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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管計劃可以參與一級市場投資嗎

發布時間:2021-04-29 20:13:09

❶ 資管是什麼

這個問題需要從兩個維度來回答。

第一個維度,如果資管是指的資管機構,信託回指的信答托公司,則可以理解為兩者是包容關系,資管機構包括資管公司、銀行、券商、基金、信託在內,從本質上來說,資管就是指的對資產的管理,信託屬於對資產的管理,同時也可以解釋為資金的受託管理,不同資管機構的資產管理方式有所不同,比如銀行有銀行理財、券商有集合計劃、基金有公募/私募基金、信託有信託計劃等等。

第二個維度,如果資管是證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持牌金融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信託是信託公司發行的信託計劃,則可以理解為兩者是並列的關系,簡單說一下二者的區別,資產管理計劃一般是根據發行機構的持牌投資范圍投入有關標准化類別或某些非標類別,信託計劃不僅僅是主動做此類投資,一般信託計劃分為主動管理型和事務管理型,主動管理型又包括融資、投資兩種類別,事務管理型則主要是通道類業務,受託資產,聽從受託人指揮進行投資,而同時投融資類別下則不僅僅是投向二級市場,同時涉及貸款、上市股權及債務證券、私募股權、證券投資基金、資產管理計劃、有限合夥權益、信託計劃及貨幣資產等等方面,相應類別遠大於資管計劃,因此可以說信託的投資范圍極其廣泛。

❷ 什麼是資管計劃

資管計劃就是資管產品,是指獲得證監會批準的證券公司或者公募 基金管理公司,募集符合監管機構規定的特定客戶的資金或通過擔任資產管理人的形式接受特定客戶的財產委託,

由資產託管人託管並交由專業資產管理人來管理, 是基金子公司為了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客戶的資產進行投資的一種理財服務創新類的標准化金融產品。

通俗點說就是投資者將自己的資金交給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員進行管理,避免了因專業知識和投資經驗不足而可能引起的不必要風險,同時能取得穩定收益的一款安全度較高的理財產品。

(2)資管計劃可以參與一級市場投資嗎擴展閱讀:

資管計劃與傳統理財產品的區別

一、發行主體

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證券公司

傳統理財產品:商業銀行自主發行

二、監管機構

資管計劃:證監會

傳統理財產品:銀監會

三、收益率表現方式

資管計劃:產品購買份額*產品單位份額凈值差

傳統理財產品:本金*收益率*持有時間

四、投資期限

資管計劃:1-3年,客戶可在每月或每季度開放期進行申購和贖回

傳統理財產品:合同中註明,1個月至幾年不等

五、風險

資管計劃:浮動收益類產品,非保本

傳統理財產品:固定收益類產品,本金有保障

六、參與/退出方式

資管計劃:指定開放期內參與;投資人可選擇全額贖回,也可選擇部分贖回

傳統理財產品:認購期內參與;正常運作至投資期限結束,無需進行贖回

❸ 資管計劃可能做有限合夥的gp嗎

全民創業,萬眾創新,越來越多的企業參與到了各類PE,VC,天使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那麼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人,應該如何進行賬務處理,本文試圖作出分析

市場上各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形式是有限合夥企業,而對於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者,存在2個重要的角色區分。
GP(General Partner)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執行合夥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LP(Limited Partner)有限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以其出資額承擔有限責任,不可以對外代表合夥企業)
下面主要按照投資人不同的出資比例,不同的角色討論各自的賬務處理。

比如,根據典型的基金合夥協議,基金的分配的規則是:
1.先返還投資者持續投入的本金;
2.再按投入本金年化8%的收益按有限合夥人認繳出資的比例分配給各有限合夥人;
3.項目2金額/80%*20%分配給管理人;
4.剩餘收益按80%和20%的比例在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對有限合夥人的分配

