同:
1、信託的監管單位是當地銀監局備案,有限合夥基金的監管單位是當地發改委和工商局,並需在工商局和基金協會備案(2014年2月7日正式啟動基金登記備案)。
2、信託項目和合同主要根據《信託法》制定和實施,有限合夥基金和合同主要根據《合夥企業法》制定和實施。
3、想對於信託產品必須100萬起的門檻,有限合夥基金則更加靈活,合夥企業只要超過50個合夥人即可,讓很多不到100萬的資金有了更多選擇。 (最低門檻10萬起步)
4、有限合夥基金的風控往往比信託(如主動管理型)更加全面,風控總體更加安全。(項目抵押率遠遠低於信託,並且大多數有限合夥項目會有第三方擔保公司擔保)
5、有限合夥基金的融資通道費用相比信託較低,比如一個企業的總融資成本在16%至20%之間,做成信託的通道費用就在3%到7%之間,而有限合夥的融資通道費則靈活很多,如果項目風控同樣的情況下,客戶能享受更多的收益。
6、有限合夥基金這種組織形式豐富多樣,成為大多數項目融資的主要手段,比如PE、定向增發、結構化私募基金、包括很多信託等都採用有限合夥基金形式。
7、相對於信託產品,有限合夥人作為有限合夥基金的認購主體,可享受更多權利,並且披露的項目信息和資料更加全面,讓客戶可以全方面的了解項目。
8、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作為項目運作主體的普通合夥人(GP),對有限合夥基金負有無限連帶擔保責任。因此作為項目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對於項目整體會更加盡職盡責。
9、有限合夥基金目前主流都以一年期產品為主,半年一付息或一年到期還本息,資金的流動性和安全性就更高了,而信託目前還是以兩年期的為主。
以上是有限合夥基金相對於信託產品的區別和優勢,從市場總體看,有限合夥基金和信託目前都是金融市場的主流,很難單純區分兩者優劣,因此還需觀察項目本身,畢竟任何產品都有優劣之分。
整體來言,有限合夥的安全性還是遠遠低於信託的。有現合夥沒有信託成熟的誠信機制,合夥人誠信無法保證:中國目前並沒有建立自然人的破產制度,合夥人的誠信問題無法保障,責任很難追溯。合夥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協議約束,在後期LP對GP的管理監督也較難實現。
目前,市場上有限合夥產品期限一般在一年左右,年化收益在6%-13%不等,起點可低至10萬,大家對於有限合夥的功與過也是評判不一。而對於投資者,要做的並不是一味迴避這類產品,而是從以下方面深入考察這類產品,選擇優質的有限合夥項目。
首先,要考察基金管理人的資質。
由於有限合夥本質上是一種高度集權的GP(普通合夥人)負責制,這就要求GP方必須有過硬的資質,如大型的國企、央企、上市公司等,或者是公司自己,因為只有這樣才可以有效控制道德風險問題。
其次,要考察基金投向以及具體融資方資質和財務狀況。
大多數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投向都在各類工商企業和房地產項目,其收益模式可以基於債權或股權,這類產品的風險就會偏高。一般認為,募投項目最好是信託項目,因為信託以實物抵押為主,多重擔保和控股為輔,且多數信託理財都有三重以上的風險控制(例如:土地抵押、第三方擔保、法人無限連帶擔保),並有銀監會監管,信託公司把關。
最後,要看產品監管及其風險控制,收益的安排是否合理。募投項目是否真實合理、有前景;所投向的項目是否受到銀監會、證監會監管;風險控制手段是否完備;資金是否由大型商業銀行第三方託管;預期收益是否超過銀行利率四倍以上;期限設計是否能滿足投資者每半年或一年對自己的投資產品以及資金狀況進行梳理。這些方面都是投資者在擇優的時候需要綜合考察的因素。
下面說一下自己挑選有限合夥產品的一些經驗:
1、 利潤太高的最好不要去做。(好的項目大多融資成本20%左右,正常有限合夥收益9—12%)
2、 空殼公司、小公司產品設計再好不要去做。(可在當地工商局注冊網站查詢相關企業資質和注冊資金),小公司大都成立不久,不穩定因素太多。
3、 盡量做傳統行業,融資規模在1億以下的項目。(傳統行業風險波動小,不受政策調控影響,規模不大,融資容易收回)
4、 抵押物最好是容易變現的一線城市商業地產或上市公司股票,抵押率不要超過40%。
5、 有大型擔保公司擔保,知名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文件和項目盡調報告。
6、 盡量找有雄厚實力背景的公司成立的基金公司,這種公司都有長遠的市場規劃,不會因為一兩個項目出問題而影響公司正常發展。特別是公司發行的前幾款產品,不管是收益還是安全性都會性價比很高。

