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下面哪一種不屬於政府參與風險投資的形式
其實任何一項投資都與形勢有關,只是分為國際形勢和國內形勢而已。在我們國家很多的行業都只受國家的政策影響,只有一小部分是直接受國際形勢的影響。我也是做投資的,當然這緊代表我個人的看法。
❷ 風險投資是政府行為還是企業行為
從美國SBIC的發展與興衰並結合我國現實情況,對目前直接由各地方政府出資組建的各類高科技風險投資企業或風險投資擔保企業的熱潮不能盲目推從。否則,有可能造成新一輪的「開挖風」,給國家資金造成巨大損失和浪費。那麼,政府究竟應該做什麼或者說政府在風險投資業發展中應起什麼樣的作用?本文認為,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即政策支持、環境建設和法規建設與維護。
(一)政策支持
1、稅收優惠。政府的稅收政策直接影響風險投資的發展。各國政府為鼓勵風險投資,均不同程度地實行了稅收優惠政策。我國對於高科技風險企業也有一些優惠政策,但與其它國家相比,優勢不大。比如,在增值稅問題上,台灣對投資於風險企業的投資者實行個人投資抵扣(相當於減稅制度),而對於投資於一般公司或行業的個人無此項優惠。我國現行的增值稅稅收政策使高科技產品比一般產品稅賦要高,因為高科技產品附加值高,消耗的原材料少,允許抵扣的進項稅就少,加上技術轉讓費等不能抵扣,造成高附加值產品高稅賦的現象,削弱了高科技產品的市場競爭力。在所得稅方面,國家政策規定:高科技企業享有15%的所得稅率,但對於高科技企業的投資者卻沒有所得稅方面的優惠,風險資本投資於高科技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或分回利潤要雙重征稅,這樣無法引導廣大投資者參與風險投資,有必要在稅收政策上加大優惠力度。如在增值稅方面允許高科技企業將技術轉讓費、研究開發費、新產品試制費列入進項稅予以抵扣,對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轉讓按其實際所含的營業稅予以扣除。對於風險投資企業,如果其將80%以上資產投資於高科技企業,實行15%所得稅率。
2、政府采購。政府財政支持的另一手段是通過政府采購為高科技產業化開辟初期市場。如美國60年代國防部購買的集成電路產品占當時美國半導體器件生產總值的40%.柯林頓政府在其「全面經濟計劃」中,為扶持高新產品的初期市場,僅計算機及其相關產品的政府采購就達90億美元;我國台灣地區為促進高科技產業的發展,從80年代開始,也實行了「政府購買制」。雖然我國每年用於政府采購支出的規模在上千億元左右,但這種采購多出於規范市場秩序,防止腐敗以及節省行政開支等目的,而沒能體現出其導向性和政策傾斜的一面,尤其是沒能體現出政府鼓勵高科技產業風險投資發展的政策傾向。因此,在以擴大財政支出作為刺激國內需求的主要手段的現實背景下,制定有利於我國高科技產業風險投資發展的政府采購制度,明確規定政府各部門應優先採購本國高技術產品,並公布政府的采購計劃,使政府采購不但成為增加社會有效需求的重要力量,而且成為推動我國高科技事業發展的「方向桿」和「助推器」。
(二)環境建設
對風險投資企業來說,錢就如同是燃料,但首先必須有車,有了車以後,提供燃料才有意義,沒有車,燃料再多也沒有實際意義。如果把政府支持看作是錢,那麼,環境建設就是車。政府應加強風險投資外部環境建設,主要包括:
1、風險投資在我國剛剛起步,人們對風險投資的認識不足,政府應運用宣傳工具為建立風險投資體系創造公眾預期,提高人們對風險投資的認識和參與風險投資的積極性。
2、信息調控是一項新的政府科技管理職能,也是政府為企業服務的新領域,政府應通過建立高效、便捷、暢通的風險投資信息交流網路,利用政府在獲取信息、對形勢的判斷和對行業發展的預測等方面的優勢為企業服務,如制定《鼓勵風險投資事業指南》,引導國內風險資金流向更趨合理,提高投資效率。
3、政府應簡化對風險投資企業報批程序,減少繁文縟節。如果要蓋幾十個、上百個章才能辦成一件事情,創業者的熱情和商機就在報批過程中丟掉了。應該改革政府審批制度,改進審批方式,簡化審批手續,優化審批決策,提高審批效率。這是政府應該做的,比政府拿錢開投資公司更有意義。
