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比較對外直接投資企業兩種建立方式優缺點
現在國際上主要的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有合資企業和獨立子公司兩種。這兩種方式各有其優缺點,適用條件也各不相同,企業應該依據自身特點選擇。
1. 合資企業。合資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本來相互獨立的企業共同擁有的企業。與當地公司建立合資企業長久以來一直是打入外國市場的流行方法。最典型的合資企業是一半對一半的企業,各自向合資企業派出管理隊伍,實現共同經營。當然也有些合資方取得多數股權,從而對合資企業有較強的控制權。
合資企業的優點主要有:(1)企業可以得益於當地的合作夥伴對東道國的競爭態勢、文化、語言、政治體制和商業運行機制的了解。例如,很多的美國公司在對外投資時,主要是提供技術和產品而當地夥伴則提供在當地市場上競爭所需要的經驗和對當地情況的了解。(2)當進入外國市場的成本和風險很高時,當地夥伴可以分攤這些風險和成本。(3)在很多國家,由於政府部門的規定使得合資是唯一的選擇。
合資方式的缺點主要表現在:(1)合資有可能使得對技術的控制權落到合作夥伴手中。解決的方法之一是爭取成為控股方,這樣就可以取得對技術的更大的控制權。(2)合資企業可能無法獲得為實現經驗曲線和區位經濟所需要的對子公司的控制。同時,也不能夠使企業獲得為協調全球戰略所需要的對子公司的控制。比如說,公司出於全球競爭的需要,可能會要求某子公司在當地做一些戰略犧牲,損失一些利益。面對這種要求,當地的合作夥伴幾乎是不會接受的。
2. 獨資子公司。所謂獨資子公司,也即投資企業佔有100%的股權。在外國市場上建立獨資子公司有兩種方法。其一是在當地創建新的公司;其二是兼並當地的現有企業,並利用兼並企業來促進在當地的產品銷售。
獨資企業的優點主要有:第一,有利於發揮企業以技術為基礎的競爭優勢。這是因為獨資公司可以將技術外漏的風險在制度上降至最低。因此,是高科技企業的首選;第二,投資企業可以對獨資子公司進行嚴密控制,使之為企業的全球戰略服務;第三,獨資的方式有利於企業實現經驗曲線經濟和區位經濟。
獨資企業的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建立獨資子公司是成本最高的直接投資方法,投資企業所要承擔的風險也是最大的。
Ⅱ 外商直接投資與外商投資有區別嗎
一樓的說法很偏頗,不符合實際當中的概念。
外商投資企業不但包括專中外屬合資企業,還包括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兩種形勢,只要在公司股權當中存在境外資本(包括港澳台),均屬於外商直接投資的范疇。
間接投資是指境外資本不在投資股份當中直接出現,而以融資、借貸等間接形勢,由一個中方機構或自然人出面作為直接投資人,而實際控制人則來自境外的投資方式(比如隱名投資)
Ⅲ 全球各地區管理體制與政策法規對比分析
北美地區為了進一步促進自身經濟發展,不斷深化經濟制度改革,同時通過采礦、石油及天然氣行業准入程度的開放,修訂礦權,頒布各類優惠政策以此來吸引國外投資。近幾年來,很多國家加大國內油氣資源的開發力度,使本國的能源政策適應國內外的變化,重點支持節省資源、保護環境的技術,完善投資、財政、稅收等經濟手段,推行其能源政策,廣泛動員全社會參與環境保護和能源節約。
有些南美國家在石油政策上沿用西方國家的模式,使用對外招標開發油氣資源。這些國家根據本國石油和天然氣行業的特徵設定稅收和行業法案,其中對相關的稅率、費率進行了詳細的規定。
歐洲地區基於已有的經濟基礎和政治體制,形成了完整的能源管理體制以及配套的能源法律制度,稅費制度也十分成熟和完善。同時,對於能源行業的發展提出了更高的發展要求,例如注重清潔能源和更高的環境保護訴求。
前蘇聯地區在法律方面進行補充和完善,為吸引國外投資提供基礎,具體來說在金融、關稅以及稅收方面都設立了較為優惠的政策。這些國家積極制定和完善與吸收外國投資的相關立法。確定了國際上通用的、可以接受的稅收、付費以及提成的標准水平,使許可證形式大為減少,並且規范和簡化了境內取得許可證的程序。
由於非洲國家都積極地希望走上獨立自主的民族崛起之路,因此在經濟體制方面不斷進行改革,並通過法律、政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吸引外國的投資和先進技術。非洲多數國家油氣法律政策仍然很不完善,已有2/3的國家大幅修改了關於礦業投資的立法,修改了礦業法、外商投資法等相關法律,以確保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所得,同時也在法律上保證外商企業的合法權益。為吸引外國投資,很多非洲國家陸續出台優惠的稅費政策。
亞太地區各國由於自身資源量及經濟發展水平,都有專門的油氣管理機構和國家所有的石油公司,因此油氣行業在亞太地區具有較高的國家壟斷性。以往,亞洲國家通過積極的吸引外國投資加快本國發展。但是,亞太國家也越來越重視自身意識,追求國家利益。因此,亞太地區各國政府對於油氣行業的干涉也越來越強,同時提出了更高的環境保護要求。
多數中東地區的國家國有化的油氣資源很少,外國投資者的投資限制很少,但部分國家禁止外資獲得資源所有權,僅限技術服務合同。沙烏地阿拉伯、伊拉克、伊朗等國家有專門的石油法,其他國家尚沒有油氣專門或統一的立法。全球各地區管理體制與政策法規概況對比如表4.13所示。

表4.13 全球各地區管理體制與政策法規概況對比表
世界主要資源輸出國的油氣資源投資環境的對比分析見附錄3。在全球范圍內,油氣資源主要分布在中東、非洲、前蘇聯地區和南美地區,這些地區具有豐富的石油資源,但是各個地區的具體情況不同。特別是中東、非洲油氣資源豐富,開發潛能大,積極吸引外商投資,是中國未來石油資源供應地首選;北美、歐洲投資環境利弊兼存,與中國關系一直在波折中前進,因此合作機遇與挑戰並存;南美油氣合作前景廣闊,但由於競爭激烈,還有地域距離問題,未來油氣投資仍任重而道遠;前蘇聯地區自然資源豐富,與中國鄰近,投資條件良好,但各國經濟發展不平衡,個別地區仍有不安定的社會動盪問題;亞太地區天然氣豐富,潛力十分巨大,亞太地區由於發展中國家的崛起,石油和天然氣的消費量巨大,而亞太地區石油的儲量有限、天然氣儲量相當可觀,因此,在亞太地區積極尋求天然氣合作是解決我國能源問題的有效途徑之一。
近年來,世界各國特別是發達國家不斷出台油氣方面的鼓勵性政策,加大戰略性油氣勘探開發投資,不斷調整油氣戰略部署,建立穩定供應的油氣戰略規劃,世界地緣油氣及其供求發生了很大變化。而中東、非洲等油氣資源豐富國家政治局勢不穩定,給中國國外油氣資源投資帶來了很大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客觀綜合評價全球各大地區和主要資源國的油氣投資環境,為中國國外油氣投資提供決策參考具有重要意義。中國對外油氣資源投資是解決中國能源問題的重要途徑。海外油氣資源投資的成功與否,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當地的投資環境,因此對投資環境的全面了解和正確判斷,是我國海外油氣投資走出的關鍵步驟。只有處理好油氣投資多元化與主要渠道之間的關系,提高對外投資成功率,方能減少國外油氣投資項目的風險以及保證國內油氣的供應安全和國家安全。