1、投資人是GP,在合夥企業權益佔比20%。
分析:GP一般執行合夥事務,對合夥企業有控制權。GP的可變回報為20%+80%*20%=36%超過了IFRS合並財務報表准則指引中30%的可變回報標准,該投資人應該把合夥企業納入合並范圍。在投資人的單家報表上,該合夥企業符合子公司的定義,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成本法後續計量。

2、投資人是GP,在合夥企業權益佔比10%。
分析:GP一般執行合夥事務,對合夥企業有控制權。GP的可變回報為20%+80%*10%=28%未超過了IFRS合並財務報表准則指引中30%的可變回報標准,但是該投資人由於執行合夥事務,對合夥企業具有重大影響,所以在該投資人的單家報表中,該合夥企業符合聯營公司的定義,計入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權益法後續計量。

3、投資人是LP,在合夥企業權益佔比90%。
分析:LP一般不執行合夥事務,雖然LP佔有較多的合夥企業權益,如果LP沒有按照合夥協議獲得額外的權利,那麼僅按照權益佔比,不能認定為對合夥企業存在控制,亦不能認定存在重大影響,該投資人應該在其單家報表中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4、投資人是LP,在合夥企業權益佔比25%。
分析:一般不需要考慮LP在合夥企業的特殊權利,在投資人單家報表認定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

另一大類情形,企業通過集合資管計劃投資,該企業僅為集合資管計劃的投資人之一。一般集合資管計劃均由第三方資管公司管理,需要考慮第三方資管公司在資管計劃中的角色,需要認定其為管理人還是代理人。如果資管公司是管理人,那麼資管計劃納入資管公司合並范圍,其他投資人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下文討論資管計劃作為代理人的角色時,其他投資人的處理。

1、投資人在資管計劃中享有優先順序
分析:該部分投資人應該將該部分投資在單家報表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2、投資人在資管計劃中享有劣後級
分析:認購劣後級的投資人一般享有一定的管理權,從而保證其劣後級份額的安全和收益,如果該劣後級投資人對資管計劃存在權利,同時享有的份額超過30%,該劣後級投資人應該將該資管計劃納入合並范圍,在單家報表中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成本法計量。
如果該劣後級投資人對資管計劃僅存在重大影響,或者享受權利但是份額不超過30%,該劣後級投資人應該在單家報表中計入長期股權投資,後續權益法核算。

另外還有一種劣後級投資人,對資管計劃沒有任何管理權,純粹為了博取高額收益,對於該部分投資人,應該直接將該部分投資確認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❹ 基金子公司的資管計劃是屬於私募嗎

應該說,是私募。因為證監會明確了,對券商資產管理產品發的理財產品,有條件的要轉為版公募,權其他的按照證券業協會關於券商私募產品的備案要求進行備案。所以券商資管的大部分產品是歸屬於私募了。

同樣,基金公司發的產品,公募的歸公募,子公司資管計劃、專戶產品我認為都歸私募。

公募和私募的區別主要就在於是否公開募集,是否超過200人。
至於發行主體不構成對私募和公募性質的界定,其風險等級也不會影響公募和私募的認定。

私募公司也可以發公募產品,如果證監會驗收其公募管理人資格通過的話。

❺ 信託計劃和資管計劃有什麼區別

1、信託計劃一般指集合資金信託計劃,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簡稱信託計劃),即由信託公司擔任受託人,按照委託人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進行集中管理、運用或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活動。

2、資管計劃一般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顧名思義是集合客戶的資產,由專業的投資者(券商/基金子公司)進行管理。它是證券公司/基金子公司針對高端客戶開發的理財服務創新產品,投資於產品約定的權益類或固定收益類投資產品的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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❻ 我想了解一下目前通過什麼方式可以做政府項目投資呢

政府項目其實普通老百姓是可以進行投資的,目前可以以債權投資的形式參與進去,早期可以參與信託計劃或者券商資管計劃,或者投資私募基金的形式間接參與在裡面。這些信託產品和資管產品在高端理財產品中的安全性是最高的,有政府信用在,所以幾乎沒有風險,都是100萬元起投,2年期的產品,收益率在年化8%左右。
然而現在主要的做法已經不是這樣了,資管都停掉了,信託產品也越來越少,因為風控要求高了。目前市場上有一種定向融資計劃可以做,都是在金融資產交易所備案的,合同直接和政府平台公司簽署,不需要通過金融機構簡介投資,到期由平台公司直接兌付,安全可靠!
望採納我的回答!