4、應允許養老金進行風險投資。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養老保險將進一步擴大覆蓋范圍,養老金的資產規模越來越大,全國養老金歷年滾存余額已從1993年的245億元上升到1997年的700億元。放寬養老金的投資限制,加強養老金運營的管理,提高養老金的收益水平,已是非常迫切的問題。近年來西方國家養老金廣泛參與投資基金的經營活動,養老金除了自己經營管理資產之外,委託專業投管機構進行資產管理已成為一個發展趨勢。美國養老金已成為風險資本的主要來源,據估計美國養老基金為5萬億美元,1996年投資於高科技中小企業總額為120億美元,占整個養老金比例的0.24%.而當年風險投資基金的年回報率在20%以上。而目前我國對養老金的投資范圍限制較嚴。因此,在保證養老金安全的情況下,應允許小比例(如1%)的養老金進行風險投資,盡管1%的比例十分小,但其絕對額卻相當可觀。這樣做既能滿足養老金長期保值增值要求,又能拓寬風險投資資金來源,保證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5、為風險資本提供退出渠道。風險投資包括融資、投資、退資三個主要環節,其中退資是風險資本規避風險,收回投資並以收益的關鍵。資本市場是風險資本實現退出的最佳場所。在我國現有條件下,政府應放寬高科技創新企業股票上市的條件;鼓勵國內優秀的高科技創新企業到香港創業市場上市。同時,積極培育和完善國內資本市場,盡快建立適合風險投資特點的風險資本市場,為風險資本的順暢循環創造條件。
6、建立規范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風險投資是一個特殊的經濟領域,為其服務的,除一般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咨詢服務公司、項目評估公司等),還有一些為高科技風險投資而專門設立的特殊中介機構,包括知識產權評估機構、標准認證機構、科技項目評估機構、專業性融資擔保機構以及風險企業上市督導機構。中介機構是風險投資各部門發生聯系的必經環節,其服務質量的好壞取決於自身素質和政府相應的制度約束。為了避免中介機構魚龍混雜的現象,保證風險投資活動的順暢進行,政府應規定嚴格的市場准入條件,建立規范公正的風險投資中介機構。
(三)法律建設與維護
風險投資離不開法律的保護和支持。風險投資活動必然涉及到《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合同法》、《專利法》等法律法規,但由於我國在制定以上法律法規時未考慮到風險投資的特點,制定的諸多條款不適用於風險投資。比如,《公司法》對無形資產作價入股的最高比例限制在20 %以內,這不利於擁有高新技術的科技人員用技術入股創辦投資實體;《合夥企業》對國外較流行且適合風險投資特性的有限合夥制企業不予承認、限製法人成為合夥人,這不利於吸引各類投資主體及建立靈活多樣的風險投資基金。因此,必須逐步修正與風險投資活動不相適宜的現行法律法規。對於通過制定《風險投資法》來規范風險投資行為這一提法,本文認為不妥。因為風險投資所適用的法律關系與一般意義上的直接投資無本質區別,如果不修改《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合同法》、《專利法》等法律,出台《風險投資法》將面臨與上述諸多法律的協調問題,而修改了上述法律,《風險投資法》也就失去了出台的意義。況且世界各國均沒有針對一般意義上的風險投資制定《風險投資法》,而只是針對特定類型的風險投資基金特別立法(如受到政府特別支持的風險投資基金和涉及社會性「委託代理」關系的風險投資基金)。所以,本文主張對於涉及社會性「委託代理」關系的風險投資基金,通過制定《風險投資基金管理條例》來保護社會投資者的利益,對受到政府特別扶持的風險投資企業或風險投資基金,應嚴格限制其投資方向,促使其履行應盡的義務。對民間資金直接從事的風險投資活動則可以不受《風險投資基金管理條例》的約束。與此同時,政府必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放寬對知識產權在組建高科技企業作價中的限制,保護科研人員的勞動成果。這是風險投資興旺發展的保證。
「對於各級政府而言,最重要的不是拿出多少錢來組建風險投資機制,不是急於抓項目跑資金,而是要首先集中精力去創造一個適合風險資本立足、生長的環境,建立本地區吸引風險資本的優勢。」(科技部副部長鄧楠在1 999年1 0月深圳高交會的演講)。這句話是切合要害的。從上面的分析,我們可以說:風險投資離不開政府的引導和扶持,但政府不能作為風險投資主體,政府是風險投資游戲規則的制定者和監管者,企業才是風險投資的直接參與者。
❸ 政府資本介入風險投資的途徑及各自的特點
現在來比較多的是各地的"創業自引導基金",比如"中關村創業引導基金"已經扶持/參股創立了多期累計超過10隻創投基金;
其次,國有金融機構(如保險公司/社保基金等)也把閑置資金的很大一部分投入/或發起成立各種產業投資基金;
第三,國有大型企業/央企等紛紛成立有限合夥制的(也有部分獨資成立)投資基金,如首創等;
以上三種是主要模式;
❹ 政府通過什麼方式參與風險投資 A.政府補貼 B.政府擔保的銀行貸款 C.政府采購
政府通過什麼方式參與風險投資?