㈤ 在私募基金中:合夥企業,契約型是否為增值稅納稅主體其中合夥企業對利息收入,股票分紅,債券轉讓

實際上,契約型投資模式並不是一個新生事物,《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據契約方式組建,占據著私募投資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託計劃、基金公司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也是如此;而有限合夥僅在PE投資基金和嵌套型投資基金中比較常見。
當前,國內股權眾籌平台相對較為傾向選擇有限合夥作為投資實體,但有限合夥的高速發展也催生了諸多亂象:各地工商部門對有限合夥名稱、普通合夥人資格和有限合夥人入退夥條件等方面的不同認定,導致實踐中存在大量利用陰陽兩套合夥協議分別用於進行工商登記以及固定領投人與跟投人真實意思表示的情形;而在某些地區,比如沈陽,工商部門已經不予受理含」投資」等字樣的有限合夥企業的注冊申請;由於各地政府對有限合夥的認識和態度不同,給予有限合夥的稅收優惠政策也有很大差異,隨著2014年國務院下發的《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逐漸發力,這些地方政策處於非常不明朗的境地。長期處於監管真空下的有限合夥已經開始面臨諸多限制,而且這種限制還會越來越嚴格,但要規范監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段時間去消化這些問題,這也意味著,在現階段設立、運行新的有限合夥將會面臨很多不確定性,再加上有限合夥在設立、管理、變更和注銷等各個環節的成本較高,因此,自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出台《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後,契約型投資模式逐漸成為業內人士關注的焦點。
實際上,契約型投資模式並不是一個新生事物,《證券投資基金法》調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據契約方式組建,占據著私募投資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託計劃、基金公司資管計劃、券商資管計劃也是如此;而有限合夥僅在PE投資基金和嵌套型投資基金中比較常見。因此,契約型投資模式才是各類基金的常態形式,而公司和合夥企業反倒是基金的一種特別形式。從法律關繫上看,契約型投資模式建立在由領投人、跟投人和股權眾籌平台共同簽訂的投資協議的基礎之上,根據投資協議,跟投人通過購買領投人在股權眾籌平台上發行的私募基金份額等方式,將投資資金委託給股權眾籌平台後,便喪失了處置權和表決權,僅作為受益人享有基金的受益權;領投人作為項目基金的投資顧問,扮演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將契約型集合財產用於股權投資;股權眾籌平台作為託管人,以單項契約型基金名義開立獨立核算的銀行及證券賬戶並進行託管,且與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在股權眾籌平台設立一項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步驟要求如下:
1、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關於領投人登記和基金備案制度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基金不設行政審批,允許各類發行主體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向累計不超過法律規定數量的合格投資者發行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章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完成管理人的登記和基金的備案工作,即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成為該協會會員,且在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備案手續,此外還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報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年度財務報告等。股權眾籌平台上的領投人向跟投人發行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前,同樣需要在基金業協會官網上辦理基金管理人的登記手續;基金募集完成後,領投人應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該契約型股權投資基金。
2、領投人必須滿足合格投資者的條件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第十四條規定:」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的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個人:(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二)投資單個融資項目的最低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或個人;(三)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四)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單位;(五)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的個人,上述個人除能提供相關財產、收入證明外,還應當能辨識、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六)證券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領投人作為單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投資者,理應滿足這些條件限制。
3、關於跟投人的合格投資資格
由於《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監管對象主要是以投資組合為核心內涵的傳統基金模式,所以在對合格投資者劃定標准時,沒有兼顧股權眾籌領域」領投+跟投」模式的特殊性,未對合格投資者進行區別對待。《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在此問題上簡單套用現行做法,也未區分領投人和跟投人的資格標准,造成標准不僅過高而且不合理的現實困境,實屬監管手段和立法技術層面的缺憾。但在實踐中,將領投人與跟投人的合格標准進行分類已經成為各股權眾籌平台的普遍做法,且這種區分並不僅限於財務狀況的不同,而是圍繞各平台的經營理念、管理模式、目標對象等參數,制定符合自身定位的合格投資者標准。這種做法顯然存在較大的違規隱患,相對現實的選擇是,在合格領投人的標准設定上堅持遵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股權眾籌融資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而在合格跟投人的標准設定上適當融入各平台合理的側重參數,以達到兼顧實際效果與監管原則的目的。
4、領投人與跟投人簽訂投資協議
僅需通過投資協議中的約定就能確定各方法律關系,是契約型投資模式的最大優勢,因此,領投人與全體跟投人簽訂的投資協議也就成了重中之重。投資協議的具體內容需要參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條以及《信託法》的有關規定。通過這樣一紙契約,領投人與跟投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得以明確,契約型基金得以合法誕生,投資決策、投後管理和退出機製得以確定,利益分配的原則和方式得以體現,領投人的管理費用也得以約定,值得在此一提的是,契約型私募基金通常都採用類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給領投人一筆固定的年度管理費用,如果領投人的年度管理費用超過了這筆數額,投資者將不再另行支付。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只有審慎對待其中的每一個細節問題,才能確保整個投資計劃合法合規地落實到位。