❼ 資管計劃可以公開銷售嗎

一、資管計劃vs.私募基金vs.信託計劃比較

(一)主要監管法規
1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試點辦法》《單一客戶合同准則》《特定多個客戶合同准則》、「26號文」、《八條底線細則》。

2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基金法》《信託法》《私募暫行辦法》《管理辦法》《定向實施細則》《集合實施細則》《八條底線細則》。

3私募投資基金
《基金法》《信託法》《合夥企業法》《公司法》《私募暫行辦法》;"7辦法2指引"《登記備案辦法》《信披辦法》《從業人員管理辦法》《募集辦法》《投顧業務辦法(未出台)》《託管業務辦法(未出台)》《外包業務管理辦法(未出台)》《內控指引》《合同指引》等2個指引。

4信託計劃
《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
(三)關於對新三板掛牌公司股權的投資

《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

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非上市公眾司監管問答—— 定向發行(二)》:

單純以認購份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法人、合夥企業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實際經營務的,不符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不得參與非上市公眾司的股份發行。掛牌公司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認購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等接受證監會監管的金融產品,已經完成核准、備案程序並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參與非上市公眾司定向發行。

(四)關於合格投資者資格及投資者數量限制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特定多個客戶資管計劃2-200人。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所投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風險能力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1)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2)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資管計劃2-200人。

私募投資基金:
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視為合格投資者。

投資者數量限制:契約型1-200人、合夥型2-50人、公司型(1-50人或2-200人)

信託計劃: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1)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2)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3)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投資者數量限制:集合信託計劃2-50人

(五)關於份額轉讓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通過交易所交易平台向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轉讓其持有的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證券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證券公司、代理推廣機構的客戶之間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交易平台轉讓集合計劃份額

私募投資基金:
無詳細規定

信託計劃:
櫃台辦理受益權轉讓

(六)關於開放申贖

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資管計劃:
單一計劃自由追加、提取;特定多個客戶計劃每自然季度最多開放一次

私募投資基金:
無限制;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二資產管理計劃合規要點解析

主要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證監會令第83號)
《基金管理公司單一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個客戶資產管理合同內容與格式准則(2012年修訂)》

主要的監管發文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證辦發[2014]26號)
《關於進一步加強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滬證監基金字[2014]28號)
上海轄區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現場檢查情況通報(2014年8月28日)》
《關於加強專項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發[2013]29號)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5年3月版)》

(1)、合格投資者

(一)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三)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但是,符合上述第1、2、4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資產管理計劃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2)、資產委託人數量

單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投資者數量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發生份額轉讓、開放參與和退出的,不得導致投資者數量超過200人。另外,《試點辦法》規定的「單筆委託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數量不受限制」因與《基金法》沖突,不再適用。

根據上海證監局《現場檢查通報》,資產管理人不得通過發行母子計劃或分期同類產品的形式規避200人上限(作為受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母計劃」,作為委託方的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子計劃」)。

(3)、資產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資產管理人與單一資產委託人開展資產管理業務,如果根據資產委託人的書面指令進行投資,應當要求資產委託人書面承諾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的合法性,並要求資產委託人自行承擔對資金投向和交易對手的調查、驗證責任,明確認可資產管理人僅承擔必要的賬戶管理、資金劃撥、信息披露、協助配合等事務性職責,還應當對根據其書面指令實施的投資行為承擔相應風險,並承諾接受延期分配和/或現狀返還、自行負責變現等風險承擔原則。

