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險公司設立保險保障基金有什麼用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保險公司應當集中管理保險保障基金,並在下列情況下統籌使用:
1.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提供救濟;
2.在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時,向依法接受其人壽保險合同的保險公司提供救濟;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B. 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標準是什麼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准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14號)規定:「一、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准予據實稅前扣除:
1.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2.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3.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
4.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令2008年第2號)規定繳納形成的,在規定情形下用於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保費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
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相應的保險產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全部金額。
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僅具有保險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兼具有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有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
無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證,投保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
......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執行。」
C. 對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哪些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內(財稅〔2018〕41號)規定:「一、對中容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險保障基金公司)根據《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1.境內保險公司依法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
2.依法從撤銷或破產保險公司清算財產中獲得的受償收入和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以及依法從保險公司風險處置中獲得的財產轉讓所得;
3.接受捐贈收入;
4.銀行存款利息收入;
5.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中央企業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債券的利息收入;
6.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取得的收入。」
D. 什麼是保險保障基金有何作用
指保險機構為了有足夠的能力應付可能發生的巨額賠款,從年終結余中所專門提存的後備基金。保險保障基金與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及未決賠款准備金不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和未決賠款准備金是保險機構的負債,用於正常情況下的賠款,而保險保障基金則屬於保險組織的資本,主要是應付巨大災害事故的特大賠款,只有在當年業務收入和其他准備金不足以賠付時方能運用。 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支持保險公司穩健經營,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法則的規定,從公司當年保費收入中提取1%作為保險保障基金。該項基金提取金額達到保險公司總資產的10%時可停止提取。保險保障基金應單獨提取,專戶存儲於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商業銀行。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E. 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應稅憑證,有什麼印花稅優惠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41號)規定:「二、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號)同時廢止。」
F. 商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什麼意思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依法實施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助: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助;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助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
前款所稱保單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
G. 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的哪些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保障基金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10號)的規定:「三、對保險保障基金公司下列應稅憑證,免徵印花稅:
1.新設立的資金賬簿;
2.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和破產救助過程中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
3.在對保險公司進行風險處置過程中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
4.以保險保障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
對與保險保障基金公司簽訂上述產權轉移書據或應稅合同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四、除第二條外,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