5、領投人、跟投人與股權眾籌平台簽訂託管協議
通常情況下,託管協議是以投資協議中的託管條款的形式存在的,即投資協議由由領投人、跟投人和股權眾籌平台共同簽訂,平台作為託管人的權利義務范圍被直接列明在投資協議中;當然也可以經單項契約型投資計劃中的跟投人同意,由領投人與平台另行簽訂託管協議。託管協議簽訂後,平台應以單項契約型基金名義開立獨立核算的銀行及證券賬戶並進行託管,且與其他基金財產賬戶相獨立。
盡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即可以通過投資協議排除託管,但託管是將單項投資計劃的集合財產與領投人財產相區別的重要方式,如果不進行託管,集合財產很容易被監管層認為與領投人財產混同,進而否定集合財產的獨立性,而這對於領投人而言將意味著,投資風險是否能在集合財產與其自有財產之間有效隔離,以及集合財產及其投資收益是否會被視作領投人的財產及收益進行征稅,都將處於不確定的狀態之中。
從維護資金安全和保護跟投人利益方面看,契約架構中可設定委託人、受託人和託管人三方分離的制度安排,領投人作為受託人可以發出指令對資金加以運用,但必須符合投資協議的約定,否則託管人有權拒絕對資金的任何調動;反之,如果沒有領投人的專門指令,託管人則無權動用資金。此外,還可設置監察人對基金的管理運用進行監督和制約,這是保障資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
6、退出機制靈活,流動性強
契約型投資模式的一大優勢就是擁有靈活便捷的組織形式,在合法合規范圍內,領投人與跟投人可以在投資協議中自由做出各種約定,以滿足雙方的特定需求,實踐中往往會將這一優勢用於解決極為重要的退出機制上,即投資協議中可以設有專門條款約定跟投人的靈活退出方式,因為身處同一投資計劃中的不同跟投人之間沒有可以相互制約的關系,部分跟投人發生變動不會影響該投資計劃存續的有效性。原跟投人完全可以通過股權眾籌平台以買入價把受益權轉讓出去,以解除投資協議關系,抽回資金;新跟投人也可以在平台上以賣出價從原跟投人手裡買入受益份額進行投資,與領投人建立投資協議關系。未來允許通過交易平台轉讓契約型基金份額的可能性也較大,必將進一步提高基金份額的流動性。
7、關於稅收
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一樣,在個稅徵收上目前暫無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目前主要參照《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作為一筆集合財產,沒有法人資格,不被視為納稅主體,實務中一直比照市場上發行的資管類產品,包括各類信託產品、券商資管計劃、期貨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由於信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會進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而是採取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的繳稅方式,所以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只需在投資收益的分配環節,由受益人自行申報並繳納所得稅即可。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各類資管產品的征稅盲區,據悉證監會也在聯合財稅部門,希望能夠推動統一明確的稅務政策的出台。
8、關於登記備案的若干維度
掐指一算,契約型股權眾籌投資模式竟然涉及四種不同類型的登記備案制度:股權眾籌平台需要在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領投人和基金需要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包括領投人和跟投人在內的投資者需要在股權眾籌平台登記備案,此外,還涉及備受關注的工商登記備案。如果說投資者在股權眾籌平台上的登記備案解決的是投資者內部權利義務關系,那麼工商登記備案解決的則是投資者對外進行股權投資的名分問題。
目前,證監會和基金業協會的官員在公開媒體上曾提出,證監會正在努力推動契約型基金作為未上市公司股東進行工商登記的解決措施。實踐中已有蘇州、鹽城等地的工商部門借鑒資管計劃和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所投非上市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
這種做法當然可以復制到契約型股權眾籌投資模式中來,但要解決兩個方面的疑問:其一,是否會給領投人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即如果工商部門將領投人登記為項目公司的股東,契約型投資計劃從項目公司獲得分紅利息或資本利得退出時,這部分所得是否會被認為是領投人的收入?《基金法》第五條已經明確規定了基金財產是獨立於管理人自身的財產的,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歸屬於基金財產,而不能歸屬於管理人。因此,只要能夠確保集合財產不混同於領投人財產,這就不是問題。其二,是否構成股權代持關系?是否適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相關規定,最終的股東權利由誰享有?
9、關於股權代持
事實上,上述方式並不是公司法所定義的典型的股權代持關系,因為契約型股權眾籌模式的基礎法律關系本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根據信託關系的定義,契約型股權眾籌模式中的領投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跟投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委託財產(契約型基金)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因此,領投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契約型基金去持有項目公司的股權或者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以及在出於保護跟投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或合夥人權利,與基於合同法律關系的股權代持行為,在基礎法律關繫上是有本質區別的。目前部分工商局所採用的,由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作為公司股東或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方案,並不違反信託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所確定的法律規則,值得在實踐中推廣,進而復制到股權眾籌領域。如果工商登記的名稱能夠擴展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在直觀性上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10、關於投資者人數上限
如果我說這個問題是最令私募投資從業者頭痛的,估計應該不會有人反對。但這恰恰是契約型投資模式的優勢所在,根據基金業協會關於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指導意見,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上限為200人,而有限合夥的投資者人數上限僅為50人,這在募集范圍上的差距已經相當大了,但與互聯網金融小額分散的本質特點相比,卻又微不足道了。如何合法合規地突破最終募集人數上限,可能是所有互聯網金融從業者最希望得到的秘籍,不妨在此做點友情提示: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前述三項規定的具體內容為: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因此,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㈥ 投資者范圍增加了哪些規定