(4)、通道業務的盡調和投後管理

開展單一事務管理類資產管理業務時,資產管理人不能免除以下部分職責:

1)盡職調查。資產管理人應當從合作方遴選(准入)、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交易背景及結構合法合規等角度履行盡職調查職責;其中,合作方遴選機制應參照執行26號、28號文的要求,委託財產來源和用途主要依靠合作方的書面承諾做合理性判斷,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交易背景和交易結構做合法合規性審查。

2)投後管理。除負責賬戶管理、資金劃撥等事務性工作外,資產管理人應當從防範利益沖突、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著手履行投後管理職責,並參照《八條底線細則》的要求對投後運作情況進行必要監督、信息披露、報告監管機關。

(5)、委託財產規模

《試點辦法》規定的資產管理計劃委託財產規模是指初始狀態下的限制,在投資運作期間,因為單位凈值隨市場行情變動、資產管理人按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進行收益或本金分配等原因導致委託財產規模超出上述上/下限,不應當認定為違規。但是,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追加或提取委託財產、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因開放參與和退出等原因導致超出上述上/下限。(例如提前還款)

(6)、非貨幣財產委託

《試點辦法》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信託法》第十四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不得作為信託財產。」

根據《試點辦法》及《信託法》的相關規定,委託財產不限於貨幣資金形式,也可以為非貨幣財產,如房屋、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股票、債券等金融資產,但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除外。

接受非貨幣財產委託在實踐中仍為理論探討,鮮有案例。

(7)、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的獨立性

1)賬戶獨立
獨立於固有財產,獨立的資金(託管)賬戶、證券賬戶和期貨賬戶等投資所需賬戶,不建議使用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等形式。

2)損益獨立
取得的財產和收益歸入資產管理計劃財產,產生的應付稅費從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中列支。

3)債務獨立
非因資產管理計劃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和其他權利,其債權人不得主張對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強制執行。

4)破產隔離
資產管理人、資產託管人進行清算的,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8)、初始銷售

1)銷售結算專用賬戶(募集賬戶)
①具備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
②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
③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銷售資金劃轉
投資者賬戶===>募集賬戶===>歸集賬戶(或有)===>資金賬戶(託管賬戶)
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行為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包括不得用募集戶資金進行任何現金管理類投資。
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成立前,不得參與股票公開或非公開發行等投資活動,即在非公開發行獲證監會核准後、發行情況於證監會備案前,資產管理計劃作為認購方的資金募集到位並成立之後再繳付認購款項。

3)期間利息的處理
① 投資標的流動性較好、有公允合理估值:在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折算為資產管理計劃份額歸資產委託人所有。
② 投向非標准化資產:初始銷售期形成的利息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並在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或在第一次收益分配時)返還給投資者。

4)認購參與費用
資產委託人的認購參與款項(不含認購參與費用)應當不低於100萬元。
初始銷售或開放期募集結束後,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不向資金賬戶劃轉,待資產管理計劃成立後,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銷售服務協議的約定,從收取的認購參與費用中向銷售機構支付銷售服務費用或其他合理費用。

(9)、開放參與/退出(追加/提取)

開放期新投資者申購金額應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不含參與費用)
凈值高於100萬元時,投資者可以全部或部分退出,退出後不得低於100萬元
凈值低於100萬元時,需退出的,投資者必須選擇一次性全部退出
單一資管計劃:提取委託財產同理

(10)、禁止違規推介銷售
1)不得保本保收益

2)不得公開推介銷售
① 宣傳推介的對象須為合格投資者
② 宣傳推介的范圍須為特定主體

3)不得違規拆分
資產管理人不能主動發起、委託合作機構發起或通過變更登記等方式,認可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大拆小」、「長拆短」、「收益權拆分轉讓」等違規銷售形式。

(11)、投資(財務)顧問

1) 業務資質
不得聘請個人或不具備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擔任資產管理計劃投資(財務)顧問。