Ⅳ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比較
稅率
◆ 舊條例: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
◆ 舊外稅法:外商投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和外國企業就其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的所得應納的企業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0%,地方所得稅,按應納稅的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
◆ 新稅法: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稅收優惠
◆ 舊條例:對下列納稅人,實行稅收優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需要照顧和鼓勵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實行定期減稅或者免稅;
(2)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的企業,依照規定執行。
◆ 舊外稅法: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或者設在國務院規定的其它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於能源、交通、港口、碼頭或者國家鼓勵的其它項目的,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前兩款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在以後的十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
對鼓勵外商投資的行業、項目,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免徵、減征地方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它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准,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
對下列所得,免徵、減征所得稅:
(1)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徵所得稅;
(2)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
(3)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徵所得稅;
(4)為科學研究、開發能源、發展交通事業、農林牧業生產以及開發重要技術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經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准,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徵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或者條件優惠的,可以免徵所得稅。
◆ 新稅法:國家對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給予企業所得稅優惠。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4)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
(1)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2)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3)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4)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5)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徵。
企業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1)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2)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採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
企業購置用於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一定比例實行稅額抵免。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由於突發事件等原因對企業經營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國務院可以制定企業所得稅專項優惠政策。
Ⅳ 請問外商投資法與現行外資三法相比,有哪些差異呢。zzzzzzzzzzzzzzzzzzzzz
是兩個不同內容的概念
外商直接投資是個「投資方式」的概念。外商投資分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前者普遍,如設立、參股一個企業,後者如通過購買中國企業的股票。
外資是指所有境外來的資金,是「資金來源」的概念,包括國外的援助,當然包括外商直接和間接投資的「資金」。