10月22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以下合稱《資管細則》),作為《關於規范金融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配套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資管細則》十大看點

從昨日正式落地後的規定來看,《資管細則》與《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規定略有放寬,適度借鑒公募基金的運作制度,同時嚴格落實《指導意見》「去通道」要求,禁止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提供規避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

此外,《資管細則》設定了發布實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的過渡期,並作了「新老劃斷」的柔性安排。

以下是新規細則的十大關鍵看點。

1、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有哪些修改?

證監會昨日表示,在徵求意見過程中,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證監會對反饋意見逐條進行了研究,絕大多數意見已採納,並相應修改完善了《資管細則》。

具體來看,主要修改內容包括:

一是適度放寬私募資管業務的展業條件,包括降低投資經理、投研人員數量要求等。

二是允許資管計劃完成備案前開展現金管理,提升資金使用效率。

三是優化組合投資原則、完善非標債權類資產投資限額管理要求。

四是考慮私募股權投資(PE)業務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倉期、委託資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給予一定靈活性。

五是允許商業銀行資產管理機構、保險資產管理機構等擔任資管計劃的投資顧問,推動平等准入。

此外,還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確賬戶名稱、增加份額轉讓規則等。

2、七方面重點規則

昨日正式發布的《資管細則》與《指導意見》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監管指標較現行規定略有放寬,主要有七方面重點規則:

一是統一法律關系,明確基本原則。依法明確各類私募資管產品均依據信託法律關系設立,並在此基礎上確立了「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等基本原則。

二是系統界定業務形式,釐清資產類別。統一現有規則「術語體系」,系統界定業務形式、產品類型,以及標准化、非標准化資產。

三是基本統一監管標准。覆蓋機構展業的資格條件、管理人職責、運作規范和內控機制要求等方面。

四是適當借鑒公募經驗,健全投資運作制度體系。包括組合投資、強制託管、充分披露、獨立運作等方面要求。

五是壓實經營機構主體責任。專設一章,系統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管業務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機制要求。

六是強化重點風險防控,補齊制度短板。重點加強流動性風險防控,以及利用關聯交易向管理人或者託管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輸送利益的風險。

七是強化一線監管,加強監管與自律協作。健全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派出機構一線監管,強化責任追究。

3、適用范圍

《資管細則》適用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即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前述機構依法設立的子公司開展的私募資管業務,包括投資於上市公司股票、債券等標准化資產的私募資管業務,也包括投資於未上市企業股權等非標准化資產的私募資管業務。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特定目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從事私募資管業務的,參照適用《資管細則》。

此外,考慮到證監會對於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業務已有專門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主要根據現行監管規定開展QDII業務,《資管細則》的實施不對現有QDII業務模式產生影響。

㈦ 資管計劃可以公開銷售嗎

一、資管計劃vs.私募基金vs.信託計劃比較

(一)主要監管法規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單一客戶合同准則》《特定多個客戶合同准則》、「26號文」、《八條底線細則》。

2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定向實施細則》《集合實施細則》《八條底線細則》。

3私募投資基金
《基金法》《信託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私募暫行辦法》;"7辦法2指引"《登記備案辦法》《信披辦法》《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募集辦法》《投顧業務辦法(未出台)》《託管業務辦法(未出台)》《外包業務管理辦法(未出台)》《內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個指引。

4信託計劃
《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三)關於對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的投資

《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

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眾司監管問答—— 定向發行(二)》:

單純以認購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司的股份發行。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司定向發行。

(四)關於合格投資者資格及投資者數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特定多個客戶資管計劃2-200人。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資管計劃2-200人。

私募投資基金: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契約型1-200人、合夥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託計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信託計劃2-50人

(五)關於份額轉讓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通過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之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台轉讓集合計劃份額

私募投資基金:
無詳細規定

信託計劃:
櫃台辦理受益權轉讓

(六)關於開放申贖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單一計劃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個客戶計劃每自然季度最多開放一次

私募投資基金:
無限制;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資產管理計劃合規要點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83號)
《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主要的監管發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證辦發[2014]26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滬證監基金字[2014]28號)
上海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現場檢查情況通報(2014年8月28日)》
《關於加強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發[2013]29號)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資者

(一)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三)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2)、資產委託人數量

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數量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發生份額轉讓、開放參與和退出的,不得導致投資者數量超過200人。另外,《試點辦法》規定的「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因與《基金法》沖突,不再適用。

根據上海證監局《現場檢查通報》,資產管理人不得通過發行母子計劃或分期同類產品的形式規避200人上限(作為受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母計劃」,作為委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子計劃」)。