2)違法違規交易
資產管理計劃不得與投資(財務)顧問本身或其管理的其它產品之間直接或間接存在利益輸送、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行為。資產管理計劃不得由投資(財務)顧問實施投資決策和委託交易,資產管理人必須保留合規審查權,並嚴格留痕。

3)費用支付
不得向未提供實質服務的投資((財務)顧問支付費用或支付的費用與投資(財務)顧問提供的服務不相匹配。

4)信息披露
關聯交易披露等。

(12)、禁止商業賄賂

1)與第三方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資產管理機構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接受融資方的資金賄賂。

2)與投資者之間的商業賄賂
以輸送利益為目的,將資產管理計劃份額銷售給特定投資者,其承擔的風險和收益不對等。

3)與銷售服務機構之間的商業賄賂
組織出境旅遊、超規格度假等高消費活動、有從業人員或合作機構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參與。

(13)、外包服務機構

1)外包服務及業務資質
外包機構應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並加入基金業協會成為會員;提供銷售服務的應當取得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基金銷售業務資格。

2)資產管理計劃外包服務
銷售、支付結算、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

3)外包業務獨立
外包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資產和客戶資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外包業務與基金託管業務團隊之間建立必要的業務隔離。

(14)、現狀返還及延期

實現現狀返還應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可以做到法律權屬轉移。
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能夠合法合規地進行切分和權屬轉讓,且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那麼現狀返還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1)到期時,能夠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由管理人、委託人、託管人及其他相關主體簽署非現金資產的轉讓協議,並完成佔有轉移、資產交割、過戶登記等權屬轉移程序。

2)未到期時,不能對計劃財產進行切分和權屬轉移,則可以約定延期直至能夠變現並分配,延期期間由管理人或委託人負責財產變現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債務重組、參與談判、訴訟/仲裁等,變現損失由計劃財產承擔。

(15)、禁止開展資金池業務

1)期限錯配
即資產管理計劃定期或不定期(如3個月、6個月)進行滾動發行或開放,資金投向存續期比較長(如3年、10年)的標的(如信託計劃、資產管理計劃、有限合夥份額等),投資者的投資期限與投資標的的存續期限、約定退出期限存在錯配,且資金來源與項目投向無法一一對應。

理論上講,對於滾動發行募集短期資金投資於長期投資項目的(「長拆短」),如果每筆資金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可以不視為資金池。但是在目前監管環境下,任何「長拆短」的期限錯配都存在被認定為違規的可能,除了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以外,還必須特別注意前一期兌付的本金、收益應當完全來自融資方還本付息或投資產生的現金流,而不是後一期投資者的參與資金。

2)混同運作
一是不同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例如多個資產管理計劃交叉投資於多個標的資產的情形,即「資金池」對接「資產池」。

二是資產管理計劃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多個資產管理計劃合並編制一張資產負債表或估值表;例如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下分成若干「子賬戶」,雖然每個子賬戶的投資都能確保資金與項目一一對應,但共用一張財務報表,未單獨建賬核算。

3)分離定價
即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時未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資產的實際收益率、凈值進行分離定價;例如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非標資產後,雖然發生了投資損益但未進行估值,之後資產管理計劃開放,管理人自行確定以單位份額凈值1元接受投資者參與,造成實際價值與人為定價的背離。

對於投資標准化證券的資產管理計劃產品,如果能夠進行公允估值,投資者按照凈值參與、退出,且退出資金沒有得到任何本金和收益保證,則不屬於資金池。

❽ 大股東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和通過資管計劃買,有什麼區別

大股東直接從二級市場買入和通過資管計劃買區別如下:
第一、二級市場買入會提高企業內股票的價格容估值,是利好消息。
第二、通過資管計劃買不會影響股票市場價格,但是這類股票未來上市反而稀釋資金,所以是利空消息。
第三、二級市場買入和通過資管計劃買屬於渠道的不同,買入的價格也有區別,一般通過資管計劃買的企業股票價格會比較二級市場低很多。