Ⅵ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對現有「VIE」架構有影響嗎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開始徵求意見(全文附後),該條例預計將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由於2019年3月15日通過的《外商投資法》僅做了42條簡短且無爭議的原則性規定,此前大家關注的有關VIE等外商投資的重點內容均出現在了本次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中。
一、關於返程投資的國民待遇問題
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的,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可以不受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有關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限制。
雷騰律師點評:
1.此條款對於備受關注的VIE架構問題給予了回應,但是「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的限定使得多數的VIE架構問題並不能直接得到解決,因為「境外設立企業」多數是融資或者境外合資目的,以在外設立的全資企業再返回投資的情況相對較少。即便如聯通這樣的國企,其香港上市公司也非聯通全資設立。
2.如果此條通過,雖然限制了「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但是卻提供了一條「國民待遇」通道,相信很多現有的VIE架構應該很快會進行架構調整,從「境內VIE」向「境外VIE」轉變。
3.該條款規定的「有關部門」的審核標准對於相關VIE企業的走向就非常重要,是否將「境外VIE」納入審核范圍及如何審核監管可能是一個難題。
二、限制投資領域的限制性要求落實
第三十四條規定: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股比、高管人員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對相關領域外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作出限制性規定,外國投資者以設立合夥企業方式在該領域進行投資的,合夥協議約定的外國投資者的表決權比例應當符合負面清單關於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規定。
雷騰律師點評:
這是首次對於外資企業表決權進行的法律規定。
此前很多限制投資領域的外方為實現對合資企業的控制,在合資協議里往往會採取表決權與股權不一致的約定,未來這將受到限制。但是一些外國投資者比較關注的經營管理權、財務管理許可權等並在本次徵求意見稿里未有限制性規定。
《實施條例》同樣對外商投資企業涉及政府采購、股票發行及政府承諾事項等進行了規定,這些都將對外商投資企業產生重大影響,需引起相關企業重視。
Ⅶ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何時出台
商務部19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投資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法一旦通過,將實現外資三法合一,外商逐案審批管理模式將結束,進入「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外資准入新時代。
Ⅷ 外國投資法是怎樣的 外資進入中國審批過程是怎樣的
根據此次公布的草案徵求意見稿,現行的外資「三法」將「合一」,並取消外商逐案審批管理模式。中國商務部表示,隨著國內外形勢發展,30多年前制定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即外資三法),已經難以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據了解,現行外資三法中的逐案審批制不但程序繁雜且與《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存在沖突。對此,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副會長李玲女士介紹說:「30多年前,1979年《合資法》剛剛頒布的時候,那會兒也沒有《公司法》、(其他很多)法都沒有,所以它那裡面就包括了方方面面,要簽訂合資合同、章程,包括公司法、外匯等等,是一個很綜合的法。現在改革開放這么多年了,《公司法》也有了,也有《外匯管理法》,也有稅收、進出口,各個方面的法規都很齊全了。修改這個法主要是適應現在整個改革的現狀。」
按照草案徵求意見稿,中國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同時,構建「有限許可加全面報告」的准入管理制度。也就是說,在這個模式下,外國投資者在負面清單內投資,需申請外資准入許可,清單以外則無需申請;而無論是否清單內外,外商只要在中國境內投資,都需要履行向中國政府的信息報告義務。外商投資法專家、律師鞏軍說:「外資進入中國審批是一個最麻煩的事情,項目到底能不能批,很多是灰色地帶,實在是沒有把握,也造成了一些尋租現象。現在把它這個困難解決了,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基本保證一定能做成。」
此次草案徵求意見稿不再區分企業類型,而以「實際控制權」為標準定義外資。一方面,受外國投資者控制的中國境內企業視同外國投資者;另一方面,外國投資者受中國投資者控制的,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可視作中國投資者的投資。也就是說,並不是錢從外面來,企業就當外資對待。在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院長趙旭東看來,這也表明,今後不同主體間將公平競爭。
Ⅸ 2020年1月1日生效的《新外商投資法》外商企業如何界定
1月9日,福建日報商務觀察專欄刊發《落實好<外商投資法> 為外商投資釋放政內策紅利》,介紹省容商務廳認真貫徹落實《外商投資法》,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有效促進招商引資。
根據「福建商務」的一篇《外商投資法來了!(附全文)》,可知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