(3)、資產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資產管理人與單一資產委託人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如果根據資產委託人的書面指令進行投資,應當要求資產委託人書面承諾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的合法性,並要求資產委託人自行承擔對資金投向和交易對手的調查、驗證責任,明確認可資產管理人僅承擔必要的賬戶管理、資金劃撥、信息披露、協助配合等事務性職責,還應當對根據其書面指令實施的投資行為承擔相應風險,並承諾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現狀返還、自行負責變現等風險承擔原則。

(4)、通道業務的盡調和投後管理

開展單一事務管理類資產管理業務時,資產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職責:

1)盡職調查。資產管理人應當從合作方遴選(准入)、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結構合法合規等角度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其中,合作方遴選機制應參照執行26號、28號文的要求,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書面承諾做合理性判斷,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交易背景和交易結構做合法合規性審查。

2)投後管理。除負責賬戶管理、資金劃撥等事務性工作外,資產管理人應當從防範利益沖突、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著手履行投後管理職責,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投後運作情況進行必要監督、信息披露、報告監管機關。

(5)、委託財產規模

《試點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委託財產規模是指初始狀態下的限制,在投資運作期間,因為單位凈值隨市場行情變動、資產管理人按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進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導致委託財產規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應當認定為違規。但是,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託財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開放參與和退出等原因導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還款)

(6)、非貨幣財產委託

《試點辦法》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信託法》第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根據《試點辦法》及《信託法》的相關規定,委託財產不限於貨幣資金形式,也可以為非貨幣財產,如房屋、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但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除外。

接受非貨幣財產委託在實踐中仍為理論探討,鮮有案例。

(7)、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賬戶獨立
獨立於固有財產,獨立的資金(託管)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不建議使用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形式。

2)損益獨立
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產生的應付稅費從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中列支。

3)債務獨立
非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其債權人不得主張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強制執行。

4)破產隔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進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8)、初始銷售

1)銷售結算專用賬戶(募集賬戶)
①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②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
③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銷售資金劃轉
投資者賬戶===>募集賬戶===>歸集賬戶(或有)===>資金賬戶(託管賬戶)
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戶資金進行任何現金管理類投資。
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成立前,不得參與股票公開或非公開發行等投資活動,即在非公開發行獲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情況於證監會備案前,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認購方的資金募集到位並成立之後再繳付認購款項。

3)期間利息的處理
① 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折算為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歸資產委託人所有。
② 投向非標准化資產: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並在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時)返還給投資者。

4)認購參與費用
資產委託人的認購參與款項(不含認購參與費用)應當不低於100萬元。
初始銷售或開放期募集結束後,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不向資金賬戶劃轉,待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從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中向銷售機構支付銷售服務費用或其他合理費用。

(9)、開放參與/退出(追加/提取)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單一資管計劃:提取委託財產同理

(10)、禁止違規推介銷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開推介銷售
① 宣傳推介的對象須為合格投資者
② 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

3)不得違規拆分
資產管理人不能主動發起、委託合作機構發起或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認可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大拆小」、「長拆短」、「收益權拆分轉讓」等違規銷售形式。

(11)、投資(財務)顧問

1) 業務資質
不得聘請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擔任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財務)顧問。

2)違法違規交易
資產管理計劃不得與投資(財務)顧問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產品之間直接或間接存在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行為。資產管理計劃不得由投資(財務)顧問實施投資決策和委託交易,資產管理人必須保留合規審查權,並嚴格留痕。

3)費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投資((財務)顧問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與投資(財務)顧問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

4)信息披露
關聯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業賄賂

1)與第三方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資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融資方的資金賄賂。

2)與投資者之間的商業賄賂
以輸送利益為目的,將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銷售給特定投資者,其承擔的風險和收益不對等。

3)與銷售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組織出境旅遊、超規格度假等高消費活動、有從業人員或合作機構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參與。

(13)、外包服務機構

1)外包服務及業務資質
外包機構應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並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提供銷售服務的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2)資產管理計劃外包服務
銷售、支付結算、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

3)外包業務獨立
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

(14)、現狀返還及延期

實現現狀返還應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可以做到法律權屬轉移。
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能夠合法合規地進行切分和權屬轉讓,且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那麼現狀返還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時,能夠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由管理人、委託人、託管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簽署非現金資產的轉讓協議,並完成佔有轉移、資產交割、過戶登記等權屬轉移程序。

2)未到期時,不能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可以約定延期直至能夠變現並分配,延期期間由管理人或委託人負責財產變現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債務重組、參與談判、訴訟/仲裁等,變現損失由計劃財產承擔。

(15)、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

1)期限錯配
即資產管理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如3個月、6個月)進行滾動發行或開放,資金投向存續期比較長(如3年、10年)的標的(如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有限合夥份額等),投資者的投資期限與投資標的的存續期限、約定退出期限存在錯配,且資金來源與項目投向無法一一對應。

理論上講,對於滾動發行募集短期資金投資於長期投資項目的(「長拆短」),如果每筆資金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可以不視為資金池。但是在目前監管環境下,任何「長拆短」的期限錯配都存在被認定為違規的可能,除了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以外,還必須特別注意前一期兌付的本金、收益應當完全來自融資方還本付息或投資產生的現金流,而不是後一期投資者的參與資金。