❾ 資管計劃 怎麼認定 一致行動人

媒體披露的深交所監管問詢函中,提及曾增持萬科股權的兩項資管計劃是否存在一致行動人的情況,引發市場猜測。由於兩項資管計劃背後存在高管交叉任職、機構背景涉及萬科的情況,因而疑為萬科管理層通過資管計劃杠桿融資增持公司股份,且未履行信披職責。
對此,深圳市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表示,被問及的德贏資管是獨立資管計劃,企業股中心是資管計劃的受益者。不過,對於是否已經回復過上述問詢函,萬科方面未給出明確回應。
兩資管計劃相互獨立
12月28日,有消息稱,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在二級市場交易監控中發現,名為「金鵬資管」和「德贏資管」兩項資管計劃的委託人背後機構高管與萬科管理層有密切聯系,發函詢問萬科公司上述股東之間是否互為一致行動人,並要求萬科公司進行回復。
12月30日晚間,萬科發布一份來自深圳市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簡稱「企業股中心」)的回復,以澄清兩項資管計劃的相互關系。企業股中心表示,市場關注的德贏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一個獨立的資產管理計劃,其管理人是招商財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德贏資產計劃的投資決策權由優先順序委託人招商銀行和劣後級委託人共同擁有,但招商財富自主行使德贏計劃項下股票相關的提案權、表決權,不受委託人的控制。
企業股中心同時表示,深圳市梅沙資產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是德贏資產計劃名義上的劣後級委託人,實際的委託人和出資人是深圳市萬科企業股資產管理中心(簡稱「企業股中心」)。德贏資產計劃中劣後級份額相對應的盈利或虧損,企業股中心是唯一的最終享有者或承受者。
背景資料顯示,企業股中心是2011年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冊成立的以公益為目的企業法人,其資產及收益最終全部用於公益事業。企業股中心是獨立法人,並非萬科下屬機構。根據企業股中心章程規定,除公益、救助行為受益人之外,沒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能從企業股中心的資產或收益中獲得利益。
「金鵬資管計劃的委託人及受益人是盈安財務,盈安是萬科合夥人集體持股的,公告最近的增持是今年1月28日;而德贏資管計劃實際和萬科並沒有關系,屬於獨立的法人機構,企業股中心是德贏資管的受益者和主體,兩個資管計劃需要區分開的。」萬科相關負責人表示。
市場傳言不斷
從「寶萬之爭」開始,針對雙方各自的市場傳言和澄清聲明陸續不斷,也令背後的關系日顯復雜。分析人士稱,在最終的結果沒有確定之前,無論是萬科管理層採取的應對措施,還是寶能系以及其他資金方繼續增持萬科股權的動作,都會將讓這場股權爭奪持續升溫。
以上述問詢函為例,盡管是由相關媒體曝出深交所對萬科的問詢函,詢問上述資管計劃的關聯關系及披露責任,但據中國證券報記者在深交所官網檢索卻未能查詢到該函件。深交所相關人士表示,一般會將上市公司問詢函公布,但有時也只公開部分,「目前萬科事件相對敏感,很多業務不便回應」。而針對回復函內容,萬科方面人士稱,並不清楚回復函內容,媒體報道並沒有得到公司確認,上述企業股中心回復已經足以澄清疑點。
此外,寶能和萬科雙雙都面臨各方消息的不斷猜測。就在29日萬科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進展之後,有媒體消息稱,萬科與寶能系、安邦三方召開和談會,三方基本達成和局,安邦未來將有可能受讓寶能系股份成為萬科大股東。對此,萬科發布澄清公告稱,公司從未參與傳聞所述會議,對傳聞所述內容亦不知情,該傳聞不屬實。而針對寶能系方面的市場消息稱,「有銀行暫停銷售前海人壽的部分保險產品」,對此,前海人壽相關負責人表示,前海人壽的保險產品銷售一切正常,對上述消息予以否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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