B.政府擔保的銀行貸款 C.政府采購 D.政府直接投資發展研究與技術開發
政府投資的方式主要有:直接投資(包括無償資助、股權投資、政府貸款)、稅收優惠、政府擔保、政府采購、引導基金、轉貸款等六種。
❺ 什麼是風險投資
投資,指國家或企業以及個人,為了特定目的,與對方簽訂協議,促進社會發版展,實現互惠權互利,輸送資金的過程。又是特定經濟主體為了在未來可預見的時期內獲得收益或是資金增值,在一定時期內向一定領域投放足夠數額的資金或實物的貨幣等價物的經濟行為。可分為實物投資、資本投資和證券投資等。前者是以貨幣投入企業,通過生產經營活動取得一定利潤,後者是以貨幣購買企業發行的股票和公司債券,間接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
❻ 風險資本的政府風險
政府風險資本的投入在風險投資業發展中,尤其是在初期,確實起著極為重要的作用,這已被發達國家的實踐所證明。問題的關鍵是政府在發展風險投資中究竟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是否要採取直接投資的辦法(如設立國有股份風險投資公司),在這方面,我們應該認真吸取美國在發展風險投資業中政府支持的小企業投資公司失敗的教訓。
1958年,美國國會頒發了《小企業法案》,並授權小企業管理局制定和實踐小企業投資公司計劃,其主要目的是通過設立政府風險投資公司,引導民間資本投向風險企業,促進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小企業投資公司可以從小企業管理局得到極低利率的貸款,使得很多小企業投資公司沒有把資金投向高科技風險企業,而是以高利息的形式向那些有現金流入的企業提供債權融資,穩獲利差。此外,小企業投資公司由於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因而缺少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不能吸引高素質的投資經理,所以因投資經理素質不高,專業水平低和管理不善而經常招致投資的失敗。1976年,全美700個小企業投資公司中有 232個成為有問題的投資公司。為此,美國國會通過一項立法,賦予小企業管理局更廣泛的執法和監督權,以加強對小企業投資公司的審計和管理,但這些措施並沒有扭轉小企業投資公司慘敗的局面。1997年,小企業投資公司已減少到276家,佔全美風險投資總額的21%,到1999年,這個比例已經銳減到 l%。
由此可見,即使在美國具備如此良好的商業環境和市場機制的前提下,政府直接投資的辦法也不是促進風險投資業發展的理想辦法。在法律制度和市場機制還不完備的條件下,我國的風險投資業更不能主要採取政府直接出資設立風險投資公司和風險投資基金,繁衍一批又一批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風險投資公司的辦法。因為無論設計多麼完善和周密的代理人方案,都難以解決出資方所有者空缺及由此派生的代理人問題,其結果可能是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雙重軟化,大量的國有股份風險投資公司因投資失敗而破產,或者是又回到「政府既當裁判又做球員」,的老路,市場和政府功能雙重失效。因此,發展我國風險投資業,政府的主要職責不是直接投資,而是以適量的投資提高風險投資企業的信譽,引導民間資本,調動社會投入的積極性。

❼ 政府在風險投資發展中應扮演怎樣的角色
根據不同經濟學家的不同觀點,政府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主要分為自由放任和全面干預兩種。
一部分經濟學家認為政府應當放棄對經濟的干預,經濟本身具有趨於穩定的機制,國家的干預會使經濟遭受巨大的波動。持有這種觀點的經濟學家可以看做是新自由主義。
另一部分經濟學家認為市場本身是具有缺陷的,壟斷、工會勢力、工資非彈性等因素使得經濟無法立刻恢復至均衡狀態,國家應該對經濟生活進行干預,熨平經濟波動。
大蕭條以前的西方政府普遍實行自由放任的政策,而大蕭條的出現使各國政府看到了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是有缺陷的,應當把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和市場看不見的手結合起來。
前蘇聯所實行的計劃經濟模式無疑又是另外一個極端,政府對經濟進行全面的干預,幾乎不允許私有經濟的存在,事實證明這種模式也是不可取的,沒有人能夠規定經濟中的方方面面,全面干預只會導致無效率和「獨裁」。
你所提的這個問題可以說是經濟學的核心問題之一,沒有一個人能夠給出絕對正確的答案,仁者見仁智者見智,也可以說自從亞當斯密以來的所有經濟學家都在努力解釋這一問題。
❽ 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主要是政府嗎
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不是主要來源政府。風險投資主要是指向初創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並取得該公司股份的一種融資方式。風險投資是私人股權投資的一種形式。廣義的風險投資泛指一切具有高風險、高潛在收益的投資;狹義的風險投資是指以高新技術為基礎,生產與經營技術密集型產品的投資。投資家以籌組風險投資公司、招募專業經理人,從事投資機會評估並協助被投資事業的經營與管理等方法,早日實現投資收益,降低整體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