2)混同運作
一是不同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例如多個資產管理計劃交叉投資於多個標的資產的情形,即「資金池」對接「資產池」。

二是資產管理計劃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合並編制一張資產負債表或估值表;例如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下分成若干「子賬戶」,雖然每個子賬戶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但共用一張財務報表,未單獨建賬核算。

3)分離定價
即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時未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資產的實際收益率、凈值進行分離定價;例如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非標資產後,雖然發生了投資損益但未進行估值,之後資產管理計劃開放,管理人自行確定以單位份額凈值1元接受投資者參與,造成實際價值與人為定價的背離。

對於投資標准化證券的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如果能夠進行公允估值,投資者按照凈值參與、退出,且退出資金沒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證,則不屬於資金池。

㈧ 資產管理,信託,有限合夥,銀行理財在產品和業務層面有什麼區別

第一類 資管產品與信託產品
資管產品,是獲得監管機構批準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一種標准化金融產品。目前我國有91家公募基金,但證監會只批復了67家公募基金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做特定資產管理業務(這些在證監會網站可查詢)
資管產品與信託產品的區別:
相同點:
1.必須報備監管部門,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2.資金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
3.認購方式相同,項目合同、說明書等類似;
4.本質相同通道不同,都屬於投融資平台,都可以橫涉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產業市場等多個領域;
不同點:
1.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而資產管理公司只有67家,牌照資源稀缺性更加明顯;
2.資產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強,尤其在宏觀經濟研究、行業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這樣的研究團隊指引下選擇可投資項目,能有效的增加對融資方的議價能力並降低投資風險;
3.信託報備銀監會1次,募集滿即可成立;資管計劃要報備2次,募集開始時報備1次,募集滿後驗資報備1次,驗資2天後成立;
4.資管計劃具有雙重增信,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監管層的雙重風險審核
5.資管計劃小額暢打,最多200個名額
6.收益高,資管計劃一般比信託計劃高1%/年;期限短,資管計劃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今後趨勢:基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證監會提倡的金融創新結果,因監管嚴格、運作靈活,收益較高,小額不受限制、專業管理等優勢,未來基金專項資管用來分拆信託或發起類信託產品是一種必然趨勢。
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計劃問題答疑
1、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如何理解其「剛性兌付」?
首先,「剛性兌付」是監管層的一個態度。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他的「剛性兌付」預期強,主要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一、監管層面:信託業的「剛性兌付」是 銀監會的一個態度,其也並沒有明文規定。證監會與銀監會同屬於一個級別,證監會的監管風格更加穩健。銀監會是總量控制,證監會是事前控制,我們通過基金子 公司的報備次數就可以看出, 證監會雖然放開了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 業務,但是其仍然是審慎的監管態度,通過募集前報備,募集滿後再報備一 次,證監會維持其嚴格的監管風格。
二、行業發展層面:基金子公司由於剛開始發展,其初期的業務指引著這個行業的發展,因此行業內的公司都是很謹慎的在操作業務,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有67家基金子公司成立,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對一的專項資管業務」。
三、基金子公司層面: 基金子公司背靠強大的股東背景,他的風險化解能力同樣很強,不比信託差(主要包括產品自身的風控體系化解,大股東接盤,四大資產管理接盤,私募機構接盤,保險資金接盤等等)。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團隊幾乎都是挖信託的人才,他的管理風格, 風控體系延續了信託行業嚴謹 的作風。
四、牌照層面:類信託牌照仍然很值錢,這也是為什麼政策放開之後,所有基金子公司一擁而上,爭搶這個牌照, 沒有哪家基金子公司敢於第一個打破「剛性兌付」,從而被監管層檢查,甚至暫停、停止專項業務(即類信託業務)。
五、人員、業務層面:基金子公司都是通過挖掘信託行業的人才,而且都是信託業務骨幹,風控骨幹,中高層領導, 都是信託業中精英中的精英,他們的業務水準可以說高出信託行業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們對優質類信託項目獲取,融資設計,風險把控更加得心應手,從而保障 「剛性兌付」。
2.基金子公司是證監會監管,股市的起伏,公募基金的產品讓股民很受傷,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產品總讓人感覺風險高,怎麼辦?
目標客戶:公募基金的認購起點是1000元,他的客戶群體很大部分不是我們的高凈值客戶。
產品層面:中國的股市,偏股型基金很大程度上是投機,這是投資者,投機者的行為,他願意承擔高風險,獲得高收益,與類信託業務有本質的區別。
對比信託:證券投資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也是不保本的,這不是基金子公司的問題,這是所投向標的和投資人風險偏好問題,與監管層、設計發行機構沒 有關系。我們所指的「剛性兌付」主要指債權類集合型產品。
產品層面: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產品,無論從融資人實力、交易結構、抵質押 擔保、風險控制層面都是很完善的,不是那種投機型的無法掌控,與其有本質區別。
3.基金子公司注冊資本低,風險化解能力弱,他的基金子公司類信託產品的風險化解能力怎麼樣?
信託的化解能力:信託的化解能力主要包括產品的風險控制措施,大股東償付、自有資金接盤、資金池產品過渡、 資產管理公司接盤、保險資金接盤、私募機構接盤等等。
基金子公司的化解能力同樣很豐富,主要包括產品的風險控制措施、大股東償付、資產管理公司接盤、保險資金接 盤、私募機構接盤等等。只比信託少了自有資金接盤,和資金池產品過渡兩個手段。
那麼我們詳細講述下少了的這兩個區別:自有資金接盤,所謂的自有資金,也是大股東的注資才有的,因為基金子公司的規定注冊資本2000萬起,大股東可以花較少的錢提高他的資金使用效率,那麼大股東為什麼要增加註冊資本呢?
當出現風險事件,基金子公司的大股東背景實力都非常強,都是些大型央企、中國500強,世界500強企業,不比信託弱,基金子公司的大股東的償付實力很好。而且,為什麼證監會的規定,注冊門檻2000萬起就可以了呢?我們覺得,這是監管層的一個態度,監管層認為在一定時間內,類信託業務還是很安全的,監管層鼓勵其管理的機構做類信託業務。否則,以證監會事前控制的穩健監管風格,他是不會這樣發文規定。資金池產品過渡: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雖然目前未在市場上看到資金池產品,我們相信,未來一定有,因為資金池產品是體現基金子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的一個表現。憑借基金子公司的業務團隊,風控團隊都是信託行 業內的精英,他們的資產管理能力,他們帶來的經營體系,風控體系都非常強,他們也會發起資金池產品,並且依靠以往公募基金的發行募集渠道,能夠迅速建立規 模龐大的資金池產品。而現在的類信託產品,期限都是一年,兩年,因此,基金子公司的資金池產品經過嚴謹的規劃 設計(現在應該還在嚴格規劃中)適時推出問世之後,基金子公司的的主動管理能力,以及對旗下的優質類信託產品都是很好的保障。
4.基金子公司人員少,其類信託產品如何保障因其人員不足帶來的風險?
人員的結構:首先,基金子公司都是通過挖掘信託行業的人才,而且都是信託業務骨幹,風控骨幹,中高層領導,都是信託業中精英中的精英,他們的業務水準可以 說高出信託行業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們對優質類信託項目獲取,融資設計,風險把控更加得心應手,從而保障類信託產品的安全。
量化分析:其次,我們做一個量化分析,以市場上做的比較好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方正東亞信託做一個類比。 2012年,方正東亞信託的資產管理規模是千億級別,我們按照1000億計算, 他的員工數量是200人左右(上述數據網上可查到)。平均每個員工對應管理的資產是1000億/200=5億,也就是說方正東亞信託平均每個員工管理的資 產是5億/人。而我們看基金子公司的,截止2013年上半年,基金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規模是600億,實際開展業務是19家 公司,平均每家公司的資產管理規模是 600億/19=32億。每家基金子公司的人員大約數十人,我們按照平均水平20 計算,那麼一家基金子公司的平均員工管理的資產數量為32億/20=1.6億,遠遠低於信託行業的平均每個員工管理的資產。人員與業務規模發展:基金子公 司成立之初,就全部是精英團隊,隨著業務規模的發展,其一定會建立起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團隊數量。一個公司的優秀經營管理,也是保障這個公司健康持續發展 的重要條件之一,因此,基金子公司的人員相對於其的資產管理規模,業務發展速度來講並不少,而且可以說,比信託更加具有保障,因為他們都是精英,資產管理 能力非常強,而且平均每個基金子公司員工管理的資產同比信託還要少。
目前資管業務屬於初期起步階段,他們為了佔有市場份額,推廣自己的品牌,肯定會在項目風控上做的特別嚴格,而且未來肯定會對信託公司進行很大的沖擊,瓜分信託公司的項目。
家庭理財關鍵是規避潛在風險,保證財產的穩步的保值增值,所以無論投資什麼,一定要投資合法合規的產品。一定要牢記這一點。

第二類:有限合夥基金

有限合夥制基金屬於公司制私募基金,其核心是投資者組成一個有限合夥制企業,然後以企業名義投資在某一特定方向。作為投資者,並不是簡單購買理財產品,而是成為一家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這是一種創新的企業合夥方式,有較高的靈活性和較低的運作成本。年收益率(10——13%)
有限合夥企業的核心在於,將合夥人分成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業內簡稱其為GP和LP。GP負責整個合夥企業的設立、管理、運作和清算等合夥業務,也會出資。LP則一般不參與合夥業務,僅負責出資。從法律上來說,一個有限合夥企業至少需要2個合夥人,最多不超過50個,其中一個必須是GP。GP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LP則以其出資額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另外,更為核心的是,在具體負責投資業務上,一般合夥企業會成立投資管理決策委員會,負責整體投資的運作。從目前的相關產品構架來看,基本上是GP出力和小部分錢,LP出大部分錢,主要都由GP進行管理和運作,LP只負責分享收益。
因為有限合夥基金和信託產品在固定收益類產品里又極其相似,因此有必要給您解釋下二者的不同:
1、信託的監管單位是當地銀監局備案,有限合夥基金的監管單位是當地發改委和工商局,並需在工商局和基金協會備案(2014年2月7日正式啟動基金登記備案)。
2、信託項目和合同主要根據《信託法》制定和實施,有限合夥基金和合同主要根據《合夥企業法》制定和實施。
3、想對於信託產品必須100萬起的門檻,有限合夥基金則更加靈活,合夥企業只要超過50個合夥人即可,讓很多不到100萬的資金有了更多選擇。 (最低門檻10萬起步)
4、有限合夥基金的風控往往比信託(如主動管理型)更加全面,風控總體更加安全。(項目抵押率遠遠低於信託,並且大多數有限合夥項目會有第三方擔保公司擔保)
5、有限合夥基金的融資通道費用相比信託較低,比如一個企業的總融資成本在16%至20%之間,做成信託的通道費用就在3%到7%之間,而有限合夥的融資通道費則靈活很多,如果項目風控同樣的情況下,客戶能享受更多的收益。
6、有限合夥基金這種組織形式豐富多樣,成為大多數項目融資的主要手段,比如PE、定向增發、結構化私募基金、包括很多信託等都採用有限合夥基金形式。
7、相對於信託產品,有限合夥人作為有限合夥基金的認購主體,可享受更多權利,並且披露的項目信息和資料更加全面,讓客戶可以全方面的了解項目。
8、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作為項目運作主體的普通合夥人(GP),對有限合夥基金負有無限連帶擔保責任。因此作為項目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對於項目整體會更加盡職盡責。
9、有限合夥基金目前主流都以一年期產品為主,半年一付息或一年到期還本息,資金的流動性和安全性就更高了,而信託目前還是以兩年期的為主。
以上是有限合夥基金相對於信託產品的區別和優勢,從市場總體看,有限合夥基金和信託目前都是金融市場的主流,很難單純區分兩者優劣,因此還需觀察項目本身,畢竟任何產品都有優劣之分。
整體來言,有限合夥的安全性還是遠遠低於信託的。有現合夥沒有信託成熟的誠信機制,合夥人誠信無法保證:中國目前並沒有建立自然人的破產制度,合夥人的誠信問題無法保障,責任很難追溯。合夥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協議約束,在後期LP對GP的管理監督也較難實現。
目前,市場上有限合夥產品期限一般在一年左右,年化收益在6%-13%不等,起點可低至10萬,大家對於有限合夥的功與過也是評判不一。而對於投資者,要做的並不是一味迴避這類產品,而是從以下方面深入考察這類產品,選擇優質的有限合夥項目。
首先,要考察基金管理人的資質。
由於有限合夥本質上是一種高度集權的GP(普通合夥人)負責制,這就要求GP方必須有過硬的資質,如大型的國企、央企、上市公司等,或者是公司自己,因為只有這樣才可以有效控制道德風險問題。
其次,要考察基金投向以及具體融資方資質和財務狀況。
大多數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投向都在各類工商企業和房地產項目,其收益模式可以基於債權或股權,這類產品的風險就會偏高。一般認為,募投項目最好是信託項目,因為信託以實物抵押為主,多重擔保和控股為輔,且多數信託理財都有三重以上的風險控制(例如:土地抵押、第三方擔保、法人無限連帶擔保),並有銀監會監管,信託公司把關。
最後,要看產品監管及其風險控制,收益的安排是否合理。募投項目是否真實合理、有前景;所投向的項目是否受到銀監會、證監會監管;風險控制手段是否完備;資金是否由大型商業銀行第三方託管;預期收益是否超過銀行利率四倍以上;期限設計是否能滿足投資者每半年或一年對自己的投資產品以及資金狀況進行梳理。這些方面都是投資者在擇優的時候需要綜合考察的因素。
下面說一下自己挑選有限合夥產品的一些經驗:
1、 利潤太高的最好不要去做。(好的項目大多融資成本20%左右,正常有限合夥收益9—12%)
2、 空殼公司、小公司產品設計再好不要去做。(可在當地工商局注冊網站查詢相關企業資質和注冊資金),小公司大都成立不久,不穩定因素太多。
3、 盡量做傳統行業,融資規模在1億以下的項目。(傳統行業風險波動小,不受政策調控影響,規模不大,融資容易收回)
4、 抵押物最好是容易變現的一線城市商業地產或上市公司股票,抵押率不要超過40%。
5、 有大型擔保公司擔保,知名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文件和項目盡調報告。
6、 盡量找有雄厚實力背景的公司成立的基金公司,這種公司都有長遠的市場規劃,不會因為一兩個項目出問題而影響公司正常發展。特別是公司發行的前幾款產品,不管是收益還是安全性都會性價比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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